高新复审及更名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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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和重新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和重新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和重新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和重新认定”是指对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由省科技厅或市科委定期进行复审和重新认定。

复审和重新认定的目的在于:
一是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合法性、公正性。

复审可以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是否符合当前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将为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的依据。

二是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即使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后,也不能满足于现状,而应该继续保持良好的创新能力,进而持续提升企业自身价值和价值所在。

三是控制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趋势,通过定期复审和重新认定,可以有效控制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趋势,避免企业的发展偏离高新技术的特点,从而维护高新技术企业的真实性。

四是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水平,因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水平,才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更多的客户来进行合作,从而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和重新认定体现了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可,从而给予了企业更多的政策和财政上的支
持,从而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只有持续不断地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和重新认定,才能够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从而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以下称《通知》)中关于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定,启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范围本市2008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通知》有关要求,提出复审申请。

二、复审材料受理时间复审材料受理从2011年6月1日起,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

三、复审条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政策要点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政策要点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政策要点解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的政策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获得政府的支持和扶持,还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政策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创新能力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包括原创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等。

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技术创新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具备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包括博士、硕士及高级职称人才等。

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人才证明材料,如人才队伍组成情况、人员学历、职称等。

三、产品或服务创新能力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具有一定的产品或服务创新能力,并能够提供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或服务。

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创新证明材料,如技术开发报告、产品研发计划等。

四、经营管理能力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具有稳健的经营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并能够有效地运作和管理企业的资金、人力、物资等资源。

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经营管理证明材料,如财务报表、管理制度等。

以上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政策要点的主要内容,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有针对性地准备材料,以便更好地通过评审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度需求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度需求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中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契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效劳)属于«国度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范围»规则的范围;(二)研讨开发费用占销售支出的比例不低于规则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效劳)支出占企业总支出的比例不低于规则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则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规则的其他条件。

«国度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效果的公告国度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2号,以下简称«认定方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任务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195号,以下简称«任务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则,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效果公告如下:一、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历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用税收优惠,并按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操持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历期满当年,在经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历的,应按规则补缴相应时期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历且享用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进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程中或享用优惠时期不契合«认定方法»第十一条规则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高新企业专项报告与年审

高新企业专项报告与年审

高新企业专项报告与年审1.引言1.1 概述概述:高新企业专项报告与年审是指针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要进行专项报告和年度审计的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核心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企业,是国家鼓励和支持的重点发展对象。

高新企业专项报告与年审是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全面检验和评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本文将就高新企业专项报告和年审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文章结构部分将简要介绍本篇长文的组织架构和主要内容安排。

首先介绍引言部分的概述,包括对高新企业专项报告与年审的背景和重要性进行简要说明。

然后介绍文章结构,包括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和重点讨论的焦点。

最后介绍文章的目的,即通过深入剖析高新企业专项报告与年审的相关内容,为读者提供全面、系统的信息和知识。

1.3 目的本报告的目的是探讨高新企业专项报告与年审的相关内容,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年度审计时需要注意的重点和重点内容。

通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报告和年审的深入研究,旨在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指导和建议,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年度审计,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同时,本报告也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进步和发展。

2.正文2.1 高新企业专项报告高新企业专项报告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由高新技术企业对其研发项目、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全面、真实、准确披露的报告。

该报告通常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情况、创新团队建设等内容。

首先,报告应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员工人数、营业收入等。

其次,报告要对企业的研发项目进行详细说明,包括项目的名称、研发内容、研发投入、进展情况等。

同时,报告还需披露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的成果,如专利申请数量、科技奖励情况等。

关于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

文件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认定和复审工作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企业,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仅计算企业近3年内(2009-2011年) 闽科高〔2012〕3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在2012年当年获得的知识产权不在计算范围。

对通过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专利,独占许可协议需到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二、专项审计1、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企业应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表,同时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如实、正确归集,并选择已在省科技厅网站()和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布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

研发费用审计年度为2009-201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计年度为2011年。

2、中介机构应于2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税政处提交专项审计资格申请。

具体申请程序参见《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闽科高〔2011〕3号)。

2012年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将于3月5日前公布。

3、中介机构应加强对《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严格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国家高新企业复审条件

国家高新企业复审条件

国家高新企业复审条件
一、申报单位: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经营管理及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能力;
(2)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3)经过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4)按照《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办法认可;
二、复核标准:
(1)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从产品技术创新、技术服务创新、市场创新和管理创新四个方面,相对独立性强,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2)企业应用技术水平:企业应用产品技术可以较好地解决行业相关问题,具有显著的市场竞争优势;
(3)企业的社会贡献和发展趋势: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较大,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正在正常、健康发展;
(4)企业财务状况和行业经营资质:企业报表中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行业经营资质,有能力实现利益最大化和各项社会责任的落实。

三、复审程序:
(1)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对提出的材料资料进行复审。

(3)经复审并确认后,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发放《高新企业复审书》,完成复审程序。

四、逾期复审
(1)逾期复审时,应立即提出复审申请,并补交差额材料;
(2)如逾期超过三年,需重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重新经过认定。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0(1—14页):关于开展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杭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浙科发高〔2008〕188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浙高企认办〔2008〕2号),现就组织开展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更名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一)申请程序1. 企业自评。

申请认定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及《工作指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填写企业自评表(附件1),并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2. 地方初审.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对辖区内的申请认定企业申报材料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逐条进行初审,审核要点参考附件2,同时填写初审意见表(附件3)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汇总表(附件4)。

对所得税上缴给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的申请认定企业,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会同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进行初审。

3. 上报。

除按要求上报书面材料外,申请认定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www.innocom。

),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上传时间统一由地方认定机构通知,一般为受理时间后的下一周).(二)提交材料1。

《申请企业自评表》(单独装订)一式6份.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单独装订)一式6份。

3。

企业全套申请材料(合订)一式2份,主要包括:(1)申请企业自评表;(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的证明;(5)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和能说明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7) 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同属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成果转化列表,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注意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注意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注意事项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经营活动中,常常因为股权变动、融资等原因而发生简单的名称变更,这种情况企业需要及时做变更申请,否则可能会影响复审,以下是有关更名需要注意的事项:
1)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属于“简单更名”;
2)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属于“复杂更名”。

3)简单更名需提交以下资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复杂更名需要重新对公司的知识产权、研发项目、研发人员、财务状况重新归集并填报材料。

5)2011年复审前发生更名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企业,可以在复审时一并提出更名申请,认定机构应先完成更名审核再进行复审。

此规定只适用于2011年复审工作。

6)2013年北京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目前分三批进行,第一批已经结束,需要变更的企业需要及时提出变更。

7)北京地区变更联系地址:裕惠大厦C座1层受理大厅,联系郝老师。

如有不明白的相关事宜,也可联系北京天创金桥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条件都有哪些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条件都有哪些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条件都有哪些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如果高新企业不复审,这对企业来说将是一个重大损失。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自2008年实行新的审理办法后,其实与新审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流程都是一样的,近三年的研发情况、研发费情况、员工在职人数证明、财税方面的证书等。

目前来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都需要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企业自行填写打印。

2、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的资格证明,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情况说明、企业在职人员花名册;
(3)企业所持有的商标权、知识产权资质等证书。

上海高新复审评定条件

上海高新复审评定条件

上海高新复审评定条件
上海高新是中国的一个高科技产业园区,其复审评定条件是指对企业在高新区内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核,以确定其符合高新区的定位和要求。

高新区的复审评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这是评定一个企业是否符合高新区定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企业应具备自主创新的能力,包括科研人员的数量和质量、科研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科研成果的转化情况等。

二、企业的产业发展能力。

高新区是一个以高科技产业为主导的区域,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产业发展能力,包括技术与产业结合的程度、产业链的完整度、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等。

三、企业的人才引进和培养能力。

高新区要求企业能够吸引和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包括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科研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情况等。

四、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高新区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包括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的健全性、企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等。

五、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能力。

高新区要求企业能够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包括企业的社会公益活动和环境管理情况
等。

六、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潜力。

高新区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潜力,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税收贡献和资产规模等。

以上是上海高新复审评定条件的一些方面,企业需要在这些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才能够通过复审评定,成为上海高新区的合格企业。

这些评定条件旨在提高高新区内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产业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进步。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要求:
一、法律要求:
1.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 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证书;
3. 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企业管理机制;
4. 必须履行税收和社会保险相关税额缴纳义务;
二、资质要求:
1. 企业所报销科技活动费用必须已报税,费用支出账务处理合理;
2. 对参加国家扶持项目的企业,须具备项目批复文件及财务审计有关报表;
3. 企业开展研究开发、软件开发,应具备相应的证明文件及完备的、有效的知识产权证书;
4. 对参加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产品质量认证报告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三、经营范围要求:
1. 经营范围必须符合企业注册登记文件规定,且应符合政府对新兴产业或企业发展实施的政策支持;
2. 企业范围内的重大合同及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有职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3. 企业主申报的项目内容必须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内,不得与申报企业所注册的资质范围有重大出入;
4. 企业自主开展的技术活动或交易,对一定的责任范围应有明确的划分。

四、危害公共安全的技术研发要求:
1. 禁止参与或外商技术传输、技术服务或技术出口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技术研发;
2. 必须持有技术出口、技术传输或采购外商技术所必需的有效证明;
3. 必须将技术出口、技术传输或采购外商技术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限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4. 对可能存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技术出口、技术传输或采购外商技术行为,必须仔细审查、权衡与避免。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1.05.04•【文号】国科火字〔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中关于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高新技术企业更名、2011年复审及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更名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按照《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现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详见附件),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二、复审工作(一)鉴于2008年认定工作启动时间较晚,为配合税收清缴时间进度,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由各地方认定机构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确定,已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尽早开展复审工作。

(二)复审的条件、程序和组织依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三)复审应与新认定分开不同批次进行公示、报备。

各地方报备的复审企业不超过三批,并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年复审报备工作。

(四)通过复审的企业必须在企业原认定证书到期前公示,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开始时间按复审公示时间计算,颁发重新编号的证书。

(五)2011年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已完成更名审批程序的,可进行复审。

复审前发生更名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企业,可以在复审时一并提出更名申请,企业按变更前名称(附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提交更名材料和复审材料(名称变更申请书和认定申请书(复审)及相关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一、认定条件1.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企业通过高企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重新认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时间:全年受理二批次,第一批次5-6月,第二批次8-9月,具体时间以省高企办通知为准。

三、认证流程:注册登记--信息填报--企业自评--形式审核--公示--入库公告--年度更新四、优惠政策1.财务价值(1)企业所得税率由25%降低为15%。

(2研发费用税前(按175%)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制造业企业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

复审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

复审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

复审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竞相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到相关政策和税收优惠等福利。

然而,由于企业申请和复审所需条件的不断更新及完善,每年只有一小部分的企业通过复审被批准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建立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良好的经营态势,经营收入在2016—2018年期间的总和,不低于近三年度年平均水平的150%;3、生产经营领域符合国务院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的相关行业标准;4、具有可追溯、可比较的重要财务指标,具有一定盈利能力;5、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及对应项目;6、拥有至少三名技术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技术管理能力。

二、复审条件1、近三年度内在经营收入、财务指标、高新技术人才等方面有所变化;2、在科技创新方面有所突破,如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改造等;3、技术人员管理方案进行了更新,拥有足够的技术管理人员和高新技术产品;4、经营状况稳定,财务数据合理,符合国家认定标准。

三、准备材料复审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文件,包括公司介绍、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科技创新报告、技术管理措施报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书等,总体上要体现企业的技术素养、经营状态及管理水平。

四、考核要求1、技术水平:技术水平是指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企业在技术水平上积极投入,重视技术研发,把握现有高新技术,开发新产品。

2、品牌形象:企业需要具备良好的品牌形象,在市场上口碑要好,并且应该能够传达出向客户和投资者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信心和信誉。

3、经营状况:复审时,企业必须体现出良好的经营状况,收入必须达到认定标准,财务指标要正常,应有财务质量改善的记录;4、技术管理:复审时要求企业要具备良好的技术管理环境,要有足够的技术管理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技术管理能力,实现技术管理与经营管理的完美结合。

以上所述便是申请和复审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以上要求应求精不求多,以确保企业能够达到认定标准,从而拥有高素质的技术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为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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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及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政策关注点各部:
近日,科学技术部、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下发了有关《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文件,该文件主要针对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做了相关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的补充规定以及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差异做详细阐述。

一、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的补充规定,详见表:
二、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差异
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条件、程序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条件和程序政策关注点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14个方面的内容:
详见表:(后附)
三、2011年高新认定与高新复审报备工作完成时间的规定
高新复审应与新认定分开不同批次进行公示、报备。

各地方报备的复审企业不超过三批,并于2011年07月31日前完成高新复审网上申报工作,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年复审报备工作。

2011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备案不超过两批,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全年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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