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问题观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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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直管公房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 ,
由于
我 国 在住房 管 理方 面 缺 乏 完善 的法 律 法 规
每 个 时期都 对
旧 的 思 想 观 念 主 要 来 自两 个 方 面
一 是企 业 内部 职
直 管 公房 制 度 进行补 充
这样 导 致直 管 公房产 权 的取得 与
,



改制 前房 管所 与 直 管 公房 使 用 人之 间 是 管 理 与 被 管理
,
公房 典 型 的 问 题
分析
,
这使 直 管 公 房 在 市 场 经 济 的 竞 争 环 境 下 其 自身特 点 不 能 完 全发 虽 然 近 几 年 各级 房 管所 也 进 行 了 相 关 反 映 并 提 出 了 一 些 直 管 但 是 由于 各 地 区 存在 差 异 很 多观 点 并 没 有 达 成 一 致 本 文 首 先 对 直 管 公 房 面 临 的 问 题 进 行
,
列 内部 改 革 所 以 部分职 工 出于 自身 利 益 的考虑 制 不 会轻 易举手 赞 成 二 是 直 管 公房 的 承租使 用 人
对转 历年
资 金远 远不能 满足直 管 公房 的常规维 护 费 用 的支 出



,
租住公 房 是国 家给 予职 工享 受的 一 项 福 利
, ,
,
公房 承租
,
租养房
,
要进行书 面 申请
同 ; 第二
,
,
申请通 过 核准 之 后 方可 签 署公房 承租 合
,
贫困人 口 住房 问题 是其 主 要 目的
强 调直 管公 房 的 经 济 效 益
,
,
而 现阶段各 级政 府过于

直管 公房并 非无 偿使 用

浅论共有产权住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论共有产权住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论共有产权住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者:严波来源:《砖瓦世界·下半月》2019年第04期摘; ;要:共有产权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推出的新型的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经多年的发展,在解决一部分居民住房困难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包括产权问题、资金可持续发展问题、阶层流动问题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问题;对策一、共有产权住房产生的背景随着1998年,中国社会住房改革,取消了几十年的福利分房制度,由市场提供商品房,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商品房市场已经形成。

目前,中国市场上,有各种类型的住房,包括完全产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央产房、公租房、商住两用房等住房,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但是,针对日益高涨的房价,作为社会中坚力量的中产阶级,也是望房兴叹,而申请经济适用房,他们又不够条件。

共有产权住房就应运而生,由政府和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持有住房,购房者用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住房居住,并且有部分产权。

二、共有产权住房存在的问题(一)产权问题产权比例确定问题。

住房和购房者在住房的产权中应该各自占多少比例,才能够既解决购房者的住房需求,又能够不超出政府的承担能力,是一个难题。

如果政府比例过高,比如北京有的项目,政府和购买者的各自比例是五五,购买者认产权比例过低,认为出高价买房子,不值得。

同時,如果政府让利过多,政府的承受能力问题也需要考虑。

如果政府比例过低,比如北京有的项目,政府持有比例是百分之三十,甚至更低,那么,房价过高,购买者承担不起。

总之,产权比例如何测算问题,是一个关键的问题,甚至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产权转让问题。

由于购房者拥有的住房产权的一定比例,造成了产权转让的困难,至今没有一例成功转让的案例。

比如,北京市政府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政府的部分产权不转让,购房者只能转让自己的部分产权,且只能转让给具有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的人员。

关于直管公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及建议

关于直管公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及建议

76管理格,制定上限可以遏制这种现象。

(二)从上市公司角度分析,应从三个方面进行改进增强财务管理意识,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上市公司自身应该招纳并培养财务管理专业人才,杜绝盲目的、短期的、投机的财务筹资、投资行为,切实做到从公司发展的长期目标角度考量来制定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财务因素、法律因素、公司发展因素等多种因素共同制约了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管理层应该科学分析,全面考量。

采用多种筹资方式来规避既派又配。

尽管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存在着很多既派又配现象,但是这种做法实际上十分不经济。

现金股利需征税,配股又需承销费用。

实际上,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其他更加经济实惠的手段进行融资,比如负债筹资等。

利用负债筹资的财务杠杆作用,上市公司可以合理减少纳税,降低成本,提高筹资的灵活性。

根据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上市公司应科学合理地调整股利政策。

不同的上市公司有不同的、独特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其管理层应该制定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符合自身生命周期阶段特征的股利发放政策可以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同时,当公司进入发展的新阶段或者进行重大变革时,管理层应该及时调整股利分配政策。

综上所述,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之路艰辛曲折,现今的发展成果来之不易。

我国政府、相关监管机构以及上市公司应该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使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注重公司的长远发展。

同时,我国上市公司可吸取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市场的实际情况,探寻出符合我国市场、公司发展特点的股利分配政策,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蓬勃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谊信会计师事务所)现今,直管公房的管理面临着房租收缴不力、违规转租频发、出租程序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如若这些问题不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及时解决,就会导致直管公房的管理越发艰难。

本文通过探讨直管公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其背后的原因,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希望能够提高直管公房的管理水平,使其更好地服务广大居民。

公房存在问题及对策浅析

公房存在问题及对策浅析

当前直管公房存在问题及对策浅析直管公房一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所属的房产经营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公房,近年,县房管部门将在我镇范围内的部分直管公房产权移交给镇政府,由镇政府统一进行管理。

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大多数是城镇中低收入且无住房的家庭,加强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我镇公房租赁基本情况我镇目前的公房主要集中在通元集镇和石泉集镇上,大都建成年份较久,使用期限长,房屋比较破旧。

其中房屋破败严重,无法正常使用,空置废弃的有13处,合计面积约1500平方米(通元集镇4处,886平方米;石泉集镇9处,619平方米)。

另外的29处房屋予以出租,面积4461平方米(其中通元集镇有20处,建筑面积约2616平方米;石泉集镇有9处,建筑面积约1845平方米)。

通元集镇出租的20处房屋中,用作自住的为4处,出租给19户家庭,租金收入每年2.77万元;用作厂房或者店面经商为16处,出租给16位个人或单位,租金收入每年15.1万元。

石泉集镇出租的9处房屋中,用作自住的为3处,出租给12户家庭,租金收入每年9650元;用作店面经营的有6处,出租给9位个人或单位,租金收入每年8.395万元。

二、公房租赁中存在的提出问题(一)缺乏政策依据,管理无序。

该部分房屋产权自从县房管部门移交到我镇后,我镇尚未出台针对该部分公房管理的规章文件,对承租的准入门槛、退出机制和如何确定承租人等事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公房租金未采取市场化运作,公房维修维护也不到位,公房管理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

(二)维护成本高,租不抵房。

我镇所属公房大都建成于上世纪70、80年代或者更早时间,使用超过了30年,房屋自然破败和人为损坏现象严重,大部分公房不同程度存在漏水、设施老化等现象,维修费用逐年增加,而租金低廉,又常年未予以调整,租金收取困难,连人工费用和维护成本都难以为继,房屋的维护管理跟不上,形成大量危房或者危险不确定、安全无保障的房屋。

关于直管公房管理的相关问题探讨

关于直管公房管理的相关问题探讨

关于直管公房管理的相关问题探讨摘要:直管公房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所属的房产经营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公房。

直管公房的承租人绝大多数是城镇中低收入且无住房的家庭,它与自管公房不同之处是,房屋所有权不是归单位,而是归国家所有。

直管公房是我国特有的历史产物,它是在住宅实行商品化之前,由政府财政出资新建的住房,在新时期又属于住房保障的范畴。

加强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直管公房管理中面临的问题,然后从六大方面详细探讨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直管公房;管理;和谐;资金;体制Abstract: straight pipe public house refers to property management authoritie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shall execute the direct management of real estat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public house. Straight the lessee is the vast majority of towns of the public house and no housing of low-income households, it and the tube public house the difference is that the ownership of the house is not belong to the unit, but belongs to the state. Straight public house is our country special product, it is in the residence prior to commercialization, by government finance investment in new housing, in the new era and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the housing. Strengthen the straight tube of public management, to protect and improve people’s livelihood and promote social harmony has the vit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current problems in the public management of straight pipe, and then from six aspects discusses the countermeasures of strengthening straight public management in detail.Keywords: straight pipe public house; Management; Harmony; Money; system 当前直管公房管理面临的问题(一)建设年代久远,安全隐患多由于受当时客观条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直管公房普遍采用砖墙、砖木或预制板式结构,构造简易,建造标准低,抗震抗风能力差。

公租房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公租房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公租房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公租房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上海公租房供给中的问题1 政府的依赖性较为突出上海在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过程中,其对政府的依赖性表现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方面,土地的供应是公租房建设的基础条件,上海公共租赁住房都是由政府提供土地,也由此确立了政府在公租房建设中的主导地位。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公租房建设对政府的依赖性也较大。

二是资金方面,上海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也主要来源于政府,政府以公共财政为主要渠道支付建设费用、管理费用、租金优惠与补贴费用等。

三是管理方面,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住房租赁管理、日常管理以及社区管理都需要政府的参与。

2 保障对象的覆盖缺口难补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目标是从根本上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

然而,城市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障对象的复杂性与多层次性,政府虽持推行公租房之心,却很难填补政策覆盖面的缺口。

按收入档次来分,上海公租房保障对象大体可分为蓝领和白领。

蓝领是指达不到廉租房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群体,人均月收入在1100元~2300元,主要表现为四类群体,一是来沪务工年限短的单身青年,大专以下学历,在上海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务工作;二是来沪工作的已婚无小孩的蓝领工人,可能是夫妻同住,也可能只有一方在沪工作;三是来沪工作已婚有小孩的蓝领工人,全家共迁上海居住生活;四是本地中低收入且存在住房困难的蓝领工人(包括未婚和已婚群体)。

白领是指超过经济适用房条件,存在暂时性住房困难的群体,人均月收入在2300元以上,主要表现为三类群体,一是初来上海工作或工作年限较短的大学毕业生,暂时难以承担市场租金;二是在上海工作时间较长,且具有一定收入水平的高级技术人才;三是本地中等收入且存在住房困难的白领人才。

另外,上海公共租赁住房的布局郊区化以及对工业园区的依托,导致住房供应仅仅只是保障了因地域或产业而集中的需求对象。

如张江人才公寓只为缓解张江园区员工的住房压力、马陆镇永盛公寓与鑫泽阳光公寓只为马陆镇与莘庄工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房。

福利房屋纠纷问题情况汇报

福利房屋纠纷问题情况汇报

福利房屋纠纷问题情况汇报近期,我单位接到了一些关于福利房屋纠纷的投诉和求助,经过调查和了解情况,现将相关问题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问题概况。

福利房屋纠纷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房屋分配不公、房屋维修难题、房屋管理混乱等。

其中,房屋分配不公是最为突出的问题,造成了许多居民的不满和抱怨。

另外,部分福利房屋由于年久失修,出现了一些安全隐患,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二、问题原因。

1. 分配不公,在福利房屋的分配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公平的现象,有些家庭得到了多套房屋,而有些需要的家庭却一直得不到分配,这导致了居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2. 维修难题,由于福利房屋的维修资金有限,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和管理,导致了房屋的质量逐渐下降,居民居住环境受到了影响。

3. 管理混乱,一些福利房屋的管理机构存在管理混乱的情况,导致了一些居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居住环境的整体质量下降。

三、解决措施。

1. 完善分配机制,建立公平、公正的福利房屋分配机制,确保每个有需要的家庭都能够得到合理的安排,避免出现分配不公的情况。

2. 加大维修力度,增加福利房屋的维修资金投入,对长期失修的房屋进行全面维修,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3. 规范管理机构,加强对福利房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管理流程,确保居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居住环境得到改善。

四、工作展望。

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福利房屋纠纷问题的调查和解决力度,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制定出更加完善的解决方案。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努力解决福利房屋纠纷问题,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居住环境。

以上就是我单位对福利房屋纠纷问题情况的汇报,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并给予支持和帮助,共同解决这一难题,为居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直管公房管理存在的漏洞和对策

直管公房管理存在的漏洞和对策
拆 除大 量 的直 管 公 房 . 因此 强化 直 管公 房 管 理其 显 得 十 分迫切 。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随 意 处 置 . 是 将 公 房 土 地 以拆 迁 为 由交 一
由某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搞商品开发 ,垫支修建费 , 最
后 以 商 品 房 价 格 买 回 : 是 将 城 市 中心 地 段 的公 房 以拆 二 迁 名 义 交 由某 建 筑 公 司 修 建 。 二 、 进 直 管 公 房 管 理 的 建议 改 直管公房管理包括基础管 理 、 权管理 、 用管理 、 产 使
合 同期 限偏 长。二是大量 直管公 房私 自转租 。 原承租人
利 用 公 房 转 租 获 取 非 法 收 益 . 致 政 府 流失 应 收 的 财 税 导
房的基础 情况 , 统一 变更租赁合 同 。 同时规范公 房转租
行 为 , 处 私 自转 租 、 自转 租 等 违 法 行 为 。 同 时 , 当 查 擅 应
( 作者单 位 : 都市青 白江区审计局 成 600) 1 3 0

4 大执 法力度 , . 加 推进 依 法治税 。在 日常征管 中不
断加大管理 和检 查力度 。把耕地 占用税 与其它地 方各 税 的征管工作纳 入同等重 要 的地 位 .做 到 同征 同管 同
7l ・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负责登记公房资金账 的财务部 门和登记实物账 、 负责公
房 实 物 处 置 的公 房 管 理 所 相 互 之 间缺 乏 有 效 沟 通 . 用 使 管 理 台账 登 记 不 全 ,且 对 资 产 核 算 采 用 历 史 成 本 法 . 仅 对 历 年 的公 房 购 置 成 本 简 单 累 加 . 未 能 按 更 为 合 理 的 而 方法 重 估 资 产 价值 并 调 整 账 目 . 致 国有 公 房 的 实 物 与 导 价 值 管 理 相 脱 节 , 产价 值 既不 实 又 不 清 。 资 3 房 租 赁 和 转 租 行 为 不规 范 。 目前 直 管 公 房 租 赁 . 公 存 在 三 个 突 出 问题 .一 是 部 分 居 住 公 房 租金 明 显 偏 低 .

公产房问题观点汇总

公产房问题观点汇总

公产房问题观点汇总(2009-03-08 08:43:12)分类:财产分割标签:杂谈A、1、如果是使用权房只有同住人才能继承2、如果是产权房则按照遗嘱进行继承3、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B、公产房承租权可以继承,法定继承人继承免契税,只需缴纳印花税和手续费即可。

根据房管局要求出具证件和有关文件的公证件办理就行了,具体问所在区房管局,每个区操作都不太一样赠与是需要缴纳契税的C、一、关于公产房的性质所谓公产房,是我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

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围,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

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D、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围,依法不能继承。

F、《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公产住房租赁过户、调换、置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承租人死亡,其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过户,按其家庭成员中配偶、子女、其他亲属的顺序,并征得家庭成员同意后方可办理。

2007年7月1日新修订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取消了“同户籍共同生活2年以上”的限制,只要家中所有符合承租条件的成员意见统一,经过公证,就可以过户给其中符合承租条件的任何一人。

北京市共有产权房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北京市共有产权房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北京市共有产权房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近年来,随着北京市房价的不断攀升,共有产权房成为了解决普通家庭购房问题的重要途径。

北京市共有产权房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供应不足、分配不公等。

本文将对北京市共有产权房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北京市共有产权房的问题1. 供应不足北京市的共有产权房供应存在着严重不足的问题。

由于北京市房价居高不下,需求量大的情况下,共有产权房的供应远远不能满足市民的购房需求。

据统计,目前北京市的共有产权房供应量仅占市场房源的5%左右,远远不能满足市民的购房需求。

2. 分配不公在北京市的共有产权房分配过程中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

一些资源较为紧缺的共有产权房往往由一些有关系的人士获取,而一般家庭很难有机会获得。

这导致了共有产权房的分配不公,严重损害了一般家庭的利益。

3. 居住环境差部分共有产权房小区的居住环境较差,缺乏配套设施,基础设施不完善。

这让一些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家庭感到不满,影响了他们对共有产权房的认可度。

1. 加大供应力度为解决共有产权房供应不足的问题,政府应该加大对共有产权房的建设规模和力度,增加共有产权房的供应量。

还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加大共有产权房批量建设的力度,解决供应不足的问题。

2. 公平分配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共有产权房分配机制,实现分配的公平公正。

可以采取积分制度、抽签制度等方式来分配共有产权房,避免一些人利用关系获取资源,造成资源浪费和不公平现象。

3. 提升居住环境政府应该加大对共有产权房小区的管理与维护力度,提升居住环境。

可以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小区的配套设施,提升共有产权房小区的居住环境,提高市民对共有产权房的满意度。

4. 政策支持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给予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家庭一定的购房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共有产权房的购买吸引力。

还可以对共有产权房的管理与维护给予政府贴息,鼓励发展共有产权房。

5. 完善监管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共有产权房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关于直管公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及建议

关于直管公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及建议

关于直管公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及建议作者:杨玉晗来源:《理财·经论版》2019年第06期现今,直管公房的管理面临着房租收缴不力、违规转租频发、出租程序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如若这些问题不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及时解决,就会导致直管公房的管理越发艰难。

本文通过探讨直管公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其背后的原因,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希望能够提高直管公房的管理水平,使其更好地服务广大居民。

一、现状直管公房是指由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通过国家接管、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公有房屋,房地产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直接管理。

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直管公房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作出过突出贡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直管公房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

直管公房属于国有资产,管理直管公房就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利益。

因此,对于直管公房的管理改革迫在眉睫。

现今,相关部门对直管公房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一)应收未收直管公房房屋租金政府授权住建或房管部门对工业、商业、行政事业单位用房等直管公房的经租、维修及产籍进行管理。

但是在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或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对部分直管公房房屋未按协议收取租金。

其主要形式有:一是未对直管公房租赁情况建立台账,也未与租户签订租赁协议。

二是将部分直管公房无偿交与下属单位管理,下属单位将房屋对外出租簽订房屋租赁协议并收取租金用于本单位开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将某些商业用房对外租赁,虽然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是签订合同后却不闻不问,租金收取未安排具体措施去落实。

(二)房屋转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违规转租现象屡禁不止。

承租单位将房屋违规转租继而收取高额租金,有的承租单位为政府相关自收自支单位,以低价承租直管公房后再以高价转租给个人第三方,收取的差价用来弥补本单位的开支。

这种现象不仅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而且违背了直管公房的建设初衷,使国家资产沦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或是滥用国家资产,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

当前直管公房存在问题及对策浅析

当前直管公房存在问题及对策浅析

当前直管公房存在问题及对策浅析当前直管公房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住房质量问题:部分直管公房建筑质量不达标,存在漏水、开裂等问题,影响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2. 运维管理不到位:一些直管公房缺乏有效的运维管理措施,导致维修、保养不及时,进一步影响了住房质量。

3. 公平分配问题:直管公房的分配机制不够公平,存在腐败现象和租赁黑市,导致一些有需要的家庭无法获得住房保障。

针对以上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1. 强化监管:加强对直管公房建设和维护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直管公房的建设质量。

2. 完善运维管理机制:建立直管公房的运维管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维修、保养等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3. 公平分配机制:建立公平、透明的直管公房分配机制,加强对分配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杜绝腐败现象和租赁黑市的产生,确保有需求的家庭能够公平获得住房保障。

4. 提高住房质量意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对住房质量和环境的重视,增强他们对住房质量问题的监督意识,有力地推动改善住房环境的工作。

5. 创新融资模式:探索直管公房的融资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加强直管公房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通过以上对策的实施,相信可以有效解决当前直管公房存在的问题,改善直管公房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合适的住房条件。

继续改进直管公房需要从政府、社会和居民三个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综合性的措施。

首先,政府层面应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

政府应该增加直管公房建设和维护的投入,优化分配机制,确保建设和维护经费的充分投入。

此外,可以建立特定的住房建设和维护基金,通过税收、土地利用等途径进行筹集,用于保障直管公房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来源。

同时,政府还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直管公房建设和管理,如税收优惠、土地供应等激励措施。

其次,社会层面应积极参与直管公房建设和管理。

北京市共有产权房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北京市共有产权房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北京市共有产权房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一、北京市共有产权房存在的问题1. 价格高昂由于北京的土地资源十分紧张,开发商需要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高企,导致共有产权房的成本居高不下。

由于政府对共有产权房定价的干预力度不足,因此导致了共有产权房的价格高昂,使得一些低收入家庭难以负担。

2. 配套设施不完善除了房屋本身的价格高昂外,低价出让地块常常位于市郊乃至远郊,周边的配套设施相对薄弱,交通、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距离较远,不够便利,给住户的生活带来不便。

3. 产权纠纷频发由于共有产权房的性质较为复杂,抵押、转让、继承等问题较为晦涩,导致了产权纠纷频发。

在此之上,一些开发商为了谋取暴利,存在虚假宣传,乱收费等现象,使得购房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4. 公平性问题共有产权房的审批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把控,缺乏透明的审核机制,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公平性存在着较大问题,一些购房者面对公共资源分配时难以得到公平的对待。

1. 加大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政府要更加重视共有产权房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加大对共有产权房项目的扶持力度,通过对土地出让金的减免等方式来降低共有产权房的成本,为低收入家庭创造更多购房机会。

2. 完善共有产权房的配套设施政府要加大对共有产权房项目周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考虑购房者生活的便利性,如增加公交、地铁等交通设施,提升周边的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水平,从而增强购房者对共有产权房的购买意愿。

3. 加强产权保护和管理政府要出台更加明确的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加强对共有产权房的规范和监管,严惩虚假宣传、乱收费等行为,为购房者的权益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4. 提高审批透明度政府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审批体系,加强对共有产权房项目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的审核机制,提高共有产权房的审核透明度,杜绝权力寻租的行为。

三、总结共有产权房是一项非常有益的住房保障政策,对于我国的住房问题有着一定的缓解作用。

北京市共有产权房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北京市共有产权房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北京市共有产权房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近年来,共有产权房成为了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共有产权房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以一定比例持有房屋产权,与个人购买者共同持有并享受使用权,房屋买卖价格高于社会公积金贷款额度,低于市场价格的房屋。

由于共有产权房具有价格低廉、社会效益显著等优势,备受购房者青睐。

然而,目前共有产权房的发展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积极研究对策,以推动共有产权房健康发展。

一、共有产权房存在的问题(一)户籍限制严格目前,购买共有产权房需要满足户籍限制。

购房者必须在北京市拥有合法稳定的户籍,并且在北京社保或个税缴纳时间不少于5年,购房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在北京市有合法稳定居留证且在一年以上。

这一严格的户籍限制导致不少购房者无法享受共有产权房的优惠政策,加剧了人们的购房焦虑。

(二)售价透明度不高共有产权房的售价是根据市场情况与政策规定进行测算而得出,但是由于相关的标准还不够成熟,导致很多共有产权房都难以准确定价。

同时,目前很多购房者在购买共有产权房时也很难得知房源的具体情况,造成售价透明度不高。

(三)产权问题尚未解决由于共有产权房的产权主体存在复杂性,对于共有产权房的产权归属,目前清晰的政策还不够完备。

很多购房者担心在购买共有产权房后无法合法享有产权权利,产权问题的不确定性加剧了购房者的迷茫与犹豫,限制了共有产权房的普及程度。

(一)户籍限制需要更加灵活可变为了解决购房者户籍限制带来的不便,可以考虑在政策制定时更加灵活可变,对符合购房条件但户籍不在北京的人也可以纳入购房范围内,同时进一步开放外地人购房的权限。

(二)完善共有产权房售价定位机制为了提高共有产权房的售价透明度,应该在政策制定时完善共有产权房售价定位机制。

结合市场供需情况、地理位置、楼层、房屋面积和配套设施等因素,全面统计并分析房屋价格,确保共有产权房售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完善产权归属政策为了解决共有产权房的产权问题,可以在政策制定时明确产权归属规定,明确国家或地方政府持有的产权比例,以保证购房者在购房时对产权权利的合法享有。

北京市共有产权房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北京市共有产权房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北京市共有产权房的问题与对策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北京市共有产权房是指政府与购房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约定在一定年限后,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回购或重新分配产权的住房制度。

共有产权房作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一种新模式,在北京市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随着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政策调整,共有产权房政策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因此,对北京市共有产权房政策进行研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政治、文化中心,人口规模庞大,住房问题一直是城市发展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共有产权房政策的实施,有利于缓解北京市住房紧张局势,保障居民基本住房权益,促进城市稳定和繁荣。

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和政策的不断调整,共有产权房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产权退出机制不完善、保障性不足、监管不到位等。

因此,有必要对北京市共有产权房政策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有效的对策和建议,以促进共有产权房政策的健康发展和城市居民的良好生活。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北京市共有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够促进共有产权房政策的更加有效实施。

通过本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了解共有产权房政策的实际运行情况,还可以为解决目前共有产权房存在的种种问题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通过对共有产权房政策的梳理和探讨,可以为今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建议。

本研究旨在为北京市共有产权房政策的改进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解决城市住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做出积极的贡献。

1.3 研究意义作为一种新型的住房保障模式,共有产权房在北京市的推广实施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境。

研究共有产权房的问题与对策,不仅有助于发现和解决当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矛盾和不足,更有助于提升共有产权房的保障性和透明度,实现住房资源的更加公平合理分配。

同时,研究共有产权房政策的完善,也有助于推动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为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提供更多的选择。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问题,一说起来,大家都能戳一戳。

大伙都知道嘛,这些房子原本是为了给我们提供一个安稳的栖身之地,但自从被单位接管之后,很多问题也慢慢浮出水面。

说白了,现在的住户们多少都有些烦心事儿。

一方面,房子的质量可能不怎么样,维修和管理也总是跟不上,另一方面,房东是单位,咱们作为住户又没有太多的选择,结果就成了“房子是单位的,人是咱们的”。

有时真感觉住得像是在租一个大号的“临时居住地”,更别提什么温馨、舒适了,简直跟一锅煮沸的清汤,淡而无味。

说到这些住房的管理问题,那真是一个大坑啊!你打电话给物业,半天都没人接,甚至有时候根本不知道应该找谁处理这些事。

小区里的绿化死气沉沉,院子里又脏又乱,楼道里的灯泡坏了几个月也没人管。

哎呀,尤其是维修问题,像是漏水或者电路故障,报修一周过去了,维修人员才姗姗来迟,最后拿个水泥桶和几块石板搞定了事。

可是,老百姓住得心烦,单位的管事的就像没听见,还是“再忍忍吧”。

你说这问题谁能不心塞啊?最让人头疼的还得是那些管理上的混乱,真的是“各自为政”。

有的物业管理根本就没有标准,遇到点小问题就直接给你推给上级单位或者找“责任人”。

你问他怎么办,他们也只能叹气,反正给你个答复,一切照旧。

说实话,大家平常住的这些房子,有时都快成了“死城”了,居民们热情一点的,还得自己组织清洁、捡垃圾,冷漠一点的直接就不管,整个小区气氛也就越来越差。

更有意思的是,物业常常给人一种“懒得管”的感觉,似乎没有什么紧迫感,大家要是有点啥不满意见,那就只能靠忍,甚至有些住户直接转身就搬了,因为没办法忍受这些“糟心”的服务。

说到这里,其实也不完全是物业的问题,单位自管的住房,大家在住进去之前都知道有这些问题存在,知道维修的响应时间慢,知道管理层不灵光。

所以大家一般都选择将就,宁愿忍受。

毕竟大家住得就是“临时安置”,也没指望这些住房会变得怎么样。

这种心态一旦形成,问题也就不容易解决了。

公司住房若干问题的解读材料19页word

公司住房若干问题的解读材料19页word

公司住房若干问题的解读材料公司住房工作总体情况我公司是建于上世纪50年代的老企业。

多年以来,历届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职工生活、居住条件的改善,一手抓生产,一手抓生活,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兰州石化矿区已形成为14个行政小区、31个自然街区,共541栋楼、49排平房,近4.6万套住房、总建筑面积将近304万平方米的庞大生活社区,建成了门类齐全、功能配套、设施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

一、多措并举加快住房建设在集团公司和省、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公司确立了改善住房就是最大民生工程的理念,把改善职工生活居住条件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之一,下大决心,花大力气,统筹规划,强力推进。

通过新征土地建设住宅新区和拆旧建新实施旧区改造,从根本上解决厂前高危区和旧街区危旧楼的安全隐患问题,全面改善职工住房和生活设施条件。

近年来,公司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攻坚克难,历经艰辛,按照“论证一批,规划一批,建设一批,投用一批”的思路,加快住房建设实施进度。

2019年以来,共新建、团购住房8695套,新增住房总建筑面积100多万平方米。

其中,新区12#街区71.5万平方米、6034套住房;旧街区东四街区、幸福小区一期、文化小区一期、北站116#综合住宅楼共16.6万平方米、1486套住房已建成入住;团购燕京罗马花园住房1175套。

极大地缓解了职工住房困难的压力,大幅度改善了职工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

新旧街区新竣工的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在设计理念、整体规划、户型设计、使用功能、设施配套、工程质量、环境绿化等各方面,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安全舒适。

二、有效夯实住房管理基础一是建立健全房产管理体系。

2019年以来,为了适应公司同业务重组整合和大批量新建住房出售任务需要,公司成立了房产管理中心,对职工住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009年5月份,公司建立了以房产管理中心为主体、公司各单位齐抓共管的房产管理系统,对进一步做好职工住房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直管公房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直管公房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直管公房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摘要:直管公房属于一种重要的国有资产,为了更好地开展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就需要充分明确市场变化,深入改革力度,这样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现阶段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存在较多的不足,这样就需要增强研究力度,提升直管公房管理效率,进而使得社会更加稳定,城市化进程持续增快,社会得到更加和谐的发展。

关键词:直管公房;管理;问题;解决思路1直管公房管理中的问题1.1租金比较低,但是收缴比较困难直管公房承租时,需要把工作时间、工作性质和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联系,不过由于产生了房改房、房改上市、公积金制度以及自由购买商品房这样的经济措施,使得直管公房的主要承租人员变成了经济条件比较差,没有固定住房的人员,大多数都是低收入人群。

所以很难及时的上交房租,虽然租金比较低,而且没有严格的收租标准,收租时会遇到较多的问题。

并且因为长时间不在这个地区,出现拖欠的情况,由于存在一定的主管因素,故意不缴房租。

由于政策没有准确落实,所以会产生拒绝缴租的情况。

1.2房屋结构简易,设施设备老化直管公房由于建设年代相对较长,存在以下特点:一是房屋结构简易,当时的公房往往采用砖木或砖混结构,构造相对简易,建造标准相对较低;二是房屋配套设施不足,一些房屋的安保和消防设施普遍缺乏,基础设施更是缺乏;三是房屋内设施设备老化,大部分公房的房龄在二三十年以上,屋内设施设备已渐渐老化,存在一定的安全使用隐患;四是一部分毗连危旧公房无法维修或拆除,特别是具有100多年历史的房屋,承重构件风化严重,因与邻居房屋相连,无法实施维修。

种种原因进一步增加了直管公房的管理难度。

1.3政策法规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够对于直管公房的政策法规制度较多,但是未形成系统的制度,甚至有的政策法规之间匹配较差,从而造成管理过程混乱,导致一些不良现象:一是公房的经济效益下降,主要由于公房的无偿使用和闲置造成;二是导致直管公房私下转租现象不断发生,使政府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三是由于政策的僵化,公房的收费标准未跟上社会的发展,导致“租不养房”的局面变得严重化;四是部分租户长期欠租,导致收租工作难度极大;五是公房租赁期限较长,导致原承租人死亡后,房屋无法重新安置。

用科学发展观解决直管公房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用科学发展观解决直管公房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用科学发展观解决直管公房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用科学发展观解决直管公房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直管公房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它曾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过重要角色,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一部分被拆除,一部分出售给了住户。

直管公房逐年减少,租金收入逐年下降,加之直管公房目前仍采取行政福利性的管理模式,租不能养房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直管公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暴露无疑,所以,解放思想,用科学发展实践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收支严重失衡,租不养房直管公房目前仍然延续福利性租金制度,租金标准低廉,而产业锐减致使收入严重滑坡。

直管公房的租金近些年虽做过一些调整,但调幅不大,只相当于成本租金的 30%,现存的住宅户相当一部分是失业、下岗、低保户等弱势群体,租金收缴难度可想而知。

由于直管公房一直处于低租金水平,每年还要投入大量的维修资金,对破旧房屋进行维修养护,保证不倒不塌。

所以以租不能养人、以租不以养房的局面愈演愈烈。

二、管理体制不明,模式不定多年来,房管部门以及下属的房管所是由政府专门设编的事业单位,政企不分。

除了代表政府承担直管公房的管理与维护外,并行使部分房地产行政管理的职能。

从形式上讲依然是事业时期的行政代理方式,即财产控制权、公房管理收益权、公房租金定价权和公房拆迁改造经营审批权都在政府那里。

经营中心的利益服从政府利益,为实现政府利益服务,没有反映出经营中心自身利益的内在要求,与经营中心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不相适应。

三、管理制度不全,无章可循在不断深化住房制度的今天,直管公房的管理制度凸显滞后。

多年来,少有新的管理条例颁布,致使管理部门对新时期出现的问题无处下手。

由于国有直管公房租金与市场租金存在较大差价,一些住户通过私自倒卖公房指标或转租等获取不当利益;还有些住户将租赁关系视为“终身制居住”,如遇到拆迁可以大捞一把,他们把租住的国有直管公房变成了增加自身收入的一个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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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问题观点汇总(2009-03-08 08:43:12)分类:财产分割标签:杂谈A、1、如果是使用权房只有同住人才能继承2、如果是产权房则按照遗嘱进行继承3、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B、公产房承租权可以继承,法定继承人继承免契税,只需缴纳印花税和手续费即可。

根据房管局要求出具证件和有关文件的公证件办理就行了,具体问所在区房管局,每个区操作都不太一样赠与是需要缴纳契税的C、一、关于公产房的性质所谓公产房,是我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

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

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D、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F、《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公产住房租赁过户、调换、置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承租人死亡,其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过户,按其家庭成员中配偶、子女、其他亲属的顺序,并征得家庭成员同意后方可办理。

2007年7月1日新修订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取消了“同户籍共同生活2年以上”的限制,只要家中所有符合承租条件的成员意见统一,经过公证,就可以过户给其中符合承租条件的任何一人。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

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G、离婚时公产房的分割问题1、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9)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一方。

3、已购公房的分割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如果取得完全产权,那么根据房产取得的时间可以将公产房作为个人财产或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只享有部分产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按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H、对于公产房的拆迁安置款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的问题,拆迁安置款支付给被拆迁人后,此款项就是私有财产,既是私有财产,就属于遗产范围,依法也应当可以分割。

i、公产房不可以继承,看一下房证就知道是承租人,目前有些地方公产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但这种转让属于公产房承租权有偿转让与私产房所有权转让不同,公产房承租权不允许继承,如果承租人死亡则由共同居住人向房产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公产房延续承租,符合条件者可以作为新的承租人继续承租上述房产。

J、我认为公产房没有私人产权,只有承租权,如果承租人死亡,基继承人可求得所有单位同意,方可继续承租.L、根据公房租赁相关规定,只有生前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才能继续承租公房。

对公房只有承租权,没有产权。

M、公产房的差价交换和公产房的转租、转让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纠纷。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公产房(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

对公产房(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持否定态度的理由主要有三种:一是从历史上看,公产房是不具继承性的,如今,公产房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应按其固有的方式处理;二是依据继承法,继承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继承人所有,而公产房非死者的财产,故不能继承;三是公产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赁关系消灭,再与何人建立租赁关系是房产公司(产权部门)基于其房屋所有权实现所有权权能的活动,他人无权干涉。

笔者认为,第一种理由以历史的、计划经济时期的固有方式处理当今市场经济下的社会矛盾,显然是不适宜的;第二种理由则犯了一个逻辑错误,我们讨论的公产房(使用权)继承问题,是在新形式下具有财产意义的公产房使用权的继承,而非公产房所有权的继承,因此,以继承的概念来否定公产房使用权的继承显然是不合适的;第三种理由的理论根据显然是以物权法体系为基础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产房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按照平均分配原则由国家分配给城镇居民的生活资料,这种使用权与以私权为基础的物权法体系中的使用权是不能等同的。

虽然,目前我国公产房的使用权性质已发生了改变,但是,按照现有房产政策,公产房的产权人除享有该房的产权外,其他一切对该房的实际控制、支配权仍掌握在承租人手中,因此,用物权法所有权权能实现的理论来调整历史遗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产房使用权问题,不仅与现行政策相悖,也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N、.办理转名提供的资料中必须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现在没办理死亡证明,可于被继承人所在的当地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相应的死亡证明.O、刍议公产房使用权的继承2004-6-22【大中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公产房性质也发生了变化。

首先是公产房差价交换,其次是公产房的转租、转让(公产房上市交易),使得原有的公益性质的公产房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此产生的公产房权属(承租权或使用权)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在处理上争议也较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笔者就对此类案件的理解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公产房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有制下的平均分配原则,目的是使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每个人都居有其所,具有公益性质。

在计划经济时期,显然是不具有继承性的。

如甲承租的公产房(无共同承租人),在其死亡后,其继承人是不能继承或延续承租的(即使继承人的户口与被继承人在一起),只能由政府(体现为房产部门或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分配给最需要的人。

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一家人共同居住一所公产房屋,体现在承租证上的承租人(事实上是承租代表人)虽然只有一人,但事实上是一家人共同承租的,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死亡后,一般都由其共同承租人中的一人(新的承租代表人)延续承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原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已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纷纷出台,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需要,房产制度的改革,使得原有意义上的公产房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公产房的差价交换和公产房的转租、转让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纠纷。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公产房(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

对公产房(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持否定态度的理由主要有三种:一是从历史上看,公产房是不具继承性的,如今,公产房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应按其固有的方式处理;二是依据继承法,继承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继承人所有,而公产房非死者的财产,故不能继承;三是公产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赁关系消灭,再与何人建立租赁关系是房产公司(产权部门)基于其房屋所有权实现所有权权能的活动,他人无权干涉。

笔者认为,第一种理由以历史的、计划经济时期的固有方式处理当今市场经济下的社会矛盾,显然是不适宜的;第二种理由则犯了一个逻辑错误,我们讨论的公产房(使用权)继承问题,是在新形式下具有财产意义的公产房使用权的继承,而非公产房所有权的继承,因此,以继承的概念来否定公产房使用权的继承显然是不合适的;第三种理由的理论根据显然是以物权法体系为基础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产房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按照平均分配原则由国家分配给城镇居民的生活资料,这种使用权与以私权为基础的物权法体系中的使用权是不能等同的。

虽然,目前我国公产房的使用权性质已发生了改变,但是,按照现有房产政策,公产房的产权人除享有该房的产权外,其他一切对该房的实际控制、支配权仍掌握在承租人手中,因此,用物权法所有权权能实现的理论来调整历史遗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产房使用权问题,不仅与现行政策相悖,也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初期,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个人(包括家庭)除拥有少数的生活资料外,绝大多数大型生活资料(包括房产)和生产资料都归公有。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只有商品才具有交换价值,公产房不是流通领域中的商品,因此,它本身也就不具有交换价值,其存在的意义仅在于它的使用价值。

由于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必需的生活资料,因此,国家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通过行政手段统一调配,以长期租用的形式分配给个人(通常是以家庭的形式),以保障人民的生活需要,使每个人都能安居乐业,居有其所,是具有公益性的。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当今社会的体制已由原来的公有制下的计划经济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市场经济,私有财产与日俱增,个人(包括家庭)可以拥有大量的生活、生产资料,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使得现有公产房的性质与原有公产房的性质已发生了质的变化,原有意义的公产房性质已由公益性转化为福利性,并将进一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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