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1 年 7 月 1 日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 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
流管 ;
3 应设有泄水阀( 成泄水口)排气阀( , 或排气口) 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 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人口 前应设电动阀. 421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 .. 0 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 1 5 m ( X m 高) 宽) 8 ( 的开.( 舞台口 除外) .
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 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
准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 语
211 自 .. 动喷水灭火系统 sr k r t s pi l s e ne y m s 由洒水喷头, 报警阀组, 水流报警装置( 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 等组件, 以及管道, 供水设 施组成, 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 动灭火系统. · 212 闭式系统 c s t e i l ss m .. l e y sr k r e o - p pn e y t
火系统设计规范》 ¥ 11 2 G 5 5-9 的规定. 0 428 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 .. 预作用系统, 雨淋系统, 自动喷水一泡沫联用系
统, 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 可串 湿式系统, 并应与其配水干管 至 接. 42, 自 .. 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 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 水流指示器, 报苦阎组, 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I, t 以及管道,
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4 14 自 .. 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 预作用系统, 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 干式系 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 动启动 , 2 湿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6年7月1日关于发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5〕203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发〔1984〕1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六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发〔1984〕10号文的通知,由四川省公安厅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四川省建筑勘测设计院以及公安部四川、天津消防科研所等七个单位派员组成的编制组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三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消防给水,喷头布置,系统组件,系统类型和水力计算等。
在编制过程中,我们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英、美、日、联邦德国、苏联等国家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安装标准和资料,并征求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以及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各单位在施行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寄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四川省灌县),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
公安部一九八五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三章消防给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第四章喷头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第三节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第四节边墙型喷头布置第五章系统组件第二节阀门与检验、报警装置第三节监测装置第四节管道第六章系统类型第一节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第二节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第三节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第四节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第五节水幕系统第七章水力计算第一节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第二节减压孔板和节流管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举例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85 ➢ 1985年12月6日发布,1986年7月1日实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 2001年4月5日发布, 2001年7月1日实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2005年版) ➢ 2005年7月15日发布, 2005年10月1日实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 2017年5月27日发布,2018年1月1日实施
应穿越防火分区
2020/7/18
25
新型产品 ➢ PVC-C管道试验
2020/7/18
灭火试验
灭火试验后
水压试验后
26
2020/7/18
27
系统技术要点分析
系统选型要求 ➢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选用湿式系统
仓库采用ESFR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采用快速响应喷头的场所,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共有条文186条,新增21条,修订44条,删除2条,强条12条
高大空间自动喷水灭火技术
高净空场所
2020/7/18
自动化立体仓库
9
高大空间自动喷水灭火技术
➢ 新增了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的设计基本参数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净空场所的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适用场所
净空高度 喷水强度 作用面积 喷头间距S h(m) (L/min﹒m2) (m2) (m)
2020/7/18
21
2020/7/18
22
新型产品 ➢ PVC-C管道 1958年在美国发明,并于1961年投入商业使用 1980年起,开始用于欧美国家的住宅和公共建筑消防系统 全球60多个国家使用,使用量已超过3亿米(2010年数据) NFPA 13:唯一“指名”可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非金属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20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範gb 50084 20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範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2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1 年 7 月 1 日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爱护人身和财产平安,制订本规範。
1.0.2 本规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範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亲热结合爱护物件的功能和火灾特点,乐观採用新技术、新装置、新材料,做到平安牢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採用的系统元件,必需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準,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範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準。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元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採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溼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準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布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乾式系统準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布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準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溼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4.2.6 符合本规范5.0.6 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 5.0.1 的规定。
表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5. 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1A 的规定。
表 5. 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5.0.5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 5.0.5 、表5. 0.5A 的规定;货架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 5.0.5 B 、表5. 0.5C 、表5.0.5D 的规定;当Ⅰ级、Ⅱ级仓库中混杂储存Ⅲ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表 5.0.5 E 的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 %。
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
表 5.0.5 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5. 0.5A 分类堆垛储物的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表 5.0.5 B 单、双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表 5.0.5 C 多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表 5.0.5 D 货架储物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表 5.0.5 E 混杂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5.0.6 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 的规定。
表 5.0.6 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5.0.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 5.0.5 、5.0.6 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喷头。
宜在自地面起每4m 高度处设置一层货架内置喷头,当喷头流量系数K=80 时,工作压力不小于0.20MPa, 当k=115 时,工作压力不小于0.10MPa ,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m ,也不宜小于2m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 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 湿式系统 wet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 dry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2.1.6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一、前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建筑物防火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进行灭火,有效地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因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以期提高建筑物防火安全水平。
二、设计原则。
1. 安全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系统应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启动,有效地进行灭火,防止火势蔓延。
2. 可靠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具有高度的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
系统的各个部件应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和稳定性,确保系统长期有效运行。
3. 经济性原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兼顾经济性,尽量减少投资成本,提高系统的性价比。
同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成本也应考虑在内,以确保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三、设计要求。
1. 水源供应。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水源供应的可靠性和充足性。
系统应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获得足够的水源,确保灭火效果。
2. 喷头布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布局应合理,能够覆盖建筑物的各个区域。
喷头的安装位置应考虑到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火灾风险,确保系统能够有效地进行灭火。
3. 管道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管道的质量和安全性。
管道的铺设应考虑到建筑物的结构和布局,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4. 控制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系统应具有高度的智能化和自动化,能够根据火灾情况自动启动。
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到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5. 灭火剂选择。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灭火剂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火灾风险进行合理的选择。
灭火剂的性能和适用范围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确保系统能够有效进行灭火。
四、设计流程。
1. 方案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首先进行方案设计,包括水源供应、喷头布局、管道设计、控制系统设计等内容。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 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 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 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 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 03.2.0.2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自动喷淋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03.2.0.2项目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设计喷水强度(升/分*平方米)作用面积(平方米)喷头工作压力(帕斯卡)严重危险级生产建筑物10.0 300 9.8×10000严重危险级储存建筑物15.0 3009.8×10000中危险级 6.0 200 9.8×10000轻危险级 3.0 1809.8×10000 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4.9×104帕斯卡(0.5公斤/厘米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中关于预作用系统作了调整,由原来的一种控制方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改为现在的两种控制方式(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②火灾自动报警和充气管路压力开关启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的方式,大家都已经有所了解,今天我们主要讲解一下火灾自动报警和充气管路压力开关两组信号控制的方式:由此看出,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路压力开关两组信号启动预作用系统的方式类似于干式系统的工作原理,系统存在一个排气充水的过程,因此喷水灭火会滞后,但是由于该控制方式由2组信号启动,所以降低了探测器误报的风险,适用于绝对不能误充水的场所。
我们再来比较一下05年规范和17年规范关于预作用灭火系统使用场所的区别: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即不能使用湿式系统的场所)
2严禁系统误喷;(湿式和干式系统都是闭式喷头动作后系统就会启动喷水,所以存在可能误喷的情况)
3替代干式系统。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不能使用干式和湿式系统)
2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使用2组信号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3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可以使用一组信号控制的方式)。
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轻危险级2 中危险级Ⅰ级Ⅱ级3 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至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一85)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主要是说明制定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即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对建筑物的危害,特制定本现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比较普遍使用的固定灭火系统。
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成功率高等优点。
可以预料,随着我国四化建设的发展以及本规范的制定与实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将在我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应用。
在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物内或有关场所装设这一灭火系统的优越性,以及国内安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在我国推广应用这一灭火系统,制定我国自己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当务之急。
是保卫四化建设,减少人灾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
下面就国内外的应用情况来说明。
国外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有近一百年的历史,在这长达一个世纪的时间内,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从研究到应用,从局部应用到普遍推广使用。
有过许许多多成功和失败的教训,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各国自己的喷灭火系统设计安装规范。
如英,美、日、联邦德国和苏联等国,都制定了本国的设计安装标准或规范。
这些国家不仅对已制订的规范进行了一次又一次修订(如英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规则”已修订29次),而且,该系统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如美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仅在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工厂和仓库中普遍使用,而且已发展到在家庭住宅中安装这一灭火系统。
国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应用如此普遍,这与它的灭火成功率及装设该系统的经济效果是分不开的。
以美国为例,从1925年到1969年的45年中,安装这一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共发生火灾81425次,灭火、控火成功率达96.2%,纽约市的高层建筑,从1969年到1978年的10年中,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计发生火灾1648次,灭火成功率达93.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 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 湿式系统 wet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 dry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2.1.6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一85)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主要是说明制定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即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对建筑物的危害,特制定本现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比较普遍使用的固定灭火系统。
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成功率高等优点。
可以预料,随着我国四化建设的发展以及本规范的制定与实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将在我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应用。
在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物内或有关场所装设这一灭火系统的优越性,以及国内安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在我国推广应用这一灭火系统,制定我国自己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当务之急。
是保卫四化建设,减少人灾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
下面就国内外的应用情况来说明。
国外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有近一百年的历史,在这长达一个世纪的时间内,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从研究到应用,从局部应用到普遍推广使用。
有过许许多多成功和失败的教训,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各国自己的喷灭火系统设计安装规范。
如英,美、日、联邦德国和苏联等国,都制定了本国的设计安装标准或规范。
这些国家不仅对已制订的规范进行了一次又一次修订(如英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规则”已修订29次),而且,该系统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如美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仅在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工厂和仓库中普遍使用,而且已发展到在家庭住宅中安装这一灭火系统。
国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应用如此普遍,这与它的灭火成功率及装设该系统的经济效果是分不开的。
以美国为例,从1925年到1969年的45年中,安装这一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共发生火灾81425次,灭火、控火成功率达96.2%,纽约市的高层建筑,从1969年到1978年的10年中,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计发生火灾1648次,灭火成功率达93.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轻危险级 ❖ 2 中危险级(Ⅰ、Ⅱ级) ❖ 3 严重危险级( Ⅰ 、 Ⅱ级) ❖ 4 仓库危险级( Ⅰ、Ⅱ、Ⅲ级)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 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 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附录A。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 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1 总则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 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 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2 术语
2.2 符号 q——喷头流量 qi——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 Qs——系统设计流量 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Z——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
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 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ξ——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持续喷水; ❖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 系统选型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 2 严禁系统误喷; ❖ 3 替代干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_(GB_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 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03.2.0.2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关于发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发(1984)1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六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发〔1984〕10号文的通知,由四川省公安厅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四川省建筑勘测设计院以及公安部四川、天津消防科研所等七个单位派员组成的编制组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三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消防给水、喷头布置、系统组件、系统类型和水力计算等。
在编制过程中,我们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英、美、日、西德、苏联等国家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安装标准和资料,并征求了有关省、市、自治区和一些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以及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各单位在施衍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寄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四川省灌县),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
公安部一九八五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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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干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2.1.3 雨淋系统 deluge system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亦称开式系统。
2.1.4 水幕系统 drencher systems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档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1 防火分隔水幕 water curtain for fire compartment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
2 防护冷却水幕 drencher for cooling protection冷却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水幕。
2.1.5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combined sprinkler-foam system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6 作用面积 area of sprinklers operation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
2.1.7 标准喷头 standard sprinkler流量系数K=80的洒水喷头。
2.1.8 响应时间指数(RTI) response time index闭式喷头的热敏性能指标。
2.1.9 快速响应喷头 fast response sprinkler响应时间指数RTI≤50(m·s)0.5的闭式洒水喷头。
2.1.10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extended coverage sidewall sprinkler流量系数K=115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
2.1.11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 early suppression fast response sprinkler(ESFR)响应时间指数RTI≤28士8(m·s)0.5,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货架仓库的大流量特种酒水喷头。
2.1.12 一只喷头的保护面积 area of one sprinkler operation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喷头的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的乘积。
2.1.13 配水干管 feed mains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
2.1.14 配水管 cross mains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
2.1.15 配水支管 branch lines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喷头供水的管道。
2.1.16 配水管道 system pipes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总称。
2.1.17 短立管sprig-up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
2.1.18 信号阀 signal valve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
2.2 符号a——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间距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间距C——障碍物横截面的一个边长d——管道外径d g——节流管的计算内径d j——管道的计算内径d k——减压孔板的孔口直径e——障碍物横截面的另一个边长f——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项面的垂直间距g——重力加速度h———系统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H——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H 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H 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i——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k——喷头流量系数L——节流管的长度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P——喷头工作压力P0——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q——喷头流量q i——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Q s——系统设计流量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V 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V 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Z——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ξ——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轻危险级2中危险级Ⅰ级Ⅱ级3 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 系统选型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2 严禁系统误喷;3 替代干式系统。
4.2.4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下列场所应采用设置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4.5m的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仓库;2 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3.5m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3 储存发泡类塑料与橡胶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
4.2.7 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直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1 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2 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3 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
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4.2.8 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混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
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表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5.0.2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4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划定值的1.3倍确定。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5.0.5 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
5.0.6 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5.0.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
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 5.0.5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
5.0.8 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2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3 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0.9 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的规定;2 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的规定;3 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 1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