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提供环境经济政策配套综合名录及相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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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部湾区海洋垃圾清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部湾区海洋垃圾清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部湾区海洋垃圾清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0•【字号】津滨政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部湾区海洋垃圾清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滨政发〔2024〕16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中部湾区海洋垃圾清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4年7月10日滨海新区中部湾区海洋垃圾清理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海洋函〔2024〕182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水清滩净、渔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建设,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海洋垃圾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海洋生态环境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强国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锚定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加快建设美丽海湾,大力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为实现美丽滨城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落实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要求。

坚持稳中求进、综合施策,结合实际,加强与“河长制”、“海上环卫”等工作机制对接,增强治理合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07•【文号】银监办发[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6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现将2013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2013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有序推动各项工作。

各银监局要积极主动在辖区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工作,创新工作形式,丰富工作内涵,提升工作实效。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加大对消费者金融教育和保护工作的资源投入,不断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有效回应消费者合理诉求。

相关工作部署和工作动态应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部门和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部门负责人、具体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请于2013年3月14目前报送银监会;银监局负责监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由属地银监局汇总后报送银监会(联系人:朱林,电话:************,传真:************,电子邮箱:zhulin_bj@cbrc.gov.cn)。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3月7日2013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一、工作定位银行业监管工作是以服务广大公众、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确保银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为己任,通过审慎的风险监管和严格的行为监管,促进行业进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服务需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07•【文号】银监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6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七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系统。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03•【文号】银监办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3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现就加强和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稳中求进,全力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新形势下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等方面的深刻内涵,主动适应农业农村改革新常态,积极谋划三农金融服务工作,切实承担金融支农责任,贡献三农金融服务新动能。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践行新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确定金融服务重点,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统筹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布局,“稳”就是要努力保持总量增长、服务定位、政策制度、体制机制稳定,“进”就是力求在信贷结构调整、扶持新主体新业态、产品服务创新、金融风险防控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通过制定发展战略目标,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创新服务方式与产品等政策措施,抓住农村各项改革机遇,顺应农业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方向,瞄准新产业、新业态、新主体,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持续扩大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和扶贫小额信贷覆盖面,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确保全年三农贷款投放稳定增长,提升三农金融服务质效。

二、深入推进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厘清定位、细化责任继续推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机构的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以定位立方向、以机制固行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绿色信贷统计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绿色信贷统计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绿色信贷统计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04•【文号】银监办发[2013]185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绿色信贷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实施成效,银监会依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相关部委、国际组织及专家的意见,制定了“绿色信贷统计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机构和内容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按境内分支机构汇总报送银监会统计部。

各银监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统计表”的报送工作,统计数据暂不报送银监会。

“绿色信贷统计表”包括两张报表:环境、安全等重大风险企业信贷情况统计表(附件1),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2)。

填报说明见附件3。

二、报送要求(一)报送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收集整理本行数据,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填制表格,通过电子文件格式报送银监会统计部。

报送数据时需要登录中国银监会数据采集系统(外网)下载“绿色信贷统计表”模板及相关文档,按照模板规范填写数据并完成打包后,通过中国银监会数据采集系统(外网)向银监会报送数据文件。

具体报送流程见附件5。

(二)报送频率和时间报送频率为半年报。

报送时间为半年后25日内、年后45日内。

第一次报送时间为2013年8月16日前,报送2013年6月末数据,以后各期报表报送时间按半年后25日内、年后45日内执行。

三、相关事项(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绿色信贷统计表”填报要求,抓紧时间做好系统调整和完善工作,加强内部协调,保证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31•【文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对支持绿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金融的需求不断扩大。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从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局出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支持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意义(一)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二)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三)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主要目的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力。

(四)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需要金融、财政、环保等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持,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解决项目环境外部性问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维护市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天津,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有限人为活动准入(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详见附件)。

(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河道等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管理(三)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确定用地用海用岛范围后,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由涉及的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由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审查,征求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由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跨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由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01•【文号】环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1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为指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环境保护部“十二五”规划总体安排中关于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等相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附件:“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目录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基本情况(一)环境保护法规建设1、主要进展2、存在问题(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1、主要进展2、存在问题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二)规划原则(三)主要目标三、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一)环境保护法规建设1、做好《环境保护法》修订2、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3、推动环保行政法规进程4、加快环保部门规章步伐5、积极参与其他领域立法6、大力支持地方环保立法7、推进环境经济政策法制化8、开展环境立法后评估9、探索环境司法保障机制10、创新环境立法模式(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1、推动现有税制“绿色化”2、完善环保收费制度3、改革环境价格政策4、深化环境金融服务5、健全绿色贸易政策6、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7、构建生态补偿机制8、完善公共财政支持环保政策9、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10、推进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二)加大经费保障(三)建设人才队伍(四)强化培训宣传(五)扩大公众参与为指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环境保护部“十二五”规划总体安排中关于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我国构建生态金融体系探究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我国构建生态金融体系探究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我国构建生态金融体系探究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内容摘要:生态金融在发达国家发展比较成熟,在我国其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要尽快构建我国的生态金融体系。

本文在详细分析了生态金融体系的构建对我国的发展进步的积极影响之后,从人才培养、金融机构、资本市场、监管机制、评价指标、生态金融产品、法律框架、政府扶持政策八个方面提出了构建生态金融体系的建议。

生态金融金融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生态金融的内涵生态金融,也叫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和生态的影响纳入到日常的投融资决策过程中,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更加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把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潜在风险和回报都融合到日常的业务经营中,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实现对资金的引导,从而实现金融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金融是一种将金融发展和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经济发展形式。

具体而言,金融和环保的结合方式主要包括金融部门在投融资决策中会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因素,通过金融手段促进企业和人类自觉的保护生态环境,利用金融的方式抵御自然环境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等方式。

相对传统金融活动,生态金融更加强调环境利益,更加关注环保产业和生态,更加注意将资金引导到环保产业、生态产业。

要理解生态金融的内涵,必须将生态金融与金融生态区别开来。

金融生态是指金融机构在良好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微观制度环境和宏观制度环境的保障下持续健康运行,从而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金融体系的良性循环以及金融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金融在国内外的发展(一)生态金融在发达国家的发展早在1974年,联邦德国就成立了第一家生态银行,主要负责为商业银行不愿意接受的环境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1984年,世界自然基金会启动了全球第一个债务环境交换机制。

1984年,英国的第一个伦理基金友诚看守者基金诞生。

20__年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提出赤道原则。

20__年3月和20__年11月,世界银行创建了社会发展碳基金和生物基金。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绿⾊信贷实施情况关键
评价指标》的通知
⽂号:银监办发[2014]186号
颁布⽇期:2014-06-27
执⾏⽇期:2014-06-27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邮政储蓄银⾏:
为贯彻《“⼗⼆五”节能减排综合性⼯作⽅案》(国发〔2011〕26号)、《环境保护“⼗⼆五”规划》(国发
〔2011〕4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等政策要求,落实《绿⾊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等监管规定,推动银⾏业⾦融机构开展绿⾊信贷⼯作,银监会制定了绿⾊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对照绿⾊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认真组织开展本机构绿⾊信贷实施情况⾃评价⼯作,并于每年5⽉31⽇前将⾃评价报告报送银监会。

各银监局根据辖内银⾏业⾦融机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相关⾃评价⼯作。

联系⼈:雷放 010-********
于⽅利 010-********
电⼦邮件:tjbztc@
2014年6⽉27⽇
附件信息:
绿⾊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06.27,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规范金融创新活动,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开展金融创新,参照本指引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

第四条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责任的兴起是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产物,它代表各国政府、企业和其他所有机构在全球化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同认同的价值观、通行的语言和行为的准则。

自2000年联合国倡导全球跨国公司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以来,各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活动持续高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进步,都依赖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增强。

党的十七大强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要求企业和各种社会组织在发展的同时,严格履行社会责任,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作为金融行业的主要成员,银行业金融机构既是我国经济运行体系的核心参与者,也是我国社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对股东、员工、金融服务消费者、社区、社会的责任,承担着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公平竞争市场、可持续发展环境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满足社会的需要,服务客户,造福社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各国控企业: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1307号)(见附件1)的安排,环保部将于年底对我市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检查。

为做好迎接检查工作,我局将于2011年12月5-9日对本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请各区县环保局及各国控企业做好自查和配合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环保部公布的2010、2011年天津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检查内容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管理情况。

国家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仪器适应性检测报告、国家环保产业协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认定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计量器具认定证书复印件、社会化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验收报告及批复等。

2、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仪器参数设置;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相关管理规程;岗位责任管理制度;设备操作和使用制度;设备运行和维护制度;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准、校验记录;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业⾦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近期,全国发⽣多起银⾏业⾦融机构与客户纠纷事件,为推动银⾏业⾦融机构规范运营,有效防范外部欺诈和内部舞弊引发的案件和风险事件(以下简称“风险事件”),切实加强柜⾯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更好保护银⾏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加强内控体系建设。

银⾏业⾦融机构应切实落实《商业银⾏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的有关要求,建⽴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并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专项评估,防微杜渐,堵塞制度漏洞。

内审、合规和业务管理条线应定期开展⾃我排查,加⼤内部检查⼒度,着重检查基层营业⽹点、重点业务岗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及执⾏的严肃性,防⽌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为,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加强“三道防线”建设。

业务管理条线作为第⼀道防线应承担起风险防控的⾸要责任,负责相关业务制度的制订、执⾏、⽇常检查和持续改进,及时收集基层机构业务诉求和风险防范建议,动态调整制度、流程、风险控制措施,提出修订重要凭证和合同⽂本等建议;风险合规条线作为第⼆道防线应认真落实风险监测、重点业务风险检查、风险事件牵头处置及实施问责等职责;审计监督条线作为第三道防线应加⼤对重点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道防线各部门应分⼯明确、职责清晰、有机配合、⽆缝对接。

三、加强柜⾯业务流程控制。

银⾏业⾦融机构应加强柜⾯业务流程控制,严格落实现⾦收付、资⾦汇划、账户资料变更、密码挂失与重置以及⽹上银⾏开通等柜⾯业务的授权、控制和监督制度。

客户申请办理柜⾯业务时,银⾏业⾦融机构应采取凭证签字、语⾳⾃助提⽰、屏幕⾃助显⽰等⽅式告知客户其办理的业务性质、⾦额并得到客户确认,确保根据客户真实意愿办理业务。

柜⾯办理⼤额资⾦汇划应坚持前后台分离、岗位制约原则,实⾏远程复核(授权)的银⾏,办理⾦额超过⼀定标准的资⾦汇划业务应实⾏现场审核与远程复核(授权)相结合的⽅式;对办理重要业务的客户实⾏交叉回访;对资⾦汇划异常的账户,要切实加强布控,及时预警监测异常交易。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要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11]1273号关于开展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2010年玉米深加工在建项目清理情况的通报和开展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1129号),我部决定开展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依据核查结果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

现将《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请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抓紧整改环保问题,并于2011年12月1日前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我部,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和全国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办公室。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核查。

二、我部组织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中国淀粉工业协会和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环保核查专家组,对提交核查申请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对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由我部组织对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进行复核。

经核实处理各方意见和社会公示后,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

三、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等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企业名单公告的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含补办环评手续)、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四、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采取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14•【文号】银监办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一)加强制度建设。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

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

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

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

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环办函[2013]1568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的函(环办函[2013]1568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办公厅:2007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我部组织有关工业行业协会和有关研究机构,开展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编制工作。

综合名录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相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提供了环保依据。

2011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都明确要求“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根据国务院要求,我部继续组织研究提出了新的一批名录,并在汇总先前已经制定综合名录的基础上,形成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

综合名录包括三部分:(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3年版);(二)重污染工艺与环境友好工艺名录(2013年版);(三)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2013年版)。

现将综合名录提供你们,供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时参考。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赖晓东,66556159)附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12月27日。

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落实环保政策法规
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安全与环境》
【年(卷),期】2007(20)31
【摘要】2004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出《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以下简称《意见》)。

【总页数】2页(P2-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J],
2.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 [J],
3.《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的解读 [J],
4.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 [J],
5.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 2007年总共落实科研经费约3.1亿元超前五年总和国家环保公益性科研落实经费1.6亿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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