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O税法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得涉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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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

会计实务: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

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一、增值税方面。

对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时,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所赠送的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但赠送给个人的外购货物,其进项税是否也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属于用于个人消费。

由此有种观点认为:购进货物用于赠送给个人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实该观点值得商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对“个人消费”的解释是针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而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与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个人,并非是同一个概念。

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并不视同销售,而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

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允许抵扣;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应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在无偿赠送货物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视同销售时,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企业如何处理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税务问题?

企业如何处理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税务问题?

企业如何处理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税务问题?(一)企业向个人赠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得处理1、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月9日联合下发《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赠送礼品如何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礼品的增值税处理企业在送礼时会分为将自产货物送人和外购货物送人,这两种情况的账务处理不同,涉及缴纳的增值税也不同。

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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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企业在运营中为了市场竞争或者形象宣传,常常采用促销策略,促销策略是促销决策与促销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现代企业的促销策略常见的是免费类促销。

免费促销是指消费者免费获得赠给的某种特定的物品或享受某种利益的促销活动。

目的是创造高试用率及有效的品牌转换率,促使试用者成为现实的购买者,扩大和建立既有品牌和新品牌的销售区域,提高促销业绩,树立产品品牌形象和企业形象。

一般来说,免费促销活动刺激强度大、吸引力高,是消费者普遍乐于接受的一种促销形式。

免费促销的形式多种多样,其特点也不尽相同,常见的有免费样品、免费优待券、加量不加价促销等几种形式。

在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已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若涉及的金额较大且处理不当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失。

企业应考虑哪些税收问题?赠送礼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于向个人赠送礼品有的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新颁布的财税[2011]50号通知中最值得关注的一条是: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意味着以前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赠送客户、然后把相关费用计入企业生产成本来规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将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抑制。

下面我们从政策层面分析如下:
会计处理
礼品属于非现金资产,分为自制和外购二种情况,自制的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无偿赠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所有权发生转让,应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处理。

销售价格的确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

财税实务“赠送”客户礼品涉及增值税如何处理-(含开票样式)

财税实务“赠送”客户礼品涉及增值税如何处理-(含开票样式)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赠送”客户礼品涉及增值税如何处
理?(含开票样式)
导读:“赠送”客户礼品相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析
【例】买了一台Lenovo/联想小新 V3000价格4199元,送一个价值79元的联想笔记本通用包鼠套装TM150-N。

增值税分析
第一种情况:赠送客户的礼品如果单独作价核算,则按销售处理,不属于视同销售,如开票下图:
第二种情况:如是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

也就是说,销售明细中没有鼠标,只有电脑,则“79元的联想笔记本通用包鼠套装TM150-N”涉及到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缴纳增值税为:4199/(1+17%)*17%+79/(1+17%)*17%=621.59元。

关于进项税额:上述两种情况都属于“销售”,则纳税人购进鼠标取得的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可抵扣的,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

促销赠送礼品 三种情形需缴税

促销赠送礼品 三种情形需缴税

促销赠送礼品三种情形需缴税时间:2011-12-14 09:02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raymond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该文件,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种类型则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文解析如下。

促销礼品赠送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这些赠送的共同点是,只有个人购买了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才会获得相应物品或服务的赠送,实质上企业的一种促销行为,相关赠品的成本已经被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所吸收。

换句话说,个人实际已经为取得这些赠品变相支付了价款。

因此,这些赠品的取得是有偿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些项目中,企业赠送礼品并不是以个人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前提。

因此,个人是无偿取得这些赠品的。

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这些赠品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促销赠品的财务处理及税收分析

促销赠品的财务处理及税收分析

促销赠品的财务处理及税收分析作者:程启明来源:《全国流通经济》2018年第27期摘要:实务中对不是与销售的货物同时发出的促销赠品,是否作捐赠,是否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是否确认销售收入存在争议。

本文以具体的案例为引子,分析了该类行为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方面的具体规定及会计处理规定,最后得出该类促销赠品的具体会计处理建议,对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应根据其开具发票的情况确定。

关键词:促销赠品;财务处理;税收分析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18)27 -0113-02一、案例导入某公司系生产养生锅、开水壶、果汁压榨机等小家电的公司,并同时小批量的生产养生料包,在每年的“双十一”均会在网上搞大型的促销活动,如对在“双十一”当天购买家电产品金额在前30名的,将获得其生产的养生料包或外购的陶瓷杯(碗)、“八宝粥-盒装”等礼品。

该公司于“双十一”节后及时地将各客户所购的生产养生锅、开水壶、果汁压榨机、养生料包等商品发给客户并开具了发票。

同时在向各客户发出正购商品后,约于“双十一”节后10天内统计出采购金额前30名的客户并按活动方案邮寄相应的礼品。

该公司按各客户所购商品作收入,并进行了增值税申报;对用作礼品赠送的陶瓷杯(碗)、“八宝粥-盒装”按其进货成本价作销售费用,未进行增值税申报,对用作礼品赠送的自产产品(如养生料包)按其生产成本作销售费用、销售收入并进行增值税申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2017年3月,当地财政局在对该公司进行会计信息检查时,认为,该公司对在活动期间采购金额前30名的客户赠送的礼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八大视同销售之一—无偿赠送之规定,按发出赠品时的公允价为基数确认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认为对作为礼品赠送的自产产品(如养生料包)按其生产成本作销售费用、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成本,不符合收入会计准则,虚增了销售收入、销售成本。

而该公司认为,其对在促销活动期间采购金额前30名的客户赠送礼品的行为,属于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企业商品的促销活动行为,其所赠礼品的销售金额其实已包括在客户采购的家电产品价款之中,仅仅是因为未在客户采购订单和向客户出具的发票中单列,没有从其所售的家电产品价款中分离出来而已,系赠品与正式销售的家电产品的组合销售或捆绑销售,应属于有偿赠送,不属于无偿赠送,所以无需视同捐赠作视同销售处理,当然也就不存在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问题。

会计实务:赠送实物礼品未代扣代缴个税的稽查案例

会计实务:赠送实物礼品未代扣代缴个税的稽查案例

赠送实物礼品未代扣代缴个税的稽查案例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某公司日常营销活动中,为了拓展业务,向有关人员(非本单位职工)赠送实物礼品,2012年度共赠送礼品价值金额合计9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8000 元,除向有关人员追缴税款以外,对该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倍的罚款。

税法分析:财税[2011]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无法配合税务机关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补扣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案例分析-个税】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

【案例分析-个税】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

【案例分析-个税】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案例简介】税务部门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五一、中秋、十一等多场促销活动中,对会员消费除采取满额赠礼活动外,还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如五一促销中,对消费满588元会员抽取丽江豪华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责令该商贸有限公司就抽奖活动赠送礼品事项补扣缴个人所得税56700元,并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取得礼品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商贸有限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对满额赠礼方式送出的礼品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送出的礼品,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读财税[2011]50号:赠送礼品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不同有分别

解读财税[2011]50号:赠送礼品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不同有分别

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纳税人采取“买物赠物”、“购物返券”等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

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见附件),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中翰税务评点:我们认为四川国税首先认可了买物赠物可以按实际收到货款计算缴纳增值税,这跟所谓“买一赠一”情形一致的,四川国税以所得税的原则来处理增值税价值的分摊,我们认为并非是增值税上的正宗处理方式,我们更倾向于以折扣的方式来处理,更符合一直以来增值税的一些规定操作方式。

同时这种判断实际上也让人理解为如果不能同时开具在一张发票上,则有视同销售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讲,此条规定并没有突破原来的处理模式,并非是一项对纳税人进行实质性认可的行为,当然也没有突破所得税的突破。

二、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所返购物券在购买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涉税解析

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涉税解析

( [ 11 号 )文件 明确规 定 ,企业 向个 人赠送 礼品 ,属于 以 财税 2 1 0 0 5
增值税方面
下 三种 形的 ,取 得该项所 得的个人 应依法缴 纳个人所 得税 ,税 款
将 购进 货 物作 为 礼品 赠送 客户 ,货物 的所 有权 已经 转 移 ,涉 由赠送 礼品 的企业 代扣 代缴 。 ()企业 在业 务宣传 、广 告等活 动 1
《 企业会计准则 》 ,存货所 有权发生转让 ,应按确认销 售商品收入 处 理 。销售 价格 的确 定按 照 增值税 暂 行条 例实 施细 则》规 定 ,
问题 的通知 》规定 ,视 同销 售属于企 业 自制 的资产 ,应 按企业 同类 不 得 抵扣 ,已经抵 扣 的需 要做 进项 税转 出 ;如果 是 “ 自产或 者委 资产 同期对外 销售价 格确定 销售收人 ;属于外 购的 资产 ,可按 购人 托 加 工 ”的 ,则适 用 增值 税暂 行 条例 第 四条的规 定 ,按 视 同销 售 时 的价格确定 销售收 入。如 果是企业 在业务宣 传 、广 告等活动 中 ,
0促 活 中 送 品 税 析 销 动 赠 礼 涉 解
在促销活动 中 , 赠送 礼品 已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 若涉及的金额较大且处理不 当会给企
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 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失 , 企业应考虑 哪些税收 问题 ?
文/ 峰 李伟毅 郄
销 活动 中 ,赠送 礼品 已成为普 遍存在 的现象 , 若涉及 的金额 较大且
处理 不当会给企 业造成不必要 的税收风险 ,导致经济利 益的流失 。
公 式 中的成 本是 指 :销售 自产 货 物的为实 际生产成本 ,销售外购货物 的为实际采 购成 本 。公式 中的
企业 应考虑 哪些税 收问题 ?赠 送礼品涉及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对 于 向个人赠送礼 品有的还要代 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最新 颁布的财税

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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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为了市场竞争或者形象宣传,乃至逢年过节、大事小情以及扶危济困等原因,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已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有的企业涉及的金额较大,如果处理不好往往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失。

那么,对于向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应考虑哪些税收问题呢?下面我们从政策层面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
向个人赠送礼品涉及增值税,需要做进项税转出,还是按视同销售处理进行税务处理,通常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1. 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两种情况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支出,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职工福利费和业务招待费科目。

如某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中层干部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

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
(1)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需要提醒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该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

财税实务赠送礼品,勿忘缴税

财税实务赠送礼品,勿忘缴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赠送礼品,勿忘缴税
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局在对一家企业进行评估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财务费用超过一般贷款利息。

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在银行大量购买小面额不记名储值卡作为业务开展的馈赠礼品,并利用银行将储值卡金额和贷款利息统一打印于一张出账单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应当按照“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提醒,临近春节,企业有类似开支的,不要忘记缴纳税款,以免受到处罚。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赠送礼品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赠送礼品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赠送礼品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赠送礼品在财税处理上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财产性所得。

赠送礼品涉及到财产性所得的情况,所以赠送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税办法可参照相关税法规定,根据赠送的礼品的价值、性质等确定应纳税额。

3.企业所得税:如果赠送人是企业,则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赠送礼品被视为无偿赠与的行为,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将赠送礼品的成本计入费用,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4.纳税申报:赠送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个人需要在每年的纳税申报中将赠送礼品作为个人所得的一部分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企业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将赠送礼品的成本纳入费用,并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赠送礼品的财税处理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赠送的礼品可能属于特殊税收政策的范畴,比如文物、艺术品等,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赠送礼品的金额、对赠送方的关系等也会对财税处理产生影响,具体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分析和处理。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三种情形须缴个税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三种情形须缴个税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三种情形须缴个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对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两部门明确了3种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赠送礼品情形。

通知自6月9日起执行。

据悉,两部门明确的3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企业赠送礼品情形包括: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上述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两部门还明确了3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赠送礼品情形: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及风险实例研究

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及风险实例研究

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及风险实例研究
企业作为社会参与者,除开展营收有效的经营业务及管理成本以外,还时常会遇到涉及赠送物品与服务的情况,如何处理这些行为的税务风险成为企业需要高度重视的议题。

首先要留意的是财税法规,赠送物品有可能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税收负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提供赠品及服务且作出允许可以计入税前扣除成本成分的,既是企业必须承受的支出,亦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要求的必要支出。

企业赠送物品是否有收益,取决于这一物品是否能反映企业在产品销售、市场拓展或广告宣传方面的投资回报。

对于对方可以直接利用的物品,企业尤其需要留意可能产生的税收。

其次,法律法规要求企业赠送物品应当严格把关,具体要求包括:
1、应加强对赠送物品的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所有赠送物品都要根据相关规定配置,避免赠送超出公司规定的限制程度
3、在赠与对方物品的正常范围内应安排受赠者的确认,明确受赠者的身份,并准备财务记录
4、加强负责人的财务管理,定期汇总记录赠予物品的数量、金额,定期检查税务风险
最后,企业除了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准备外,还应该加强对赠送物品的控制,控制赠送单据,准确记录赠送物品编号,金额,用处,以及赠送原因,以减少涉税风险。

正确开具发票,以供核算财政收支。

定期审计,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

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得涉税解析

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得涉税解析

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得涉税解析(一)会计处理赠送礼品的行为所对应的计税价格从会计上看,不能确认收入,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这种所得仅仅为虚拟的,并非企业实实在在的营业额。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将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

对于非自产的礼品,是按市场价(公允价)购入,然后以市场价对外捐赠,实际并无资产转让所得。

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扣除,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的限额内扣除;如果赠送礼品给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属于企业促销活动的,可以全额予以税前扣除。

促销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

促销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

促销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11】50号:自2011年6月9日起,赠送的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下列办法执行:一、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中向个人赠送的礼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一)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赠送,如:房地产企业对认筹者给予单位价格优惠。

(二)属于买一赠一,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空调行为。

(三)对消费者累计消费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积分返还,然后依据积分赠送的礼品。

如:商场会员。

二、向个人赠送的礼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在业务宣传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应当由企业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任何成本费用。

(二)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任何成本费用。

(三)企业对累计达到一定的消费额度,给予抽奖获得的礼品,应当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任何成本费用。

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依据的确定(一)属于将自产产品作为礼品赠送的,应当按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二)属于将外购货物作为礼品赠送的,应当按该货物的购置价格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会计附税务处理

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会计附税务处理

促销活动中赠予礼物会计及税务办理2011-10-10 8:48郗峰李伟毅企业在运营中为了市场竞争也许形象宣传,常常采用促销策略,促销策略是促销决策与促销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现代企业的促销策略常有的是免费类促销。

免费促销是指花销者免费获取馈送的某种特定的物品或享受某种利益的促销活动。

目的是创立高试用率及有效的品牌变换率,促使试用者成为现实的购置者,扩大和成立既有品牌和新品牌的销售地域,提高促销业绩,成立产品品牌形象和企业形象。

一般来说,免费促销活动刺激强度大、吸引力高,是花销者宽泛乐于接受的一种促销形式。

免费促销的形式多种多样,其特点也不尽相同,常有的有免费样品、免费厚遇券、加量不涨价促销等几种形式。

在促销活动中,赠予礼物已成为宽泛存在的现象,若涉及的金额较大且办理不当会给企业造成不用要的税收风险,以致经济利益的流失。

企业应试虑哪些税收问题?赠予礼物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于向个人赠予礼物有的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新宣布的财税[2011]50号通知中最值得关注的一条是:企业赠予的礼物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意味着以前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赠予客户、尔后把相关花销计入企业生产成本来闪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将获取很大程度上的控制。

下面我们从政策层面解析以下:会计办理礼物属于非现金财富,分为自制和外购二种状况,自制的依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办理;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无偿赠予,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所有权发生转让,应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办理。

销售价格的确定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推行细则》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原由也许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以下序次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近来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近来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花销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花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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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税法: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得涉税解析
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涉税解析
企业在运营中为了市场竞争或者形象宣传,常常采用促销策略,促销策略是促销决策与促销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现代企业的促销策略常见的是免费类促销。

免费促销是指消费者免费获得赠给的某种特定的物品或享受某种利益的促销活动。

目的是创造高试用率及有效的品牌转换率,促使试用者成为现实的购买者,扩大和建立既有品牌和新品牌的销售区域,提高促销业绩,树立产品品牌形象和企业形象。

一般来说,免费促销活动刺激强度大、吸引力高,是消费者普遍乐于接受的一种促销形式。

免费促销的形式多种多样,其特点也不尽相同,常见的有免费样品、免费优待券、加量不加价促销等几种形式。

在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已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若涉及的金额较大且处理不当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失。

企业应考虑哪些税收问题?赠送礼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于向个人赠送礼品有的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新颁布的财税[2011]50号通知中最值得关注的一条是: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意味着以前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赠送客户、然后把相关费用计入企业生产成本来规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将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抑制。

下面我们从政策层面分析如下:
会计处理
礼品属于非现金资产,分为自制和外购二种情况,自制的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无偿赠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所有权发生转让,应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处理。

销售价格的确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下列问题:(1)由于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入礼品时应注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认证抵扣。

但如果是用于交际应酬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2)赠送礼品代扣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11]50号,符合三种纳税条件的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被查出时,不但要补交税款,还要罚款、缴纳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

对于非自产的礼品,是按市场价(公允价)购人,然后以市场价对外捐赠,实际并无资产转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视同销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如果赠送礼品给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属于业务宣传费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属于企业促销活动的,可以全额予以税前扣除。

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的限额内扣除。

增值税方面
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对于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和外购两种情况,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

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职工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

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1)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向内部职工个人赠送或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仅指“购进”而不包含“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情况。

因此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如果是“购进”的,应当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
进项税转出;如果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则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方面,执行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注意废止了以前的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2002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

1、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赠送礼品如何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纳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总之,企业发生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经济业务,在增值税上要根据是否属于个人消费性质以及货物来源区分是按视同销售还是作进项税转出进行税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分两步走,一是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二是要根
据支出性质确定相关费用是否为限额税前扣除。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要正确计算符合纳税的三种条件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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