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穗府办[2014]4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20【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4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0日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以及我市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二)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第三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全市各级政府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依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全市各级政府应按规定的标准为城乡居民医保提供经费保障,并纳入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预算。
广州市养老保险迈向城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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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14•【字号】穗府办〔2014〕66号•【施行日期】2014.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4日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也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可以按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简称参保人。
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已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9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9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16日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穗府办[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3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3日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转居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可继续按本办法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
本办法实施时未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对于参加了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因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已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养老保险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由村集体组织改制成的经济实体,以下统称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负担。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穗办[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2008年5月26日穗办〔2008〕10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积极稳妥解决“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在《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农转居”涉及土地征收政策问题(一)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征地补偿的政策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二)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按照10%的比例,其他各区(县级市)根据适度从紧并与以往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在不超过1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比例,划定经济发展留用地。
以往征地时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留用地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比例执行,并创造条件积极落实。
如省、市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问题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按新的办法执行。
(三)实施区域开发时,应预先规划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留用地,并尽可能相对集中连片使用,以利于集体经济发展。
留用地报批手续应与征收土地报批手续一同上报,征地单位应配合行政职能部门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留用地为集体性质且原属于工业、仓储用途的,经法定程序可调整用于除商品房开发以外的发展集体经济其他项目。
留用地上的开发项目可由集体经营,也可采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形式。
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的留用地,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作出同意转让的决定并公示后,可以转让。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
20
1
7
年第
4
期
G Z 0 32 0 1 6 1 1 7
广州 市 人 力 顏雜嫌 關
,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穗人社规 字
〔
20
16
〕
7
号
广 州 市 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转 发 关 于 调 整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保 险
基础 养 老 金标 准的 通 知
各 区 人 民 政府
,
各有 关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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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市 人 民 政府 同 意
现将
《
广 东 省 人力 资 源 和 社会保 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关 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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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城 乡 居
给你 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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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础 养 老 金标 准 的 通 知 》
出
粵人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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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〇1 6
〕
1 2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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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
并结合我市实际提
如下意见
,
,
请
一
并 贯 彻 执行
、
从
20 1 6
年
1
月
1
日
起
将 我 市城
民养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基 础 养老 金 调 整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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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
元
;
对 于 继 续 按 原 城镇 老年 居
1 1
老 保 险 办 法 领 取 养 老 金 的 泰保 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粤办函〔2017〕7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粤办函〔2017〕7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与《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构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使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实现从农业到非农业的职业转换、从农村到城镇的地域转移、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
力争到2020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71.7%左右,实现不少于600万本省和700万外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显著提升,实现人人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二、政策措施(一)健全教育保障体系。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公共教育权利。
要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
(二)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金融保险)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金融保险)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10〕80号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解决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等,不含在校学生),按照以下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年满3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二)不满35周岁的农村居民,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正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第四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政府应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民政部门、残联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待遇核发等经办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粤府办[2008]7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为实现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对应原则。
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
(二)责任共担原则。
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
二、适用对象(一)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
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四、账户转移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关于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09(000)002
【摘要】<正>穗劳社医[2008]11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本市农业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农转居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
【总页数】2页(P52-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
【相关文献】
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度调整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J], ;;
2.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06]21号——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通知 [J], 无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J],
5.广州市出台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医保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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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8.06.16
•【字号】穗劳社养[2008]7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农
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穗劳社养〔2008〕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2006]21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我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8年6月30日前(含本日)经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2008年7月起,每人每月加发基本养老金40元。
二、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加发基本养老金10元。
(一)2008年6月底前经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通知实施时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2008年7月起发放;本通知实施后年满80周岁的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发放。
(二)2008年7月后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已年满80周岁及
以上的人员,从其经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参保后年满80周岁的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发放。
三、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统一从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开支。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6.05.30
•【文号】人社厅函〔2016〕206号
•【施行日期】2016.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的复函
人社厅函〔2016〕20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户籍转移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人社函〔2016〕102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转移及享受待遇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原户籍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后才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均符合在原户籍地参保缴费的条件。
在迁移户籍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2]10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11.06【实施日期】2012.11.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101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根据《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等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符合《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并按《试行办法》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参保人。
持证的“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特困人员,其参保登记及待遇申领办法另行制定。
二、参保登记部门(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由本人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递交相关申请资料;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填写申请表格、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后,送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资格确认、待遇申领等手续。
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相关申请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上述手续。
(二)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办理资格审核、信息采集,以及缴费和待遇信息核定等业务。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老年居民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穗人社函[2010]101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0.06.22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
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0〕1017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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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
年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办[2010]7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31
【实施日期】2010.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0〕7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确保到2012年我省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快建立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农保制度,重点做好中老年农民参保和待遇发放工作,逐步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目标。
(二)基本思路。
根据我省地区发展不平衡、农村居民数量多、基层财政负担重的实际,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三步走”的总体思路推进新农保制度全覆盖:第一步,着力解决60周岁以上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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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规〔2019〕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转居参保人员
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自2019年8月1日起,我市原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并入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基金统收统支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㊁参保人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可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㊂缴费基数继续以不低于本市执行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缴费比例为24%,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8%;政府每月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对应标准给予补贴㊂参保人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经济组织㊁个人和政府资助)全部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㊂参保人也可不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申请改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每月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㊂缴费办法一经选定不能再作变更㊂
二㊁参保人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待遇计发,
1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㊂
三㊁本通知实施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按原待遇标准发放㊂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确定,由财政出资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㊂
四㊁本通知实施后,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参保人,男性年满60周岁㊁女性年满55周岁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㊂今后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要求逐步平稳衔接㊂
五㊁达到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分别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原农转居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核定其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当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核定的金额高于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办法核定的金额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核定的金额发放;当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办法核定的金额高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核定的金额时,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核定的金额发放,高出部分设为过渡性养老金,由市㊁区财政出资支付㊂其中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办法核定基础养老金时,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本通知实施时对应的水平确定㊂六㊁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且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分别按本通知实施时对应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放㊂其他参保人死亡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领取待遇㊂七㊁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制度,每年由市财政局安排风险准备金,专款专用㊂
八㊁本办法中财政承担的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由市㊁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共同承担㊂
九㊁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依照其规定㊂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38号)同时废止㊂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