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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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性质及其法律依据

执法主体名称:安图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2、《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7项)

1、用地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村镇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

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民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矿产开采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3、征收征用土地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土地登记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由国务院确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5、关闭矿山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6、临时用地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有关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预审报告。

(二)行政确认(共2项)

1、土地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2、矿业权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

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人。

(三)行政收费(共13项)

1、临时用地管理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2、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十四、十五条(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双方协议的方式,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土地开垦费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按该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基本农田十到十五倍,一般耕地三到五倍。

4、土地闲置费

法律依据: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

5、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法律依据: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征用土地应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以外的有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应按标准给予补偿;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给予补偿。

6、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第三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用于或者改变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行业用地;企业实行公司改造等依法处置的土地;因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行为划拨的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使用以外的土地;除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用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划拨使用土地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7、土地权属登记费

法律依据: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七条依法实行土地分级登记、核发证书制度;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土地登记费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权利进行确认,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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