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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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定前,应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人员。

明确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

初次从事行政检查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明确审核范围。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

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4.规范审核程序。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
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20•【文号】国土资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执法监察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群众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落实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要求,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工作常态化、立体化、制度化机制和模式,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着力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

二、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严格执法监察。

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公开、公正、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敢于动真碰硬,重典问责。

坚持预防查处并重。

完善制度和管理,从源头上防范违法;强化日常执法,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

坚持科技创新支撑。

强化遥感监测、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的应用,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察工作的支撑作用。

坚持落实共同责任。

共享行政执法信息,推动各方自觉履行共同责任,合力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

三、构建常态化执法监察机制加强源头防控。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违法形势分析和研判,从案件查处中发现前端管理和制度政策中需完善之处,及时健全制度,改进管理。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年x市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实施方案>》(x党办发〔x〕x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x政办发〔x〕x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公示办法要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要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中依法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注明受委托组织的基本信息和委托执法协议,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4.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试点任务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附后)。

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

各试点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开展试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试点单位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事前公开。

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重大决策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决策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决策法制审核制度一、审核范围重大决策法制审核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以下情形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畴:1. 制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3. 编制财政预算、安排重要专项资金;4. 制定或者调整资源、环保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5. 推出重要的公共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或者签订重大合同、协议;6. 其他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

二、审核标准重大决策法制审核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2. 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必要,是否考虑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是否体现了社会公平。

3. 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实施方案是否具体、明确。

4. 时限性:决策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是否符合效率原则。

三、审核流程重大决策法制审核流程如下:1.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法制机构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法制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核程序。

3. 法制机构按照审核标准对决策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4.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对决策事项进行修改和完善。

5.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

6. 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7.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审核情况进行公开。

四、审核机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设立法制机构或者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重大决策法制审核工作。

具体承担以下职责:1. 对提交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初步审查;2. 对决策事项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提出审核意见;3. 对决策机关集体讨论情况进行记录和整理;4. 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5.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重大决策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2.03.28•【文号】自然资发〔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好“两统一”职责,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部署,现就全面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领域重要立法(一)加快推进重要立法。

推动构建绿色制度体系,配合立法机关制定《耕地保护法》《不动产登记法》《自然保护地法》,修改《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等。

推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制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等。

坚持以法治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规划等立法研究,促进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

(二)统筹谋划法律制度体系。

明确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用规则,实现自然资源立法从单要素向综合性转变。

坚持党中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国情,深入研究正面、反面和关联的重大问题,切实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在多目标平衡下促进自然资源立法高质量发展。

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自动更新、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党中央精神、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符合自然资源管理实践的,坚决予以废止。

开展自然资源前瞻性立法研究,加强立法储备。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为了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而制定的。

该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在终结行政执法案件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包括同意的意见、不予批准的建议、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提出修正意见、提出纠正意见、提出移送意见、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以及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制作一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其中一份留存归档,另一份与案卷材料一同退回办案机构。

接下来,第十一条强调了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二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第三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第四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第五条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说明;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六条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股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第七条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第八条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政策法规股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第九条政策法规股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第十条政策法规股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明确执法工作技术支撑机构。

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六)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陕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陕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陕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四条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本办法进行法制审核。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五)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六)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印发本系统参照执行,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也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参与审核。

法治实务:法制审核遇难题?五招化解(中国自然资源报20211210)

法治实务:法制审核遇难题?五招化解(中国自然资源报20211210)

法治实务:法制审核遇难题?五招化解(中国自然资源报20211210)作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之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提高自然资源系统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这一制度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哪些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以怎样的程序进行法制审核、职责边界如何界定等问题。

对此,业内人士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给出了应对建议。

口王学全余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决定内容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制度。

这也是《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三项制度”之一。

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自然资源部门行业管理实际,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形成一些思考,以期能进一步完善法制审核工作。

难题一哪些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的范围,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尽管国务院、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作了规定,但在基层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

例如,哪些属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哪些属于“案件情况复杂”,哪些属于“存在群体性因素,可能引发社会风险或舆情风险”,哪些属于“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等,没有量化标准,也没有一定之规。

应对建议:基层部门、承办机构对疑似此类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宜先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如果评估报告认为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则触发法制审核的必要条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应作为法制审核的参考。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问题研究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问题研究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问题研究作者:侯孟君来源:《行政与法》2019年第06期摘 ; ; ;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中央在行政执法领域推行的重大改革,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宁波试点工作在规范执法行为和提升执法质效方面成效明显,为该制度的全面推行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囿于相关理论研究较少,且实务操作指向笼统,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制度定位不清、主体责任不明、事项范围模糊、工作机制不畅等困顿。

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的新阶段,应当着力从行政执法权阶段化、法制审核主体法定化、审核范围特定化以及形塑法治建设共同体等方面,切实改进制度的实施路径。

关 ;键 ;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内部程序中图分类号:D922.1 ; ; ; ;文献标识码:A ; ; ;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6-0045-10收稿日期:2019-04-16作者简介:侯孟君(1990—),男,河南安阳人,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法制研究室副主任科员,南开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8年部级法学研究自选课题项目“行政约谈的实效性考察及保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LS2018D40。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2017年1月,宁波市在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中被确定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地方之一。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效果明显,探索出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宁波市为例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问题进行研究,能够为该制度的全面推行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与实践参考。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全文发布!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全文发布!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全文发布!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12日发布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本期小编为您提炼了这份规定的亮点内容和具体规定。

执法监督的概念规定首次对执法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职责权限和执法措施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权限和执法措施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进行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等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资料、询问当事人、勘测拍照录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报告上级或者告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或者登记手续、约谈、提出监督检查建议等措施。

基本原则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执法监督人员加大对执法监督人员和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明确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在规章层面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的法律地位。

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专业知识、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等。

亮证执法是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规范了执法证件发放、审验、注销、收回和撤销等各环节。

行政执法两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开本部门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流程、救济方式,以及执法证件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

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材料、程序等基本制度框架。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青自然资办〔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青自然资办〔2020〕60号厅机关各执法部门、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按照省纪委、省依法治省执法小组《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青法委执法组﹝2020﹞8号)要求,省纪委、省依法治省执法小组将于7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为了做好迎检准备工作,朱小川副厅长、杨站君副总督察召开会议进行了安排,请各处(局)、执法总队在迎检工作部署会安排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圆满完成检查任务。

一、检查组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三)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情况;(四)重点行业领域乱点乱象治理情况;(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问题整改情况;(六)推进减证便民情况;二、检查组检查的方式检查组将采取座谈交流、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三、迎检工作安排(一)加强对迎检工作的统筹部署为了确实做好迎检工作,由朱小川巡视员、杨站君副总督查亲自抓落实工作,行政执法法治审核制度建立情况、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重点行业领域乱点乱象治理、推进减证便民推进情况由朱小川副厅长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问题整改由杨站君副总督查负责。

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执法局牵头统筹推进迎检工作,负责联络省纪委、省依法治省执法小组落实检查工作安排。

为有效推动行政执法工作,厅成立专门工作专班,负责迎检协调及行政执法常态化建设,韩有祥、唐千里、高平利、任国佐、陈玉萍负责具体工作。

厅机关各处(局)、执法总队各司其职,抓紧补充完善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18﹞99号)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国土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我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包括:(一)执法主体。

公示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

公示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

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权限。

公示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的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

公示各类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编制并公示各类执法行为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

(七)救济途径。

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

公开局纪检部门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证。

为了确保重大执法决定符合法律和法制的要求,并减少执法过程中的滥用和不当行为,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首先,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可以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通过法制审核,可以检查执法依据的合法性,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还可以评估执法决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确保决策符合事实、合理、公正,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其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可以提高执法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审核过程需要进行公开,公众可以获取审查结果和审查文件,进一步增加了执法决策的透明度。

对于有争议的执法决定,公众可以通过法制审核制度来获得自己的权益保障,防止权力滥用。

此外,执法决策的公开可以增加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减少违法执法行为的发生。

再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审核制度的存在,可以对重大执法决定中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修正。

一旦发现执法决定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公民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申诉和维权,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还可以加强执法机关的约束与责任。

通过审核制度的存在,执法机关在决策时需要经历严格的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核,从而增强了执法机关的自律性和责任感。

一旦执法决定违法或不当,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推动执法机关更加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总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审核制度,可以确保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增加执法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强了执法机关的自律性和责任感。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将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打造有为法规建设清廉法规——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七五”普法注重制度建设

打造有为法规建设清廉法规——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七五”普法注重制度建设

“七五”普法国土资源ZHUANTIBAODAOLAND&RESOURCES33专题报道自“七五”普法活动开展以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依法行政为目标,打造有为法治、建设清廉法规,书写普法工作新篇章。

一、主动作为,敢于担当,打造“有为法规”“七五”普法期间,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部门改进以往被动式工作状态,从“要我做”提升为“我要做”,主动服务,当好参谋,把握原则,敢于担当,把好门,守好关。

通过开展各类法制审核专题讨论会、典型案件分析会、重大事项集体会审会等方式来有效解决系统内业务科室和下属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难点、堵点问题。

为各类重大、疑难问题解决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法制保障。

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国土资源局的依法行政能力和业务水平,有效降低了重大事项的撤销和败诉风险,切实发挥了法规部门的牵头、引领作用,开创了“有为法规”的新局面。

二、强化制度建设,建设“清廉法规”为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法律意识,按照局党委、纪委关于建设“清廉国土”的总要求,认真抓好“清廉法规”的具体事项,有效避免失职、渎职案件的发生。

1.通过建立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强化事前监管。

为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预防失职、渎职案件发生,义乌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6月11日制定了《义乌市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试行)》(义土资发〔2018〕77号),办法列明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审核流程、审核事项清单,落实了审核责任。

2018年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部门已审核各科室提交的法制审核件343件。

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强化行政执法事前监督制约防范和化解行政风险,有效避免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事件的发生。

2.通过建立信访案件评查制度,强化事后监督。

为提升全局工作人员的执法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事后监管体制,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信访案件评查实施方案》(义土资发〔201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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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对拟作出的国土资源重大行政处罚等决定,在进行集体讨论和上会研究之前,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书面审查的过程。

第三条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须经法制机构审核:
(一)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
(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
(五)作出的行政执法可能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机构或业务科室报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情况说明;
(二)拟定的决定书文本;
(三)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法制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以及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

第六条执法机构或业务科室送审材料齐全的,法制机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执法机构或业务科室应当在2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第七条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亮证执法情况;
(三)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制机构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第八条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视情节作出处理:
(一)认为属于本局执法权限,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超越本局执法权限、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意见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法制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书。

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分管
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法制机构、执法机构或业务科室各留存一份。

第十条执法机构或业务科室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法制机构申请复核,法制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经复核,执法机构或业务科室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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