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XX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XX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为推动我城区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函(2022)18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推进全城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整体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工作任务和进度要求(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强化事前公开。
2022年6月底前,城区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省和XX市行政执法机关的统一工作部署,统筹开展本部门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公开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以及机构职能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鼓励采取佩戴行政执法证件的方式,做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2022年10月底前,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及服务窗口要按规定设置和完善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和服务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
城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公开执法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定前,应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人员。
明确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
初次从事行政检查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明确审核范围。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
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4.规范审核程序。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
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三项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依法受委托的机构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由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检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在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提请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的事项,由厅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组织实施法制审核。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审核主体第五条厅法规处负责全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由法规处牵头组建法制审核小组,以小组集体讨论的形式,具体负责全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法制审核小组成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背景或法制工作经验,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必要时,可配备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对情况比较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风险相对较大,或涉及金额相对较大的审核事项,应当由至少一名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参与审核,与小组其他成员共同出具审核意见。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脂肪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平政办字〔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主要包括:(一)行政处罚决定:拟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案件;(二)行政许可决定: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涉及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采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可能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行政许可决定;(三)行政强制决定:拟对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关闭、取缔等行政决定的;对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强制拆除的;查封扣押冻结标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五)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四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制意识的逐渐加强,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
在这一大背景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成为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公民权益:通过法制审核,可以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防止因个人主观偏见或利益驱动导致的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促使执法者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事,保障法律的公平性,进而维护社会公正。
3. 预防行政违法: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产生,降低因不当执法导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三、当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1. 审核标准不明确:当前法制审核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存在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差异。
2. 审核程序繁琐:部分地区的审核程序过于繁琐,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影响执法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法制审核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部分审核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措施1. 明确审核标准:制定统一、明确的法制审核标准,确保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简化审核程序:在确保法制审核质量的前提下,简化不必要的审核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3.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法制审核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发生。
4. 加强人员培训:对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确保其能够准确、高效地完成审核任务。
5. 引入信息化技术: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电子化法制审核系统,实现审核过程的在线监控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绍司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绍司发〔2021〕22号市局各直属单位及局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市司法局制定了《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司法局2021年12月8日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局法制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市司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法制监督处作为局机关的审核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具体工作,履行法制审核职责。
在法制审核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目录清单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1.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的;2.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3.没收个人三千以上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没收机构二万以上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4.经过听证程序的;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法制审核情形。
三、审核程序(一)送审阶段行政执法事项承办处室在调查终结提出处理意见后,对依法需要法制审核的,应将处理意见及案卷材料送法制监督处审核。
《2024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决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透明度,法制审核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特别是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法制审核制度更是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涵、意义及其实施现状,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涵与意义1. 内涵: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专门的法制机构或人员对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2. 意义:(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公信力;(4)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建立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审核主体:由专门的法制机构或人员负责审核工作,确保审核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2. 审核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
3. 审核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最终审查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4. 审核标准: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对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全面评估。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1. 审核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标准存在差异;2. 审核过程不够透明,公众参与度较低;3. 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影响审核质量;4.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导致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处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三条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第四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第五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六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第八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第九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第十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应急政法〔××〕××号)等规定,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处罚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市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牵头成立法制审核小组,对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法制审核小组人员构成可以包括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专家。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一)行政许可类1.撤销行政许可的;2.其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3.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6.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类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3.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
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都明确强调,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成效显著长期以来,全国各地各部门在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方面,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构建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制度框架。
早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主要限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且在审查内容、方法、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决定》出台后,各地各部门普遍印发了有关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有力地推动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但一般只是在总体上提出宏观要求,缺少具体内容,以及如何落实的相关条款。
《纲要》印发前后,各地陆续出台规范性文件,逐步构建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框架。
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全国率先以省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和原则。
界定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纲要》印发前后,各地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由最初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一步扩大到了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市卫生计生委的文件中,都是先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整体范围,再逐条明确了具体范围。
对审核范围的规定既有定性的规定,也有定量的规定,主要以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审核制度为主。
省级政府一般用定性规定的方式限定审核范围,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浙江省;但也有例外,江西省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分条明确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和重大行政征收决定的范围。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市城市管理局有关科室、单位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和案件运转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包括:日常巡查、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制作行政决定书、法律文书送达、执行等;局法制科负责重大执法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局执法监督科负责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执法支队内部运转完毕后,送局法制科审查。
法制科审查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执法支队根据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结果,作出执法决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执法案件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对公民没收价值五千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价值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2、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3、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1、查封、扣押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2、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3、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4、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等。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局会议(指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重大案件审核会议)集体研究或局领导签发前,由备案审查科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局法律顾问共同参与。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业整顿或停止执业的;(二)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三)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产的价值数额相当于第(二)项规定的;(四)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五)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并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S)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四)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执法承办科室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S)相关证据;(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二)基本事实;(S)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四)调查取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执法承办科室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和《XX市即墨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具有承担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相关执法承办科室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事前内部执法审核的活动。
第五条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法制审核工作,对相关科室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按照省住建厅要求的不少于行政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从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承担法律审核业务。
住建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孙元鹏副组长:王心亮组员:李年启(住建局法律顾问)、具有执法证的各科科长等。
第七条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法学理论研究和综合运用能力。
第八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对外作出决定:(一)法律适用有异议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二)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三)加重、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四)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五)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六)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七)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八)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决定;(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决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日照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行政权力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第三条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再提交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科室不再进行法制审核,同时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报请法制分管负责人作处理决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立案、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结案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审核程序由执法科室自行制定。
法制审核科室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章审核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四)查封场所,查封或扣押设施、设备、器材、物品、原材料、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五)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措施;(七)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八)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法制审核科室应当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包括执法类别、事项名称、适用情形、事实依据等。
第七条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向法制审核科室提交以下材料:(一)拟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二)拟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调查取证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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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规范我乡调查系统依法行政,提高统计执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条依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材料向相关工作管理部门提交。
第三条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五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八)程序是否合法;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第七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人员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不属于沈阳调查系统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沈阳调查系统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部门。
第九条办案人员对相关工作管理部门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
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办案人员对相关工作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复核;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疑难、争议问题,可向辽宁调查总队法规制度处或市政府法制办咨询。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审核、队领导批准后,由办案人员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造成行政赔偿或补偿的,对负有故意或重大行政过失的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依法追偿。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误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妙皇乡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