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物试生产(运行)许可
15个工作日
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5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
除噪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期限为7个工作日外,其余均为2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4、《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9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第二十八条
10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许可
20个工作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1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12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转的许可
20个工作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二、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1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陈邓松、揭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邓松、揭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7【案件字号】(2019)粤行终8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邓松;揭阳市人民政府;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陈邓松揭阳市人民政府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陈邓松【当事人-公司】揭阳市人民政府揭阳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葛志坚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李伟东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葛志坚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李伟东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葛志坚李伟东【代理律所】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邓松;揭阳市自然资源局【被告】揭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是行政复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揭阳市人民政府不予采纳陈邓松的部分复议请求,结果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行政复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揭阳市人民政府不予采纳陈邓松的部分复议请求,结果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本案中,被占用的土地是由村集体出租的集体土地,而非陈邓松拥有物权的土地,陈邓松与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是否履行查处职责之间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陈邓松无权就该局的查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其提出的“责令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对陈邓松的举报事项进行查处"这一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揭阳市人民政府对该复议请求不予采纳,结果符合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妥。
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
un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一、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依据《三定方案》)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保证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
研究制定与国家、省土地管理法规衔接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3、依法对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国土资源案件的裁决、复议、诉讼工作,承办有关国土资源案件的来信来访工作。
4、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6、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7、负责全县土地的分等定级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备案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9、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0、履行测绘管理职能并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关内设股室队所及工作职责1、根据《三定方案》设置6个股室:办公室职责:负责掌握本单位全面情况,协调各部门间工作,上报下达,反馈信息,督促查办搞好调查研究;负责起草本局的综合性文件及有关文字材料;负责组织承办本局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文字处理﹑印鉴﹑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处理行政事务﹑机关事务﹑日常接待工作;负责全局的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工作;承办局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
执法监察局(监察大队)职责:负责对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规划﹑计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土地登记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土资源的信访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2022年国土资发(2022)24号文件
2022年国土资发(2022)24号文件2022年国土资发(2022)24号文件一、前言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国土资源环境,积极推进国土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经国土资源部党组研究决定,印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办法》。
二、总则本办法合用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行为,包括国土利用、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
三、国土利用(一)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1. 国土利用总体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承载能力以及生态保护需要,制定和实施的国土空间结构调整、构建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基础性文件。
2. 国土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划、空间规划等要求,并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1.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原则,确保土地价值最大化并保护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2. 土地使用权出让需要经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并应当按照像关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土地征用和补偿1. 土地征用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2. 对于土地征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赋予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收人。
四、矿产资源管理(一)矿山规划和设计1. 矿山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当地资源环境特点和规划要求,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科学、高效的采矿方法;2. 矿山规划和设计应当依据相关土地利用规划,尽可能减少土地开采对当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矿产资源权益的确权和管理1. 矿产资源权益的确权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建立健全的权益确权、评估、登记等制度;2. 矿产资源权益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巡查、评估、处置等制度,有效维护矿产资源权益。
五、其他规定(一)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服务指导制度、纠纷调解制度等,开展公益性服务。
(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严格打击。
国土局职能职责
国土局职能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是县政府负责全县土地、建设用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县土地管理的具体方针、政策和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订全县土地管理事业发展战略,预测中长期各类用需求情况,探索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办法。
(三)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县土地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定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及全县土地调查计划,组织和监督宗地价格,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地籍档案制度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监督执行地籍管理技术规程。
(四)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县土地总体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复垦开发规划、计划,并按计划管理程序上报下达,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主管全县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占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核、征地、划拨建设用地,按照权限,承办由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
(六)管理土地市场,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规范土地市场,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做好有关土地规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并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工作。
(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八)负责全县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土地管理干部培训,做好土地管理信息工作。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的若干意见-揭府办〔2018〕67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的若干意见揭府办〔2018〕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土地征收储备供应管理工作,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全面落实集约节约高效用地,探索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径,开创城乡发展新局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规范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组织实施,落实细化责任分工(一)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共建共享的经营理念,以“大区块、成组团、成片区”综合开发模式,激活存量、增加储量、扩大总量、优化供应为目标要求,做到应储尽储,快供优供。
(二)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以下简称“三符合”,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简称“两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拆、统一收储、统一供地、统一开发。
(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土管委”),对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涉及的土地储备规划、储备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调整、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方案、土地供应方案、项目用地申请准入等重大事项实行集体会审,议事规则参照《揭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见附件1)制订。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的统筹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土地征收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调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审核报批,负责将已征收土地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交付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储备,负责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揭阳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揭阳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6•【字号】揭府办[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揭阳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揭府办〔2013〕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全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揭阳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陈东(市长)副组长:陈澄民(副市长)成员:邱伟泽(市政府副秘书长)柯群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秦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彭锦清(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岳泉(市监察局局长)邱辉盛(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王全录(市水务局局长)刘佑知(市林业局局长)陈洁辉(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刘小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林利潮(市公安局副局长)陈若波(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创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胡壮国(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谢真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卢炎标(市农业局总农艺师)陈楚鑫(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林映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黄勇东(揭阳供电局副局长)吴俊材(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分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电话:8263234,传真:8228418),负责例行督察整改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柯群坚兼任,副主任由吴俊材兼任,人员从市监察、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抽调组成。
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6日。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保护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相关行政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侵占、盗掘、滥用、窜改、滥用、擅自开发、贩卖、毁损以及利用国家所属或者受国家保护的国土资源所犯,行政司法机关有权依
法处罚的行为。
第二章查处责任
第三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国家国土资源部门率先开展,确认违法行为后,向行政司法机关转交查处。
第四条国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展违法查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可能构成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经确定构成国土资源违
法行为后,应及时向行政司法机关报告。
第六条查处案件时,行政司法机关应当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公明的原则办理。
应当按照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办理,确定涉及到的具体内容,依法做出查处决定。
第七条根据查处案件的情况,行政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
做出行政处罚,依劳动者受益人原则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国家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司法机关对本规程的解释,具有最终解释权。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明确执法工作技术支撑机构。
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六)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
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县级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一)承担保护与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定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计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县级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县级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
(四)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查处理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交汇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
确保规划规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负责未利用地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
开展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专项调查,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拟订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监督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
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定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计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县级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县级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
范本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查处理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交汇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
确保规划规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负责未利用地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
开展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专项调查,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拟订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监督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承担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有关管理工作,承办报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及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土地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偿工作。
国土资源局机关岗位职责
国土资源局机关岗位职责
国土资源局是国家权威的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其职能涵盖了包
括土地、矿产、水资源、海洋等领域。
其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具
有重要作用。
国土资源局机关岗位职责主要包括:
一、政策研究和内外联络
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核心机构,国土资源局需要对现行政
策的实施效果以及未来政策落地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同
时还需要与相关机构建立协商和联系渠道,促进资源利用和保护两
方面的平衡发展。
二、行政管理和服务
国土资源局机关需要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制定专
业标准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内部管理,推进绩效评估等工作;也需
要为社会大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传递渠道、协助各地开展科普宣传、为公众咨询和投诉提供解决方案等。
三、数据收集和分析
为了管理和规划资源利用,国土资源局需要掌握丰富的资源开
发数据和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局机关的职责之一就是收集和分析相
关数据,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四、法规制定和监管
作为负责资源管理的机构,国土资源局需制定并监管各种资源
相关的法规、规范和制度;同时,还要监督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维持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五、财务预算和绩效考核
国土资源局机关部门需要制定规范的预算和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持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总之,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核心机构,国土资源局机关负责管理多个领域的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开发原则,以更好地推进全国资源管理和利用的发展。
自然资源局部门职责范本
岗位说明书系列自然资源局部门职责(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82792自然资源局部门职责Department of Natural Resources Bureau Duties说明:为规划化、统一化进行岗位管理,使岗位管理人员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与明确责任制,特此编写。
自然资源局部门职责(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政务督办、新闻发布、舆情应对、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科。
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
开展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负责自然资源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统筹协调调研工作,组织协调调研课题的评审、交流和成果转化。
负责综合性政策文件的会签、会审,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三)政策法规科。
承担自然资源管理方面重大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
开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承担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
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2012年7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全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在本实施办法基础上细化实施标准。
第五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细化自由裁量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三)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四)违法情节与罚款具体标准相适应,减少自由裁量幅度;(五)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的,下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清单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清单》本书作者:编委会图书册数:全四册出版社:中国知识出版社定价:998元现价:450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清单》本店是实体店,坚决抵制各类盗版、劣质图书及附件,严格控制图书进货渠道,遵守国家新闻出版、发行的相关规定,直接从经过国家出版发行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出版社进货,与国图、中华书局、三联书店、商务印书馆、人民文学、上海古籍、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中国社科、社科文献、电子工业、机械工业、化学工业、科学、法律、上海外教、北大、清华、人大、复旦、武大、南大、广西师大、北京出版集团、浙江少儿、江苏少儿、21世纪、作家、春风文艺、长江文艺、接力、漓江等全国知名的300余家出版社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所采购的图书均经所在地图书市场审读办公室审读合格后,方上市发行,100%正版、优质,订购速度快,数据提供及时,加工全方位,能全面符合客户的需求。
公司经营的图书科目品种齐全,涉及学科面广,涵盖文学、文化、教育、体育、科技、历史、工具图书、艺术、哲学、语言、政治、经济、学术专著、工具书及其它社科综合类图书等。
经营风格全方位,适合各文化层次读者学习和阅读需要。
内容介绍:商品简介商品编码:pdf86321出版社:中国知识出版社册 数:作者:编委会出版时间:2012年9月印刷时间2012年9月isbn:版次:第一版装帧:精装纸张:胶版纸印次:第一次页数:正文语种:中文开本:16开目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清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清单第—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概论第一章国土资源管理与依法行政第二章国土资源违法与行政执法第三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第四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第五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职权与行为第六章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第七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程序第八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督第二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第—章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概述第二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宪法依据第三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国家法律依据第四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政法规依据第五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规章依据第六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各地方法规及行政规章依据第七章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其他法律依据第三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权力清单第—章行政许可概述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管辖与受理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第四章土地使用与转让许可权力清单第五章探矿采矿权登记与转让许可权力清单第六章单位资质审批权力清单第七章费用减免审批权力清单第八章其他项目许可权力清单第四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第一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概述第二章田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类型及设定原则第三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管辖及施行程序第四章土地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第五章矿产资源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第五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征收权力清单第一章行政征收概述第二章行政征收的行为第三章行政征收的程序第四章土地管理的行政征收权力清单第五章矿产资源管理的行政征收权力清单第六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确认权力清单第一章行政确认概述第二章探矿采矿权评估行政确认权力清单第三章矿业权出让转让评估确认权力清单第四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案权力清单第五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权力清单第六章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权力清单第七章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评审行案权力清单第七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强制权力清单第一章行政强制概述第二章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第三章土地管理中的行政强制权力清单第四章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行政强制权力清单第八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合同权力清单第—章行政合同概述第二章行政合同的缔结与救济第三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权力清单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权力清单第九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监督检查权力清单第一章行政监督检查概述第二章土地资源行政监督检查权力清单第三章矿产资源行政监督检查权力清单第十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他行政权力清单第一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规划权力清单第二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奖励权力清单第三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调解与裁决权力清单第四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征用权力清单第十一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责任清单第一章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第二章违法行政法律责任第三章国家法律中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第四章行政法规中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部门规章中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其他法规中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第一章行政执法责任制概述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制产生动因及立法现状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原则从功能第四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状第五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构成及运行机制第六章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第十三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案例第十四篇相关法律法规巨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宗旨让客户“买得放心、买得开心”是本公司的一贯服务宗旨,而且,我们也会始终将这一宗旨贯彻到底,并赋与其更丰富的涵义。
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项、依据、标准一览表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不建立防灾预案制度,不向指定的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资料的;不对矿区范围内的危岩、危坡、开裂带、沉降区和塌陷区设置警示标志的;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破坏矿区地质环境的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无证采矿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以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越界开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责令退回批准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可并处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揭府函〔2022〕139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函〔2022〕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揭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23日揭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原则,即坚持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
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一、自然资源管理国土资源局作为自然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执法职责主要包括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具体包括对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维护。
国土资源局依法制定自然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对各类土地利用项目进行审批、监督和检查,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自然资源管理方面,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要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采矿、乱伐滥砍等行为,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同时,国土资源局还要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进行查处和处理,保障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二、土地利用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土地利用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局要对各级各类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审核、批准和监督,确保土地利用的合法合规。
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要对违法违规的土地利用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和合理开发。
三、国土空间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对国土空间进行合理布局和科学规划,保障国土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局要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审核、批准和监督,确保国土空间的合法合规。
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要对违法违规的国土空间利用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保障国土空间资源的合法利用和合理开发。
四、矿产资源管理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土资源局要制定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管理规定,对各类矿产资源项目进行审批、监督和检查,确保矿产资源的合法合规开发和利用。
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要对非法采矿、超采、乱采、偷采等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保障矿产资源的合法开发和保护。
五、土地资源管理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对土地的确权登记、土地转让、土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
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一、国土资源规划管理1.组织编制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
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需求,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和利用国土资源。
2.统筹协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
制定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开发利用活动。
3.计划和管理土地资源。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土地利用审批和核实,实施土地管理制度。
4.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特殊开放区域的土地资源管理。
制定特区土地利用规划,并指导特区的土地使用。
5.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
制定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空间规划,指导保护区的管理和运行。
二、国土资源监测监管1.国土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
负责对国土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掌握和分析国土资源的现状、动态和质量。
2.土地利用监管。
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矿产资源勘查和管理。
组织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矿区和矿权,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活动。
4.水资源调度和管理。
负责水资源的调度、分配和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5.防灾减灾工作。
参与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指导和推动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减灾工作。
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建设与政策研究1.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
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
2.政策研究和推广。
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的创新和发展。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1.参与国际合作项目。
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项目,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交流与学术研究。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国土资源管理的学术发展。
五、部门管理和监督1.部门内部管理。
负责国土资源局内部的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2.对下属机构的管理和督导。
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确保工作的顺利执行。
综上所述,国土资源局的主要工作职能职责包括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监测监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建设与政策研究、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部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0年1月8日起施行
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3、《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4年6月29日起施行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
1、《印发关于支持山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2]89号
2、《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69号
11、《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237号
12、《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土地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1999]433号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9年10月30日起施行
5、《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6、《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7、《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6、《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5、《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6、《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地质矿产部、财政部 地发[1987]289号
7、《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
1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自1994年3月26日起施行
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颁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6、《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2月12日起施行
7、《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2月12日起施行
8、《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2月12日起施行
国土资发[1999]99号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财综字[1999]117号
3、《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124号
4、《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2]93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8、《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
1、《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类 别
名 称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7、《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1年7月27日起施行
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自1999年4月28日起施行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的通知》
国发[1996]18号 ,自2005年6月25日起施行
部门规范性文件
1、《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8、《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5]175号,2005年8月31日发布
9、《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品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66号,2006年7月25日发布
10、《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