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物业公司服务标准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鲁质监标发〔2011〕275号
关于批准发布《物业服务规范》
系列山东省地方标准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物业服务规范》系列地方标准报批稿已经审查,现批准发布为推荐性地方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DB37/T 1997.1—2011 《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DB37/T 1997.2—2011 《物业服务规范第2部分:中小学物业》DB37/T 1997.3—2011 《物业服务规范第3部分:高校物业》DB37/T 1997.4—2011 《物业服务规范第4部分:医院物业》DB37/T 1997.5—2011 《物业服务规范第5部分:写字楼物业》DB37/T 1997.6—2011 《物业服务规范第6部分:商场物业》DB37/T 1997.7—2011《物业服务规范第7部分:工业园区物
业》
附件:《物业服务规范》系列地方标准(标准文本不随文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批准发布物业服务通知
抄送:省标准化研究院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1年12月14日印发
校稿:马晓鸥。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简介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简介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隶属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山东省计量技术研究及检定、校准和检测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全省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目前有三大园区,分别是千佛山园区、力诺园区和建设中的德州园区。
全院建筑面积约45000平方米,预计到“十二五”末资产总值将达到4亿元。
主要承担职责:1、建立和维护全省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2、进行量值传递,开展检定、校准;3、开展计量产品的型式评价;4、受省局委托,进行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员考核;5、受计量行政部门委托,进行监督和计量标准比对;6、受计量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7、开展委托检验,计量技术咨询,进行计量技术研究。
现有专业技术人员264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74人,正高级技术职务20人,博士9人,硕士62人,从事国际建议研究的专业人才10余人,全国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18人,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13人,各类考评员120余人,国家级命题专家10人,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1人,国家质检总局优秀中青年专家1人,国家质检总局学术技术骨干2人,第四届山东省优秀工程师1人,全省质监系
统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人,全省质监系统首席检测师2人,山东省质监系统青年岗位标兵1人,山东省质监系统青年岗位能手3人。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作者:来源:《居业》2018年第02期鲁质监量便字[ 2017 ]372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 2017] 14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现就做好我省新时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公开我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为方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送检,省局将在山东金质网上向社会公示全省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全部资质能力。
各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要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
二、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全省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对辖区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时完成计量检定工作任务。
对已具有资质能力的强制检定项目,不得拒绝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三、建立健全强检计量器具备案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
山东
省人 民 政府 网 站
—
山 东 省 审 计 厅
关于印发行
各市审 计局
处 罚 裁 量基 准 的 通 知
〔 〕
鲁审法字
,
号
,
厅属 各 单 位
:
发给你们
请遵 照 执 行
自
。
为 了 规 范 行政 处 罚 依 法行政
、
自 由
裁 量权
、
,
促进
本基 准 有效期 至
年 年
月
。
日
起 施行
,
合 理行 政
,
保 护公 民 根据
朽 政府 郃
—
丨
、
丨
—
山 东 省 质 量技 术 监 督 局
关于 印 发 山 东 省 质量技 术 监 督 行政 处 罚 裁 量 权适 用 规则 和 行 政处 罚 裁 量基 准 》 的 通 知
《
鲁质监 法发
各市 局
、
〔
〕
号
裁 量权 适 用 规 则 和 行 政 处 罚 裁
量基准
省局 稽 查 局
《
、
省 纤 检局
:
现将
山 东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政 处 罚
裁量 权 适 用 规 则 和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 印
发给你 们
,
请遵照 执行
自
。
山 东 省 质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月
日
。
本文 件
年
月
日
起施行
,
有
年
年
月
日
效期 至
年
月
曰
印发
)
附件
1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ARSFS系统用户名和密码(2021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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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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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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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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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会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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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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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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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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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地震台站编码规则》等33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2017年第14号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地震台站编码规则》等33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14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山东省地震台站编码规则》等33项山东省地方标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DB37/T2978-2017表面活性剂型温拌沥青混合料技术规范2017-10-252017-11-253樱桃谷肉鸭饲养标准2017-10-252017-11-255DB37/T3003-20172017-10-25 2017-11-257DB37/T3023.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部分:甲酸离子色谱法2017-10-252017-11-259DB37/T3023.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部分:氯乙酸离子色谱法2017-11-2511DB37/T3024-2017高速公路入口自助发卡操作和管理规范2017-10-252017-11-2513DB37/T3026-2017土工合成材料四向拉伸塑料土工格栅技术要求2017-10-252017-11-2515DB37/T3028-2017化妆品中8种磺胺类抗生素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017-10-252017-11-2517DB37/T3030-2017化妆品中斑蝥素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17-10-2519DB37/T3033-2017化妆品中富马酸二甲酯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2017-11-2522DB37/T3035-2017化妆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和叔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测定气相色谱法2017-10-25 2017-11-2524DB37/T3037-2017化妆品中乌头碱及其盐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017-10-252017-11-2526DB37/T3039-2017化妆品中溴硝丙二醇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2017-10-252017-11-2528DB37/T3041-2017饲料中磷、硫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2017-10-252017-11-2530DB37/T3043-2017饲料中盐酸吗啉胍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17-10-252017-11-2532DB37/T3045-2017苦楝栽培技术规程2017-10-252017-11-25。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简介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简介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SDQI)成立于1980年,隶属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集检测、科研、标准制修订于一体的第三方综合性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司法鉴定、产品认证、企业公众委托等各类检验,进行检测设备研制、产品标准制修订、检测方法研究等科研开发,并为各类企业、检验机构提供专业的检测技术培训和优质的质量咨询服务,是全国质检系统I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目前山东省内检测范围最广、综合实力最强的专业化、科研型公共检测服务平台,是山东质检“一个核心、三大高地”的龙头。
目前,该院建有三大实验基地,拥有国家包装产品质检中心、国家加工食品质检中心、国家装饰装修材料质检中心、国家节能产品质检中心,拥有国家低压电器元件及成套开关控制设备质检中心、国家消防及阻燃产品质检中心、国家石油化工质检中心(筹建)7个国家级质检中心,设立山东省低碳与节能检测评估技术中心、山东省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评估中心等5个省质检中心和山东省材料化学安全重点实验室1个省重点实验室,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
该院资产总量达6.3亿元,实验室面积达6万余平方米,配备了国内外各类先进检测仪器设备5000余台(套),原值达1.73亿元。
该院始终坚持“人才兴检”的发展战略,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致力于为员工施展才华搭建平台、为人才实现价值创造环境。
目前,该院已打造了一支由14名研究员和40名高级工程师领军、以16名博士和128名硕士为骨干、总数为492人的专业化人才梯队。
人才团队中,有山东质监系统首席检测师2名、山东质监系统十佳技术标兵3名。
该院的检验能力覆盖食品、电器、节能、消防、装饰装修材料、机械、包装、材料分析、油品化工等领域5000多种产品,是目前全省检测能力范围最广的技术机构,拥有36类产品的食品市场准入(QS)检验、27类工业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5种产品CCC认证检验、11种产品节能认证检验、7类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验和2类司法鉴定检验等资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建立全省特种设备安全专家检查制度的通知-鲁质监特字[2014]111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建立全省特种设备安全专家检查制度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建立全省特种设备安全专家检查制度的通知(鲁质监特字〔2014〕111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促进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专家检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专家检查制度的重要性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专家检查制度是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是质监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监管职责的重要途径,对及时发现和整治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具有重要作用。
各市局要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专家检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主体责任,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专家检查制度(一)安全检查专家聘任与管理安全检查专家从多年从事特种设备行业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择优选择。
专家由省局聘任,实行动态管理,聘用周期两年。
专家的日常管理及考核、使用,委托省特种设备协会承担。
(二)安全检查专家组组成省特种设备协会根据省局下达的检查工作任务,针对每家企业情况,从特种设备安全专家库中按专业特长选定2-3名专家组成检查组。
(三)检查方式及内容在检查前3天由省特种设备协会负责通知被检查单位,每个被检查单位的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鲁质监监发[2012]174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质监监发〔2012〕174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提高监管有效性,促进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山东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提高监管有效性,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明确由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分类管理。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计量器具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质监部门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和实现程度,在对企业分类的基础上,为履行产品质量监督职能、合理配置资源所实行的综合监督管理模式。
第四条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步实施、科学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3.07.01•【字号】鲁人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20号)各市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在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中,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并于今年开始试点。
二、考试时间暂定为2003年9月21日8:30至11:30,考场设在济南(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评审工作于10月份进行。
三、报名时间为7月15日至8月15日。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市以下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
四、考前培训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组织实施。
开展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
各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要切实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三年七月一日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全省质量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1.doc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1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工作,提高行政许可质量,加强证后监管,结合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许可改革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地核查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证实地核查、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计量类行政许可现场考核、特种设备类行政许可现场评审等。
第三条省局负责制定和修订实地核查观察员制度,并对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观察员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局负责观察员的选拔、推荐和日常管理。
市局观察员需向省局备案。
第四条市局负责建立观察员工作档案,并加强对观察员的管理考核。
第五条观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职公务员和在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熟悉质监业务和审查、监管要求,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四)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2年以上。
第六条观察员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一)负责观察实地核查情况,监督审查组和被核查单位行为;(二)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及时向市局和省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许可办”)反馈被核查单位实地核查情况;(三)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被核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为证后监管提供信息;(四)不干预审查组实地核查工作,不参与具体核查工作,不参与审查组审查结论的评价;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专题报告市局和省局许可办;(五)观察员应当签署《实地核查观察员承诺书》(见附件1),遵守观察员行为规范。
第七条省局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工作,由被核查单位所在地市局委派观察员。
第八条市局应当根据《实地核查计划》及时委派一名观察员,出具《实地核查观察员派遣通知书》(见附件2),并及时告知被核查单位、审查组和被核查单位所在县(区)局。
市局应当为实地核查观察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开展 一次 ;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产 品质量监
督工作 的需要 ,不定期组织开展 。 第 四条 省 局 负责 省 级监 督 抽查 工 作 的统一 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包括制定 监督 抽查相关管理制度 ;编制监督抽查计 划 ;接受并处理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 的异 议 ;汇总 、分析并通报监督抽查信息相关信 息 ;指导 、监督市局 的监督抽查 后处 理工作 和检验机构承担 的省级监督抽 查 | 【 作。 受省局委托承担省级监督抽查工作 的 检验 机构 ,负责抽检工作 的具体实施 。包
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 照执行 。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 0 1 6 年 1 2 月 1日
山东 省产 品质量监督抽 查工 作规范
第 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 山东省产 品质量监督
和 国产 品质量法 >办法 》 《 产 品质 量监督 抽查 管理办法 》等有关 规定 ,制定本工作
况 、质量状况 、监督抽查依据 、拟抽 查数
量及检验费用预算 等 。 第七条 定期 实施 的监督抽查 ,省局
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的 5日 前 向有 关检验机
构下达监督抽查计划 。
不定期实施 的专项监督抽查 。省局根
据产 品质量监督工作 的需要 ,随时下达 专 项监督抽查计划 。
按 照省局 下达的抽查计划 抽封样 品 ;检验 抽查产 品的质量 ;向被抽查企业送达检验 结 果 ;协 助省 局进 行监 督抽 查异 议处 理 ;
规范 ( 以下简称 《 规 范》 ) 。
山东 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2 0 1 7年第 2 期
抽查 ( 以下 简称 省 级监 督抽 查 )及 国家 、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
包括 检 验项 目
、
检验 依 据
、
抽 查 重点 产 品 目 录 布和 产 品 结构 等
案
,
的 基 础上
结 合 我 省 产业 分
检 验方 法 标 准等
(
,
以 及社 会关注 的产 品 质量热点
七
)
(
包 括 产 品 实物 质 量 判 定 原
)
;
制 定 年 度 监 督 抽 查 计 划 并 报 国 家 质 检总 局 备
。
省 级 监督 抽 查
的 协调配 合
工作等
。
,
抽 查 不合 格 企业 后 处 理 及 其他 相 关
督 抽 査 和 不 定 期 实施 的 专项 监督 抽 查 两 种
定期
东省人 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
i
^
f 得向 被查企业收
,
(
三
)
企 业 规模 划 分
;
取 检 验 费用
所 需 经 费 由 省 级 财 政专 项 列 支
S
D P R
—
—
山 东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
关于 印发
《
山 东 省 产 品 质 量 监督 抽 查
〔
、
工 作规 范 》 的 通 知
鲁 质 监监 发
各 市 质量 技术 监 督 局
为了进
《
一
〕
号
、
相 关 检验 机构
:
步规 范 省 级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工 作
,
不 断提高 工作质 量
,
,
省局 对
,
主要 包 括
(
:
《
山 东省 产 品 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攻坚克难 全力帮扶灾区重建
他 们还 充分 利 用 中国产 品 质量 电子 监 管 网 、 山东金 质 区域 监 管信 息 系统 和 企 业 质
量安全管理 信息系统
位 “ 三
一
体” 电子 监管网 , 加 强 对食品 、 特种设 备企业 以及
钢筋 、 水 泥 、 电线 电缆 、 农 资 、 危险化学 品等灾 后 重 建物 资获 证 企 业 的 监 管 , 确
捐物 。 他们选派 多名思 想过 硬 、 技 术精湛的特种设 备专家和 业 务骨干 , 组 建
了赴四 川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 , 紧急拨付 了 5 0 万 元装备采购经 费, 全面加
强 了组织领导和后勤保障 。
按 照 中央要 求 , 山东 省要 为绵 阳灾 区提供 6 万 套约 1 3 5 万 平 方米 的 活 动板房 、
足 当前搞整治 , 着 眼长远 搞整治 , 深入调
查摸底 ,
从 质量 、
标准 、
计量 、
认 证 等方
面积极为企 业 排忧解难 , 帮 助 他们 整改提
高 、 规范发展 。 此 外 , 该局还组织开 展 了
服装和汽车刹车 片等专项执法检查 , 认真
做好 国家质检总 局确定的 3 9 个重 点区域
专项 整 治 工 作 。 截 至 目前 , 全 省 1 2 4 0 家 5 类产品生产企业 已经 10 0 % 建立 质量档
2 万 顶帐 篷 。 为保障这 些救 灾物 品的 质量 , 山东省 质量技 监 局组 织 业 务骨干 在全
省范 围内进行调查摸底 , 迅速掌握 了生产加工 救 灾物资企 业 的基 本情况 , 重 点加
强 了对板材 、 帐篷及 活 动板房等生产企 业 的监督检查 , 督促企业 严格按标准组 织
生 产 , 严格 实行 出厂 检验 , 做 到 “ 企 业全 备案 、 产 品全 登 记 、 检验 全记 录 ” 。 同时 ,
关于《山东省强检计量器具备案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关于《山东省强检计量器具备案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企业需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点击“计量”,左下角进入企事业单位入口操作。
整体流程:企业注册—登录—在台账管理中建立台账—在检定申请中选择需要检定的强检器具—在已申请中查看申请进度(检定机构同意后即可送检)一、首次注册企业用户初次登录要首先进行企业注册,设置并保管好账号密码,若为政府单位等无营业执照,则营业执照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名为现行有效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注册完成的用户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登录(请牢记密码)。
特别注意:企业注册时的所在地区县与行政审批部门相关联,例如注册时填写的青岛市高新区,则检定申请时会提交到青岛市高新区质监部门进行审批。
个人用户可用个人身份证进行注册登录。
二、建立计量器具台账:1.点击“新增”后出现新增界面,按界面要求如实填写强检器具各项信息若器具编号、型号没有可填无。
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收到保存成功提示后则添加完成,重复保存会保存多条相同数据,若多台器具只有编号等部分信息不同,可在每次保存完成后修改不同的信息后保存。
备注1、2可不填。
提示:只有强检计量器具才可以在检定申请中选择。
如果是强检器具请在台账添加时,是否强检选择是。
用途如不明确可联系当地计量部门,使用地点要尽量明确,例如:某车间1号线,黄台加油站3号加油机等。
2.需要到外省检定的计量器具,报经质监局审批同意后,企业送检并在收到检定证书后,及时在台账管理中,按“省外检定器具结果录入”键,录入器具名称、器具编号、检定日期、有效期、检定结论及证书编号。
三、计量器具送检1.需要申请送检的计量器具必须从“计量器具台账”中选择(在台账中添加完成信息后在检定申请这个页面会看到相应信息。
若此处未显示需要检定的台账信息,请点击查询刷新页面,或者检查台账信息中是否强检一栏填写信息是否为是)。
2.提交检定申请后,可在“状态栏”中查看到该器具审批及检定情况。
地方标准管理规定
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修订、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方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省级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地方标准拟制,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供地方标准制定的技术支持,可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第六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积研究和制修订工作;第二章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第八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第九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围:一保障国家安全;二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三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四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五保护环境;六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其它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十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当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本省经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第三章项目计划第十一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并提出意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修订地方第十三条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统一审查汇总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地方标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一、标准草案和山东省地方标准项二;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上报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的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本一份“山东省标准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上传;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第十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征集到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的必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拟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对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地方标准技术监督局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专家论证会可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参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三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和归口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一致意见的;五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的;第十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立项审查、社会公示或者专家论证编制下发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立项编号、项目名称、项划起止时间、制定或修订、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等;第十八条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可以定项目起草单位;第十九条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一本省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二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三无法完成的项目,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督局批准,或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四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准;第二十条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在立项计划下达的期限内完成,计应超过2年;未能按计划期限完成的项目,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要向省质量明原因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应重新申请立项;第二十一条第四章标准起草第二十二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草质量及技术内容全面负责;第二十三条地方标准起草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化专业人员组成;第二十四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二督促标准起草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五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第二十五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五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 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七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第二十六条地方标准起草组应当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成标准草案和起草单位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背景,包括全省产业现状、立项背景及必要性等;二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等;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四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五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七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八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施过渡期的理由;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二十八条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就“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件资料采取会议、书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生产、销售、使用、科研、不少于十家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覆盖不同地区;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第二十九条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第三十条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说明理由,填写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并根据“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成“标准送审稿”;第三十一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归口的省级专会同意后,统一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第三十二条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审查的公文;二山东省地方标准审查申请书见附件四;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四标准送审稿;五标准编制说明;六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七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八山东省地方标准审查专家建议名单见附件五;上述材料纸质文本各1份,电子文档经“山东省标准化管理服务信第四章标准审查第三十三条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完成起草任务后,应及时向省出审查申请;地方标准审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委托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地方标准原则上采用专家审查会议形式审查;推荐性地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强制性地方标准专家审查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消费者或用户代表列席;第三十五条地方标准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协调性;二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四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五强制性条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六文本编写的规范性;七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第三十六条审查会议应听取标准起草组介绍标准编制说明,并对标查;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应有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性标准应由审查专家组一致同意为通过;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为推荐性或强制性标准的意见、是否通过等内容;会议纪要应由标准审代表审查委员会签字,并附山东省地方标准审查专家名单见附件六;第三十七条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起草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标准报批稿”;审查不通过的地方标准起草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终止标准制定任修改后重新审查;第五章标准批准、发布第三十八条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将标准报批材料报送授权核,报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报送一地方标准报批文件;二山东省地方标准报批表见附件七;三地方标准报批稿;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五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六地方标准审查人员名单;七山东省地方标准审查会专家签字表决表见附件八,需要时报送;八地方标准审查修改意见汇总;九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十引用标准有效性确认报告;上述材料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各一份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山务信息系统”报送;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标准报批稿公示结束后,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履行批准发分歧意见的,返回标准起草单位进行进一步修改论证;第四十一条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应有不少于6推荐性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有不少于1个月的过渡期;第四十二条地方标准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管部门申请备案;第四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发布山东省地方标准通告;第四十四条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和编号有规定的从其规第六章标准复审、修订第四十五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复审;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后,地方标准应及第四十六条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监督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意见,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四十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复审意见,确定地方标准继续有订的,按本办法规定组织修订;第七章地方标准规范管理第四十八条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业等地方标准规范,并统一负责地方标准规范的立项、审批、编号、发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规范证、审查、复审、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第四十九条地方标准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制定程序参照定执行;第五十条地方标准规范封面统一为“××市或县市、区地方标准规第五十一条市、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代号和编号规定如下:一地方标准规范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设市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前六位再加斜线,再加“T”组成;示例:济南市地方标准规范代号:DB3701/T二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号由标准规范代号、顺序代号和年代号三部分某县地方标准规范示例:DB××××××代号/T ×××顺序号—××××年代号第五十二条地方标准规范在发布后30日内,市、县市、区质量技术准的批准文件、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规范还应当抄监督部门;第五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公告已备案的地方标准规范;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地方标准《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燃气》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地方标准《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燃气》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2.12.04
•【字号】鲁质监标字[2012]706号
•【施行日期】2012.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地方标准《液化石油
气二甲醚混合燃气》的通知
(鲁质监标字[2012]706号2012年12月4日)关于废止山东省地方标准《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燃气》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GB25035-2010《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已于2010年9月21日发布,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有关规定,我省地方标准DB37/T 1697-2010《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燃气》自即日起予以废止,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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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限期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登记公告
为确保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时效性,夯实组织机构代码在社会监管、公共服务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全省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提高全省法人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质量。
根据《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47号)的规定,我局将对未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单位限期进行办理,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2006年9月20日前成立,现仍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续的组织机构,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与批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续。
二、截止到2006年10月9日,全省还有184065家单位未按规定办理2006年度组织机构代码检验或注销手续。
根据《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一、十八条规定,请上述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应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定期检验或注销手续。
(详细名单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办公室网站公告栏)。
三、根据《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2006年9月20日前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类型、经济类型、经
营或者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或者登记机构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手续。
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变更登记的单位,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手续。
四、对于逾期仍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定期检验手续的组织机构,我局将按照《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