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耕地质量验收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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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高标准农田验收标准

南阳市高标准农田验收标准

南阳市高标准农田验收标准南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质量,南阳市制定了一系列的验收标准,以确保农田建设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一、土地质量验收标准。

1. 土壤肥力,农田土壤肥力应达到一定标准,可以通过土壤有机质含量、全氮、有效磷、速效钾等指标进行检测,以确保土地肥力的充足。

2. 土壤结构,土壤结构应该良好,不应出现板结、结皮等现象,保证土壤通气性和透水性。

3. 土壤酸碱度,土壤酸碱度应符合作物生长的要求,可以通过PH值来进行检测。

二、水利设施验收标准。

1. 灌溉设施,农田灌溉设施应完善,包括灌溉管道、喷灌设备等,确保农田的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2. 排水设施,农田排水设施应完善,避免因积水导致作物死亡或土壤退化的情况发生。

三、田间管理验收标准。

1. 土壤保护措施,农田应采取相应的土壤保护措施,避免水土流失,保持土壤肥力。

2. 土地利用效率,农田的土地利用效率应该达到一定标准,确保土地得到充分利用,提高农田产出。

四、生态环境验收标准。

1. 农田生态保护,农田建设应该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避免农田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2. 农田生态效益,农田建设应该注重生态效益,通过合理的农田布局和生态景观规划,提高农田的生态效益。

五、验收程序。

1. 提交验收申请,农田建设完成后,农户或相关单位应向当地农业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2. 现场验收,农业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农田进行现场验收,对土地质量、水利设施、田间管理和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

3. 验收结果,验收合格的农田将获得高标准农田建设证书,未通过验收的将要求整改并重新验收。

六、验收标准的意义。

南阳市高标准农田验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田产出、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的验收标准,才能确保农田建设的质量和可持续性,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土地开发整理 验收 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 验收 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验收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验收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验收是指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定,以确定土地整理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一项工作。

验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土地整理工程质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本文将就土地开发整理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验收范围。

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规模、工程内容、施工单位等;2.土地整理工程的设计文件,包括规划设计、施工图纸等;3.土地整理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包括土地平整、排水设施、绿化工程等;4.土地整理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水土保持、生态恢复等。

二、验收标准。

1.设计文件的符合性,验收人员应对土地整理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满足土地整理工程的实际需求。

2.施工质量的合格性,验收人员应对土地整理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包括土地平整、排水设施、绿化工程等,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3.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验收人员应对土地整理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评估,包括水土保持、生态恢复等,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三、验收程序。

1.组织验收人员,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人员,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确保验收人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召开验收会议,由主持单位召集验收会议,对土地整理工程的基本情况、设计文件、施工质量、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全面汇报和讨论。

3.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对土地整理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土地平整、排水设施、绿化工程等,确保施工质量和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4.编制验收报告,验收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编制验收报告,对土地整理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质量、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评定和总结,提出验收意见和建议。

四、验收结果。

1.合格验收,若土地整理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质量、环境保护措施等均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则验收结果为合格。

土地开挖支护检验验收要求

土地开挖支护检验验收要求

土地开挖支护检验验收要求1. 检验背景土地开挖支护工程是为了保证土地开挖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性,需要进行检验验收。

本文档提供了土地开挖支护检验验收的要求。

2. 检验要求- 安全要求:土地开挖支护工程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保证作业过程中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安全要求:土地开挖支护工程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保证作业过程中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 质量要求:支护工程材料及施工工艺必须符合规范,并经过相应质量检验。

质量要求:支护工程材料及施工工艺必须符合规范,并经过相应质量检验。

- 验收要求:土地开挖支护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标准由相关部门依据规范制定。

验收要求:土地开挖支护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标准由相关部门依据规范制定。

3. 检验内容根据土地开挖支护工程的特点,以下是需要进行检验验收的主要内容:- 支护材料质量:对所使用的支护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包括材料强度、耐久性等指标。

支护材料质量:对所使用的支护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包括材料强度、耐久性等指标。

- 施工工艺:检查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包括开挖深度、支护结构等。

施工工艺:检查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包括开挖深度、支护结构等。

- 支护结构稳定性:检验支护结构的稳定性,确保其能够承受土地开挖压力。

支护结构稳定性:检验支护结构的稳定性,确保其能够承受土地开挖压力。

- 土方开挖质量:对土方开挖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土方开挖规范,并避免地面沉陷等问题的发生。

土方开挖质量:对土方开挖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土方开挖规范,并避免地面沉陷等问题的发生。

- 安全措施:核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警示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安全措施:核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警示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4. 验收标准验收标准由相关部门依据规范制定,根据土地开挖支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支护结构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

- 支护结构的稳定性满足相关要求,不发生变形、位移等问题。

区级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方案

区级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方案

区级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方案一、验收目的。

咱们搞这个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啊,就是要看看新补充的耕地质量到底咋样,能不能达到要求。

可不能让那些质量不达标的耕地混进来,得保证咱们耕地的质量,这样才能让土地产出更多好吃的粮食,养活更多的人呢。

二、验收依据。

1. 国家和地方关于耕地质量的相关标准,这就像咱们考试的标准答案一样,得按照这个来衡量。

比如说土壤肥力的标准、土壤结构的要求啥的。

2. 之前项目规划里对补充耕地质量的预期目标,这就好比是咱们自己给自己定的小目标,得达到才行。

三、验收范围。

就是咱们这个区里所有新补充的耕地,一块都不能落下。

不管是在山脚下新垦出来的地,还是把荒草地改成的耕地,都得接受检查。

四、验收小组组建。

1. 人员组成。

从区农业农村局找几个经验丰富的专家,这些专家就像耕地的“老中医”,一眼就能看出耕地质量的好坏。

他们懂得土壤、肥料、农作物等各方面的知识。

再从自然资源局找几个熟悉土地情况的工作人员,他们就像土地的“管家”,对土地的分布、面积啥的门儿清。

还得找几个当地的农民代表,毕竟他们天天和土地打交道,对土地的感觉最实在。

这就好比让一群美食家来评判一道菜好不好吃,他们的意见很重要。

2. 小组职责。

专家负责查看土壤的肥力状况,检测土壤中的养分含量,像氮、磷、钾这些元素够不够。

还要看看土壤有没有受到污染,有没有有害物质。

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负责核实耕地的面积、位置是否与规划一致,可不能出现“偷梁换柱”的情况,把该验收这块地的结果用到另一块地上。

农民代表呢,就根据他们多年的种地经验,说说这块地耕种起来是不是顺手,排水灌溉方不方便之类的。

五、验收内容。

1. 土壤肥力。

检测土壤中的有机质含量。

有机质就像是土壤的“营养宝库”,含量高的土壤就肥沃,种啥都长得好。

看看土壤的酸碱度,不同的农作物对酸碱度有不同的要求,就像人对不同口味的食物有喜好一样。

太酸或者太碱的土壤都得调整。

氮、磷、钾等主要养分的含量也不能少,这就像人吃饭需要各种营养一样,农作物也需要这些养分才能茁壮成长。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验收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验收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验收内容A1 土地开发整理的综合质量A1.1 平整程度。

与灌溉方式、耕作机械等因素有关,如大水漫灌要求平整度高且略有一定坡降,以保证田块水分接受均匀,喷灌和滴灌对平整程度要求降低。

A1.2 连片程度。

开发整理后田块应相对集中连片,便于机械耕作。

A1.3 通达性。

与机耕路、公路、村庄等的距离及到达的难易程度应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相适应,应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

A1.4 区域布局合理性。

各类用地比例协调,布局合理。

A2 不同利用方式下的土地质量A2.1 用地耕作A2.1.1 土层厚度。

作为耕地,耕作层的厚度不得少于30cm。

A2.1.2 耕层有机质含量。

不得低于当地平均耕层有机质含量。

A2.1.3 土壤酸碱度和含盐量。

一般耕地PH值在6~8之间,种植水稻的PH值范围可以适当放宽;耕层含盐量不得超过当地轻盐化土壤含盐量标准。

A2.1.4 排灌保障率。

一般旱作耕地的排灌保障率在70%以上,水田的排灌保障率应该在85%以上,应达到项目设计标准要求。

A2.1.5 土壤质地。

质地以砂壤至壤土为佳,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土体构型以蒙金土为佳。

A2.2 用作园地A2.2.1土层厚度。

作为一般园地,岩石或者其他基质层次上的土体厚度应在60cm以上,表层的厚度至少在20cm以上。

A2.2.2 土壤酸碱度。

一般园地土壤PH值在6~8之间,与树种生理特点和地区差异有关,如茶园PH值范围可以放宽4.0~5.0左右。

A2.2.3 排灌保障率。

一般园地的灌水保障率在75%以上,排水标准要达到10年一遇的涝害水平。

A2.2.4 保护地设施。

具备防风林带、防风墙等必要防护措施。

A2.2.5 土壤质地。

质地以砂壤至壤土为佳,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

A2.3 用作林地A2.3.1 土层厚度。

一般速生林地土体厚度应在60cm以上,其他林地土层厚度可以放宽。

A2.3.2 土壤酸碱度。

应适合相应树种的生长。

A2.3.3 洪涝频率。

农业部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28•【文号】农农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农发【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我部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联系人:徐晶莹电话:************,59193347(传真)电子邮件:****************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基础地力等级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

其他工程项目竣工后的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项目申请后,应当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补充耕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补充耕地建设项目规划图、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资料进行审查。

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1•【文号】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已经2016年5月3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2016年6月21日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第三条农业部指导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设。

农业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地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

第四条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对从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并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的管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农业部审核批准。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1.总体要求开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以旱涝保收为标准,田块平整,排灌顺畅,道路通达,开发出的地块符合农业耕种的要求。

2.土壤质量2.1土层厚度全土层厚度不得小于40cm,表土层厚度不得小于15㎝。

2.2表土层有机质含量水田表土层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1.5%,旱地表土层有机质含量1%以上。

2.3土壤酸碱度表土层PH值在5.0~8.0之间。

2.4土壤质地表土层质地为砂质壤土至粘土。

3.工程质量3.1土地平整3.1.1田块布置平原地区田块布置有利于灌溉、排水、防风及农业机械作业的需要,田块形状规整,边与边尽量平行;丘陵地区田块布置需满足治理水土流失的要求梯田长边沿等高线布设形状呈长条形或带形。

3.1.2平整程度水田格田田面高差在±5㎝以内;旱地田面坡度在l:500以内采用淋灌、喷灌或滴灌的田块对田面坡度要求可适当降低。

利用园地改造为耕地的,6°以下(不含6°)的坡地不需要修筑梯田,坡度6~25°的需修筑为水平梯田、坡式梯田或隔坡梯田。

3.2灌溉与排水3.2.1灌溉水源项目区有可靠的水源保证,干旱缺水地方修建山塘、蓄水池、陂头或抽水站,配套完善的引水渠。

3.2.2 排灌标准水田灌溉保证率在85%以上,旱地灌溉保证率在70%以上;排涝达到10年一遇标准;地下水控制在适宜农作物生长的深度。

3.2.3排灌设施排灌渠道满足项目区灌溉和排水要求,各类沟渠布局合理,形成网络,坡度适宜,便于排灌。

桥、涵、闸、放水口等配套设施齐全。

3.3田间道路3.3.1道路布局田间道路布局合理,满足小型农业机具通行、运输、作业的需要;与周边道路、村庄相连接,方便生产生活。

田间道路分为田间道和生产道两级,连片面积50亩以下的项目可不设置田间道。

3.3.2道路质量田间道路面宽度3米~4米,路基采用密实度好的土压实填筑,两边衬砌护坡或挡土墙,路面铺填碎石、石渣、炉渣或硬底化,厚度10厘米~20厘米;生产道宽度1米~2米,路基采用密实度好的土压实填筑。

农业部耕地质量验收办法征求意见

农业部耕地质量验收办法征求意见

农业部耕地质量验收办法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部•【公布日期】2006.05.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耕地质量验收办法征求意见为规范耕地质量验收程序和方法,提高耕地质量,我部草拟了《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理由,并通过E-mail或传真反馈。

征询截止日期:2006年5月30日。

联系人:冯慧徐晶莹联系电话:************64193349E-mail:****************.cn传真:************耕地质量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耕地质量验收程序和方法,提高耕地质量,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耕地的质量验收:(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征占用农用地后新补充的耕地;(二)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新增的耕地;(三)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耕地质量建设内容的耕地;(四)其他需要验收的耕地。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耕地质量验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质量验收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耕地质量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耕地质量验收申请表(附件1);(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三)土地登记部门确认的原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及其他能反映被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的资料;(四)反映耕地状况的图纸、照片;(五)竣工验收报告或自验报告。

补充耕地的质量验收,还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充耕地方案。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1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材料后5日内成立验收专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组织验收。

标准农田验收实施方案

标准农田验收实施方案

标准农田验收实施方案一、前言。

标准农田建设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工程,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标准农田建设的质量,必须进行验收,本文档旨在制定标准农田验收实施方案,以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验收范围。

1. 土地质量评价。

2. 土地整理工程。

3. 水利设施建设。

4. 农田基本建设。

三、验收标准。

1. 土地质量评价。

(1)土壤肥力,包括土壤有机质含量、全氮含量、速效磷酸盐含量、速效钾含量等。

(2)土壤结构,包括土壤团聚体稳定性、土壤容重、土壤饱和导水率等。

(3)土壤污染,包括土壤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等。

2. 土地整理工程。

(1)地表平整度,包括地表平整度、地势坡度等。

(2)排水情况,包括排水沟、排灌水系建设情况。

(3)防护设施,包括防风、防沙、防洪等设施建设情况。

3. 水利设施建设。

(1)灌溉设施,包括灌溉渠道、灌溉水源建设情况。

(2)排水设施,包括排水沟、排灌水系建设情况。

(3)水资源利用情况,包括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情况。

4. 农田基本建设。

(1)田块划分,包括田块面积、形状、数量等。

(2)田间道路,包括田间道路的规划、建设情况。

(3)农田设施,包括农田水利设施、防护设施、生产设施等。

四、验收程序。

1. 验收前准备。

(1)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2)召集验收组成员,明确任务分工。

2. 验收过程。

(1)实地勘察,对比验收标准。

(2)查阅相关资料,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3)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整理。

3. 验收结论。

(1)验收组成员进行研讨,形成验收结论。

(2)编制验收报告,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五、验收要求。

1. 验收工作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验收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2. 验收报告要真实准确反映验收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

3. 验收结论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六、总结。

标准农田验收是保障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工作,才能确保标准农田的建设质量和效益。

耕地质量评价规章制度

耕地质量评价规章制度

耕地质量评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业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耕地质量评价是指对耕地土壤的肥力、水分、土壤质地等关键指标进行评价,以确定耕地的肥力等级和质量等级,为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耕地质量评价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公开性的原则,依法保护耕地资源,倡导节约、环保、可持续的耕作方式。

第四条国家支持相关部门建立耕地质量评价监测系统,加强对耕地质量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耕地质量评价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保障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耕地质量评价标准第六条耕地质量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以肥力、水分、土壤质地等关键指标为评价依据。

1. 肥力评价标准:按照土壤有机质含量、全氮含量、有效磷含量等指标进行评价,分为一级肥力、二级肥力、三级肥力等级。

2. 水分评价标准:根据土壤持水性能、排水性能等指标进行评价,分为一级水分、二级水分、三级水分等级。

3. 土壤质地评价标准:按照土壤颗粒组成、紧密度、排水性等指标进行评价,分为一级土壤、二级土壤、三级土壤等级。

第七条耕地质量评价应当综合考虑以上三个指标的评价结果,确定耕地的综合质量等级,为合理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耕地质量评价方法第八条耕地质量评价方法应当综合运用实地调查、采样分析、实验室检测等手段,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

1. 实地调查:对耕地的土壤肥力、水分、土壤质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土壤的实际情况。

2. 采样分析:采集土壤样品,进行土壤有机质、全氮、有效磷等指标的分析,获取土壤的关键数据。

3. 实验室检测:将采样的土壤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确定土壤的具体指标数值。

第九条通过上述方法获取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耕地的肥力、水分、土壤质地等指标,最终确定耕地的综合质量等级。

新安高标准农田验收标准

新安高标准农田验收标准

新安高标准农田验收标准一、前言。

新安高标准农田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在土地整治、农田建设、农田设施、农田管理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的农田。

为了保障农田的质量和效益,制定了新安高标准农田验收标准,以便对农田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估和验收。

二、验收范围。

新安高标准农田验收范围包括土地整治、农田建设、农田设施、农田管理等方面。

具体包括土地平整度、排灌设施、田坎、田埂、田路、水土保持设施、农田基本建设、农田生产设施、农田环境保护设施等内容。

三、验收标准。

1. 土地平整度。

(1)田地整体平整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无大面积积水或死角;(2)田地排水系统完善,排水畅通,无积水现象。

2. 排灌设施。

(1)排灌设施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灌溉、排水系统正常运行;(2)灌溉设施完好,无渗漏、堵塞等情况。

3. 田坎、田埂、田路。

(1)田坎、田埂、田路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坡度适宜,结实耐用;(2)田路平整、无裂缝,便于农业机械作业。

4. 水土保持设施。

(1)农田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有效防止水土流失;(2)植被覆盖率符合要求,能有效保护土壤。

5. 农田基本建设。

(1)农田基本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田块布局、田块大小、田间道路等;(2)农田基础设施完善,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6. 农田生产设施。

(1)农田生产设施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温室大棚、水肥设施等;(2)农田生产设施使用安全,符合环保要求。

7. 农田环境保护设施。

(1)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农田污水处理设施、农田废弃物处理设施等;(2)农田环境保护设施能有效减少农田环境污染。

四、验收程序。

1. 提交验收申请。

农田所有者或管理者向相关部门提交新安高标准农田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验收资格审核。

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农田是否符合验收条件。

3. 现场验收。

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农田进行现场验收,对各项验收标准进行逐项检查。

南安市高标准农田验收标准

南安市高标准农田验收标准

南安市高标准农田验收标准南安市高标准农田验收标准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南安市农田的质量,保障农田的可持续利用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本标准适用于南安市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工作,旨在通过科学、严格的验收程序,确保农田建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南安市农业生产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一、验收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南安市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工作,包括土地整治、水利设施、排灌工程、耕地质量等方面的验收内容。

验收范围涵盖了农田建设的各个环节,确保了验收工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二、验收标准。

1. 土地整治。

(1)土地平整度,农田土地整治后,应保持土地平整度,不得出现大面积的坑洼、高低起伏不平等情况。

(2)土壤肥力,土地整治后,土壤肥力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土壤肥沃度和透气性。

2. 水利设施。

(1)水源保障,农田水利设施应保证充足的灌溉水源,确保农田灌溉的正常进行。

(2)排水系统,农田水利设施应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避免农田积水和涝灾发生。

3. 排灌工程。

(1)灌溉设施,灌溉设施应完好无损,确保灌溉水平均均匀、无渗漏现象。

(2)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畅通无阻,确保排水畅通,避免农田积水。

4. 耕地质量。

(1)耕地保护,农田耕地应保护良好,不得存在水土流失、土壤侵蚀等现象。

(2)土壤肥力,耕地土壤肥力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土壤肥沃度和透气性。

三、验收程序。

1. 提交验收申请,农田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 验收现场勘查,相关部门组织验收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农田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3. 编制验收报告,验收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报告,对农田建设情况进行评定。

4. 验收结果公示,验收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意见。

5. 验收合格确认,经过公示无异议后,验收部门确认农田建设验收合格,并颁发相应的验收证书。

四、验收要求。

对于开垦的耕地由什么部门验收

对于开垦的耕地由什么部门验收

对于开垦的耕地由什么部门验收在现实⽣活中,对耕地进⾏占⽤时,采取有偿占⽤的原则。

⼀般由占⽤⼈开垦同样⾯积同等等级的耕地,占⽤部门开垦完成后,要由有关部门进⾏验收,那么对于开垦的耕地由什么部门验收?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对于开垦的耕地由什么部门验收⼟地开垦完成后,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当组织⾃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验收。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条 国家实⾏占⽤耕地补偿制度。

在国⼟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耕地,以及在国⼟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利、矿⼭、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经依法批准占⽤耕地的,分别由县级⼈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当组织⾃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

划⼊永久基本农⽥的还应当纳⼊国家永久基本农⽥数据库严格管理。

占⽤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地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执⾏。

⼆、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措施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耕地。

2、国家实⾏占⽤耕地补偿制度,⾮农业建设经批准占⽤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于开垦新的耕地。

3、⾮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地,可以利⽤荒地的,不得占⽤耕地;可以利⽤劣地的,不得占⽤好地。

4、国家实⾏基本农⽥保护制度,禁⽌占⽤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采矿、取⼟等。

耕地质量管理与验收指导方案

耕地质量管理与验收指导方案

耕地质量管理与验收指导方案一、背景和意义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物质基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耕地面积不断减少,耕地质量也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污染。

为了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保障耕地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制定耕地质量管理与验收指导方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质量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实现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建立健全的耕地质量管理与验收体系,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生态安全。

三、管理措施(一)质量监测在耕地确权登记后,对耕地进行质量监测,建立实时、动态的耕地质量监测系统,及时掌握耕地的质量状况,为耕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二)质量评估依据监测结果,对耕地进行质量评估,包括耕地生产力、土壤质量、土壤持水能力、肥力、营养元素含量等指标。

针对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加强对高产耕地、优质耕地和耕地环境敏感区的管理和保护。

(三)质量调查定期对耕地进行质量调查,掌握耕地的动态变化,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保持耕地长期的可持续利用。

(四)质量监督建立健全的耕地质量监督机制,对耕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和处理耕地质量问题,保障耕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五)质量验收建立统一的耕地质量验收标准和流程,对不同类型的耕地进行不同的验收,保证耕地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对达标的耕地给予奖励和保护。

四、验收标准和流程(一)耕地质量验收标准1.土层厚度:耕地土层厚度应符合当地土壤形成条件,普通地块不得低于25cm,优质耕地不得低于45cm。

2.土壤质地:应根据经济作物的要求,选择土质较好的地块进行耕作。

3.土壤肥力:定期进行土壤肥力检测及作物产量测定,并根据土壤肥力、历年作物生产状况和农地利用方式、水肥管理情况等因素,确定该地块的耕地质量等级。

4.土地重金属污染:耕地中重金属元素的含量应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标准农田验收实施方案

标准农田验收实施方案

标准农田验收实施方案一、前言。

标准农田建设是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农田生产力、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本文档旨在制定标准农田验收实施方案,以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验收范围。

标准农田验收范围包括土地整治项目的各项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排水排涝、灌溉设施、田间道路、田坎整理等内容。

三、验收标准。

1. 水土保持方面,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梯田、护坡、防风林等设施的建设情况。

2. 排水排涝方面,应符合当地的排水标准,确保农田在雨季不受水浸影响。

3. 灌溉设施方面,应符合灌溉工程设计要求,确保农田得到充分的灌溉。

4. 田间道路方面,应保证农田通道的畅通,方便农业生产活动。

5. 田坎整理方面,应保证田坎的整齐、平整,有利于农作物的种植和管理。

四、验收程序。

1. 提前准备,验收人员应提前准备验收所需的工具、资料,包括验收表格、测量工具等。

2. 实地查看,验收人员应深入田间实地查看农田建设情况,对照验收标准进行逐项核实。

3. 测量检测,对于需要测量的项目,如田间道路的宽度、田地的坡度等,验收人员应进行实际测量。

4. 记录整理,验收人员应及时记录所得数据,并整理成验收报告。

5. 集体讨论,验收人员应就验收结果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五、验收结果处理。

1. 合格,对于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应及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下一步工作。

2. 不合格,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整改,并安排复验。

3. 复验,对于整改后的项目,应进行复验,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六、结束语。

标准农田验收工作是保障农田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才能确保农田建设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希望各地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本方案进行验收工作,确保标准农田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土地整治质量验收标准

土地整治质量验收标准

土地整治质量验收标准一、引言土地整治是我国重要的土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手段,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

在土地整治过程中,质量验收标准是确保整治后的土地符合生产、生活和生态价值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土地整治质量验收标准的相关要求和特点。

二、土地整治质量验收标准的特点1. 全面性:土地整治质量验收标准应涵盖土地整治的所有方面,包括土地平整、土壤质量、灌溉排水、道路桥梁、农田防护、环境美化等方面。

2. 可操作性:质量验收标准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操作规程,便于实施和操作。

3. 科学性:质量验收标准应基于科学理论和实际数据,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质量指标和验收标准。

4. 公正性:质量验收标准应公正、客观,不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干扰,确保验收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 持续性:质量验收标准应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实际需求的变化,不断修订和完善,确保其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三、土地整治质量验收标准的制定1. 确定质量目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土地整治后的质量目标,包括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土壤质量、提高灌溉排水能力、提高农作物产量等方面。

2. 制定验收指标:根据质量目标,制定具体的验收指标,如土壤有机质含量、灌溉用水水质、排水沟渠防渗性能等。

3. 确定验收方法:根据验收指标,确定具体的验收方法,如取样分析、实地测量、查看档案资料等。

4. 制定操作规程:根据验收方法和指标,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取样数量、测量精度、操作步骤等。

5. 确定验收标准:根据操作规程和实际需求,制定具体的验收标准,如土壤有机质含量应达到多少、灌溉用水水质应达到多少等。

四、土地整治质量验收标准的实施1. 宣传培训:向广大农民和相关技术人员宣传培训土地整治质量验收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其对质量验收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2. 实施操作:按照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验收操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结果处理:根据验收结果,对符合标准的土地进行确认并颁发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标准的土地进行整改或重新整治,直至达到标准为止。

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保障土地开发整理数量和质量,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开发与土地整理项目的验收,适用于办法。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按照“谁批准、谁验收”原则,由批准项目实施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核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事业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条申请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业主已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完成土地开发整理任务,并且自验合格;(二)属于省、地(市)级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请验收前必须经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

第五条申请验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验收申请报告;(二)《项目实施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及附表。

《项目实施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项目建成后经营管理措施,项目建设管理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附表包括《土地开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表》(附件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附件二)、《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附件三);(三)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可对比的项目现场影像资料;(四)相关材料。

主要包括项目财务资料和审计资料、效益分析报告、工程初验报告等;(五)备查资料。

主要包括项目合同、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图等。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质量;(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要素规划设计标准与实施情况。

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

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

附件1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试行)为严格核定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做好与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及相关项目管理工作衔接,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技术要求所规定的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发改、财政、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即通过项目建设将非耕地变成耕地)的核定和提质改造耕地(即通过项目建设将旱地改造为水浇地、旱地改造为水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以及地类未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的核定。

二、核定方法(一)地类认定项目区地类认定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用)等明确的调查认定标准执行。

开工前地类认定:依据项目开工前最新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确定;竣工后地类认定:依据项目竣工图以及相关实地调查测量成果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运用遥感技术等对竣工后项目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认定。

(二)面积认定根据项目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及相关技术要求,对项目建设前后耕地面积进行调查并认定,单位为公顷。

新增耕地面积计算方法如下:1.开工前耕地面积(S前)计算依据开工前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计算耕地面积。

式中,S前指项目开工前项目区内净耕地面积,n是项目区内基于不同地类、地形等因素划分的核定单元总个数,S i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耕地毛面积(含田坎),R i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的田坎系数。

S i总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图斑总面积,S i非耕地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非耕地图斑面积,S i线状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耕地图斑中非耕地类的线状地物总面积,S i零星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耕地图斑中非耕地类的零星地物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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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耕地质量验收的主要文件依据
醴陵市土壤肥料工作站摘录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决定》第三条规定: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明确提出了加强补充耕地验收管理,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建立等级折算制度,实行补充耕地验收责任追究制度。

《意见》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必须足额补划,并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确认或共同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确认。


《意见》第八条规定:“非农建设执行‘占一补一’的制度,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具体等级折算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制定。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将补充耕地费足额列入工程概算。

实行按建设项目和区域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制度,明确和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实行补充耕地验收责任追究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制定补充耕地验收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

要加强对单位和个人自发开垦的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的验收管理。


3、《湖南省补划基本农田工作暂行规程》
严格落实基本农田补划制度,对经审批后建设项目占用的基本农田,严格按照《湖南省补划基本农田工作暂行规程》的要求进行补划,并要求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到现场勘查论证,按照《耕地质量验收规程》的要求验收。

4、湖南省地方标准--《新开耕地质量要求》,湖南省技术监督局(DB43/T107-1997)
主要现场勘查地势、坡度、土层厚度、水源、“三废”污染、灌水、排水、排灌沟渠、护坡、田面平整、底土、表土还原、田埂护砌质量、土壤理化指标(耕层厚度、全土层厚度、中岩渣及侵入体、有机质、全氮、全磷、全钾、碱解氮、速效磷、速效钾等土壤质量指标)等,并对新开耕地开展增施有机肥等培肥措施。

《要求》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肥机构负责验收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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