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中外合资企业指南

合集下载

杭州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流程

杭州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流程

立华星财务整理:杭州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流程,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可以吸引外资,学习外国的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来带动我国经济的全方面发展,同时为走向国际化奠定基础。

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可以享受低税率、少税种的优惠政策,注册中外合资企业也借了外资企业的光,减少了税务支出,同时提高企业的国际形象;注册中外合资企业,大大的减少了风险,将风险减半,同时中外结合的模式相互互补,外资企业可以利用中国人口众多廉价的劳动力,来开辟中国强大的市场,使得中外双方达到双赢。

杭州公司注册需要的必要材料: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三、设立事项证明文件原件: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材料规范:(1)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材料规范:(1)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2)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工会、职工持股会、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六、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七、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原件。

(前置审批项目)十、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

中外合资经营有限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如下简称甲方)与国(地区) 企业(个人)(如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厦门签订合资经营有限企业(如下简称合营企业), 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合营企业名称:有限企业;英文名称: CO., LTD.;住所:厦门市;经营场所:厦门市。

第二条合营企业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合营企业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 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立案或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合营各方:甲方: , 注册国家:住所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乙方: , 注册地:住所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第三条(注:投资者为自然人旳, 仅填写姓名、国籍和住所)第四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

合营企业为中国法人, 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旳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合营企业宗旨为: 。

合营企业经营范围为: 。

(注: 经营范围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旳小类规范用语表述)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合营企业旳投资总额为万元(币种: ), 注册资本为万元(币种: )。

第五条(注: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一般以人民币表达, 也可用自由兑换旳外币表达, 根据实际状况填写)第六条合营各方出资如下: 甲方出资币万元, 占 %, 其中: 货币万元、实物万元、土地使用权万元、知识产权万元、其他万元;乙方出资币万元, 占 %。

其中: 货币万元(以外汇出资)、实物万元、知识产权万元、其他万元。

(注:根据实际出资状况填写,没有波及旳请删除。

)第七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15%, 其他在2年内所有到位。

(注: 也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如: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于年月日前缴清。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 经合营企业聘任在中国注册旳会计师验资, 出具验资汇报后, 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设立登记流程、条件、手续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设立登记流程、条件、手续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设立登记流程、条件、手续来源:未知作者:佚名l 日期:09-12-28一、公司类型定义➣境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境外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设立条件2.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至200人),且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2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2.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2.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2.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2.6 有公司住所。

注: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应提供该发起人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3.1 发起人主体资格材料:3.1A 中国企业法人合资者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提供登记证或编制批复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投资的决议(另四种法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权力机构关于授权投资的批复);➣公司章程;➣银行资信证明或存款余额证明原件2份(资本额或信用额应不低于拟出资额);➣前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1B 外国自然人合资者提供➣外国合资者的护照。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有限责任 公司(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有限公司章程(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_________ 等 方共同出资(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 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 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I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元(币种),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币种),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 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 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 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 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1股东2股东3国别(地区)住所 XX XXX XX XXX XX XXX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XXXXXXX XXXXXXX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发文字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七号【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79.07.08【实施日期】1979.07.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七号公布)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定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法律法规: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法律法规: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小编希望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怎么办理?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中外合资企业简单地说就是指我国投资人与境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我国规定了中外合资企业中境外投资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双方共同投资,共负盈亏。

而无论是哪种公司,在设立时都要办理营业执照,那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怎么办理?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需提交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及指南两篇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及指南两篇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及指南两篇篇一:XX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第一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第二篇各类企业设立的条件一、申请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二、申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三、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四、申请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五、申请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三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核准(三)预先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延期申请(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三)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1、名称变更2、住所变更3、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4、注册资本变更5、实收资本变更6、经营范围变更7、营业期限变更8、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变更9、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姓名)变更10、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11、公司类型变更12、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14、内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四)外商投资公司备案1、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2、董事、监事、总经理备案3、分公司备案4、清算组成员备案5、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五)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六)撤销公司变更登记(七)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1、吸收合并2、新设合并3、新设分立4、派生分立(八)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公司登记三、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1、负责人变更2、经营范围变更3、名称变更4、营业场所变更5、其它几类因隶属公司企业类型变更换发分公司营业执照(三)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四、(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三)(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四)(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七、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八、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九、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一)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二)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换发十、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四)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第四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格填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三、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四、外商投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五、外商投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六、外商投资公司备案登记表七、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八、外商投资企业补换照申请书九、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十、外商投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十一、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十三、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十四、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十五、外国企业生产经营开业登记表十六、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十七、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十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十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申请书二十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十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十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第五篇外商投资企业自备文书参考指引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自备文书参考指引使用须知二、自备文书参考指引(一)外商投资公司的章程参考指引1、中外合资公司的章程2、中外合作公司的章程3、外商合资公司的章程4、外商独资公司的章程(二)经营范围的表述参考指引(三)股东会决议参考指引(四)董事会决议参考指引(五)董监事委派文件参考指引1、董事委派书2、监事任职文书(六)住所使用证明的参考指引1、房屋租赁合同2、房产无偿使用证明3、无房产证书情况下的房产证明(七)股权转让相关文书参考指引1、股权转让协议2、转让股权的通知3、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八)委托书参考指引(九)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书参考指引(十)章程修正案参考指引(十一)减资债务清偿或担保说明(十二)公告参考指引1、外商投资公司减资公告2、外商投资公司注销公告3、外商投资公司吸收合并公告4、外商投资公司新设合并公告5、外商投资公司分立公告6、外商投资公司营业遗失公告第一篇外资企业登记管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管理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指南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指南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指南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等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登记条件经审批部门批准,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二)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承包;(三)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五)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六)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主要事项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申请方式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办理程序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的设立登记l 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登记①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石油或其矿产资源的开发合同(中、外文本摘录);③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④介绍函;⑤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⑥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⑦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⑧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流程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流程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流程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外两个或多个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

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流程。

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中外合资企业注册的流程。

首先,投资者需要选择合适的合资企业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选择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

在选择合资企业类型时,投资者需要考虑到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以及投资规模等因素。

其次,投资者需要进行商务谈判和协商。

在确定合资企业的类型后,投资者需要与合作伙伴进行商务谈判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益、责任和利益分配等事项。

商务谈判和协商的内容包括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管理机构等。

然后,投资者需要进行合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

在商务谈判和协商结束后,投资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合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合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与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接着,投资者需要进行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

注册资本是合资企业设立的基础,投资者需要根据商务谈判和协商的结果,认缴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并进行相应的资金准备和证明。

随后,投资者需要提交合资企业设立申请。

在完成注册资本的认缴后,投资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合资企业设立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合资企业合同》、《合资企业章程》等必要文件。

最后,投资者需要进行合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在合资企业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投资者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资企业的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完成合资企业注册流程。

总之,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流程需要投资者进行多方面的准备和申请工作,包括选择合资企业类型、商务谈判和协商、名称预先核准、注册资本认缴、设立申请提交以及工商登记等环节。

投资者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完成合资企业注册流程,确保合资企业的合法设立和经营。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由内的予以登记备案,权限范围外的上报省商务厅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书面、网上审查(5个工作日)案,权限范围外的上报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许可初审流程图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5、卫生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意见;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决定联合相关部门审核、勘查,签署意见,上报省商务厅征求意见(5个工作日)批文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政府备案.非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由业务批准证书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证书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书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初审流程图复印件(原件验后当场退回);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许可范畴的,不合法定形式,出具或有错误的,发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发《拍卖经营许可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初审流程图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8、公司的章程、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9、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10、合法的出资证明。

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由务厅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流程图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由务厅《典当经营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图予受理,退还申《受理通知书》放一次性《补正请材料告知》由证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初审流程图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安全、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的依据,制订清算方 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 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 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 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 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 利润分配。
(4)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 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 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①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②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③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5)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 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
限、解散和清算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做不同的约定。约 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 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 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期限一般为10~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 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 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 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受托机构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 案。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称为审批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1.15【实施日期】1986.01.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主要行业是:(一)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二)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三)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四)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五)农业,牧业,养殖业;(六)旅游和服务业。

第四条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二)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三)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四)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五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二)违反中国法律的;(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四)造成环境污染的;(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六条除另有规定外,中国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就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

如合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国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

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有什么区别?有什么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知识点吗?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吧,欢迎阅读!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资者与外国合资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幷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其区别在于:(1)企业法律地位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法人,而且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形式的法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是法人,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

(2)企业性质不同:合资企业各方投资应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幷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各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无须以货币作价。

(3)利润分成不同: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而合作企业的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而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其投资,同时,中外合作者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注册中国外资合资合作企业随着内地的开放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到海外或香港注册公司,作为发展海外市场的窗口。

然后,再利用海外窗口公司到内地投资发展三资企业,形成“前店后厂”的格局,这样做不但可以提高企业的形象、赢得海外客商的信任,还可以享受到中国的优惠政策。

合作合资企业是“三资”中的一种。

中外企业合资企业的概况合资企业法要求投资外方至少投入注册资本的25%,一般对投资外方的投资没有最高上限,除非有关中国法律要求中方有最低投资份额(如限制行业)。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保税区企业不得低于200万人民币。

中外企业合作方式说明

中外企业合作方式说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

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3)是有限责任公司。

(4)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法源依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事实上,在1986年以前合资企业是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唯一途径。

中外合资企业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确实也体现了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

对于外方投资者来说,合资经营减少或避免了政治风险和投资风险,可以享受优惠待遇尤其是优惠税率,外方可以通过当地合营者了解中国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情况,有利于增长商业及经营知识,提高商业信誉,还可以通过当地渠道,取得财政信贷,资金融通,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方便。

对于中方投资者来说,合资经营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发展新技术,促进企业的技术改进和产品升级换代,可以利用外国投资者的国际销售网,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可以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国内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但合资企业又是一种内部冲突水平比较高的特殊的企业形式,由于中外合作双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由此而形成的经营理念、管理决策思维、企业行为方式等也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管理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中国的合资企业里中外方合作顺利的不足30%,有70%的合资企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婚姻不和谐”。

1979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七号公布)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注释]第三条合营各方签定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注释]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注释]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注释]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中国合营者担任;副董事长一人或二人,由外国合营者担任。

董事会处理重大问题,由合营各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协商决定。

中外合资企业开户操作流程

中外合资企业开户操作流程

中外合资企业开户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1. 准备材料:合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如有);股东身份证明(中方股东提供身份证,外方股东提供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方股东的公证认证文件(如股东为外国企业或个人);银行开户申请表;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如授权委托书、财务报表等。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报表、证件,应经中国注 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合 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 计报表;(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 (一)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
5.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报表、证件,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 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2)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 【考题·多选题】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润分配 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2010年试题) A.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 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的规定进行分配 B.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 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C.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 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 D.合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进行利润 分配
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省级商务
主管部门。
(三)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 3.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
•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合
同和章程。合营企业期限是合营企业合同 应当包括的内容。
•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办理中外合资企业指引
1、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核准文件;
3、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4、合营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董事委派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6、投资者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9、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供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注: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开设外商投资企业公证认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与我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投资方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经我国驻在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二、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投资方须经其本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经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亦与该国建立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在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再向我国驻在第三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三、港澳台地区的特别规定
1、香港由派驻律师进行公证后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转递专用章。

2、澳门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的转递专用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