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附加洗浴泡池扩展责任条款
(完整word版)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50万累计赔偿限额: RMB100万2.电梯、机器及自动装置条款(包含无过错责任)兹经双方同意, 尽管存在相反规定,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有关客货电梯、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
包含被保险方无过错造成第三者意外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一) 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二) 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 否则本保险不适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装卸责任条款(含叉车装卸)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含叉车、手推车等流动机械设施)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烟熏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烟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火灾、水灾和爆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火灾或爆炸。
水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自动承保新地址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的赔偿将自被保险人新置财产建成或获得, 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 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除非有其他保险存在)时起, 自动适用于和(或)包括其所引致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利宝)(备-责任)[2015](主)31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员、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抢夺;(四)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核辐射、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爆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被保险人代表或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损害;(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六)未经有关消防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七)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或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同意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体性活动;(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场所的承包人、承租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及其家庭成员、雇员、代表的人身损害;(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场所周围的其他场所发生火灾或爆炸并波及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场所,进而造成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场所内第三者的人身损害。
美国利宝国际旅行保险条款
美国利宝国际旅行保险条款简介关于本保险合同条款本保险合同条款详细规定了保障范围、适用的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保险合同条款,确保完全理解所有条款并且这些条款能够满足您的需要。
尤其需要仔细阅读以下各项条款:1)第4至8页的“重要事项”(包括您的告知义务、保险单延期、提出保险索赔时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本公司有关保险事故等重要信息);2)第12页至第25页上规定的适用于您选择的保险险种的“您的保险保障”(注意某些术语具有特定含义-请参阅第9页至第12页的“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3)第12页至第26页上规定的本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不予支付保险赔偿金”情况以及“适用于所有保障的责任免除”(对保险范围和保险金赔偿限额作出规定);4)第26页至第29页规定的“保险索赔”条款(规定了您和本公司承担的相关义务。
如果您未履行这些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赔偿);5)第16页至第17页规定的“提供救援保障服务的条件”(规定了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向您提供救援保障服务时的义务和限制)。
本保险合同条款与我方签发的保险单、以及书面保险批单构成您与本公司签订的完整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请妥善保管上述各项文件。
重要事项保险类别根据不同的产品,您可以选择以下保险类别:1)个人/团体保险计划:为您以及保险单下列明的同行人员提供保障2)双人保险计划:为您以及保险单下列明的您的旅行同伴提供保障?3)个人和子女保险计划:为您以及保险单下列明的您的一个未成年子女提供保障4)家庭保险计划:为您以及与您同行的保险单下列明的家庭成员(最多不超过四人)提供保障。
家庭成员指您的配偶、法律上认可的事实配偶、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但是,上述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必须未成年。
家庭保险计划最多承保两名成人和/或两名未成年子女。
承保的区域根据您选择的产品,您在世界各地旅行和驻留时,可以得到本保险的保障。
您的保险单会具体列明承保的区域:请查阅第25页和第26页上的一般责任免除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责任险通用附加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责任险通用附加保险条款(利宝)(备-责任) [2012]附177号一、扩展类:1. 停车场责任扩展条款本保险扩展承保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下的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车辆除外)遭受意外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条款适用以下条件:若已有或将有其他保单对本保单承保之责任负有赔偿责任时,则本公司所负责任范围只限于该其他保单应负赔偿责任之不足部份。
机动车辆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指定的停车场并处于其看管或控制之下但本公司在此扩展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每辆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火灾/爆炸/水灾损失责任条款在本保险期内发生火灾/爆炸/及水灾造成非被保险人所有、但为其所占用或实质性占用的并在被保险地点或场所内的房屋,包括房东在房屋内的固定装置和设备(不包括家具)的损失,属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赔偿之责。
如果被保险人有其它的保险赔偿,本条款只负责赔偿该保险赔偿金额的超额部分,并以人民币作为每次事故发生的最高责任限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食品、饮料条款本保单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人所出售或提供的食品或饮料中存在的不洁或有害物质引起的任何类型的中毒而引致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并且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之责。
但被保险人必须克尽职责并采取一切可能的防范措施保持该食品或饮料卫生、防止污染,并符合人们消费标准。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不受控制条款C叉车责任条款承租人责任条款错误与遗漏条款出租人责任条款车辆装卸责任条款D电缆损失责任条款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电瓶车责任条款电梯责任条款F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附加被保险人条款G雇员及合伙人条款锅炉爆炸责任条款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H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J急救费用条款急救责任条款酒类责任条款救火费用条款交叉责任条款建筑物改变条款K恐怖活动条款客人财产责任条款L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Q契约责任条款R人身侵害责任条款S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食品、饮料责任条款T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W卫生装置条款X消防队与水损条款Y衣帽间条款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娱乐设施条款Z展览会责任条款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注销保单条款租用汽车责任条款条款正文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不受控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安工险附加条款(2015版)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安工险附加条款(2015版)一、扩展类(一)空运费扩展条款(损失额的 %) (利宝)(备-工程)[2015](附)111号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拓展涵盖公共假日夜间及加班快递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被保险人修复、重置或修理因本部分承保范围的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坏而未能获得关税减免以及产生的空运费、装置或设备租用费、劳动力或服务租用费、行政及管理费用等,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坏造成了项目延期完工。
保险限额:损失总额的%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二)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保险限额:单次事故元) (利宝)(备-工程)[2015](附)112 号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受设计缺陷、材料缺陷或工艺缺陷影响遭受损失或损坏而产生的置换、修理或矫正费用,但不包括对存在设计缺陷、材料缺陷或工艺缺陷的保险标的进行置换、修理或矫正产生的费用。
保险限额:单次事故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三)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B (利宝)(备-工程)[2015](附)113号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以下原因而发生的费用:1、清除不属于保险标的的残渣、碎片和物质;2、拆卸或拆除保险标的的任何部分,包括被拆卸或拆除部分的临时保存;3、支护或支撑保险标的(无论受损与否);4、修理或清洁排水沟、下水道、服务干线等或脱水处理;5、提供和维护灯具、有声警示、屏障、临时围篱等。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四)专业费用扩展条款B(保险限额:单次元) (利宝)(备-工程)[2015](附)114号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工程损失后,在维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法律顾问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
上述赔偿费用不得超过根据相关专业机构建议测算得出的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保险条款(利宝)(备-责任)[2015](主)9号本保险条款对承保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请仔细阅读以明确其权利、义务以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
本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或附加条款(如有),及其它书面约定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本保险合同中,“记名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示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视为记名被保险人的其他个人或机构;而“本公司”指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符合本条款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其他引号内的用语同样具有特定的含义。
请参照本保险条款第五章【定义】。
第一章【承保范围】第一条“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一、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损害赔偿金。
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出的“诉讼”,本公司不负任何辩护义务。
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事件”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其导致的“诉讼”进行和解。
但是,本条款以下列条件为限:1.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并且2.当所支付的裁判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三条条款下所规定适用的赔偿限额时,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终止。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四条条款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进行赔付、实施行为或提供服务。
(二)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承保“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1.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由一“事件”引起,且“事件”必须发生在“承保地域”之内;“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并且2.保险期开始日前,没有符合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第一条的被保险人及“记名被保险人”授权其发出或接受“事件”或索赔的“雇员”知道“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已经发生或部分发生。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超赔保险保单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超赔保险保单条款利宝保险(备案)[2010]N13号总则第一条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依据本保单条款,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险人”)同意以下条款: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赔付超出底层保单至本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
第三条除非下层保险保险人同意其赔付责任或者下层保险保险人依据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最终判决、裁定、认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本保险人不应承担本保单中的任何责任。
承保条件第四条底层保单条款本保单的承保范围以底层保单条款和本保单条款为准。
当底层保单条款和本保单条款发生冲突时,以本保单条款为准。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单的承保范围不应超过底层保单或任何其他下层保险的承保范围。
第五条保单更改未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下层保险的任何更改、改变或修正均不构成对本保单的更改、改变或修正。
第六条下层保险的持续有效本保单只在本保单期限内下层保险保持持续有效的情况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索赔参与即使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尚未用尽,本保险人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本保单项下所承保之索赔的调查、和解或抗辩。
第八条下层保险赔偿限额的减少或用尽如果下层保险因损失赔付而减少或用尽,本保单将:(一)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减少时,就其后发生的损失继续承担下层保险所剩余的赔偿限额之上的超赔保险责任;或(二)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用尽时,且当其后发生的损失并没有在本保单项下除外时,代替原保单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底层保单免赔额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用尽并致使本保单代替底层保单承担保险责任时,下层保险项下的自负额、免赔额也同样适用于本保单。
第十条下层保险承保人无力赔付当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下层保险保险人无法履行赔偿义务时,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均不会因此而减少或用尽,且本保险人只承担上述保险人能够履行相关赔偿义务情况下的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通知义务发生以下事件时,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本保险人:(一)任何下层保险被取消或撤销;(二)被保险人向下层保险的保险人发出任何通知(包括索赔通知);(三)下层保险收取额外保险费(四)下层保险的保险人拒绝赔偿或减少下层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
(利宝)(备-责任)[2012]附149号-附加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赔偿期限扩展条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赔偿期限扩展条款
(利宝)(备-责任)[2012](附)149号
总则
第一条凡投保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员工伤补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主险合同约定应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的,对应的停工留薪赔偿期限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不受主险条款对停工留薪赔偿期限的限制。
但双方约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本附加险是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赔偿期限的扩展,并不涉及保险金额的增加。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进行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附加险的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亦同时终止。
本附加险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赔偿期限扩展条款-(利宝)(备-责任)[2012](附149)号 1 / 1。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行随身财物保险条款(A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行随身财产保险条款(A款)(利宝)(备-意外)[2016](附)8号总则第一条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凡投保了《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导致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随身财产遗失或意外损坏,包括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保险人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支付遗失或损坏随身财产的重新购置价或修补的合理费用。
保险人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一)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二)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三)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如因上段所述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则视为该财产灭失,赔偿金额按该随身财产的重新购置价计算,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前述情况下,保险人做出赔偿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保险人。
任何一套或一组物品遇有部份损失时,应视该损失部份对该物品使用上的重要性与价值比例,合理估算损失金额。
对受损随身财产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当按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计算应付的赔偿数额时,保险人将根据损坏物品的使用时间和磨损情况进行折旧处理。
折旧数额将以财产的全部使用年限为基础,不足一年不进行折旧。
如果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可以从承运人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责任免除第四条任何下列财产、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二)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但保险单中明确为本附加合同承保的除外);(三)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四)图章、文件的遗失或损坏;(五)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六)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七)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八)遗失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九)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十)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十一)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十二)动物、植物或食物;(十三)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十四)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十五)家具、古董;(十六)租赁的设备;(十七)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十八)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十九)主险合同列明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仅限委托人 利宝)(备 责任)[2015](主)6 号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仅限委托人)(利宝)(备-责任)[2015](主)6号重要提示:请注意,这是一份索赔发生制保险合同。
因此,保险人只就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且在保险期间内通知保险人的索赔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本保险合同全文,包括所有定义,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以确定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险责任的确切范围。
建议被保险人征求其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意见,确保对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认识。
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符合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三条释义中“被保险人”定义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职业责任如被保险人因其在提供投保项目的职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过错或疏忽遭受索赔的,保险人将代被保险人支付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损害赔偿金。
第四条预付抗辩费用对于因本保险合同第三条或被保险人选择的扩展条款所保障的索赔发生的抗辩费用,保险人将负责赔偿。
保险人将在抗辩费用发生时、索赔最终解决之前支付该费用。
但是,若经确认某抗辩费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之内的,则被保险人须偿还保险人代为支付的抗辩费用。
抗辩费用赔偿适用免赔额的规定,并应被计算在赔偿限额内。
扩展条款第五条扩展条款适用保险人进一步同意承担扩展条款部分的保险责任。
扩展条款受本保险合同所有条款、条件的约束。
第六条文件丢失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因为替换或恢复任何被销毁、毁坏、或努力寻找后证实丢失的文件而产生的费用,保险人将负责赔偿。
此类文件销毁、毁坏或丢失仅限于因被保险人提供投保项目的职业服务所导致,且必须是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现并于保险期间内通知保险人。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文件销毁、毁坏或丢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文件的磨损或自然损耗;(二)因计算机病毒发生的文件丢失;或(三)文件的销毁、毁坏或丢失是因为或被指因为任何人员的行为、过错或疏忽导致,而该人员在文件销毁、毁损或丢失被首次发现时并非被保险机构的董事、合伙人或雇员。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附加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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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附加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利宝)(备-责任)[2016](附)31号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非法的逮捕、拘留、监禁或诬告;
2、侮辱、诽谤;
3、非法侵入、驱逐或其他侵犯私人权利的行为。
被保险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将是保险人承担上述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
其他事项
第三条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利宝)(备-责任)[2016](附)31号-公众责任险附加人身侵害责任条款1 / 1。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公共客运交通意外双倍赔偿保险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公共客运交通意外身故双倍赔偿保险利宝保险(备案)[2009]N61号总则第一条凡投保《利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的身份乘坐公共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将按主险合同中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数额支付相同的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第三条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2)乘坐非公共客运交通工具;(3)符合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范畴而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四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第五条本附加险属于《利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组成部分。
非本附加险增加性约定,均以主险为准。
主险合同失效时,本附加险亦同时失效;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亦同时终止。
释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附加公共客运交通意外身故双倍赔偿保险-利宝保险(备案)[2009]N61号 1 / 2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悬浮列车)、飞机(包含直升飞机)。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不受控制条款C叉车责任条款承租人责任条款错误与遗漏条款出租人责任条款车辆装卸责任条款D电缆损失责任条款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电瓶车责任条款电梯责任条款F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附加被保险人条款G雇员及合伙人条款锅炉爆炸责任条款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H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J急救费用条款急救责任条款酒类责任条款救火费用条款交叉责任条款建筑物改变条款K恐怖活动条款客人财产责任条款L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Q契约责任条款R人身侵害责任条款S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食品、饮料责任条款T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W卫生装置条款X消防队与水损条款Y衣帽间条款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娱乐设施条款Z展览会责任条款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注销保单条款租用汽车责任条款条款正文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不受控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备案号:利宝保险(备案)[2009]N17号)总则第一条凡投保《利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楼上住户、隔壁邻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而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可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于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二)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三)因管道安装、检修、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四)因管道年久失修导致渗水、滴水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五)因管道存在材料质量问题致使管道破裂,需由管道生产厂商承担的更换问题管道的费用;(六)不属于主险保险单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七)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相关部门的证明;(五)事故报告书;(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六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高不得超过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
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一、附加条款(A类)01附加客人财产责任条款一、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住宿的客人所携带的物品(包括送洗的衣物),因意外事故或被保险人过失行为或遭受外来抢劫所致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客人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须交由被保险人保管,否则,该类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责任免除(一)住宿客人因违反安全规定携带危险物品造成物品本身及其自己财产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内的损坏;(二)住宿客人自带机动车辆整车或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损失;(三)因住宿客人自己或其家属、随从或来宾的故意行为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四)因住宿客人间的斗殴或破坏行为造成彼此的财产损失;(五)住宿客人所携带的违法物品、动植物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____万。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公众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____。
四、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2附加游泳池责任条款一、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寄存于保管柜中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一)游泳者在泳池内因互相打闹水造成意外伤亡;(二)存放于衣物保管柜中的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的损失;(三)游泳者故意行为致使其保管柜中衣物及其它物品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____。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为《公众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____。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游泳池责任条款(2017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游泳池责任条款(2017版)
总则
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类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如保险单中未载明赔偿限额,则本附加险自动默认以下标准:
(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三)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游泳池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寄存于保管柜中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游泳者在泳池内因互相打闹、嬉水造成意外伤亡;
(二)存放于衣物保管柜中的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的损失;
(三)游泳者故意行为致使其保管柜中衣物及其它物品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签定合同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以费率规章为准。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五、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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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险附加洗浴泡池扩展责任条款
(利宝)(备-责任)[2015](附)54号
总则
第一条凡投保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附加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洗浴泡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其它事项
第三条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释义
第四条本附加险条款中未定义词语,以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五条在本附加险条款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洗浴泡池:包含但不限于温泉或非温泉、室内或室外的嬉水池、冲浪池、泡池、洗浴池、水疗池、鱼疗池、桑拿池等。
费率:主险保费的10%~30%。
公众责任险附加洗浴泡池扩展责任条款-(利宝)(备-责任)[2015](附)54号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