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1、附加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附加核子辐射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的职工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漏事件受到损害,或由于核辐射而患有职业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附加公务出境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在公务出境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境外〔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疗费用不承当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附加条款
雇主责任险附加条款
一、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保险人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累计赔偿限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________元(含人身伤亡、医疗费用、抚恤费)为限。
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元人民币。
二、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而导致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发生意外造成其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照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元人民币。
三、核子辐射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由于其所聘用员工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露事件造成的伤残、死亡或由于核辐射使员工患有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 (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下列附加险为雇主责任保险A\B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通用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扩展类
1、员工就餐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雇员食用被保险人提供的工作餐,因食物中毒导致的死亡、伤残,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2、就餐时间条款A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内就餐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伤残,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3、就餐时间条款B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在被保险人提供的就餐场所内就餐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食物中毒导致死亡伤残,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4、社交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在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会、典礼及其他社交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5、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A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因公出国(中国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被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的伤残、死亡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6、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B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因公出国(中国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但不包括美国及加拿大),在被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在约定的伤残、死亡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扩展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扩展条款
就餐时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人住所地址内就餐时遭受伤害或死亡,可视为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24小时内所遭受的永久性伤残、死亡。
对由于被保险人直接承担的因为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的下列活动引起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打猎、登山、任何形式的竞赛、滑雪、酗酒、服用药物或狂欢。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海外商务旅行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列明地点) 内的商务旅行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本附加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运动会和社交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会、典礼和其他社交活动的过程中受到伤害,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将在保险期满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给保险人一个作为最终计算结果的销售合同价值总额或年度工资总额的书面凭证,经保险人认可后,应付保费将按照上述销售合同价值总额或年度工资总额进行调整。
雇主责任险条款
附件67.2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
01、附加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批单,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30天内通知保险人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赔偿。
02、附加临时出境工作附加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批单,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临时出境,包括前往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的雇佣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03、附加境内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批单,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所指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意外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本附加险为《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意外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本附加险为《雇主责任保险(国内)》、《雇主责任保险(涉外)》(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受本附加保险保障的雇员(以下简称“雇员”)因主险的保险事故而确需且实际入住医院
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依该雇员实际住院天数按每日人民币元整赔偿,最
长以累计实际住院180天为限。
二、责任免除
雇员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由于下列任何原因引发的伤害而入住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主险条款载明之责任免除;
(二)雇员采取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引致被袭击或谋杀;
(三)民事骚乱或恐怖活动;
(四)雇员在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或镇压叛乱期间,参与军役执行任务;
(五)雇员进行拘捕或被拘捕;
(六)雇员参与赛车或赛马;
(七)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由此产生意外;
(八)腐败物质或细菌之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脓肿者除外);
(九)雇员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班者除外);
(十)原发病症;
(十一)雇员身在伊朗、伊拉克、利比亚、古巴、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苏丹期间。
三、免赔期
每次住院免赔天数:天。
四、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效力期间一致,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雇主责任险条款
附件
阳光财产保险股分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20版)
0一、附加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批单,假设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30天内通知保险人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别离计算补偿。
0二、附加临时出境工作附加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批单,假设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关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临时出境,包括前去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域,工作的雇佣期间因蒙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病而致使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补偿。
03、附加境内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批单,假设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关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域,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故蒙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蒙受意外事故而致使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补偿。
本附加险所指上下班途中蒙受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的规按时刻和必经线路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要紧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版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各类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以下列明的工伤事故,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八)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四条对符合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项目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三)医疗费用;
(四)误工费(或称工伤津贴)。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险条款
附件9: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华联合〔备案〕[2021]N262号〕后,方可投保以下附加险,且以下附加险编号连续已报备的雇主责任险附加险编号顺序。
五、员工宿舍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责任引致停留及居住在员工宿舍的员工人身伤亡事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六、膳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被保险人直接提供或由其所托付的指定承包商供给的食物而引致雇员的身体伤亡〔包含食物中毒〕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其赔偿限额按双方约定,其他内容及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七、扩展承保移动设备、手提电脑和数码相机〔每次事故限额:RMB20,000.00;累计限额:RMB100,000.00,限制在列明的营业园地内〕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属被保险人全部并因业务需要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被保险地址或其他各地〔但必须在保单明细表列明的地域范围内〕所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或移动通讯设备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导致的损失〔盗窃、丧失或因撞击损失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八、运动会和社交活动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在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会、典礼和其他社交活动的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险条款
附件67.2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
01、附加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批单,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30天内通知保险人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赔偿。
02、附加临时出境工作附加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批单,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临时出境,包括前往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的雇佣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03、附加境内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批单,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批单为准。本附加批单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所指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规范类
1、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误或遗漏向保险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人资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付,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即向保险公司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3、保单注销条款(90天)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90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将按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投保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4、就餐时间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于工作时间在被保险场所周边五公里范围内就餐时受伤或死亡,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5、雇员特别约定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因施工期间工地现场人员进出的不确定性,本保险公司不要求被保险人按季度提供投保人员清单及人员变更情况,只需在雇员出险时提供与被保险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的相关证明及该雇员工作与工程项目直接相关的证明即可。
双方进一步同意,本保险的赔款受益人为雇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6、诉讼费用标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项下承保被保险人因发生索赔事故所引致的诉讼费用,每次事故及累计诉讼费赔偿限额为人民币万元。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范围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拥有雇员的企业或个人雇主,保障其对雇员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疾病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为雇主提供经济保障。
二、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保险公司将根据雇主的实际需求和风险状况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具体数额。
2. 免赔额:雇主须承担一定的免赔额。免赔额的具体金额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确定。
三、保险责任
1. 工伤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雇主因雇员工作意外导致的伤害、伤残或死亡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将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进行确定。
2. 职业疾病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雇主因雇员患上职业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及其他合理费用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确定。
四、保险费用及付款方式
1.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将根据雇主的雇员规模、行业类型、工伤风险等因素进行确定。保险费用一般按年度交纳。
2. 付款方式:雇主需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收款。
五、保险期限及终止
1.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期限届满后,雇
主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是否续保。
2. 终止条件: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提前终止:
a.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b. 雇主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c. 雇员人数不满足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要求。
六、索赔及理赔流程
1. 雇主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疾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
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 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的索赔及理赔流程进行审核和赔付处理。具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6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6版)
总则
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类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各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附加法定传染病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过程中感染法定传染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法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明的甲、乙、丙三类传染病,也包括该法未列明但在发生后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法定传染病的疾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附加意外伤害抚慰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定额补偿:
伤残等级为一至三级:人民币_________元/人;
伤残等级为四至五级:人民币_________元/人;
伤残等级为七至十级:人民币_________元/人;
本附加险所列伤残等级划分标准均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5版)(1)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5版)
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类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各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附加特殊状况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特殊状况条件下,应被保险人要求,仍前往工作地点工作,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及工作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
特殊状况包括台风、暴风雨、雷暴、洪水、地震等情况。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附加紧急医疗运送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且进一步申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雇员因主险合同承保原因所致之意外伤害或职业疾病所必需之紧急医疗运送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唯对每一雇员之赔偿以保险单中列明之赔偿限额为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1.境内公出附加险条款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关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故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职员食堂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之雇员食用被保险人提供工作餐时的受伤及死亡事故,包括食物中毒,此种损害或死亡应被视为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社会活动或文娱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引起的对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紧急运输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严峻受伤,为紧急运送至最近最合适的医院以挽救其生命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
然而,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位雇员不得超过
_,保险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专门天气条款
雇主责任险附加条款
雇主责任险附加条款
一、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保险人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累计赔偿限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________元(含人身伤亡、医疗费用、抚恤费)为限。
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元人民币。
二、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而导致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发生意外造成其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照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元人民币。
三、核子辐射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由于其所聘用员工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露事件造成的伤残、死亡或由于核辐射使员工患有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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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1.境内公出附加险条款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员工食堂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之雇员食用被保险人提供工作餐时的受伤及死亡事故,包括食物中毒,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社会活动或文娱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引起的对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紧急运输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严重受伤,为紧急运送至最近最合适的医院以挽救其生命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
但是,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位雇员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保险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特殊天气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的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
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A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负责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因公出国(中国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被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引起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B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负责,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因公出国(中国以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但不包括美国及加拿大),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引起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就餐时间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场所就餐时受伤或死亡,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上下班途中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0.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A)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人身伤害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内发生死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除外责任: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 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 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 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运动;
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内发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社保范围内用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