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2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诉讼法复习题纲(二)
第一章
1、诉讼: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处理案件纠纷的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构成三大基本诉讼制度。

2、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的活动。

3、行政诉讼的特征:行政诉讼审查对象恒定——行政纠纷;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恒定——行政当事人为原告,行政主体为被告;行政诉讼裁决机关恒定——司法审判机关;行政诉讼诉讼标的恒定——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的种类:1)根据行政诉讼所保护的权利内容的不同分为:人身权诉讼、财产权诉讼和其他诉讼。

2)根据行政相对方提起诉讼时所基于的诉讼请求不同分为: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变更之诉、履行之诉、赔偿之诉。

3)根据诉讼理由的不同分为:实体违法之诉、程序违法之诉。

5、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1)复议必经。

又称复议前置,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某些行政行为不服时,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选择其一,是指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间,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包括先复议后诉讼、直接起诉、选择复议而不选择诉讼。

3)只复议不能诉讼。

指当事人选择了复议,而这种复议又属于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或复议机关为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机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亦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6、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案件的性质不同、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诉讼的目的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审理的结果不同。

7、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不同、诉讼的内容不同、诉讼的目的不同、诉讼的程序不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责不同、法院的职权不同、结案的形式不同、赔偿的方式不同。

8、行政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行政诉讼活动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9、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一方面,行政诉讼法制定的前提是存在行政诉讼,它调整的对象是行政诉讼,其法律规范应当适应行政诉讼的特点和需要。

而行政诉讼活动应以行政诉讼为依据和准则。

另一方面两者又有区别,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而行政诉讼法则是这种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一类特定活动,而行政诉讼法是规制这类活动的法。

两者是调整对象与实施调整的法律之间的关系。

10、行政诉讼法规范的表现形式:1)集中式,其特点是用单一的诉讼法典来集中表现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也称做“法典法”,2)分散式,是没有行政诉讼法典,而以分散的法律、法规或判例来表现的。

11、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1)涵盖行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是指行政诉讼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各个阶段的各个步骤,以及它们的方式、顺序、相互的衔接和连续等内容。

2)包括一些与诉讼程序有关的实体性规定。

12、行政诉讼法功能和作用:1)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司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进一步完善我国宪政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

3)保持行政相对方与政府的合理关系,提高公民的权利、民主、法治意识。

4)改善政治环境,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1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而形成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18、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行政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承担者,即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并保证实现的诉讼权利义务。

或者说,各主体之间具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就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各主体均具有自己特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人民法院作为最重要的核心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诉讼的审判权,具体包括:案件受理权,行政诉讼的组织指挥权、调查取证权、审理权,排除诉讼障碍的强制权、裁判权和对裁判结果的强制执行权等。

同时,也具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诉讼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以及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

诉讼参加人基于各自不同的诉讼地位有各自不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他们相同的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辩论的权利、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上诉和申诉的权利等;他们相同的义务有: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不得滥用的义务、遵守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指挥的义务、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等。

他们各自不同的权利、义务有:原告有起诉和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在行政诉讼中改变自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依法直接对原告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利,有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举证的义务等。

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作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有各自法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如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材料、有义务如实作出鉴定结论,证人有义务如实作证等。

15、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主体通过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

16、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1)它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系。

2)它是为解决行政争议而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3)它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它是以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5)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完全对等。

17、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产生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变更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的改变。

消灭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18、行政诉讼法学:是一门研究行政诉讼法的法学学科,是有关行政诉讼法的科学理论体系。

19、行政诉讼法学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行政诉讼法属于法律规范体系,而行政诉讼法学属于理论学科;前者是一种研究对象,后者则是研究本身。

20、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以行政诉讼法为研究对象
21、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除了应遵循一般法律科学的研究方法外,如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过程与逻辑过程相统一外,还应注意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从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中总结出一般原则。

1)注意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

2)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联系。

3)注意比较,包括纵向与横向的比较。

4)注意预测和创新。

第二章
1、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可分为两种主要模式,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行政诉讼制度,也可称为欧洲大陆模式的行政诉讼制度;另一种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也可称为英美模式的行政诉讼制度。

2、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1)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2)有特定的受案范围,3)有单独的行政诉讼程序,4)有特定的法律适用规则,5)行政法院的法官有特殊的地位与保障。

3、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特点:1)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广泛性。

3)行政诉讼程序具有特殊性。

4)行政诉讼实行司法审查制度。

5)行
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定性。

4、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大体分为三个阶段:1)从1949——1979年,这一阶段主要是通过政府机关的信访等途径解决行政纠纷。

我们称之为“内部解决”阶段。

2)从1979——1987年,经历十年动乱之后,我国开始重视民主与法制的建设。

1979年后,我国对于行政纠纷的处理有了新的发展,除了信访之外,通过党的纪检机关、人民代表机关、行政监察部门等解决行政纠纷方式相继出现,1986年后,各地方人民法院又陆续开始建立行政审判庭。

3)从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世间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至今,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大规模发展的时期。

第三章
1、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的特点:1)高度概括性,它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对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问题所做的高度抽象概括。

2)普遍指导性:指导和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各个领域,贯穿行政诉讼过程的始终。

3)法律效力性。

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的意义:1)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有助于保证《行政诉讼法》的正确、有效实施。

2)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便于学习和执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树立尊重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和依法行政的观念。

5、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5)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辩论原则;7)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原则。

6、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适用的基本原则,或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都适用的原则。

7、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1)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2)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3)不调解原则;4)合法性审查原则;5)有限变更原则。

第四章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2、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因: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况,2)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3)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的发展程度。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1)概括式,是指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法院的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凡在概括规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均可由法院受理。

2)列举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哪些行政案件归或不归法院或行政法院主管的方式。

列举式分为肯定的列举式和否定的列举式两种。

3)结合式,又称相对概括式,是指法律对行政案件作出种类区分,对其中的某一种或某几种采取概括式规定,对另一种或几种采取列举式规定,或法律作出列举式规定时又对某部分采取概括式规定。

4、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我国在行政诉讼法典未颁布之前,对法院主管行政案件范围的确定,曾采用具体法律列举的方式,但这们确定受案范围的缺点是:1)由于立法不能列举出所有的行政案件,因而使行政诉讼的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利于全面地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2)由具体法规列举范围,容易造成受案范围上的不平衡。

1989年,我国制定的《行政诉讼法》采用概括式加列举式补充,从而避免和弥补了上述不足,既简单明确又不失全面,总之,我们认为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扩大,但只能适当地逐步扩大,并且应当同改革的步伐合拍。

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其实质是行政诉讼范围的概括性规定,换句话说就是一句话概括出哪些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6、行政行为被起诉的条件:1)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行为,而不必必须是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为。

2)必须与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这个条件的设定目的在于把被告的民事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

3)无论是针对特定的人,还是特定的事项,只要具备一项就可以告诉。

4)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就是说,不必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引起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结果,不一定实质性地改变某一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只要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实际影响就够了。

7、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1)行政处罚:是国家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行政制裁。

它包括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等;2)行政强制措施,它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扣留等,另一种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3)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和经营组织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自身的机构、人员、财产、销售、原材料供应等事项的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

4)行政许可5)人身权6)财产权7)抚恤金
8、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供的诉讼。

国家行为又称统治行为、政治行为,是指涉及国与国之间关系、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涉及国家重大问题的策略性行为。

在我国主要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一般认为,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就国家重大政治问题所采取的行为,属于政治性行为而非纯法律行为,若采取这类行为失当,国家机关及其首脑也只承担政治责任,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属司法机关,只有权审查法律行为,追究因国家行为产生争议的法律责任,不能由司法机关而只能由人民或者政治性机关追究政治责任。

2)、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6)调解行为,7)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8)行政指导行为,9)重复处理行为,10)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9、国家行为:国家行为又称统治行为、政治行为,是指涉及国与国之间关系、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涉及国家重大问题的策略性行为。

在我国主要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10、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广泛,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下位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11、刑事司法行为:主要指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所实施的刑事侦查、刑事拘留或逮捕等行为。

1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对发生在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章
1、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也就是明确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哪一个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

2、专门人民法院:是指在特定领域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人民法院。

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3、行政诉讼管辖的特点:1)行政诉讼管辖是依法规范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和分工问题,即对人民法院之间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限的划分。

2)行政诉讼管辖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解决上下级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的权限与分工问题,既包括“纵向”也包括“横向”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3)行政诉讼管辖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及分工问题。

4、行政诉讼管辖的意义:1)管辖的确定可以使审判权得到具体落实,2)有利于合理均衡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分工,使其各司其责,3)明确管辖,便于当事人起诉和应诉,保障行政相对方充分行使诉权。

5、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3)人民法院分工合理、负担适当。

6、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1)依据确定管辖人民法院是在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分工,还是同级不同区域之间的权限分工,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区域管辖。

这种分类的适用领域广泛,是管辖的一种基本模式,2)依据是否由法律规定的标准直接确定的诉讼管辖,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3)依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数量是一个,还是两个以上,而将管辖分为单一管辖和共同管辖。

7、级别管辖:是指划分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也就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

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包括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其重大、复杂程度。

我国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分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8、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它遍布全国各个地区,在多数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原告和被告所在地,又处于行政行为和行政争议发生地。

9、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它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类: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和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一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重复的案件。

10、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此可见,高级人民法院只直接管辖行政案件里的极少数,大多数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它只管辖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2、地域管理: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两种
13、一般地域管理: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人民法院的
14、特殊地域管理: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

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

15、裁定管辖:是指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遇到某些特殊情况,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16、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17、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18、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与决定,将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形式。

19、移送管辖的条件:1)移送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诉讼虽已开始,但并未审结;2)移送人民法院发现自身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因而必须移送;3)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

20、指定管辖的条件:1)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其特殊原因有两个,其一是事实原因,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的客观事实的。

其二法律原因,由于某些事实的出现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不能审理或继续审理本案。

21、管辖权的转移的条件:1)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2)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3)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的人民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

22、管辖权异议:是指由当事人所提出的对管辖权的异议。

即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申明管辖有误。

23、管辖权异议的特点: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

2)管辖权异议须当事人正式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而且须向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3)异议的内容是对受理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持不同意见,认为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或虽结管辖权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依法转移管辖权。

4)管辖权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24、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3)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当事人在接到裁定后,如果对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接到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在法定期限以内,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6)一、二审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六章
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与诉讼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2、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身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到法院打行政官司的原告和被告。

3、诉讼参加人与诉讼主体的区别:在概念是不同的,诉讼主体除了诉讼参加人外,还包括了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诗者和支配者,是当然的诉讼主体。

4、行政诉讼当事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区别: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双方都是法人或自然人,而在行政诉讼中,必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另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实体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在诉讼法中的地位也是平等的,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实体法中,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而在行政诉讼关系中,行政主体只能作被告,没有起权和反诉权。

5、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6、原告的特征:1)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方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7、原告的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虽然对原告的类型作出了规定,但缺乏进一步对原告资格的明确界定,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则进一步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就是说,可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不一定必须是某个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只要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可。

具体来讲,①原告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②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