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
食品安全市场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市场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原则(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三)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推动食品安全共治。
第四条经营者食品安全义务(一)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三)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自检,确保食品安全。
(四)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并留存供货商的证照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五)经营者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
第五条政府监管部门职责(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三)公安机关负责对食品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四)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一)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二)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储存、运输、陈列、销售环节的管理,防止食品污染。
(三)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一)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鼓励消费者、新闻媒体等对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法律责任(一)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政府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政府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销售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食品销售环节中的活动,并适用于全部销售对象为消费者的食品销售活动。
第三条食品销售活动应遵从以下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2.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不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3.供应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不得有意误导消费者;4.加强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二章食品供应商的选择与管理第四条销售部门应严格依照公司的采购管理制度,选定可靠的食品供应商。
第五条食品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2.严格遵守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从源头掌控食品质量安全风险;3.有完善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掌控体系;4.供应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和检验证明。
第六条销售部门在与食品供应商合作之前,应进行多方面的评估和审核,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食品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资质、企业信誉和食品质量安全记录;2.食品供应商的生产工艺、原材料子采购、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3.食品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检测本领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4.食品供应商的生产场合、设备、卫生条件等方面的合规情况;5.食品供应商的质量风险掌控本领和售后服务本领。
第七条销售部门应建立食品供应商档案,包含食品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合作协议、评估和审核记录等内容,并定期进行档案更新和审查。
第八条销售部门应与食品供应商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食品销售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掌控第九条销售部门应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掌控,确保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销售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确保食品贮存和陈设环境清洁、整齐,避开污染和交叉感染;2.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要求,不得销售过期或变质食品;3.定期检查和维护冷链设施,确保食品的温度适合;4.加强对食品包装、标签的检查,防止虚假标注和伪劣食品的流入;5.建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对显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采取及时召回和处理措施;6.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认得和责任意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类)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类)单位名称:签名: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帖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研究《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把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纵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5、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食品安全销售规章制度(通用6篇)
食品安全销售规章制度(通用6篇)食品安全销售规章制度1一、目的食品销售管理制度为保障销售食品的卫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内容2.1建立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管理制度和详细的台帐制度,并有具体措施保证落实。
2.2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不采购、不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随时检查每批上架食品的标签标识,保证内容规范完整;2.3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消费者。
2.4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培训合格证明后方能上岗。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备查。
2.5定期检查个人卫生情况,使其符合《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相应的卫生要求。
2.6直接接触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带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手部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
2.7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食品安全销售规章制度2为了保证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好地为我了守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服务,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饮食业卫生五四制》,采用有效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从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对腐烂变质的食品食物等原料不购进,保管员不予验收,厨师不;加工制作,服务员不出售。
三、食品、物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食品隔离,成品与半成品相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物与天然水隔离。
四、热食品要做到三防:防尘、防蝇、防污染。
五、餐具、用具实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出售食品用具化。
六、环境采用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的四定办法,划片分工,钮负责,并做到:1、食厅每天扫三次,每星期大洗一次,桌面三餐抹。
食用农产品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学习。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制度、溯源制度、质量安全保障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三章进货查验制度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食用农产品的来源、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查验和记录。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农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向供货方索取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动物检疫证明、植物检疫证明等,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对进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四章溯源制度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溯源制度,记录食用农产品的来源、生产、流通、销售等信息。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食用农产品溯源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便于消费者查询和监管部门追溯。
第五章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用农产品受到污染。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销售环境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处理,保证销售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通用6篇)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一、做到计划进货,尽量保证食品原料或食品的新鲜。
二、严禁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匠,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9、超过保持期限的;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并做好采购情况的记录以备查。
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一、餐饮具洗涤消毒保洁制度1、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室或专用区域,消毒间内配备消毒、洗刷保洁设备。
2、洗刷消毒员必须熟练掌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
严格安装“除残渣→碱水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
药物消毒增加一道清水冲程序。
3、每餐收回的餐饮具、用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4、清洗餐饮具、用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餐具消毒前必须清洗干净,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
5、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的'标识,要经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
食品销售制度范本
食品销售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销售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原则(一)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食品。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三)加强食品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四)积极履行食品安全义务,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意见。
第三条食品采购管理(一)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采购不合格或者过期、变质的食品。
(二)采购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进口食品的相关规定,索取并保留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三)采购原料应当来自合法生产厂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要求,保障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四条食品储存管理(一)根据食品的特性,合理选择储存方式,确保食品在适宜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储存。
(二)食品储存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三)不同食品应当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四)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过期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食品运输管理(一)运输食品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避免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二)根据食品的特性,采取适当的保温、保冷措施,确保食品在适宜的温度条件下运输。
(三)运输过程中,注意防止食品受到剧烈震动、撞击等,避免食品损坏。
第六条食品销售管理(一)销售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不合格或者过期、变质的食品。
(二)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保证食品标签的真实、完整、清晰。
(三)销售散装食品应当设置明显的食品标签,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并提供食品容器。
(四)加强食品销售场所的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第七条员工健康管理(一)员工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食品销售环节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规范食品销售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制定本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食品销售场所、市场、超市、餐饮服务、电商平台等。
三、具体内容1. 食品销售许可证食品销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食品销售许可证,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许可证。
2. 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销售单位应明确食品安全的全员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3. 食品原料和供应商管理食品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原料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原料及时退回或处理。
4. 食品储存和保管食品销售单位应建立食品储存和保管制度,规定食品的存放温度、湿度、通风等要求,定期对冷藏和冷冻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新鲜度。
5. 食品包装和标签管理食品销售单位应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包装,并标注明确的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等信息,确保食品包装和标签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6. 食品销售环境和设施食品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整洁、卫生,要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确保无害生物不得进入销售环节。
同时,应做好食品销售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7. 食品销售员培训食品销售单位应定期组织销售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销售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正确操作、储存和销售食品。
8. 食品追溯管理食品销售单位应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对进货、销售、退货等环节进行记录和备案,确保能够追溯到每一批次食品的生产和流通情况。
9.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食品销售单位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理和上报程序,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扩散,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食品公司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食品公司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食品销售管理,提高销售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1.销售部门:负责制定销售计划、拓展销售渠道、实施销售任务和分析市场动态。
2.仓储物流部门:负责配送产品、管理仓储、保障物流畅通。
3.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收支、统计销售数据、制定销售预算。
4.市场部门:负责市场调研、组织促销活动、建立品牌形象。
第三章销售流程1.销售定价:根据市场需求和成本情况,制定合理的销售价格。
2.订单处理:接受客户订单,及时处理订单信息,安排生产和配送。
3.商品展示:在销售点和线上平台展示产品,吸引客户关注。
4.售后服务:提供产品咨询、投诉处理、退换货等售后服务。
第四章销售政策1.市场定位:根据产品特点和目标客户群体,明确销售定位。
2.促销活动:定期开展促销活动,增加产品曝光度和销售量。
3.客户关系:建立客户档案,定期进行客户回访和维护。
4.经销渠道:建立稳定的供应链,拓展销售渠道,开发新客户。
第五章销售管理1.销售目标:设定年度销售目标,按季度、月度进行详细分解。
2.销售计划:制定销售计划,明确销售策略和措施。
3.销售指标:设定销售业绩指标,进行考核和激励。
4.销售信息化:建立销售信息化系统,提高数据管理和分析能力。
第六章食品安全1.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检测监管:加强对供应链产品的检测和监管,保证产品质量。
3.卫生安全:销售点要保持卫生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4.风险防控: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
第七章督导与考核1.销售督导:设立销售督导组,对销售人员进行日常督导和指导。
2.销售考核:建立销售绩效考核机制,对销售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3.奖惩机制:根据销售绩效,设定奖惩制度,激励销售人员积极性。
第八章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涉及具体操作的内容,相关部门应制定操作手册,定期进行培训。
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食品销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适用于全部食品销售企业,包含食品生产、包装、运输、仓储以及销售等环节。
2. 基本原则2.1 合法合规原则:食品销售企业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食品生产过程合法合规。
2.2 防备为主原则:食品销售企业应采取防备措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避开食品质量问题的发生。
2.3 全员参加原则:食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使每个员工都能够参加到食品安全管理中来。
2.4 责任追究原则:食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追责,不能推卸责任。
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3.1 食品安全组织架构:食品销售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订立、组织实施和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2 食品安全培训:食品销售企业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3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销售企业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掌控和管理。
3.4 食品安全监控:食品销售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监控系统,对生产环节的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掌控。
3.5 食品追溯体系:食品销售企业应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可以追溯到生产源头,以便追踪和掌控食品安全问题。
4. 生产管理要求4.1 原材料子采购管理:食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原材料子采购台账,确保采购的原材料子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4.2 加工操作规范:食品销售企业应订立加工操作规范,明确加工过程中的操作流程、卫生要求等,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4.3 设备设施管理:食品销售企业应定期检查、维护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转,避开设备设施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
4.4 卫生管理:食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清洁消毒工作,保持生产环境的卫生和乾净。
4.5 包装和存储管理:食品销售企业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料子,并建立包装和存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包装和存储过程中不受到污染和变质。
食品安全制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制售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确保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
2. 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食品生产与加工管理1. 生产环境要求:- 生产车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 生产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 原材料管理:- 采购的原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无污染、无变质。
3. 生产过程控制:-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生产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食品储存与运输管理1. 储存条件:- 食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
- 定期检查库存,防止食品过期或变质。
2. 运输要求:-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避免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管理1. 销售环境:- 销售区域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 销售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 销售行为:- 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明码标价,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五、食品安全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2. 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 定期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零售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零售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零售店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零售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零售店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零售店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第五条零售店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日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做好登记。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储存制度第十条零售店应从具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并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零售店应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十二条零售店应按照食品储存要求进行存放,确保食品处于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环境中。
第十三条零售店应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清洗、消毒,防止食品污染。
第四章食品销售与展示制度第十四条零售店应保证食品在销售过程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经营过期、变质、伪劣等不合格食品。
第十五条零售店应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不合格食品的能力。
第十六条零售店应设置专门的食品展示区,不得将食品与非食品混合展示。
第十七条零售店应按照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进行销售,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五章食品卫生与防护制度第十八条零售店应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九条零售店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要求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遵守操作规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类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主体。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加强对食品销售过程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章食品采购与进货查验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食品,并查验供应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核对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采购进口食品时,应当查验商检证、卫生证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保存进货查验记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食品储存与运输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性质、特点和保质期限,合理选择储存方式,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损坏或者变质。
第四章食品销售与标识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查验食品标签,核对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在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
一、引言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
食品销售经营者作为食品流通的重要环节,肩负着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
为加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规范食品销售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2.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3. 促进食品销售经营者诚信经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三、制度内容1. 进货查验制度(1)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2)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确保标识内容真实、完整。
2. 食品储存制度(1)食品储存应按照食品种类、性质、保质期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2)储存食品的场所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尘等条件,并保持通风、清洁。
3. 食品销售制度(1)食品销售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2)食品销售者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等。
4.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5.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2)自查内容包括:食品采购、储存、销售、加工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情况,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6. 不安全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2)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主动召回,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四、制度执行与监督1.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销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销售食品的安全、卫生、符合营养要求。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检验制度,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销售食品的质量。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销售环境的卫生管理,确保销售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食品安全事故损失。
二、食品采购管理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购进食品,购进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不得购进无证、无照、无标识、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等食品。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溯源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三、食品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性、保质期等要求,合理储存食品,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过期、有害食品。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被鼠、虫、鸟等动物污染。
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食品销售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销售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商、零售商等。
三、食品销售管理制度内容1.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1)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食品生产,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应当选择正规厂家的产品进行销售,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变质的食品。
(3)对于购买的食品,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并保留相关检测报告。
2. 食品安全标识管理(1)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标识,并在包装上注明相关信息,包括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应当认真检查食品的标识信息,确保其真实有效。
一经发现标识信息不完整或者虚假的产品,应当立即退货或者通知生产企业。
3. 食品销售合同管理(1)食品生产企业与批发商、零售商之间应当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销售合同应当注明食品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内容,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4. 食品库存管理(1)食品批发商应当合理控制食品库存,避免库存过多或者过少。
(2)对于易变质的食品,应当加强库存管理,避免因库存失控导致食品变质。
5. 食品销售秩序管理(1)食品零售商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食品销售,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食品销售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没有异味或者异物污染。
(3)对于零售市场的流通环节中的食品,应当加强对其来源的检查,确保其质量安全。
6. 食品销售记录管理(1)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应当建立健全的销售记录管理制度,对每一批次的销售产品进行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时间等。
(2)记录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一经发现虚假记录,将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7. 食品责任追究(1)对于食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相关企业应当积极追究责任,查清责任人并进行惩处。
售餐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售餐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售餐口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售餐口的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售餐口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售餐口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经营,诚信守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人员第五条售餐口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二)具备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三)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养。
第七条售餐口经营者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具备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立即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储存第九条售餐口经营者应从具备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食品,采购的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售餐口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储存应按照食品种类、性质、保存条件等进行分区、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冷藏冷冻食品应存放于专用设备,确保温度符合要求。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销售第十三条售餐口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食品加工,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四条食品加工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避免交叉使用。
第十五条售餐口经营者应加强食品销售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在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十六条售餐口经营者应定期对食品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售餐口经营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八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售餐口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食品安全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产品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安全产品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主体。
第三条食品安全产品销售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产品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产品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产品销售管理第五条销售食品安全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六条销售食品安全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来源合法,具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二)产品包装标识齐全,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成分表、贮存条件等;(三)产品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污染和交叉污染;(四)销售场所卫生整洁,具备食品储存、展示、销售等功能区域;(五)销售人员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职业素养,保持个人卫生。
第七条销售食品安全产品应实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以下资料:(一)供货商的主体资格及相关资质;(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三)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四)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
第八条销售食品安全产品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九条销售食品安全产品应实行退市召回制度,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召回措施。
第十条销售食品安全产品应实行不合格产品公告制度,对不合格产品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及时告知消费者。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一条销售食品安全产品过程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主体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停止销售涉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产品;(二)封存涉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产品及相关原料、包装材料、生产工具等;(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四)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召回已售出的涉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产品。
零售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零售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零售门店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零售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零售门店)。
第三条零售门店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零售门店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门店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对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第三章食品采购管理第七条零售门店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制度,明确供应商选择标准,加强供应商管理。
第八条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九条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采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储存管理第十条零售门店应当建立食品储存制度,明确食品储存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应当分类、分区域存放,生熟食品、肉类与非肉类食品应当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存放于专用设施中,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第五章食品销售管理第十三条零售门店应当建立食品销售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销售行为。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保持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食品应当放置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销售区域,不得在店外摆放。
第十六条零售门店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第六章食品标识管理第十七条零售门店应当建立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八条食品包装标识应当包含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以及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等内容。
食品安全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销售记录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经营者的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销售记录管理。
第三条记录内容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销售记录,记录以下内容:1. 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2. 食品原料、辅料、添加剂的名称、来源、批号、数量、使用量等信息;3.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操作规程及卫生要求;4. 食品检验报告、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5. 食品销售渠道、客户信息、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6. 食品召回、退货、废弃处理记录;7.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8. 其他应当记录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四条记录要求1. 食品安全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伪造、篡改、隐瞒;2. 食品安全销售记录应当使用电子或者纸质记录,确保长期保存;3. 食品安全销售记录应当及时更新,以便于查询、追溯;4. 食品安全销售记录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条记录方式1. 食品经营者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销售记录系统,实现记录电子化、信息化;2. 电子记录系统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恢复功能,确保数据安全;3. 纸质记录应当使用规范的表格,字迹清晰,易于保存;4.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销售记录进行审核、归档,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记录的查阅与保管1. 食品经营者应当允许消费者、监管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查阅食品安全销售记录;2. 查阅食品安全销售记录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隐私;3. 食品安全销售记录应当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地方,防止丢失、损坏或者被非法获取;4.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销售记录进行销毁,销毁过程应当有专人负责,确保记录不再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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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目录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七、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八、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九、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十一、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为规范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2.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6.食品安全管理员和管理负责人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8.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1.食品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原则上每月培训不得少于一次,有培训记录。
3.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经营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4.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每月培训不少于1次,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归档,以备监管部门进行查验。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1.制定并执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拟定并实施年度自查和巡查工作计划,探索和推行先进管理规范和手段。
2.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和管理,并做好记录。
对违反法律规定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严重者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3.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检查食品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坚持一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上岗前必须先体检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定期开展知识培训和内部考核。
4.及时组织开展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清洁,组织检查场所条件、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5.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培训考核,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发现食品状况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建议单位领导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并及时向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6.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许可证不从事食品经营。
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做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开展自检自查及整改情况留档,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工经营食品,并控制好关键环节。
1.食品采购(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
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
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
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
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
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并做好详细记录。
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2.食品储存(1)系统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
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2)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
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顺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摆放整齐、挂牌存放。
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3)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
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5)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
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6)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
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7)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
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3.食品运输(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
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4.食品销售(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
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5.不合格食品退市(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5)不合格食品的处置。
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1.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摆放,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2.展示食品的货架、用具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并定期进行保洁、消毒,用具不混用、不乱用。
3.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4.展示柜的玻璃、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5.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并保持个人卫生。
6.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制度的监督落实工作。
7.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运转情况以及周围环境卫生。
8.发现问题,有卫生管理人员跟踪改正。
9.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七、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1.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2.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3.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4.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5.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6.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7.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8.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