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是现代民法的必然要求——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简要说明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督销毁的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和保密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和保密□王聪聪房宣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保密和公开是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属性决定的。
建立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证明房地产权属;其次也是为了告知与特定房地产物权相关的人和单位,此不动产物权的动态现状;第三,保护产权人和产权相关人的财产隐私权义务。
所以房地产产权产籍登记信息的保密是必然的,公开是相对的。
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是有条件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不是无条件的公开。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了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
即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的信息记载,单位和个人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查询原始登记凭证。
这里有两点含义:一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是可以公开查询的;二是明确指出了查询对象是当事人和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这一特定人群和单位,而不是任何人。
这涉及到房屋权属登记公示作用的目的。
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的目的是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示的目的是为了告知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而不是公知于社会。
(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信力不等于公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具有公信力,首先是国家规定的。
房地产局是国家设立的专门管理城市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机关,房地产局产权产籍管理处是专门收集、保管、建立房地产档案并负责公开查询的专门机构。
按国家规定,所有房地产都必须办理产权产籍登记并建立档案,房屋产权产籍档案信息具有全面性、垄断性。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是解决行政司法涉及房地产权属问题时的法律依据,具有权威性。
公信力的大小并不意味着公开的范围和程度,而是因为它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
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保密(一)保密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基本原则保密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基本原则。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保密性,同样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和相关人的利益,包括隐私权。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思考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不动产交易日益频繁,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示成为了一项必要的制度安排。
然而,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示与个人隐私权保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如何平衡二者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与隐私权保护进行分析,并探讨如何在平衡二者的基础上保护公共利益。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的意义和目的。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是指将不动产的权属、限制性权利等信息公开,使其对公众可见。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通过公示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减少潜在的风险和纠纷,为交易各方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然而,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也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个人隐私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社会法治的重要保障之一。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对个人自由的尊重,更是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中,需要注意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的关系,确保公示的信息不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平衡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与个人隐私权保护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的范围和目的。
公示的信息应当限于不动产的基本信息,如权属、面积、用途等,而不涉及个人的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这样可以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权,避免不必要的侵犯。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机制。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的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公示的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滥用。
同时,应当建立起信息查询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获取和使用仅限于合法的需要。
再次,可以采取匿名化处理的方式进行公示。
即在公示不动产登记信息时,可以对个人身份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以保护个人隐私。
这样既能实现公示的目的,又能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隐私权。
最后,需要加强法律监管和责任追究。
相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的范围、程序和责任,对违反公示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以维护公示制度的正常运行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
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不动产是人类最重要的一种财产形式之一、通过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个人或企业可以及时获取相关不动产的权属信息,从而保障自身的利益,避免因不可靠的权属情况而导致财产纠纷。
其次,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完善可以提高不动产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有利于各方诚信交易,进而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可以帮助其更好地了解不动产的分布情况,为城市规划、土地资源管理等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法律和相关机构的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机构应建设完善的登记机构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权属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其次,政府应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知晓度,激发公众对该制度的参与热情。
同时,相关机构应积极培训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确保登记查询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建立离不开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共同推动。
政府需要增加财政投入,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确保不动产登记查询系统的稳定和可靠性。
同时,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也是关键,必须明确不动产登记查询的主体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提高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法治化水平。
此外,社会各方应积极参与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建设和推广,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为建立一个公平、开放的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而努力。
总之,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是推进不动产权益保护和促进不动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政府和社会各方应加强协作,完善相应的政策和制度,建设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查询体系,为公众提供可靠的不动产权属信息,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08•【文号】建住房[2006]24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4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月八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是现代民法的必然要求_对_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_的简要
46 2007.2 期
总第 314 期
规定“:查询人对查询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使用”。这两条规定保障了权属信息的合理使 用:对查询机构来说其应对登记信息内容保密,不能擅自扩大查询范围;对查 询人来说其应合理使用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能利用登记信息损害权利人利益。 如果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不能泄漏给第三人,否则给 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 规定查询可收取一定费用,限制不合理查询 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进行收费是各国的通例,英国、德国、匈牙利等国 都规定了查询要收取一定费用。《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 查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收取一定费用,一方面可以提供查询 系统的维护成本,另一方面可防止申请人滥用信息查询系统,使查询制度为真 正需要信息的不动产利害关系人服务。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结合各地实 际经济状况,综合考虑查询人的承受能力与物价部门协商后确定。 三《、办法》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各地登记机关在具体实施《 办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 提供信息查询是登记机关的一项义务 在《 办法》出台前,部分登记机关只注重发证,忽视了登记信息的公示,一 些登记机关除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外,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群众查询登 记信息的请求,这违背了登记制度设立的本意《。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规定“:查询人要求出具 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 应注明查询日期及房屋权属信息利用用途。有下列不能查询情形的,查询机构 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一) 按查询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 编号无法查询的(;二)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三)要求查询的 事项、资料不存在的”。这些规定明确了信息公开查询是登记机关的义务,只要 符合查询条件的,登记机关必须予以查询,对于无法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 由。查询人要求出具书面查询结果证明的,可以出具。如果查询机关既不予以 查询又不说明理由,则可能会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2 . 必须确保权属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由于登记信息关系到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必须确保权属登记信 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有些登记机关在权属信息的管理上还存在一定 问题,如信息更新不及时、数据随意更改、信息记载与权属证书不一致等情况, 使查询人难以获取准确的权属信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易安全,也侵害了权 利人的利益,破坏了登记机关的公信力。《 办法》第六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 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 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由于各地登记机关在权属信息查询建设上的进展不一,因此应根据《 办 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规则,尽快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 查询系统,保障信息安全,真正发挥不动产登记公示的作用。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1 不动产登记1.1.2 操作规程1.1.3 暂行办法2.1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1 登记范围2.1.2 登记对象3.1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3.1.1 申请人资格3.1.2 申请材料4.1 登记程序与流程4.1.1 申请提交4.1.2 受理与审核4.1.3 登记与发证5.1 登记费用与支付方式5.1.1 登记费用5.1.2 支付方式6.1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使用6.1.1 查询范围6.1.2 使用规定7.1 登记异议的处理7.1.1 异议提出7.1.2 异议处理程序8.1 登记错误的责任与赔偿8.1.1 登记错误8.1.2 责任承担8.1.3 赔偿方式9.1 登记信息的公开与保护9.1.1 信息公开范围9.1.2 信息保护措施10.1 操作规程的变更与废止10.1.1 变更条件10.1.2 废止程序11.1 违反规程的行为与处罚11.1.1 违规行为11.1.2 处罚措施12.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2.1.1 协商解决12.1.2 调解程序12.1.3 诉讼途径13.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3.1.1 生效条件13.1.2 变更程序13.1.3 终止情形14.1 合同的附加条款与补充协议14.1.1 附加条款14.1.2 补充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动产登记本合同所述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动产权利、限制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记载和公示的行为。
1.2 操作规程本合同所述操作规程,是指为实施不动产登记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步骤、要求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
1.3 暂行办法本合同所述暂行办法,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法规体系完善之前,暂时采取的过渡性措施,以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 登记范围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租赁权、抵押权、地役权等不动产权利及其变更、转移、注销等事项。
谈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的公开查询工作
是 指 将 物 权 设 定 和 移 转 的 事 实 向全 社 会 公 开 , 而 , 有 登 因 所 记 的资 料 应 当允 许 任 何 人 查 阅 , 过来 说 , 有 查 阅 登 记 资 反 享 料 的 权 利人 不 能仅 仅 限于权 利 人 和 利 害 关 系人 , 当包 括 所 应 有 社 会成 员。 种观 点 认 为 , 记 资料 属 于 公 共信 息 , 应 当 此 登 就 允 许任 何 人 查 阅 , 不应 该 在 法律 上对 查 阅 主体 作 出 限制 。 更 何况 , 允许 一部 分人 查 阅而 不 允许 另 一 部 分 查 阅 , 实 践 中 在 也 很难 操 作 。 我认 为 , 阅 登 记 资 料 的 权 利 人 范 围 , 当 与 公 示 原 则 查 应 相 一 致。 但 是 , 示 不 一定 意 味着 要 把 物 权 设 立和 移 转 的 事 公 实 向 全社 会 公 开 , 登记 的 内容 不 一定 向每 一个 人 公 开 。 探 讨 这 一 问题 应 当 从公 示 制 度 设立 的 目的 出 发。 示 的 目的 是 要 公 将 物权 设 立 和 移转 的事 实 向社 会 公 开 ,从 而 维 护 交 易 安全 , 保 护 交 易 当事 人 的利 益 。对 毫 无 交 易意 愿 的 人 , 记 机 构 就 登 没有 必 要 向其 提供 查 阅 登记 资料 的 义务 。 因为 这 些 资料 可 能 涉及 登 记权 利 人 的 隐私 或者 商 业 秘 密 , 旦泄 漏可 能对 登 记 一 权 利 人 产 生不 利 影 响。 因此 , 果某 人 根 本没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如
记 簿 的 内容 一般 包 括 两 部 分 :土 地 或 者 房 屋 的 自然 状 况部
房屋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化要求
房屋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化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交易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公平,房屋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化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来实现这些要求。
首先,房屋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中的公开渠道需要更加完善。
目前,大部分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的服务信息主要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但是,这些网站信息更新不及时,且内容不够具体,无法满足市民对信息的准确需求。
因此,我们建议相关机构应建立更加高效的信息发布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同时,可以通过手机App等便捷的途径公开信息,让市民能够方便地获取到相关信息。
其次,房屋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的信息应包含详细的办理流程和要求。
市民在进行房屋交易时,需要了解到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办理的材料,以便更好地准备和安排自己的时间。
因此,相关机构应当在信息公开中清晰地列出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并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解释,以便市民理解和遵循。
这样一来,市民可以更加顺利地进行房屋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减少办理过程中的不必要麻烦。
此外,房屋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的信息公开应以易懂的方式呈现。
对于大部分市民来说,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的相关知识并不是很了解,因此,信息公示应选择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呈现。
可以通过图片、图表、表格等形式来展示信息,使市民一目了然。
同时,还可以配以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帮助市民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更进一步,房屋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的信息公开应具备互动交流的功能。
现如今,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
因此,相关机构可以借助这一平台,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与市民互动,回答市民的疑问,解答相关问题。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升信息公开的便利性,还可以增加市民的参与度,更好地推动信息公开和透明化的进程。
最后,要求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加强监管和自律,以确保信息公开和透明化的落实。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
尊敬的XXX:
您好!您的来函收悉,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我司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并于此作出回复。
首先,我们向您充分解释不动产登记的含义是指对房地产所有权、用途、面积及位置等权利关系进行登记备案的一种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属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属于信息公开的限制范围,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公开的除外。
因此,不动产登记资料无法在未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或法律明确允许的情况下对外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情况外,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需要公开的理由充分、合法,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部门规定批准依申请公开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但是,申请人需要注意,在申请的过程中需要填写相关资料,并按要求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及申请书件。
为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我们建议您在申请公开不动产登记资料时先与
相关权利人沟通,获得其同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我们也呼吁公民与组织在申请公开不动产登记资料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申请流程,保护个人信息秘密。
希望以上回复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的流程依据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的流程依据一、概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是指通过相关渠道查询不动产的登记信息和权利状况的服务。
登记资料是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登记证明和其他有关登记事项的信息。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已经得到了政府的规范和支持,其流程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等。
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不动产登记资料,并提供查询服务。
不动产权利状况和登记证明等资料可以由个人或单位查询,查询时间、查询范围和查询方式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 《不动产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办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服务做了详细规定,包括查询服务的内容、查询范围、查询方式、查询费用等方面。
条例对于公开透明、便利高效的原则作出了具体要求,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制度,保障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查询权益。
三、相关政策文件依据1.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规范的通知》2020年,国土资源部印发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规范,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的范围、流程、时间等。
规范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确保查询服务的规范、便利和高效。
2. 地方政府相关文件各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规定,包括查询服务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间等。
这些文件对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的流程依据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典型流程为了提供便利高效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不动产登记机构通常会制定详细的查询流程,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典型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提交申请人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包括个人唯一识别信息明、单位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2. 材料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的合法身份和合规申请。
不动产测绘题库
1.房屋用地调查的基本单元是(丘)。
2.以下不属于不动产权属数据的是( D )。
A。
宗地B。
界址点C。
界址线D。
线状地物3。
关于变更调查的资料处理,说法错误的是( C )。
A.新设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B.新增界址点点号在地籍子区内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C.已经废弃的界址点在街坊内的统一编号永远消失,编号可以再用D。
无变化的界址点,保留原编号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5.测绘技术设计文件一般由(技术人员)编写.6.我国测绘工作基本法的测绘法,历经1992年产生、2002年首次修订、(2017)年再次修订。
7.需要保密的测绘成果,属于保密法规定的保密对象,其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保密等级。
8.每一座永久性测量标志都精确地承载了该标志点所在地的平面位置、高程和重力等数据信息,这些数据精度非常高,大都精确到(毫米)级。
9.测绘基准的特征包括(ABCD).A。
科学性B。
统一性 C.法定性 D.稳定性10.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ABCDE)渠道进行征集。
A。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征集B。
测绘资质单位自行申报C。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公开的信息D.经查实的公众举报信息E。
其他有关渠道获得的信息11。
不动产调查要遵循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原则。
对12.房产图上一般房屋不分种类和特征,均以实线绘出,轮廓线内注明产别、建筑结构、层数、幢号。
对13.测绘法规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行业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错14建筑结构按照采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 6 )类.15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叫做()。
土地权属16下来(D)不是开展权属界线测绘的意义和作用。
A。
有利于保护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B。
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我国的不动产权属管理制度C.有利于依法解决土地房屋等权属纠纷D。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查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能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得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查询——权利⼈、利害关系⼈能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得我们知道,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因牵涉到个⼈隐私,并不是任何⼈都能查询的。
鉴于这种情况,有⼈就想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得。
今天,就来探讨这个问题。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法律规定1、《物权法》第⼗⼋条规定:“权利⼈、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从法律层次上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以由权利⼈、利害关系⼈查询、复制。
2、《不动产登记暂⾏条例》第⼆⼗七条规定:“权利⼈、利害关系⼈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于其他⽬的;未经权利⼈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从⾏政法规层⾯进⾏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主体、⽬的、保密等都进⾏了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四条第⼀款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第九⼗五条第⼆款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九⼗七条规定:“国家实⾏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然状况、权利⼈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民法院、⼈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房估制度与政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
《房估制度与政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
询
不动产登记是以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与效率为目的的法律制度。
不动产登记簿也是为了贯彻物权公示目的而设立的。
因此,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是公开的。
从国家惯例上看,不动产登记公开有两种模式。
一是完全公开,是指不动产登记簿完全公开,任何人都可以查询、复制登记簿。
奧地利、法国、我国台湾地区采取此种模式。
二是有限公开。
《物权法》颁布前,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分别颁布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区分了不同的登记资料而确定了不同的公开原则。
《物权法》出台后,确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沿用了《物权法》的规定。
权利人,是指不动产的登记权利人,即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人,如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的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
权利人可以自己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登记的不动产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人,它不仅包括交易的当事人,
也包括与登记权利人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人。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并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办法,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以及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这些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该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同时,他们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查询、复制。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应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以上仅是简要介绍,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阅读该办法全文。
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原则把握
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原则把握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其原则把握对于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定,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本文将探讨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原则把握,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一、依法依规原则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时,首要原则是依法依规。
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依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也必须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
查询工作人员在进行查询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篡改、伪造不动产登记档案内容,严禁私自泄露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密原则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涉及大量的不动产权利人个人信息和不动产信息,保密工作尤为重要。
查询工作人员在进行查询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私自泄露查询内容,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非法用途,确保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和不动产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三、真实性原则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结果必须具有真实性。
查询工作人员在进行查询时,必须确保查询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查询结果,不得篡改查询结果,确保查询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在查询工作中,必须充分保证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查询结果能够反映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真实情况。
四、便民原则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不动产权利人和公众查询不动产信息,提供服务。
在进行查询工作时,必须遵循便民原则,简化查询流程,提高查询效率,为查询者提供优质的查询服务。
查询工作人员应当以服务为宗旨,为查询者提供耐心、周到的服务,解答查询者的疑问,确保查询者能够顺利获取所需的不动产信息。
五、规范原则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
查询工作人员在进行查询时,必须依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变更查询流程,不得滥用查询权限,确保查询工作的规范性和规范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话 : 5 8 7 4 7 ( 1)2 2 30 o 0 ☆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招待所 地址 : 人民南路 5 号 ( 6 火车站对面) 电话 :O 3 ) 2 7 7 ( 738 2 54 地址 : 人民南路 1 号 82 6 7 2 3 7 ☆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南大门市场
维普资讯
趔
筮望
不 动 产 登 记 信 息 公 开 是 坝 代 民 法 昀心 然要 求
对《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的简要说明
冯骏 许 云勇 成都 市房 地 产经 营 并 公布 的 ( 建 ( 权属 登 记信 息 查询 暂行 办 法》 房屋 ( 以下 称 《 办法》 已正 式 施行 。该 《 ) 办法 》 对房 屋 权 属 登记 信息 查询 的 内容 、 权
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保守秘密” 因此, 。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制
度 与物权 法 的立 法精 神是 相一 致 的 。
二 、 办 法》 现 了登记 公示 和权 利 人保护 的统 一 《 体
《 法》 征求 意见 时 , 办 在 有人提 出权 属 登记 信息 是权 利 人的 个人 隐 私 , 允许 公 开查询 可 能会 侵 犯其 隐私 权 。 ( ( 办法》 有关 专家 认真 研 究 , 经 几易 其稿 , 终 最
受他 人干 扰 的私人 事项 。 于哪些 信 息涉及 隐 私应 限制 查询 ,5 对 明 些信 息不涉 及 隐私 可公 开查 询 ,办法》 行 了明确 区分 , 登 记信 息分 为房 屋 权利 的记载 信 《 进 将 息和原 始 登记凭 证 , 赋予 其不 同的 查询 权 限 。 办法》 五 条规 定 :房屋权 属 登 《 第 “
一
、
( ( , 办法》 出台 的背 景
长期 以来我国不动产 由行政机关进行登记,登记制度主要侧重于行政 管
理 性 , 忽视其 公 示作用 , 背 离 了现 代不 动产 登 记制度 设 立的 目的。不 动产 而 这
登 记是 不 动产 物 权变 动 的公 示方 法 , 目的就 是通 过不 动产 登记 簿 , 确记 载 其 准 不 动产权 利 的归 属和变 动 , 并将其 向社 会公 开 , 以备他 人 查 阅。任 何 当事人 设 立、 转移 物权 都会 涉及第 三 人 的利益 。 因此 , 物权 的 设立 、 转移 必须 公开 、 明 , 透 以保 护第三 人 的利 益 , 维护 交 易的安 全 。现代 民法 建立 了公示制 度 , 物 权 设 将
处长 管建平
地址 : 无锡市复兴路 18号 0
2o. 07 2期
44 总3期 第1 4
维普资讯
旁啦 行玫誊理
公开 范 围限制 不 同。一种 模式 是完 全 的 、 限制 地 公开登 记 信 息 , 无 如俄 罗斯 等 国家 ; 一种 模式 是有 限度地 公 开不 动产 登记 信息 , 国 、 士 、 国等 采 用该 模 德 瑞 英 式 。 国正在制 定 中的 《 我 物权法》 同样 非常 重视 不动产 登记 信 息 的公示 。 从之前 讨 论 的 《 权 法 ( 案) 第一 稿 , 物 草 》 到全 国人 大审 议 的第七 稿 , 规定 了不动产 登 都 记信 息 公开 查询制 度 。最近 审 议的 ( ( 物权法 ( 案) 中规 定 : 登记机 构 应 当 向 草 》 “ 权利 人和 利害 关系 人提 供查 询 、复制 登记 资料 的便 利 , 同时应 对涉 及 国家 秘
采用 了 有 限公开, “ 有限查询 ’ , 原则, 类似于德 、 英等国不动产登记公示制度, 具 体 体现 在 以下几 点 :
1 将房 屋 权属 登 记信 息分 为房 屋权 利 的记载 信 息和 原始 登 记 凭证 , 予 . 赋
其 不 同的查询 权 限
一
般 来讲 ,隐私是 指个 人与 社会 公共 生 活无关 的 而不 愿 为他 人知 悉或 者
限、 程序 等 进行 了具 体 规 定 , 房 屋权 属信 息 查 询有 了全 国统 一适 用 的规 范 , 使
完 善 了不 动产 登记 信息 查询制 度 , 于 发挥房 屋 权属 登记 的公 示作 用 , 对 防止房 屋交 易欺 诈 , 保障 交 易 安 全 , 维护 交 易秩 序 , 护 房屋 权 利人 及 相关 当事人 的 保 合 法权 益 , 必将发 挥 积极 的作 用 。笔者 曾参与 《 办法》 的论证 调研工 作 , 为使 各 地 登记机 关 更好地 理 解 《 办法》 现 对几 个 问题进 行简 要说 明。 ,
记 机关 对房 屋权 利 的记载 信息 , 包括 房屋 自然 状况 ( 落 、 坐 面积 、 途 等) 房屋 用 ,
权利 状 况 ( 有权 情况 、 所 他项 权情 况和 房屋 权利 的其 他 限制 等) 以及登 记 机关 , 记 载的 其他必 要 信息 。 已建 立房 屋权 属 登记簿 ( 册 ) 地方 , 登记 的 登记簿 ( 登记 册 ) 记载 的信 息 为登记 机关 对房 屋权 利 的记载 信 息 ” 由于物 权 具有支 配 性 、 所 。 对世 性 和排 他 性 的特 点 , 果 不将 登 记簿 的 内容 以一 定的方 式 公 开 、 明 , 如 透 则
必须使交易双方充分了解交易客体的权属状况, 包括权利人是否享有物权, 物
权有 无抵 押等 负担 状况 , 有无 查封 等禁止 流转 情形 。 只有 在 了解 这 些情况 的基 础 上 , 能确 保 交 易完 成 ; 果 不充 分 了解 这 些信 息 , 仅 使 交易 受阻 或 交 易 才 如 不 成 本增 加 , 而且 会给 交易 欺 诈行 为提供 机会 , 乱交 易秩 序 。 扰 综 观世 界各 国, 于 不动 产登 记信 息一 般都 允许 公 开查询 , 是对 查询 的 对 只
立 、 转、 移 变更 、 消灭 的事 实 通过 登记 等 公示方 法 向社会 公 开, 从而 使第 三 人知
道 物权 变 动情况 。不动产 登记 的重要 功 能之 一就是 保 护交 易安全和 维 护 交易 秩序, 交易 就是 物权转 移 , 了确 保转 移正 常进 行 , 为 防止 交易 中的欺 诈行 为 , 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