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的陪审团和孔多塞陪审团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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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乌托邦众人是如何生产知识的》读书笔记

《信息乌托邦众人是如何生产知识的》读书笔记

《信息乌托邦:众人是如何生产知识的》读书笔记分散信息如何被聚合?作者开宗明义的提示到,本书的主要目标是:“勾画出危险,并表明,如果我们不警惕他们就可能导致严重的麻烦。

”主要的焦点和问题是:是否存在一种方法让我们知道每个人知道的信息?找到这样一种方法,而不比消除学习的激励,是否可能?导论:信息在社会中是广泛分散的。

这个星球上的大多数人都拥有少量他们可以从中受益的信息,但是组织和机构通常未能获取个人拥有的信息。

(5)组织如何选出他们需要的信息?一、组织可以利用成员独立判断的平均数。

二、组织可以通过协商,求助于详尽交换事实、观念和观点,改善独立判断;或许在协商后成员们会以匿名或其他形式投票。

三、组织可能会运用价格体制,发展出某种市场,借此组织成员或组织外的人基于他们的判断进行买卖。

四、组织可能会利用互联网获取关注参与人的信息以及视角。

信息的聚合,互联网通过了巨大的风险与非常的承诺。

(6)信息茧房与维基在互联网早起,麻省理工学院的传媒与科技专家尼古拉斯*尼诺庞帝就预言the daily me(我的日报)的出现,一个完全个人化的报纸,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在其中挑选我们喜欢的主题和看法。

其核心问题就是信息茧房(information cocoons):我们只听到我们选择的东西和愉悦我们的东西的通讯领域。

(8)信息茧房可能变成可怕的梦魇。

但是,聚合信息的巨大好处是——惊人的准确。

一个关键的问题:协商是否真的会带来更好的决策?通常如此,群体成员会彼此施加压力,导致极端主义或者错误的决定,而不是正确的选择。

欧文*詹尼斯铸造了“群体盲思”(groupthink)的理念:指群体可能助长轻率的一致以及危险的自我审查,因而不能综合信息、扩大讨论范围。

问题是:协商群体通常不能获得其成员持有的知识。

集体审议的几个方面:极少的替代方案,选择性地收集信息,群体内部要求一致和抵制批评的压力,以及集体合理化(collective rationalization)。

通过网络的协商民主

通过网络的协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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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的协商民主
——评桑斯坦的《网络共和国》与《信息乌托邦》
毕竟悦。
网络这个新兴事物由于其开放性、共享性等特征,常常令人不自 觉地把它与民主联系到一起。眼疾手快的美国法学家凯斯・桑斯坦 同样不会“放过”这个问题。如何实现自己协商民主的理想,桑斯坦 注意到了网络的兴起,他接连出版三本著作论述网络之于民主的作 用:《网络共和国》、《信息乌托邦》、《网络共和国2.o》。①如果说《网络
Government”,in R.A.Goldwin and
W.A.Schambra(eds.),Ho伽Demofrn£站is加e(、0n—
s£i£“fio咒?Washington,D.C.:AEI Press,1980,pp.102~116.
万方数据
鼯姆法苑论评・通过网络的协商民主臻
意见的表达上,公众是不能被替代、被代表的,必须继承古希腊和卢 梭的传统,通过公共领域的自由讨论,实现“在场的”直接民主。①桑 斯坦的理论对于哈贝马斯多有借鉴,但是他并没有强调选举与表达 的区分,而是强调协商民主的审慎作用,无论对于间接民主的选择, 还是直接参与的讨论,协商民主都类似于一种冷却剂,能够平息人们 的激情和欲望,从而实现理性的决策。 虽然民主协商进入政治领域的时间在人类历史上并不算长,但 实际上每时每刻我们都生活在某种群体协商中。股票价格的形成、 时尚的形成、文化传统的形成都是多人或明或暗的协商的结果。 根据伯克的观点,长期存在的传统基于多人长时间的判断,相比 个人理性更为可靠。这是通过时间的信息聚合。②这正是传统的合 理性的原因。正因为如此,传统也具有强大的力量,压制变革。人类 道德本身就是多人智慧的产物。桑斯坦发现了伯克的不足,道德的 形成也会存在死角,“传统实践通常是更早的信息串联或声誉串联的 结晶”。④尤其是在历史上的非民主社会,处于统治地位的人或阶层 在形成道德和传统的过程中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传统的或习惯的智 慧不一定等同于群体的智慧。④协商并不等同于协商民主,协商民主 需要民主的精神贯穿在协商之中。 桑斯坦认为,美国自独立革命以来,就奉行着协商民主,而非简

群决策——投票规则研究评述

群决策——投票规则研究评述

群决策——投票规则研究评述摘要:在现实社会中,投票是人们比较认可的一种民主决策方式,而投票规则则是群体决策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投票规则问题即采用哪种方式的投票程序更加合理,可以分为一致同意规则和多数规则来进行探讨。

关键词:群决策一致同意规则多数规则群体决策研究的是一个群体成员怎样在一起就方案共同进行抉择,可以理解为一项联合行动抉择。

所谓联合行动抉择,可以是不同的主体为了共同的利益参与一项行动,也可以是不同主体为了不同的利益参与一项行动。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人们曾经先后采用过传统、独裁、投票表决、市场机制等社会选择形式。

在理性、民主的社会里,有两种社会选择的基本形式:一种形式是“市场机制”,通常被人们用于经济决策;另一种形式是投票,通常被人们用于政治决策。

由于每个不同的主体对方案的个人偏好和效用是不同的,投票规则希望能从个体效用“合理”地集结出群体效用,从而解决群体面临的选择和利益分配问题。

关于投票决策规则的研究最早可以在孔多塞的陪审团理论(Condorcel,1785)中看到。

当时孔多塞注意到陪审团在判断被告是否有罪这一问题上正确的概率高于每个成员单独判断的概率,但未能给出更多的信息。

此后人们研究最多的是投票规则问题,集中在一致同意规则及多数规则方面。

一、一致同意规则最为理想一致同意规则(Unanimity)是指一项集体的决策或议案必须经过全体投票人一致同意或者没有任何一个人反对,才能获得通过的一种投票规则。

在这样一种集体决策方式下,每个成员的决策都将影响到整体决策的结果,当然每个成员都享有一票否决权,所以说个人的利益对整体利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一致同意规则做出的集体性决定,能够满足所有投票人的偏好,因为它实行的是一票否决制;如果一个人的利益由于一项决策而受到损害,这个决策就不能获得通过了。

正因为如此,一致同意规则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关于这一点,首先由维克塞尔在他的《公平赋税的新原理》一文中加以论述,后来布坎南和塔洛克在《一致同意的计算》一文中加以完善。

司法民主,民何以主?

司法民主,民何以主?

司法民主,民何以主?作者: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丁利(向春/图)在案件事实的判断和适用法律规范的选择上,法官要比普通民众更有专业优势。

防止道德风险关键在于切断专家与狭隘的利益集团之间的战略结盟。

地方法院不能独立于地方政府,被强行捆绑在集团利益或地方利益的战车上,是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

司法民主或司法民主化近几年似乎成了大众喜欢、一些学者热衷的口号。

司法和民主都很重要,但两个词凑在一起却令人有不伦不类之感。

我们毫不怀疑鼓吹司法民主之士的出发点,乃是为了推进中国的司法改革以实现自由、民主与公正、效率兼得的司法。

如果没猜错,这些同道应该也会认同,司法民主并非为民主而民主,而是把民主作为一种校正现有司法制度缺失的手段,或者说在司法过程中通过操作性的制度来体现民主精神。

但是,在本是法院或法官的专业化、个人化的行动的领域,让公众参与进来,做到令二者相得益彰并非易事。

我们有必要问一声:司法民主,民何以主?在制度体系中考察司法民主立法、司法裁判与裁判的执行等一系列环节,共同形成了法律这种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游戏规则。

特别地,司法,经由对一个个具体案件的裁判,为人们提供关于各种情势下的行为可能导致结果的预期,其产生的激励决定了人们的行为选择,从而与环境、技术和社会规范等因素一起,决定了社会的福利水平。

进一步,在分工与专业化的社会里,司法职能由一小部分法律人来承担,乃是不得已而合理的制度安排;由此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即如何保证代理人做出的决策不会过于背离公众利益与偏好,要求有确定低阶规则基本取向的高阶规则来制约制度提供者的行动,此即现代法治根本制度所着力之处。

民主精神,与自由、平等的理念一起,一方面表现为对公众利益与偏好的集结从而形成价值判断的标准,另一方面物化为宪法性的秩序设计中的种种规则细节。

从机制设计理论的角度看,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有几个基本观念:制度是作为整体而起作用的,其内部是分层次的;过于复杂、信息成本太高的组织形式不会被有限理性的人们所采用;任何目标都只能在人们追求自我利益的策略性行动中实现,所以要激励相容;着眼于激励与着眼于进化的规则应该是互补的;冲突的目标或功能之间应该实现最优权衡。

投票理论

投票理论

★阿罗研究了社会选择必须满足的条件,或者说是提出了社 会选择的五个假设:
◆ 理性假设:(备选项的可比性和可逆性) 对任何一组既定的社会偏好而言,社会选择规则都必须能够产生一种完整的 和可传递的社会秩序。完整性是指在每两个备选项中,总有一个比另一个更加理 想或者两者没什么区别。可递性是指如果X优于Y,Y优于Z,那么X肯定优于Z。完 整性强调的是选项之间的差异性,而可递性强调选项之间的排序规律。 ◆不相关选择的独立性:(不受不列入选项的影响) 针对一组不同的备选项进行选择,只取决于人们对这些选项的排序而不是其 他的因素。因此,如果选择是在X和Y之间进行,并且X和Y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 那么这一变化对X和Y的排序没有影响。正是因为如此,阿罗坚持认为,社会偏好 排序应当源于个人偏好的排序,也就是说,如果备选项没有发生变化,而选择的 结果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的原因只能是某个人的偏好发生了变化
多数投票规则又可分为简单多数规则和比例多数规则两种。 简单多数:指在投票表决时,只要赞成票超过半数,议案或决策就可以通过。 它是最 基本的投票规则,选举与立法中最常用。 比例多数:指在投票表决时,赞成票必须以高于半数以上的相当大的比例,议案才能 获得通过。 如2/3多数制、3/5多数制、4/5多数制等。常用于立法选举中。 一般讲多数决策,即是指简单多数。
一、投票和个人偏好、社会偏好
★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是根据个人偏好而是根据集体偏好决定的,
个人价值取向向集体价值取向转化的主要方式就是投票,在民 主政体下,投票是非市场决策中最重要的决策方式。投票是由 那些福利受到投票结果影响的人们参与的,人们通过投票最终 形成公共决策
(一)投票的含义和作用
◆肯尼斯·阿罗(Kenneth J.Arrow,1921.8.23-,1972年诺奖 ): “投票是一种纯粹的社会选择行为,社会按照选定的投票规则加总选票, 作出选择”。 实质和作用:将个人选择转化为公共选择。将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偏好, 从而就公共物品的供给及融资方式达成协议,作出集体抉择。 ◆投票是民主治理的必要工具和机制: 是民主政治体制下非市场决策中最重要的决策方式。 直接民主下:公众投票直接决定公共物品种类和数量; 间接民主下:公众投票选代表,代表投票选择公共物品种类和数量。

“孔多塞悖论”的解决方法

“孔多塞悖论”的解决方法

“孔多塞悖论”的解决方法作者:肖江波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08年第08期【摘要】社會选择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法国数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孔多塞(Condorcet)提出的“Condorcet 悖论”(“孔多塞悖论”)。

如何解决“孔多塞悖论”是很多经济学家、数学家研究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孔多塞悖论”分为两种情形,系统分析“孔多塞悖论”,指出解决“孔多塞悖论”的主要方法,并研究各种方法的特点。

【关键词】孔多塞悖论;社会选择;选择规则;偏好一、社会选择与孔多塞悖论社会选择是将社会各成员的偏好集结成社会的或群的偏好。

社会选择中需进行价值判断、比较的对象,叫做备选方案,个体是社会选择中进行价值判断、比较,行使选择权利的主体。

在现实中,采用过传统、独裁、投票选择、市场机制等社会选择方式。

其中“传统”这种社会选择方法有多种不同形式,例如风俗、习惯、宗教、迷信等。

“独裁”是指由个人或小集团对其他个体进行控制,体现某个人或小集团的意志,例如封建社会的君主即通过独裁统治国家。

现代理性、民主的社会一般采取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社会选择方式。

市场机制、投票选举是典型的社会选择。

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在市场经济中的选择通过货币来完成,使得资源配置往高效率的方向运行。

现代民主制度中,个体体现选择权利的方式是投票。

政治权利配置的特点一般是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是一人多票。

即个体根据其偏好通过选票影响公共决策。

此外,社会选择还涵盖实际生活中通过各种选择规则进行的各种决策方式。

社会选择由来已久,人们通过各种形式进行选择与被选择,但社会选择理论得到经济学界的重视还是在1951年阿罗(Arrow)提出“Arrow不可能定理”之后。

社会选择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 世纪,法国数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孔多塞(Condorcet)提出社会选择理论中著名的“Condorcet 悖论”(“孔多塞悖论”):即当备选方案数量大于2,个体数量大于2时,按照相对大多数原则进行选择,会出现循环(当个体数量为4,备选方案数量为3时不会出现循环),无胜者,(如例1、例2)。

投票悖论

投票悖论

投票悖论/孔多赛悖论(The voting paradox)为了说明社会选择理论的基础所在,首先需要说明下孔多赛悖论。

孔多赛(Marquis de Coudorcet)是18世纪法国的学者,他在研究社会与政治学的时候,注意到这样的一个现象,那就是人们选择的次序与对其结果的判断之间存在的逻辑矛盾。

具体来说,如果有甲、乙、丙三个人,他们分别有三种选择a,b,c,甲、乙觉得a比b好,尽管丙认为b比a好,但是少数服从多数,a比b好会成为这三个人的小社会的一个共识。

同样,甲和丙又都觉得b比c好,那么无论乙怎么考虑,b比c好也会成为这个小社会的共识。

于是问题来了,a比b好,b比c好,那么这个社会是不是就觉得a是最优的呢?逻辑上看,没错。

因为以上的选择都是甲乙丙理性的选择,它非常符合民主社会或者多人团体内对于事物优劣的判别。

但是孔多赛提出来:这样的一种逻辑,其实是有非常大欺骗性的。

因为还有一种可能没有被考虑到,即:甲a优于b优于c乙c优于a优于b丙b优于c优于a换句话说,a不一定就是最优的,因为c好于a也是这个社会的共识。

这个悖论,就是投票的悖论。

早在1785年,多孔塞就发现当备选方案超过两个时会出现投票循环的现象,这就是所谓的多孔塞悖论(或者叫投票悖论)。

不过这种投票循环的现象可以通过改变投票程序的方法予以消除,比如进行多轮投票,每轮只淘汰得票数最少的方案等等,但是,这样的投票成本会成倍增加(甚至是几何倍数增加)。

同时,也说明了投票的程序可以影响投票的结果。

虽然我们可以用社会成本来避免投票悖论,但不幸的是投票机制所赖以立足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本身也被用数学严格地证明为“无法保证体现公众意志”——数学这个东西往往让人万念俱灰——这个结论是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引申出来的。

阿罗证明了只有同时满足5个条件,才能使个人偏好与社会偏好达到协调一致。

这5个条件就是:1.群体理性 2.非限制性定义域,即应该考虑个人偏好的所有组合 3.帕累托最优 4.独立于非议程性选择 5.非独裁阿罗利用集合论的工具,严密地证明了这一著名的“不可能性定理”(或者称为“一般可能性定理”)。

孔多塞陪审团定理的数学证明

孔多塞陪审团定理的数学证明

孔多塞陪审团定理的数学证明摘要:I.引言- 介绍孔多塞陪审团定理- 阐述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和意义II.孔多塞陪审团定理的数学模型- 定义陪审团的成员数量和正确性- 描述陪审团成员如何进行投票和决策III.孔多塞陪审团定理的数学证明- 介绍证明所需的数学概念和方法- 详细阐述证明过程IV.结论- 总结孔多塞陪审团定理的数学证明- 强调其在现实中的应用和意义正文:I.引言孔多塞陪审团定理是一个关于陪审团决策的数学定理,它指出在一定条件下,陪审团成员越多,做出正确决策的概率就越高。

这个定理的提出,为陪审团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也为民主决策提供了一种参考模型。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孔多塞陪审团定理的数学模型,并通过数学证明来阐述其正确性。

II.孔多塞陪审团定理的数学模型为了更好地理解孔多塞陪审团定理,我们先来定义一下陪审团的成员数量和正确性。

假设有一个陪审团,由n 个陪审员组成,每个陪审员在审理一个案件时,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决策。

我们用P(n, k) 表示在n 个陪审员中,有k 个陪审员做出正确决策的概率。

接下来,我们描述陪审团成员如何进行投票和决策。

假设有两个陪审员,他们在审理一个案件时,分别做出“有罪”和“无罪”的决策。

我们可以用一个二维的投票矩阵来表示这两个陪审员的投票情况,其中矩阵的行表示第一个陪审员的投票结果,列表示第二个陪审员的投票结果。

对于每一个投票矩阵,我们都计算其对应的概率值,即P(2, k),其中k 表示正确决策的陪审员数量。

III.孔多塞陪审团定理的数学证明为了证明孔多塞陪审团定理,我们需要介绍证明所需的数学概念和方法。

在这里,我们使用概率论中的乘法公式和加法公式,以及拉普拉斯分布函数。

然后,我们详细阐述证明过程。

首先,我们根据陪审员的投票矩阵计算概率值P(2, k)。

接着,我们使用拉普拉斯分布函数,将概率值P(2, k) 转化为关于n 的函数。

最后,我们通过数学归纳法证明,当陪审员数量n 足够大时,有P(n, k) ≈ 1 - (1/n)^k,其中k 表示正确决策的陪审员数量。

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推理逻辑

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推理逻辑

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推理逻辑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也是逻辑学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逻辑学主要以三段论为基础,这是一种简单而有效的推理形式。

三段论由三个命题组成,分为前提和结论。

通过对前提进行分析和比较,我们可以推导出结论。

这种推理方式被用于论证、演绎和论证过程中,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三段论由三个部分组成:主词(subject)、谓词(predicate)和连词(copula)。

主词是指被断定的对象或概念,谓词是被赋予主词的属性或关系,连词则表示主词和谓词之间的关系。

三段论的推理逻辑基于这种主词与谓词的关系,根据逻辑原则和法则进行推理。

亚里士多德通过三个命题的逻辑关系来构建三段论。

这三个命题包括一个主命题(major premise)、一个次命题(minor premise)和一个结论(conclusion)。

主命题是一个广泛的陈述,次命题是一个特殊的陈述,结论是根据主命题和次命题之间的推理关系得出的结论。

三段论的推理过程是基于逻辑原则和法则的。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四个基本的推理法则,分别是:1. A对于所有B,B对于某些C,所以A对于某些C。

这个法则被称为分配法则(law of syllogism)。

它表明,如果一个属性(A)适用于所有一个类别(B),而这个类别(B)又适用于某些不同的类别(C),那么这个属性(A)也适用于这些不同的类别(C)。

2. A对于所有B,C对于所有A,所以C对于所有B。

这个法则被称为全称转换法则(law of conversion)。

它表明,如果一个属性(A)适用于一个类别(B),而另一个属性(C)适用于所有具有属性(A)的对象,那么这个属性(C)也适用于具有属性(B)的对象。

3. A对于某些B,C对于所有A,所以C对于某些B。

这个法则被称为特殊转换法则(law of conversion per accidens)。

它表明,如果一个属性(A)适用于某些具有属性(B)的对象,而另一个属性(C)适用于所有具有属性(A)的对象,那么这个属性(C)也适用于某些具有属性(B)的对象。

说理的图尔敏论证模式

说理的图尔敏论证模式

说理的图尔敏论证模式说理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是“主张”、“理由”和作为这二者之间中介的“保证”。

—直到出现图尔敏论证模式之前,这差不多就是人们对说理结构的认识,这是一种对说理的形式逻辑的认识。

图尔敏( Stephen Edelston Toulmin)是英国哲学家和教育家,他提出了一种可以用来说明说理特性的非形式逻辑论证模式。

图尔敏模式包括主张(claim)、保证(warrant)、论据(grounds)、支持(backing)、语气(modality)和反驳(rebuttal)六个部分。

在图尔敏之前,对说理结构的理解和分析是以形式逻辑本身为着眼点的。

图尔敏提出的说理分析模式有不同的着眼点,它着眼于听众,具体而言,是那些立场中立,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的第三者听众。

例如,在法庭上,有争执的双方各自陈述自己的立场和理由,同时还就对方陈述中的具体环节和细节提出质疑。

各方在这么做的时候,是为了说服中立的法官或陪审员,而不是为了说服自己一方或对立一方的人员,因为自己人无须说服,而对立一方的人又根本不愿意被说服。

听众是谁,这是说理首先需要确确定的,因为这会影响到实际的说理策略、方式,并使得说理具有说服或宣传的不同性质。

例如:20世纪60年代曾经有过一场大张旗鼓的中苏两党论战,其实双方都不是为了说服对方(那是不可能的),而是为了争取第三者的同情和支持。

然而,并没有多少国际的第三者对这种恶狠狠的论战感兴趣,因此,论战实际上是用来作为一种对内宣传的手段,是针对那些根本无须说服的国内老百姓的。

图尔敏论证模式的听众是有待说服的中立的第三者,它具有两个基本的认知特征,第一,它认为,说理中所有的主张、理由、中介保证、理由的理由、对保证的支持等等,都是可可以由对方诘问和质疑的,说理一方必须为此做好准备。

第二,决定说理一方是否有理的是中立的第三者(法官和陪审员),不是自己一方或反对一方的“粉丝”。

在这两点上,图尔敏模式既不适用于宣传灌输,也有别于形式逻辑论证。

孔多塞投票法则

孔多塞投票法则

孔多塞投票法则孔多塞投票法则是一种用于决策和选举的投票方法,它是由法国物理学家孔多塞于1788年提出的。

该方法以公正、公平和高效著称,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组织和团体的决策过程中。

本文将介绍孔多塞投票法则的原理、应用场景以及其优缺点。

一、原理孔多塞投票法则的原理是通过多轮投票的方式,逐渐淘汰候选人,最终选出获得多数支持的候选人。

具体而言,孔多塞投票法则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候选人提名:首先,所有参与投票的人员可以提名候选人。

每个人可以提名一个或多个候选人,也可以选择不提名。

2. 第一轮投票:在第一轮投票中,每个人可以选择支持其中的一个或多个候选人,也可以选择弃权。

根据投票结果,得票数最低的候选人将被淘汰。

3. 第二轮投票:在第一轮投票淘汰的候选人被剔除后,进入第二轮投票。

同样,每个人可以再次选择支持其中的一个或多个候选人,也可以选择弃权。

得票数最低的候选人将再次被淘汰。

4. 重复投票:重复以上步骤,直到只剩下两个候选人为止。

最终,获得多数支持的候选人将成为最终的胜者。

二、应用场景孔多塞投票法则适用于各种决策和选举场景,特别适用于多个候选人竞争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应用场景:1. 政治选举:孔多塞投票法则可以用于国家、地方和组织内部的选举。

通过多轮投票,可以逐渐淘汰不受欢迎的候选人,最终选出受多数人支持的候选人。

2. 学生会选举:在学生会选举中,候选人通常较多。

采用孔多塞投票法则可以确保选出最受欢迎的学生代表,代表学生的利益。

3. 公司决策:在公司内部的决策中,孔多塞投票法则可以用于选出董事会成员、领导人或者重要决策的方案。

通过多轮投票,可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社团选举:在社团内部的选举中,孔多塞投票法则可以确保选出最适合担任职位的成员,提高社团的凝聚力和运作效率。

三、优缺点孔多塞投票法则作为一种常用的投票方法,具有以下优点:1. 公正性:孔多塞投票法则能够充分考虑每个人的意见和选择,确保决策的公正性。

孔多塞悖论名词解释

孔多塞悖论名词解释

孔多塞悖论名词解释
“孔多塞悖论”又名“投票悖论”。

是十八世纪法国思想家孔多赛最早提出来的,所以用其名字“孔多塞”对该悖论进行了命名。

“孔多塞悖论”模型为:假设有甲、乙、丙三人,面对A、B、C三个备选方案,有如下的偏好排序:
甲认为:A优于B优于C(A>B>C);
乙认为:B优于C优于A(B>C>A);
丙认为:B优于C优于A(C>A>B);
由于甲、乙都认为B好于C,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社会也应认为B好于C;同样乙、丙都认为C好于A,社会也应认为C好于A。

所以社会认为B好于A。

但是,甲、丙都认为A好于B,所以出现矛盾,形成了悖论。

投票悖论反映了直观上良好的民主机制潜在的不协调。

在得多数票获胜的规则下,每个人均按照他的偏好来投票。

大多数人是偏好x胜于y,同样大多数人也是偏好y胜于z。

按照逻辑上的一致性,这种偏好应当是可以传递的(transivity),即大多数人偏好x胜于z。

但实际上,大多
数人偏好z胜于x。

因此,以投票的多数规则来确定社会或集体的选择会产生循环的结果,根本无法找出最好的选项。

结果,在这些选择方案中,没有一个能够获得多数票而通过,这被称作“投票悖论”(thevotingparadox),它对所有的公共选择问题都是一种固有的难题,所有的公共选择规则都难以避开这种两难境地。

孔多塞投票法则

孔多塞投票法则

孔多塞投票法则孔多塞投票法则,又称多数决原则,是一种常见的民主决策方式。

它的基本原则是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即当多数人支持某个观点或选项时,该观点或选项将被采纳。

这种投票法则在现代社会中得到广泛运用,无论是政府机构的决策还是组织内部的决策,都常常采用孔多塞投票法则来决定。

孔多塞投票法则的核心思想是民主和多数决策的结合。

在这种投票方式下,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并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来做出决策。

这种方式可以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民主性,避免了个别人的意见对整体决策的过度影响。

在孔多塞投票法则中,有几个重要的概念需要注意。

首先是“多数”。

多数是指超过半数的人支持某个观点或选项。

在投票时,如果某个选项获得超过半数的支持,即被视为多数,这个选项将被采纳。

其次是“少数”。

少数是指不足半数的人支持某个观点或选项。

在投票时,如果某个选项获得不足半数的支持,即被视为少数,这个选项将被否决。

孔多塞投票法则的优点之一是简单易行。

它不需要复杂的程序和计算,只需要统计多数人的意见即可做出决策。

这种简单性使得孔多塞投票法则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决策方式,不论是在小范围的团体活动中,还是在大规模的政府机构中,都可以方便地使用。

然而,孔多塞投票法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首先是可能出现“多数暴政”的情况。

当少数人的利益被多数人的意见所忽视时,就可能出现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迫和剥夺。

这种情况违背了民主原则,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其次是可能出现“多数无知”的情况。

多数人的意见并不一定代表正确的选择,有时候多数人可能受到信息不对称或个人偏见的影响,做出错误的决策。

为了克服孔多塞投票法则的局限性,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首先是提高参与者的意识和素质。

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人们的思维能力和理性判断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分析问题,做出正确的决策。

其次是加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确保所有参与者都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偏见和误判。

孔多塞悖论

孔多塞悖论

孔多塞悖论指的是孔多塞无法说服自己的观点。

他认为自己不需要任何外部因素,并且坚信其唯一的观点——凡勃伦效应是客观的和独立于意识之外的。

但是却无法解释这种效应对生活中各方面所产生的影响。

a、假设主人来到一个大商场,想买一块手表。

走进专柜,售货员热情地招待他,但是价格不菲,表很漂亮,他一眼就看上了,爱不释手,可惜囊中羞涩。

此时,主人忽然想到刚才在报纸上看过一条广告,正好有一款心仪的手表打折,于是主人鼓起勇气问道:“我能不能看看那款表?”售货员略加思索后答道:“当然可以。

”售货员拿出手表,帮他仔细地戴上试了试。

售货员问道:“现在还喜欢吗?”主人说:“嗯,挺合适的!”售货员说:“既然你认为合适,那就买下吧!”售货员把表递给主人,付完款后对主人说:“你已经拥有它了!”主人莫名其妙地看着售货员,结账后离开了。

b、假设主人又来到另一家商场,同样看到了那块手表,他鼓足勇气走向柜台。

“这表怎么卖呀?”售货员同样也热情接待了他,并告诉他,这是商场最新款式,还打八折。

主人看中了这款手表,当然,最终买下了。

c、主人继续前行,再次遇到了第二位热情的售货员。

售货员问道:“先生,您看中了什么?”“哦,我看上了那块手表,不知道……”“您可以试一试,如果合适,就买下来。

”主人似乎犹豫了一会儿,但最终还是买下了。

d、主人兴高采烈地回到家中,将这件事情告诉了妻子。

“老公,今天可真巧,竟然看到了那款手表打折!”妻子激动地说。

“名不正则言不顺”,这句话说的就是这种现象。

就好比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和民主的基础上的,所以人们可以畅所欲言,但是这个国家的人民对某些不太合理的制度仍然会有抵触的情绪。

但是另一方面,对于一个以成文法和宪法为依据的国家而言,虽然有制定法,但不会影响普通民众对于相关法规的遵守,人们往往都会考虑法规的相关内容,从而提高了自觉性。

对于一个民主自由的社会而言,人们即使是违反了法规,只要这种法规的制定是充分民主化的,也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太大影响。

《蒙昧中的觉醒》

《蒙昧中的觉醒》

结合普罗塔戈拉和苏格拉底主要的哲 学观点,归纳人文精神的基本内涵
强调人的价值 尊崇人的理性 追求思想自由
“雅典人啊!我尊敬你们,热爱你们。 我要教诲和劝勉我遇到的每一个人……要 认识你自己。……你们不能只追求荣誉和 享乐,要知道,知识才是美德。你们不能 只注意金钱和地位,而不注意智慧和真理。 你们不要老想着人身和财产,而首先要改 善你们的心灵。金钱不能买到美德,美德 却能产生一切美好的东西。这就是我的教 义。”
人在面对诱惑的时候,往往更不容 易正确认识自己。比如我们中学生,面 对电子游戏的诱惑,娱乐消遣的召唤, 有人便一头陷了进去,乐而忘返,忘记 了自己的人生目标,忘记了当初自己的 誓言。当他如梦初醒的时候,悔之已晚。
“吾日三省吾身。”
读寓言,悟哲理 有一位隐士同一头熊成为要好的朋友。 有一次隐士在林间睡着了,他的熊朋友在 一旁守护着他,挥舞着巨大的熊掌为他驱 赶着蚊蝇。这时,一只苍蝇不停地在隐士 的头上叮落,任凭熊怎样驱赶也不肯离去。 熊被激怒了,高高举起了石头狠狠地向苍 蝇砸去…… 思考感悟:砸下去的后果怎样?既然 没有知识就无法做到道德,美德即知 是好朋友,为什么还发生了这样的悲剧? 识。 它体现了苏格拉底的什么主张? 有思想力的人是万物的尺度。
探究二:苏格拉底及其哲学思想
⒈你知道苏格拉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吗? ⒉体会和理解苏格拉底“认识你自己”、 “美德即知识”的哲学观点。 ⒊认识苏格拉底在哲学上的贡献和影响。

苏格拉底与一个女人的故事 “苏格拉底的妻子”是悍妇、坏老婆的代 名词。她是个心胸狭窄,性格冥顽不化,喜欢 如果我 唠叨不休,动辄破口大骂的女人,常使苏格拉 能忍受了自 底困窘不堪。一次,别人问苏格拉底“为什么 要娶这么个夫人”时,他回答说:“擅长马术 己的老婆, 的人总要挑烈马骑,骑惯了烈马,驾驭其他的 也就能忍受 马就不在话下。我如果能忍受得了这样女人的 任何人了! 话。恐怕天下就再也没有难于相处的人了。” 好的婚 据说苏格拉底就是为了在他妻子烦死人的唠叨 姻仅给你带 申诉声中净化自己的精神才与她结婚的。 来幸福,不 有一次,苏格拉底正在和学生们讨论学术 问题、互相争论的时候,他的妻子气冲冲地跑 好的婚姻则 进来,把苏格拉底大骂了一顿之后,又出外提 可使你成为 来一桶水,猛地泼到苏格拉底身上。在场的学 一位哲学家。 生们都以为苏格拉底会怒斥妻子一顿,哪知苏 格拉底摸了摸浑身湿透的衣服,风趣地说: “我知道,打雷以后,必定会下大雨的。”

5试析法国大革命时期宪政建设的教训

5试析法国大革命时期宪政建设的教训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JOURNAL OF RENMIN UN IV ERSIT Y OF CHINANo.2 2004[收稿日期] 2004201208[作者简介] 史彤彪(1962-),山东昌邑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

试析法国大革命时期宪政建设的教训史彤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政建设存在三个方面的沉痛教训:一是在人身自由方面并未建立起真正的保障制度,表现为缺乏独立的维宪机构、相应的救济权和足以平衡立法权的司法权威,从而导致生灵涂炭。

二是实行无限制的民主制,表现为复归古代的唱名、鼓掌表决,群众旁听议会辩论的无序化。

三是缺少契约文化,表现为民众高于宪法的观念根深蒂固和高频率的宪法替换。

[关键词] 法国革命;宪政;建设[中图分类号] D909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25420(2004)022******* 1789—1799年的法国大革命是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对法国乃至西方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革命过程中,以资产阶级为主体的革命者始终依靠法律巩固胜利成果,为人类法律文化宝库留下了珍贵的遗产。

今天,总结这一时期宪政建设的教训,是对法国大革命的一种纪念,对于我国的宪政建设也有借鉴意义。

一1791年和1793年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了关于保障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两个原则性条款:(1)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

(2)不溯及既往和无罪推定。

法律只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缺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犯罪前已经制定或公布的且系依法实行的法律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但事实上,人身自由并没有在革命时期特别是雅各宾专政过程中得到应有的保障。

投票悖论的名词解释

投票悖论的名词解释

投票悖论的名词解释在现代民主制度中,投票是一种重要的决策方式。

人们通过投票选择代表,支持或反对特定的议题,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然而,在投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看似矛盾和悖论的现象,这就是所谓的投票悖论。

投票悖论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投票结果可能会引发矛盾或错误的结论。

具体来说,投票悖论依赖于个人偏好的聚合问题。

简单来说,当个人对多个选择或候选人进行排序时,将这些个人偏好相互整合可能会导致不稳定、混乱或矛盾的结果。

这一现象最早由法国数学家和政治学家孔度(Condorcet)在18世纪末提出。

孔度发现,当投票参与者人数较多、选择数量较多时,个人的偏好往往无法稳定地在集体决策中得到准确体现。

投票悖论有许多具体的例子,其中著名的有孔度悖论、阿罗悖论和德林格悖论。

这些悖论展示了在不同投票规则下,投票结果可能会产生不同效果,甚至引发逻辑上矛盾的结论。

孔度悖论的一个例子是当有超过两个候选人时,个人偏好的汇总可能会导致循环优势。

也就是说,在一个三人选举中,如果每个选民都按照 A>B>C 的顺序进行排序,那么根据赢得多数票的标准,A可能赢得第一轮投票。

然而,当以同样的方式对比 B 和 C 时,B 可能会赢得第一轮投票。

最后,对比 C 和 A 时,C 也可能赢得第一轮。

这种循环优势导致了投票结果的不稳定性。

阿罗悖论关注的是个人偏好与集体偏好之间的矛盾。

当个体的偏好只考虑到部分因素时,对于整个群体来说,可能会出现倒数效应。

倒数效应是指当某一候选人的排名在个体中上升时,整个群体对该候选人的排名反而下降。

德林格悖论与传统的投票规则相关。

传统的投票规则通常使用排名制,允许选民以某种顺序来排列候选人。

然而,德林格悖论表明,这种投票方式并不一定能够准确地反映选民的真实偏好。

简单而言,个人的偏好可能会受到候选人的数量和排名方式的影响,从而导致不同的投票结果。

投票悖论的存在提醒着我们,在设计和运用投票制度时需要谨慎考虑。

辩论方法(3)——苏格拉底的三段论

辩论方法(3)——苏格拉底的三段论

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公元前399年),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公民陪审员,他和他的学生柏拉图,以及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并称为“古希腊三贤”,西方的“孔子”被后人广泛地认为是西方哲学的奠基者。

如何在辩论中运用“苏格拉底三段论”三段论推理是演绎推理中的一种简单推理判断。

它包含:一个一般性的原则(大前提),一个附属于前面大前提的特殊化陈述(小前提),以及由此引申出的特殊化陈述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结论。

所有的人都是要死的【大前提】,苏格拉底是人【小前提】,所以苏格拉底是要死的【结论】。

这就是著名的苏格拉底三段论。

由此可见,三段论是由一个大前提(陈述大概念的命题);一个小前提(陈述与大概念有关的具体实例的命题);和一个结论(由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出的结论)组成的。

三段论就是借助三段论进行辩论的方法。

由于三段论是由一般前提推出个别的结论,所以,这种辩论是非常有力的,结论往往可靠,不容置疑。

如:有位美国参议员对逻辑学家贝尔克里说:“所有的共产党人都攻击我,你攻击我,所以你是共产党人。

”贝尔克里反驳道:“你这个推论实在妙极了,从逻辑上看,它同下面的推论是一回事:所有的鹅都吃白菜,参议员先生也吃白菜,所以,参议员先生是鹅。

”三段论中有一条规则:中项至少周延一次,参议员所说的三段论中项都不周延,是无效的推理。

贝尔克里巧妙地运用同一手法,故意违反规则,使对方的错误夸大,推出了参议员是鹅的结论,使其荒谬性明显地暴露出来。

逻辑推理是辩论的重要手段,不同的推理形式构成了不同的辩论方法。

在辩论中,我们使用三段论时,并不需要完全将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说出来,反而可以视情况省略某一部分,这就是简易三段论。

简易三段论因为简会使辩论简洁明了,因为易常常被广泛运用。

下面,我们就通过三个例子,来说明这简易三段论是怎样运用的。

1、省略结论的三段论推理在有些三段论推理中,因为大前提和小前提包含着结论,或者暗示了结论,结论无需多说已经跃跃欲出,在这种情况下,辩论时就可以省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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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获得这些概率以后,我们可以计算出3个陪审员的情况下,将无罪者错判的概率:
注意,要判一个人有罪,必须三个陪审员都投有罪票。我们这里只要计算出,如果一个嫌疑犯本身是无罪的,每个陪审员投有罪票的概率是多少?
如果嫌犯本身无罪,陪审员甲有10%的概率获得“有罪”信息,这时他肯定投有罪票。另一方面,甲有90%的概率获得“无罪”信息,但是上面说了,在纳什均衡解中,他又23%的机会会投有罪票。所以每个陪审员投有罪票的概率是 0.1+0.9*0.23= 30.7%.
如果三个人都投有罪票,那么无罪的人被下狱,而这个概率是 30.7^3=2.9%。
注意,按照孔多塞陪审员定理,每个陪审员都严格按照信息投票,无罪被错判的概率应该只有0.1%。但是,我们已经在前文中提到了,如果每个陪审员都是理性的,那么他们不会严格且仅仅按照自己的信息投票。而且在纳什均衡解中,无罪被错判的概率是2.9%! 整整高了300倍!接下来还有更让人吃惊的。
关于这个答案,两个美国著名学者 Timothy Feddersen and Wolfgang Pesendorfer在一篇很有影响力的论文中已经完全解了出来。因为要完全证明,需要一定的博弈论基础,所以我这里只是简单描述一下他们的结果。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己查阅一下
Feddersen and Pesendorfer, 1998, Convicting the Innocent: The inferiority of Unanimous Jury Verdicts under strategic Voting,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很多人用常理想一想,肯定认为第一,想比A,采用全票有罪通过的话,一个无罪的人被错判的几率肯定更小。第二,如果陪审员越多,那么无罪错判的几率会越小。
早在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孔多塞就已经提出了这个理论了:孔多塞陪审团定理 (Condorcet's Jury Theorem)。最简单的来说,如果每个陪审员都得到一条关于嫌疑犯是否有罪的信息。这里假设每个人的信息别人都看不到 (Private Information),而且陪审员甲得到什么信息,不影响陪审员乙获得的信息 (statistical indenpendence)。只要满足下面这个条件:
对每个陪审员来说,他们不愿意错判。如果判决是正确的,他们获得1的回报,如果判决是错误的,他们获得0的回报。 好了,背景介绍完毕。
现在问题是,每个理性的陪审员在获得消息以后,会不会严格按照消息来投票? 事实上,这里我要说的是,根据这里给出的数字,这是不可能的 为什么?
这里只要用反证法就可以了。假设每个陪审员都严格按照消息来投票。好,现在我们假设陪审员甲获得了一条“无罪”的消息。他会怎么想?他会考虑他这一票投下去的后果(同时按照我们的假设,他也意识到乙和丙都严格按照消息来投票)。这里就是整个推理的重点:甲的一票只有在能改变判决的情况下才有意义。比如说,乙和丙都投了无罪,或者乙投了有罪,丙投了无罪,那么无论甲投什么,在全票通过的规则下,都不会有任何影响。只有在下面一种情况下,甲的一票才能改变判决:乙和丙都投了有罪。这里,如果甲投有罪,则嫌疑犯被定罪,如果甲投无罪,则嫌疑犯被释放。按照我们故事里说的,陪审员获得1的回报如果判决正确,0的回报如果判决错误。如果甲认为嫌犯有罪概率大于50%的话,他会投有罪票。
现在假设他被告知他的票关键,那么他知道另外两个人投了有罪票。同时,如果另外两个人只有在有罪信息情况下才投有罪票的话,甲必然还知道现在有两个有罪信息。接下来则是简单地结合甲自己的信息,用贝叶斯定理来判断嫌犯有罪的几率。
那么,如果陪审员甲不被告知他的票是否关键呢?甲知道不外乎有两种可能,要么他的票关键,要么他的票不关键。但是在他的票不关键的情况下,无论如何他怎么投票都不影响他的收益,那么他唯一要考虑的,就只有他自己票是关键的情况了。
大家肯定都听说过陪审团制度。这个制度的支持者往往说,建立这个制度,是为了让更多有知情权的公民一起来判断是非。
另外,现代西方法律很注重的一点是,宁可漏网一千,不要错杀一个。也就是说,要建立一种制度使无罪者被错判的可能性减小。(当然,不可能减小到0,否则唯一的办法是谁都无罪释放。)很多人用“常理推断”认为,如果将判定一个人有罪的界限提高,那么错判的可能性就会越来越小。比如说,如果陪审团有5名成员。如果考虑两个判定有罪的界限:(A)3票有罪通过 [这个又叫 simple majority] (B) 全票有罪才通过 (这个叫uninanimity rule)。
同样,按照上一章中的方法,我们可以计算出无罪者被错判的概率,是 5%
这个可以说是我引用的文章中得出的一个非常让人震惊的结论了。注意,比起孔多塞陪审团定理中,5个陪审员错判无罪者10万分之一的概率,这里在理性陪审员情况下,5%的错判率高出了整整5000倍!第二,越多的理性陪审员,错判无罪者的概率反而更高。3个人的时候是2.9%,5个人的时候变成了5%! 当然,可以证明,人越多不会高到100%的,而是converge到一个定值。
可是
真的是这样么? 注意了,孔多塞的定理有一个假设:每个陪审员都严格按自己的信息投票。但是如果陪审员是理性的,他们肯定会按自己的信息投票么?下面第二章将重点讨论这个隐含的假设。 我们将证明,在某些偏好设定下,每个人都严格且仅仅按照自己的信息投票,并不是纳什均衡解。这是这篇文章的重点:证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孔多塞陪审团定理的最重要假设在理性投票人的情况下未必成立。[注1]
一点说明
我发现其实很多读者的疑惑之处在于:
1、为什么陪审员只考虑自己票数为关键的情况?
2、陪审员怎么知道自己票数为关键?
理解这两个问题对理解本文是至关重要的。
答案是,陪审员并不知道自己票是不是关键,他只知道有可能他的票是关键的。
那么这个会影响他的选择吗?答案是不会的。
首先,假设陪审员甲被告知他的票不关键。这个时候,根据他的偏好,他无所谓到底投什么。
好了,如果有5个陪审员呢?甲同样知道,自己的票只有在另外4个人都投有罪票的情况下才能改变结果。但是现在等于是有4个“有罪”信息了!那么即使甲自己有“无罪”信息,嫌犯清白的可能性比前面3个陪审员的时候更小,也就是说,甲更加倾向于忽略自己的信息投有罪票。
按照前面引用的论文中的公式,我们其实可以计算出5个陪审员的时候,每个陪审员在获得“无罪”信息情况下,投有罪票的概率,是大约50%。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孔多塞的假设不成立, 那么是不是陪审员越多,错判率真的越小?在第三第四章里面我们将简单的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因为要细致地回答此问题,需要一定的博弈论基础,所以我们在第三第四章里面只是用非常粗略的启发式言语大致讲一下在纳什均衡解中,投票人会如何做,并且会有什么样有趣的结果。有兴趣研究详细分析的请参考我在第三章中引用的98年的两位学者的原论文。
声明,这里所谓原创,只是说这篇小文章是我自己写的。里面用到的原材料则是别人早在10年前就已经提出的了。我这里只是想向大家介绍一个有趣的推理,顺便推广经济学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应用——用我一直强调的,经济学不是仅仅GDP、汇率、通胀率、demand/supply……(这里是在法律学上的应用。)
第一章,孔多塞陪审团原理。
地球演义 2010-07-20 18:41
孔多塞陪的几率就越小。在理性的陪审员的情况下,是这样的吗?
考虑现在我们考虑一下由5个陪审员会怎么样? 其实,更好的理解这篇文章的方法是这样的一个thought experiment。
为什么三个陪审员的时候,如果另外两个陪审员严格按照信息投票,陪审员甲会有一定概率在自己获得“无罪”信息的时候投下有罪票?因为他知道,他的投票只有在另外两个人都投有罪的情况下才能改变结果。但是如果另外两个人都严格按照信息投票了,那么如果他们都投有罪,必然说明他们都得到了“有罪”信息。也就是说,在甲的投票能改变结果的情况下,嫌疑犯有罪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即使甲自己的信息是“无罪”,但是他知道在这个情况下,必然有还有两个“有罪”信息,所以他自己的“无罪”信息不足以证明嫌疑犯的清白…… [注:这个只是一个启发式地,intuitive的思路,真正的证明和找纳什均衡解中投票概率的方法比这个要微妙得多,有兴趣请查阅上面引用的论文。]
地球演义 2010-07-20 18:41
那么,这里一个无罪的人被错判的概率究竟是多少?
要找出这个概率,如果用technical的语言来说,我们需要找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解。但是其实也并不非常难,我们只是要找出这样一个概率
在获得“有罪”或者“无罪”的信息后,一个理性审判员投有罪票的概率是多少?
最后我想提一点,就像孔多塞原定理,用陪审团是一个比方一样,我们这里用陪审团这个例子是为了打一个比方。这个模型可以被用在很多别的群体决策的研究。比如议会投票通过法令,或者几个独立的审稿人同时决定某学术杂志是否应该接受一篇文章等等。
好了,我们来看看理性的陪审员会怎么做。
这里先把背故事说清楚:总共有3个陪审员。在开庭之前,每个陪审员都认为嫌疑犯有1/2的概率是无罪的。辩论后,每个人得到一条关于其是否有罪的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如果犯人事实上是有罪的,那么90%的概率每个陪审员得到“有罪”消息,10%的概率每个陪审员得到“无罪”消息。如果犯人事实上是无罪的,90%的概率每个陪审员获得“无罪”的消息,10%的概率每个陪审员获得“有罪”的消息。然后陪审员投票,要判一个人有罪,必须要3票全部通过。
信息的正确率高于50%
那么陪审员越多,则错判的几率越小。
打个比方。假设大家一开始都认为嫌犯有罪的可能性是50%,如果要判其有罪,需要陪审员全票通过。然后呢,通过法庭辩论,研究事实,每个陪审员都能获得一条关于嫌犯是否有罪的信息。如果嫌疑犯本身有罪,那么每个陪审员的信息都有90%的几率是“有罪”,10%的几率是“无罪”。 如果嫌疑犯本身无罪,则倒过来,90%的几率每个陪审员获得的是“无罪”的信息,10%的几率是“有罪”。 好了,假设这个嫌犯是无罪的,根据孔多塞的定理,陪审员越多,错判的可能越小。 比如说3个陪审员,那么在嫌犯无罪的前提下,三个人都获得“有罪”信息的可能是 0.1*0.1*0.1=0.1% 。 如果有5个陪审员,5人都获得“有罪”信息的可能是 0.1^5= 十万分之一。 所以陪审员越多,错判几率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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