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等级考评与聘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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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等级考评与聘任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职业资格等级考核评定(鉴定)与聘任工作,促进员工学习业务,提高员工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及实际操作技能,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所属经济技术与管理类专业人员、技术工人、一般操作工的职业资格等级考评与聘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业人员及技术工人、一般操作工的职业资格等级考评与聘任,应当遵循“严格标准、统一评定、统筹安排、评聘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成立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和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聘任工作。考评委员会由各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及专业骨干和外聘专家组成。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根据需要成立职业资格等级考评领导小组,协助公司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和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开展本公司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和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聘任工作。各子公司考评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各子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在各有关职业(专业)领域内,凡国家和地方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及以其他有关部门、有资质的职业鉴定机构已开展职业资格等级统一考试(鉴定)的,以参加国家和地方统一考试(鉴定)所取得的职业资格为准。
第七条经济技术与管理类各专业岗位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技术工人的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一般操作工的技术等级分为普通级和高级两个等级。
第八条经济技术与管理类实行职业资格等级考评与聘任的专业(岗位)主要有:生产经营管理(含项目管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企业培训、文秘、会计、统计、营销、采购及物流等。
技工类实行职业资格等级考评(鉴定)与聘任的主要工种有:钳工(含模具钳工)、车(含数控车)工、铣(含数控铣)工、磨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电工、机修工等。
一般操作工类实行技术等级考评与聘任的主要工种有:冲压工、调模工、下料工、点焊工、喷粉工。
第九条申请参加经济技术与管理类职业资格等级国家和地方统一考试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报考条件。
第十条申请参加技工类初级职业资格国家和地方统一考评(鉴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试用期满的在职员工;
(二)经正规初级工培训毕(结)业者。
申请参加技工类中级职业资格国家和地方统一考试(鉴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职业连续工作满四年以上及经正规中级工培训毕(结)业者;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及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一年及经正规中级工培训毕(结)业者;
(四)取得技工学校、中等专业以上学历证书,并从事与专业相应的职业。
申请参加技工类高级职业资格考核评定(鉴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职业连续工作满八年以上、经正规高级工培训结业;
(二)取得本职业《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满一年,经正规高级工培训毕(结)业者;
(四)以培训高级工为目标的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以上本职业毕业学生。
申请参加技工类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核评定(鉴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
(二)年龄40岁以上,在本职业连续工作满15年;
(三)取得相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现从事本职业工作;
(四)取得相近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本职业满3年;
第十一条一般操作工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即自动转为普通级操作工。
高级操作工由公司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组织考核评定。申报一般操作工类高级操作工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一贯认真负责;
(二)工作中从未发生批量产品质量事故、人身安全事故以及工装设备安全事故;
(三)工作熟练且劳动效率高,或者在工作中有创新,提高了原材料利用率或劳动生产率。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技工类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鉴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一)工作表现突出,或者通过革新、创造提高劳动生产率的;
(二)在维护公司利益或公司安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意外事件中积极排除险情,避免或者减少公司财产损失的。
第十三条符合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公司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在地方职业技能鉴定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考核评定(鉴定):
(一)个人申请。根据个人的专业经历、工作情况,以及规定的申请参加考核评定(鉴定)条件,撰写个人技术总结,向所在子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鉴定推荐。由各子公司职业资格等级考评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工作业绩进行鉴定,认为符合条件的写出鉴定报告推荐参加考试考核。
(三)初步审核。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对各子公司上报的个人申请及考核报告逐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参加考试考核。
(四)考试考核。经初步审核后由公司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组织专业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五)审核发证。经综合考核合格者,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由公司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组织的技工类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核评定(鉴定),其专业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统一采用由计算机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抽取的试题。考试考核过程接受地方职业技能鉴定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技工类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核评定(鉴定)考试合格者,除书本费外,其培训、考评(鉴定)费用由公司承担;经考核评定(鉴定)不合格者,其培训、考评(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
由公司承担的有关费用列入培训费用,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的,该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退还公司。
第十六条符合高级操作工申报条件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评定:
(一)个人申请。根据个人所从事的工作情况以及规定的申请参加考核评定条件,撰写个人工作总结,向所在子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鉴定推荐。由各子公司职业资格等级考评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操作技能、工作业绩进行鉴定,认为符合条件的写出鉴定报告推荐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三)初步审核。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对各子公司上报的个人申请及鉴定报告逐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四)考核发证。经初步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公司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组织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公司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发给高级操作工证书。
第十七条由公司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颁发的高级操作工证书仅在本公司内部有效。
第十八条已取得经济技术与管理类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资格、技工类高级技工以上(含高级技工)职业资格、一般操作工类高级操作工资格的,由所在子公司和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任意见,经公司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由公司发文聘任。聘任期限一般为2年。聘任期满后,经公司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审核合格的可以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