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的,是否丧失其继承权-范文word版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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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继承权典型案例

丧失继承权典型案例

丧失继承权典型案例丧失继承权是指在个人或家族财富传承中,某些情况下继承人无法享有应有的继承权益。

下面是10个典型案例,展示了丧失继承权的不同情形。

1. 未婚夫/未婚妻丧失继承权:法律通常将继承权授予法定亲属,而未婚夫或未婚妻不在法定亲属范围内。

当一方去世时,另一方无法继承财产。

2. 未成年子女丧失继承权:未成年子女通常需要监护人代理他们的继承权。

但如果监护人未能履行职责,或者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子女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3. 犯罪行为导致的继承权丧失:如果继承人犯有重大犯罪行为,法院可能剥夺其继承权。

例如,杀害遗产人的继承人可能会被剥夺继承权。

4. 放弃继承权导致的丧失:继承人可以通过正式的文件放弃继承权。

一旦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将失去对财产的权益。

5. 遗嘱或信托中的限制导致的继承权丧失:遗嘱或信托文件中可以设置各种限制,如限制继承人的年龄、婚姻状况、行为等。

如果继承人不符合这些限制,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6. 负债导致的继承权丧失:在某些情况下,遗产人的负债可能超过其财产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可能会因为负债而丧失继承权。

7. 同居伴侣丧失继承权:在某些国家或州,法律不承认同居伴侣的继承权。

因此,没有婚姻关系的同居伴侣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8. 不被承认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在某些情况下,继承人可能不被法律承认为合法子女,例如非婚生子女或被遗弃的子女。

这些子女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9. 财产转移导致的继承权丧失:遗产人在去世前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可能会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例如,将房产转移至信托,继承人可能无法继承该房产。

10. 长期无联系导致的继承权丧失:如果继承人长期没有与遗产人联系,法院可能认定其已放弃继承权。

这通常发生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需要主动联系法院来主张继承权。

这些案例展示了丧失继承权的不同情形。

了解这些情况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规划财产传承,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谁不享有继承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谁不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毁损遗嘱的。


该法列出的四项内容是继承权丧失是民事法律制裁的实质条件。

在适用上述四个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包括既遂和未遂。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剥夺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即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相应剥夺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人出于任何动机杀害被继承人的,剥夺其继承被继承人被其杀害的遗产的权利。

(二)是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即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为了争夺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还包括两种情况:即刻和未遂。

继承人为不争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杀害的继承人仍有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只要有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就丧失继承其遗弃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虐待死者情节严重的,可以从时间长短、手段是否恶劣残忍、后果是
否严重、社会影响等方面具体认定。

继承人长期虐待被继承人,手段恶劣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丧失被虐待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毁损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遗嘱、篡改遗嘱、销毁遗嘱,侵犯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

侵犯未成年人继承权,或者给其他继承人造成困难的,是严重行为。

伪造、篡改、毁损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分类号】113206198506【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最高法院【颁布日期】1985.09.11【实施日期】1985.09.1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继承【文号】法(民)发[1985]22号【题注】【正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33、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3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四、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44、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57、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五、关于附则部分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64、继承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提供,仅供参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5.09.11•【文号】法(民)发〔1985〕22号•【施行日期】1985.09.1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继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规定是什么?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规定是什么?

Not good at listening to different voices is the greatest negligence of manager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规定是什么?导读: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规定是根据我国《继承法》当中明确的规定,继承人员如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那么会绝对导致继承权丧失。

除此之外,如果为了争夺继承的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也会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规定是什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哪些情形下遗嘱无效?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立遗嘱人往往希望通过遗嘱对身后事的处分来避免继承人因财产发生纠纷,导致家庭不睦。

但有时遗嘱立的不规范、或者遗嘱内容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甚或遗嘱难以执行导致遗嘱无效,却容易在继承人之间产生矛盾。

1、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2、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3、老年痴呆被自立遗嘱。

立遗嘱的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利益相关人假借立遗嘱人之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遗产处分。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大,会出现智力减退的情况,如罹患老年痴呆等,容易出现按照他人意志自立遗嘱的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确有明确的医疗诊断结果,证明老年人在立遗嘱时已经患有相应的病症,不具备正常的辨识力,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法院对于这种遗嘱的效力是不能认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释〔2020〕2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最高法发布关于继承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法发布关于继承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法发布关于继承的最新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法释〔2020〕23号 2020年12⽉25⽇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般规定 第⼀条继承从被继承⼈⽣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条承包⼈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前对承包所投⼊的资⾦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前与他⼈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千⼀百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纠纷,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千⼀百⼆⼗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是否符合民法典第⼀千⼀百⼆⼗五条第⼀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为的时间、⼿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认定。

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继承⼈故意杀害被继承⼈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条继承⼈有民法典第⼀千⼀百⼆⼗五条第⼀款第⼀项或者第⼆项所列之⾏为,⽽被继承⼈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效,并确认该继承⼈丧失继承权。

第九条继承⼈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活来源的继承⼈的利益,并造成其⽣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千⼀百⼆⼗五条第⼀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五五普法《继承法》知识问答

五五普法《继承法》知识问答

《继承法》知识问答《继承法》知识问答1、继承从何时开始?根据《继承法》第二条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中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2、什么是遗产?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有价证券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按《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

因此有价证券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4、公民死亡后同时留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应如何处理?按《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应首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5、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谁行使?按《继承法》第六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6、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7、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多长时间?按《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8、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什么?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9、《继承法》所规定的子女都包括哪些?按《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0、代位继承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按《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果被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1、丧偶的儿媳在何种情况下对公、婆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按《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继承人。

12、遗产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应如何分配?按《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第六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那么意见内容有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具体来给你介绍。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注意】最⾼⼈民法院关于废⽌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件的决定(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正确适⽤,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件(⽬录附后)。

本决定⾃2021年1⽉1⽇起施⾏。

《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的死亡⽇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个⼈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的⼈先死亡。

死亡⼈各⾃都有继承⼈的,如⼏个死亡⼈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个死亡⼈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继承,由他们各⾃的继承⼈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前对承包所投⼊的资⾦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前与他⼈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效。

子女错误太多能取消他的继承权吗

子女错误太多能取消他的继承权吗

子女錯误太多能取消他的继承权吗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是有权选择自己遗产的继承人,被继承人可以选择订立遗嘱的形式选择。

那么子女生前犯了很多错误,子女的继承权能取消吗?下面由律伴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解答。

一、子女錯误太多能取消他的继承权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有权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只要订立遗嘱就可以。

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法院会根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的行为,在分配遗产时作出相应的处理,例如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动机如何,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而且,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权继承的,仍可确认遗嘱无效,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理解该条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应当是故意杀人,动机必须是争夺遗产,而被杀害者是其他继承人。

继承人只要有故意杀人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而且,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指定该继承人继承,仍可确认遗嘱无效,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有关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继承权的丧失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继承权的丧失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继承权的丧失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我们司法考试学员问:简述继承权的丧失。

我们解答:请参考下面的讲义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要求主观上具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考虑结果是既遂还是未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要求主观上有争夺遗产的动机,如果出于其他动机,则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注意1:如果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注意2: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而虐待被继承人的,则要求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丧失继承权。

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依法当然丧失。

如果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于继承开始以后的,其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应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

故意伤害致继承人死亡继承权丧失吗?

故意伤害致继承人死亡继承权丧失吗?

The most terrible thing in the world is neither forgiving nor breaking up, but neither forgiving nor breaking up, turning a pair of Bi people into a pair of grudges, without happiness and youth.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故意伤害致继承人死亡继承权丧失吗?导读:故意伤害致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继承权是丧失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相关条件,对于杀害被继承人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等情况下,是属于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的。

一、故意伤害致继承人死亡继承权丧失吗?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条件,具体情况有: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二、继承人的主体有哪些?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

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

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谋杀被继承人的法律后果(3篇)

谋杀被继承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继承人可能会遭受非法侵害,甚至被谋杀。

本文将探讨谋杀被继承人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程序。

一、刑事责任1. 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谋杀被继承人,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形态(1)直接故意杀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继承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杀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继承人死亡,并且虽然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但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 法律后果(1)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238条,故意杀人罪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二、民事责任1. 责任主体(1)直接责任主体: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人。

(2)间接责任主体:如果犯罪行为是由单位、组织或者共同犯罪人实施的,则单位、组织或者共同犯罪人承担连带责任。

2. 责任承担(1)赔偿损失:根据《继承法》第33条,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应当赔偿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损失。

(2)丧失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7条,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三、法律程序1. 刑事诉讼程序(1)立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侦查: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3)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根据证据和事实,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

2. 民事诉讼程序(1)起诉: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与继承有关的刑事责任案例

与继承有关的刑事责任案例

与继承有关的刑事责任案例案例名称:继承与刑事责任案例:李某遗产纠纷引发谋杀案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因继承权产生的家族纠纷,最终导致一起谋杀案的发生。

案件发生于2008年,涉及的当事人是李某及其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和李某的表兄弟。

此案引发了对继承权和刑事责任之间关系的广泛讨论。

下面将逐步详述相关时间、事件和律师的点评。

第一节:案发前的背景2005年2月15日,李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

他是一家小型家族企业的创始人,事发前已婚并育有两个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他的妻子及两个子女成为他的法定继承人。

第二节:继承权引发的纷争2006年初,李某的兄弟姐妹发现他在世时曾经多次变更过遗嘱,将一部分企业股权转移给了他的表兄弟,而非他们。

这一发现引发了家族内部的极度不满和争议。

李某的兄弟姐妹决定对这一遗嘱进行法律诉讼,要求将其无效化。

第三节:诉讼与纠纷升级2007年6月,李某的兄弟姐妹提起诉讼,向当地法院申请遗嘱效力审查。

此时,李某的妻子和继承的两个子女也加入了诉讼。

由于涉及的财产价值巨大,双方投入了大量金钱和精力,在诉讼过程中展开了激烈的争夺。

第四节:谋杀案的发生2008年8月20日晚,李某的兄弟姐妹发现一个心怀不满的亲戚可能是李某遗嘱中股权转移的幕后黑手,并决定找其理论。

然而,在当晚的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化,其中一人持刀将亲戚刺伤致死。

第五节:警方介入与司法处理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到场,逮捕了李某的兄弟姐妹中的嫌疑人,并将此案转交给当地检察院。

经过审查,检察院认定嫌疑人在与亲戚发生争执时故意杀人,并依法起诉该嫌疑人。

第六节:庭审与判决2009年1月,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辩称嫌疑人只是在自卫下使用了手中的刀具,未经预谋,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

而控方则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嫌疑人预谋、持刀对亲戚造成伤害,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

经过法庭全面审理,法官于2009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嫌疑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关于最高院对继承法司法解释

关于最高院对继承法司法解释

关于最高院对继承法司法解释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继承法案例

继承法案例

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 得几间? 3.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继承? 3 4.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 【参考结论] 1,乙妻,乙母,丙;6间;各2间. 2.甲,丙;各二间. 3.8间;丙. 4.丙;11间.
案例4 法定继承综合案例
【案情摘要】 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 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 4 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 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 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 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 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 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 李树纲想赠与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
任平与何慧不属于李树纲法定继承人范围,也不属丈 夫早丧,与公公一起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人,所以 不能继承李树纲房产. 李明星之父李全兴先于李树纲死亡,李明星对李树 纲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李全喜即李树纲的继承人,其死后,其继承李树 纲的一份房产转归李山.李林和任平继承. 宋明在知情后2个月内未表示接受李树纲的遗赠, 应视为放弃遗赠. 李全喜的遗产应由任平,李林,李山共同继承; 因李山亦死亡,其继承李全喜的该份遗产,应转归何 慧和李洁共同继承. 李山的遗产应由何慧,李洁共同继承.任平是李 山的继母,但与李山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依法不能 继承李山的遗产.
案例2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案情摘要】 甲乙祖孙二人在青岛,父亲丙在北京.祖父甲去世后,丙 认为自己是甲的独子,甲把青岛的祖遗房产的产权证也交给了 他,他是该房产的惟一继承人当属无疑.不料,与祖父同住的 其子乙则出示一份代书遗嘱,该遗嘱有护士及亲友等3人作证, 遗嘱显示:甲指定祖遗房产由孙乙继承.后经调查,甲病危时, 神志不太清,乙曾请公证处去医院办理公证遗嘱,公证员看到 病人的情况后拒绝了.公证员走后,亲友问甲:把房产给孙子 行吗?甲点了点头.于是就请人写了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孙 子乙继承. 【法律间题] 这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参考结论】 无效.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否一定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否一定丧失继承权

继承⼈故意杀害被继承⼈是否⼀定丧失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故意杀害被继承⼈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不能继承被继承⼈遗产。

关于继承⼈故意杀害被继承⼈是否⼀定丧失继承权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继承⼈故意杀害被继承⼈是否⼀定丧失继承权1、⼀定会丧失继承权。

继承⼈故意杀害被继承⼈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不能继承被继承⼈遗产。

2、法律依据:《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七条⼆、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的具体分析1、故意杀害被继承⼈。

⾸先,在主观上,继承⼈存在杀⼈的故意,不包括过失杀⼈。

在犯罪动机上,不以继承⼈为了取得被继承⼈的遗产为前提。

其次,故意犯罪的对象必须是被继承⼈。

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为,只要继承⼈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的犯罪⾏为,不论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将丧失继承权。

2、是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

⾸先,主观上,必须有杀害的故意,且动机为争夺遗产;其次,在客体上,所侵害的必须是其他继承⼈的⽣命;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为,不论犯罪⾏为是否既遂,都将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

只要是遗弃被继承⼈,不论是否严重,即失去继承权;对于虐待被继承⼈,则要求情节严重。

⾄于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为的时间、⼿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判断。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可以是继承⼈通过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为侵占了被继承⼈的巨额遗产,也可以是导致其他继承⼈未能参与遗产分割以致⽣活困难等。

5、以欺诈、胁迫⼿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设⽴、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不论继承⼈是采取欺诈⼿段还是胁迫⼿段,只要导致被继承⼈的真实意思歪曲,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故意杀害被继承⼈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几种

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几种

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种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你是否也对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种有疑问呢?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帮助到有需要的⼈,下⾯就和⼩编⼀起来看看吧!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种丧失继承权,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继承被继承⼈遗产的资格。

⼀、故意杀害被继承⼈继承⼈故意杀害被继承⼈是⼀种严重的犯罪⾏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

这⾥要注意必须是故意杀⼈,过失杀⼈不丧失继承权。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只要继承⼈所杀害的是法定继承⼈范围以内的⼈,不论是直接杀害还是教唆他⼈杀害,不论既遂或未遂,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

但继承⼈的配偶或其他亲属独⽴实施杀害⾏为的,不发⽣继承⼈丧失继承权的后果。

但是,继承⼈杀害其他继承⼈不是为了争夺遗产,⽽是为了其他⽬的,出于其他的动机,其虽会受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会因此⽽丧失继承权。

三、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继承⼈遗弃被继承⼈的,均丧失继承权,⽽不问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被继承⼈的,并不都丧失继承权;只有虐待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

继承⼈虐待被继承⼈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为的时间、⼿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认定。

但是,继承⼈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前⼜表⽰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故本条⼜称为继承权的相对丧失,⽬的是为了促使继承⼈改恶从善。

⽽第⼀、⼆、四条均是绝对丧失继承权,不存在挽回的余地。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继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的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利益,并造成其⽣活困难的。

相信⼤家看完以上店铺⼩编整理的,有关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种的相关内容,对这⼀问题也有了更加全⾯的了解。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祝您⽣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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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何偿不喜欢唯美时光,渴求于内心的温暖。但这惬意的日子偶尔也会泛起波澜。愁云纠集显在脸上。其实,旦夕祸福,人之常情,凡尘往来纠结难免。遇事需要理智;做事必须把握心宁静,权衡利弊,沉稳自己,明媚自己,文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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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收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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