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南乡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门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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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甘食药监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工作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3〕2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随着广大群众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保健食品、健康用品进入千家万户,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广大群众的保健心理,严重误导群众消费,危害公众健康安全。

特别是针对患有高血压、高血糖、心脑血管病、性功能障碍等慢性疾病的中老年患者,通过假冒文号、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等方式制假售假,并利用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或进社区、上门推销等手段,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并寄递假冒药品等形式,虚假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产品具有药用治疗作用,非法生产销售假冒药品,谋取暴利。

此类现象愈演愈烈,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给社会安定造成很大隐患,社会反响较为强烈。

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及用药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制假售假作为当前监管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自治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厅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自治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厅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自治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厅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8•【字号】宁政函[2009]132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自治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厅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宁政函[2009]132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建立自治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厅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宁食药监〔2009〕124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建立自治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厅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联系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自治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厅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一、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统筹部署、组织全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专项行动;指导、督促、检查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同查处有关重大案件;协调解决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部门、地方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研究与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有关的重要问题,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建议。

二、成员单位总召集人:刘天锡自治区卫生厅厅长召集人:薛塞峰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自治区食品药监局局长成员:李毅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巡视员高虹宁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魏赤英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张苏安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杨京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王政敏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洪寅生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殷远和自治区食品药监局副局长闫新普银川海关副关长来建国宁夏银监局纪委书记张宁成宁夏邮政管理局副局长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食品药监局承担。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

根据需要,可邀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

打击制售假药劣药实施方案

打击制售假药劣药实施方案

打击制售假药劣药实施方案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打击制售假药劣药是当前社会治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加强监管力度1.建立健全假药劣药监管机制,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测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假药劣药案件,确保市场秩序。

二、加强宣传教育1.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假药劣药的识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对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杜绝从业人员参与制售假药劣药行为。

三、加强法律法规建设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制售假药劣药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强大震慑。

2.建立健全假药劣药案件的快速处置机制,加快案件审理速度,确保及时查处并惩处违法行为。

四、加强国际合作1.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和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制售假药劣药行为,形成合力。

2.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国际假药劣药的动态,提高我国对外防控能力。

五、加强科技支撑1.加强科技创新,推动药品溯源、防伪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药品监管的科技含量。

2.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药品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对药品流通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六、加强社会监督1.鼓励公众举报假药劣药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假药劣药的合力。

2.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假药劣药案件,引导社会舆论对假药劣药行为的普遍谴责。

以上就是我们针对打击制售假药劣药制定的实施方案,希望能够得到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用药环境。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制度

打击假冒伪劣工作制度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假冒伪劣商品,是指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伪造产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其他手段制造、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力量,确保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第五条鼓励消费者、权利人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对举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执法检查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市场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第七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执法检查工作。

第八条执法检查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商品的证明材料、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对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抽检等措施,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

三、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对拒绝、阻碍执法检查的人员,可以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XXX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提升全县药品安全水平,加强全县药品安全责任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药品安全责任的部署;研究拟定全县药品安全工作重大政策措施,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部门联合督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县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任召集人,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

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随同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印发。

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落实药品安全工作部署。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的范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

四、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药品安全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药品安全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河北省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厅际协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河北省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厅际协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河北省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厅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办字[2009]7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19
【实施日期】2009.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河北省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厅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
通知
(办字〔2009〕70号2009年5月1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大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力度,加强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省政府同意,建立河北省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厅际协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统筹部署、组织全省打击生产销售假药专项行动;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
工作要求,贯彻国家有关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的政策和部署,组织各有。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4.29•【文号】国函[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4.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药政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4〕53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你局关于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同意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召集人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二)增加商务部为成员单位,将成员单位中原卫生部、原广电总局、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调整为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监察部不再作为成员单位。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调整为: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

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也可邀请中央宣传部、高法院、高检院等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

联络员会议研究年度重点工作建议,协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对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预备性研究协调。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42号)停止执行。

附件: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2014年4月29日附件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实施方案

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实施方案

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实施方案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实施方案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实施方案为了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打击力度,净化我区药品市场,按照市局要求,连云分局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互联网非法收售药品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现结合辖连云区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市局专项行动目标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以开展打击互联网非法收售药品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专项行动为契机,以区城周边、城乡结合部为重点,以净化药品市场为目标,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公众用药用械安全,促进辖区医药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工作目标1、深入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收售药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

2、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

3、建立完善各部门协作打假工作的长效机制,强化药品的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我区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成立连云分局打击互联网非法收售药品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组长:李传志副组长:黄震成员:伏光耀郑源钱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伏光耀成员:郑源钱涛工作职责及分工: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解决专项工作中有关问题;督促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收集、整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信息,编发工作信息,上报市局及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专项行动工作中局际沟通协调。

2、药品科负责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及药品使用单位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打击假劣药品工作情况统计表》汇总、上报工作。

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范本

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范本

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药品市场的安全和合法经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加强药品监管工作,促进药品质量管理的科学、规范、有力开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工作目标1. 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2. 提升执法效能,依法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3. 强化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合作,形成合力。

三、工作职责1. 药品监管部门:1.1 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和审批工作,确保经营者具备合法经营的条件;1.2 监督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核查并审核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等;1.3 检查药品经营企业的销售记录、库存情况,核实药品的来源和去向;1.4 检测药品质量,进行药品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药品;1.5 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1.6 开展药品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药品安全的认知。

2. 公安机关:2.1 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加强对制售假药的打击力度;2.2 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执法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装备支持;2.3 加强对涉及药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违法人员的追捕和调查工作。

3. 工商部门:3.1 监测市场上的药品价格,防止药品价格的虚高和恶性竞争;3.2 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管,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广告;3.3 对违法药品经营者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3.4 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对违法药品进行查封、扣押和销毁。

四、工作机制1. 联席会议制度由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研究解决药品安全相关问题,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协调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合作。

2. 信息共享机制各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及时传递和交流有关药品安全的信息,确保各方掌握最新的监管情况和线索,提高执法效率。

3. 协作配合机制各相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时,要加强协作配合,互相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装备,共同开展执法行动,确保联合执法的顺利进行。

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范本(二篇)

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范本(二篇)

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我国药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为了建立起一个高效、有序、协作顺畅的药品安全执法机制,联合执法已成为解决药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

为此,制定一套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执法程序,有助于提升执法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药品市场的公正、公平和安全。

二、范围和适用人群本联合执法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安全执法工作,包括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执法部门。

所有参与药品安全执法工作的人员都应遵守本工作制度。

三、联合执法机制1. 协调机构的设立和职责中央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成立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工作。

协调小组由中央药品监管部门的领导负责,并邀请其他相关部门的代表参与。

协调小组的职责包括制定年度执法计划、确定联合执法重点、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等。

2. 联合执法的程序和方法联合执法应当采取统一的程序和方法,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开和效率。

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执法主体和责任: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确保各方责任明确。

(2)制定联合执法计划:协调小组应当依据相关情况,制定联合执法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实施。

(3)召开联合执法会议:在执法前,应当召开联合执法会议,明确行动方案和各方人员的职责分工,确保协调一致。

(4)实施联合执法行动:各执法部门按照行动方案,进行联合执法行动,确保执法行动有序、高效。

(5)联合执法报告: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各部门应当及时向协调小组提交联合执法报告,汇总工作成果和问题建议。

四、联合执法的职责和权限1. 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药品监管部门作为主要的执法主体,应当负责以下职责:(1)制定药品安全监管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对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开展药品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整规打假工作制度

整规打假工作制度

整规打假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整规打假工作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整顿和打击的活动。

第三条整规打假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标本兼治的原则,构建跨部门、跨区域、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打假协作机制。

第四条整规打假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整规打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整规打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确保整规打假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各级整规打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整规打假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整规打假工作。

第八条鼓励消费者、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整规打假工作,对举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给予奖励。

二、整顿内容第九条整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二)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三)篡改、伪造商品的检验报告;(四)其他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整顿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二)伪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三)其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整顿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商业贿赂,损害公平竞争;(三)侵犯商业秘密;(四)其他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工作程序第十二条整规打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摸底。

对辖区内的市场进行调查摸底,收集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信息。

(二)制定方案。

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整顿方案。

(三)组织实施。

按照整顿方案,组织力量进行整顿。

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5篇)

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5篇)

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解决药品安全监管的难点问题,加强药品安全综合监管,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药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信息互通、定期会议长效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三条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一)围绕药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药品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二)各职能部门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四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一)常规启动机制。

根据药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各职能部门按照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

涉及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职能部门可提前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

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药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应尽快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互通药品监管相关信息。

第六条对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实施药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

药品安全执法部门或执法参与单位发现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职能部门取得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药品安全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安排,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九条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遵守联合执法制度。

第十条各相关单位要定期参加工作例会,除特殊情况外,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准时参加例会,交流信息,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2)是指多个相关执法部门之间建立协作关系,共同参与药品安全执法工作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的目的是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打击假药_专项行动方案

打击假药_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打击制售假药违法犯罪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正常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1. 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 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

3. 提高药品监管效能,强化药品安全监管。

三、工作内容1. 组织领导成立打击假药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总结评估等工作。

2. 专项行动阶段(1)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开展打击假药专项行动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假药危害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假药的良好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3个月)对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违法犯罪团伙,捣毁制售假药窝点。

(3)巩固提升阶段(2个月)总结专项行动成果,完善药品监管制度,提高药品监管效能,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3. 工作措施(1)加强药品监管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进行全面检查,严格审查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质量,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2)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犯罪对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坚决摧毁制售假药犯罪网络。

(3)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打击假药犯罪合力。

(4)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药品监管效能,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实时监控。

四、工作要求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假药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2. 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3.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打击假药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假药危害的认识。

4. 严格执法,确保效果。

对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桂政办发[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关于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药品安全整治工作,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集中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做好药品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2009年,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卫生部、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自治区相关部门据此及时制定下发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经过8个月的努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深入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和违法药品广告等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目前仍存在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二类疫苗经营使用管理混乱、大案要案协查机制尚未健全等突出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近期召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制度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制度

巴格其镇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负有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第三条药品安全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二)根据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三)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药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第四条依照法定职责界定为牵头单位的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

第六条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一)常规启动机制。

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

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

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质、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九条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联合执法的经费保障。

13部门建立打击制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13部门建立打击制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13部门建立打击制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中西医学杂志》
【年(卷),期】2009(11)6
【摘要】2009年5月15日,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该联席会议制度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广电总局、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邮政局等13个部门联合建立,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

【总页数】1页(P904-9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9.2;R951
【相关文献】
1.13部建立打击假药联席会议制度 [J],
2.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J],
3.北京召开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 [J],
4.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第四次会议在京召开 [J],
5.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2009年成效显著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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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是指由多部门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药品安全问题的工作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机构:建立统一的药品安全联合执法机构,由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等相关部门组成,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联合行动:各部门共同制定执法计划和行动方案,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可能存在药品安全问题的企业、药店、医疗机构等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和监管。

3. 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执法部门之间及时分享涉及药品安全的重要信息,包括药品流通、销售、生产等环节的数据,以便联合执法行动的高效进行。

4. 执法协作: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相互协作,共同开展立案调查、证据收集、追溯溯源等工作,加强对涉案企业和个人的追责和制裁。

5. 信息公开:建立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药品安全事故、不合格产品等重要信息,提高公众对药品安全问题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通过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不仅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加强对药品安全问题的监管,还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执法手段,形成合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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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的方案(最新)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的方案(最新)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的方案为加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力度,发挥各部门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工作局面,有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防范虚假违法广告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印发建立完善社会共治体系大力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的方案》(x发〔X〕77号)和《关于印发X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方案》(x发〔X〕3号),建立我县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X 县文化广电体育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要调整,将由所在单位提出,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根据X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要求,指导全县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制定我县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牵头单位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沟通各部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部署阶段性整治工作,研究解决整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政策措施,确定重大事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做好本部门涉及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实施本行业治理广告问题的措施,及时向联络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增强监管合力。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指导监督新闻媒体单位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查、档案管理制度,对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广告发布审查等制度的新闻媒体单位依法查处。

2、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公开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公告违法广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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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南乡打击生产销售
假药部门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药品安全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形成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百南乡卫生院
百南乡边防派出所
百南乡财政所
百南乡司法所
百南乡广播文化站
百南乡邮政所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卫生院:
一、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执业医生的监督管理,禁止执业医生参与以各种名义宣传药品疗效、推销药品的活动。

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向公众宣传基本医疗用药常识,引导公众从合法渠道获得医疗救治。

边防派出所:
一、组织、指导制售假药案件的研判工作。

二、通过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销售假药犯罪规律、特点、动态,提出预防、打击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

三、建立与卫生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工作合力。

司法所:
一、对各成员单位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违法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

三、对为制售假药违法犯罪分子提供邮递服务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负责配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研究解决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方面的法律问题。

广播文化站:
一、开展药品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二、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会同卫生、派出所等部门做好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和医疗咨询的整治。

邮政所:
一、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

二、负责对快递服务业务的管理,落实邮寄药品验视制度,并严格监督实施。

三、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药品寄递业务的监管,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堵住假药寄递渠道。

财政所:
根据联席会议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对各部门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并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联席会议议事制度
(一)百南乡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门协调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乡卫生院会同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议确定。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可事先与乡卫生院联系,议题确定后,应提前告知各成员单位。

议题涉及单位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拿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提交联席会议研究。

(四)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参加。

(五)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事项。

(六)为便于联系和加强沟通,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可列席会议。

(七)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乡卫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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