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息规范(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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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成办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8〕7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6〕116号)从即日起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安全、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本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均应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保密审查事项按照《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成密发〔2008〕2号)执行。

第三条(遵循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应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协助做好保密内容检查。

第五条(时限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及具体公开工作一般应在有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信息内容需报上级部门审核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缓公开,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特殊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审核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审核重点是内容、形式、时限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

成都技术管理规定范文(4篇)

成都技术管理规定范文(4篇)

成都技术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技术管理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技术管理的任务和原则第二条技术管理的任务是指导、规范、协调和监督科技创新工作,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保障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三条技术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公正、效率和便利。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内容第四条技术管理的内容包括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科技信息管理、标准化管理和技术人才管理。

第四章技术创新管理第五条技术创新管理是指组织、规划、监督和评估技术创新活动。

第六条技术创新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确定技术创新方向和目标,建立创新团队,制定创新计划,并进行创新成果的评估和推广。

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七条知识产权管理是指保护和运用科技创新成果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法律权益。

第八条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效益。

第六章科技信息管理第九条科技信息管理是指收集、整理、分析科技信息,提供科技决策依据的工作。

第十条科技信息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科技信息资源库,开展科技情报研究,提供科技政策咨询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七章标准化管理第十一条标准化管理是指制定、实施和推广相关技术标准的工作。

第十二条标准化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组织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标准在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中的应用。

第八章技术人才管理第十三条技术人才管理是指评价、培养和激励科技人才的工作。

第十四条技术人才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开展科技人才培训和交流活动,提供科技人才激励措施。

第九章技术管理的组织和协调第十五条技术管理工作由成都市科技局统一组织和协调。

第十六条成都市科技局具体负责技术管理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章技术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七条技术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由成都市科技局负责。

第十八条成都市科技局应定期对技术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成办发[2005]117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05]11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建设快速高效的项目工作管理体系,实现全市项目的动态管理及项目信息共建共享,促进项目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概念)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网络、移动通讯技术为手段,建立全市统一项目库、项目信息中心、项目调度平台,覆盖全市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以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效率的系统。

第三条(原则)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力求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动态信息的入库、调整、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发展计划部门的建设任务)市发展计划部门牵头建设全市统一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组织调研全市项目管理功能需求分析,制定系统建设规划、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系统建设技术方案,指导和监督系统建设和管理,组织培训。

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建设任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行业指导,纳入全市电子政务建设计划,提供技术和安全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有关单位的建设任务)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共同参与系统的建设,配合牵头部门完成系统需求调研、方案设计,积极、主动、及时反馈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成都市建筑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最新版)

成都市建筑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最新版)

附件2 成都市建筑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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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业绩专业分类
(一)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只计算房屋建筑业绩)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企业;
(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丙级企业,工程监理事务所(只计算房屋建筑业绩);
(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只计算市政公用工程业绩)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企业;
(四)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丙级企业,工程监理事务所(只计算市政公用工程业绩)。

业绩主要通过“三价登记申报系统”(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推送到企业信用账号经确认后采集。

2.奖励中所指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内容应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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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良行为程度分类:评价期限3个月的为轻微不良行为,评价期限6个月的为一般不良行为,评价期限12个月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5 —。

成都市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公示指引规范

成都市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公示指引规范

成都市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公示指引规范
成都市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公示规范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应当按以下标准进行公示:
一、在客户服务中心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墙",公示以下证件(文件、文本):
(一) 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相关服务人员执业名册证书复印件和相关信息;
(四) 服务事项和质量及其费用标准、相关办事流程;
(五) 三级投诉电话。

二、在客户服务中心设立"物业服务信息查询台(处)",公示以下文件(文本):
(一)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 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 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三、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或主出入口设立"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宣传栏)",公示以下文件(文本):
(一) 管理规约主要内容;
(二) 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三) 物业服务便民联系电话(24小时报修服务受理电话,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电话,三级投诉电话,水、电、气专业单位服务电话,火警、匪警、急救电话等)。

四、有条件的建筑区划,可公示以下信息:
(一) 在建筑区划主出入口设置建筑区划平面示意图;
(二) 在建筑区划内单元出入口设置告示栏,告知本单元相关服务人员信息和服务电话。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5•【字号】成办函〔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7〕7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5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管理机构)市政府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信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全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监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年度信用体系建设目标考核体系。

成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5〕117号

成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5〕117号

成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5〕11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7日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信息化管理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经信委(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化项目日常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经信委统一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为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基础设施统筹管理第七条市经信委负责统筹市级政务集中机房、网络、主机、基础数据库、存储与灾备、支撑软件、公共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及数据交换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建立完善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制定平台的运行和服务规范,为市级部门信息化应用提供平台支撑服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办函[2015]117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7【实施日期】2015.08.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5〕11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7日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信息化管理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经信委(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化项目日常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经信委统一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为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基础设施统筹管理第七条市经信委负责统筹市级政务集中机房、网络、主机、基础数据库、存储与灾备、支撑软件、公共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及数据交换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建立完善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制定平台的运行和服务规范,为市级部门信息化应用提供平台支撑服务。

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管理机构)市政府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信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全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监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年度信用体系建设目标考核体系。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牵头负责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依规开展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等工作。

第六条(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统筹归集、整合、存储、管理覆盖全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合规向社会披露。

成都信用网是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门户网站。

第二章信息目录第七条(目录编制机构)公共信用信息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市信用办会同信息提供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信用标准编制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下简称:信息目录),报市信用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5•【字号】成办发[2004]146号•【施行日期】200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布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4]14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布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规范企业信用数据的收集和公布,根据《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成员单位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公布、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使用、管理,对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提供查询服务,并承担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收集和其他国家机关提供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的记录。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成员单位应包括所有掌握上述信息的单位。

需要新加入系统的单位在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后,由管理中心报市政府批准决定。

第五条社会公众可通过互联网免费查询公开发布的信用信息。

其它未公布信息的查询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收集本市企业的下列信用信息:(一)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二)本市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三)本市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在开展服务活动中获得并申请纳入的企业信用信息;(四)市政府授权收集的其他企业信用信息。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成办发[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1〕9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建设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要求,为建设好覆盖全域成都的集居住、婚育、就业、纳税、信用、社会保险等信息于一体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归集各相关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涉及的公民信息,到2012年底,初步建成适应于城乡居民自由迁徙、城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公民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和跨部门的业务协同。

到2015年底,全面建成数据权威、应用广泛、运行安全的覆盖全域成都户籍人口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为全市各级各部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提供跨部门公共数据支撑,为宏观决策提供有力支持,为公民提供个性化服务,有力促进统筹城乡发展,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和公共服务均衡覆盖。

二、建设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科学、安全、高效、节约的要求,统筹制定总体规划,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建设目标和重点,科学安排建设步骤,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二)一数一源,共建共享。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立数据的责任单位,确保各项数据来源的唯一性,避免数出多门;明确责任,谁提供谁负责,各数据责任单位要确保所提供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授权,谁提供谁授权,各部门依授权使用所需数据信息,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成都市数据条例

成都市数据条例

成都市数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成都市数据条例》已于2024年4月25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4日成都市数据条例(2024年4月25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收集与治理第三章数据流通与交易第四章数据应用与促进第五章数据安全与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数据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推动智慧蓉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四川省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收集与治理、流通与交易、应用与促进、安全与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数据,以及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

(三)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

(四)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信息模型设计数据标准

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信息模型设计数据标准

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信息模型设计数据标准抱歉,我无法提供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信息模型设计数据标准的具体内容。

但我可以分享一些关于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数据标准的一般信息。

建筑信息模型(BIM)是一种数字化工具,用于表示建筑、基础设施和设备的物理和功能特性。

BIM 不仅可以用于建筑设计和施工,还可以用于建筑运营和维护。

在设计数据标准方面,BIM 通常使用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以确保不同软件之间的兼容性和一致性。

一些常见的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IFC(Industry Foundation Classes):IFC 是建筑行业使用最广泛的数据交换标准之一。

它定义了建筑物及其组件的物理和功能特性,并支持多个软件之间的数据共享。

Revit:Revit 是一款专业的建筑信息模型软件,支持 IFC 格式的数据交换。

它还提供了与其他 BIM 软件(如 AutoCAD、Archicad 等)的兼容性。

AutoCAD MEP(Mechanical, Electrical & Plumbing):AutoCAD MEP 是一款专门用于机电工程设计的 BIM 软件,它支持 IFC 格式的数据交换,并提供了与其他 AutoCAD 插件的兼容性。

ArchiCAD:ArchiCAD 是一款专业的建筑信息模型软件,支持 IFC 格式的数据交换。

它还提供了与其他 ArchiCAD 插件的兼容性。

在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中应用 BIM 技术时,建议遵循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这些标准和规范通常会涵盖建筑设计的各个方面,包括建筑、结构、机电、节能、环保等。

此外,还需要关注数据的可读性和可操作性,以便于不同部门和不同专业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协作。

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房政[2006]57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为建立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房地产行业诚信......附件: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附件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房......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地......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企业一年以上从......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第五条区(市)县房产管理......第六条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披露第七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信息提供单......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第八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第九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公众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第十条信用办对信用信息的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第十一条信用办建立的......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企业及......第十三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信用办通......第十四条信用办应当保存企......征集与披露具体按照《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第十五条被征信企业或者从业人员认为其信用......第十六条信用办应当在接到异......信用办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

第四章信用评估第十七条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估......信用报告,应当客观反映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信用评估,应当以科学、合理......第十八条信用评估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估结果可作为相关部门......第十九条从事房地产行......行业协会对列入名录中的房地产......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估管理按照《成都......第五章信用监管第二十条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实行信用......信用记分标准应当定期公布,企业及其从......信用办应在房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及......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分结果低于85分的,企业的......第二十一条信用办可以建立全市房地产行业年度信......第二十二条信用办可......第二十三条信用办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信用信息的征集规范和披露期限;(二)异议信息处理程序;(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

成都电信FFTTH工程竣工资料交付规范(修改20110307)

成都电信FFTTH工程竣工资料交付规范(修改20110307)

成都电信FTTH工程竣工资料交付规范二〇一〇年十二月目录一、目的 (3)二、编制依据 (3)三、文本要求 (3)四、竣工资料交付流程及内容 (4)1.工程竣工资料交付总体原则 (4)2.交付流程图 (5)2.交付的清单列表 (6)五、工程竣工资料规范及标签标识规范 (6)1.各类资源命名规范 (6)2.标准地址规范 (7)3.现场标签规范 (7)3.1OLT (7)3.2OBD(分光器) (7)3.3光网络箱 (8)3.4光分纤箱 (8)3.5光跳纤 (8)六、竣工图纸图例及资源信息表格 (9)1.竣工图纸图例 (9)2.资源信息表格 (10)七、工程图的绘制 (10)一、目的为推进“先资源,后网络”的正向流程,高效支撑FTTH业务开通和业务保障,做好FTTH项目从工程设计到资料交付的管控,确保新建FTTH项目资源入库完整、准确、规范和及时性,根据四川电信公司FTTH 项目建设工程资料交付规范实际情况,结合成都电信分公司特制定成都电信分公司FTTH工程竣工资料交付规范,以确保FTTH网络资源数据动态管理的及时性和共享性。

二、编制依据1、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电信本地与长途网络资源命名规范(2008 年修订版)的通知”——中国电信运维[2008]68号;2、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下发的“关于发布《中国电信基于PON 的光纤接入工程设计规范(暂行)》和《中国电信基于PON 的光纤接入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暂行)》的通知”——中国电信[2010]777号;3、四川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电信四川公司机房标识规范》的通知”——中电信川运维〔2009〕104号;4、“四川电信本地资源管理系统”相关的技术资料。

5、“四川电信本地网网络资源管理系统机房平面图规范”的要求。

三、文本要求1.总体要求工程竣工资料必须按照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

资料的内容要与现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范要求;技术文件、工程技术档案、测试和竣工资料齐全完整;施工单位应将所有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资源数据、测试资料)进行系统的整理,将有关的表格和统计数据,及时移交给相关的本地网资源管理和维护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强2018年6月6日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与促进公共数据发展,推动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开放,提升面向民生、面向经济、面向城市治理的公共数据应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辖区内公共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管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资源。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应当遵循“统筹协调、集约建设、充分利用、共享开放、安全可控”的原则。

公共数据应当按照“共享开放为常态、不共享开放为例外”的原则实施共享开放。

第四条(统筹推进)市和区(市)县政府将公共数据应用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辖区内公共数据应用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市公共数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牵头组织公共数据有关目录编制,指导、监督和协调推进本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工作。

区(市)县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工作。

市和区(市)县政务部门应当加强本单位本系统公共数据归口管理,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工作,指导本行业公共数据管理应用。

成都市物业公共信息标识规范

成都市物业公共信息标识规范

成都市物业管理公共信息标识规范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二〇一一年一月前言本规范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我市各类型物业管理区域现行的公共信息标识,充分考虑我市城乡物业管理发展现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物业项目服务中心与公共区域标识; 3. 秩序维护标识;4. 环卫绿化标识;5.设施设备标识。

本规范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类导向、位置、安全信息等公共标识设置使用的图例标识,具体包括有安全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物业管理工作标志,共用设施设备说明标志、操作标志,建筑物共用部位指示标志等。

本规范由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归口。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成都市红牌楼长益路11号长益商业寓所5楼22号,邮政编码610041)。

本规范起草单位: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华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威斯顿物业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成都宝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和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西南航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交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任重袁庆华唐宗伟闻涛巫庆敏苟强伍三明涂小军闫震浩琚军陈杰友赖金沙曹莉沈明兵权杰唐祝翔张旭李劲松本规范的附录为标识索引。

成都市物业管理公共信息标识规范1.总则1.1为深化我市和谐物管创建工作,促进城乡物业管理提质扩面,树立良好的物业服务形象,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城乡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

1.3物业管理区域公共信息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统筹城乡发展和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需要,并符合现代国际化发展趋势。

1.4物业管理区域公共信息标识的制作和安装应当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有关规定。

成都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基础条件标准

成都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基础条件标准

成都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基础条件标准根据《成都市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的建设,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成都市各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成都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基础条件》第一章组织领导和人员设置第一条为适应信息化教育发展的需要,各区(市)县教育局应由局长牵头,成立“信息化教育领导小组”,(已成立“计算机教育领导小组”的可更名)并落实有关机构、人员对所属学校的硬件配置、教学教研活动的开展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条学校的现代教育技术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经费落实,确定一名分管校长分管信息化教育工作,及时解决各种具体问题。

教务处负责课时安排,有条件的学校应成立“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一般的学校及农村学校应成立“现代教育技术室(组)”,对信息技术及电教工作统一管理。

建立校园网的学校要成立“校园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全校网络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技术教师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教师周工作量不得超过全校教师平均水平。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学校类别、规模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小学、初中1人以上,高完中2人以上;已建立校园网的学校,至少应配备网络管理技术人员1人。

第二章信息技术装备及软件建设第五条设备、设施的建设应有科学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要本着以满足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开设和学校教育教学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充分落实,分步实施。

第六条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配备执行标准》完成信息技术教育应有的装备。

网络教室的建设应遵照《成都市中小学网络教室建设实施规范》(成教信[2001]11号)进行。

第七条网络教室需具备外部接口,与教育城域网相连。

城区及县城所在地的学校应采用宽带方式接入;教育城域网无法到达的边远山区农村学校可采取拨号上网方式接入。

暂时不具备外部接口的网络教室,应采用虚拟上网软件建立虚拟的上网环境,网页内容要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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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指标项目
(2017年2月更新)
一、硬件配置与网络服务
二、数据指标项目
(一)基础信息
1、药品
2、诊疗
3、耗材
4、医用设备
5、诊断(详见ICD—10编码标准,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
6、医务人员
I医务人员基础信息
II医务人员注册信息
7、科室设置信息
8、医疗机构基础信息
9、病历首页
10住院病案首页
11、手术记录
12、医嘱下达
13、医嘱执行
(二)就诊过程1、门诊
2、住院
3、结算
(三)进销存信息1、药品进销存
2、医用耗材进销存
(四)就诊档案
备注:容错率小于3%。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7年2月3日
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评估表
36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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