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doc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建筑安全委办〔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企业:为引导建筑劳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提升安全生产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2〕22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以下简称“劳务动态核查”)的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且在“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中完成企业信息归集并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劳务企业”)。
二、职责分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建筑劳务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并指导、监督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劳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务专委会”)做好企业工程业绩、良好信息等数据的核对工作,强化日常检查管理。
三、核查内容劳务动态核查工作是对建筑劳务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施工现场行为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四、评分构成劳务动态核查采用百分制,由五部分组成:企业基本信息分(满分30分)、劳务能力分(满分20分)、现场检查与管理分(满分40分)、良好信息得分(满分10分)和不良信息扣分。
具体构成如下:1.企业基本信息分。
由企业自行上传相关材料和信息计算得出。
具体见《建筑劳务企业基本信息分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件1)。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苏住建质〔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苏住建质〔2023〕13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苏建质安〔2023〕7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以“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为主题的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宣贯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治理行动成效,坚持“小切口、抓关键”,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提升全行业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活动时间6月1日至6月30日。
三、主要内容(一)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贯和法规制度专题学习活动。
各地住建部门和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紧紧围绕宣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安全红线的重要论述,组织开展宣讲活动、发表评论文章或心得体会,督促企业以“安全生产大家谈”“班前会”“以案说法”等活动形式,交流学习体会,开展警示教育,持续树牢安全红线意识。
要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安全公益广告,广泛张贴或悬挂安全标语、横幅、挂图等形式,营造强大宣传声势,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
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建筑施工,以及对建筑施工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以及所需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特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和建筑施工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建筑施工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网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检测检验单位及其他与建筑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把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在其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封闭管理,围挡、围栏应符合有关要求;(二)落实粉尘、噪声、振动、废水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的防治措施,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四)分开设置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生活区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五)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堆场的地面应当作硬化处理,设置排水设施;(六)按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了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和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1.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政策,组织建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2.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4.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5.建筑施工现场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建筑施工的安全措施,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负主要责任。
6.建筑施工人员应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并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三、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1)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示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2)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杂物和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的安全通道。
(3)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如安全网、安全带等。
同时,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制。
(2)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转,预防设备故障带来的安全隐患。
(3)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控制措施。
3.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职责(1)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2)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安全问题的解决。
四、安全事故处理1.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隔离事故现场,抢救被困人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15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15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5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勤管理,现将全市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组织和方式考核运用LBS无线定位管理系统,依托手机载体,通过身份证信息采集,采取每日两次(上、下午各一次)定位人员人脸识别及位置信息上报,并按月统计分析在岗和脱岗信息,实现动态考核。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负责全市范围内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定期汇总各地考核情况,统一通报考核结果。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日常在岗考核工作。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负责姑苏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日常在岗考核工作。
苏州市住建局已组织相关市、区住建局通过招标方式,择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联通”)合作开发“苏州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LBS无线定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LBS定位管理系统”),并作为LBS定位管理系统运营商。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规程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规程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令)、《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申办施工许可证程序:(一)取得密码:建设单位到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窗口进行项目登记,取得项目密码(与招标、质监、安监申报密码相同)。
(二)上网申报:建设单位登陆苏州市建筑市场信息网(网址:/Jzsc/Index.aspx),点击页面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系统”进入苏州建设局网站集群统一登入入口,使用统一的登录名JSDW和项目登记时领取的项目密码登录申报系统,按照程序中的步骤填报相关材料信息,确认上报。
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
(三)材料接收: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窗口接受建设单位如下申报材料。
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1)新建房工程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复印件);(2)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属租赁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本次装饰装修、幕墙、修缮及改建工程的证明文件;(3)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的,应提交其他产权单位所有人签字的书面认可文件(原件各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4。
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施工范围内不含拆迁工程的,还应提供书面承诺(原件1份);5.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中标通知书(包括招标备案表)及施工合同和首份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合同备案表、专业合同备案表)(原件、复印件);6。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原件、复印件);7。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意见书)、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8。
施工单位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工程施工人员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接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各级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和经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安全标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得到有效维护。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一)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发布、实施和迭代更新流程;(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要求;(三)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定要求;(四)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分工和考核机制;(五)事故报告和处理流程的规范要求;(六)其他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管理制度书面化,并通过内部通知或培训等形式向全员宣传,确保各级人员理解并遵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安全风险程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管理制度纳入考核评定体系,将安全生产作为主要指标之一,对执行不力或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予以处理和追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团队,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
20140417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苏州市版本)
1.2.2-4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网络
1.2.2-5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组织网络
1.2.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
1.2.4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目标分解图
1.2.5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落实考核办法
1.3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调查处理
1.3.1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写要求
1.3.2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册
联系电话
安全员
安全考核合格证号
联系电话
工程安全管理目标
文明施工
创建目标
安全监督
备案号
监督备
案日期
表1.1.2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册
岗位
姓名
性别
证书编号
发证单位
有效时间
备注
项目经理
注册证书
B类证书
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C类证书
C类证书
C类证书
项目工程师
项目资料员
项目施工员
项目造价员
项目机械员
项目试验员
项目质检员
2.1-2项目技术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1-3施工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1-4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1-5材料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1-6机械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1-7质检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1-8预算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1-9资料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1-10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
(第二册)
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工程名称:厂房一、门卫1、门卫2
建设单位:苏州兴禾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苏卅工业园区邦亿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理行为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理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理行为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30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行动要求,规范安全生产监理行为,强化工程监理企业安全责任落实,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行为通知如下:一、明确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标准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现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各阶段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2、3)。
该标准为基本要求,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数量高于上述标准的,以合同为准。
二、规范监理安全巡视检查行为(一)巡视检查频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等有关规定,现明确监理安全巡视检查频次如下: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进行日常安全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巡视检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每周组织至少1次安全巡视检查。
巡视检查范围为施工现场、生活区和项目部,包括各单位工程、宿舍、食堂等。
巡视检查情况记入专项巡视检查记录或《监理日志》。
2.在危大工程实施期间,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专项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在超危大工程实施期间,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组织专项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
巡视检查情况记入江苏省监理用表(第六版修订版)《危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表A.0.18》。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1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1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苏住建质[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1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住建质〔2011〕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11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同时,请各地住建部门将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联络员名单于2月20日前报送我局质安处,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小结和专项整治总结分别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和2011年12月20日前报送我局质安处。
我们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层级考核内容。
附件:2011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2011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市政府以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2011年,要在确保总体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前提下,针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好转。
苏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开发施工安全责任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工程概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从而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健康与安全,我们承诺做到:一、确保下列人员到位,并各自承担本项目施工中的相关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联系电话:2、项目负责人:证号:联系电话:(中标项目经理)3、总监理工程师:证号:联系电话:二、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各类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予以防护。
三、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要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五、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产安全六条规定》及《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六项举措》,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六、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在项目上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切实履行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还应认真记好现场“安全日记”。
七、施工单位要把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苏住建质[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住建质〔2012〕40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入推进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市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二○一二年八月九日附件: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四项排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入推进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市建设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制定我市深入推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通过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并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事故隐患再次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与整治,务必做到两个“确保”:确保在这一阶段内不发生较大影响事故,确保各类事故隐患不引发亡人事故和不稳定因素。
1.集中检查一批企业。
全面发动施工企业开展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做到本地区施工企业自查率100%。
2.集中整改一批隐患。
对于新发现的一般隐患,应在短期内(发现后的一周内)完成整改。
对于新发现的各类重大隐患力争在短期内整改完成;短期内整改不了的,一律列入重大隐患目录,各地区住建部门及其安监机构要密切跟踪整改情况。
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doc
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建筑施工,以及对建筑施工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和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建筑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依法不需申领施工许可的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技术指导。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鼓励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采用先进技术,推行标准化管理和绿色施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
第九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数量的监督人员以及必要的执法交通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设备、执法与调查取证分析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
定期组织培训,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监督管理。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安监程序交底
《实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些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地方 性文 办 法
定期检查
不定期抽查
专项治理检查
重大节假日 前综合检查
地方性大型活 动安全性检查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职能介绍
❖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是苏州市建设局下属的行政执法单位, 承担苏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职能。宣传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时的将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和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
❖ 执法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责令整改 立即整改 停工整改
关于整改通知单的网上回复程序
安监站发出整改通知 施工方整改合格后网上回复 总监组织复查合格后点击确认
安监站审核确认闭合
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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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单位把工程项目发包给两 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对施工 现场安全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分别 签订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法明确相关的安 全责任;安全责任协议不明确的,建设单位对施 工单位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七、进行隧道、桩基、爆破、开挖深基坑与新建大型建筑、地 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委 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施工区周边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房屋保 全鉴定,并按照安全施工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紧急通知-苏住建质[2010]36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紧急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紧急通知(苏住建质〔2010〕36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11月15日,上海胶州路一栋正在进行外墙节能保温施工的28层教师公寓发生火灾,导致53人死亡。
据报导,火灾事故原因为电焊工违章操作引发施工材料着火和脚手架安全网燃烧,进而引发大楼失火。
事故后果严重,教训极为深刻,再次敲响了安全施工的警钟。
各地各单位一定要举一反三,强化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监督,预防事故发生。
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工作做实做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立即组织在建工程施工企业开展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自查自纠,开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企业要立即组织开展施工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开展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和完善防火应急救援预案,特别要对高层建筑施工工地、地下施工现场等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应急疏散的演练,提高在建工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施工防火安全措施费用,落实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岗位职责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负责人,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的防火安全措施、设施和器材。
苏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苏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前言建筑施工是一个集合各种技术和人员的复杂工程,因此施工安全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保障施工现场的人员安全,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该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建筑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确保施工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苏州市内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安全监督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办法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第四条安全生产计划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施工工艺,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并在建设前进行评估和审核。
第五条安全设备和器材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计划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并进行周期性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六条施工工地管理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工地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七条安全生产学习培训施工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器材。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八条安全监督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机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九条现场监督力度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条管理措施安全监督部门可根据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包括责令整改、暂停施工、吊销许可证书等。
第四章处罚及责任追究第十一条情节轻微的处罚施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时,若情节轻微,安全监督部门可采取告诫、警告、罚款等处罚方式。
第十二条情节严重的处罚施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时,若情节严重,安全监督部门可采取停工整顿、吊销证照等严厉措施,并进行责任追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02.18
•【字号】苏住建建〔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0〕3号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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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建筑施工,以及对建筑施工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和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建筑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依法不需申领施工许可的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技术指导。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鼓励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采用先进技术,推行标准化管理和绿色施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
第九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数量的监督人员以及必要的执法交通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设备、执法与调查取证分析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
定期组织培训,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检验检测及其他与建筑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把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监测等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在其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施工安全负总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施工。
未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单位把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总协调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法明确相关的安全责任;安全责任协议不明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实行封闭围挡,围挡设置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布设公示图牌、公益广告;(二)落实扬尘、噪声、振动、废水以及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源的防治措施,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安全信息栏,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四)分开设置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生活区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五)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堆场的地面应当作硬化处理,设置排水设施;(六)按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测系统,并与政府有关监管平台联网。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有关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履行下列责任:(一)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施工;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责任;(二)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确定相应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单列按实支付,按质论价。
工程施工招标时,不得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三)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档。
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地下管线、气象和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组织勘察、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四)桩基、深基坑、隧道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五)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工期定额,确定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
确需调整提前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调整提前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或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应当真实、准确,并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并提出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监理规章制度。
在项目监理工作方案中明确施工安全监理措施。
监理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规定。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展专项巡视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
监理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每个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的。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工地例会。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巡视检查。
总监理工程师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应当被视为未在岗履职。
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整改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查,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承担审查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安全评估、安全认证、安全监理、安全检测等业务。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数据应当真实,出具的结论应当明确、公正、可靠,并对其出具的数据、结论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受检设备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所承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仪器设备,按规定开展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报送委托单位及相关单位。
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值报警时应协同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商品混凝土、构配件、半成品、建筑材料等供货单位和施工机械设备等租赁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应当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未实施总承包施工的,应当服从建设单位统一的安全管理与协调。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承接工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使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与施工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定期组织体检,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采取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设置与其企业规模和建筑施工能力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性,组建项目管理部,任免项目管理人员。
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规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施工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每个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
因重大节假日及恶劣天气条件暂时停止施工的,在复工前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项目现场的,应当被视为未在岗履职。
有正当理由除外。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