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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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更好发展,市政府拟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由于该《办法》与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关,为集思广益,科学民主制定该《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1月30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通讯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联系电话(传真):68615448;E-mail:szfgc@。
附件:1、关于《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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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本质水平,有效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暂行办法》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政策措施。今年下半年以来,特别是南京“7.28”爆炸事故发生后,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全面组织开展了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已经成为提高社会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的一项有效措施。我市各领域特别是公共安全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急需有一个法规性文件来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行为。
2007年初,市安委会印发了《苏州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指导和监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特别是重大隐患整改由政府及部门挂牌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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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管实际看,原暂行办法还有诸多不足和亟待完善的方面。如:从规范对象的范围看,仅特指重、特大事故隐患,对一般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没有指导和约束,同时,涵盖的范围主要是企业事故隐患,未能将公共领域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予以明确;从发文层次来看,以市安委会文件形式下发,导致了行政约束力的不够,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文件要求执行力的不足。另外,原暂行办法对政府、部门和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职责的界定不够明确,三年多来安全生产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已经使得原暂行办法难以发挥应有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为此,必须及时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以市政府名义下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上升为我市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出台《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单位迅猛扩张,居住人口不断增加,各类公共设施日益增多。与此同时,由于人们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制度的缺失、日常监管手段的局限,事故隐患以各种形态大量存在。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已经成为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防范事故发生的一项最有效举措,而隐患的排查整改迫切需要有一个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兼具地方特色的制度和办法来保证。从这一层面看,出台《暂行办法》的必要性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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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方面:
一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三区三城”建设的需要。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要求,我市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通过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方法,确保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然而,我市事故总量偏大、较大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隐患数量大、治理不彻底;隐患治理资金投入机制、全员隐患排查机制缺失,存在隐患治理随意性大、屡治无效等问题。制定出台《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全市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以有效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和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和安全发展。
二是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的需要。今年7月以来,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以及《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0]126号),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此前,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制定出台《暂行办法》,就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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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文件要求,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规范有关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职责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以及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有必要对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及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职责作出进一步明确的界定,以避免由于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责任不明造成监管工作的疏漏,并促进各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在职责明晰的基础上,协同作战,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制定出台《暂行办法》,将对进一步促进企业单位和公共设施管理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部门跟踪督办工作,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发挥积极作用。
三、《暂行办法》草拟过程和依据
今年7月份我市开展的第二个“隐患集中排查月”和8、9月份的全省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在发动全市范围内的各行业各领域排查和消除各类隐患,提高全社会本质安全度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感觉这样的活动还局限于集中运动式的,要巩固排查治理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亟待政府出台一个规范性的文件。为此,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在认真学习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市安委会《苏州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行之有效的内容,从9月份开始起草新的《暂行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对国家和省有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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