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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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8〕39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8〕39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
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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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安办〔2018〕3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和国务院安委办5月18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底,在全省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结束——。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28号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为全面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府〔2017〕1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优化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各方责任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建设业主作为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要求完成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登记备案手续。

各乡镇(街道)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落实网格监管员,强化综合监管职责,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做到辖区内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应备尽备、应管尽管。

二、优化备案内容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业主应如实填写《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备案表》(详见附件),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主动向工程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履行备案手续。

三、加大巡查力度各乡镇(街道)政府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升辖区内群众对于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备案手续、内容等的知晓度。

同时,要采取日常检查、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辖区内各类违法建设或违规施工行为,保持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平稳受控。

附件:《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备案表》(参考模板)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9月14日。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一季度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趋于好转,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3.9%和l4.2%。

但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化品等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梁保华书记、罗志军省长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现就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五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季度既是生产旺季,也是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高发季节,温度高、雨水多、湿度大、雷电多,加之生产和建设任务繁重,做好“五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安排,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好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细、抓实。

特别是在“五一”节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节日的特点,针对安全生产的重点地区、单位、部位和薄弱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特别是要做好旅游景区、游乐设施、大客车、火灾消防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节日期间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活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务院安委办《实施方案》对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目标、重点范围和内容、重点时段以及工作要求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省安委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关于立即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苏园安委〔2011〕7号)

关于立即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苏园安委〔2011〕7号)

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苏园安委〔2011〕7号关于立即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各镇政府、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管委会、园区安委会各成员部门和相关单位:今年以来,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各相关监管职能部门的严格监管下,园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了相对平稳态势。

但是,5月份园区发生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3起,死亡3人。

特别是6月中旬以来,我省部分地区相继发生较大以上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

6月11日,常州市中岳铸造厂发生冲天炉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因施救不当,造成包括厂长在内的6人中毒死亡;6月13日,淮安市开发区安邦集团分厂发生一起液氯泄漏事故,造成企业附近百余人身体不适入院治疗;6月18日,泰州市江苏维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浸胶车间职工在对涂有铝银浆的玻璃纤维布烘干过程中,因违章作业导致爆燃,事故已造成8人死亡,另有3人危重;6月19日,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社区原老年活动中心在装修改造过程重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6名施工人员被埋,导致9人死亡,7人受伤。

为认真吸取以上事故教训,积极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现根据6月22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精神,针对当前霉雨汛期和高温台风季节特点,决定在6月下旬到7月底期间,全区以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为重点,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目标,结合今年苏州市第三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活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与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部署,迅速行动。

安全生产事故具有突发性,来不得半点马虎和松懈麻痹。

各镇、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对此务必保持清醒头脑,要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从零开始”理念,以零伤亡为追求目标;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在建党90周年“七一”纪念日即将来临、夏季高温各类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进行的,确保当前安全稳定显得尤为重要。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建筑安全委办〔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企业:为引导建筑劳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提升安全生产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2〕22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以下简称“劳务动态核查”)的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且在“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中完成企业信息归集并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劳务企业”)。

二、职责分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建筑劳务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并指导、监督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劳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务专委会”)做好企业工程业绩、良好信息等数据的核对工作,强化日常检查管理。

三、核查内容劳务动态核查工作是对建筑劳务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施工现场行为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四、评分构成劳务动态核查采用百分制,由五部分组成:企业基本信息分(满分30分)、劳务能力分(满分20分)、现场检查与管理分(满分40分)、良好信息得分(满分10分)和不良信息扣分。

具体构成如下:1.企业基本信息分。

由企业自行上传相关材料和信息计算得出。

具体见《建筑劳务企业基本信息分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件1)。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苏安〔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2020〕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督导组工作要求,全面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取得实效,从根本上预防和压降生产安全事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制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落实《清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深入开展宣传发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发动和推动企业学习贯彻《清单》作为当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重点工作来抓。

各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宣贯方案,通过组织企业观看《江苏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视频教材——深刻吸取“3·21”事故教训专篇》、发放《清单》宣传手册、组织宣讲团等多种形式,持续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宣讲“春风行动”,做到辖区内企业全覆盖。

省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整治要求,组织专家深入企业宣讲安全生产知识,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清单》。

省安委办要协调新华日报社、江苏广电总台、江苏广电网络公司在新华日报、江苏卫视、省广播电台和江苏有线开设宣传专栏,协调通信运营商加大公益短信推送频次,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宣传;各级安委办也要协调当地主流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二、加强典型示范引领。

省安委办、省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以及各设区市每季度要在全省、本行业和本地区选树若干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先进企业,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8•【字号】苏府办[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6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九月十八日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以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环境污染、核设施等领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尚无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苏州市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其他事故,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等级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是指:(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三)由于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四)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职业危害事故;(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六)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七)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八)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

苏州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苏州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苏州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苏州安全生产管理协会是苏州市政府设立的,负责管理和推动苏州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门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和管理苏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苏州安全生产管理协会有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并完善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推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工作,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及时救援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培训和选拔安全生产管理人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

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合作,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苏州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在开展工作中,注重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通过组织举办安全生产讲座、培训班等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协会还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同时,协会还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苏州市安全生产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苏州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还积极参与和组织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如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人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同时,协会还与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共同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共同推动苏州市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

总之,苏州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作为苏州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管理机构,承载着推动和管理苏州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责任。

在今后的工作中,协会将继续增加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苏府办[2004]17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04]17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考核与奖励相结合,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4]92号)精神,现将《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考核与奖励相结合,调动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长期稳定,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对象主要是: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建设、交通、安监、消防、交警等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其他与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签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单位的考核与奖励可参照本办法。

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自身职责和监管特点,制订有关考核与奖励办法,对下级部门进行责任风险抵押考核。

二、考核内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

定量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目标受控情况。

定性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苏府[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府〔2011〕1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太仓港口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三区三城”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

中央、省驻苏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时,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坚持“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促进政府及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关于督促解决赴常熟市古里镇暗查暗访发现问题隐患的函(初稿)

关于督促解决赴常熟市古里镇暗查暗访发现问题隐患的函(初稿)

关于督促解决赴常熟市古里镇暗查暗访发现问题隐患的函(初稿)常熟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夏季高温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全市开展夏季高温期间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和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夏季高温时段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2018年8月2日,由市安委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焦亚飞带队,对你市古里镇辖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暗访,现将相关检查情况函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检查组通过查阅台账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专家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你市古里镇5家企业(其中1家机械企业,4家纺织企业)进行了抽查检查,发现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共计67条(具体见附件)。

检查发现,古里镇是以针织轻纺、印染作为主要产业特色,区域内大大小小针织轻纺、印染企业大量聚集,由于近年来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企业规模不同程度萎缩,导致企业大量闲置生产厂房对外出租,厂中厂的现象相当普遍,且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以纯加工为主要生产经营方式,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能力不足,车间内生产环境相对较差,工作强度较大,高温、噪音、粉尘等职业危害因素对一线员工身体健康影响很大。

同时,由于- 1 -针织轻纺、印染工艺和产品特性,需要一定的堆放和存储空间,因此企业内违章搭建、消防应急通道堵塞等安全问题和隐患大量存在,严重影响灭火救援和物资疏散。

通过对5家企业的检查,集中存在六大共性问题:一是企业应急逃生通道占用、堵塞;二是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缺失;三是企业车间电器线路混乱,私拉乱接现象严重;四是企业普遍无相关安全管理台账;五是企业无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意识;六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

二、相关要求为认真做好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切实堵塞安全监管漏洞,有效防范企业安全风险特别是夏季高温天气生产安全风险,坚决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以及火灾事故、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建议你市:(一)强化跟踪检查,严格督促企业落实隐患闭环整改。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3•【字号】苏安[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1.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苏安〔201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深入排查治理重点行业领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全省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宁的春节,为全国“两会”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时间安排2014年1月27日-28日(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督查组确定,并与负责督查的市政府联系)。

三、督查内容(一)对各级政府督查的重点内容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3、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情况;4、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回头看”期间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6、重大隐患排查、监控、登记、整改情况,特别是油气管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7、冬季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8、应急管理制度、预案体系建设和演练工作落实情况。

(二)对重点行业督查的内容1、道路及水上交通:打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渡口渡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治理及长效机制落实情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谢飞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谢飞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谢飞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5.29
•【字号】苏府人〔2020〕29号
•【施行日期】2020.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市政府关于谢飞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
谢飞同志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职务;
张梁生同志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纯同志任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
钱宇同志任市发改委副主任,免去市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陈峰同志任市司法局副局长;
周达同志任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副局长;
刘立同志任市口岸办公室副主任;
程敏同志任市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
孙永航同志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盛管球同志任市统计局副局长;
毛泉兴同志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以上同志均为试用任职,试用期一年。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9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2.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全市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行动要求,切实压降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保障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施工现场人员应统一着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为首次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和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帽和安全带,并做好发放记录。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穿着统一制式的工作服或反光背心,并标志清楚单位名称。

同一项目人员的工作制服、反光背心和安全帽可做不同单位区分。

二、施工现场人员统一着装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的统一着装要求是:头戴安全帽、身穿工作制服或反光背心、佩戴安全带。

施工现场应在实名制考勤通道醒目位置处,张贴“一带一帽”标准佩戴示意图(见附图),每张示意图尺寸大小按照实际空间布置,但不得小于长1米宽0.6米。

三、加强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所有进出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通过实名制通道。

施工现场实名制通道考勤设备应增设语音模块功能,建筑业从业人员进入现场通过实名制考勤通道时,考勤设备同步播报“珍惜生命,为了家庭,请您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人员离开现场通过实名制考勤通道时,考勤设备同步播报“请您做好实名制考勤,保管好本人工资卡”。

各属地质安监机构应按通知要求对所有报监工地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认真审核以上要求的执行情况,对不按通知规定施行的项目,监理单位不予审核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2月22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理行为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理行为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理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理行为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30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行动要求,规范安全生产监理行为,强化工程监理企业安全责任落实,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行为通知如下:一、明确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标准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现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各阶段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2、3)。

该标准为基本要求,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数量高于上述标准的,以合同为准。

二、规范监理安全巡视检查行为(一)巡视检查频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等有关规定,现明确监理安全巡视检查频次如下: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进行日常安全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巡视检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每周组织至少1次安全巡视检查。

巡视检查范围为施工现场、生活区和项目部,包括各单位工程、宿舍、食堂等。

巡视检查情况记入专项巡视检查记录或《监理日志》。

2.在危大工程实施期间,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专项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在超危大工程实施期间,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组织专项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

巡视检查情况记入江苏省监理用表(第六版修订版)《危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表A.0.18》。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三月十日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控制并减少一般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的行政领导(含由政府任命的各级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管理公司的负责人,下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能。

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四条市长、县级市市长、区长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县级市副市长、副区长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政府的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苏安办〔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8〕22号各设区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要求,全面落实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内容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实现“一必须五到位”,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我省《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4月4日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全省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把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推动企业自觉落实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当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应当符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切实减少企业“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发生,有效预防和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工期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工期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工期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2.03.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工期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部分商品房建筑工程项目存在追赶工期、忽视质量安全管理的现象。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工期管理,有序推进工程建设,保障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工期的确定。

根据测算,建筑工程合理工期为定额工期的70%。

商品房项目应依据《苏州市商品房建筑工程合理工期执行标准》(见附件)确定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合理工期。

二、合理工期的计算。

商品房建筑工程合理工期天数的计算,按照基础施工合理工期天数+应完成的主体结构层数×每层合理工期天数确定。

三、商品房预售的合理工期。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时,按照预售商品房工程节点进度要求,施工累计时间(监理总监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至申请预售之日止)应达到规定的合理工期天数方可预售。

自2022年5月1日起,苏州市范围内新开工商品房项目预售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苏州市商品房建筑工程合理工期执行标准(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城镇燃气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城镇燃气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城镇燃气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苏燃安委办〔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城镇燃气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的通知苏燃安委办〔2022〕16号各市、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各相关单位: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用户的安全用气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根据《苏州市安委办2022全市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苏安办〔2022〕49号)和《苏州市安委办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苏安办〔2022〕50号),结合城镇燃气全年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宣传“五进”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围绕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居民燃气使用“七个一”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紧贴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知识常识,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寓教于乐,“五进”工作有力度有亮点有特色,形成更为广泛有效的宣传效果,助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加快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

二、主要任务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和省、市安委办关于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部署要求,围绕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五个一”活动,即组织一次安全宣讲、开展一轮安全培训、组织一次警示教育、开展一批宣传活动和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推动树牢“零事故”理念和目标追求,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

(一)组织一次安全宣讲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安全产大检查的重要意义、具体内容和要求、法律责任和当前城镇燃气领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宣传,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城镇燃气安全政府、部门、企业、用户四级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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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市政等类)拟获奖项目名单2017
市政(含城市照明)工程(项)60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主要参建人员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总监
1
苏州市中环快速路高新区段312(国道-玉山路南)一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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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张
2
苏州市中环快速路高新区段(312国道-玉山路南)二标段
勇徐
22
人才公寓六期(北部地块)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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