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文物受损 检察院公益诉讼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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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物保护工作日益凸显其重要性。

近年来,公益诉讼在文物保护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障国家文物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作用,提高文物保护水平,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势在必行。

【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必要性】当前,我国文物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一方面,文物数量庞大,分布广泛,保护任务艰巨;另一方面,文物犯罪日益猖獗,非法交易、盗窃、损毁等现象时有发生。

在这样的背景下,公益诉讼在文物保护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通过司法途径,追责赔偿,有助于维护国家文物权益,打击文物犯罪。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益诉讼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如诉讼主体分散、证据获取困难、执行力度不够等。

为此,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可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文物保护工作。

【协作配合机制的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共享案件线索、证据材料等,为公益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2.加强执法协作。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对于涉及多个地区、部门的案件,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统一执法标准,形成执法合力。

3.深化司法与行政协作。

司法机关要积极与行政机关合作,开展联合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提高公益诉讼业务水平。

4.推动公众参与。

加强公益诉讼宣传,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参与意识。

鼓励民间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为公益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落实协作配合机制的保障】1.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建设,明确责任部门,统筹协调各方力量。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为公益诉讼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3.提升人员素质。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公益诉讼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文物和文化遗产 公益诉讼 工作要点

文物和文化遗产 公益诉讼 工作要点

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工作要点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侵害环境、资源、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公益事项提起诉讼的一种特殊诉讼形式。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以及文物和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公益诉讼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分析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公益诉讼工作要点。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国家应当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力度。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二、建立公益诉讼监督机制为了保证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要建立专门的机构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公益诉讼进行监督,确保公益诉讼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监督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诉讼中,提供举报线索和证据。

三、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在公益诉讼中,有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承担诉讼费用,这给他们的公益诉讼行动带来了困难。

因此,国家应当加大对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力度,确保每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到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诉讼中。

四、加强取证和鉴定工作在公益诉讼中,取证和鉴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有力的证据和准确的鉴定结果可以为公益诉讼提供有力的支持。

因此,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取证和鉴定机制,加强对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取证和鉴定能力,确保公益诉讼的证据和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五、完善赔偿机制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应当完善相关的赔偿机制,鼓励侵犯文物和文化遗产的行为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应当加大对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减少因疏忽而导致的损失,并及时进行修复和补救工作。

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公益诉讼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因此,国家应当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

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一、引言文物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宝贵财富,承载着历史文化的记忆和精神传承。

然而,在现实中,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许多挑战,其中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

本文旨在探讨建立这样一个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必要性1. 文物保护面临的挑战1.1 非法文物交易非法文物交易是文物保护的一大难题,这些文物往往被盗窃、偷运或非法出售,导致文物流失和破坏。

1.2 文物破坏和盗窃文物破坏和盗窃是文物保护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文物的完整性和价值。

2. 公益诉讼的作用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通过公益诉讼可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对于文物保护来说也具有重要意义。

3. 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的必要性3.1 加强文物保护力度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可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力度。

3.2 提高文物保护效果通过协作配合机制,可以实现各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提高文物保护的综合效果。

三、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建议1.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1.1 清晰分工和责任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时,应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责任,确保协作高效顺畅。

1.2 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各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交流文物保护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以便更好地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2. 建立公益诉讼基金2.1 设立专项基金建立公益诉讼基金,专门用于支持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保障其顺利进行。

2.2 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公益诉讼基金可以吸纳社会力量的参与,增加资金来源,提高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可持续性。

3.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加强对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确保其与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相适应。

3.2 加大执法力度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大对文物保护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果。

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2.02•【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诉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镇羌堡行政公益诉讼案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诉讼案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安平桥文物和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5、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薛福成墓及坟堂屋行政公益诉讼案6、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7、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客家围屋行政公益诉讼案8、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德邻公寓行政公益诉讼案9、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员会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10、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崔家坝镇鸦鹊水村滚龙坝组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诉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盗掘古墓葬委托评估回填修复【要旨】违法行为人构成妨害文物管理罪相关罪名,并对文物造成实际损害,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文物修复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谢某某提供作案工具及车辆,与杨某某、李某某等8人共同盗掘乌图布拉格土墩墓(第六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后因盗洞塌方渗水,盗掘行动被迫停止。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认定,盗掘人员采用掏挖盗洞的方式进行盗掘,盗洞深处已达墓葬封堆下中部位置,接近墓室,盗掘行为已对墓葬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

【调查和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博乐市院)在审查谢某某等9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案时,发现上述9人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裁判规则针对辖区内长城保护普遍存在的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问题,检察机关组织开展长城保护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个案办理推动政府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推动多元参与,形成长城文化遗产保护合力。

正文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明长城保护长效机制长城保护员【基本案情】陕西省神木市境内的长城包含战国秦、隋和明三个时期,共550处,涉及明长城374处,其中山峰则卧虎寨堡、斜马沟蔡小沟山险、水头沟烽火台、五龙口敌台等四处于2017年4月18日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均不同程度存在人为破坏情况。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0年3月,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按照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在全市部署开展长城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神木市院)成立了“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法警”办案团队,通过走访神木市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长城保护协会,全面了解辖区内长城底数,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长城协会代表共同实地摸排、走访,并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调查。

神木市院通过无人机航拍取证、调取文物档案等方式查明了长城受损情况。

主要表现为:山峰则卧虎寨堡寨门、墙体、马面出现受损情形;斜马沟蔡小沟山险、水头沟烽火台墙体存在裂缝、墙砖剥离、坍塌等情形;五龙口敌台周边存在违法架设电线、彩灯、搭建临时仓库的情形;部分长城段落未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

同年5月8日,神木市院向迎宾路街道办事处等4家长城遗址所在地街镇人民政府公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对长城保护管理问题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长城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文旅局与长城沿线各街镇召开了长城保护工作推进会,针对检察建议提出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整改。

针对五龙口敌台周边存在的违法搭建问题,市文旅局和所在街道办事处联合进行拆除,2020年5月20日整改到位。

江苏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典型案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典型案例1睢宁县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处置危险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基本案情2017年10月,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等将从外省非法收购的船舶清舱油泥,运输至江苏省睢宁县非法倾倒,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油泥系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的危险废物。

2017年10月,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等将从外省非法收购的船舶清舱油泥,运输至江苏省睢宁县非法倾倒,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油泥系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的危险废物。

2019年4月,睢宁县检察院会同法院、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油泥处置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因污染者被刑事羁押,检察机关已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但污染物仍临时存放,为避免污染持续扩大,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应由行政主管机关组织对污染物代为处置。

二、检察履职情况2019年5月27日,睢宁县检察院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职,但行政主管机关一直未履行,生态环境处于持续受侵害中。

2019年7月16日,睢宁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9年11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

行政主管机关通过招投标确定了危废处置公司,对涉案油泥现场及受污染的土壤进行了无害化处置,判决已执行到位。

三、典型意义修订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为处置。

但“所在地”是指产废单位所在地、还是危险废物存放地,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认识有分歧。

在跨地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如由产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代为处置,则需要将危险废物进行二次运输,既增加处置成本,也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风险。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宏觉寺行政公益诉讼案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吴杰故居等文物民事公益诉讼案-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马二元帅府行政公益诉讼案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滩培村等中国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上堡梯田农业文化和灌溉工程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禄米仓胡同73号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云南省普洱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景迈山世界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永宁州城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院文物保护工作专项行动总结

检察院文物保护工作专项行动总结

检察院文物保护工作专项行动总结
检察院文物保护工作专项行动是指由检察院自发或与其他部门
合作,针对文物犯罪、文化遗产保护等重要问题进行的专项行动。


下是检察院文物保护工作专项行动的总结:
一、加强法律宣传和理论研究
通过宣传栏、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众普及文物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理论研究,针对
文物犯罪的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法律手段和预防措施,为文物保护
提供理论支持。

二、加强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
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采取刑
事打击、刑事预防等多种手段来维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博物馆等单位的合作,形成打击文物犯罪的合力。

三、注重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
检察院不仅要加强对文物犯罪的打击,还要注重文物保护和修复
工作。

加强对文物保护机构的支持,帮助其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机制,提高文物保护水平和效率。

同时,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保护文化遗产贡献检察机关的力量。

四、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检察院应当加强与国际文物机构的合作和交流,了解国际文物保
护的最新理念和技术,引进国外优质的文物保护技术和设备。

通过国
际合作和交流,加强我国文物的保护和研究,提高我国的文化软实力。

检察院文物保护工作专项行动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法律宣传和理论研究,加强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注重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等多个方面来实现,从而更好地保护我国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经验做法

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经验做法

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经验做法一、确立管辖规则在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中,首先需要确立管辖规则。

明确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高效的处理。

同时,要确保管辖规则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出现管辖混乱或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明确诉前程序在提起诉讼前,应当明确诉前程序。

通过诉前沟通、诉前协调等方式,尽量解决纠纷,避免诉讼的发生。

同时,在诉前程序中,要注重收集和保存证据,为后续的诉讼做好准备。

三、强化诉中监督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强化诉中监督。

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促使其履行职责,保护文物安全。

四、规范文书送达文书送达是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环节。

应当规范文书送达的程序和方式,确保文书送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加强对送达文书的监督和审查,防止出现送达不当或送达无效的情况。

五、优化证据收集证据是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

在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中,应当优化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防止出现证据不足或证据无效的情况。

六、强化案卷审查案卷是记录案件全过程的文件。

在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中,应当强化对案卷的审查和整理,确保案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要通过案卷审查,发现案件中的问题和漏洞,为后续的诉讼提供依据和支持。

七、落实判后跟踪判后跟踪是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

在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中,应当加强对判后执行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要通过判后跟踪,发现执行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八、完善制度建设制度是保障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顺利开展的基础。

应当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如案件受理制度、证据收集制度、文书送达制度等。

同时,要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九、加强培训宣传培训宣传是提高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效果的重要手段。

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摘要:一、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背景和意义二、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具体内容三、省检察院与省文旅厅的协作成果与展望正文:一、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在文物保护领域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提高文物保护的法治化水平,省检察院与省文旅厅近日会签了《关于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建立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旨在通过优势互补,促进检察机关和文物保护部门协同履职,助推我省文物保护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发展。

二、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具体内容根据《关于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建立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我省明确了检察机关与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在文物公益保护专业支持、文物公益保护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文物公益保护联合宣传、日常工作沟通联络、重大事项通报等方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具体内容包括:1.文物执法工作情况:检察机关与文物保护部门及时沟通文物执法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2.文物领域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推动建立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跨部门协商机制。

3.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检察机关为文物保护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4.宣传和培训:双方共同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联合举办培训课程,提高文物保护人员的业务能力。

5.重大事项通报:双方在重大文物保护事项上及时互通信息,确保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

三、省检察院与省文旅厅的协作成果与展望自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以来,省检察院与省文旅厅密切合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展望未来,双方将继续加强协作,共同推动我省文物保护工作迈向更高水平。

总之,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有利于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强化部门间的协作和沟通,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文化遗产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

文化遗产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

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我要给你们讲讲“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

你们知道吗,文化遗产就像是我们历史记忆的宝藏啊!比如说长城,那可是咱们老祖宗留下来的了不起的杰作。

可要是有人去破坏它,那得多气人啊!
就拿某地的一个古村落来说吧,本来那是有着独特韵味和历史价值的地方。

突然有一天,一些开发商为了私利,居然想把那里改得面目全非!这时候,一群正义的人站了出来,通过公益诉讼来保护这个古村落。

他们就像是守护天使一样,坚决捍卫文化遗产的尊严!“这难道不是我们应该做的吗?”这就好像有人要抢走你心爱的宝贝,你能不着急、不抗争吗?
还有一个例子,是关于一座古老寺庙的。

这座寺庙历经风雨,承载着无数人的信仰和希望。

但是有人却偷偷在周围搞破坏,想把它的宁静打破。

当地的老百姓不干了呀,“凭什么破坏我们的宝贝寺庙!”他们联合起来,通过法律途径,让那些破坏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这就像一场激烈的战斗,为了保护自己心中的圣地而战!
文化遗产是我们共同的财富啊,我们怎么能眼睁睁看着它们被破坏呢?我们都应该积极参与到保护文化遗产的行动中来!就像那些勇敢的人们一样,用我们的努力和决心,守护好这些珍贵的宝藏。

一旦我们都行动起来,我相信,再厉害的破坏者也不敢轻易来犯!让我们一起为文化遗产的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吧!
我觉得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太重要了,它是保护我们文化根脉的有力武器,我们一定要好好利用它!。

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修复、恢复、保留文化遗产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下面我将介绍一个典型的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案例。

在中国,有一个著名的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案例是关于敦煌莫高窟的保护。

敦煌莫高窟是中国著名的佛教艺术宝库,但由于长期的风蚀、人为破坏以及旅游开发等原因,莫高窟的壁画、雕塑等文物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流失。

一些环保组织和公民发起了针对莫高窟保护的公益诉讼活动,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莫高窟的保护力度,限制游客数量,修复受损文物等。

最终,这些公益诉讼活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促使政府加大了对莫高窟的保护力度,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并加大了对文物的修复和保护工作。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通过法律手段,公民可以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推动政府和社会各界更加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最终实现对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

除了这个案例,全球范围内也有许多其他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
典型案例,比如针对古建筑的保护、古籍文献的保护等。

这些案例
都表明了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在推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公益诉讼
活动涉及到文化遗产保护,为我们的文化遗产留下更加宝贵的财富。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08•【分类】问答正文守护好中华文脉,服务文化强国建设——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6月8日是2024年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今年的主题为“保护文物?传承文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了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文物保护故事?检察机关如何与行政机关、社会各界一道,共同守护文化瑰宝?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就这批典型案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最高检发布这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答: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要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守护好中华文脉”。

此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法治力量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二是助力全社会积极营造保护文物、珍爱文物的浓厚氛围。

2024年6月8日是“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及文博单位围绕主题“保护文物传承文明”开展宣传活动。

最高检特意在今天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典型案例,目的是表明检察机关坚持与行政机关、社会各界一道,着力于加强文物系统性保护和合理利用,助力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

三是为文物保护法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提供实践样本。

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

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专项决定,明确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范围。

检察院文化遗产案工作总结

检察院文化遗产案工作总结

检察院文化遗产案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检察院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

在文化遗产
案件工作中,检察院始终秉承法律原则,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努力维护国家文化遗产的完整和安全。

下面就对检察院文化遗产案工作进行总结。

首先,检察院在文化遗产案件工作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审查、提起公
诉文化遗产犯罪案件,保护国家文化遗产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审查文化遗产案件的刑事申诉、抗诉、检察建议和复核申诉案件,保障了文化遗产案件的合法权益。

其次,检察院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开展文化遗产案件的合作办案,形成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文化部门等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

通过加强协作配合,提高了文化遗产案件的办案效率,有效维护了国家文化遗产的安全。

此外,检察院还加强了对文化遗产案件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社会各界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支持。

通过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检察院在文化遗产案件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履职,加强协作配合,开展宣传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今后的工作中,检察院将继续深化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不断提升文化遗产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为维护国家文化遗产的安全和完整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益诉讼文物保护报告

公益诉讼文物保护报告

公益诉讼文物保护报告一、公益诉讼与文物保护的缘分咱都知道,文物那可是老祖宗给咱留下来的宝贝啊,每一件文物都像是一个时间胶囊,装着过去的故事呢。

公益诉讼和文物保护就像是一对超棒的组合。

公益诉讼就像是文物的超级保镖,当那些文物受到伤害,像是被破坏或者被非法买卖的时候,公益诉讼就可以站出来说“不行”。

比如说有些古建筑,可能因为城市开发啥的面临被拆除的危险,这时候公益诉讼就能像英雄一样登场,为这些古建筑争取生存的权利。

二、那些让人心疼的文物遭遇有好多文物都遭遇了不好的事情呢。

就像有些古墓,被不法分子盗掘,那些精美的文物被偷走,然后在非法的文物市场流转,真的是太让人生气了。

还有些历史建筑,可能因为缺乏保护,墙皮脱落、结构受损,就像一个生病的老人没人照顾。

这些文物就像是被遗忘在角落里哭泣的孩子,它们承载着那么多的历史文化价值,却得不到应有的待遇。

三、公益诉讼在文物保护中的努力好在有公益诉讼。

有很多公益组织或者有正义感的人会提起公益诉讼来保护文物。

他们会收集证据,像侦探一样,找出那些伤害文物的人或者机构的证据。

然后通过法律的途径,让那些破坏文物的人受到惩罚,让文物得到修复和保护。

比如说有的地方,因为企业的违规施工,导致了地下文物的破坏,公益诉讼就要求企业停止施工,并且对文物进行抢救性的保护。

四、我们大学生能做啥咱大学生也不能闲着啊。

我们可以做很多事情呢。

我们可以宣传文物保护的知识,让更多的人知道文物的重要性。

可以参加一些文物保护的志愿者活动,在博物馆或者古建筑遗址那里帮忙。

还可以学习法律知识,说不定以后也能参与到公益诉讼当中去呢。

我们可以用自己的创意,通过社交媒体或者校园活动,把文物保护的理念传播出去。

就像制作有趣的文物保护短视频,或者开展文物保护主题的校园辩论会之类的。

五、对未来文物保护的展望我希望在公益诉讼的保驾护航下,文物保护能越来越好。

那些古老的建筑能重新焕发光彩,被破坏的古墓能得到妥善的修复。

希望更多的人能意识到文物是我们全人类的财富,而不是只看重眼前的利益去破坏它们。

百年文物受损 检察院公益诉讼在行动#(精选.)

百年文物受损 检察院公益诉讼在行动#(精选.)

百年文物受损检察院公益诉讼在行动——武汉市武昌区院启动全市首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通讯员潘星、付静)“检察官,我家附近的古建筑‘武泰闸’受到很多明显损坏,你们管不管呀?”4月12日上午,武昌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室的检察官接到一位群众的匿名来电,反映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武泰闸”正在遭受损坏。

武泰闸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上,是湖广总督张之洞在清朝光绪年间主持修建的,承载了近百年的防汛蓄水功能,后因改造,其防汛蓄水功能逐渐消失,并于2008年被湖北省政府正式列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

了解相关信息后,公益诉讼工作室成员当即决定奔赴现场,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取证调查。

在现场,检察官发现武泰闸的主体建筑上非法建有一间活动板房,主体墙面上多处被油漆刷写小广告,严重影响了文物的安全以及美观,导致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环境风貌不相协调。

随后,检察官们走访周围居民,了解到“这里总是时好时坏,小广告屡禁不止,活动板房是近期才建起来的。

”一座具有百年历史的堤闸,被非法建筑侵占、广告涂刷,损害了公共利益,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现场调查、走访群众、留存证据、查阅资料、咨询专家……半个月的时间里,武昌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室检察官马不停蹄,全面查实情况,迅速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5月4日,武昌区检察院向区文体旅游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拆除“武泰闸”主体建筑上的活动板房,恢复其历史原貌;对主体墙面上涂污的广告进行清理,并加大巡查力度,避免再出现类似情况;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切实保护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区文体旅游委员会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行动,立刻成立文物执法整改专班,会同相关执法单位到文物现场实地查看,制定整改方案,将活动板房和小广告等进行清除整改,并表示将继续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武昌区检察院对整改情况积极跟进,多次组织检察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直至发现该文物已恢复原有风貌。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古城墙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古城墙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古城墙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行为)公益诉讼•【审理法院】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3.12.29正文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古城墙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文安县古城墙,始建于隋朝,距今已有1400余年的历史。

1987年11月1日,被文安县政府公布为第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古城墙与主城区包容交错,因保护监管不力,大部分城墙坍塌损毁,保存较为完好的东城门段、人民公园段也被违法占用,建设建筑物并设置了变压器、燃气管道、电线电路、宽带网路线路等设施,珍贵的文化遗址遭到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3年5月18日,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文安县院)发现本地有数万粉丝的“大V”(已成为“益心为公”志愿者)通过自媒体反映文安县古城墙东城门段有墙砖脱落,危及过往行人安全。

2023年5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文安县院对文安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以下简称县文广旅局)立案。

经调查,2012年10月15日,文安县政府明确城墙两侧各10米为文物的保护范围。

文安县院利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享的卫星遥感系统精准选点定位,掌握被占区域的地类属性;利用无人机航拍照片157张,对发现的违法点位予以精准标注,制成“文安县古城墙航拍示意图”;走访相关行政机关调取不动产证明文件,确定占用古城墙原址的建筑设施均属于违法建筑。

2023年5月26日,文安县院向县文广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科学、有效措施保护古城墙;对单位或个人损害文物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处理。

2023年7月26日,县文广旅局回复称:已对古城墙东城门等出现危险的点位采取安全防护性工作;变压器、燃气管道、电线电路等公共设施,须等待暑期用电高峰结束后予以清理整治。

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经验做法

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经验做法

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经验做法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文化遗产的重视和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加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逐渐被引入。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促进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文化传承的长远发展。

下面将介绍一些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经验做法。

要确定公益诉讼的主体。

公益诉讼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主体应该是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权益的组织或个人。

在文物保护领域,可以是文物保护组织、文化遗产研究机构以及关心文物保护的公众人士等。

要明确公益诉讼的目标。

公益诉讼的目标是为了保护文化遗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可以针对文物破坏、非法交易、盗掘盗窃等行为,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传承。

然后,要收集证据并提出起诉。

公益诉讼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以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对文物保护造成了实际损害。

可以通过调取相关证据、现场勘查、专家评估等方式来收集证据,并将其整理成诉讼材料,提出起诉。

接下来,要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等不同的法律途径。

针对文物保护公益诉讼,通常采用行政诉讼的方式,通过起诉相关行政机关,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文化遗产。

要注重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

公益诉讼不仅仅是法律手段,还需要借助舆论力量和社会监督,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可以通过媒体宣传、社会组织参与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关注度,形成社会共识。

要持续跟踪和监督案件进展。

公益诉讼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持续跟踪和监督案件的进展情况。

及时了解诉讼结果,评估诉讼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提高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效力。

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可以有效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通过明确公益诉讼的主体和目标,收集证据并提出起诉,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注重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以及持续跟踪和监督案件进展,可以取得更好的诉讼效果,保护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经验做法

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经验做法

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经验做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文化素养的提高,对于文物的保护和传承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包括文物的盗窃、走私、破坏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公益诉讼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

本文将针对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经验做法进行探讨。

公益诉讼是指由社会组织或公民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提起的诉讼,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权益。

在文物保护方面,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破坏文物的责任人,维护文物的完整性和传承价值。

在具体操作中,公益诉讼需要明确的证据链条和法律依据,以及专业的法律团队支持。

公益诉讼在文物保护方面的经验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健全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明确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这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的研究和修订工作,提高法律的完备性和适应性。

公益诉讼在文物保护方面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文物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存在漏洞和不足之处。

这给公益诉讼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需要相关部门加强法律研究和修订工作。

其次,公益诉讼需要充分的证据链条和专业的法律支持,这对于社会组织和公民来说是一项挑战。

因此,需要加强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公益诉讼的质量和效果。

总结起来,公益诉讼在文物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追究破坏文物的责任人,维护文物的完整性和传承价值。

为了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完善文物保护的监督机制,加强合作与协作。

当然,公益诉讼在文物保护方面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和提高公益诉讼的质量和效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文物,让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展。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吴承恩墓行政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吴承恩墓行政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吴承恩墓行政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行为)公益诉讼•【审理法院】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原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正文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吴承恩墓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吴承恩墓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石塘镇二堡村,1981年8月被文物专家发现,2006年6月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研究吴承恩历史生平和西游文化的重要文物古迹,也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但由于长期缺乏专业管护,吴承恩墓园地面、四方亭顶部木结构破损严重,园内杂草丛生,砖石牌坊损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3年5月4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淮安区院)接到群众举报的本案线索后,通过实地走访、无人机航拍等方式进行初步调查,同年5月12日立案。

经调查查明:2006年,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政府(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制定吴承恩墓文物保护责任通知书,明确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马甸镇人民政府(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石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塘镇政府)为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文化局(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负责监督和指导。

2020年以来,区文旅局针对吴承恩墓及其配套设施长期无人管护、破损严重的问题,提请江苏省淮安市文物局委托专业机构制作吴承恩墓修缮方案,并先后3次制发《关于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函》,督促石塘镇政府实施修缮。

石塘镇政府一直未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导致吴承恩墓持续处于受损状态,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6月5日,淮安区院根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四款等规定,向石塘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完成吴承恩墓修缮保护工作。

两个月整改期满后,石塘镇政府未进行整改,亦未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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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文物受损检察院公益诉讼在行动——武汉市武昌区院启动全市首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通讯员潘星、付静)“检察官,我家附近的古建筑‘武泰闸’受到很多明显损坏,你们管不管呀?”4月12日上午,武昌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室的检察官接到一位群众的匿名来电,反映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武泰闸”正在遭受损坏。

武泰闸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上,是湖广总督张之洞在清朝光绪年间主持修建的,承载了近百年的防汛蓄水功能,后因改造,其防汛蓄水功能逐渐消失,并于2008年被湖北省政府正式列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

了解相关信息后,公益诉讼工作室成员当即决定奔赴现场,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取证调查。

在现场,检察官发现武泰闸的主体建筑上非法建有一间活动板房,主体墙面上多处被油漆刷写小广告,严重影响了文物的安全以及美观,导致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环境风貌不相协调。

随后,检察官们走访周围居民,了解到“这里总是时好时坏,小广告屡禁不止,活动板房是近期才建起来的。


一座具有百年历史的堤闸,被非法建筑侵占、广告涂刷,损害了公共利益,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现场调查、走访群众、留存证据、查阅资料、咨询专家……半个月的时间里,武昌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室检察官马不停蹄,全面查实情况,迅速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5月4日,武昌区检察院向区
文体旅游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拆除“武泰闸”主体建筑上的活动板房,恢复其历史原貌;对主体墙面上涂污的广告进行清理,并加大巡查力度,避免再出现类似情况;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切实保护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区文体旅游委员会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行动,立刻成立文物执法整改专班,会同相关执法单位到文物现场实地查看,制定整改方案,将活动板房和小广告等进行清除整改,并表示将继续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武昌区检察院对整改情况积极跟进,多次组织检察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直至发现该文物已恢复原有风貌。

检察建议效果显著,武昌区检察院继续加大监督力度,对辖区内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资源进行重点排查,开展文物保护法治宣传,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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