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0号文件解读
2008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2008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发布日期:2009年01月07日来源 : 中国税务报字体:【大】【中】【小】2008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中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全面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
改革资源税费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
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上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的报告提出了积极推进税收制度改革等税收措施,并得到会议的批准。
3月13日,根据国务院2007年3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意见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服务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优惠。
加快推进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所得税、营业税政策试点,积极扩大软件开发、信息技术、知识产权服务、工程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服务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
加大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在服务业领域开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试点。
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者所得税优惠。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税发2008 120号文
国税发[2008]120号:09年后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为深入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1 20号文)于近日下发,明确了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是近年来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 001]37号)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据此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新办企业”标准重新作出界定之后的又一次调整。
一、基本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特别规定外,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根据120号文,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一、建筑业营业税(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二)税目及税率1.税目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2.税率建筑业税目适用3%营业税税率。
(三)计税营业额1.建筑业营业额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混合销售认定新标准
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增值税条例及新增值税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以下简称新营业税条例及新营业税细则)重新修订实施,对混合销售行为重新进行了规范,从税法制定的原则上来说,一项行为如果缴纳增值税就不应再缴纳营业税,但原法下却存在着重复纳税的情形,因此,纳税人应当关注有关政策的变化,以免增加纳税成本。
把握“混合销售”认定新标准根据新增值税细则第五条及新营业税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上述规定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对什么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进行过解释,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但该条解释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文件废止。
而新增值税细则所规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是针对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中一个条件的限定,因此,判断以从事什么行业为主已不适用上述比例的规定。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标 签】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跨地区经营企业【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等的精神,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布公告。
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如何把握40号文件的主要政策变化点? 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相比,40号文件的政策变化点主要体现在:(1)明确总分机构参与汇算清缴税款分配,即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按照预缴分配比例分配给总分机构,由总分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改变了汇缴补退税均通过中央国库办理、总分机构都不参与就地分享的做法。
(2)明确了总分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问题,突破了就地监管的政策瓶颈。
(3)不适用范围的调整,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收入的企业由14家调整为15家。
(4)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的调整,统一确定为上年度,不再区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
(5)明确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不再从第二年起才不参与分摊。
(6)采用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将“三因素”中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
(7)增设和修订了若干预算科目。
冀食药监市[2008]120号文.doc - 冀食药监市〔2008〕120号.
冀食药监市〔2008〕120号关于对河北省药品生产企业和省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营销人员实行诚信稽核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药品经营企业及药品营销人员的自律行为,实现对进入我省药品营销人员的诚信稽查,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市场秩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6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河北省内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省外医药企业(生产、经营)在我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营销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药品营销人员备案范围。
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省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营销人员。
二、企业申报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应出具的资料1.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河北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表》和《河北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
3.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内容包括被授权委托人的姓名、性别、省份证号、委托类型、企业授权销售品种、区域、期限、范围,企业原印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等详细内容),人员身份证号在系统中具有唯一性,即营销人员只能在一家合法企业进行备案登记。
4.药品营销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药品营销人员诚信言行承诺书。
三、申报方式1.申报方式:书面申报与电子申报相结合。
2.申报程序:⑴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负责对营销人员书面资料的受理:营销人员应首先将上述书面资料申报到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
书面资料格式(见附件),也可登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⑵企业进行电子申报:需进行登记备案的药品营销人员所在的企业安装电子申报软件,营销人员所申报资料的电子版由其所属企业通过网络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电子资料内容与格式同书面资料的内容与格式相一致),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负责对书面资料和电子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合格后将予以上网公示,公示期限为两年。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盐政办发[2008]120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盐政办发〔2008〕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1制定本技术规范的目的和依据为了使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技术规范。
2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3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限31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3 2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但是不得新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不得增设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增设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得超越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幅度。
33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结构规范4名称的表述41基本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完整、准确、简洁,能够集中体现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的情形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06.04
•【文号】建标[2008]102号
•【施行日期】2008.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
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城镇建设和建筑工程发展的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附件: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
〔2008〕成劳社发120号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8〕120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司法部公告第120号——关于219家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1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公告
司法部公告第120号——关于219家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1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10•【文号】司法部公告第120号•【施行日期】20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公告(第120号)关于219家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1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公告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8号令),以下219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1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
现公告如下:一、北京代表处1. 澳大利亚安德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ALLENS ARTHUR ROBINSON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2-0011号首席代表:艾凯莎(Kate Elizabeth Axup)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1层7B,8室邮编:100738电话:(010)85150250传真:(010)85150251网址: .auE-mail:*****************.au2. 澳大利亚唐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LIN TANG & Co.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3第1-0015号首席代表:唐林(Lin Tang)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203室邮编:100020电话:(010)85325000传真:(010)85324288网址: www.E-mail:*******************3. 澳大利亚万盛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MALLESONS STEPHEN JAQUE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8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史卫(Wei Shi)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9层2825室邮编:100020电话:(010)59272188传真:(010)59272199网址: www.E-mail:*****************4. 巴西杜嘉·卡奇·戴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DUARTE GARCIA .CASELLI GUIMARAES E TERRA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BRAZIL)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4号首席代表:罗赛· 瑞卡多(Jose Ricardo Dos Santos Luz Jr.)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0号凯威大厦08-11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26081传真:(010)85626082网址: .brE-mail:*********************.br5. 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BEITEN BURKHARDT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7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苏珊(Susanne Rademacher)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30室邮编:100020电话:(010)85298110传真:(010)85298123网址:E-mail:***********************6. 德国泰乐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TAYLOR WESSING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批准日期:2008年6月5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8第2-0024号首席代表:柯林(Chritoph Hezel)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2307单元邮编:100022电话:(010)65675886传真:(010)65665857 网址:E-mail:*************************7. 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DS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5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 0日首席代表:白露(Claude le Gaomach Bret)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106A室邮编:100020电话:(010)65885758 / 59 / 60传真:(010)65880427网址:www.dsavocats.comE-mail:********************8.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GIDE LOYRETTE NOUEL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阎兰(YAN La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501室邮编:100020电话:(010)65974511传真:(010)65974551网址:E-mail:*****************9. 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ADAMA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重新核准日期:2006年6月10日首席代表:纪尧蒙(Robert GUILLAUMOND)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6号中宇大厦2108室邮编:100027电话:(010)85236858传真:(010)85236878网址:E-mail:**************************10. 法国优集思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UGGC & ASSOCIE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批准日期:2009年1月12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8第1-0107号首席代表:杜博伟(Olivier DUBUIS)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北京燕莎中心写字楼C507邮编:100125电话:(010)85679646传真:(010)85612433网址:www.uggc.comE-mail:****************11. 韩国广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LEE & K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2号首席代表:吴胜镛(OH SEUNGR YONG)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东域大厦(第三置业)B座1802室邮编:100028电话:(010)58220747传真:(010)58220740网址:E-mail:*****************12. 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HIN & KI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57号首席代表:崔容远(CHOI YONG WO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1008室邮编:100027电话:(010)84475343传真:(010)84475349网址:E-mail:*****************13. 韩国太平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BAE,KIM & LEE LLC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批准日期:2004年10月27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4第1-0026号首席代表:卞雄载(BYUN UNG JAE)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1706邮编:100025电话:(010)59033500传真:(010)59033510网址:www.bkl.co.krE-mail:**************.kr14. 荷兰百思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原荷兰黑石)DE BRAUW BLACKSTONE WESTBROEK BEIJING REPRESEN- TATIVE OFFICE(THE NETHERLANDS)批准日期:2010年2月2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0第1-0123号首席代表:普志平(Geert Harm Potjewijd)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906/2908室邮编:100004电话:(010)59650500传真:(010)59650550网址:www.E-mail:***********************15. 加拿大布雷克·卡索斯·格莱登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BLAKE,CASSELS& GRAYDON LLP BEIJING REPRESEN- TATIVE OFFICE (CANADA)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6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郭阳明(Robert Kwauk)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901邮编:100020电话:(010)65309010传真:(010)65309008网址:www.blakes.E-mail:********************16. 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第2006第1-0074号首席代表:高师朋(Spencer Griffith)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EF层06室邮编:100022电话:(010) 85672200传真:(010) 85672201网址:17. 美国安卓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ANDREWS KURTH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1号首席代表:刘虹(Hong Irwi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007室邮编:100004电话:84862699传真:84868565网址:www. E-mail:***********************18. 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日期:2006年9月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首席代表:王翔(Xiang Wang)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嘉里中心南楼22层邮编:100020电话:(010)85955600传真:(010)85955700网址:www.orrick.comE-mail:****************19. 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PAUL,WEISS,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刘晓宇(Xiaoyu Liu)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601室邮编:100020电话:(010)58286300传真:(010)65309070 / 9080网址:E-mail:******************20. 美国贝克博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BAKER BOTT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1-0071号首席代表:雷介福(Jeffrey Layman)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办公楼702室邮编:100020电话:(010) 85327900传真:(010) 85327999网址:E-mail:**************************21. 美国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BAKER & DANIEL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2-0004号首席代表:王兵(Wang Bing)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19室邮编:100004电话:(010)65057733传真:(010)65058730网址:E-mail:**********************22. 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BAKER & McKENZI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贾殿安(Stanley Dianan Jia)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401室邮编:100004电话:(010)65353800传真:(010)65052309网址:www.bakernet.com23. 美国斌翰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BINGHAM MCCUTCHE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11年9月19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1第1-0136号首席代表:布赖恩.贝格林(Brian D.Begli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50层1-2单元和22-25单元电话:(010)65352888传真:(010)65352899网址:E-mail:*********************24. 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PERKINS COIE LLP,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原批准日期:2001年3月28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0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麦克何思(Michael P. House)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518-2521室邮编:100085电话:(010)6561 8188传真:(010)6561 6188网址:E-mail:********************25. 美国查德本·派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HADBOURNE & PARK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2号首席代表:张百善(Robin Hamilton Chambers)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902室邮编:100020电话:(010)65308846传真:(010)65308849网址:www. E-mail:************************26. 美国程锦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LAW FIRM OF JOSEPH E. CHING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12年1月4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1第1-0145号首席代表:程锦显(Joseph Eugene Ching)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C座1910室邮编:100022电话:135-****7479网址:E-mail:**************************27. 美国达维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DAVIS POLK & WARDWELL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1-0065号首席代表:陈硕茂(Show-Mao Che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201室邮编:100004电话:(010)85675000传真:(010)85675123网址:28. 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DECHERT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8年4月1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8第1-0094号首席代表:王宏(Henry Wang)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1218室邮编:100020电话:(010)58291300传真:(010)58291313网址: E-mail:*********************29. 美国杜威·路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DEWEY & LEBOEUF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8第1-0101号重新核准日期:2008年9月12日首席代表:朱文英(Ingrid W.Zhu-Clark)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1429室邮编:100020电话:(010)65839500传真:(010)65839600网址:E-mail:*****************30. 美国富布莱特·贾沃斯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FULBRIGHT & JAWORSKI L.L.P. BEIJING REPRESEN- 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6年3月31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1-0059号首席代表:张杰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5层2507室邮编:100005电话:(010)85135888传真:(010)85135866网址:E-mail:******************31. 美国高盖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K&L GATE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4年4月12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4 第1-0021号首席代表:舒玉晶(YUJING SHU)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1座10层1009-1011 邮编:100738电话:(010)58176000传真:(010)85189299网址:E-mail :**********************32. 美国格威·舒伯·拜耳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GARVEY SCHUBERT BARER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4年7月7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4第1-0024号首席代表:彭介之(Chieh-Chih Peng)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一号嘉里中心南楼820室邮编:100020电话:(010)85299880传真:(010)85299881网址:www. E-mail :****************33. 美国顾世登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GOULSTON & STORRS,P.C.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9年1月12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8第1-0106号首席代表:白洲帆(Timothy B. Bancroft)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第三办公楼24层2442室邮编:100025电话:(010)85872270传真:(010)85880110网址:E-mail:**************************34. 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QUIRE SANDER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15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6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沈成辅(Sungbo Shim)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北楼2501室邮编:100020电话:(010)85296998传真:(010)85298088 网址:E-mail:***************35. 美国何威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HUNTON &WILLIAM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39号首席代表:戴孟华(Manuel . E. Maisog)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办公楼5层517-520单元邮编:100020电话:(010)58637500传真:(010)58637591网址:E-mail:**************36. 美国霍兰德·奈特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HOLLAND & KNIGHT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4年1月8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4第1-0017号首席代表:劳立德(Richard Harris Lawrence Ⅲ)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12层06号邮编:100022电话:(010)65661968传真:(010)65661258网址:E-mail :**************************37. 美国佳利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LEARY GOTTLIEB STEEN & HAMILTO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50号首席代表:江凯立(Clay Johnso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十二号双子座大厦西办公楼第2303单元邮编:100022电话:(010)59201000传真:(010)58793902网址:www. E-mail :*****************38. 美国凯威莱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ADWALADER,WICKERSHAM & TAFT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0号首席代表:张建南(Jiannan Zhang)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2301室邮编:100025电话:(010)65997200传真:(010)65997300网址:E-mail:***************39. 美国康永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FREDERICK W. HONG LAW OFFICE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2007首席代表:乔德睿(Gary Chodorow)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百富国际大厦1号楼11层D室邮编:100020电话:(010)65061180传真:(010)65061720网址:E-mail :*********************40. 美国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OVINGTON&BURLING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8年6月5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第2008第1-0098号首席代表:Timothy Paul Stratford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2301室邮编:100022电话:(010)59100591传真:(010)59100599网址:E-mail:***********41. 美国乐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LOEB & LOEB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10年2月11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0第1-0125号首席代表:马富麟(Frank J. Marinaro)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北京银泰中心C座4301邮编:10020电话:(010)59543500传真:(010)59543501网址:E-mail:**************.cn42. 美国美邦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MILBANK,TWEED,HADLEY & McCLOY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日期:2006年8月3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1-0060号首席代表:孙伟清(Edward Su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写字楼2号楼1505邮编:100025电话:(010)59692700传真:(010)59692707网址:E-mail:****************43. 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MORRISON & FOERSTER LLP BEIJING REPRESEN- TATIVE OFFICE(USA)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0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麦保罗(Paul D.Mckenzie)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三号写字楼22层邮编:100025电话:(010)59093399传真:(010)59093355网址: E-mail:************44. 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O’MELVENY & MYER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2年12月5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5号首席代表:司马瑞(Lawrence Sussma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37层邮编:100022电话:(010)65634200传真:(010)65634201网址:E-mail:*************45. 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MORGAN LEWIS & BOCKIUS LLP BEIJING REPRESEN- 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9号首席代表:张振伦(Lucas Shen-Lun Chang)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823-829单元邮编:100020电话:(010)58763500传真:(010)58763501网址:Email:********************46. 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PAUL HASTINGS JANOFSKY & WALKER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原批准日期:1998年6月2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03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首席代表:李德维(David Arlen Livdahl)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9层邮编:100022电话:(010)85675300传真:(010)85675400网址:E-mail:************************47. 美国普洛思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PROSKAUR ROS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日期:2011年9月19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 2011第1-0135号首席代表:车硕(Joseph Seuk Cha)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院1号楼15层1569室邮编:100022电话:(010)5737 2622传真:(010)5737 2699网址: /offices/beijing/E-mail:**********************48. 美国瑞生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LATHAM & WATKIN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9年7月3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9第2-0026号首席代表:王嘉忻(Allen Wang)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312-2318室邮编:100004电话:(010)59657000传真:(010)59657001网址:E-mail:***************49. 美国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IDLEY AUSTI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原批准日期:1996年2月2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2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丁海华(Henry Ding)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中二办公楼6层608室邮编:100738电话:(010)65055359传真:(010)65055360网址:www.sidley.comE-mail :***************50. 美国盛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IMPSON THACHER & BARTLETT LLP BEIJING REPRESEN- TATIVE OFFICE (USA)批准日期:2007年3月28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7第1-0080号首席代表:马道龙(Douglas C. Markel)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1层3119邮编:100004电话:(010)59652999传真:(010)59652988网址: E-mail:********************51. 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HEPPARD MULLIN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日期:2011年6月17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1第2-0031号首席代表:司空爱华(Edward H. Tillinghast Ⅲ)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写字楼1座15层邮编:100004电话:(010)57067500传真:(010)57067555网址:E-mail:*******************52. 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KADDEN,ARPS,SLATE,MEAGHER & FLOM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原批准日期:1995年5月3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4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孙湛(Joh L Christianson)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0层邮编:100004电话:(010)65355500传真:(010)65355577 网址:53. 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TEPTOE & JOHNSO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9年7月3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9第1-0117号首席代表:埃里克 C. 爱默森(Eric C. Emerso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座29层2901-09室邮编:100025电话:(010)58341000传真:(010)58345969网址:E-mail:******************54. 美国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ULLIVAN&CROMWELL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2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魏群(Chun Wei)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501室邮编:100004电话:(010)59235900传真:(010)59235950网址:www.sullcrom.com55. 美国威嘉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WEIL,GOTSHAL & MANGE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8年6月5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第2008第2-0022号首席代表:项绍琨(Shaokun Steven Xiang)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001室邮编:100004电话:(010)65355200传真:(010)85058366网址: E-mail:*******************56. 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WHITE & CAS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4年4月12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4第2-0005号首席代表:李晓鸣(Xiaoming Li)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座19层邮编:100025电话:(010)59129600传真:(010)59695760网址:E-mail :******************57. 美国威凯平和而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WILMER CUTLER PICKERING HALE AND DORR LLP,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4年10月27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4第1-0034号首席代表:罗斯(Lester Ross)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一号嘉里中心北楼1206室邮编:100020电话:(010)85297588传真:(010)85297566网址:www. 58. 美国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VINSON&ELKI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3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狄仁杰(Paul C. Deemer)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0层 2001-2008邮编:100027电话:(010)64106300传真:(010)64106360网址:www.velaw.comE-mail:***********************59. 美国温斯顿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WINSTON & STRAW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9年11月1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6号首席代表:李占柱(Zhanzhu Li (Jem Li))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718室邮编:100004电话:(010)58259600传真:(010)58259700网址:E-mail :***************60. 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HEARMAN & STERLING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1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艾德华(Lee Edwards)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12层邮编:100022电话:(010)59228000传真:(010)65636000 网址:www.shearman.com61.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JONES DAY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6号首席代表:高弘(Kao, Hong Joh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3201室邮编:100004电话:(010)58661111传真:(010)58661122网址:62. 日本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ANDERSON MORI & TOMOTSUNE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JAPAN)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7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中川裕茂(Hiroshige Nakagawa)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809室邮编:100004电话:(010)65909060传真:(010)65909062网址: E-mail:********************63. 日本高井·冈芹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TAKAI OKAZERI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JAPAN)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2-0013号首席代表:松本学(Matsumoto Manabu)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24号东海中心605室邮编:100004电话:(010)65155830传真:(010)65155831网址:E-mail:*******************64. 日本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MORI HAMADA ﹠MATSUMOT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JAPAN)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7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04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江口拓哉(EGUCHI TAKUYA)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913室邮编:100004电话:(010)65909292传真:(010)65909290网址:E-mail:*******************65. 日本西村朝日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NISHIMURA & ASAHI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JAPAN)批准日期:2010年2月11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0第1-0126号首席代表:冈田早织(Gaori Okada)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7层06 号邮编:100025电话:(010)85888600传真:(010)8588861066. 日本曾我·瓜生·丝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原日本加施德丝贺律师事务所CAST ITOGA LAW P.C. )SOGA URYU & ITOGA LAW P.C.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JAPAN)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4号重新核准日期:2005年7月13日首席代表:大崎幹雄(OSAKI MIKIO)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10层01C单元邮编:100025 电话:(010)65989298传真:(010)65989299网址:E-mail:******************67. 瑞士文斐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WENFEI ATTORNEY AT LAW LT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SWITZERLAND)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8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楚珞珈(Lukas Michael Zuest)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北京南银大厦901室邮编:100027电话:(010)64687331传真:(010)64603132 网址: E-mail:mail@68. 西班牙乌利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URIA MENENDEZ ABOGADOS S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SPAIN)批准日期:2009年9月1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9第1-0121号首席代表:胡安·马丁·佩罗多(Juan Martin Perrotto)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909/2910室邮编:100004电话:(010)59650708传真:(010)59650750网址:E-mail:************69. 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WONGPARTNERSHIP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SINGAPORE)批准日期:2010年8月24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 2010第2-0029号首席代表:苗淼(MIAO Miao)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1层11室邮编:100004电话:(010)65056900传真:(010)65056902E-mail:70. 意大利凯明迪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HIOMENTI STUDIO LEGALE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ITALY)批准日期:2007年3月28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7第1-0081号首席代表:邓吉安(Gianluca D’Agnolo)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北京银泰中心C座30层3601-3602单元邮编: 100022 电话:(010)65633908传真:(010)65633986网址: E-mail:***********************71. 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ALLEN & OVERY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0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苏秉德(Peter Willianm Thorp)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522室邮编:100004电话:(010)65058800传真:(010)65056677网址:E-mail:*************************72. 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BEIJING REPRESEN- TATIVE OFFICE(UK)原批准日期:1996年7月23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0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汤玛丽(Melissa Thomas)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705室邮编:100004电话:(010)65053448传真:(010)65057783 网址:E-mail:teresa.ji@ freshfields.com73. 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LIFFORD CHANC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1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舒博思(Bruce Schulberg)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3层邮编:100004电话:(010)65352288传真:(010)65059028网址:E-mail:******************************74. 英国礼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REED SMITH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1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宋格文(Hugh T.Scogin Jr.)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1101室邮编:100004电话:(010)65359500传真:(010)65359501网址:E-mail:*****************75. 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LOVELL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4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满运龙(Thomas Yunlong Ma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写字楼3座31层邮编:100025电话:(010)65829488传真:(010)65829499网址:E-mail:*****************************76. 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LINKLATER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R OFFICE(UK)原批准日期:2001年3月28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3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吴东耀(Thomas Ng Tung Yiu)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25层邮编:100004电话:(010)65058590传真:(010)65058582网址:77. 英国诺顿罗氏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NORTON ROS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R OFFICE(UK)批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88号首席代表:白儒思(Peter Burrows)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9层1903 邮编:100004电话:(010)65353100传真:(010)85351089网址:E-mail:*************************78. 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DLA PIPER UK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5第2-0014号首席代表:刘巍(Liu Wei)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0层邮编:100020电话:(010)65611788传真:(010)65615158网址:E-mail:***********************79. 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PINSENT MASON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2-0018号首席代表:庄本信(John Maurice Bishop)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1008室邮编:100005电话:(010)85190011传真:(010)85190022网址:Email:************************80. 英国史密夫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HERBERT SMITH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4号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首席代表:邹兆麟(Chau Siu Lu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北京银泰中心C座28层2802- 2803。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7年度厅机关优秀调研成果和调研工作先进处室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7年度厅机关优秀调研成果和调研工作先进处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浙教办〔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7年度厅机关优秀调研成果和调研工作先进处室的通知浙教办〔2008〕120号各处室、直属单位:2007年,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教育工作实际,对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和参考。
其中部分成果已经转化为政策措施和文件,体现了调查研究的政策性和实效性。
全年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共提交调查报告41篇。
经专家评审、厅领导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我省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调查报告》等3篇调查报告获2007年度厅机关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借助制度创新提升区域教育均衡化水平――杭州市“名校集团化”办学实践调查》等8篇调查报告获二等奖,《浙江省本科高校教学质量现状分析与质量监测指标体系的构建》等15篇调查报告获三等奖,另确定计财处、基教处、省教科院为调研工作先进处室,现予公布表彰。
优秀调查报告将继续选编出版。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一等奖(3篇)1.我省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调查报告(课题组成员:刘希平、夏建勇、韩剑、张其宏、方展画、吴永良、陈峰、黄亮等;执笔:方展画、韩剑、张其宏、陈峰、黄亮)2.关于全面提升我省学前教育质量的政策研究(课题组成员:张绪培、张其宏、刘惠玲、李克建)3.以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引导初中教育发展――温岭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调研报告(课题组成员:方展画、朱永祥、王健敏)二等奖(8篇)1.借助制度创新提升区域教育均衡化水平――杭州市“名校集团化”办学实践调查(课题组成员:刘希平、夏建勇、韩剑、张其宏、方展画、吴永良、林莉等;执笔:方展画、林莉)2.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高校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我省高校党建工作研究(课题组成员:沈敏光、茹惠祥、陈仁坚)3.师范生免费教育对策问题的调研报告(课题组成员:何杏仁、励如孟、李敏强、韩剑、梁永辉、汤书明;执笔:励如孟)4.浙江省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的现况与对策研究(课题负责人:鲍学军;承担处室:体卫艺处)5.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债务问题调查与对策研究(课题组成员:褚子育、韩剑、潘伟川、林涛;执笔:林涛、潘伟川)6.我省欠发达地区骨干职业学校建设调研报告(课题组成员:鲍学军、叶向群、陈达、王贞玲;执笔:陈达)7.浙江省高校国际化现状与对策研究(课题组成员:郜正荣、顾建新、吴敬)8.我省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状况调查(课题组成员:董惠铭、丁松泉、项勇义、吴志翔、王东、杨志刚、徐晖;执笔:王东、项勇义)三等奖(15篇)1.浙江省本科高校教学质量现状分析与质量监测指标体系的构建(课题组成员:沈敏光、雷炜、宁顺兰、林麒、王爱国)2.以“三进”为核心建设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浙江省高校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方案的调查报告(课题负责人:蒋胜祥;承担处室:宣教处)3.浙江省大学生创业教育调研报告(课题组成员:蒋胜祥、周加敏、张彩凤、苗建华)4.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条件下教师工资收入状况的调研(课题负责人:何杏仁;承担处室:人事处)5.建立和完善大学生资助体系的实践和探索(课题组成员:褚子育、陈龙春、朱伟君)6.构建教育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践与思考(课题负责人:赵关君;承担处室:教育纪工委)7.教育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研究(课题负责人:夏建勇;承担处室:政策法规处)8.阳光下的教育信息服务――浙江省教育信息公开现状和对策研究(课题组成员:夏建勇、汪国辉、陈峰、黄亮、於晓东、程莉莉、陈璐;执笔:程莉莉、陈璐)9.唱响网上思想文化的主旋律――浙江省高校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调研报告(课题承担处室:宣教处)10.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的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课题承担处室:高教处)11.“阳光工程”背景下的高考管理与传媒关系研究(课题组成员:张江琳、薛平、王东、张超然)12.浙江省教师专业成长与教育科研制度建设的调研报告(课题组成员:王健敏、林莉)13.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与师资培养问题调研报告(课题承担处室:省教研室)14.2007年高中新课程实验样本学校实验工作调研报告(课题承担处室:省教研室)15.建立健全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的探索与建议(课题组成员:陈金才等)。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残联2008年为民办实事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残联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龙政办[2008]120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6.04【实施日期】2008.06.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残联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08〕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残联制订的《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四日2008年为民办实事“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实施方案(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2008年开展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提出的“为全市100名贫困下肢残疾人装配假肢,向500名贫困下肢残疾人赠送轮椅,以解决广大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项目任务,为确保此项目顺利实施,切实把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办好、办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一)为贫困下肢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100例。
其中大腿假肢32例,小腿假肢68例。
(二)为贫困下肢残疾人赠送轮椅500台。
二、受助对象(一)受助对象标准:1、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患者;2、享受“革命五老”待遇的患者;3、享受城镇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患者。
(二)普及型假肢的装配对象为贫困且残肢符合假肢装配技术要求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处于学习或劳动年龄、未装配过假肢或已装配假肢,但由于年久失修无法继续使用的残疾人装配。
(三)免费赠送轮椅对象为贫困且不能行走的残疾人。
三、实施时间(一)各县(市、区)残联在2008年5月底完成筛查工作,筛查工作完成后,按要求及时报市残联汇总。
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
凡例《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是北京市生产、经营、使用、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中药饮片的法定依据。
中成药中的原料药炮制方法,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本规范执行。
“凡例”是解释和使用《规范》进行中药饮片炮制加工和质量检定的基本反导原则,并把与正文,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本《规范》中重复说明。
“凡例”中的有关规定与《规范》正文具有同等约束力。
一、本《规范》分目录、正文、附录、索引四部分。
其中目录与正文对应,按药用部位编排,分为根及根茎类、叶类、花类、皮类、全草类、藤木类、果实种子类、树脂类、矿物类、动物类、菌藻类、其它类十二类。
各类中药按名称首字笔画顺序排列,炮制品列在生品后,仅收载炮制品的按炮制品名称笔画顺序排列。
附录收载了炮制目的、炮制通则、炮制常用辅料、中药用药禁忌、毒性中药管理等内容。
索引包括汉语拼音索引、笔画索引。
二、每一品种项下,按顺序分别列有:(1)品名;(2)药材来源;(3)炮制;(4)性状;(5)鉴别;(6)检查;(7)浸出物;(8)含量测定;(9)性味与归经;(10)功能与主治;(11)用法与用量;(12)注意;(13)贮藏。
三、每个品种一般按下列各项记述。
1、品名包括中文名和汉语拼音。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及《北京市中药材标准》(1998年版)的正式用名;上述标准未收载的品种,采用北京市习用名称。
2、药材来源包括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产地加工和优质评价等内容。
3、炮制包括药材净制、切制、炮炙等加工方法。
记述加工炮制的操作要点和基本要求,辅料量,简明工艺参数等。
4、性状系指对炮制后的中药饮片形状、大小、表面、色泽、质地、断面及气味等特征的描述。
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饮片,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
南委组发2008120号
南委组发2008120号南委组发〔2008〕120号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组织部重庆市南川区人事局共青团重庆市南川区委员会关于举办2009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南川分论坛活动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关于举办2009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的通知》(渝委组〔2008〕99号)文件精神,我区将于明年4月上旬举办“2009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南川分论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论坛主题深入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结合我区“四个五”的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与开放型经济高地”这一主题,着重就如何助推南川“追赶”、“突破”、“跨越”发展,在打造渝南黔北地区开放型经济高地和区域性中心城市等方面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讨。
二、参与对象论坛坚持不设门槛、海纳百川、荟萃智慧、激发活力。
论坛的参加对象,以区内各乡镇(街道)、各行业、各单位4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人才为主体,并欢迎在外工作和创业的南川籍高层次青年人才参加。
历届南川区十大优秀青年、后备干部、直属团组织书记、选调生、“乡镇人才计划”大学生要主动参与到论坛活动中来,积极撰写论文,为城乡统筹直辖市建设和新南川发展建言献策,献计出力。
三、论坛形式按照分层、分线组织论坛活动的思路,我区青年人才论坛将形成“1+X”论坛模式,即组委会设置南川分论坛,政法、经委、农业、教育、劳动、旅游、卫生等部门,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等乡镇(街道),以及各重点行业、大型企业依据各自实际情况分别下设子论坛,筛选优秀论文及作者上报分论坛,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模式。
组委会还将以南川人事人才网为载体,开设“创3业·创新·创造”为主题的网络论坛,动员全区广大青年人才紧紧围绕论坛主题及确定的重点讨论专题,在网站设立的论坛上进行交流、讨论,积极为南川的发展和建设建言献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退保业务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08]12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退保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退保业务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08〕120号)各省级寿险分公司:为加强和规范退保业务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退保业务管理的通知》(寿险部函〔2008〕10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公司应树立大局意识,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退保业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大规模退保风险,促进我省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各公司应加强退保业务管理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退保工作领导小组,充实力量,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强化执行,努力提高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公司应于10月29日下午5:00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我局(已报送的公司不需重复报送,格式见附件一)。
三、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纠纷。
各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健全重大紧急情况快速反应机制,对重大突发事件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同时,应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保险消费者的信访投诉,对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化解,避免矛盾扩大、升级。
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照《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3号)及时上报我局,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尽最大可能减少负面影响。
四、加强宣传,严禁同业诋毁。
各公司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确宣传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特性,引导公众对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理性认知,为妥善处理退保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灾区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通知-宝政函〔2008〕120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灾区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灾区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通知宝政函〔2008〕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汶川地震后,省地震局从全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需要出发,依据中国地震局有关资料,在强震动观测、现场考察和地震危险性分析的基础上,对受汶川地震影响Ⅵ度以上灾区开展了区域性地震区划工作,制作了《陕西灾区地震动参数区划图》(1∶100万)。
《陕西灾区地震动参数区划图》(1∶100万)较2001年《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1∶400万)强制性标准在我省部分地区有所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为0.20g(相当于Ⅷ度)的范围较以前有所扩大,对灾后重建的农村乡镇,经细化后抗震设防要求有新的规定。
一、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灾区新建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已建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与加固应当按照《陕西灾区地震动参数区划图》(1∶100万)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执行。
国家、省规定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规划、建设部门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地震部门监督检查。
二、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细化的《陕西灾区各乡镇地震动参数表》执行。
《陕西灾区各乡镇地震动参数表》规定:宝鸡市陇县八渡镇、曹家湾镇、城关镇、东风镇、东南镇、杜阳镇、固关镇、火烧寨乡、棱底下镇、李家河乡、天成镇、温水镇、新集川乡、牙科乡;陈仓区西山赤沙镇、凤阁岭镇、胡店乡、坪头镇、拓石镇、县功镇、香泉镇、新街镇;金台区峡石乡、渭滨区晁峪乡、凤县唐藏镇、千阳县水沟镇等26个乡镇,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为0.20g(相当于Ⅷ度),其余县区乡镇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为0.10g--0.15g(相当于Ⅶ度)。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07〕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未成年居民(包括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婴幼儿、其他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原则;坚持各类医疗保障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
建立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制度,每年从各县区筹资总额中按3%的比例提取,用于弥补基金超支缺口,抵御基金风险。
具体调剂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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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税发[2008]120号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解析[ 2008-12-22 22:20:00 | By: 金中]推荐本期主题关于调整新增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目录一、文件内容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1)二、文件解析 (4)1、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 (4)2、第二部分要点解读 (6)3、第三部分原来的优惠(或规定) (9)4、第四部分附录 (12)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文件解析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第五(一)规定,“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规定,“二、关于涉外税收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三、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关于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关于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为简化征收手续,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其他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范围,仍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执行。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证券的印花税);9.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1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第二部分要点解读要点一、2009年起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即: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新设立的企业其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1、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2、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如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缩小了国税发[1995]023号的范围)。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要点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预提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征管归属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总分机构的分支机构征管归属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即:分支机构跟总机构走。
(三)免征、不征流转税的企业征管归属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混业经营企业征管归属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即:税务登记流转税税种优于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要点三、“新增企业”的认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要点四、生效日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原来的优惠(或规定)一、国家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一)中央国有企事业单位征管范围问题1.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5月18日国税发[1995]023号)2.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0月21日财税字[1997]75号)(二)金融保险企业征管范围问题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
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5月18日国税发[1995]023号)(三)军队、武警企业征管范围问题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5月18日国税发[1995]023号)(四)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征管范围问题1.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