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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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的社会效应

论司法公正的社会效应

2 司法公正能够 消除社会不安定 因素 , . 保持社会 安定有
序 。培根的一句名言就能 反映 出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 不公 “ 正 的判决 比多次不平 的举 动为祸尤 烈。因为这些 不平 的举
利 , 而增强对法律 的信 心 , 从 进而形 成对 法律 的信 仰和对法
治 国家的向往 。 二、 司法不公的消极社会 效应及其产生原因
政行为进行合法性 审查 , 通过刑事诉讼 , 院可以对某些违 法
法 、 罪的官员进行查处 。由于我 国长久 以来形成的人治思 犯
市场和法律 的信 心 ,作为 社会 生产 和生 活直接 构成 要素 的
资源的活力就得不到有效激发 , 市场经济的 良 性运行 , 社会
得以生存和不断发展 的现实力 量和动实现社 会公平 正义 的最后力
想 尚有遗存 , 行政权有侵 入司法权 的现 象 , 司法包庇 纵容行
政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所 以, 对于 这些 案件而 言 , 司法公正 具有更为重要 的意义 。这些案 件 的公正 审判 ,在 纠正 违法
量 , 着能够使 社会纠纷得以迅速、 起 妥善的化解 , 形成社会 主
义市场经济所 需 的法律秩 序 ,使社 会主义经 济充满 活力 的
李 雪 松
( 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 , 哈尔滨 108 ) 500
关键词 : 司法 公 正 ; 法权 ; 会 效应 司 社 中图 分 类 号 : 96 1 1 3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8 50 20 )4 0 7 10 —82 (090 — 04—0 3


司 法 公 正 的 积 极 社 会 效 应
作者简介 : 李雪松 (91 , , 18 一)女 黑龙江 哈尔滨人 , 党风

新时期如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时期如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时期如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摘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所必须追求的工作目标,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不仅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更要善于运用政治智慧,因地制宜,因案施策,确保实现“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1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坚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司法实践中,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时会出现不相适应,甚至冲突的情况。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确保“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不仅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而且要善于运用政治智慧,从大局的高度研究每一个案件,因地制宜,因案施策。

为此,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关系: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坚持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抵制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执行法律也同样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这是已被实践证明了的真理。

审判实践中,必须注意防止与克服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忽视党的领导,甚至撇开党委领导,置党的中心工作大局于不顾,不进行调查研究,不向党委汇报情况,孤立办案,用这样的办法审理案子,虽然适用法律上是成功的,执行时容易遇到困难,甚至陷入“孤掌难鸣”的被动局面。

另一种倾向是对某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非法干预,不抵制,不斗争,不向上级党委和法院反映,盲目迁就,甚至无原则迎合,而作出不公正裁判,不公正执行。

以上两种倾向都容易导致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破坏国家法制尊严和统一,必须坚决抵制和克服。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之间的关系,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建立在坚实的政策基础上“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策的条文化,政策和法律都是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这一根本目标服务的。

论司法的社会效果_由张明宝案引发的思考

论司法的社会效果_由张明宝案引发的思考

第18卷 第3期2010年9月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 OU RNAL OF CH EN G DU UN IV ERSIT Y OF TECHNOLO GY (Social Sciences ) Vol.18 No.3Sept.,2010收稿日期:2010203223作者简介:洪良友(1986-),男,福建三明人,法学院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论司法的社会效果———由张明宝案引发的思考洪良友(东南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1189)摘 要:法律实效包括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当今司法越来越重视法律的社会效果,且强调二者的统一,“6.30”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重视法律的社会效果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但是过分强调也有不合理性。

正确的态度是将法律效果作为司法的首要目的,追求社会效果时应当保持克制、理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无法完全统一,只能趋近。

关键词:前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20539(2010)032078206 2009年6月30日晚,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

事故起因是:肇事者张明宝酒后驾车回家途中,车辆失控沿途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停放路边的轿车并酿成恶果。

事后经抽血化验,肇事司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毫克,是醉酒标准的近5倍(每百毫升80毫克就属于醉酒),属严重醉酒驾驶。

7月15日,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明宝批准逮捕。

[1]之后又以该罪名对其进行起诉,并于12月23日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2]虽然该事件暂时告一段落,但所引发的思考与舆论并没有止步。

从案发到判决,整个过程蕴含着许多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为什么该案如此受关注?为什么该案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而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宣判?为什么有大部分市民预计肇事者会被判死刑?为什么判决结果令死者家属不满,令许多市民失望?事实上,这些问题都与法律的社会效果有关,或者说是与法律的社会效果这一根本问题的分枝有关。

后果主义法律推理:从司法后果到社会后果

后果主义法律推理:从司法后果到社会后果

后果主义法律推理:从司法后果到社会后果□刘翀(中共芜湖市委党校,安徽芜湖241000)摘要:法律推理中的后果涉及到司法后果和行为后果等社会后果,司法后果是裁判理由的“逻辑意蕴”,行为后果等社会后果是“或然性预测”。

基于司法后果的后果主义法律推理能够满足可预测性、可普遍化和可评估这三个方面的要求,这是其得以成立的法理基础,但行为后果等社会后果不能由此被完全排除到后果主义法律推理的考虑范围之外。

司法机关既不应对社会后果视而不见,也不能唯社会后果来裁判案件。

从司法后果向社会后果的迈进可以弥补形式主义局限、回应社会变迁需求且在技术层面具有不可避免性,但应以一定的方式来满足前述三个方面的要求。

关键词:后果主义;司法后果;社会后果;可预测性;可普遍化中图分类号:D91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22)06-0072-09收稿日期:2021-10-28作者简介:刘翀,中共芜湖市委党校(芜湖行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1年度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个案正义的主观维度论”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AHSKY2021D12。

引言司法裁判中,后果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

后果导向、后果证立、后果评价、结果取向、政策取向、工具主义、实用主义、实质权衡之类的名称所指向的多是司法裁判中的某种后果主义推理或与之相关的司法裁判方法①。

国外后果主义法律推理的重要主张者是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其在《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一书中对后果主义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作了系统的阐述。

反对后果主义推理者则以美国法学家德沃金为代表,德沃金的原则裁判论实质上是对后果主义裁判的拒绝。

我国学界对于后果主义推理方①有学者认为,工具主义和后果主义的推理方法不完全相同。

法律推理时,一个工具主义者既要向前看,也要向后看。

向前看,是为了比对不同裁判结果对目标的实现程度以便作出选择;向后看,是要确定法律欲求的客观目标,而后果主义则只是向前看,即只看裁判的未来后果是否可欲。

试论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

试论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

2222018.3MEC 经营战略MODERNENTERPRISE CULTURE出后,立即引起舆论哗然,法院又被推到了舆论的浪尖上。

最为甚者,又与彭宇案联系起来,认为2007年的彭宇案判决,法院使社会道德倒退了50年,此案的判决,法院又把社会道德拉落到了深渊。

这反映出本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出现了严重偏差,也说明本判决在技术性或伦理性方面是存在问题的。

1.本判决中的公平责任原则适用是否合适?本案一审判决中这样写到“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这个判决的依据,就是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

何谓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对于公平责任的应用,最典型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事故中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法律默认了机动车和行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承受的风险是不对等的。

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

一审判决杨某对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而不是赔偿1.5万元,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补偿”是无过错的,而“赔偿”是有过错的。

这说明杨某是无过错的。

在本案中,难道老人在电梯吸烟就真的没有过错吗?逝者已逝,本来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酿成了悲剧。

生命是至高无上的,被告杨某适当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并无不当。

这也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

但就事论事,客观来分析老人在电梯吸烟有无过错,这将决定本案中公平责任原则适用正确与否。

有人说在公共场所吸烟是道德问题,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

但目前已有北京、深圳、兰州等18个城市制定了地方性控烟条例。

论司法公正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

论司法公正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

论司法公正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愈加繁重。

因此,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必须立足审判工作,全力以赴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正确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无疑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有鉴于此,目前,茶陵县法院正全面加强和谐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有效发挥人民法院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职能作为,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关键词: 司法和谐社会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一、公正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司法公正与效率呼唤现代司法制度,司法中立是实现“有效率的司法公正”这一司法权运行的总目标所必不可少的理念与制度保障。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中立的重要性越来越引人注目。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任何矛盾的社会,而是要有了矛盾也能通过正常的渠道解决。

实践证明,法制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司法裁判是解决问题、避免冲突的最终途径。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机关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应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号召各级党委和人大把维护司法机关的中立地位当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之一来抓,排除各种干扰,维护审判机关的中立地位,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同时加强民间和解、调解和仲裁工作,使民间矛盾尽量通过民间方式解决,节省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创造和谐环境。

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堡垒”。

一旦这道堡垒坍塌,人们无法获得起码的关怀、尊重,无法实现起码的公平、公正,就会对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机器产生怀疑,从而丧失信心,以至于绝望。

而这种信任危机于个人、国家、社会都是极具危险的。

那么怎样才能使这“堡垒”真正起到化解矛盾,解决争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作用呢?法院只有也必须在发生争端的双方之间严守中立,才能不仅在实质上而且在外观上具有公正的形象,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从而真正起到实现正义的堡垒作用。

论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

论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姓名:厉敏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理论指导教师:郑鹏程2011-05-31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法律中一个重要范畴,不仅在宪法和有关部门法中得到确认,而且在具体个案中也不断的出现。

但是,无论在哪部法律或哪种处境下,都没有确定明晰的表述或界定到底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怎样恰当适用公共利益的条款。

作为法律保留条款和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重要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确切含义、具体适用的方法和原则,一直处于争论和探讨之中,也给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和混乱。

因此,深入地研究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了解其法理和价值内涵,建构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障机制,不仅是法学理论知识体系发展和更新的要求,更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必要步骤。

本文以法理为视角,主要采用分析方法、比较方法,研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基本结构,探索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理念、价值取向以及功能和具体机制建设。

本文认为,在现代法治时代,我们应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借鉴、引进和吸纳外国的先进制度,建设、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制度,从而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

社会公共利益涉及主体广泛和领域广泛,与群体利益、个人利益、国家利益既有区别又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第二部分探索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和谐与冲突下的状态,认为在社会和谐的状况下,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协调与保护。

而在社会转型与变迁过程中,社会冲突多现,社会利益呈现多元化,因此,在社会冲突的状态下,保护好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平衡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确定利益的妥协机制。

此外,在社会利益的纷争下,社会公共利益在众多的利益争斗中,处于劣势,容易受到其它种类利益的排挤与侵害,因此,对社会公共利益要进行确定和保护。

在现代社会,法律成为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最为有效的方式。

因此,要从立法、执法方面对社会公共利益加以保护。

论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

论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

论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谢英华2005-12-27 00:00:00 东方网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我们进行司法改革、增强司法能力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围绕着这个目标我们进行了多年的研究和探索,取得了一些共识。

特别是对裁判的法律效果的理解基本上趋于一致,本文在这里不作探讨。

但对于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的内涵却仍然存在着争论,如有人认为,法律效果就是社会效果,只要对个案严格依法处理,社会效果就会自然显现;有人认为,法律效果是法官追求的目标,社会效果是领导追求的目标,与法官无关;还有人认为,追求法律的社会效果是国家法制不健全的表现,是法律对社会现实的妥协,等等。

这些对裁判的社会效果的认识是不正确的,是不符合司法的本质和价值的。

它对司法改革会起到阻滞和使其偏离初衷的作用。

司法改革的工作我们搞了十几年,采取了很多措施,但结果仍然不理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并未得到有效缓解,社会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远没有达到我们预期的目标。

我们应当进行必要的反思。

本文作者试图从一个普通法官的视角探讨并阐述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的内涵及意义、“两个效果”之间相互背离的成因、实现社会效果的条件、途径及方法,为增强司法能力贡献一分力量。

一、社会效果的内涵法律是一门行为科学。

在诉讼程序中,它通过法官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制作裁判文书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同时也通过裁判案件向社会昭示法律的权威和对社会行为的导引。

美国的一位著名法官本杰明·卡多佐说过,今天的判决将决定明天的对错。

所以一个裁判的社会效果是不言而喻的。

对于社会效果的内涵,虽有多种版本的表述,但内容却大同小异。

一般表述为:“社会效果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具体案件,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使法律、法规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和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法的基本价值得以实现的过程。

审判的社会效果强调的是法律对社会的一种规范作用,审判结果能否得到社会的公认”。

论司法公正

论司法公正

浅谈司法公正王莹内容提要: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是否公正一直是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司法公正的本质。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义的精神,更是人类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

但是,要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却又是一个复杂、艰苦探索的过程。

另外,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基本尺度是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和人们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追求,然而在现实当中,我们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是难以对其获得深刻地理解。

因此,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的问题,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引言:我国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而言,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接受与认可是至关重要的,不管是程序公正还是实体公正,都是人们的一个信任程序,而不存在绝对公认的标准。

然而,纵观人类历史,为了解开这谜一样的难题,有无数杰出的思想家绞尽脑汁、耗尽心血,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这种难题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不足,因此,我们应该正确地揭示、理性的对待司法公正的本质。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目前,司法公正是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

因此,只有明确了司法公正的意义,才能从更深层次的了解、剖析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坚持和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如果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是难以获得深刻地理解。

所以,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我们还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与司法权司法是国家法律生活最基本的形式。

试论检察工作“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实现

试论检察工作“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实现

试论检察工作“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实现[摘要]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政府职能迅速转变和社会需要协调发展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相对集中,犯罪率升高,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

党和政府充分认清当前社会形势,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因此,检察工作的要求就是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并以“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推动检察工作的创新和科学发展。

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检察工作与法律、政治、社会的内在的本质联系。

三个效果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关键词]检察工作;三个效果;科学发展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能就是依法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等职能。

可以说,严格依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灵魂所在。

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检察工作与法律、政治、社会的内在的本质联系。

我们的检察工作必须追求并且也能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检察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涵以及内在联系(一)三个效果的内涵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是指通过法律适用,使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得到严格遵守和证明,从而发挥法律适用的作用和效果。

这就要求我们在检察工作中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检察工作的“政治效果”具有独立的价值,是法本质的内在要求,政治效果与法的价值在终极关系上具有一致性,法的正义、秩序和效率价值与政治统治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与政权建设的需求是吻合的。

因此,检察工作一是要坚持正确方向,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二是要保障国家安全,要切实增强政权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健全国家安全体制,确保国家安全统一。

论司法公正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

论司法公正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

论司法公正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司法公正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并分析其在法律体系、社会稳定和公民信任建设方面的具体表现。

一、司法公正在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作用1. 公正裁判保障公民权益司法公正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侧重于确保法律公正适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司法公正得到充分体现,才能在实践中确保公民享有真正的平等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2.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力,以减少权力滥用和人为干预的可能。

司法机关在独立行使审判权时,能够更加客观、中立地处理案件,从而有效消除社会成员的不满情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司法公正对社会稳定的促进作用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只有当社会成员感到自己在司法中能够得到公平对待时,社会稳定才能够得到维护。

2. 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司法公正不仅注重对案件的公正裁判,也注重社会矛盾的预防和解决。

当矛盾纠纷发生时,有一套公正的司法机制可以化解争议,确保各方利益的合理平衡,进而减少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司法公正在信任建设中的重要性1. 增强市民对司法的信任司法公正是市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基础。

只有当市民信任司法机构的公正裁决,才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降低社会冲突的发生。

司法公正的存在可以有效提升市民对司法的信任度,促进社会和谐。

2. 加强社会信任网络建设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其存在对于社会信任网络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司法机关通过执行公正的司法程序,确保案件的公平裁决,有效减少社会不信任状况的发生,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司法公正的措施1. 健全法治体系,严把司法公正的底线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确立公正裁决的原则和标准,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论司法的社会效果——由张明宝案引发的思考

论司法的社会效果——由张明宝案引发的思考


社会效果 的内涵及其法理学依据
该罪名对 其进行 起诉 , 并于 1 2月 2 3日被 “ 以危 险方 法危 害公 共安全 罪” 处无期 徒刑 。2 判 L 虽然 该事件 暂 ] 时告一段 落 , 但所 引发 的思 考与舆 论并 没有止 步 。 从 案发 到判 决 , 个过 程 蕴 含着许 多 值 得人 们 整 深思 的问题 : 为什 么该案 如此受 关 注? 为什 么该 案 不 以交通 肇事罪 定罪 , 而被 以“ 以危 险方法 危 害公 共 安 全罪” 宣判 ?为什 么有 大部 分市 民预 计 肇事 者 会
移 默化地 影响 到司法 过程 中的法律适 用 。
倍 ( 百毫 升 8 每 o毫 克 就 属 于 醉 酒 ) 属 严 重 醉 酒 驾 , 驶 。7月 1 5日, 宁 区 检 察 院 以涉 嫌 “ 江 以危 险 方 法
危 害公共 安 全罪 ” 对 张 明宝批 准 逮捕 。 后 又 以 , u之
酒精 含量 为每百 毫 升 3 1毫克 , 8 是醉 酒 标 准 的 近 5
案 件判决 之后 民众 的反应 。但 是 , 案件判 决之前 , 民 众 对该 案件 的关 注 与评 议 , 判决 结果 的猜 测 或 者 对 是 态度倾 向, 即社会情 绪 , 以说是法 律社会 效果 的 可
“ 身” 在 很大 程度上 预告 了法律 的社 会效 果n , 前 , 潜
S p. 2 1 e t。0 0
论 司 法 的 社 会 效 果

由张 明宝案 引发 的思 考
洪 良友
( 东南大 学 法 学院 , 京 南 2 18) 1 1 9

要: 法律 实 效 包括 法律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 当今 司 法越 来 越 重 视 法律 的社 会 效 果 , 强 调 二 者 的 统 一 , 且

浅论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浅论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浅论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摘要:社会舆论在为民主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给司法界出了诸多难题。

我们在享用社会舆论给我们酣畅淋漓的表达机会时,也要注意它的阴影是否伤害了司法公正。

司法活动独立的实现并不是远离社会舆论,而应适当利用社会舆论,坚守自己的阵地。

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活动Abstract: the social public opinion for democracy in greater contribution, but also give a judiciary many problems. We all enjoy social public opinion to us the opportunity to express sweat, also want to pay attention to its shadow is hurt the judicial justic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dependent judicial activities and not far away from the social public opinion, and should be the appropriate use of social public opinion, stick to your own position.Key words: public opinion judicial activities综观近年来中国的司法实践,许多标志性的法律事(案)件,经由媒体和舆论的报道、重述或者放大,在不同的层面和意义上促进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自我反思或转变。

但另一方面,“在舆论的压力下,也制造出了一系列违背司法正义的冤假错案。

如果说前者展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后者却暴露出中国法制建设中的种种瓶颈。

一、社会舆论为什么会影响司法活动(一)人治思想传统的影响长期以来的人治思想,使人们并没有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习惯。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主观题考前冲刺阶段-理论法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主观题考前冲刺阶段-理论法

2020年法考主观题考前冲刺阶段(理论法内部讲义)绪论法考主观论述题有没有复习范围?有。

复习有两篇重要文献:一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构成了论述题答案的模块;二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构成了论述题设问的来源,这篇讲话类似于英语考试中的“经济学人”,起到题源库的作用。

其中,这篇讲话提出了当下全面依法治国的十大论题:“一是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比如2017年论述: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三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比如2018年论述:根据材料,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和学习,谈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四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比如2015年论述:根据以上材料,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谈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大家都知道,总目标=5法治体系+3依法+3法治比如2019年论述:结合材料(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谈谈建设法治政府对依法治国的意义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遵循。

“六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比如2016年论述: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七是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八是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九是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十是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参考历年真题,可以分为微观题和宏观题两类:微观题就是考查的知识比较细,需要几个知识模块组合成答案,如上述2015年真题就是“总目标”模块+“立法概述”模块+“执法概述”模块+“司法概述”模块组合而成;而2016年真题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模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模块+“推进严格司法”模块的组合。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分类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重点掌握}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①个别性指引;②规范性指引。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义务性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权力性指引)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一般掌握}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1.三个领域:(1)社会经济生活(2)政治生活(3)思想文化领域2.两个方向:(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重点掌握}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一般掌握}1.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试论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

试论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

试论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作者:段晓黎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8年第05期摘要司法判决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对是非善恶的最终评判,这种判断所依赖的价值基础应当与社会公众的主流价值相统一。

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最主要体现在多大程度上获得社会公众认同,取决于司法判决自身的技术性和伦理性。

要从技术性和伦理性两个方面着手提高司法判决的质量,进而充分发挥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司法判决公平责任原则功能司法审判,作为当今社会活动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中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同时,司法判决对社会有重要的导向功能,有时甚至指导着公众是否作出某种行为。

近期,一件看似普通的民事诉讼判决,却又使公众陷入了迷茫。

2017年5月2日上午,河南郑州医生杨某在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吸烟,引发了争执。

老人情绪激动,争执中老人突发心脏病去世。

老人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老人的家属不服上诉。

2017年11月1日,本案二审开庭,并未当庭宣判。

该案件被曝光到网上后,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引发社会中人们继不敢扶老人之后,又不敢劝阻老人吸烟。

一、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概述法律不是孤立的,它是一种社会现象。

而作为法律表现形式的司法活动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

司法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具有维护国家治理秩序、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国家治理中保障人权、培植公民的法治理念的使命。

而司法判决最直接、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这是因为“司法在政治及社会体系中处于‘平衡器’的特殊位置。

”司法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对是非善恶的最终评判,这种判断所依赖的价值基础应当与社会公众的主流价值相统一。

司法判决应该为公众意识创造一种归属感,通过其法律价值的体现来同化法律受众,从而为自身提供存在的依据。

司法社会导向功能的积极作用即通过司法判决对社会整体价值进行选择,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行为,实现社会的有效控制。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 一”
目录
01 “有机统一”的概念
03 写作心得体会
02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的有机统一
04 参考内容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主要指法律在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等 目标方面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而社会效果则是指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对于社会价值 观念、道德水平、社会公正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在本次演示中,我们将探讨法 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并从多个角度分析这种统一的重要性和实现 方式。
写作心得体会
在撰写本次演示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思考与写作的重要性。首先,在确 定文章主题后,需要对相关领域的文献进行广泛的搜集和阅读,以便全面了解该 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其次,理清思路是写作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在 整理和归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需要明确文章的结构和论述逻辑,从而使文章更 具说服力。
总之,撰写本次演示的过程是一次宝贵的学术经历。通过深入思考和严谨的 写作,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的 重要性。也提高了自己在学术研究方面的素养和能力。在此过程中,我得到了许 多学者的启发和帮助,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参考内容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具有重要地位。法律效果是 指法律制度及其执行能够达到的预期效果,是立法和执法的直接目的。社会效果 则是指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影响,是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 社会效果的统一,是现代法治社会追求的目标。
在撰写提纲时,需要注重各个部分之间的衔接和呼应。例如,在讨论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时,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论述,如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树立国家形象等方面,从而使文章形成一个完整、严谨的体 系。

论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价值冲突与消解

论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价值冲突与消解

收稿日期:2007-03-07作者简介:邵东华(1966-),女,河南南阳人,法学硕士,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编辑部副编审。

论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价值冲突与消解邵东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编辑部,河南郑州450002)摘 要: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司法活动所要追求的内在价值。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二者之间尽管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这种冲突并不意味着绝对排斥和不可调和性,而是恰恰相反,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此基础上是能够互相协调、平衡兼顾的。

关键词:司法;公正;效率;兼顾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701(2007)03-0125-03 一、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内涵1.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价值目标,而且是一对既相协调又相矛盾的法律价值范畴。

“公正”一词,从字面上看,它具有正直、公平、正义、不偏不倚等含义。

在英语中,justice 一词是对“公正”最一般的表达,它有三层含义,即公平与正义、管辖权和法官职位。

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公正”一词被解释为:用以表达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不偏不倚,不偏私的“品质”。

从公正的法学价值来看,公正应包括以下基本原则:机会公正、程序公正、结果公正。

机会公正主要是指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主要社会制度符合社会正义原则,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分配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公平的机制,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方法。

或者说,在一个社会中,机会公正就是立法的公正或正义问题,即立法公正、合理地设定人们权利或配置权利,我们通常所说的实体法规范所内含的一般公正,即是立法者根据其对各种利益的认识,为达到协调各种利益的目的,通过法的创制为社会关系参加者提供行为模式。

机会公正对公正的实现是基础性、前提性的。

程序公正是指为每个社会成员所提供的参与各项社会活动的“游戏规则”应该是公正的。

广义的程序公正包括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

结果公正是指无论社会成员的起点或个体差异如何,法律运行的最终结果应该是公正的。

2024年司法公正程度大幅提高

2024年司法公正程度大幅提高

2024年司法公正 程度大幅提高的
背景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 活动中公正、公平、 公正、公开、合理的 原则。在过去,司法 体系存在严重的腐败、 不公正、非透明等问 题。然而,2024年 司法公正程度的大幅 提高给人们带来了新 的希望和信心。
司法公正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社会稳定
司法公正能够维 护社会公平正义, 减少社会冲突和 不满情绪,有利 于社会的稳定发
社会治理与司法 公正的互动
2024年,社会治理 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将 更加密切。社会治理 的完善将有助于提升 司法公正水平,通过 合理的治理机制和公 正的司法体系,社会 将更加稳定和有序。
社会治理与司法公正的互动
共同推动司 法公正
法治宣导、社会 监督
社会治理对 司法公正的
影响
社会稳定、司法 独立
司法公正的舆论引导与民意参与
舆论引导重 要性
引导舆论正确引 导司法公正的舆
论导向
舆论监督作 用
分析舆论监督对 司法公正的促进
作用
民意参与重 要性
探讨民意参与司 法改革的重要性
● 04
第4章 2024年司法公正程度 大幅提高的成果
司法公正程度提高的具体成绩
数据分析
司法公正指数提升至历史 最高水平 法官裁决准确率提升至 95%
2024年司法公正的总结
成果总结
对司法公正程度 提高的具体成果
进行总结
不足反思
对司法公正的不 足进行反思并提
出改进建议
成功分析
分析司法公正方 面取得的成功
未来司法公正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探讨
分析未来司法公 正可能面临的挑

勇敢面对
鼓励人们勇敢面 对挑战,抓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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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吉某果断地向有关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向当地妇联组织寻求帮助几经挫折最终在2000日凤阳县人民法院以吉某与李某并没领取结婚证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为由依据我国刑法判定李某的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3时李某也以吉某借婚姻骗取彩礼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并责令吉某返还部分彩礼
滞后, 司法腐败和法院的附属地位. 也有的学者从法律 文化 的角度出发, 认为判决 考虑 社会效 果是 尊重中 国传 统文化 的
[ 4] 必然选择. 笔者认为, 社会效 果的 提出是 社会 转型时 期, 中
[ 3]
国社会结构剧烈变革中几对矛盾不断冲突交锋 中法院的 策略 选择. ( 一) 法律自身的特点与社会 现实的矛盾 法律具有抽象性, 原则性, 稳定性和普 遍性等特 点.法律 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法律规则只关注普遍的 , 一般 的问题, 而社 会生活是具体的, 个别的, 变化的.尽管立法 者在制定法 律的 时候会尽可能地谨慎, 使法律臻于完善 , 即考 虑法律实施 的法 律效果, 也考虑社会效果, 制定法本身就蕴含 着法律效果 与社 会效果的统一.但是由 于人类 本身 认识和 理性 的局限 , 表达 法律的语言的局限性以及法律相对于社会变迁 的滞后性 决定 了法律规则无法涵括 所有 的案件 事实. 在规则 模糊, 冲 突的 情况下, 法官可以通过一定的解释规则 使之明确, 但是当 法律 收稿日期: 201 0 - 03 - 1
"社会效果" 这 一提法 最早见 于 1 9 9 9 年全 国民 事案件 审 判质量座谈会纪要中, 该纪要 提出 : "在 审理新 类型 民事案 件 时, 要注重探索, 讲求社会效果" �后来, 最高人民法院副 院长 李国光在 �党建研究� 上发表 �坚持 办案的 法律效 果与社 会效 果相统一� 一文, 明确 的 提出 了"法 律效 果 与社 会 效果 相 统
[ 4] 的" � 另一方面, 中国法 治进程 中大量引 进的现 代西方 法治
了法院系统检验审判工作的标尺. "社会效果" ? 一, 为什么要提出司法的 坚持判决的社会效 果作为 检视 法院审 判质 量的标 准, 不 是凭空提出来的, 而是有 其深 刻的实 践背 景和理 论依 据.最 高院副院长江必新认为 社会效 果是 司法必 须考 量的因 素, 他 总结了五个原因来支持 其观点: 法 律的 目的和 功能 具有社 会 性; 法律本身具有局 限性, 滞后 性和 不完善 性; 司法 程序 对实 现实体公正的或然性; 人们对司法公正 认识的差 异性; 司法公
20 1 0 年 6 月 � J n. 201 0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 � � � 22 卷 第 3 期 � J � n a l fH n a n P b l ic Sec i C ll eg e V l .22 N .3 第
论 司 法 的 社 会 效 果
石瑞峰
(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5 01 00 )
" 要:" 坚持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逐渐成为法院系统检验审判工作的标尺 .但是, 由于对于 社会效果" 没有正
确的认识, 法院一般以民众满意度和社会认同作为判决应该考虑的社会效 果.法律是 一种预测 机制, 能 够给人们 提供行为的 激励, 而社会效果在本质上也是对人们未来行为提 供一种预 测.法律 效果与 社会效 果在本质 上是一 致的, 因此, 法律 效果与 社会效果是统一的. 关键词: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激励;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图分类号: D 9 26 文献 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08 - 75 75 ( 2 01 0 ) 03 - 01 4 2 - 04
作者简介: 石瑞峰( 1 9 84 - ) , 男, 河北保定人, 山东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生, 主要从事法律方法研究.
1 42
第3 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 学校学报
2 01 0 年 6 月
[ 1] , "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 果相统 一" 一" 的司法目标. 此后 成为
存在空缺时, 就有可能也 有必要 溢出 法律之 外寻 求判决 的正 当性依据, 而最好的依据莫过于判决的 "社会效果" 考量. ( 二) 中国传统观念与现代法律理念的冲突 中国传统法律观 念可 概括为 : 天理, 民 情, 国法.由 此可 � �实 质正 义, 见中国传统中所 秉持 的司法 哲学� 判决案 件先 考虑天理, 继而是 民情, 然后才是国 法.这种实质 主义的司法 哲学必然忽略司法的 形式性 和程 序性, 而 考虑司 法结 果的社 : "从 会效果, 法律效果附属于社 会效 果.从而 有的 学者认 为 传统中, 从我们民族的经验中, 可以发现 , �法律效 果和社会效 果统一’ 的司 法政 策, 是 深深 根植 于我 国的 法律 文 化土 壤中
[ 2] "社 会效 果" 信力低. 有的学者, 认 为提 出 是由 于司 法改 革
理念, 强调形式, 注重程序, 尊重规则, 并 且逐渐成 为中国法官 所奉行的主流司法意识形态.当法官秉 持现代法 律理性来判 断中国传统文 化 土壤 中孕 育 出来 的案 件 时, 冲 突就 产生 了. 为了缓解传统观念与 现代理 性之 间的张 力, 人们 适时 地提出 了 " 社会效果" , 作为判决正当性的一个考量因素 . ( 三) 法院的附属地位与司法独立的强烈要求 法院 作为保障 人民权 利的最 后一道 屏障, 人们当 然希望 法院能够公正司法, 而公正司法不仅要有公 正的观念, 还要有 公正的能力.法院公 正司 法要求 法院 作为中 立的 一方主 体, 不偏不倚的做出符合 法律的 判决, 而 要保 持法院 中立 的前提 是法院能够独立.中国目前的制度现实 是法院受到 了来自各 方面的压力, 法院成了 各种势 力互 相角逐, 博 弈的 场所, 谁的 实力强, 谁能够施加的 压力大, 谁 就是 角逐的 胜利 者, 法院不 具有真正意义上的 独立 地位.判 决的 社会效 果, 可能 是法院 在各种势力争夺的缝隙间寻找到的一种司法策略 . ( 四) 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冲突 我们 不否认人 类思维 的相似 性, 作为法 官的人和 作为一 般民众的人对于某一 现象 的认识 在大 多数情 况下 是相似 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 在一些 情况 下, 即使 面对同 一个 案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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