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与司法关系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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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与司法关系的评析
摘要
近些年来,舆论在维护公民权利﹑揭露事实真相﹑伸张社会正义﹑监督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然而,也出现了部分媒体或者公众的不良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独立进行,威胁法律权威的反面案例。言论自由是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而司法关系具有审判独立,公正严明的属性,尽管它们都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在价值判断与实际操作方面仍存在差异与冲突,因此我们需要对舆论与司法关系进行理性思考,以求实现二者的平衡,充分发挥正确舆论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确保司法关系的独立公正,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舆论监督
一﹑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司法独立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当中,司法实体拥有法律自主性,它包含两个层次的概念,一是制度层次,可以分为内部独立,外部独立和法官独立;二是观念层次,形成司法机关的职业化观念。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这一条文来看,我国的司法独立是相对独立。从现实讲,司法的独立性还比较差,比如人民群众与司法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机关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走访、调查与取证的过程中都需要老百姓的支持与配合,这必然会对司法机关的活动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长期工作生活的区域,与周围人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中国是一个讲究重亲情、重人情的社会,这些因素对司法独立进行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改善起来非常困难。
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基本内涵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都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过程中各种因素顺利运行的理想状态,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实现司法关系的公正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在当今社会,新闻媒体是重要的舆论媒介手段,例如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都是常见的媒介形式,这些传播媒体进行的社会监督都可以称为舆论监督,
这些媒介形式对司法活动进行的报道和监督,就构成了舆论监督司法的基本内容。除了新闻媒体,民众也是舆论监督的主体之一,“新闻媒体不只是报道有关审判的信息,而且还要使审判过程被广泛地监督和批评,使法官严守职责,使个人和社会获益,使公众相信正义由此获得”。舆论监督的对象是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就舆论监督司法活动而言,舆论监督贯穿着从起诉,受理,侦查,直至审判,执行等一套完整地司法程序,它与司法活动有着密切关系。
二、舆论与司法关系冲突的原因分析
由于舆论和司法活动都追求社会的公平公正,所以在多数情况下,舆论与司法关系是良性式的互动,舆论监督司法活动的公正,司法权力同时也保障了媒体和民众的舆论自由。但由于两者之间的正义标准和价值标准不是完全相同,所以在二者的互动过程中,也存在舆论干扰司法独立、侵犯司法公正的问题和可能性,造成舆论与司法关系冲突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闻媒体对事实报道的真实性与司法审判对案件真实性的要求存在差异。
新闻是记者通过采访,查询相关资料等途径了解一定的真相,然后经过自己的主观性思考,报道出来的事实,它与司法审判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新闻媒体在搜集与报道案件真实信息的时候都具有主观性色彩,很多媒体为了使新闻报道更具有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偏离事实,或者不真实反映事实真相的行为,而司法审判要求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事实,对于模糊不清的信息是坚决不予采纳的,更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其次,新闻报道要求及时,高效,当今世界,媒体竞争非常激烈,“抢新闻”的现象时有发生,只有在别的媒体前进行独家的新闻报道,才能吸引公众的注意,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媒体对采访到的所有事实都经过详细考证然后再进行报道,是很难实现的,而法律强调事实的真实性,对于任何现实都要进行详细调查取证,所以司法程序需要更长的时间。
第二,新闻媒体与公众的舆论在监督司法机关活动时存在困境
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公民,我们具有言论自由,所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发表对于司法活动的个人见解,同样,新闻媒体也可以对司法活动,社会现实,民事案件进行报道,这些舆论对司法监督是透彻有效的,司法机关也在法律上保障公民与新闻媒体的权利,这样舆论与司法关系形成了良性互动。但我们也发现,很多新闻媒体都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它们的根本任务在于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不能很真实地反映司法活动的真相;同时,我国的媒体的力量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是弱小的,很多报道都必须上级机关的严格审批才能公之于众,公民的舆论也在一定程度受到政府的限制,这就不利于充分发挥舆论对司法关系的监督作用。
第三,舆论往往具有主观倾向性,而司法权具有独立公正性。
民众有自己个人的道德观,价值观与评判标准,所以对于任何事件,他们通常是众说纷纭,带有强烈的个人主观色彩,这些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司法独立产生影响。同时,新闻媒体虽然秉承着公正客观的基本报道原则,但媒体的社会责任、人文关怀等主观倾向自然会在报道中流露出来,而这些必然会激起社会民众的情绪,当这些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意识时,就会给法官和法院的司法活动造成阻碍,不利于司法关系的公正与独立。
三、舆论与司法关系的协调与平衡
舆论的目标之一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也是司法活动的目标之一,但二者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媒体公众的舆论与司法都是为了实现自身的正义标准,表现为不同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孰是孰非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因此只能要求两者在各自的平台充分发挥作用,实现自身相对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司法关系注重公平独立,但也要兼顾社会舆论的综合影响;舆论要充分发挥监督司法活动的积极作用,使司法审判更加公平正义,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的下,做出更符合社会伦理道德与大众情感的判决,但不能过度干预司法,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工具”,因此需要二者的协调,建立起符合国情的、有效的舆论与司法关系的平衡制度,接下来从舆论与司法关系两个角度来解决二者的冲突:
(一)从舆论角度应采取的措施
舆论对司法关系的监督分为新闻媒体和公众两个方面,就新闻媒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对
司法活动的如实报道与客观分析,而不是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肆意报道,威胁法律权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第一,进行新闻媒体体制改革,提高新闻媒体机制运行的独立性
当前,我国很多媒体都是机关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虽然在业务开展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性,但在体制上接受党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但媒体对于司法活动有很重要的监督作用,因此这些媒体应该在不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基础上,也应该充分发挥媒体的灵活性,独立性,充当社会动态的“千里眼”“顺风耳”,真实报道每一事件,客观评价每一案例,真正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拓宽报道渠道,发挥客观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司法为民的氛围
目前,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大多着眼于极少数具体案件和个别司法人员的行为,而对司法机关的全面工作涉及很少;有些传媒监督不够客观,对某一事件或某一司法人员的评价与事实出入很大,或者对问题的揭露只说其一,不讲其二,带有很大的片面性,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因此,必须拓宽新闻媒体报道的渠道,将视角延伸到司法程序的始终,对于可以公开的司法活动,详细真实地进行报道,同时,要客观公正报道司法活动,克服主观倾向性,让民众充分感觉司法为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