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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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现今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弊大于利
第七组数学科学学院高月洁12300180129
我们先来说两段公案。
古希腊的雅典以民主著称,其中最著名的五百人议事会,其成员来自各个城邦各个阶层,并在任期中专制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公元前399年,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以藐视传统宗教,败坏青年和反对民主的名义,在充分代表各阶层意愿的501人的陪审团中被判处死刑。
中国历史中唐朝以民风开放、法治完备而流传青史。德宗年间,徐州一位女子关盼盼在夫死守节于燕子楼十余年后,在与白居易书信往来中,白多次写诗直言批评她只能守节不能以死殉节,终于逼得一介弱女子自杀身亡。
近年来,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力逐渐加大,人们也更深入的思考着舆论对司法的作用究其几何。舆论于司法而言,民意并不等于公正,它容易并往往受着内心道德、时代的价值观、情感倾向等因素的影响。
1.舆论具有片面性、倾向性:
由于舆论大众多为非专业人士、知识结构的不完善等原因,他们对于案件的关注往往只是个别事件,有时甚至仅仅是个案中某些因素而已,于是在作出评论时,容易对某一点过分强调,存在以偏概全的现象。甚至由于信息来源有限,或由于炒作乃至网络推手的存在,使舆论出现一定的倾向性,使得具有煽动性的言论更利于传播,对于案件的讨论往往超越了案件本身,对于案件的真相的渴求屈居次位,对于案件新的进展,也往往只会择其有利于己方观点的部分加以阐述,即使案件已水落石出,舆论的内容并不会完全随之更新。如药家鑫一案中,前期有舆论将矛头指向“药家鑫为富二代”而引起广泛讨论,虽然在后期的权威调查中发现,药家鑫家庭情况只算普通中产家庭,但舆论对此的攻击依旧存在,甚至存在大量言论表示对调查结果的不屑,此时,这种不尊重事实的舆论其实已沦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的狂欢。
2.舆论的对法律的要求道德化
法律所提出的是人要遵循的最低要求,而道德则是对于崇高人格的一种理想状态。当案件触动人们的道德神经之时,舆论则带有明显的价值情感倾向,出于对弱者的同情,感性的判断往往代替了理性的分析,严惩的愿望往往压倒法律程序的要求。宪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并不能因身份而罪加一等。
民意的复杂性、局限性导致并不是大多数人都赞成的东西就是对的,譬如苏格拉底之死。而如今的舆论素质与当年的评审团相比,更是存在质的差距。再则,舆论是否能对它导致的结果负责,对于关盼盼之死,后世还可以找到“压死骆驼的最后那位稻草”来加以谴责,但对于当世而言,即使舆论导致了可以被目睹的严重后果,面对舆论的散乱,实在无法追究责任。而这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司法系统、一个负责任的社会所希望出现的。因此我国宪法第126条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学大词典》中也提到:“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当然,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也有其积极一面。
1.舆论有利于公民意识的培养。
民众广泛参与社会热点、法律事件的讨论中,不再作为一个旁观者,而是身为国家的一份子参与到社会事件之中,可以非常有效的培养自身的公民意识,以及对社会、国家的责任感。
2.舆论为底层的声音提供了话语权。
对于社会底层的人们或案件中的弱势群体来说,他们的意见往往找不到渠道加以表达,也使得针对法治的诸多声音中,一直缺少了一个重要的声部。舆论由于其渗透的能力,可以将这部分声音得以充分表达,为我们的立法、执法等提供重要依据。
3.舆论具有及时性。
一旦司法事件引起关注,民意第一时间出现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论。网络舆论对案子提出的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使司法程序快速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4.舆论起到了不可或缺的监督作用,在很大程度杜绝和震摄了司法活动中的不法、不公案件和行为,使得司法活动能够更加的透明化。
在当今社会现状中,司法并没有作到完全独立,政治因素的影响、权力部门的批示,都在影响着司法的判决,而舆论监督,正在大大加快司法透明的进程。如2006年的孙志刚事件,网络舆论要求制度变革,最终促使国家颁布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来取代前部不太合理的法律——大家认为是违法宪法的法律。所以网络舆论在不断的在追问,声讨这部旧的法律的时候,实际上在加速了一个恶法的结束。在对抗公权力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舆论监督也需要注意尺度,超越尺度的舆论,会演变成另一股力量对司法进行干涉,使得司法的公信力完全建立在了判决与民意是否一致的基础上,依然不利于司法的独立,更有损于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我们应慎重看待舆论对司法的影响。针对法律事件,舆论与司法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那便是社会正义。一方面人们要求在平等条件下适用相同的规则(并且这种条件的设定应当符合社会的发展需求),此为正义的普遍性。而在另一方面,在特定的环境下基于不同的观念、信仰和社会制度,人们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人们又要求能够个别化地实现他们的需求,这就是正义的权宜性。我们可以看出,舆论强调正义的权宜性,而司法则强调正义的普遍性。但由于舆论片面性、倾向性与道德化的缺陷,与司法的公正性相违,因此舆论应充分发挥其民声,发挥监督、优化的作用,促进立法、改革等法治进程,而不是充任法律角色,过多参与理性化、公正化的司法过程之中;对于司法过程而言,更应该坚守公平公正的法治的理念,拥有抵御舆论负面效应的能力,并进一步做到公开透明,与新闻传媒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反馈机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审理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时为新闻和公众旁听创造条件,使公众全面了解案情资料,提升舆论的理性程度,使舆论达到更好的监督作用。但由于现阶段舆论监督并没有完善的公约规范或者法律制约,即“要求新闻舆论在报道案件的过程中遵守一定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在报道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注意保护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隐私权,严格审核消息来源,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等,使得现阶段的舆论乱象丛生,无法为严谨的司法过程提供有效参考。因此现阶段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确是弊大于利。
当然我们不否认,无论司法还是舆论都存在一定的时代局限性。甚至对于关盼盼之死,至明清时期,仍一直被当做忠义的代表而广为宣扬。但无论对于苏格拉底们亦或是关盼盼们,若能遵循一套理性、公正、完备的司法系统,还是会大大减少由于一时激昂或是冲动的“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