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法思考
关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法律地位
关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法律地位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权力方面,从现行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来看,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权力,均明确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使,所有派出机构要行使这些职权,都应当以设立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那么,机构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如何行使职能权限呢?一是关于食品的执法职权。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七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实施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相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产品、工具、设备、场所等。
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派出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采取上述措施。
关于行政处罚的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至九十一条的规定,均是“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行政处罚,尽管没有明确是哪一级主管部门,但纵观《食品安全法》全文及《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立法权限的规定,除非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授权,否则行政处罚权限应当理解为县级以上质监、工商、药监等部门的职权,而非派出机构。
因此,笔者认为,关于食品方面的执法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只能以派出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
二是关于药品的执法职权。
在药品行政许可的职权方面,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药品生产、药品批发的许可权在省级药监部门,药品零售的许可权在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或者省级药监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监机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药监部门的派出机构(除省级药监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监机构外),均无行政许可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相关药品行政许可。
关于药品行政处罚的职权问题,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的规定,药品行政处罚权在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又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此项规定又明确赋予了药监部门派出机构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中美药品注册审批制度比较研究一种行政法的视角
中美药品注册审批制度比较研究一种行政法的视角一、本文概述药品注册审批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直接关系到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影响着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药品市场之一,其药品注册审批制度的完善与否,对于全球药品监管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因此,本文旨在从行政法的视角出发,对中美两国的药品注册审批制度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药品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简要介绍药品注册审批制度的基本概念、功能及重要性,明确研究背景和目的。
接着,文章将重点对中美两国的药品注册审批制度进行详细的梳理和分析,包括制度框架、审批流程、监管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
通过对比分析,文章将揭示两国药品注册审批制度的异同点,并探讨其背后的行政法理念和价值取向。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探讨中美药品注册审批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如审批效率、创新激励、公众参与等。
通过深入剖析这些问题,文章将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期推动中美两国药品注册审批制度的持续改进和优化。
文章将总结研究成果,强调药品注册审批制度在保障药品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并呼吁全球各国加强药品监管合作,共同推动药品注册审批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二、美国药品注册审批制度概述美国的药品注册审批制度,作为其整个医药监管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以其严谨、高效和透明而备受全球关注。
美国的药品注册审批制度主要由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负责执行。
FDA在保障公众健康、确保药品安全有效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药品的注册审批过程被称为新药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简称NDA)。
这一过程的核心在于确保新药在投放市场前,已经通过了严格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估。
申请人需要向FDA提交详尽的研究资料,包括药物的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数据、药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等信息。
论《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影响
近 几 年 来 . 品 安 全 事 故 频 繁 . 重 损 害 了 社 会 公 食 严 共 利 益 , 将 政 府 监 管 部 门推 到 了社 会 舆 论 的焦 点 。 也 食
定食 品 药 品监 管部 门 负责 对食 品 安全 的综 合监 督 、 组 织 协 调 . 由 于 仍 属 平 级 横 向关 系 . 以 真 正 达 到 统 一 但 难 协 调 的 管 理
品安 全多 头分 段监 管 体制 也 广受 诟病 09 2 . 2 0 年 月 新 《 品 安 全 法 》 以 下 简 称 《 品 安 全 法 》 的 出 台 对 我 国 食 ( 食 ) 现 行 食 品 安 全 政 府 监 管 体 制 必 然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本 文 将 探 讨 《 品 安 全 法 》出 台 后 . 国 食 品 安 全 政 府 监 管 食 我 体 制 的 几 个 主 要 变 化 以 及 尚 存 在 的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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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的执行问题研究
2 1 年第 3 01 6期
食品安全法律的执 院 江 苏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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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近年来 , 围绕食 品安全 问 国家出台 了 系列的法律 法规 , 题 一 但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食 品安全 问题 。究其原 因, 食品安全法律执行
2造成食 品安全法律执行困难之成因 .
21 府 的行 为 滞 后 .政
在 中国的食 品安全领域 . 与者有政府 主体和社会整体 . 参 政府机 构是 主要成员 . 但社会参与者也越来越多地 渗透影响到政策中来 当 遇到食 品安全 问题时 . 地方政府往往采取 不积极上 报 , 希望内部解决 : 或是不作 为, 任其发展 , 因为不作为的利益远 远大于作为 ; 或是采取各 种方式 阻碍监管执法 而政府主体在各个流通 环节进行分割管理 , 难 以形成一个有效地协调机制 对于最终的承担者公 众 . 他们主要通过 媒体、 网络和街谈巷议来表 达 自己的观点 , 可是网络媒体往 往起不到 抑制作用 : 一方面媒体监督 、 露信息 , 披 曝光很 多生产环境差 的 、 制造 假 冒伪劣商 品的小作坊 、 企业 . 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消息 . 但同时另一 方面. 食品广告首收入 比重 的份额较大 . 多广告本身就有很 多虚假 很 成分 . 因此其公正性仍存在 较大的疑 问. 以绝大部分对政府 在食品 所 安 全方 面的表现持批评态度 2 . 2政府地方保护主义作祟 中国出现食 品安全危机 . 不仅在于这一个食 品安全事件所暴露 出 来 的表象 . 往往这种表象后面有经济发展观的误 导。 由于长期 以来 . 我 国的政府官员升迁机制 . 主要是依靠上级 选拔 . 而上级选拔 主要看该 官员的政绩 . 政绩又主要集 中在 G P上 政府官员 为了提 高本地 区的 D G P总量 及增 长率 . D 采取了一系列鼓励发 展地 方经济 的措施 . 食品生 产企业作 为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来 源也得 到了地方政府“ 无 微 不至” 的关照 可 以说地方保护主义是某些地区违法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最大的“ 护身符 ” 不少地方政府认为 , 。 造假 者也好 , 造假 的企业也 好, 似乎 正在给这个地方创造财富 , 似乎正在给这个 地方增加税收 , 似 乎正在给这个地方创造就业机会 . 对明明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条件 的 企业 睁一 只眼闭一 只眼 。过分的发展主义取 向 、 普遍的短期行为 以及 对普通 民众 的漠视 . 严重 了阻碍食品安全法律的执行效力 23 .法律制定者与法律执行者的利益差 别 由于法律是集 中制定 的 法律制定者考虑 的是整体利益 而法律 执 行是分散进行的. 执法 者往往要考虑其局部利益 . 这种局 部利益与 整体 利益 的差别性. 往往制约着 国家法律 的执行效力 这是造成有法 不依 . 执法不严 的主要原因 2 . 品安全法律执行制度和程序不完 善. 4食 缺乏监督机制 现在我 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健全 . 应该 说现在我们已基本解决无 法 可依 的问题 , 但是缺乏一整套法律执行与监督 的标 准 、 规范和制度 , 这 包括执行听证制度 、 执行监督体系 、 绩效 考评体 系、 问责制度等, 致 使法律 的执行主观随意 、暗箱操作, 丧失 了法律执行的严肃性 、公平 性. 滋长 了法律执行中权力 的腐败
食品安全心得体会和反思
食品安全心得体会和反思食品安全心得体会和反思篇1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新修订的法律,体现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惩戒、最严肃的追责。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日期日益临近,为更好地宣传贯彻落实此法,来安县汊河镇政府加大了宣传及培训力度,联合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汊河市管所分行业、分批次地对全镇食品相关经营者及农村食药“四员”进行集中培训。
该镇于7月29日下午首次组织中小型餐馆负责人、学校食堂及幼儿园负责人、工地食堂负责人和农家乐经营者近130名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拉开了新《食品安全法》培训序幕。
培训会上汊河镇政府分管领导提出食品行业是道德工程,餐饮企业作为整个产业链的服务终端,要加强行业自律,把食品安全这个“天大的事情”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要坚守诚信经营的底线,不折不扣地执行《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依法经营的各项义务。
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汊河市管所所长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讲解,重点阐述了新法呈现出的新特点,并向经营者详尽讲解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中常见的危害因素及其预防控制、食物中毒的预防和事故应急处理及食品安全管理员工作规范要求,监督管理方面包括强调餐饮服务基本要求、食品安全事故预防,规范制度方面强调餐饮食品操作规范、采购贮存、清洗消毒、“五专”要求及餐厨垃圾处理。
与会的来安县市场监管局股室负责人告知经营者,餐饮业食品安全问题除了缺失诚信的人为因素外,其主要诱因为微生物、寄生虫、真菌所导致,对于餐饮企业自制凉菜、生食海产品、自制豆制品、自制盒饭等高风险环节要强化风险管控意识,可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不要因为一时疏忽,使企业自身蒙受名誉及经济的双重损失。
同时要求各餐饮服务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食品安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餐饮服务单位自身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
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摘要】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制主要采用行政执法手段和刑事司法手段,二者的衔接问题会对食品安全领域的治理成效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了行刑衔接的基本框架,但仍然存在证据移动标准模糊等问题。
为了实现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范和高效,应当在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平台和证据证明标准。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行刑衔接一、问题的提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得了迅速的改善,衣食住行等生存保障要求也随之提高。
食品安全作为人类生存最基础的问题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然而,食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管理等每一个流程都有可能产生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问题,更有甚者会直接形成威胁群体健康的重大事件。
食品安全的规制手段主要有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的行政执法手段和《刑法》为基础的刑事司法手段。
鉴于刑法本身所具有谦抑性、严厉性和保障性,因此处置食品安全问题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行政手段,只有当违法行为极其严重,超出了行政手段所能规制的范围时,刑法才会发挥其作用。
但在实际生活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涉案金额较高或情节严重等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的事件屡见不鲜。
因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的需求就此产生。
能否理顺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情况直接影响到我国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和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成效。
二、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的现状1.立法沿革1974年,联合国组织最先提出“食品安全”的概念并揭示其内涵,随后英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先后依据本国情况制定了相关的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
[1]2000年,我国国务院开展联合打假行动,首次提出行刑衔接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和《刑事诉讼法》。
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在这一领域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更紧密地结合起来,特别是第121条直接规定了两者之间的双向衔接。
在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推进行政问责制
试论在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推进行政问责制2012年4月15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节目《胶囊里的秘密》,曝光河北一些企业用皮革下脚料制造工业明胶,卖给绍兴新昌一些企业制成药用胶囊,最终流入药品企业,胶囊的重金属铬含量严重超标。
4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在全国对117家药用胶囊生产企业抽验了941批药用胶囊,检出15家企业74批胶囊铬超标,不合格率为7.9%。
铬超标问题暴露出这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失,也暴露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
①一、当前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毒胶囊”事件一出,引发舆论的普遍关注。
联想近些年”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普通民众在怒斥部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滑坡,弃义逐利的同时,也将矛头指向把关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部门。
那么,当前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呢?1.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缺位、被动监管部分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走过场”,停留在”纸上监管”,乃至”视而不见”的行政不作为是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又习惯于运动式、突击式检查,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不能满足现代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需要。
②北京大学孙东东教授认为,地方政府在”铬超标胶囊”事件中难辞其咎。
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背后,是地方政府的问题。
地方政府”如果查处,势必会影响地方的税收、就业等’小利益’,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而对于全国百姓的健康大利益而言,就靠边站吧,地方考虑不了那么多。
”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也指出,”多家药用胶囊厂违法违规生产,长期存在又疏于管理,都是与地方重发展轻监管有很大关系”。
③2.行政问责机制不健全,对官员日常行为监督缺位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第二个问题,即行政问责制度不健全,对官员的日常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自2003年”非典”登上历史舞台以来,经过十年的发展,不断走向成熟,但仍不健全。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安全事件处理经验总结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安全事件处理经
验总结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安全事件处理经验总结:
明确答案: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及时、透明地处理食品安全事
件是至关重要的。
应该积极采取行动,及时通报信息,迅速处置并进
行有效的沟通。
进一步讨论:在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时,政府部门应当迅速介入,查
明事件原因,限制风险传播,并对相关责任方进行严肃追责,以维护
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
同时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
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促进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通过加
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心得体会
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心得体会食品药品监管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其目的是保障公众的食品和药品安全。
作为一名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员,我深刻体会到依法行政在食品药品监管中的重要性,并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依法行政是食品药品监管的基本原则。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监管部门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监管措施。
依法行政不仅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增强了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在实践中,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管工作,确保每一项监管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依法行政需要加强法制意识。
法律法规是行政工作的根据,也是恢复和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作为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我们要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确保各项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同时,我们要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
再次,依法行政要注重科学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科学方法和手段进行监管。
监管部门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最新的科学技术,更新监管手段和措施。
例如,我们可以利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监管平台,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我们也鼓励企业加强自主监管和质量控制,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
最后,依法行政需要加强监管协作。
食品药品监管是一个协同工作过程,各个环节都需要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形成监管工作的合力,共同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们也要积极与企业和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监管的共识和合力。
通过多年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依法行政在食品药品监管中的重要性。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保障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
我们将继续坚持依法行政,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新形势下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之我见
新形势下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之我见泾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虎彦贵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01年成立以来已历风雨6载,从单纯药品监督管理到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三大职能的拓展看监管,从体制的逐步完善到阶段性工作成效看监管,依法行政始终是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运行的灵魂。
当前,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的大背景下,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仅就依法行政略作浅谈。
一、提高认识,正视问题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六届四中全会又将依法执政确立为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基本方式。
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具体任务、基本原则和措施要求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建局以来,我们认真落实自治区、市局党组对贯彻《纲要》的一系列部署,始终把加强依法行政作为工作的中心之一狠抓落实,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专项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推进。
从这些重要举措我们总结出:依法行政已经成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基本准则;成为实现建设法治药监,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的基本方式;成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途径。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按照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我们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干部队伍法律素质建设,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为民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和领域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
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五篇篇一:县食品安全XX年,xx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不断强化监管措施,保障了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了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现将一年来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3月23日,我县召开了XX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对XX年食品安全工作作了全面安排部署,并与8个乡(镇)政府、10家成员单位签定了《xx县XX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将工作目标细化到各成员单位、乡镇,会上对XX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各乡镇与村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监管部门与食品经营户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整合了监管资源,增强了监管合力。
二、加强宣传,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
(一)积极参加第三届全国食品安全知识竞赛。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科学消费意识,县食药安委办公室积极组织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参加第三届全国食品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全县共有89个机关单位、84个食品企业(经营户)参赛,参赛人数1077人,其中机关796人,食品企业225人,社会公众56人,参加网络答题641人,答题卡答题346人。
此次活动中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荣获全国第三届食品安全知识竞赛组织奖。
(二)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
为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发了《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高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浅论药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及完善
浅论药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及完善摘要:药品安全关乎公众生命健康,但近年来多起药品安全问题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我国多个部门法都对药品安全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收效甚微。
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主要从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等三个部门法对药品安全问题进行管理,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为此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如下:尽快制定《药品安全法》,在该部法律中确立相关制度;完善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推进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重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
关键词:药品安全;法律规制;制度完善一、药品安全问题现状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类的长远发展。
随着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一系列新型药物的研发成为人们抗击病魔的有力武器。
然而,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早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
在食品药品安全危机已然成为国人心头之痛的背景下,每一个新事件的曝光,无疑都是雪上加霜。
从2006年的“齐二药事件”,“欣弗事件”,2007年的“静注人免疫球事件”、“鞘内注射用甲胺”,2008年的“刺五加注射液”、2010年的“工业氧”事件等等都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整个社会从上到下,都高度关注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从立法到加强监管,呼声日益高涨,实际举措也有不少。
但遗憾的是,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远未在深层次上得到解决。
二、对药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我国政府在1998年成立了独立的药品监管行政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且先后强制推行了GMP认证和GSP认证以保障药品安全,2006年7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2008年7月,我国政府首次发表《药品安全监管状况》白皮书等等。
事实上,我国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建立着一套相对完备和系统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等,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个部门法,可以说在各个环节食品药品都受到相应法律的规制。
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心得体会范文
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心得体会范文食品药品监管是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国家政府必须重视和加强的工作。
在我国,食品药品监管的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通过这篇文章,我将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分享一些心得体会,以期能够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改进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深入学习掌握法律法规,做到旗帜鲜明、依法行政食品药品监管涉及的法律法规繁杂,尤其是涉及到具体的执法操作程序和标准。
作为一名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必须深入学习掌握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信心十足。
只有在明确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才能够准确地判断和处理各类案件,并做到旗帜鲜明、依法行政。
在学习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发现,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法等法律法规对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我们要善于利用这些法律法规,运用它们来指导我们的工作,遵循程序规定,依法执法。
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学习更新的法律法规,紧跟时代的发展,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增强执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我发现对于一些具体的案件,法律法规可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法律原则和逻辑思维来判断和处理。
例如,在某个案件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称某家餐馆存在使用过期食材的问题,但是法律法规对过期食材的处理并没有具体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根据法律原则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和调查取证的结果,做出判断和处理。
二、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做到公正文明、科学高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监管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执法能力。
为了提高监管执法能力,我们要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我们还要注重实际操作的训练,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
在实践中,我发现,监管执法中最重要的是要做到公正文明、科学高效。
公正文明是指在执法过程中要公正、公正、档次高昂分结楷雍。
以“最低限度容忍”处理食品安全违法
现行 《 食 品安 全法 》,我国实行 由各 部门按职责进行分 段管理 的监 管体制 。这一体制缺陷 明显 ,很难
做到无 缝对 接 ,容 易造成部 门之间权 责不 明 、重复执 法 、推诿扯 皮等 情形 , 也很难 实现食 品安全法
以 “ 最 低 限度 容 忍 "处 理 食 品 安 全 违 法
1 0 月2 9日,国务 院法制 办公室在 其官网上就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安全法( 修订 草案送 审稿) 》公 开征求社 会公众 的意见。
现行 《 食 品安全法 》曾承载着 国人 的厚望与社会各 界 的期待 ,是在2 0 0 8 年 “ 三鹿奶粉事 件”发 生 后获得 全 国人 大常委会高票 通过 的。时 间刚刚过去 了5 年 ,是什么原 因驱使我 国立 法机关 又拟修改 这
( 据 《 深圳特 区报 》)
部与 国人 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的法律 呢?
原因 主要 有二 :其一 , 现实 中我 国食 品安全 问题依然存在且 形势严 峻。近年来 , 我们 尽管采取 了
不少措施 ,但依 然没能有效遏制食 品安 全领 域问题频发 的现状 。其 二 ,今 年两会上 ,提出了对食 品安 全监管体 制进行 改革 ,法律上有现 实需求。
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心得体会范文
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心得体会范文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是指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作为一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我深切体会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依法行政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是落到实处的具体行动。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在我所在的单位,我们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重点领域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我们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例如,我曾经发现某食品企业存在生产环节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问题,我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通过这样的行动,我们成功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其次,依法行政是推动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依法行政可以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食品药品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其有效发展。
在我所在的单位,我们依法对食品药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后,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推动了企业的自我约束与自我提升,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促进了食品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依法行政还可以促进食品药品企业的诚信经营,提高食品药品市场的竞争力,推动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的发展。
再次,依法行政是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水平的重要基础。
依法行政可以使监管部门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在我所在的单位,我们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例如,在食品药品检测方面,我们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操作,严密监管食品药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安全。
对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些思索和建议
I\I :P()IVIS、综合执法钇M对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些思索和建议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曾霞热点引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征程中政府机构改革的必由之路,这项改革包含着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精心顶层设计。
改革的路上怎会一路坦途、一蹴而就?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挑 战和困难。
我们需要提前预见,未雨绸 缪,作出周密准备和谋划比如 说,由原工商、质监、食药监、物 价、知识产权等多个部门的执法人 员合并组建而成一支执法队伍,短 期内会存在思想不完全统一、工作 作法不完全一致的现象..比如说, 当前食用农产品检出农残超标以及 违禁物质的现象频发,媒体舆论关注度高,群众焦虑感强,执法人员 失职渎职风险大比如说,职业投 诉举报人缠诉滥诉多,挤占一定的 行政资源。
比如说,市场监管领域 法律法规规章多达数百部,一名执 法人员难以全部掌握。
还比如说, 有些地方仍存在执法车辆、执法记 录仪、便携式电脑打印机等基础性 辅助设施不能满足执法办案需要的 情况。
有鉴于此,笔者试对改革过程 中如何更好地迎接挑战、克服困难展开思索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市 场监管同仁们参考和批评指正。
一、加强队伍的政治能力建设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 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的需要,还是解决我国现阶段人 民曰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 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需 要。
因此,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 队伍从一成立起其宗旨就是为人10 i产品可靠性报告基层之声民服务,执法工作中应当牢牢把握为人民服务这根主线。
不仅如此,每一名普通执法人员也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坚定理念,要在执法办案、法律执行中坚持党和人民利益为上的行为标准,从有利于党和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去执行法律、办理案件。
这需要大力加强队伍的政治能力建设,关键是加强党支部的建设。
革命战争年代,“支部建在连上”为极大增强军队战斗力发挥了重大作用。
安全管理制度之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之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
首先,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法律法规。
其中,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是核心的法律,规定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为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准则。
其次,我国建立了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
此外,各地方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这些监督管理机构不仅可以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还可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再次,我国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进行追究的制度。
主要包括对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例如,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可以包括罚款、吊销执照、暂停生产等措施。
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作用。
最后,我国还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例如,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月活动,加强对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普及。
此外,还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热线和投诉渠道,方便公众及时反映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
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监管部门的能力和水平,增加对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实施,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安定。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监督执法与处罚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监督执法与处罚食品药品安全是社会的基本需求,而其监管的监督执法与处罚则是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探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监督执法与处罚的重要性、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有效的落实措施。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健康以及社会的稳定。
监管的监督执法与处罚起到守护民众饮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作用。
监督执法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食品药品中的安全隐患,处罚则能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
二、相关政策法规1. 食品药品安全法:该法规定了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等的安全要求,明确了监督执法的职责和权限。
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补充了食品安全法的具体内容,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3. 药品管理法:该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明确了监督执法的职责。
4. 监督执法标准:相关监督执法标准的出台,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导。
三、有效的落实措施1.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质量可控,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2.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系统,实现监管的全流程监控,提升监管的精准性。
3. 加强行业管理:制定和完善行业标准和管理办法,指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并实施分类监管。
4.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监管部门与公安、质监、卫生等部门的合作,形成联合执法合力,并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5. 提高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且公开通报,形成强烈的震慑效果。
四、监督执法与处罚的意义1. 预防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加强监督执法和严厉处罚,可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遏制事故的发生。
2. 维护公众利益:监督执法与处罚可以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用药安全,维护公众利益。
3. 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严格执法和高额的处罚能够促使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增强自律意识,为公众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尽职免责”条款的适用探析
摘 要:我国《食品安全法》第 136 条从违法行为、免责要件和处罚种类等方面明确了特定情形下食品经营者的免 责规定。但该条款构成要件中,不确定法律概念和法律效果行政自由裁量的并存使理论和实务界对其解释及适用 产生了争议。文章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与行政裁量权的区分入手,对条款中“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范围、“有充 分证据”的证明程度进行解释,进一步实现免责条款的立法目的与价值功能。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行政裁量;尽职免责条款;进货查验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339(2021)04-340-07
2. 问题引入 上述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均为《食品安全法》第 136 条“尽职免责”条款能否适用。案例 1 认为,第 136 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应包括第 53 条第 1 款的进货检查义务和第 2 款食品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 验记录制度,xx 公司不满足法定的免责要件。案例 2 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有所不同,一审法 院认为第 136 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仅是形式查验, 而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不同市场主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的充分程度应有差别。食品经营者只有在履行了相应 的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 或不应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 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免责条款。上 述两案例均没有对该条款构成要件中的不确定法律概 念和行政裁量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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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法思考【论文摘要】(相当于提纲)近几年来,人们赖以生存的食品和药品所引起的灾难性事件层出不穷。
食品药品安全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个极为突出的政府问题和社会问题。
它已对人的健康造成危害、甚至威胁着人的生命,而且对国家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安宁造成了很大的干扰和威胁。
因此,加强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研究,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体系,实施有效的食品药品安全对策,对于改善和促进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减少食品药品危害的发生、减轻政府工作的压力、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均有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
对现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并且经济高速发展、改革正处在转型期间的中国来讲,有效、平稳的处理各类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和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贯彻科学发展观。
本文正文部分一共分为五章,主要从行政法的视角剖析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关注谁来监管、管什么、怎样监管以及该如何监管四个问题。
绪论部分首先论证了论文命题的有效性,剖析本文为何选取食品和药品安全监管作为研究对象。
再就是关于研究的背景和目的,同时说明文章所采用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食品药品市场安全监管的行政法的回应。
由食品和药品市场的两个个案研究入手,剖析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研究的必要性,关注行政法对于食品要安全监管体系的回应,由困境发现问题从而有效解决问题。
第二章,食品药品市场监管的主体。
从对政府作为唯一市场监管主体的质疑分析展开,探讨市场经济体制下药品市场监管主体究竟应该如何确定?分析比较域外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主体模式,指出西方各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主体模式的产生源于不同的时代背景和历史背景,也存在优点和缺点。
我们不能将西方的模式奉为灵丹妙药,但其中的合理成份应为我们汲取。
在借鉴域外监管主体模式的合理成份的基础上,指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应国家、市场、社会共同发挥作用。
但目前的困境决定了我们实行政府独力监管的模式,提出自己的见解,分析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解决之策。
第三章,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范围。
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划分,从政府行为的角度看,即意味着政府对市场应监管哪些事项,可以监管到什么程度。
本章从药品市场监管范围的基本理论问题出发,限定了食品药品的范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内涵与外延。
指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是指监管主体为纠正食品药品市场失灵,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依据法律对食品和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
在分析药品市场监管范围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的基础上,重新确定药品市场的监管范围。
提出确定药品市场监管范围应当考虑的因素,划定药品市场监管范围的确定标准,进而具体分析食品市场和药品市场的各个阶段,市场监管权的边界所在。
第四章,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方式。
政府对食品和药品市场的监管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实现的。
但旧有的食品和药品安全监管方式多为命令、控制式,比较刚性,在实行市场经济、以市场为取向的今天,存在诸多不足,应从命令控制转向市场激励,以市场法则为依据,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进而重新确定药品市场的监管方式,进行安全监管方式的革新,对旧有的安全监管方式进行以市场为取向的制度化修补,引入新的激励性监管。
同时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改革,具体涉及内容将一一列举,重点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
第五章,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改革的政策与措施。
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是公权力对私域的干预,为确保公权力对私域的干预适当,不仅要从实体法上规定监管权,明确其边界,还应通过程序规范监管权的行使。
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改革中需要持续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立相关的预警和召回制度,树立社会责任和意识,加强食品和药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当然在中国目前的特色社会发展下,需要加大安全监管的财政投入。
【关键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主体;范围;方式;改革目录一.绪论……㈠论文命题的有效性㈡研究的背景和目的㈢论文的研究方法二.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法的回应㈠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法学关切三.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主体研究㈠中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主体以及相关依据㈡国外模式㈢中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主体模式的解读四. 食品药品市场监管的现状研究五. 食品药品的监管方式研究㈠传统安全监管方式的反思㈡选择监管方式应考虑的因素㈢安全监管方式的重新确定六.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改革的政策与措施㈠建立健全食品和药品的监管机构㈡建立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预警机制和召回制度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的培训和教育㈣加强信用体系建设㈤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财政投入七.参考文献一.绪论㈠论文命题的有效性任何一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其命题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该论文的学术贡献,即具有一定的原创性。
论文的命题如同其精髓,是贯穿全文始终的中心论点、基本问题或基本观点。
问题引导思考,蕴含解答,但关键前提是问题意识以如何提问。
问题意识则指是否能够提出问题,如何提出?提出的问题是否具有“问题性”,即问题是否能成为一个“问题”。
本文选取的问题是政府对安全监管的行政法问题,从研究对象来看,它属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一部分。
作为法学二级学科且性质为公法的行政法,其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解读侧重的是对在市场中政府权力和行为的规范。
从行政法视角对政府与市场问题进行关注是有必要的,原因如下:一是行政法视角的解读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
行政法首要的关注点是政府的对外行为,以及政府对外行为引发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中,行政法关注的是政府与市场主体、民众之间因政府对外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个角度与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都不一样: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虽然也关注政府行为,但经济学注重的是政府行为与资源配置的关系,政治学注重的是政府行为与社会财富分配规则的关系,管理学更注重的是政府行为内部的科学性问题,只有行政法学关注了政府在市场中的外部行为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学的视角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
二是中国的现实要求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进行行政法视角的透视。
中国传统上是个行政至上的国家,建国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更使政府在市场中的权力达到无所不为的程度。
目前中国正处于计划向市场的转型,政府要在市场配置资源领域内撤出。
如何规范政府的行为、防止政府侵犯市场主体或民众的利益是中国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规范政府在市场中的行为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点,而行政法正是研究如何从法律上规范政府对外行为的法学学科,因此,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进行行政法关注具有现实必要性。
前文已论证了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进行行政法学分析的必要性,那么,为何本文在市场中截取了一块—药品市场进行分析?即药品市场监管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中具有什么样的典型性、独特性或重要性?笔者选取药品市场监管作为政府与市场关系行政法透视的具体对象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药品与药品市场本身的特殊性。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兼具有商品性和公益性双重属性。
药品市场的良性运行,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健康。
药品市场本属竞争性的市场,对于竞争性的市场,市场监管本应限于制定规则,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但对于药品市场的监管却渗透于药品市场的各个层面和环节,从药品的研发、生产、上市,直到药品的销售。
这主要是由药品本身的两个基本特点决定的:其一,药品的使用与病人生死攸关;其二,药品的研发风险和成本巨大。
药品既能治病救人又能致人死地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必须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管。
药品研发的巨大风险和成本由要求政府必须在很大程度上提供收回这种投资的保证。
第二,中国药品市场问题的严重性。
相比较其他市场,如食品、房地产、能源等,药品市场存在的问题几乎是最为严重的,如假药、劣药层出不穷,定价环节多重回扣,新药研发能力极度匾乏,等等,可以说,药品市场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了广大民众(患者)的财产、健康和生命,甚至整个国民的医疗安全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性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第三,药品市场监管的问题能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其他市场领域的行政法问题。
药品市场具有高度浓缩性、问题密集性的特点,其存在问题具有典型性,如多个部门同时监管药品、药品监管范围没有遵循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划分的科学规律,药品监管手段不科学等。
通过对药品市场监管问题进行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窥见整个市场监管模式存在的共同问题。
此外,药品还具有很大成份的公共产品性,或者说,药品的公共安全性、与公共利益关系的密切性非常高,药品市场监管的行政法解读对公共产品市场、准公共产品市场的监管也有一定的参考。
㈡研究的背景和目的近年来,国家将药品安全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加强药品安全整治,总体形势有了明显好转,制假售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规范。
但是,药品安全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根治,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
黑龙江“齐二药”、安徽“欣弗”、广东“免疫球蛋白”事件接二连三出现,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同时,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药品安全风险仍存在于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
GMP、GSP认证企业管理滑坡,违法广告屡禁不止,不合理用药现象突出,医疗机构药品储存条件差、进货渠道不规范;药品监管体制不够健全,部门职能交叉、地方保护和执法不力等问题与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执法装备、监测手段落后的矛盾还没有彻底解决。
总体看,现阶段我们正处于药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现期,药品安全风险具有社会性、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对和防控药品安全风险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与此同时,我国当下食品安全以及相应的监管现状确实存在严重问题。
国内方面,被媒体相继曝光的种种骇人听闻的食品生产加工方法:雀巢奶粉碘超标、洋快餐辣椒含苏丹红、牛羊猪鸡肉注水、不粘锅含致癌物、敌敌畏拌火腿咸鱼、甲醛泡海鲜、面粉兑尿素、硫磺薰银耳薰竹笋芦笋、激素喂甲鱼、染料当色素、矿油饼干、吊白块加工米粉和粉丝、废弃医用石膏加工嫩豆腐。
这些“创举”无不挑战人们的想象力,甚至有学者戏称“中国人是吃毒长大的”。
从有毒奶粉到有毒泡菜,从苏丹红一号到立顿红茶,从掺假的平遥牛肉到变味的涪陵榨菜,毒粉丝、毒韭菜、毒鸡蛋……消费者遭遇的食品安全事件已经难以一一列举,无论国内外的媒体报道还是我国国内的坊间言论无不昭示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严峻状态。
本文研究的目的是通过深入分析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的风险源,并在比较中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体系、制度、具体措施的基础上,通过比较找出差距,归纳外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式的有效措施、先进制度、成熟经验,借鉴外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的可取之处,探索在当前形势下中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途径和措施,为改良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现行监管方式提出详细建议,并尽可能降低和消除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