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合同款项支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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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合同款项支付的规定

11.1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搞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力求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11.2 合同款项的类别

勘察费、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施工工程款

11.3 勘察费、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和工程监理费的支付

11.3.1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填写支付申请表,交项目经理部进行审查。

11.3.2 项目建设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向业主代表汇报。

11.3.3 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将经项目经理审核的支付申请提交业主批准。

11.3.4 业主应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申请的审定和批准,并按相关的合同规定支付相应款项。

11.4 施工工程款的支付

11.4.1 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末施工承包人应填写工程

款支付申请,交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查。

11.4.2 项目总监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施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11.4.3 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将经项目总监审核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提交项目经理部复审。

11.4.4 项目经理应复审总监签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根据施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单价,确认施工承包人所完成工程项目的应付价款并签署意见。

11.4.5 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将经项目经理复审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提交业主批准。

11.4.6 业主应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款支付申请的审定和批准工作,并按相关的合同规定支付相应款项。

11.5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参建单位必须确定专用账户并报项目经理部和业主备案。

11.6 实际收款人应在业主同意支付金额时开具正式发票,提交项目经理部审核后交业主。

11.7 支付申请表

11.8 罚则

11.8.1 违反本规定,将对违规人员给予批评,已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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