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学课件(完整)
保险法律制度培训课件PPT(共 64张)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 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机构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1、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 付保险费,(1)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 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2)或当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近因原则
运输综合险中,因被盗造成货物冻损,赔偿 吗?
意外伤害致残后因病死亡,怎么赔?
✓所谓近因,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
是最终的原因,而是导致结果发生起决定 性作用的或最有力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效力表现在:如保险人承保 的危险构成产生保险标的损害的近因,保 险人应承担对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4)保险补偿原则
✓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 险合同约定通过向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来 填补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所受的经济损 失。
✓适用于财产保险。
✓要求: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险而获得额 外的收益。
(5)保险代位原则
✓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 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标的损失负有 法律上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在其已经承担 的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向该第三人追偿,而 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 保险人。 ✓保险代位原则作为保险补偿原则的派生原 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
第11章-保险法律制度PPT课件
保险法
案例分析
1998年,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人 身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小虎为受 益人。1998年,刘先生一次自助旅游时因意 外身故,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后决定全 额赔付20万元保险金。消息传出,刘先 生的债权人上门讨债,欲将这笔保险金用 以偿还刘先生生前的债务。刘先生的妻子 丁女士咨询,这笔保险金是否应像刘先生 的遗产那样,必须先用来还债?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 3.补偿原则(财产险) 4.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法
最新规定:
《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公布(行政法规级别)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 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 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保机构)
1 、投保人方面:
1)投保人为本人,近亲属等法定范围以外的人订立人 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 险合同无效。
2)投保人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的 除外)
3)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 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 合同无效。(父母保为险未法成年人投保的除外)
2 、关于受益人规定:受益人是指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
甲(投保人)--乙(被保险人)---丙(受益人) 1)由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的必须经被 保险人同意。 2)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 确定受益顺序,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 额的,受益人按相同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法
五 、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
对张三是否享有追偿权?
保险法
保险法(全套课件45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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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特别指出的是,保险中个别种类的人寿保险虽具 有储蓄的性质,但与纯粹的储蓄相比,实质上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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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与保证 • 二者相似之处在于,保险是保险人对于他人 所致的损失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保证是 保证人对于他人债务不履行而代负履行责任。 • 其差别在于,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证合 同是单务合同; •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 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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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保危险的种类 • 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主要以纯粹危险为对象。纯 粹危险,依其损害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 上的危险、人身上的危险和责任上的危险。 • 财产上的危险,即财产上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害的 可能性。 • 人身上的危险,系指就人的生命和身体有关的一 切危险而言,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发生在人身上 的可能性,如人的死亡、疾病、伤害、残废等。 • 责任上的危险,系指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 害,依法对他人负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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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 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 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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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代各国的保险法 • (一)法国法系 • 海上贸易编入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海 商编; • 陆上保险适用1804年《法国民法典》有关 “射幸契约”的规定; • 1930年《保险合同法》; • 保险业法规定在《法国商法典》 • 西班牙、比利时、葡萄牙、土耳其等国家 属于法国法系。
第8章-保险法ppt课件(全)
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
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就在事发前 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 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项保险公司报案。保险 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 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最后, 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 核定及给付:
参考案例8-4
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 指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 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 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 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 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 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王先生的 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 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
请问:保险公司这样处理合理吗 ?
[参考案例8-4]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 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 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 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
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 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 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 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 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 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 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 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 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 却没有加以说明,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 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 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 可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 费。
保险法培训课件.ppt
2- 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法课件
保险法课件摘要: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法的定义与作用2.保险法的发展历程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种类2.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3.保险合同的履行与终止三、保险责任与保险赔偿1.保险责任的范围2.保险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四、保险监管1.保险监管的必要性2.保险监管的体制与机构3.保险监管的实施与法律责任五、保险纠纷处理1.保险纠纷的类型与原因2.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与程序3.保险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与司法解释正文: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保险活动进行规范、调整和保护。
本文将围绕保险法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保险法自1995 年颁布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
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根据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的差异,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等多种类型。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保险费交付、保险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等。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保险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三、保险责任与保险赔偿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疾病医疗等多种风险。
保险赔偿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赔偿金。
保险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保保险赔偿的公平、合理和及时。
四、保险监管保险监管是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防范保险风险等方面。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实施。
保险法培训课件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标志着中国保险法正式建立。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通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原保险法,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通过,进一步细化了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
保险合同的要素与类型
成立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即视为成立。
生效
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当事人可以约定生效条件和时间。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如变更保险金额、期限等。
变更
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保险合同可以终止,如被保险人死亡、到期等。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通过,对原保险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保险法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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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点
灵活性: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调整,如可追加保费、可更改保险金额等。
保障性:保险合同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双方约定性:保险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成立。
政府监管通过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社会监督包括媒体监督、消费者监督和民间组织监督等,对保险市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
竞争激烈:各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份额,纷纷推出各种创新产品和服务,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合作为主:保险市场存在大量的合作机会,如再保险、共保、联营等,可以降低风险和提高收益。
保险公司违规案例一:虚假宣传与误导销售
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ppt课件
08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经中国保监会(银保)认可的保险代 理人为其展业;不得接受未接中国保监会(银保)认可的保险经纪人介 绍的保险业务;不得向任何非法中介结构支付保险手续费、保险佣金或 类似费用。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不得伪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 信誉、声誉。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材料应当全面、客观、完整、真 实。
是否会认为老师的教学方法需要改进? • 你所经历的课堂,是讲座式还是讨论式? • 教师的教鞭 • “不怕太阳晒,也不怕那风雨狂我笑,小鸟说早早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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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有 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点评】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不做为遗产分配,并可规 避遗产税。
其他应当归于一方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因与该个人有密切关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用途因此该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说有
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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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 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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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第九章 保险公司《保险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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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保险公司(续)
(二)股份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总经理 4、监事会 相关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组织。与 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公司的设立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形式设立,而不能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在发起与募集中进行选择。所谓发起 设立,就是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各个股东(发起 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所谓募集方式,就是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 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从资本构成的角度看,有限 责任公司采取的是“认缴出资”,股东的出资额之和即公司的资本总额,也 就是说,股东的出资额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而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的是“认购股份”,等额的“份额”是资本构成单位,是股份有限公司 的一个专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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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设立和变更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1、合法的章程 2、最低资本限额
-《保险法》的规定 -2009年更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2010年更新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4、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九章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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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性 有效的原因
效果上最 接近于损失
几种原因 相继发生
新干预原因
1998年9月7日,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 险单。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标的物为一辆宝马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价 值为人民币900000元,保险期自1998年9月12日零时起 至1999年9月11日24时止。保险公司按照承保险别承担杨某 投保车辆的保险责任。签约后杨某依约向保险公司支付了有关保费。 1999年7月27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 路有积水现象。同日上午9时,杨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放在其住宅 区通道的上述保险车辆轮胎一半受水淹,则上车点火启动,发动机发 出发动声后死火,尔后则无法起动。杨某即将车辆拖至某修理厂,经 检查认为系发动机故障。杨某考虑该修理厂设备不齐全,又将车拖至 某汽车维修公司,经该公司检查认为故障原因系发动机进气系统入水 吸进燃烧室,活塞运转与水不可压缩之后作用力导致连杆折断,缸体 破损。 杨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因争议太大,保险公司没有赔偿损失, 杨某遂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期间,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市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车辆受损原因进行鉴定。 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认为:1.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直接原 因是由于进气口浸泡在水中或空气隔有余水,启动发动机,气缸吸入 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2.事发时的可能:当天晚上 下了大雨,该车停放的地方涨过水,使该车被雨水严重浸泡,进气管 空气隔进水,当水退至车身地台以下,驾驶员启动汽车时,未先检查 汽车进气管空气隔有无进水,使空气隔余水被吸入发动机气缸,造成 连杆折断,缸体破损。 杨某和保险公司对质监所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人的义务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主要 义务
保险标的 受到损害 保险利益
危险为保险 合同约定 责任期间
保险金额 合理费用
附随义务
签发保险单
保密义务
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人的代位权 功能和作用
代位求偿权
立法原则 责任限制
维持第三人 的赔偿义务 当然代位 对保险人
维持保险人 的赔偿义务 请求代位 对第三人
保险法学
保险法
汉谟拉比法典 保险法的 历史发展 中世纪 意大利城邦 西班牙卡洛斯一世
保险法的国别情况
法国海事条例 法国商法典 德国商法典 德国保险契约法
保险法的 国别情况
英国 美国 日本
保险四要素 危险 不确定性 偶然性 可能 性 将来性
协助性 大量性 同质性 补偿性 合理性 分散性 可测 定性
缴纳保险费
是否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是 否
保险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的义务
解除合同
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存续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的义务
危险发生 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 发生通知义务
由于投 保人责任 非由于 投保人责任
危险通知义务
对于无法确定 部分的 赔偿责任 对于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利益范围不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 能够行使代位权 无需被保险人同意 不能行使代位权 部分情形需要 被保险人同意
损失补偿原则
请求损失赔偿的要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诺成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
当事人
投保人 被保险 人
受益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公估人
关系人
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合同的订立
基本程序
投保人发出要约
口头形式 书面投保单 受投保单约束 的意思表示
保险人作出承诺
明示
默示
口头
书面
未收取保险费 已收取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人的如实说明义务 主观状态 说明范围
保险合同的无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 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占有
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上的期待利益 继承人 受遗赠人
预期经营收益 财产上的责任利益 承运人 保管人
遗嘱执行人
基于有效合同而 产生的期待利益
借款合同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租赁合同
案例三:
2006年1月27日,太保公司与案外人上海纺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纺通公司”)签订《财产保险一切险保险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为纺通公司,保险标的物是其仓储保管的所有货物,存放地 有15个,包括其向翰汶公司租借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申路215号 的仓库,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1,260,000元,责任范围为保险财产因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同年4月3日,上述 仓库发生火灾,导致纺通公司存放在该仓库的棉花被烧毁。经上海市 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系因其他公司卸货入库过程中遗留火种引起 燃烧并扩大成灾。经保险公估机构认定,火灾损失额为人民币 5,517,399.21元,公估费为人民币118,270.61元。同年9月4日, 太保公司依照合同向纺通公司支付上述赔款。另查明,上述受损棉花 的货主是案外人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纺通公司依照仓储物流 服务合同占有并保管上述棉花。此后,因太保公司向翰汶公司主张保 险代位求偿权遭拒,遂涉讼。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可保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损失补偿范围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 勘察、检验和评估等其他费用
损失补偿原则相关的其他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近因原则
近因
造成损失的最直接、 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 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
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 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 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 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基本条款缺失 的法律后果
合同尚未成立 合同已经成立 条款可以补正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
特别约定 条款的效力 原则允许 积极效力 特定情形禁止 消极效力
特别约定条款 的类型
附带条款 保证条款 补充条款 共保条款
保险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的义务
纯保险费 定额保险费 平均保险费 附加保险费 不定额保险费 等级保险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违反的是订立过程还是 履行过程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8世纪以前 1745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立法规定 历史发展
理论学说
价值说
关系说
保险利益原则 一般性保险 技术性保险 经济性保险 利益学说 利益学说 利益学说 限制损害 赔偿的范围 预防道德风险 防止保险 成为赌博
投保人的 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的 明确说明义务
案例一
张某将自己所拥有的一辆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日期 自2008年1月10日起为期1年。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 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汽车进行检验,以便了解 车况。合同生效以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对车辆进行全 面检查,于某总是声称业务繁忙,要跑长途,不予配合检 查。保险公司仅从外观判断,认为车况极差,不适于安全 运营,从时间判断也应当进行大修,遂书面正式建议:停 产大修。张某无视保险公司的警告,车辆于2008年10月11 日发生事故,汽车完全报废,损失金额7万元。双方就是 否应当理赔产生争议。
被保险人违反的是订立合同过程中还是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被保险人违反的是积极义务还是消极义务?
案例二
甲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 20万元,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尚 未体检便发生了车祸,致被保险人死亡。保 险合同包含“被保险人经体检合格后保险责 任开始”的内容,但保险公司未作说明。 保险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代位求偿权案例
33.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 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 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 追偿 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 任 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 偿责任 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近因原则 两个近因的情况
两个原因都 属于保险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两个原因都 属于除外责任 一个原因是保险 一个原因是保险 责任,另外一个原 责任,另外一个原 因是非保险责任 因是除外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承担 赔偿责任 承担相应 相互独立 赔偿责任 相互依存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性质
有名合同 最大诚信 合同 商事合同 双务合同 射幸合同 任意合同 不要式 合同 有偿合同 格式合同 为第三人 利益合同 非有价 证券
保险四大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产生原因
信息不对称
控制标的能力不同
立法例 原则要求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善意
诚实 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
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
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 投保人或者 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的 被保险人的 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 保险人的 通知义务 保险人的 理赔义务
近因原则 1906英国 海上保险法
保险人对以承保危险为近 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承保危险非近因所造成 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Leyland Shipping Co. 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1918)
近因原则
几种原因 同时作用 确定近因 的方法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足以影响决定是否承保 足以影响是否增加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