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商法-海商法(一) (1)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重点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现代化一、法的现代化的含义1.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法的现代化,并不完全是为了满足的要求才成为一种迫切需要,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
2.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1)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
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2)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
这种类型法的现代化的重要特点,不仅表现为正式法律制度的内部矛盾,而且反映在正式法律制度与传统习惯、风俗、礼仪的激烈斗争中。
3.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4.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
其特点在于:(1)具有被动性。
(2)具有依附性。
(3)具有反复性。
5.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虽然发生时比较迅速、突然,但要真正与本土法文化融合,难度很大,要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
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以政治、经济为中心的,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生长于该社会的文化土壤,因此,一旦它所依托的社会背景发生变化,就会激起广泛的民族主义情绪,打断这一进程。
所以,对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国家来说,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的关系始终是法的现代化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
二、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1.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
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
2.在这一背景下,从起因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西方法律资源也就必然成为中国法的现代化的主要参照。
海商法
国内海商法学者有的认为,“海商法是调整 在航海贸易中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规 的总称”
二、我国《海商法》调整对象的演变过程
第二,《海商法》调整的只是特定的“海上 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不属于《海商法》 调整范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内容, 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第三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海商法萌芽时期
二、中世纪——私人编纂海事惯例时期
1 奥列隆惯例集(Lex Oleron)。它收集了 12世纪法国西海岸奥列隆市国际海事法庭的判 决书和所适用的习惯法。这个惯例集在大西洋 沿岸一带颇有影响。
这里将责任限制制度视为一种抗辩权,而不 作为一个独立的诉。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
广义海商法是以与海上运输和船舶有关的社 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民商事法律规范、海运行政法规范和海 上特殊的刑事法律规范。
狭义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商法
第一章 绪论
引读案例
某军舰被商船碰撞,造成舰艇沉没,并有严重人员 伤亡。试问本案对海商法的适用。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军舰不是《海 商法》第3条所适用的船舶,因此,《海商法》调 整的船舶关系,不包括军舰与商船的碰撞关系, 《海商法》对本案完全不适用。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船舶定义排除军舰,是因为军 舰享有豁免权,无法对其强制执行,因此,《海商 法》第八章船舶碰撞的规定不适用于军舰与商船的 碰撞(第165条),因为,碰撞双方在法院未最终 认定责任之前,通常认为对方为责任方,采取扣船 等强制措施。
09年司法考试十四门科目全面解读
司法考试十四门科目全面解读一、法理学、法制史、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一项基础性学科,每年的大纲都会随着学术研究以及政治形势的新动向作出适当调整。
因此,每年的大纲变动和新增考点都会成为当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但是,法理学基本的知识点和结构框架都是固定的。
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集中在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法的溯及力、法律体系、法的运行方式、法的继承和移植、法与道德、法与人权、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据近几年出题的规律,法理学的测试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自2003年开始,每年都会考查一道法理学的论述题。
法理学所占的分值也逐渐加大,接近50分。
因此,法理学的地位非常重要,值得重点关注。
法制史的内容比较少,教材上所有的内容仅占几十页,考查的形式是选择题,分值在10分上下。
法制史的重点一直比较突出,中国法制史方面集中在各朝法制思想、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著名法典、重要刑罚制度及其入律时间、清末修律、“预备立宪”等内容上。
外国法制史主要掌握罗马法、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中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
这些知识点要理解并能够运用其分析相关案例。
相比较而言,法制史的考题难度不大,是考生拿分的科目。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地位和法制史相类似,分值在12分上下。
司法制度的重点内容集中在司法的基本原则、审判、检察、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重点内容包括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类型,这部分内容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学习,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二、民法民法历来是司法考试中的所占分值最多的科目,2007年司法考试中民法就占到了97分之多,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
民法内容博大精深,需要我们全面理解并融会贯通。
司法考试考查的比较全面,但还是有重点可循,而且这些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反复考查。
《海商法》复习资料
《海商法》复习资料第1章:绪论1、海商法的概念及特点: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特点:涉外性、技术性、特别性2、海商法的形式: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航运惯例、其他〔判例、海商法学说及法理主见〕第2章:船舶物权1、船舶的组成局部:船体、船机和属具。
2、船舶的性质: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2〕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出来3〕船舶是不行分物,但各局部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3、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全部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4、船舶全部权的公示方法定为船舶全部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
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在发生船舶全部权的取得、转让和歼灭时,假设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那么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船舶全部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而对善意的第三人,那么不发生船舶全部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5、船舶担保物权:受偿的先后依次: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一般担保物权6、船舶全部权的踊跃权能:占有、运用、收益、处分7、船舶全部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立和订造。
是一种与船舶转让无关的取得方式。
继受取得:〔二手船〕购置、承受赠与、承受保险委付等。
是一种以船舶转让为根底的取得方式。
8、船舶全部权的灭失状况:①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②船舶灭失,包括漂浮、失踪、拆解等③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④船舶被法院拍卖9、船舶抵押权的特点:附属性〔存在上的附属性、处分上的附属性、歼灭上的附属性〕、不行分性、物上代位性、特定性、依次性、追及性、公示性、意定性、限定性、10.船舶抵押权的灭失缘由:因担保的债权歼灭而歼灭〔如债的履行、抵消、免除等〕;因行使而歼灭〔无论其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全部的受偿〕;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歼灭。
11、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种类:一般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诉讼费、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港口规费、船长,船员的劳动酬谢、救助酬谢、船方的共同海损分摊、去除障碍物、与船舶营运干脆有关的人身伤亡、与船舶营运干脆有关的财产灭失和损坏、船长垫支我国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依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酬谢、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12、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担保法》:折价、拍卖、变卖《海商法》:法院拍卖第3章:船员1、船员概念: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海上商务活动,保护海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商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商是指在海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海商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在海上自由从事商务活动的权利,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海商的商务活动,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海商的商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海商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海商在海上自由从事商务活动,有权签订、履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海商应当履行与商务活动有关的义务,维护在海上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条海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海商协会,接受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
第九条海商在海上依法行使查询、扣押、查封、扣留他人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权利。
第十条海商应当遵守海上交通规则,保护海上环境,预防海上污染。
第三章货运合同第十一条货运合同是海商的核心合同。
货运合同是指海商与货主之间订立的运输货物的合同。
第十二条货运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品质、价款、包装、运输费用、交货期限等。
第十三条货运合同可以采取单独订立或者包括在运输票据、提单、海运托运单等有关证明文件中的方式。
第十四条货运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船舶买卖合同第十五条船舶买卖合同是指海商作为买方或者卖方与对方订立的买卖船舶的合同。
第十六条船舶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情况、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
第十七条船舶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及船舶登记注册的要求。
第十八条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省略)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海商:在海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2. 商务活动:指在海上进行的商业交易、运输等活动。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海商法全部整理开篇: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 law 较传统些中国主要用:maritime law 应用较广3、海事诉讼:(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
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
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天津、武汉、广州…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4、法律适用与航运实践:(1)建造船舶(经费来源):A、银行:船舶融资B、企业:船舶抵押(船舶物权)(2)使用船舶:A、叶老师理解班轮运输VS租船运输:a、租船:货主的货多,可租一艘船来运。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
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技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制定,所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1、第一条P3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英文:Ship船舶关系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以上所有内容中,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海商法第一章
2、船舶物权
船舶所有权 OWNERSHIP OF SHIPS 船舶抵押权 MORTGAGE OF SHIPS 船舶优先权 MARITIME LIENS 船舶留置权 POSSESSORY LIEN
3、船舶安全与船舶管理---行政法律关系
第六条 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 准后施行 All matters pertaining to maritime transport shall be administer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ransport and communication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The specific measures governing such administration shall be worked out by such authorities and implemented after being submitted to and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奥列隆惯例集》 (Lex Oleron) 《海商裁判例/康索拉度法》 (Lex
Consolato)
《维斯比海法》 (Rules of Wisby)
《海事黑皮书》 (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 特点:
三、海商法的特点 (一)涉外性
具有较强涉外性的国内法:调整关系、表现形式、效 力范围
(二)技术性
与航海技术与航运业务密切联系
(三)特殊性
如海事赔偿责商法的性质
观 点: (一)、海商法隶属于民法 (二)、海商法隶属于商法 (三)、海商法隶属于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海洋经济发展需要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海商行为的法律。
海商法的目的是保护海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商经济发展,维护海洋秩序与安全,推动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
海商法包含多个章节,其中包括了对海商法的基本规定、海商合同、海商担保、海员雇佣与服务、船舶发票和费用结算、船舶拖带和浮动索赔、保险等内容。
下面将会对一些重要条文进行解释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章是关于基本规定的章节。
该章节主要对海运的定义、海联会的机构职能、海运管辖权、船东和海员的权利义务、船旗的选择以及危险品运输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二条规定了海上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进行货物和旅客的运输活动,本条规定明确了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是关于海商合同的章节。
海商合同是海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船舶买卖、租船、承包、船舶抵押等各种海商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事项。
其中第八条规定了船舶买卖合同应当写明买卖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船舶的技术指标和证明文件、交付的地点、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通过对船舶买卖合同的规定,保障了双方的权益和合同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章是关于海商担保的章节。
该章节规定了船舶抵押、保证和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海商担保。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船舶抵押权可以由船东与货权人、债权人、保险人等当事人通过协商订立协议设定。
通过船舶抵押的规定,为船东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融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是关于海员雇佣与服务的章节。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海员的资格和职责、海员合同、海员工资、海员安全保护、海员救助和海员退职等内容,以维护海员的权益和安全。
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船东应当为每位船员订立船员工资协议,其中可以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补助、津贴、保险和福利等内容。
除了上述章节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还包括了船舶发票和费用结算、船舶拖带和浮动索赔、保险等内容。
海商法(全套217页PPT课件)
船舶抵押权的特性
1. 从属性 2. 不可分性 3. 物上代位性 4. 特定性 5. 顺序性 6. 追及性 7. 公示性 8. 意定性 9. 限定性
• 载重吨:指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之间的差额。 船体、机器和船上设备的重量称为空载排水吨。
• 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分别由巴拿马运河和苏 伊士运河管理局丈量的船舶吨位。运河吨位是收取运河 费的依据。
五、船舶国籍
• 何谓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船舶登记规则进行登记, 取得该国签发的登记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 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身份。
– 多边海事条约 – 双边海事条约
• 国际惯例 • 司法判例 • 权威学者的学说与法理主张
– 肯定说 – 否定说
第二章 船舶及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
• 一、船舶的定义 –广义的船舶: 它包括了航行于江、河、湖、海上的 一切船舶。 – 狭义的船舶:指海商(海事)法中船舶,它在内涵 上具有船舶的基本属性,但在外延上只是船舶的一 部分。狭义的船舶主要在下列三个方面受到限制: 第一,用途;第二,航行能力(航行区域);第三, 船舶吨位。 –中国海商法中的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 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 的小型船艇除外。
–我国采用第三个条件。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 《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公约 》、《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 国际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规定“船舶抵押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可登记 –以海船为客体 –担保性质
•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 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 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 十一条)
海商法
内容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选节)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 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 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 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 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其他信息
海商法,英文对应的名称有“maritime law”和"admiralty', "law of admiralty'。 "maritime”一词 的词根来源于拉丁语“mare”与“maritima ",意为“大海’;"admiralty”一词的词根来源于阿拉伯语“amir",意为“指挥官、司令官”,经常后缀“al"(在……中)和‘`ma"加、"bahr"(湖、河或海)使用,这一词根 加上前缀“ad”组成的“admiralty"最早大约1205年出现于英语中,大概是从西班牙语或法语传入英语的。ca 从词源可以看出,"maritime”的范围泛指海上的一般相关事项,"admiralty”更偏向存在航行指挥关系的海上 或水上活动,所以"maritime law”的范围比"admiralty”范围更广。随着海洋利用范围的急速扩大, "maritime law”含义随之扩大到所有与海洋资源使用、海上商业和航海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的概念,但 “maritime law”与“admiralty”这两个概念的关系也日益复杂。在中国语境下,一般认为"maritime law” 通常翻译为“海商法’,"admiralty”则为“海事法”。在我国,狭义的海商法一般特指1993年《海商法》,在 性质上认为其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而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作为法学学科下的一个分支,在教育部学科分类中,将 海商法作为二级学科国际法学的一个分支。
司法考试海商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 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 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意思分解」 1 重点掌握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的法定实现顺序。 2 注意船舶留置权的主体是指造船人、修船人,而以权利人丧失占有为权利消灭要件。 「不要混淆」 海商法上的船舶物权因种类不同而有法定的实现顺序,人民法院的《担保法解释》第79条也规定了这一顺序。 「重点法条」 第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 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相关法条」 本法第24、27~28条。 「意思分解」 1 船船优先权不因船舶转让而消灭(第26条)。 2 船舶优先权消灭原因共有四个: (1)见第26条但书; (2)见第29条第1款第(一)、(二)、(三)项。注意其中第(一)项的“1年”是除斥期间(第2款)。 3 特别注意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第28条):应通过法院扣押船舶行使,而不能由优先权人自己径行行使。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海商法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海商法
2017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海商法
一、船舶的法律性质
1、船舶是合成物
2、船舶是动产但视为不动产
3、船舶拟人化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问题
1、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2、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3、1926年《统一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某些规定的公约》的主要内容:
(1)相互承认抵押权、质权登记的效力;
(2)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一些项目:包括船舶本身、运费以及航次开始以后的附属权利;
(3)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先于抵押权;
(4)船舶优先权的时效;
4、1967年公约的一些改变
(1)减少了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2)改变了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3)时效;
(4)规定了强制售船程序。
5、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差异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
五、1987年《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里斯本规则)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对于1910年《碰撞公约》的变化
六、1989年《救助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对于1910年《救助公约》的变化
七、共同海损的法律问题。
海商法的名词解释
海商法的名词解释海商法的意思是什么呢?怎么用海商法来造句?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海商法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海商法的意思海商法(maritime law),是调整船舶和航运通常使用的术语。
在中国,海商法学者大多认为海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得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狭义的海商法仅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广义海商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指海洋及与海相通的江、河、湖等水域;商指国内海上贸易及国际远洋贸易;海商法主要调整商船海事(海上事故)纠纷,但若发生海上船舶碰撞,则军舰、渔船、游艇等船舶以及水上飞机都在海商法调整范围之内。
海商法的内容相当广泛。
主要有:船舶的取得、登记、管理,船员的调度、职责、权利和义务,客货的运送,船舶的租赁、碰撞与拖带,海上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
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就其历史发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纪,系统的海商法典则诞生于近代,而现代海商法则趋于国际统一化。
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但为解决国际通航贸易中的船货纠纷,多年来已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和规则,主要有:《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68年修订称《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
它们分别对承运货物的权利和义务、责任豁免、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损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15章。
海商法造句欣赏一、第九十五条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第五部分针对上述论述分析,着重分析我国海商法关于委付制度的有关条款,并对立法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商法学课程第十一章 海商法律制度
1.船员概述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2.船长及其职责 船长是指主管船上一切事务的人。 船长可以行使如下职权: (1)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2)准司法权。 (3)公证职责。 (4)紧急处置职责。
第五节 海商法律制度(四)
三、海上运输合同
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 间的直达运输。江河内的运输不在其调整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于2002年12月3日通过 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节 海商法律制度(二)
二、船舶和船员
(一)船舶 1.船舶概述 (1)船舶的概念及构成。 海商法调整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用于
另外,《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概念和特征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 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它属具有承揽性质的不要 式诺成合同。
2.种类 (1)班轮运输。班轮运输接受众多托运人托运的件杂货或散货,实行定
(1)承运人的义务。 第一,适航义务。 第二,管货义务。 第三,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义务。 第四,不得迟延交付义的,应当符合托运人有关特别要求。 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
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法律规
航次租船出租人提供的船舶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租人 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 解除合同。承租人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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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海商法(一)(总分:4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总题数:21,分数:42.00)1.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运输中,哪些不能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分数:2.00)A.天津至广州的海上货物运输√B.中国至韩国的公路和铁路多式联运√C.广州至纽约的海上货物运输D.上海至大阪的海上货物运输解析:[解析] 天津和广州都是国内港口,它们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中国至韩国的公路和铁路多式联运不是海上运输,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做此类题目时需要仔细辨别海上运输和国际港口两个要件。
故本题答案为AB。
2.以下情形不导致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是:(分数:2.00)A.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人自受让人中清法院公告之日起满60天没有行使权利B.船舶灭失C.具有海事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D.船舶经法院强行拍卖解析:[解析] 根据《海商法》第26条、第29条的规定,ACD三项可导致船舶优先权的消灭,而C项中所说为6个月,不符合第29条所说的1年,故本题答案为C。
3.某船舶1月份发生船员工资的给付请求甲,船舶港务费给付请求乙,2月份发生海难救助的给付请求丙,3月份该船舶被行使优先权产生了诉讼费用丁。
则四项费用的受偿顺序为:(分数:2.00)A.丁丙甲乙√B.乙甲丁丙C.丙丁甲乙D.甲丁丙乙解析:[解析] 根据《海商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各项请求权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受偿:(1)海难救助费用;(2)船长、船员工资;(3)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4)船舶港务费;(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
故本题答案为A。
4.下列哪些费用应当在实现船舶优先权时先行拨付?(分数:2.00)A.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B.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C.船员应得的工资D.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所产生的费用√解析:[解析] 根据《海商法》第24条的规定,应当先行拨付的费用有: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故本题答案为ABD。
5.澳门某船舶上设有我国甲公司的留置权,法国乙公司的抵押权,我国丙公司的优先权。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该船舶的赔偿案件时,甲、乙、丙三公司的受偿顺序为:(分数:2.00)A.甲乙丙B.乙甲丙C.丙甲乙√D.乙丙甲解析:[解析] 根据《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故本题选C。
6.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分数:2.00)A.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C.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货物进入装货港的仓库起至货物进入卸货港的仓库时止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解析:[解析] 根据《海商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正确答案为D。
7.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于2005年1月签订了购买300吨小麦的合同,由丙航运公司的“SEAEI”号将该批货物从美国的新奥尔良港运至大连。
“SEAEI”号在途中遇小雨,因货舱舱盖不严使部分货物湿损。
下列关于货物责任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分数:2.00)A.丙公司应赔偿货物湿损的损失√B.丙公司可依《海商法》的规定主张免责,但应承担举证责任C.乙公司应自行承担此项损失D.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解析:[解析] 丙公司未能在途中妥善地照料货物,导致货物被雨淋湿而受损,按照《海商法》第48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赔偿货物的损失。
故本题答案为A。
8.天津甲公司与荷兰乙公司签订了出口肠衣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鹿特丹,甲公司依合同的规定将肠衣用木桶装妥后交承运人所属的“美虹”号货轮运输。
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并附加渗漏险。
“美虹”号在途中由于突遇台风使船剧烈颠簸,当船抵达目的港时发现大部分木桶破碎,货物损失约20万美元。
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分数:2.00)A.本案应由天津甲公司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本案应由天津甲公司办理投保√C.承运人可依《海商法》有关免责的规定免除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D.乙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解析:[解析] CIF价格条件下,应由卖方与承运人签订海下货物运输合同,并由卖方购买保险。
同时,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遇到台风而使货物发生毁损的,承运人可以援引《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另外,由于该批货物已经由托运人投保,收货人可以向保险人主张损害赔偿。
故本题答案为ABCD。
9.根据《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免责事项中,不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的是:(分数:2.00)A.引航员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B.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C.海上意外事故D.战争解析:[解析] 根据《海商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只有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火灾以外的火灾,不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10.船舶在海上航行期间,承运人对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下列哪几项造成的除外?(分数:2.00)A.承运人雇佣的船长在管理船舶中的过失√B.在海上救助人命√C.托运人的行为√D.货物包装不良√解析:[解析] 根据《海商法》第51条第1款关于承运人免责的规定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11.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支付货物的单证。
下面说法错误的是哪项?(分数:2.00)A.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B.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此类单证不得转让C.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货物已经装船的最终证据√D.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解析:[解析] 根据《海商法》第71条、第76条、第80条的规定可知,ABD三项符合法律规定,而C项应视为初步证据,故本题答案为C。
1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主要表现在:(分数:2.00)A.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B.提单是承运人对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C.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解析:[解析] 根据《海商法》第7条的规定可知,A选项表述错误。
故本题答案为BCD。
13.中国甲公司与荷兰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扑[设备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荷兰法律,此批货物由韩国籍货轮“西米”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
“西米”号在公海航行时与加拿大籍货轮“门特”号相撞。
“西米”号船长为了避免该轮沉没采取了自愿搁浅的措施,“西米”号在救助人的帮助下进入了避难港,经修理继续航行到达中国目的港。
但在途中曾突遇特大暴风雨,使部分设备湿损,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哪些?(分数:2.00)A.如果该船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中国法√B.如果在中国法院审理,则适用荷兰法C.“西米”号采取的自愿搁浅措施所引起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D.暴风雨造成的设备湿损属于共同海损解析:[解析] 根据《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可知A项正确,B项错误。
根据第193条有关共同海损的规定可知本案中,“西米”号采取的自愿搁浅措施所引起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则C项正确,D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AC,,14.下列选项中,属于共同海损损失的包括哪些?(分数:2.00)A.因发生火灾而烧毁的财物B.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C.由于发生共同海损事故,使航程延长而发生的船期损失D.在紧急情况下,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物料和材料√解析:[解析] 根据《海商法》第193条有关共同海损的规定,BD两项符合法律规定。
本题答案为BD。
15.“大鱼”号货轮在航行中遇雷暴天气,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
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
因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求助拖轮将“大鱼”号拖到避难港。
下列哪些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分数:2.00)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B.为将“大鱼”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C.失火烧毁的货物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解析:[解析] 根据《海商法》第193条第1款及第 194条的规定可知,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为将“大鱼”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以及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都属于共同海损的范畴。
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D。
16.一艘油轮在进入我国某海港时因受海浪影响而触礁,部分原油泄漏,我国某救助公司立即对其进行了救助,将其安全拖带到港口并防止了原油的进一步泄漏。
关于此次海难救助,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分数:2.00)A.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B.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和船上所载原油的所有人应就救助报酬承担连带责任C.救助费用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由利益各方分担√D.有关救助报酬的请求权时效期间是2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解析:[解析] 根据《海商法》第180条第2款、第183条、第262条的规定,ACD三项正确。
而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和原油所有人对救助费用按比例承担而非承担连带责任。
故本题答案为ACD。
17.下列哪些救助行为不能获得救助报酬?(分数:2.00)A.对遇险的普通货轮进行积极救助,但只是减少而不是完全避免损失的行为B.有义务进行的救助行为√C.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的义务进行的救助行为√D.不顾遇险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救助的行为√解析:[解析] 《海商法》第179条规定,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182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此外,符合第186条情形之一的,救助方不能获得救助报酬。
根据上述法条,本题答案为BCD。
18.悬挂不同国旗的甲、乙两船在公海相撞后,先后驶入我国港口,并在我国海事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根据我国《海商法》,我国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什么法律?(分数:2.00)A.甲船先到达港口,应适用甲船船旗国法律B.乙船是被告,应适用乙船船旗国法律C.应适用我国法律√D.应适用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解析:[解析] 根据《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关于船舶在公海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