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学校的相关规定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3日教育部令第25号公布 *“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令第38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办学许可证规章制度
办学许可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办学许可证是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办学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使用、监督等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申请办学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获得办学许可证。
第五条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政策,坚持办学宗旨,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条学校领导班子对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七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管理进行分类监督。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办学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得从事非法教学活动。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权益。
第二章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第十一条学校申请办学许可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学校申请办学许可证,应当符合办学条件和标准,经过专家评审合格后方可核发。
第十三条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严格按照核发的内容和范围履行教育教学任务,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办学行为,违反者将依法受到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有关办学许可证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办学许可证档案,妥善保管办学许可证,不得私自毁损、改变。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将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学校领导班子要坚决支持并严格执行办学许可证管理制度,确保学校的合法行为。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履行办学许可证的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操作。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办学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确保办学合法合规。
学校行政手续办理规定
学校行政手续办理规定在学校中,行政手续办理是学生、教职员工和家长不可避免的问题。
对于办理相关手续,学校需要建立一套规范的规定,以便保证办理效率、确保公平,同时也让相关人员理解和遵守规定。
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和规则,用以指导学校行政手续的办理。
第一,相关手续的分类与说明学校行政手续可以分为多个类型,例如学生报到手续、请假手续、转学手续等等。
在制定规定之前,学校行政部门应该清楚地列出各项手续的具体要求和所需材料,以便相关人员能够准确地了解每一项手续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二,办理流程的规定为了确保办理效率,学校应该规定每一个行政手续的具体办理流程。
例如,学生报到的具体步骤可以包括报到地点、时间和所需材料,以及办理该手续的负责人。
所有的流程规定都应该明确、简洁,以使办理人员能够快速、准确地完成相关手续。
第三,办理时限的规定为了保证办理效率,学校应该对每一个行政手续规定一个合理的办理时限。
例如,学生请假手续的办理时限可以规定为提前一天,以确保学校有足够的时间做出相应的安排。
同时,学校也应该规定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理措施和后果,以激励和推动办理人员按时完成手续。
第四,材料要求的规定为了方便办理,学校应该明确规定每一个行政手续所需的材料要求。
例如,学生转学手续可能需要提供转学证明、成绩单等文件。
这些要求应该明确、具体,以帮助办理人员准备所需的材料,并避免因材料不齐全而延误办理。
第五,办理拒绝和申诉的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学校可能会拒绝办理某些行政手续。
例如,学生在报到时没有提供所需材料,学校可以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在拒绝办理之后,学校应该明确规定办理人员的申诉渠道与流程,以确保办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费用要求的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手续,学校可以规定相关费用。
例如,学生转学时可能需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
这些费用要求应该合理,并且应该严格规定每一项费用的具体用途,以确保费用使用合法、合规。
第七,责任和惩罚的规定为了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学校应该明确规定相关人员在办理过程中的责任和惩罚。
学生入学手续办理规定
学生入学手续办理规定随着教育的不断发展,学生入学手续办理规定也越来越重要。
对于学生来说,办理入学手续是进入学校的第一步,要顺利完成这一过程对于学生未来的学习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学校申请、资料准备、面试、体检等方面展开,为大家详细介绍学生入学手续办理规定的内容和流程。
1. 学校申请学生入学的第一步是选择适合自己的学校和专业。
不同学校有着不同的招生政策和要求,学生需要提前了解并选择符合自己需求和兴趣的学校。
一般来说,学生可以通过学校官网、招生简章等渠道了解学校的基本情况、录取要求,然后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学校进行申请。
2. 资料准备一旦确定了目标学校,学生需要准备各种入学所需的申请材料。
通常包括报名表、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成绩单等。
不同学校对于申请材料的要求会有所不同,学生需要仔细查看招生简章,并按照要求准备齐全。
同时,准备一份个人简历和自我介绍也是必要的,可以突出自己的特长和优势,增加入学机会。
3. 面试部分学校会要求学生进行面试环节。
面试通常是一个了解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机会,也是学校选拔学生的重要环节。
学生在面试前需提前准备,了解自己所申请的专业和学校的背景知识,熟悉常见的面试问题,并进行模拟练习,提升自己的应对能力和自信心。
4. 体检体检是学校入学手续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学生在进行体检前需自行了解学校的体检要求和标准,并准备好相关的体检证明或报告。
体检通常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心肺功能等方面的检查,旨在确保学生在学校期间的身体健康状况。
5. 缴费入学手续办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缴纳学费。
学生在被录取后,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学费。
学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书费等各项费用,学生需要提前了解学校的费用标准,并按时缴纳。
6. 宿舍安排大部分学校都会提供宿舍给学生居住。
学校一般会在学生入学前将宿舍分配结果通知学生,学生需要按照要求提前办理好入住手续。
入住宿舍前学生需要签订相应的宿舍合同,了解并遵守宿舍的秩序和规定。
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小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入学注册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范围,接收适龄儿童入学。
2、新生入学时,家长或监护人应按照学校要求,提供户口簿、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学校审核学生的入学资格。
3、学校在开学后一个月内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采集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监护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4、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二、学籍变动1、转学(1)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由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
(2)家长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3)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转学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生学籍档案将转至转入学校。
2、休学与复学(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要休学的,应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等。
(2)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中办理休学手续,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
(3)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中办理复学手续。
3、退学(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退学。
(2)学生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法犯罪等原因,学校认为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三、学籍信息变更1、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无误后,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操作。
四、毕业与结业1、小学六年级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小学转学流程2024规定
小学转学流程2024规定一、申请转学2.学生家长将填写完整的转学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递交给目标学校或教育局,并按要求缴纳转学申请费。
二、准备相关材料1.学生家长需提供学生的出生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以证明学生的身份和户籍情况。
2.学生原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证明学生目前正在就读该校。
3.学生近期的学习成绩单和评语。
三、进行面试1.目标学校或教育局会对转学申请进行审核,并安排面试时间。
2.学生和家长需要前往面试地点,并按时参加面试。
3.面试内容通常包括学生的个人情况介绍、学习情况、参与校内外活动情况等。
4.面试结束后,目标学校或教育局将根据面试表现进行评估。
四、接受录取通知1.目标学校或教育局会根据学生的面试表现以及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录取名单。
2.学校或教育局会将录取通知书发送给学生家长,通知书中包含了学生的录取结果以及入学须知等信息。
五、完成入学手续1.学生被录取后,学生家长需要按照通知书上的规定时间,到目标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入学手续包括填写入学登记表、交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办理学生档案等手续。
3.学生家长需要提供学生的体检证明以及相关疫苗接种证明等材料。
六、办理转学手续1.学生家长需要到原就读学校,办理离校手续。
2.学生家长需填写转学申请书,由原就读学校签字盖章。
3.学生家长将完成的转学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递交给教育局,并按要求缴纳转学手续费。
以上就是小学转学的流程规定,家长和学生需要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时间完成申请和手续办理。
不同地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家长在申请转学前,先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注册1.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入学录取名册进行学籍注册,注册后学生方能取得学籍。
2.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学籍注册,未按时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二、异动管理1.学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请假时,必须事先向班主任或指导教师请假,并填写请假条。
2.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三天以内由系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由校长审批。
超过一周者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学习,需要办理休学手续时,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4.学生转学必须凭有关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5.学生退学必须向所在系提交退学申请书,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三、学籍档案1.学籍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成绩的记录,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2.学生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将给予严肃处理。
3.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籍档案,不得私自涂改、损坏或遗失。
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
四、成绩管理1.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不得无故缺考。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或缓考,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的成绩评定以平时表现和考试成绩相结合,由教师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和记载。
如有异议,学生可向教师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3.学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违纪。
如有作弊、违纪行为被发现,将按照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休学与复学1.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时,应向所在系提交休学申请书,经批准后方可休学。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
2.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者,应提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
复学后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六、转学与退学1.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转学者,应向所在系提交转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转学。
转学者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因身体、心理等方面原因无法继续完成学业时,可以申请退学。
2024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2024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推动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和管理第二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遵循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市场需求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经法定程序申请和批准。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所有者应当具备资质条件,具备一定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经验,确保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行和质量保障。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循教育公益性原则,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向社会提供一定比例的公益教育服务。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合理的招生和收费行为。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职工管理制度、质量评估制度等,确保民办学校的规范运行。
第三章师资队伍建设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倡导高素质、专业化、创新意识的教师队伍。
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教育质量评估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注重教育质量的评估,确保教育教学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应的教育质量评估,接受评估结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内外部教学评价、学生评价等多种方式,持续改进教育质量,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服务。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和报告。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第六章惩处措施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办学、吊销办学许可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相关的旧规定。
第十七条对于尚未达到本管理规定要求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一定的过渡期内进行整改,逐步符合规定的要求。
办学许可证要求
(一)社会组织举办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的学校章程、建立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及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管理制度。
(三)一次性培训规模在200人以上,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20平米以上);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六)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专业水平、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专业水平和入学资格复查应在报到一个月内审查完毕。
对于专业招生考生中弄虚作假、入学资格信息虚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的入学资格。
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经复查证实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宜相应专业学习并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和专业学习要求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厅每年秋季生备案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第四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在校生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奖励政策等。
新生入学第一年两个学期均为试读期。
试读期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参照;考核与管理;有关条款),可延长试读期一次。
试读期延长以学期为单位。
延长试读期的学生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核与管理第六条学生考核包括学生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
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招生管理,严格执行招生有关规定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要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2.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属地化招生的规定。
严格擅自提前招生;严禁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等前学生不正当手段招生;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或组织报名;严禁普通高中接受先期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录取的学生;尊重学生的报考志愿,严禁强迫学生更改志愿或以各种形式干扰学生填报志愿;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
积极实施优质高中指标“定校配额”办法,不断扩大“定校配额”比例。
3.加强对学校异地招生的管理。
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异地招生,确需异地招生的,须经本地和异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行。
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办学校擅自异地招收的学生必须坚决予以退回,不落学籍、考籍;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以流入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使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凡是自愿选择异地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一律按借读生处理,在户口所在地录取学校注册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生必须回户口所在地的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
学生毕业证必须由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放。
4.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宣传的管理。
中小学不得擅自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生源学校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发布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普通高中不得到初中学校或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或高考名次排列情况。
(完整版)有关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八项规定
《(完整版)有关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八项规定》摘要: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规定,34号文件要求,全县中小学校不得挤占学生的休息时间,更不得占用节假日和双休日时间上课,学生在校时间不得延长(小学6小时,中学7小时),严格中小学学籍管理,按规定办理入学、转学、休学,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治理水平,完善教育治理体系,解决当前基础教育领域中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全县教育科学发展,顺应改革方向,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做如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课程和课时。
二、严格执行中小学“免试就近入学”的政策。
任何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实行阳光招生,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控制班容量。
对超计划或超班额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严格禁止中小学校进行入学选拔性考试,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入学依据,更不允许举办任何名目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
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
各中小学校招生宣传信息,必须经县教体局批准方可向社会发布。
三、严格执行省冀教【2013】34号文件要求,全县中小学校不得挤占学生的休息时间,更不得占用节假日和双休日时间上课,学生在校时间不得延长(小学6小时,中学7小时)。
各中小学校每天必须安排上午半小时、下午半小时的课间体育活动,保证活动质量。
四、严格控制作业量。
幼儿园、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留家庭作业,三年级家庭作业总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60分钟,初中生不超过90分钟。
寄宿制中小学校晚自习作业时间参照家庭作业时间执行。
其他时间要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大力提高资源利用率,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五、坚决杜绝违规补课和乱收费行为。
各中小学校不准以任何名义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更不准有偿补课。
学生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和要求
学生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和要求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是每个人发展个人潜力和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
学生入学和转学办理是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学生个人、家庭和学校的利益。
本文旨在探讨学生入学和转学办理的程序和要求,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过程并为学生和家长提供帮助。
一、学生入学学生入学是每个家庭都会面临的问题。
一般来说,学生入学的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了解招生政策和要求。
不同学校、不同年级的招生政策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家长和学生应该提前了解学校的招生政策,包括入学年龄、入学考试、面试等要求。
第二步,选择适合的学校。
根据学生的个人情况和家庭条件,选择适合的学校。
可以参考学校的口碑、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因素进行选择。
第三步,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
家长和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报名,并提交相应的入学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户口本、学籍证明等。
第四步,参加面试和入学考试。
一些学校可能会进行面试和入学考试,以了解学生的能力和潜力。
家长和学生应该提前准备,自信而真实地展示自己的优势和特点。
第五步,等待录取通知。
学校会在一定时间内通知录取结果。
家长和学生需要耐心等待,并及时与学校联系,了解录取方式和缴费要求。
二、学生转学有时候,学生可能因为家庭原因、学校问题或个人发展需要而选择转学。
学生转学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第一步,了解目标学校的政策和要求。
转学学校的政策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包括转学时间、转学申请手续、转学条件等。
家长和学生需要提前了解并对照自己的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步,与原学校协商和办理手续。
学生需要与原学校协商转学意向,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这可能包括填写申请表、办理转学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等。
第三步,提交转学申请材料。
家长和学生需要准备好转学申请所需的材料,如转学申请表、个人证明、学习成绩单等,并按照学校要求进行递交。
第四步,等待转学结果。
学校会在一定时间内通知转学结果。
学校行政审批办理规定
学校行政审批办理规定近年来,随着教育的发展与变革,学校行政审批办理规定也逐渐受到重视。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学校行政审批办理规定涉及到诸多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学校行政审批办理规定的作用、问题与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参考与启示。
一、规定的作用学校行政审批办理规定在学校行政管理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首先,规定规范了学校行政审批的程序。
合理的行政审批程序使得行政活动合法、透明,提高了行政效率和公正性,保障了相关权益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其次,规定明确了行政审批的范畴。
明确的范畴使得学校行政审批的工作更加清晰明确,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也规避了无谓的纠纷与争议。
再次,规定强化了学校行政审批的监督机制。
完善的监督机制使得行政审批工作更加公正、透明,有效防止了权力寻租和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然而,学校行政审批办理规定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学校行政审批办理规定的具体执行存在一定的差异。
不同学校的管理水平、工作经验、资源配置等差异都会影响行政审批的具体执行方式,导致一些规定的执行程度参差不齐。
其次,学校行政审批办理规定的更新和变更不够及时。
随着学校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原有的规定可能已经无法满足新的要求,但新规则的制定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一些审批工作陷入困境。
再次,学校行政审批办理规定的流程相对繁冗。
一些审批流程过于复杂、程序繁琐,增加了行政办公室的工作负担,也增加了申请人的等待时间,影响了行政效率。
三、解决方案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的解决方案:首先,建立统一的学校行政审批办理规定执行标准。
通过总结各校的行政审批经验,制定出一套适用于各高校的标准,使得规定的执行程度更加一致,减少差异。
其次,建立定期更新机制。
及时了解学校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建立起快速响应机制,确保规定的更新与变更能够及时进行,以适应新情况。
再次,简化行政审批流程。
在不影响行政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行政审批的流程,减少繁琐的手续和时间耗费,提高行政效率。
学校限时办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提高学校行政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学生办理事务的时间,学校特制定限时办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学校各部门办事流程,确保各项事务的及时、高效处理。
二、制度目的1. 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学生等待时间;2. 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3. 增强学校内部管理,提高整体形象;4. 促进学校与学生的沟通,构建和谐校园。
三、制度内容1. 限时办理范围(1)学生证、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的办理;(2)学籍、成绩、奖惩等信息的查询;(3)各类申请、审批、报销等手续的办理;(4)学生社团、志愿者活动等组织活动的审批;(5)其他与学生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
2. 限时办理标准(1)学生证、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的办理: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2)学籍、成绩、奖惩等信息的查询: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3)各类申请、审批、报销等手续的办理: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4)学生社团、志愿者活动等组织活动的审批: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5)其他与学生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 限时办理流程(1)学生向相关部门提出办理申请;(2)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办理;(4)办理完成后,相关部门将结果通知学生。
4. 违规处理(1)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事项,相关部门负责人需向学校领导汇报,并作出书面检讨;(2)对因工作失误导致学生利益受损的,相关部门负责人需承担相应责任;(3)对多次违规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
四、制度执行1.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限时办理制度,将其纳入日常工作考核;2. 学校将定期对各部门限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3. 学生可对限时办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限时办理制度,学校将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学生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民办私立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取得1.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均应按照规定时间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缓交或减免学费,具体事宜由班主任了解情况后报校长审批。
3. 学生学籍设立专柜,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学籍管理1. 学生学籍设立专柜,信息化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2.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记录。
3. 学生学籍档案的保管期限为终身,学生离校后由学校妥善保管。
4.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5. 学生学籍信息变动,应及时更新,确保学籍档案的准确性。
四、学籍变更1. 学生转学:学生转学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2. 学生休学: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3. 学生复学:休学期满,学生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4. 学生退学:学生因故退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五、学籍注销1. 学生毕业:学生完成规定学业,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注销学籍。
2. 学生死亡:学生死亡,学校应注销其学籍。
3. 学生失踪:学生失踪,经学校核实后,注销其学籍。
六、学籍监管1. 学校加强对学籍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教务处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3. 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023年中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中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学生的教育管理,维护中学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学学生的籍贯管理、学籍管理和评价标准等。
第三条中学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中学应当负责学生的培养和教育。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中学,包括普通中学、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等。
第二章籍贯管理第五条中学生的籍贯管理,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学生的籍贯,应当按照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两种方式确定。
第六条学生的籍贯,应当在入学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学校有权对学生的申请进行核实。
第七条学生的基本籍贯以户籍所在地为准,但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有明显差异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生的实际籍贯。
第八条学生的籍贯确定后,应当在学生的档案中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九条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变更和学籍调动等。
第十条学生的学籍由学校负责登记管理。
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出生日期、学籍号码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
学生转学或休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学生退学,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籍调动,包括升级、降级和就近转学等情况。
学生升级或降级,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就近转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不得进行不当干预和歧视行为。
第四章评价标准第十四条中学生的评价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品德、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等因素,不仅要注重学生成绩的评价,还要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中学学生成绩的评价,应当细化指标,科学合理确定权重,并根据个人特长和兴趣进行分类评价。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全日制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对其进行学籍注册。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七条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等事项,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八条学生学籍分为注册学籍、试读学籍、留校察看学籍、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注册学籍后,享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获取奖学金、学位证书等权利。
第十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将对其进行学籍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基本信息;(二)入学、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等手续;(三)学习成绩;(四)奖励与处分;(五)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生本人有权查阅自己的学籍档案。
第四章学籍变更第十三条学生因故需要变更学籍,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转专业,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复学,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办理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六条学校对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受到处分,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复查、申诉。
第六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小入学、休学、转学及学籍管理规定(3篇)
二小入学、休学、转学及学籍管理规定以下是一般性的二小入学、休学、转学及学籍管理规定,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和学校而有所不同,请以实际情况为准:一、入学规定:1. 年龄要求:通常二小招收适龄儿童,具体年龄要求以当地教育部门规定为准。
2. 报名和录取:家长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名,并参加相关考试或面试,录取结果以学校通知为准。
二、休学规定:1. 休学的申请:家长或学生本人需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说明休学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休学期限: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学年制的一学年,学校有权酌情审批。
3. 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前需完成学校规定的休学手续。
三、转学规定:1. 转学申请:家长或学生本人需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提供转学原因,并提供接收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2. 转学手续:学生转学前需完成原学校规定的转学手续,包括办理离校手续和学籍档案转移手续。
3. 学籍档案转移:学生转学时,原学校需要将学生的学籍档案转移到接收学校,接收学校需要将学籍档案接收并更新。
四、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管理责任: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负责,包括学生档案的建立、查询和管理等。
2. 档案管理: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档案,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数据更新: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休学、转学等记录。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作为一般参考,具体的入学、休学、转学及学籍管理规定应以相关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为准。
二小入学、休学、转学及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小学生入学、休学、转学及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二小全体学生的入学、休学、转学及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学生指具有中国国籍,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年满6周岁至15周岁(或未经高一年级学业水平测试合格)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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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服务中心
服务指南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证审批须知
一、审批事项
哈尔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审批条件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租用的场所租凭期不少于3年,在租凭期内不得变更办学场所,如遇办学规模扩大确需变更办学场所的,需报当地劳动行政审批机构审核
新校址。
职业培训学校不得租借临时性建议建筑;不得租借危房、民舍;不得租借从事正常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用校舍。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舍及教师。
校舍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其中教室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学校办公用房及其他使用面积不低于100㎡.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工种)规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写生,必须有满足条件的宿舍和食堂,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条件。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有满足所开办职业(工种)技能训练的实习工位,并符合归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规定.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一人,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五)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六)配备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2人。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并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七)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培训的每个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并符合任职条件。
职业培训学校必须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外籍教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国家职业标准中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
大纲。
国家已颁布职业标准但没有统编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办学单
位可组织有关人员编写。
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
(九)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考试管理、印章管理、设备管理和防火制度。
(十)举办才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办学周转金不少于1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训职业、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学历、职称、从事职业培训工作的有关证有(审核原件、存档复印件)。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扣采购部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拟聘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资格证、聘任合同、审核原件、存档复印件)。
(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五、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六、承诺时限
60天
七、办公电话84529615-8280 8219 八、投诉电话8487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