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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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的薪酬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薪酬管理。

第三条定义1-商业银行:指依法设立,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从事各类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2-员工:指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等。

第二章薪酬结构第四条薪酬结构设计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薪酬结构应当公平、合理,具有竞争力,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2-激励导向原则:薪酬结构应当能够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风险控制原则:薪酬结构应当有助于合理控制银行业务风险,防范薪酬激励带来的不良影响。

第五条薪酬结构的组成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经验和绩效等因素确定的固定月薪。

2-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完成的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作为额外奖励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3-福利待遇:包括年终奖、节日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非经常性津贴和福利待遇。

4-长期激励计划:通过股权激励、股票期权等方式,激励员工长期持续为银行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薪酬管理流程第六条薪酬管理程序1-制定薪酬管理政策和制度: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具体的薪酬管理政策和制度,明确薪酬管理的原则、内容和流程。

2-薪酬测算和预算: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进行薪酬测算和预算,确保薪酬支出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3-薪酬核定和执行: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员工的绩效和薪酬结构,进行薪酬核定和执行。

4-薪酬评估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进行薪酬评估和调整,确保薪酬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薪酬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七条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薪酬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对薪酬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外部监督:商业银行应当接受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保证薪酬管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评估制度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薪酬管理评估制度,对薪酬管理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233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13号)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18.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2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2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发〔2004〕5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2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2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3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35.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4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61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3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3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85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8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89.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9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9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110.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64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112.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1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1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3号)130.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1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1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1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2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1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49.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7〕45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53.关于印发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银监发〔2011〕100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55.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59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4号)16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5号)166.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1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1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17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7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8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1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1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18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1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1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1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1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99号)1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澳门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银监会:发银行业限薪令

银监会:发银行业限薪令

;2008年兴业银行董事长高建平278.5万元275万元行长李仁杰270.6万元265万元(根据兴业银行高管风险基金考核发放办法,两人上述薪酬中均含有年度风险基金,须延后3年考核发放,其中高建平每年为58万元,李仁杰每年为56万元。

)宁波银行董事长陆华裕176.1万元161.1万元行长俞凤英167.3万元152.3万元副行长邱少众(新加坡籍)616.3万元617万元(根据年报,2009年陆华裕所持宁波银行股数少了100万股,俞凤英少了90万股。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2009年和2008年年报。

)金融“限薪令”出台一年之际,银监会抢在上市银行年报出台前,推出《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下称《指引》)。

《指引》在薪酬设计上主要设立了四道红线:一是延付、止付、扣回制度,除高管及相关风险岗位人员部分绩效薪酬延付至少3年外,如果在延期支付的期限内,高管职责内风险损失暴露,银行应将相应期限内已经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二是以风险控制指标约束银行薪酬;三是薪酬披露,高管薪酬亦列入披露内容;四是不设薪酬限额。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指引》称,除商业银行外,由银监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执行该《指引》。

银监会:不是“限薪”对《指引》出台的背景,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杨家才10日说,全球金融危机警示,薪酬激励不当将导致过度冒险和逐利。

新规特别强调风险控制指标,其中开列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案件风险率等5项指标,若一项未达标,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两项未达标,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下浮,高管应下浮更多;若三项以上未达标,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下浮,全行基本薪酬不得增长。

针对与国际趋势接轨的高管薪酬“延付”,杨家才特别提到,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 杨家才当日还否认了“限薪”一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银监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我国银行业近年来绩效考评机制建设和实际应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突出问题,未能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规范经营和无序竞争。

银监会于2010年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从实践看绩效考评是稳健薪酬的基础,为此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指引》的各项要求,树立稳健绩效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从董事会高管层到主要负责部门的管理机制、从总行(总公司)到分支机构的传导机制以及绩效考评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

各银监局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纳入持续监管范畴,按照《指引》要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对绩效考评制度建设不合规、分支机构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考评指标体系不科学、考评结果应用不全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查处力度。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商业银行制定稳健的薪酬监管政策提供指引。

稳健薪酬监管是确保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本指引将涵盖以下内容:定义和解释、薪酬制度设计、风险敏感型薪酬、薪酬合理化、透明度与披露、监管要求和监督与执行。

2. 定义和解释2.1 商业银行:指在合法经营许可下开展各类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2.2 薪酬:指商业银行向员工提供的工资、奖金、股票期权等报酬形式。

2.3 风险敏感型薪酬:指与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相关的薪酬。

2.4 薪酬合理化:指确保商业银行薪酬制度符合公平、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5 监管要求:指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薪酬制度设计和执行的要求。

2.6 监督与执行:指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薪酬制度的监督和执行。

3. 薪酬制度设计3.1 薪酬目标的界定:明确商业银行薪酬的核心目标,包括激励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3.2 薪酬结构的设计:确保薪酬结构合理,考虑到员工的职位、工作业绩和风险敏感因素。

3.3 薪酬管理的程序和流程:建立完善的薪酬管理程序和流程,包括薪酬审查、控制和决策机制。

3.4 薪酬决策的公正性:确保薪酬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出现潜在的薪酬偏差。

4. 风险敏感型薪酬4.1 风险敏感型薪酬设计原则:确保风险敏感型薪酬与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相匹配,防止过度激励和不当风险行为。

4.2 风险敏感型薪酬的要素:明确风险敏感型薪酬的要素,包括业绩指标的选择、权重分配和薪酬的延期支付等。

4.3 风险敏感型薪酬的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及时披露风险敏感型薪酬的细节和相关信息,保证透明度。

5. 薪酬合理化5.1 薪酬合理化原则:确保商业银行薪酬合理化,避免薪酬过高或过低。

5.2 薪酬与业绩的关联性:建立薪酬与业绩关联的机制,促进员工绩效评估和薪酬调整的公正性。

5.3 薪酬的可持续性:确保商业银行薪酬的可持续性,避免过度依赖短期激励和高风险行为。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则》等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商业银行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报酬及其相关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支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实施和竞争力提升与人才培养、风险控制相适应的薪酬机制,并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薪酬机制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薪酬机制与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

(二)薪酬激励与银行竞争能力及银行持续能力建设相兼顾。

(三)薪酬水平与风险成本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

(四)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

第二章薪酬结构第五条商业银行应设计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

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变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各种激励,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六条基本薪酬是商业银行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报酬,包括津补贴,主要根据员工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劳动投入、服务年限、所承担的经营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确定。

2022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模拟真题二

2022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模拟真题二

2022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模拟真题二1 [单选题](江南博哥)()是指某些行业出现产业结构调整或原材料价格上升或竞争加剧等不利变化时,贷款组合中处于这些行业的借款人,可能因履约能力整体下降而给商业银行造成系统性的信用风险损失。

A.行业风险B.法律风险C.信用风险D.区域风险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行业风险是指某些行业出现产业结构调整或原材料价格上升或竞争加剧等不利变化时,贷款组合中处于这些行业的借款人,可能因履约能力整体下降而给商业银行造成系统性的信用风险损失。

故本题选A。

2 [单选题] 操作风险关键指标不包括()。

A.人员因素风险指标B.内部流程风险指标C.外部流程风险指标D.外部事件风险指标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不包括外部流程。

3 [单选题] 系统性风险因素主要通过( )来影响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

A.宏观经济因素的变动B.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C.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D.借款人竞争能力状况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系统性风险对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的影响,主要是由宏观经济因素的变动反映出来:当宏观经济因素发生不利变动时,有可能导致贷款组合中所有借款人的履约能力下降并造成信用风险损失。

因此,对借款人所在地的宏观经济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分析及评估,已经成为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析的重要内容。

4 [单选题] 下列()不属于法律风险的范畴。

A.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支付的罚款B.罚金C.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D.经营风险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

5 [单选题] 下列关于信用风险预期损失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是商业银行已经预计到将会发生的损失B.等于预期损失率与资产风险敞口的乘积C.等于借款人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与违约风险暴露三者的乘积D.是信用风险损失分布的方差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D项:预期损失是指信用风险损失分布的数学期望,代表大量贷款或交易组合在整个经济周期内的平均损失,是商业银行预计将会发生的损失。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中证协发〔2022〕123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23号各证券公司: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更好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经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3日附件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更好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及其证券子公司。

第二章原则与目标第三条贯彻稳健经营理念。

证券公司应当将薪酬管理与风险管理紧密结合,制定与风险水平、特征及持续期限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落实,实现稳健经营。

第四条确保合规底线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明确各方职责、强化监督机制,保障薪酬制度有效落实,确保薪酬约束机制与合规管理有效衔接,避免过度激励、短期激励引发合规风险。

第五条促进形成正向激励。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职业操守、廉洁从业情况、合规风控效果、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客户服务水平、股东长期利益等情况,同时结合业务特点建立健全薪酬管理机制,提升公司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能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监发[2012]34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6.12【实施日期】2012.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我国银行业近年来绩效考评机制建设和实际应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突出问题,未能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规范经营和无序竞争。

银监会于2010年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从实践看绩效考评是稳健薪酬的基础,为此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指引》的各项要求,树立稳健绩效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从董事会高管层到主要负责部门的管理机制、从总行(总公司)到分支机构的传导机制以及绩效考评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

各银监局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纳入持续监管范畴,按照《指引》要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对绩效考评制度建设不合规、分支机构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考评指标体系不科学、考评结果应用不全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查处力度。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指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评估内容 (2)第一节公司治理有效性评估 (2)第二节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 (5)第三节主要业务风险评估 (6)第四节传染性风险评估 (8)第五节抗冲击性评估 (10)第六节金融管理政策执行和监管有效性评估 (12)第三章评估程序和方法 (13)第一节评估程序 (13)第二节评估方法 (14)第四章评估结果运用 (16)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金融稳定评估体系,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行为,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新型金融组织。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以下简称现场评估)是指通过现场查阅经营活动账表、文件等各种资料和座谈询问等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督促其稳健运行,切实维护金融稳定的一种评估行为。

第四条现场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

从宏观审慎视角出发评估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性,识别单家机构风险在跨机构、跨行业、跨区域、跨市场之间的传递以及风险的跨期累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非现场监测与现场评估相结合。

非现场监测信息为确定现场评估的对象和内容提供依据,现场评估信息为非现场监测结论提供补充与支持,共同提升金融稳定评估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综合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状况,增强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科学性。

(四)全面评估与专项评估相结合。

根据经济金融运行实际情况,既可以对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状况进行全面风险评估,也可以对特定业务和风险进行专项评估。

第二章评估内容第一节公司治理有效性评估第五条公司治理有效性评估包括组织架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发展战略、信息披露、分支机构管理、附属机构管理等方面。

农村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统称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转换,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国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714号印发)和《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7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财金201710号印发),结合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薪酬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

员工收入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保障工资标准,以保障员工的基本。

坚持按劳取酬的原则。

员工个人收入高低要与其业务水平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工作质量的好坏、贡献多少紧密联系起来,客观公正地进行岗位劳动评价,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克服平均主义。

坚持绩效挂钩的原则。

员工的收入要与本单位综合经营效益挂钩,增效增资、减效减资。

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要低于综合效益增长幅度。

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

通过建立效益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兼顾提高效益与控制风险的关系,防止因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而增大长期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三条薪酬管理的范围、对象范围:各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部、直属机构、分支机构。

以下称各单位。

对象:1、在岗人员。

指除勤杂工以外的在岗工作人员;2、非在岗人员。

指内部退养人员和待岗人员。

第二章在岗人员薪酬结构第四条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岗位责任薪酬和效益薪酬三个部分。

第五条基本薪酬的确定基本薪酬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薪酬,应按月支付。

基本薪酬包括保障工资和津贴。

(一)保障工资以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倍作为该项工资的月标准,这项工资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调整。

(二)津贴包括工龄津贴、行(社)龄津贴和学历(职称)津贴。

1、工龄津贴:从首次参加工作的年份起计算(扣除中间中断工作的时间),每年工龄月津贴额为2元。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doc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doc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则》等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商业银行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报酬及其相关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支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实施和竞争力提升与人才培养、风险控制相适应的薪酬机制,并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薪酬机制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薪酬机制与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

(二)薪酬激励与银行竞争能力及银行持续能力建设相兼顾。

(三)薪酬水平与风险成本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

(四)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

第二章薪酬结构第五条商业银行应设计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

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变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各种激励,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六条基本薪酬是商业银行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报酬,包括津补贴,主要根据员工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劳动投入、服务年限、所承担的经营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确定。

津补贴是商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以及受物价变动影响导致员工实际收入下降等给予员工的货币补助。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津贴、补贴的政策标准确定津补贴。

商业银行应科学设计职位和岗位,合理确定不同职位和不同岗位的薪酬标准。

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如果确有实际需要,保底奖金只适用于新雇佣员工入职第一年的薪酬发放。

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

银行业主要监管政策和规定

银行业主要监管政策和规定

主要监管政策和规定一览表《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1)《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7)《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12)《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16)《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28)《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31)《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36)《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52)《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 (55)《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60)《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 (64)《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 (68)《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70)《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意见》 (72)银监会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2005]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

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银行薪酬专项审计方案

银行薪酬专项审计方案

一、审计背景为了加强银行薪酬管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提升薪酬绩效管理水平,降低潜在风险,根据银保监会监管要求及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薪酬专项审计方案。

二、审计目的1. 检查薪酬管理制度的合规性,确保各项薪酬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 评估薪酬体系设计的合理性,确保薪酬与绩效相匹配,激励员工积极性。

3. 发现薪酬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提升薪酬管理水平。

4. 促进员工合规意识,营造良好的薪酬管理氛围。

三、审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4.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5.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6. 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四、审计小组1. 审计小组组长:张XX2. 审计小组组员:王XX、李XX、陈XX五、审计期间审计期间为202X年1月1日至202X年12月31日。

六、审计内容与重点1. 薪酬管理体系设计- 薪酬结构合理性分析- 薪酬水平与市场竞争力对比- 薪酬与绩效挂钩程度评估2. 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薪酬发放的合规性检查- 薪酬调整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评估- 薪酬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3. 薪酬内控制度建设- 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薪酬管理流程合规性检查- 薪酬管理风险防控措施4. 重点岗位薪酬管理- 高管薪酬合理性分析- 关键岗位薪酬激励效果评估5. 员工满意度调查- 薪酬满意度调查分析- 员工对薪酬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七、审计方法1. 文件审查:审查薪酬管理制度、合同、报表等相关文件。

2. 问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员工对薪酬管理的满意度。

3. 面谈: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工进行面谈,了解薪酬管理实际情况。

4. 数据分析:对薪酬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估薪酬体系的合理性和激励效果。

八、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将形成审计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交给行领导及相关部门。

九、审计纪律审计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审计纪律,保守商业秘密,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独立。

约束银行高管绩效薪酬 银监会加强银行薪酬监管

约束银行高管绩效薪酬 银监会加强银行薪酬监管

约束银行高管绩效薪酬银监会加强银行薪酬监管时间:2010年03月12日 10:15:43 中财网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国有垄断企业的高管收入,以及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受到更多公众的关注。

近日,银监会发布实施《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应在基本薪酬的3倍内确定"等要求,令此波关于薪酬的讨论尘埃落定。

专家指出,新规的发布将有利于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薪酬制度在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发生了重大变化,"官本位"和"大锅饭"体制被打破。

遵循市场化、公司化原则,银行薪酬制度逐步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并与业绩相挂钩,激励约束作用明显增强,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热议,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

比如,一些银行高管薪酬过高,与其他行业差距过大;薪酬水平与业绩和风险暴露相关性较低;薪酬结构中基本薪酬占比过高,导致薪酬的激励作用不足;薪酬水平的确立缺乏科学依据等。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重视和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

而本次金融危机也表明,许多国家金融业不当的薪酬制度安排导致了金融机构的过度冒险和逐利行为,并造成金融机构稳定性下降和行业不稳定。

因此,加强对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共识。

事实上,我国金融机构薪酬问题早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要求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重视并研究解决好金融机构薪酬管理问题。

2009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同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财政部负责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水平审核。

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5(0)6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总页数】5页(P37-41)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内部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印发;防范风险;银行体系;法律法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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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的通知 [J],
5.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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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则》等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商业银行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报酬及其相关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支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实施和竞争力提升与人才培养、风险控制相适应的薪酬机制,并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薪酬机制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薪酬机制与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

(二)薪酬激励与银行竞争能力及银行持续能力建设相兼顾。

(三)薪酬水平与风险成本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

(四)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

第二章薪酬结构第五条商业银行应设计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

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变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各种激励,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六条基本薪酬是商业银行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报酬,包括津补贴,主要根据员工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劳动投入、服务年限、所承担的经营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确定。

津补贴是商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以及受物价变动影响导致员工实际收入下降等给予员工的货币补助。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津贴、补贴的政策标准确定津补贴。

商业银行应科学设计职位和岗位,合理确定不同职位和不同岗位的薪酬标准。

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如果确有实际需要,保底奖金只适用于新雇佣员工入职第一年的薪酬发放。

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

第七条绩效薪酬是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

绩效薪酬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

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第八条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

商业银行应确保可变薪酬总额不会弱化本行持续增强资本基础的能力。

第九条福利性收入包括商业银行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对于福利性收入的管理,商业银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年度薪酬总额要综合考虑当年人员总量、结构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参考上年薪酬总额占上年业务管理费的比例确定,国有商业银行还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薪酬支付第十一条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活动的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薪酬的支付时间并不断加以完善性调整。

第十二条基本薪酬按月支付。

商业银行根据薪酬年度总量计划和分配方案支付基本薪酬。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成本分期考核情况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四条中长期激励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

中长期激励的兑现应得到董事会同意。

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的时间,至少为3年。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各种保险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

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第四章薪酬管理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组织架构。

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本行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设计,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会应设立相对独立的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财务专业人员,且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应熟悉各产品线风险、成本及演变情况,以有效和负责地审议有关薪酬制度和政策。

管理层组织实施董事会薪酬管理方面的决议,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落实,风险控制、合规、计划财务等部门参与并监督薪酬机制的执行和完善性反馈工作。

商业银行审计部门每年应对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董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外部审计应将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作为审计内容。

审计、财务和风险控制部门员工的薪酬应独立于所监督的业务条线,且薪酬的规模和质量应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其能够吸引合格、有经验的人才。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订科学、合理、与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

薪酬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银行员工职位职级分类体系及其薪酬对应标准。

(二)基本薪酬的档次分类及晋级办法。

(三)绩效薪酬的档次分类及考核管理办法。

(四)中长期激励及特殊奖励的考核管理办法等。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

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

(一)经济效益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取。

(二)风险成本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

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成本度量时应考虑经济资本配置和资本成本本身变化以及拨备成本和实际损失。

流动性风险成本在度量时应主要考虑压力测试下的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资源本身的成本等因素。

(三)社会责任指标一般应包括风险管理政策的遵守情况、合法性、监管评价及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

董事会应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绩效考核指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指引第十九条所列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对绩效薪酬的约束参照如下标准执行:(一)有一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

(二)有两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下浮幅度。

(三)有三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除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参照第(二)款调整外,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薪酬监督机制,不得为员工或允许员工对递延兑现部分的薪酬购买薪酬保险、责任险等避险措施降低薪酬与风险的关联性。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每年全面、及时、客观、详实地披露薪酬管理信息,并列为年度报告披露的重要部分。

商业银行的薪酬信息披露情况应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年度薪酬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一)薪酬管理架构及决策程序,包括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的结构和权限。

(二)年度薪酬总量、受益人及薪酬结构分布。

(三)薪酬与业绩衡量、风险调整的标准。

(四)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包括因故扣回的情况。

(五)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对银行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的具体薪酬信息。

(六)年度薪酬方案制定、备案及经济、风险和社会责任指标完成考核情况。

(七)超出原定薪酬方案的例外情况,包括影响因素,以及薪酬变动的结构、形式、数量和受益对象等。

第五章薪酬监管第二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商业银行薪酬管理纳入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内容,至少每年一次对商业银行薪酬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估。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动态跟踪监测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等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于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纠正,并对下列问题予以查处:(一)薪酬管理组织架构、薪酬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核定、执行和报备绩效考核办法或年度薪酬方案的。

(三)绩效考核不严格、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计发基本薪酬、延发绩效薪酬的。

(五)未按规定追索或止付绩效薪酬的。

(六)未按规定披露薪酬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银行薪酬结构与水平应报救助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一)已经实施救助措施的。

(二)商业银行面临重大声誉风险并有可能对其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三)商业银行濒临破产、倒闭的。

(四)商业银行被依法接管的。

(五)商业银行被关停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在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扣回的薪酬应按照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费用。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子行、分行、非银行金融性公司由母行根据本指引的原则并结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监管要求对其薪酬进行调控。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指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日期: 2012-6-13 星期三版权所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 ICP备05072642号首页访问量: 15915386 次当前页访问量: 11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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