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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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黄政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黄政发〔2017〕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切实解决当前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控,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建设空间品质提升,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实现规划全覆盖在完善城乡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和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强化专项规划编制,加大城市设计和乡村规划编制力度,不断拓展城乡规划编制覆盖面,提升规划编制的深度和广度。

支持县(市、区)推进“多规合一”,形成一个县(市、区)一个规划、一张蓝图。

(一)及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按程序启动总体规划修改。

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从制度上防止出现随意修改规划等现象。

认真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编制城乡总体规划,促进“多规合一”。

推进城市总体规划“编审督”改革,建立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制度。

(二)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的基础,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建设。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黄政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黄冈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9月22日黄冈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加快发展的黄金机遇期,也是黄冈建设“四个大别山”的突破性阶段。

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努力实现创新型黄冈建设目标,根据《“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湖北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及《黄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黄冈实际,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为2016~2020年。

一、发展基础与机遇(一)发展成效“十二五”,全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营造创新创业环境,不断强化科技对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实施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计划,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社会创新环境进一步改善,创新型黄冈建设取得较大进展。

1.科技创新发展能力逐步提升。

全市累计争取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399个,争取项目经费21236万元。

开展“千企联百校”活动,签订技术合作项目528个;申请专利9288件,企业申请专利3912件,专利授权4231件,专利申请总量、企业专利授权量增幅位居全省第一;新建科研延伸平台120个,完成成果转化132项;登记省级科技成果330项,获省、市科技进步奖139项。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黄政办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黄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6月30日黄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要求,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结合黄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黄冈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形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精细化环境管理,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1.分类管控,差别准入。

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划定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制定黄冈市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管控措施。

2.统筹协调,市县共建。

按照市级统筹、上下联动、区域协同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共同建设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黄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05•【字号】黄政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各单位:《黄冈市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5日黄冈市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海绵城市示范区是指按照黄冈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可集中连片实施、示范效应明显的区域。

具体范围:西起黄州大道、东至东昌大道,北起东门路,南至湖滨大道,白潭湖和三台河,总面积26.7km2。

第四条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应当坚持低影响开发原则,按照“块、线、点”一体化推进,分类实施一批海绵城市试点项目,优先采用“净”,综合应用“渗”“滞”“排”“用”,针对新老城区的不同需求,老城区以雨污分流改造、完善排水系统、老旧小区改造为主,结合环遗爱湖的生态隔离带建设,优化老城的生态空间格局。

1201-hyt黄冈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201-hyt黄冈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冈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中间成果 2014.12黄冈市城乡规划局武汉市规划研究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2)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管理 (5)第一节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5)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管理 (6)第三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8)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7)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17)第二节建筑日照 (19)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20)第四节建筑高度控制 (22)第五节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2)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26)第一节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 (26)第二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 (31)第六章城市防灾规划管理 (42)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文物古迹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历史文化城区和街区保护 (44)第二节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 (44)第三节风景名胜区保护 (45)第八章城市绿地及水体保护规划管理 (47)第一节城市绿地设置 (47)第二节水体保护 (50)第九章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54)第十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58)第一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58)第二节市政工程规划验收 (60)第十一章附则 (62)附录一名词解释 (63)附录二计算规则 (66)附录三附图 (6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黄冈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黄冈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黄冈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黄冈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第七十条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的建筑规划布局;设计,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空间层次;第七条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0 米及以下的,其最大;于80 米;;(二)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0 米以上的,其最大连;70 米;;(三)临城市主干路一线的,建筑高度在20 米及以上;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宽度的60 ;(第七十条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的建筑规划布局应当注重空间群体关系设计,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空间层次。

第七条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0 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 米;二)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0 米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 米;三)临城市主干路一线的,建筑高度在20 米及以上的建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宽度的60 %;四)临江一线的,建筑高度在20 米及以上的建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江一侧宽度的50 %;五)临湖、临山地区一线的,建筑物的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湖、临山一侧宽度的50 %。

位于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或者具有标志性意义,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纪念性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应当通过城市设计论证确定建筑体量及建筑面宽。

第七条新建住宅项目兼容的商业部分,如采用底商形式,不宜临规划的快速路、交通性主干道和大于40 米的道路布置。

第七十三条临规划宽度30 米(含30 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一)建筑外立面阳台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建筑后退距离。

二)建筑外立面阳台宜封闭,不宜设置外凸悬挑式开敞阳台;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四)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第七十四条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空调板、花池、构造板、抗震板等装饰构件或结构构件)的进深不宜大于0.7 米,且连续长度不宜大于1.8 米。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3•【字号】黄政办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黄政办发〔2019〕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3日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为规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收费行为,优化市区营商环境,确保收费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项目分类按照建设单位的性质和项目用途,结合我市实际,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种类型:(一)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企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二)产权为学校(含收归市政府所属投资平台管理的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文化体育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四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四)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租房;医院、养老院办公、诊疗、教学用房;科研及办公用房。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37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37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37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0日黄冈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黄冈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56号)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第四条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结合黄冈市实际情况制定管廊技术标准。

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权具有资质的单位投资建设和负责黄冈市地下管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智慧黄冈总体规划》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智慧黄冈总体规划》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智慧黄冈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1•【字号】黄政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智慧黄冈总体规划》的通知(黄政发〔2014〕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智慧黄冈总体规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1日附件:智慧黄冈总体规划(二〇一三年五月)目录一、智慧城市概述1.1 智慧城市的内涵1.2 智慧城市的主要特征二、国内外智慧城市发展现状2.1 国内外智慧城市建设现状2.1.1 国外智慧城市建设现状2.1.2 国内智慧城市建设现状2.2 智慧城市建设的经验与启示三、黄冈信息化发展现状及智慧城市发展需求3.1 黄冈信息化发展现状3.2 智慧黄冈发展需求四、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及发展目标4.1 指导思想4.2 建设原则4.3 发展目标4.3.1 总体目标4.3.2 具体目标4.4 智慧黄冈总体架构五、智慧黄冈建设主要任务5.1 信息基础设施5.1.1 感知基础设施5.1.2 网络基础设施5.1.3 云计算服务平台5.2 重点应用领域5.2.1 智慧政府5.2.2 智慧民生5.2.3 智慧产业5.3 支撑保障体系5.3.1 信息安全5.3.2 标准规范六、智慧应用与产城互动6.1 强工:助推新型工业化6.2 兴城:助推新型城镇化6.3 强农:助推农业现代化6.4 兴文:助推建设文化旅游强市七、实施计划7.1 经费估算7.2 建设步骤7.3 发展模式八、建设智慧黄冈的保障措施8.1 加强组织领导,专项统筹推进8.2 加大申报力度,争取国家支持8.3 完善政策标准,推动产业发展8.4 建设人才队伍,优化发展环境8.5 强化项目管理,实现滚动提升九、附件9.1 国外智慧城市案例9.1.1 新加坡9.1.2 伦敦9.1.3 斯德哥尔摩9.2 国内智慧城市案例9.2.1 北京9.2.2 杭州9.2.3 武汉9.2.4 常州9.2.5 咸阳一、智慧城市概述建设智慧城市,是当今世界城市发展的前沿趋势,是转变城市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黄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征求意见稿)

黄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征求意见稿)

黄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征求意见稿)日期:2009-10-29 9:06:15黄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征求意见稿)黄冈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九年三月前言《黄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现行规划)于1999年编制完成并实施。

该规划实施以来,在切实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增强依法用地意识、保障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黄冈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黄冈市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实施,现行规划逐渐表现出规划目标过于单一、个别县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迫切需要对现行规划进行修编。

根据《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及《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的通知》(鄂土资发[2008]107号文)对我市土地利用的相关控制指标,结合我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的基本原则,编制《黄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

大纲主要明确了规划期间全市土地利用目标、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及土地利用重大工程,提出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目录第一章规划背景 1第一节黄冈市概况 1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条件 2第三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3第四节土地利用趋势分析 3第二章规划总则 5第一节指导思想 5第二节规划原则 5第三节规划期限 6第四节规划范围 6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7第一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7第二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8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11第一节适度调整总体结构11第二节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11第三节统筹建设用地结构12第四节优化城乡用地结构13第五章土地利用综合分区14第一节城镇体系格局14第二节农业产业格局14第三节生态安全格局15第四节土地利用分区调控16第五节县级土地利用调控20第六章土地利用重点任务23第一节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23第二节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25第三节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26第四节协调安排生态环境用地28第七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30第一节交通运输工程30第二节水利设施工程30第三节能源建设工程32第四节重大土地整理工程32第八章中心城区规划方案34第一节规划目标34第二节用地规模34第三节规划布局34第四节发展方向34第五节扩展边界35第九章规划实施管理措施36第一节法律措施36第二节行政措施36第三节经济措施37第四节技术措施37第五节社会措施38附表39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黄冈市概况黄冈市位于湖北省东部,大别山南麓,长江中游北岸。

黄冈市区市管区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黄冈市区市管区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黄冈市区市管区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区项目建设、管理、移交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黄冈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市管区建项目是指市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市级政府投融资计划,由市级政府出资或部分出资交由黄州区政府负责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含与项目有关的房屋征收补偿、还建、征地、杆管线迁改等)。

第三条市管区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黄州区政府,市级管理单位全过程参与市管区建项目招投标、建设、验收、付款、移交及行业监督。

第四条市管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资金支付、验收、移交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市管区建项目上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黄冈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黄政规〔2016〕2号)等文件执行。

第五条市管区建项目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市级管理单位以纪要或清单方式移交黄州区政府实施,纪要或清单中应载明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时间要求、投资额度、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项目建设实行审批制,土地预审主体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项审批主体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评审主体为市投资评审管理办公室,资金支付主体为市级管理单位。

第七条项目立项、建设、移交等相关手续原则上由实施主体负责办理,市级管理单位协助办理。

第八条实施主体根据市级政府投融资计划,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测、勘察和设计,并按规定报请施工图纸审查,通过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或招投标控制价,按程序向市投资评审管理办公室申请施工图预算评审。

概预算编制应完整涵盖征地拆迁、附属物补偿、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可研、设计、监理、监管等全过程预算,确保项目无遗漏。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中心城区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中心城区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中心城区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黄政规[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中心城区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4〕5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黄冈中心城区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4日黄冈中心城区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黄冈市区城市水系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蓝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蓝线划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城市蓝线的划定管理工作。

住建、国土、水利、渔业、环保、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蓝线监督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水域和遵守城市蓝线管制的义务,有对违反城市蓝线管制行为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利。

第七条城市蓝线范围应当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

其划定、报批、公示应当与城市规划同步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城市蓝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林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林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林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鄂11行终1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梅阳陈军王爱国【审理法官】梅阳陈军王爱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林;龙梅;陈军【当事人】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林龙梅陈军【当事人-个人】陈林龙梅陈军【当事人-公司】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李秋元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徐建国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尹志刚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胡祥霖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秋元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徐建国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尹志刚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胡祥霖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秋元徐建国尹志刚胡祥霖【代理律所】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林;龙梅;陈军【本院观点】上述证据系陈军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接纳。

本案系陈军以不动产登记机关违法将其所有的房屋登记至陈林、龙梅名下为由而提起的撤销之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废止违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第三人维持原判驳回诉讼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起诉重复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陈军以不动产登记机关违法将其所有的房屋登记至陈林、龙梅名下为由而提起的撤销之诉。

根据诉辩双方的主张,本院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评判如下:关于陈军提起的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黄政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 级危房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相关部门:现将《黄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4日黄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使用集体土地或已取得国有土地(住宅用地)上建设的,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由市住建部门核发危险房屋通知书的房屋改造。

第三条 D级危房按照“原位址、原高度、原面积、原房主”和“以消除房屋基本安全隐患”的原则进行维修加固或改建。

第四条下列区域内的D级危房,不适用本办法:(一)白潭湖片区范围(106国道以南、江北一级公路以西、南湖路以北、三台河以东);(二)城市规划区非居住用地、遗爱湖公园控制区域、赤壁风景区控制区域、禹王城古墓遗址控制区域,已纳入“棚改”、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区域;(三)已批准规划安置小区的街道办事处、社区 (村)。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D级危房,不适用本办法:(一)另有自建住宅、商品房住宅或安置性住宅的;(二)为骗取改造审批资格而进行人为破坏或擅自拆除原住房的;(三)危房改造严重影响相邻建筑日照、通风等要求,征询相邻住户意见不同意的;(四)占压城市规划道路(含已规划但未实施的)、消防通道和邻里通道的;(五)影响城市供电走廊、排洪设施和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的(含已规划但未实施的);(六)有地质灾害隐患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七)申请改造的原住宅用于出售、出租或改变自住用途的;(八)其他不得进行危房改建的情形。

黄冈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冈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冈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中间成果 2014.12黄冈市城乡规划局市规划研究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3)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管理 (7)第一节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7)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管理 (8)第三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围 (10)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21)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21)第二节建筑日照 (23)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24)第四节建筑高度控制 (26)第五节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7)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30)第一节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 (30)第二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 (35)第六章城市防灾规划管理 (47)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文物古迹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历史文化城区和街区保护 (49)第二节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 (49)第三节风景名胜区保护 (50)第八章城市绿地及水体保护规划管理 (52)第一节城市绿地设置 (52)第二节水体保护 (55)第九章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59)第十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63)第一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63)第二节市政工程规划验收 (65)第十一章附则 (67)附录一名词解释 (68)附录二计算规则 (71)附录三附图 (7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黄冈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

本规定未涉及的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的规定执行。

黄冈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试行)

黄冈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试行)

黄冈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黄冈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黄冈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本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自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的管理行为,包括放线验线、基础±0.00核实、±0.00以上部分工程检查、规划条件核实和规划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

成立规划批后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批后管理的日常事宜。

发证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予以撤除,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进行放线。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放线后开工建设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公室申请验线。

批后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接到验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

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等。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按验线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到基础±0.00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基础完工测量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公室申请基础±0.00核实。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黄政办发[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政办发〔201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鄂编发〔2009〕4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办发〔2009〕19号)精神,设立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划入职责(一)原市建设委员会的城市建设监察、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管理职责。

(二)原市规划管理局与《省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09〕39号)相关的规划监察职责。

(三)市环境保护局与《省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09〕39号)相关的环境监察职责。

(四)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的园林绿化监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黄冈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制订并监督实施黄州城区市容市貌的整治计划;对户外广告、景观灯饰、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对因建设等特殊需要而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在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举办活动,实施审批管理。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城东新区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的通告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城东新区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的通告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城东新区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4•【字号】黄政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城东新区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的通告(黄政发〔2010〕31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实施黄冈城东新区总体规划,保障城东新区建设高效、优质、有序、和谐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黄冈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黄冈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黄冈城东新区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黄冈城东新区,包括黄冈经济开发区、黄州区所辖路口镇、南湖街道办、禹王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具体为三台河以东、106国道以南(含路口镇境内106国道以北1公里的范围)、江北公路以西、沿江路以北的区域及禹王办事处部分行政辖区。

二、黄冈城东新区的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和其他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行为,均应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三、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黄冈城东新区范围内,规划、土地部门一律暂停办理新的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行政许可。

凡是未办理规划和土地许可手续,以及已办理用地许可和新建项目许可但未开工的建设行为,必须一律停止;属D级危房改建的,按《黄冈市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按要求开工建设。

否则,按违法建设予以查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建设不受保护。

违法建设由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村组会同市、区国土、规划、公安、城管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五、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或参与违建行为的,按中共黄冈市纪委、黄冈市监察局《关于黄冈市区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黄冈规划设计方案

黄冈规划设计方案

黄冈规划设计方案黄冈规划设计方案黄冈是湖北省重要的中心城市,也是湖北省的核心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的发展,黄冈市面临着许多挑战和机遇,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方案,来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空间布局方案1. 城市功能区划:将城市划分为行政中心区、商业中心区、文化教育区、科技创新区、工业区和居住区等,以合理布局各种功能,并将各功能区合理连接。

2. 城市景观规划:注重保护和提升黄冈市的绿化覆盖率,增加公园绿地的建设,打造具有特色的城市景观,提高城市的美观度和吸引力。

3. 城市交通规划: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交通的便捷性和舒适度,推动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减少私人汽车使用,提倡绿色出行。

二、产业发展方案1. 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实现由重工业向轻工业和高端产业的转变。

2. 培育新兴产业:加大对互联网、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创业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3. 提升农业发展: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效益。

三、生态环境保护方案1. 加强水资源保护: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大水资源的调配和用水效率的提升,加强水环境治理,提高水质。

2. 加强空气质量治理:加大对工业企业和机动车排放的监管力度,推广清洁能源和清洁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3. 推动生态恢复: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的投入,推动生态恢复。

四、社会民生改善方案1. 提高教育水平:加大教育投入,提升教育资源的均衡性,改善教育设施和教学质量,提高教育水平。

2. 加强医疗保障: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城乡医疗资源的均衡分布,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3. 加强社会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的保障力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以上是黄冈规划设计方案的主要内容,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黄冈市将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为城市的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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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中间成果黄冈市城乡规划局武汉市规划研究院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建筑日照........................................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建筑高度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城市防灾规划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文物古迹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历史文化城区和街区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风景名胜区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城市绿地及水体保护规划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城市绿地设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水体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市政工程规划验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一名词解释..............................................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二计算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三附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黄冈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历史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八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根据需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十条黄冈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其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还应对城市更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黄冈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一般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十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应在规划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在规划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对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市规划的,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市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后方可生效,不得将未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提前实施和将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随意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先经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后,再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由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除城市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它一般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设计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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