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企业化管理若干问题探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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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辽市政办发〔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8〕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9日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7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推进决策实施公开,促进政策落实落地(一)加强决策预公开。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企业现实利益、需要全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认真吸纳众智。

政府网站要设置意见征集栏目,发布决策草案,提供社会意见反馈渠道。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二)强化决策信息公开。

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公开。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要设置政策文件和政府会议类栏目,集中公开以本级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和政府相关会议信息;部门网站设置政策文件类栏目,发布本系统相关政策信息。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三)做好政策解读。

加强政策解读,让群众听得懂、能认同,引导预期、凝聚共识。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深化基础性关键领域改革、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积极扩大消费和促进有效投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等方面重大部署,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18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报送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函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报送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函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报送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报送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函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委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你们,请审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等文件要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西国资委)编制。

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工作要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等。

一、概述广西国资委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8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国资监管工作实际,依法依规行权履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公开力度,提升工作水平,扎实有序地推进国资监管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根据中央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开展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一服务两公开”)工作的要求,我委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委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委各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我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由委办公室及法规处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委日常的信息公开,同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企业,发展规划正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

芜人社秘〔2018〕513号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家发改委等3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芜湖市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试行)》(芜政〔2018〕22号)文件精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信息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芜湖传媒集团、市总工会、团感谢你的观看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就针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2月26日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感谢你的观看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认定:(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2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2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继续有效、废止、已明令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其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规划方面的文件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外),一律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明令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乐清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乐政1乐政〔1990〕63号《乐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方江屿围垦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知》2乐政〔199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3乐政〔1996〕1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告》4乐政〔199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告》5乐政〔2000〕2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企业改革政策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乐政〔2001〕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7乐政〔2001〕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教育园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告》乐政发8乐政发〔2002〕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与渔业经济的通知》9乐政发〔200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意见的通知》10乐政发〔2003〕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11乐政发〔2003〕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乐政发〔2003〕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13乐政发〔200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非公企业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14乐政发〔2004〕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15乐政发〔2005〕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16乐政发〔2005〕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7乐政发〔2005〕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18乐政发〔2005〕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门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的通告》19乐政发〔2006〕1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乐清市科技孵化创业服务基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乐政发〔2006〕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21乐政发〔2007〕3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22乐政发〔2007〕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3乐政发〔2007〕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4乐政发〔2007〕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5乐政发〔2007〕7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26乐政发〔2007〕7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办法的通知》27乐政发〔2007〕8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28乐政发〔2008〕1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29乐政发〔2008〕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0乐政发〔2008〕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债务人房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1乐政发〔2008〕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征入伍城镇兵、进藏兵、高原兵有关问题的通知》32乐政发〔2008〕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3乐政发〔2009〕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34乐政发〔2009〕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35乐政发〔2009〕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科技孵化创业中心运行机制的意见》36乐政发〔2009〕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37乐政发〔2009〕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村独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38乐政发〔2009〕6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告》39乐政发〔2009〕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40乐政发〔2009〕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41乐政发〔2009〕8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居(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42乐政发〔2009〕8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43乐政发〔2010〕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44乐政发〔2010〕3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的通知》45乐政发〔2010〕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46乐政发〔2010〕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7乐政发〔2010〕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48乐政发〔2010〕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49乐政发〔2010〕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0乐政发〔2011〕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实行基本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51乐政发〔2011〕3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52乐政发〔2011〕3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53乐政发〔2011〕3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54乐政发〔2011〕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55乐政发〔2011〕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外广告资源公开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6乐政发〔2011〕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57乐政发〔2011〕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58乐政发〔2011〕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库、标准海塘管理的通告》59乐政发〔2011〕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60乐政发〔2011〕6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61乐政发〔2011〕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62乐政发〔201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63乐政发〔2012〕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64乐政发〔201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乐清湾港区疏港公路工程建设范围内土地、浅海滩涂管理工作的通告》65乐政发〔2012〕1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的通知》66乐政发〔2012〕1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67乐政发〔2012〕4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68乐政发〔2012〕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69乐政发〔2012〕5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70乐政发〔2012〕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71乐政发〔2012〕6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72乐政发〔2012〕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清市基准地价的通告》73乐政发〔2012〕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雁荡山风景区进行客运改革的通告》74乐政发〔201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75乐政发〔2013〕1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中村改造、一般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城市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76乐政发〔2013〕1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的通知》77乐政发〔2013〕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78乐政发〔2013〕2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79乐政发〔2013〕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优化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80乐政发〔2013〕3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81乐政发〔2013〕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见》82乐政发〔2013〕4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3乐政发〔2013〕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84乐政发〔2013〕5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85乐政发〔2013〕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提速提效若干规定的通知》86乐政发〔2013〕6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四小车”通行的的通告》87《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88乐政发〔201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的通知》89乐政发〔2014〕2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占用、出租或者承租海域的通告》90乐政发〔2014〕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91乐政发〔2014〕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92乐政发〔2014〕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总部(楼宇)经济园企业入驻办法的通知》93乐政发〔2014〕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94乐政发〔2014〕3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95乐政发〔2014〕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清市县级以下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96乐政发〔2014〕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江镇山马段国有围糖、滩涂使用权回收工作的通告》97《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的实施意见》98乐政发〔2014〕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的意见》99乐政发〔2014〕5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执法行动的通告》100乐政发〔2014〕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和支持发展村集体经济的通知》101乐政发〔2014〕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102乐政发〔2014〕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103乐政发〔2015〕1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省级中心镇扩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04乐政发〔2015〕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乐清市省级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105乐政发〔2015〕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退二进三”和“优三”实施办法>和<乐清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106乐政发〔2015〕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107乐政发〔2015〕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108乐政发〔2015〕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09乐政发〔2015〕3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信联信惠农贷”行动计划试点的通知》110乐政发〔2015〕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区域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111乐政发〔2015〕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12乐政发〔2015〕4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13乐政发〔2015〕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工业机器人)发展的若干意见》114乐政发〔2015〕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115乐政发〔2015〕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和乐清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16乐政发〔2015〕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17乐政发〔2015〕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118乐政发〔2015〕5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119乐政发〔2015〕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限价商品住房高端人才申请购买实施方案的通知》120乐政发〔2015〕6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121乐政发〔2015〕6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122乐政发〔2015〕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雁荡山旅游功能区部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职能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123乐政发〔2015〕6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124乐政发〔2015〕6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成水电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125乐政发〔2015〕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雁荡山景区道路客运票价的通知》126乐政发〔2015〕6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宅处置办法的通知》127乐政发〔2015〕7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128乐政发〔2015〕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129乐政发〔2015〕7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130乐政发〔2015〕7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1乐政发〔2015〕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若干意见》132乐政发〔2015〕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133乐政发〔2015〕7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134乐政发〔2015〕8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35乐政发〔2015〕8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36乐政发〔2015〕8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涉税信息交换实施办法的通知》137乐政发〔2015〕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民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138乐政发〔2015〕9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成、柳白供水区域自来水价格的通知》139乐政发〔2015〕9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乐清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140乐政发〔2015〕9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实施意见》141乐政发〔2015〕9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2016-2020年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的通知》142乐政发〔2015〕9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43乐政发〔2015〕10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没收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144乐政发〔201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45乐政发〔201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普通建筑石料矿采矿权公开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146乐政发〔2016〕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47乐政发〔2016〕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148乐政发〔2016〕1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9乐政发〔2016〕1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50乐政发〔2016〕1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51乐政发〔2016〕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线性工程房屋征收重置基准参考价的通知》152乐政发〔2016〕2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土地地类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53乐政发〔2016〕2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的通知》154乐政发〔2016〕2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实行若干差别化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155乐政发〔2016〕2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发改局等七部门委托雁荡山管委会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15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157乐政发〔2016〕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158乐政发〔2016〕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159乐政发〔2016〕4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160乐政发〔2016〕4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倡导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61乐政发〔2016〕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第一批森林消防常年禁火区的通告》162乐政发〔2016〕4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63乐政发〔2016〕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164乐政发〔2016〕5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乐清科技大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165乐政发〔2016〕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16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与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及政策处理工作的通知》167乐政发〔2016〕6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168乐政发〔2016〕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169乐政发〔2016〕6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170乐政发〔2016〕6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71乐政发〔2016〕7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乐政发〔2016〕6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172乐政发〔2016〕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砩头等13个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告》173乐政发〔2016〕7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乐清市2016-2020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174乐政发〔2016〕7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175乐政发〔2016〕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7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重点区域范围内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177乐政发〔2016〕7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线性工程工业用房拆迁货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178乐政发〔2016〕7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9乐政发〔2016〕8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180乐政发〔2016〕8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中村改造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81乐政发〔2016〕8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实施程序规定>的通知》182乐政发〔2016〕9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乐政函183乐政函〔2003〕1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退离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批复》184乐政函〔200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胜利塘北片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乐清市胜利塘北片围垦工程建设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185乐政函〔2006〕1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一期启动区域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6乐政函〔2007〕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里港二期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7乐政函〔2007〕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湾港区一期北港区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8乐政函〔2009〕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申报征缴方式的批复》189乐政函〔2009〕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190乐政函〔2009〕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清市捕捞渔民生活补助方案的批复》191乐政函〔2009〕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192乐政函〔2010〕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标准的批复》193乐政函〔2010〕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农村独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批复》194乐政函〔2010〕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195乐政函〔2010〕5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沈政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8〕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6日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一)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工业制造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缴纳增值税增加额的3%给予一次性经济贡献奖励,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二)推进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支持企业通过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

建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信息预披露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平等参与国企改革。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三)支持工业小微企业提档升级。

对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四)鼓励服务性企业做大做强。

对主营业务收入、年销售额、年零售额、年营业额等方面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餐饮及住宿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委)(五)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革现状的调研报告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革现状的调研报告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革现状的调研报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革现状的调研报告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动向一)、事业单位前期改革成就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经济等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事业单位的活力,国家对事业单位及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其中,第一阶段为1978年至1988年,是事业单位改革的探索阶段,主要对人事制度进行了改革的尝试和摸索;第二阶段1988至1993年,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推进阶段,主要改革了事业单位统一管理的模式;第三阶段1993至1998年,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全面推进阶段,主要是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得到明确,部分事业单位走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宜宾路桥公司属此类);第四阶段1998年至今,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加快推进阶段,主要进行裁员、推行聘用制度、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完善分配制度、健全人事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改革,目的是激发事业单位自身的活力。

这一系列改革逐步改变了高度集中统一的事业单位体制及管理模式,将事业单位改革、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更好的结合起来,幷初步改变了事业资源配置手段单一、事业机构效率低下等问题。

20多年积极探索与实践,中国事业单位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事业单位的管理体系也由传统的单一管理体系变成了目前的形式多样、运行机制各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发展状况大相径庭的庞大的事业单位管理体系。

表现在:1、提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和原则。

1993年3月在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事业单位要按照政事分开和社会化的原则进行改革。

1996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台的《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再次明确指出:事业单位的改革“遵循政事分开、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的方向”。

改革方向和原则的明确,有利于事业单位改革在目标导引下系统设计,在原则规范下稳步推进,从而提高改革的效率,降低改革的成本。

2、扩大自主权,转变经营机制。

2024年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生论文

2024年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生论文
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生论文二
中 国报告
课 题:
我国的涉农补贴工作: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XX镇涉农补贴为例的分析
年级专业:08级工商管理专业
类别层次:专升本
学生姓名:李琳
导师姓名:陈小林
日 期:20**年6月6日
指导教师评语:
签名:
建议成绩:日期:
(三)部分补贴项目发放频率高,容易出差错
四、完善我国涉农补贴发放的措施建议
(一)成立专人负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二)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村干要充分发挥桥梁作用
(三)涉农补贴工作涉及的部门之间应当多沟通、常交流
(四)改进资金发放的方式,采取集中发放的办法
我国的涉农补贴工作: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答辩评语:
评审负责人:
评定成绩:日 期:
目录:
一、我国目前各部门涉农补贴项目与发放标准概述
(一)我国涉农补贴项目的主要内容
(二)各项农业补贴发放标准
二、XX镇2009年各项补贴的发放情况(附图)
三、我国涉农补贴发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农补贴发放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数据繁杂容易出错
(二)工作中涉及到的多个部门往往容易出现脚步不一致、不协调的现象
2.中小企业的发展之路 .................................................................................................................. 7
2.1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分析.........................................................................................................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9号——应急管理部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9号——应急管理部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9号——应急管理部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3.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9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要求,我部编制了《应急管理部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现予公布。

附件:应急管理部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急管理部2019年3月30日应急管理部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编制应急管理部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一、基本情况2018年,应急管理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要求,不断创新公开形式,丰富公开渠道,拓展公开内容,积极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同时积极答复公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应公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一)主动公开重大自然灾害应对信息。

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下拨中央财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调拨中央储备救灾物资等情况。

每月、每季度、半年、年底定期组织召开国家减灾委部际灾情会商会,统筹各类平台发布灾情。

同时密切关注各地汛情、震情和其他灾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二)及时发布灾害警示信息。

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专设《灾害预警》栏目,全年发布各类重大灾害警示信息137条。

各级消防部门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发布消防安全提示信息6.5亿条,发送消防安全手机短信60.7亿条,利用户外广告牌、宣传栏、楼宇电视、车载视频等刊播消防安全提示类信息1.3亿条。

政府付费类PPP 项目运营期若干财务问题探析

政府付费类PPP 项目运营期若干财务问题探析

摘要:自2015年国家大力推广PPP模式以来,尤其是2016年至2018年间,PPP模式迅速成为基建行业的主流模式,这其中,政府付费类及财政缺口补助类PPP项目占据了绝大的比重。

当前,首批政府付费类PPP项目(2016—2018年中标项目)建设任务已完成,陆续进入运营期,鉴于PPP模式的特殊性,运营期项目公司相关财务问题也暴露出来。

本文仅对运营期项目公司财务处理方面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政府付费PPP项目;运营期;财务问题;对策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称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

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并在2016年—2018年掀起了抢占PPP 市场的热潮。

截止到2019年底,全国已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PPP项目9 458个,项目总投资金额超过14万亿元。

建筑类央企以及地方大型施工类企业由于其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及项目建设履约能力,成为抢占PPP项目的主力军,尤其政府付费类PPP项目,更是施工企业抢夺的重中之重。

首先,政府付费类项目有地方财政担保,风险较小;其次,传统施工项目市场已饱和,且竞争激烈,施工利润率低,借助PPP模式,以投资拉动工程施工总承包,既可提升施工企业的产值及施工利润,也可进一步抢占国内基建市场。

鉴于参与PPP项目的多以大型施工类企业为主,因此,在与政府开展PPP项目合同谈判中,“重建设+轻运营”的理念较深,施工企业首要考虑的是保证建设期的产值和施工利润,然后,PPP首先应是一种投融资模式,而施工类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却往往忽略了运营期可能面临的潜在财务问题及投资收益的实现途径。

目前,2016—2018年中标的PPP项目已纷纷进入运营期,很多财务问题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进行规避和预防,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收益。

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

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
(四)围绕社会重大关切加强舆情回应
12.稳妥做好突发事件舆情回应工作
由办公室、宣教中心牵头,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配合
积极稳妥做好安全生产民生方面的热点舆情回应,准确把握社会情绪,讲清楚问题成因、解决方案和制约因素等,更好引导社会预期。
二、着力提升政务服务工作实效
(五)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公开
13.全面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
4.推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5.推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由法规处牵头,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配合
制定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对象、依据,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提高监管效能和公正性,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
8.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28号),进一步推进相关规定的信息公开。
(三)围绕稳定市场预期加强政策解读
9.落实主要领导“第一解读人”职责
办公室
落实信息发布主体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解读人”职责,每年至少1次通过在线访谈、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解读重大政策,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
21.规范和完善办理指南
由法规处牵头,局相关各处室配合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之外不得增加其他要求。办事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推动信息同源管理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非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条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自治州,下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区、盟及大中城市所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各类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不得登记注册公司。

住所设在直辖市所属区内的公司,除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以外,由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管辖范围,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省情况,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的划分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保税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7号文件改建为的分局,可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委托,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发盖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财金2018年23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8年23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各国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于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进行了全面规范,2018年是我省确定的“营商环境提升年”,两年来我们持续开展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各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便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市在推进“一网通办”、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为打造数字化智慧化政务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现在,我就“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作如下发言:一、工作现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5月21日市政府办印发了《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依托市县(区)两级平台软硬件基础设施,通过集中整合升级,建成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问题,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到2019年底,全市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

二、存在问题一是平台建设推动慢。

目前,我市已实现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全覆盖,各类服务事项陆续进驻,能够开设窗口正常办公,但县区在线服务平台内容不丰富、升级优化难,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还处于前期筹备阶段,“互联网+政务服务”任重而道远。

二是配套制度不完善。

“互联网+政务服务”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要完成线下政府到线上服务的整体搬迁,需要配套的相关制度对于运营管理、系统维护、应急预案、信息安全、市场监管等各方面进行规范。

三是业务人员管理难。

政务服务中心属于重组机构,工作人员来自于各行业部门,人事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等还在原单位,管理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在人员上线以及业务办理的过程中,要避免服务水平大打折扣。

防范化解隐性债务措施(3篇)

防范化解隐性债务措施(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持续扩大,其中隐性债务风险尤为突出。

隐性债务的存在,不仅增加了地方政府财政风险,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隐性债务风险,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措施。

二、隐性债务的成因分析1.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传统经济增长模式逐渐失效,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和举债发展,导致隐性债务规模不断扩大。

2. 体制机制问题:现行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匹配,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面临较大压力,导致其通过隐性债务进行融资。

3. 监管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部分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违规举债、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较为突出。

4. 投资需求旺盛: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投资需求旺盛,导致隐性债务规模不断扩大。

三、防范化解隐性债务措施1. 完善体制机制(1)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

(2)推进财政体制改革。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约束,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

2. 强化监管体系(1)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明确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期限、利率等要求,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

(2)加强信息披露。

要求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及时、准确地披露债务信息,提高债务透明度。

(3)建立健全债务风险评估体系。

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风险。

3. 优化债务结构(1)调整债务期限。

合理控制短期债务规模,提高长期债务比例,降低偿债压力。

(2)降低债务成本。

通过市场化手段,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4. 发展直接融资(1)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2)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政府债券的支持力度,提高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规模。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8〕73号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8〕73号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8〕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国有监管企业:《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5日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要求,结合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以“两多两少”(多服务、多指导、少审批、少干预)的原则,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国有企业管理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坚持权责明晰。

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

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坚持依法监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百政办发〔2018〕89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百政办发〔2018〕89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百政办发〔2018〕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6日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18〕55号)精神,为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和效率,缓解当前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助推百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百色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优惠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为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更多低成本资金,加大实体经济信贷支持。

加快田阳县、田东县“两权”抵押试点县进程,做好确权颁证等工作,推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增量扩面,确保每年“两权”抵押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地区、贫困户精准配置,切实增强金融扶贫政策的导向力,确保深度贫困地区每年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速。

二、强化对重大战略信贷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债权委员会机制的作用,实行联合授信管理。

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优先支持机制,围绕百色打造“三中心两区一市”目标,在规划年度贷款目标时,优先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煤电铝一体化、铝二次创业、现代农业、脱贫攻坚等重大战略项目;对自治区、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时效性强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审批和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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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的企业化管理是指政府为了提高自身的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及时采纳先进的工商企业管理方式的政府管理模式。

在政府的企业化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政府不能像企业那样去赚钱;第二个问题是政府不能像企业那样去有意识的选择顾客;第三个问题是政府不能像企业那样参与具体的经济活动。

[关键词]政府企业化管理[中图分类号]D035;C9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08)12-0053-03 政府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组建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行政职能、推行政务、管理社会和国家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体系。

政府的企业化管理是指政府为了提高自身的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及时采纳先进的工商企业管理方式的政府管理模式。

它是一种以政府不赚钱为前提的高效率的政府管理模式。

政府的企业化管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更好地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全面健康有序的发展。

“政府企业化管理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泰勒《科学管理原理》的时间研究、动作研究与差异工资制。

后来的法约尔的《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引入政府管理。

”“以奥斯本和盖布勒为代表的企业家政府理论,主张把企业或私营部门经营的一些成功的管理方式移植到政府部门中来,主张政府像企业那样引入竞争机制、树立顾客意识、视服务对象为上帝。

”随后政府在管理中逐渐引入了工商企业管理中的绩效评估管理、电子商务、流程管理、顾客导向、工作质量监督、合同管理、目标管理等等。

但是,政府在推行企业化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如果把这几个问题处理好的话,政府就可以获得比较高的民意支持,政府的合法性将得到稳固,政府也就有能力为社会提供最优质的公共服务。

一、政府不能像企业那样去赚钱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

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

”这段话充分表明我们的政府是不能赚钱的。

这是由政府的性质所决定的。

“政府为民服务乃天经地义。

无由质疑。

”政府的职责只能是服务于民众。

政府在为民众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减少以行政审批制度为集中表现形式的政府规制行为。

政府部门如果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

政府就没有机会利用行政审批的权力赚钱。

这是因为民众在微观经济运行领域的事情不需要被政府的各种规制所限制,民众也就不需要因此向政府交纳各种审批、审核的费用。

同样政府如果减少和规范自身的行政审批。

政府的工作重心将从管理转向服务,政府也就不去考虑怎么样赚民众的钱了。

政府不能赚钱。

政府的职能只能是用钱,用老百姓纳的税为老百姓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

政府为民众所提供的任何公共服务不能乱收费,也不应该乱收费,这是由政府公共服务的性质所决定的。

民众为政府依法纳税其实质意义就是民众依据有关法律向政府交纳的政府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既然政府已经依法收取了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所需要的费用,那么政府就没有道理重复收费。

这就好比消费者去饭店吃饭,消费者在进入饭店前就已经付了吃饭的费用,如果让消费者在进入饭店吃饭的时候再付一次饭钱就毫无道理了。

政府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民众收取合理的税费,而不应该根据政府自身的红头文件向民众另外再乱收费。

这些乱收费行为都应该认定为是政府赚钱的行为。

“政府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许多行政行为应该坚持不收费原则,政府实施各种行政行为所需要的各种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准。

禁止乱收费和截留、挪用、私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法定的项目、标准收费;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其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 政企不分是一种典型的政府赚钱的行为。

政府官员不能随便插手企业经营活动,不能随便安排企业主管,不能随便改变企业的性质。

政企不分必然导致政府企业化现象。

政府企业化是指把政府当做企业去做。

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寻找机会去赚钱,从而实现政府、政府一些部门以及政府内部工作人员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企业化意味着政府主动放弃自身的社会公共服务和对社会监管的职能,充分利用自身所掌握的社会公共资源为自己谋取私利。

从而造成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越位以及政府内部腐败问题严重、社会资源分布不合理、贫富差距拉大、社会矛盾突出、泡沫现象普遍存在、生态环境恶化、地区差异明显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政府企业化管理与政府企业化字面上虽然差异不大,但无论是在内涵还是在外延上都有着天壤之别。

首先,他们的目标完全不同。

政府的企业化管理的目标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而政府的企业化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自身的利益。

第二,他们在管理过程中的条件完全不同。

政府的企业化管理是在比较完备的法制化条件下进行的依法行政;而政府的企业化则是在法制环境不健全的条件下进行的执行政府自身所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红头文件的行政企业化行为。

第三,他们的管理特征是完全不同的。

政府的企业化管理是为了不断消除政府在运作过程中的各种低效率,比如不断克服政府自身的官僚主义、本本主义以及繁杂的行政程序和内部规制等等:而政府的企业化则是不断强化政府的长官意志、部门利益和政府内部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

第四,他们的工作环境不同。

政府的企业化管理是在公正透明的环境下运作的,它会主动接受社会公共服务对象的监督;而政府的企业化则是在封闭的环境下运作,它通常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

他们的立足点完全不同。

服务民众是政府企业化管理的立足点,政府是依据有关法律所建立起来的具有行政强制权的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组织;而企业化政府则立足于把政府看做是一个与民争利的经济组织。

第六,他们的工作人员身份完全不同。

政府企业化管理过程中,政府的工作人员身份很单一,就是政府的公务员或者是政府的雇员;而政府企业化中的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就比较复杂。

他们有的既是政府官员又是企业老总,或者是企业的顾问等等,他们有的身兼数职,把自己工作的重心放在经营自己的企业上,是典型的官商一体。

同样,政资分开也是政府不能赚钱的必然要求。

政资不分是指社会公共权力拥有者的政府和资本拥有者的资本家的有机结合。

政资不分很容易导致政府的一些官员在制定社会公共政策和执行社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偏向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使得政府的一些部门或个人从资本所有者那里获得不合理的经济收入,也很容易导致权贵资本的产生。

这必然导致政府最基本的社会公共责任的丧失,必然造成社会公共福利分配的不均衡。

二、政府不能像企业那样去有意识的选择顾客由于政府不能像企业那样去赚钱,所以政府就不能像企业那样可以去有意识地选择顾客。

企业因为经营战略选择的原因在产品设计、制造、服务定位等方面可以选择不同经济状况的顾客。

比如生产销售豪华消费品的企业、经营高级别墅和高级住宅的企业、经营高级酒店和高级娱乐场所的企业就有权选择那些经济实力雄厚的人作为企业的顾客。

这是由企业本身的社会定位决定的。

由于企业和政府的社会职能完全不同,这使得企业和政府在对待顾客的选择上应该有完全不同的做法。

作为依法建立、接受所有社会民众委托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社会公共组织,政府是没有任何权力去选择顾客的。

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强调以人为本,强调以所有民众为中心,以所有民众的满意为尺度。

所有接受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的民众都应该是政府的顾客。

政府应该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和政府打交道的顾客,不能因为顾客的户籍、职业、财产状况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做法。

所以说政府是不能选择顾客的。

只要有民众需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就应该无条件地为其提供尽可能完善周到的公共服务。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社会监管的过程中,不能因为顾客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同而采取不同标准的监管措施。

政府不像企业那样去有意识地选择顾客,就可以“促进政府部门自身切实承担和履行行政职责,来促进公众完完全全地履行其应履行的社会义务:就是通过实现公共利益来加强与维护现有的基本社会秩序、增强政府部门的动员能力和公众的凝聚力。

”三、政府不能像企业那样参与具体的经济活动政府不能像企业那样参与具体的经济活动是由政府的职能所决定的。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政府的基本职能归纳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政府不能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政府只能对具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管。

同时,“当代政府公共管理的性质、范围、内容和形式的发展变化,使政府的职能和角色也发生了变化。

政府不再垄断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供给。

通过合同出租和非国有化等方式。

把原先由政府包揽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职责民营化和社会化,将其投入市场,由其他社会政府部门、非赢利部门和市场企业主体通过竞争来提供;对于那些不能推入社会的政府职能则通过合同与政府采购等形式,以竞争招标方式,交给社会承担。

政府的责任是确定这些部门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和价格标准,抓好绩效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以保证这些社会政府部门、非赢利部门和企业主体无法利用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和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保障社会公平、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增加顾客选择的机会、更好地满足顾客的需求。

” 政府不能像企业那样参与具体的经济活动意味着政府不能积极参与经济发展过程,更不应直接充当经济投资的主角。

在政府财政预算方面,应当把财政功能性支出主要放到解决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上来。

使公共服务支出随着经济增长而同步增长。

政府公共财政需要解决的是如何逐步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共服务体制。

通过政府的不断努力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切实解决公共产品的供给与社会财富协调增长的问题,让所有民众可以共同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政府这样做可以协调社会经济生活中间的各种人群之间的利益关系,使政府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民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切实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问题、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和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政府不能像企业那样去赚钱是对政府最基本的要求,而政府减少和规范对社会的规制、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以及政府不能任意选择顾客,不能参与具体的经济活动都是政府不能赚钱的具体表现形式。

如果政府在企业化管理过程中能够对以上这些问题予以足够的注意并身体力行,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

政府就可以把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在解决民生问题上,放在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产品上。

这样的政府才能赢得民众的信赖,获得民众的拥护和支持。

责任编辑:柏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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