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镇孙家村被征地村民养老保险的调查
潍坊征地补偿新标准
潍坊征地补偿新标准潍坊市政府日前发布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新标准的出台对于潍坊市的农村土地管理和农民生活将产生重要影响,下面将对新标准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新标准对征地补偿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民将按照新标准获得相应的补偿,而对于不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民,将不受影响。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避免征地补偿范围的不确定性,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标准,征地补偿将按照土地的类型、面积、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新标准还规定了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保证了农民能够及时获得补偿款,避免了因为补偿款支付不及时而导致的生活困难。
再次,新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程序进行了细化。
根据新标准,征地补偿的程序将更加规范和透明,包括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评估委员会的成立、评估结果的公示等环节,保障了农民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效防止了一些不法行为的发生。
最后,新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监督和保障机制进行了加强。
根据新标准,将建立健全征地补偿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于征地补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了征地补偿的公正和合法。
同时,新标准还规定了农民的申诉途径和补偿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农民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
总的来说,潍坊市政府发布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农民的利益保障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新标准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农民能够充分了解新标准的相关内容,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潍坊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更大的成效。
潍坊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潍坊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潍坊市是山东省的一个地级市,也是山东省的重要经济中心之一。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事业需要,对居民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征用和拆迁,并对被征用和拆迁的居民进行相应的补偿。
为了保障被征地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潍坊市出台了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首先,根据潍坊市相关规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临时安置补助和过渡期生活补助等内容。
对于被征用的农村宅基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同时还要给予适当的补偿金;对于被征用的农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农田地力等级确定补偿标准。
对于被征用的房屋,按照房屋的结构、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此外,对于因征地拆迁而需要临时安置的居民,还要给予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对于因征地拆迁而暂时无法谋生的居民,还要给予过渡期生活补助。
其次,潍坊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情况和居民的生活状况,保障了被征地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和及时发放。
同时,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好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潍坊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出台,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被征地拆迁居民提供了合理的补偿和保障。
在今后的工作中,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补偿标准的执行,做好被征地拆迁居民的安置和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总之,潍坊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出台,是对被征地拆迁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和及时发放,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各项补偿和安置工作,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探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探讨0 引言东昌府区是山东省聊城的唯一市辖区,属于山东省西部欠发达地区,但近几年发展较快,城市化建设、公路、铁路建设突飞猛进,随之而来的是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这部分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渐突出,下面在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
1 各级政府相继出台文件,足以看出上级对这项工作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山东省于2003年就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文件,省劳动保障厅根据此文件出台了《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
2004年、2005年市区相继出台《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2005年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对全省失地农民有关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216号),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9号)。
2007年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市区又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先后出台《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9年国家开展新农保试点,我区成为全国首批、全市唯一试点县,省政府为使新农保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接轨,又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从以上各级政府出台的诸多文件,足以看出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
2 基层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工作步履维艰2010年10月份之前,人社、财政、国土等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没有一个人参保。
10月份以后,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226号令),规定“第23条: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政策,征地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但部分市、县(市)仍存在征地程序执行不规范、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高效、和谐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规范征地程序(一)规范征地公告程序。
市、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应当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
公告、公示材料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等场所予以张贴,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予以公开、公示。
要综合运用照相、摄像、录音等方式做好公告、公示材料的现场信息采集、留存和归档。
(二)完善征地清点确认程序。
在征地勘测调查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
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
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书面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征地勘测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勘测调查结束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
潍坊市土地征收工作与维护群众利益的调查报告
收 稿 日期 : 0 7一 7—1 ; 订 日期 :0 8 3—1 ; 20 O 4修 2 0 一O 7 编辑 : 曹丽 丽
作 者 简 介 : 永 田( 9 7 ) 男 , 张 1 5 一 , 山东 临 朐 人 , 坊 市 国 土 资源 局 副局 长 。 潍
指标 。三是 内部 会审关 。国土部 门要 对所 有建设 用 地 , 规划定 点 的 同时 , 占地位 置 、 在 将 占地 面积 、 地 用 性质 、 供地 方式 等情况 进行 会审 , 符合 土地 利用 总体
规划 、 城市 总体 规划 和 国家 产业政 策 的 , 依法 办理 用 地报批 手续 , 否则 一律 不受 理 、 报批 。在 土地供 应 不
占补平 衡关 。严 格按 照 法 律 法 规要 求 , 建 设 项 目 对
( ) 实征 地补偿 政 策 , 护农 民切 身利益 。积 2落 保
占用耕 地 的 , 实耕地 占补平 衡方 案 , 落 实行先 补后 占
和“ 占一 补 一 ” 到 2 0 。 0 6年 底 , 市 耕 地 面 积 为 全
・
l ・ 4
维普资讯
第 2 卷第 4 4 期
工 作 研Leabharlann 究 20 年 4 08 月
使征 地 后 村 民 的 人 均 耕 地 不 低 于 0 0 m。 0 5 . 3h ( . 亩) 。五是 采 取 留用 地 安 置 , 决 农 民 的生 活 之 忧 。 解 按 照 人 均 7 5m。的 标 准 , 被征 地 村 民 留足 标 准化 给 厂房 建设 用 地 。按 照人 均 4 0m。的标 准 , 每 户农 为
业, 征地 企业 安排确 有 困难 的 , 可在 所在 乡镇企业 安 排 。三 是采取 以“ 土地 换 社 保 “ 的新 机 制 , 为农 民解
关于潍坊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关于潍坊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潍坊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土地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
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征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而征地涉及到农民的利益,尤其是农民种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潍坊市制定了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进行批复。
潍坊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文件中明确了补偿的对象、标准和支付方式。
根据批复文件中的规定,征地补偿的对象包括了农民所种植的青苗和地上的附着物,如果农民在土地上种植了水稻、小麦等青苗,那么在征地时就需要对这些青苗进行补偿。
同时,如果土地上有农民的建筑物、设施等附着物,也需要进行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文件中对于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合理补偿农民的劳动成果和经济损失。
针对青苗补偿,潍坊市的批复文件规定了补偿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根据文件中的规定,如果农民在征地前已经投入了劳动和投资,种植了青苗,那么在征地时,征地单位需要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合理补偿。
具体补偿的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物权置换两种方式进行,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
而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潍坊市的批复文件中同样进行了规定。
征地单位需要对农民的建筑物、设施等附着物进行合理补偿,以确保农民不因征地而遭受经济损失。
补偿的方式与青苗补偿类似,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物权置换两种方式进行,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
此外,潍坊市的批复文件还明确了征地补偿的程序和责任分工。
征地单位在征地过程中,需要与农民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和公平。
同时,征地单位还需要及时支付补偿款项,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总之,潍坊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文件,为征地相关的补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理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潍坊市既满足了城市建设的需求,又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做好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养老保障工作,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市、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策解释、信访稳定、审计监察等有关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简便操作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和人力,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各市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于2012年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山东潍坊市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山东潍坊市征地补偿是怎样的?导读:山东潍坊市征地补偿规定征地后只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也即即使被征收的土地上有青苗,或者是有其他的附着物,此时不管作物的价值高低,征收土地的主体都是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
一、山东潍坊市征地补偿是怎样的?1、山东潍坊市征地补偿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2、山东省潍坊市区土地共有五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南外环路以北,水库路以东,潍九路以北,西外环路以东,胶济铁路以北,彩虹路以东,青银高速以南,开元街道、南张氏村以东,323省道,东外环路以西,健康东街以北,高新二路以西,胶济铁路以北,潍安路以西。
主城区南面坊子区核心范围,东至凤山路、南至七马路、西至潍洲路、北至胶济铁路(以及延长线)范围内的土地。
建设用地:96000元/亩;未利用地:768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八马路以北,白浪河水库及其支流以东,南外环路支路以东,西安村村界以北,圩河以东,王固庄、前吕家村、后吕家村、碑子村、双杨店村、扈家村、洪福寺村、前沟村、后沟村、西苇园村、高里三村以东,高里二村、一空桥村、戈翟村、杨家营子村、安固四村、西常疃村、大常疃村、东南牟村、邢家常疃村、固堤三村、固堤镇街道、贺家村、郑仲村、大张家埠村、北王家埠村以南,潍坊市与昌邑县行政分界线以西,扬瓦路以西,奎文区与坊子区区界以西,**高速以西,胶济铁路支线以北区域除一类区片以外土地。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20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被征地时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因征地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名单应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提供。
界定保障对象的时间,应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
二、参保办法2011年1月1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施行前,未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50号,以下简称《通知》)参保,且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自愿参保原则,以村(居)为单位,采取个人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补缴标准分为1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和75000元5个档次,补缴资金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施行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以下办法执行:(一)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2020)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23•【字号】潍政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20年3月19日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3日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统一组织,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研究拟定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二)检查指导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对各区年度征收计划、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资金监管、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信息公开情况和房屋拆除方案等进行备案审查;(四)组织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进行鉴定;(五)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六)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做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三、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四、《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六、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0•【字号】潍政办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潍坊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保险对象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规定提取社会保障政府补贴资金的新征土地所涉及农民,且符合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均为保险对象。
二、合理确定保险金筹集标准政府补贴标准按照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个人缴费标准由个人从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制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内自由选择;集体缴费标准由被征地村召开村委代表会议确定。
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本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
个人和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多缴多得。
三、搞好制度衔接要将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在搞好清查核对的基础上,做好新老制度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待遇水平不降低。
(一)已经按原标准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享受原待遇,筹资渠道和资金来源不变;同时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领取。
(二)已经按原办法参加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且正在缴费的人员,可继续按原制度缴费。
潍城区望留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订11.25
潍城区望留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24号)、潍城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潍城发【2008】9号)、《关于对村(居)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合同进行清理规范的意见》(潍城经管发【2015】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2、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地、滩涂、水面、沙场、等自然资源。
3、村集体投资投劳购建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集贸市场等基础设施。
4、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公墓等公益设施,运输工具、农业机械等生产设施。
5、村集体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
6、社会捐赠、上级无偿扶持、惠民政策取得的资产。
7、无形资产的开发、管理和保护。
8、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财务、审计与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对村级财务、账务“双代管”,全面实行“村财民理街道代管”机制,严格落实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会计核算内容不变、资金使用用途不变以及不准平调、不准挪用、不准为其他单位代缴代扣各种费用和上交款的原则,加强代管资金管理,杜绝借支、挪用代管资金现象,确保代管资金安全。
经管站、村财会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处理账务,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不弄虚作假;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公私分明、不贪不占、不失职渎职;客观公正,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守秘密,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为村级财务把好关。
1、备用金管理使用各村留存备用金标准:1000口人以上的村不超过2000元,1000口人以下的村不超过500元。
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流程
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流程
山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业务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确定参保方案,提出参保人员名单,召开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参保人员名单,张榜公示3天。
2.参保人填写《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3.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编制《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填写《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提出参保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
6.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
二、资金划拨流程为:
1、村(居)核算缴费金额,向乡镇办提出资金划拨报告;
2、乡(镇、办)审核村(居)报告,负责将资金划拨到市农保办基金收入户,并将资金划拨凭证复印件送市农保办;
3、市农保办审核汇总后将资金划拨到市财政专户。
三、办理参保手续流程为:
1、个人准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近期同底一寸彩色照片两张;村(居)将参保人员的资料上报区农保处;
2、区农保处审核村(居)上报的材料,编制《参保登记表》,将参保人员资料上报市农保办;
3、市农保办审核参保人员资料,签发《缴费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4(000)025
【摘要】<正>鲁人社发〔2014〕3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14号)要求,经协商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现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一、第十八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因
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总页数】1页(P2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J], ;
2.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国、国际文艺比赛获奖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J], ;;;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
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 [J], ;;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J], ;;;
5.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院校教师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4.05•【字号】鲁劳社[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4〕15号2004年4月5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精神,为规范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程序,便于各地参照制定各项标准,我厅制定了《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快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点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厅反映。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2003〕115号),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失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失地后人均农业用地较少(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在册人员,均应列入保障对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等列入保障范围。
以前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遗留问题,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二、参保的申报和手续办理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障。
具体保障人员,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填写花名册,连同保障人员缴费金额(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经村(居)民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公示3日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确定;以村(社区)为单位,持已经确认的参保失地农民花名册及其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到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农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山东:出台意见对新征土地实行“先保后征”
山东:出台意见对新征土地实行“先保后征”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国土资源》
【年(卷),期】2012(000)010
【摘要】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对新征土地实行“先保后征”,政府补贴资金不提前到位的,不得批准用地。
按照山东省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
,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
【总页数】1页(P24-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山东新征土地实行“先保后征”要求补贴先到位 [J],
2.山东:对新征土地实行“先保后征” [J], 李现文
3.征物业税要先改"土地财政" [J], 冀志罡
4.山东:新征土地实行“先保后征” [J],
5.瑞安市被征地农民实行即征即保 [J], 刘超卿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潍坊市土地征收工作与维护群众利益的调查报告
潍坊市土地征收工作与维护群众利益的调查报告
张永田;宋继山
【期刊名称】《山东国土资源》
【年(卷),期】2008(24)4
【摘要】近几年来,潍坊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Z8号)、《关于加强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各类建设用地审批,全力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群众利益,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总页数】3页(P14-15,17)
【作者】张永田;宋继山
【作者单位】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山东,潍坊,261041;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山东,潍坊,2610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
【相关文献】
1.维护群众利益不含糊——谯城区汤陵街道人大工委监督征地工作二三事 [J], 金平;丁兴法
2.创新提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J], 高环生
3.江西安远:制订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工作操作细则为维护群众利益立“规矩” [J], 陈瑾
4.周生贤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视频工作会议上强调坚决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J],
5.从维护贫困群众利益出发实现真脱贫——夏河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掠影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镇孙家村被征地村民养老保
险的调查
管理定
2012级社保2班
前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城镇化进程也在加快,这个城镇化进程,不关仅仅是指农民变成市民的过程,也是指农村变为城市的过程。
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不可避免的要将农民的土地征收过来,变成城镇用地。
而在我国,受制于传统文化和建国后体制的影响,土地,一直是农民的养老保障的根本所在。
而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收,但是国家给予的征地补偿款,完全满足不了农民的养老需求。
并且我国又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则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团结。
因此,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镇孙家村为例,作关于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的调查,就调查结果作以下分析报告。
一、调查问题设计
在调查开始之前,我确定采取访谈的形式进行调查,并设计了一些基本的问题,现就简单说明:1、年纪多大2、原先有多少土地,被征收了多少3、有多少征地补偿款,并用在何处4、是否新农保,愿意参加不参加新农保,参加什么档次,对其有什么评价5、准备以后以什么方式养老,愿不愿意参加商业养老保险。
通过这些问题,了解一些关于征地农民的基本问题。
二、调查发现的问题
(一)征地补偿款较少
我国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款是该耕地被征收前三个年度这一地区土地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而对于土地上的附着物则规定各省按实际情况来自行确定。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的公开资料显示,潍坊市潍城区的土地为一类土地,征地补偿款为1800元/亩,而关于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则见下表
乍眼一看,我们会觉得农民的征地补偿款很高,可是仔细一想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其实农民所得的补偿款,是非常少的。
农民对自己承包耕地的使用年限是30年,而从大包干的大范围推广,到如今,早已超过30年,也就是说,新一轮的土地承包已经开始,而我国的耕地补偿款,仅仅是把农民未来6-10年的土地收入全部以现金的方式给与他,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同时也是完全满足不了农民的养老保障需求的。
(二)征地补偿款管理不透明。
在调查中,村民反映最多的就是关于征地补偿款的计算问题,指明其计算过程一点都不透明。
当初仅仅是村里通知村民自己的土地被征收了,国家会给多少元钱的经济补偿,其他多余一句话都没有说。
并且土地被征收以后,农民并没有收到全部的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
并且在调查中,村民说当初经过与镇政府协商,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每人每年700元钱共十年的安置费。
开始的前几年,一直按时打钱进入农民账户,可是近两年,一直没有把钱打入农民的账户,而向镇政府反应,镇政府也不受理。
(三)过多征收土地
在调查中我了解到,孙家村本来人均耕地面积就较少,但是为了盖学校,政府大量征收农民土地,导致村民大部分甚至全部土地都被征收。
留下的,也仅仅是那一亩都不到的贫瘠的土地,并且这剩下的土地,农民也需要进行精耕细作,精心的呵护上面的粮食作物,毕竟,全家一年的口粮都在这上面。
(四)新农保待遇水平低,参保水平低
在农村地区,受其条件所限制,村民想要了解到最新的农村政策,基本上都通过电视等新闻媒体来获取,而不像以前主要通过村里的宣传来了解最新消息。
在访谈中,我向村民宣传最新的新劳保政策,还没说几句,就不得不停下来,因为他们都不知道新农保这项政策,必须停下来向他们解释。
当然,也有少数村民通过电视等媒体,了解到关于新农保的政策。
但是,他们也只是了解罢了,对于其是如何实施的,有哪些优惠政策,则是完全不知道。
并且问他们为什么不知道这项政策。
他们的回复也很简单:村里没有宣传。
而在一番宣传以后,村民也表达了其对新农保的看法,即待遇支付水平太低,就拿最高的每年缴费1400元为例,在满60岁以后,每人每月最多只能拿到209.3元,而在当今以及以后的的物价水平下看,则是完全不够的。
三、解决措施
(一)、提高征地补偿款标准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于房地产开发,即通过低价回收农民的土地,然后高价卖出,从中获取高额财政收入,进而提高主政官员自己的政绩。
而要想提高农民的征地的补偿款标准,首先要做的就是改变官员的政绩观,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将提高的征地成本转移到房价上,减轻我国我房地产的泡沫。
并且要加大对官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对农民问题的重视程度。
把农民的问题当做大问题来解决。
同时,国家也应该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农民问题的重视程度。
(二)、加大征地补偿款的透明程度
在我国,对于较高层次的政府部门,基本上都能做到积极主动地进行政务公开,而对于基层政府,在这一方面则做的有所欠缺。
可恰恰相反的是,与广大老百姓接触最多的,往往是那些基层政府。
在调查中,每一个村民都反映说对于征地补偿款是如何计算得出的,自己完全不知道,当初仅仅是把村民喊过去告诉自己要被征收多少亩土地,国家会给与多少钱的补偿,其他情况则是一概不知,并且村民对这样的做法也颇有微词。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积极引导基层工作人员,努力做好政务公开这项工作,同时,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要负责任的完成。
(三)适度征收土地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并且是一个农耕文明相当发达的国家,因此造成了我国人均耕地资源的短缺,可开发耕地资源短缺的窘境。
而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大量耕地的被征用,则使得本来就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人地矛盾加剧。
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则在于适度征收农民土地,即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又要满足农民未来的需要。
当然,我们也需要提高科技能力,使得在更少的土地上,获得更多的回报。
(四)提高新农保的待遇支付水平
由于我国农民整体的文化素质较低,并且受小农意识的影响,认为钱在自己手里才是最好的,因此并不太愿意参加新农保。
而且众所周知的是,我国的物价水平很高,按照目前的待遇支付水平来看,等到农民能领取养老保险之时,所规定的领取金额完全满足不了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国家提高新农保的待遇支付水平,并以国家财政或者是税收为保障,提高农民的参保热情。
(五)转变农民养老观念
在调查中了解到,我国农民目前的养老观念仍然局限于依靠自己的积蓄和自己的子女养老。
而随着农民土地的被征收,依靠土地来增加自身积蓄的方法已经不适合。
而在上世纪70年代,我国就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农村也不例外。
而随着这一时代的人成长起来,本来生活成本就高,再加上双方要供养的四位老人以及孩子,势必会给其造成很大的负担。
因此,我们需加大对农民的教育,改变其养老观念。
同时,加大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家庭养老的建设力度。
(六)发展集体经济
失地农民土地被征收以后,失去了基本的生活来源,而国家给与的补偿款并不可以长远的解决其生活问题。
受特定的历史文化条件影响,这一批失地农民与现代产业社会要求的工人素质相差甚远,因此并不可以转变为产业工人。
并且其年龄也较大,学习新事物的能力也较低。
而平常通过打零工的方式,则无法长远的保障农民的生活。
在调查中,被调查者也坦言,如果村里可以带头组织,发展一些简单的集体经济,则可以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
例如潍坊的风筝很出名,但是编制风筝却很简单,如果村里可以带头组织,聘请一批风筝大师入驻孙家村,
带领大家发展风筝产业,一方面既解决了农民的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也带动了村里产业的发展,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四结论
我国目前的失地农民有许许多多的问题,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则是形形色色的,但是关键的则在于我国的基层政府。
因为基层是国家最核心的一层,但是由于基层没做好,造成了各式各样的问题,因此,要先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则在于解决基层政府长期存留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知道,解决这一问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长时间慢慢积累的。
但是我们也应该抱有信心,要对未来做好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