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阳市新型城镇化“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区域联动发展
襄阳市新型城镇化“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区域联动发展按照产业空间集聚与城市空间优化有机融合原则,健全完善以襄阳中心城区为核心、中小城市为支撑、特色镇为节点、新型农村社区(中心村、风貌村)为基础的“四位一体”城镇体系,促进城镇聚落组团化、乡村聚落扁平化、生产要素集聚化、田园肌理网络化,提升区域协调发展和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水平。
优化提升区域城镇发展体系以提升中心城市能级为重点,着力推进城镇布局网络化、功能高级化、建设集约化、风貌特色化、管理精细化、环境生态化,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谐发展,建立以多规融合为主导的区域城镇发展体系。
优化市域城镇格局坚持以城带乡、一体发展,实施“中心带动、东强枣阳、西推河谷、宜(城)南(漳)保(康)成带”的空间发展布局,积极对接长江中游、中原、成渝、关中平原“四大城市群”,推进生产要素加速集聚,优化提升市域增长极功能。
完善城镇空间结构。
坚持“集聚发展、轴线带动”的城镇空间发展思路,构建“一体两翼三带”的城镇空间结构,形成区域发展雁阵效应。
“一体”:即中心城区一体化发展。
科学确定中心城区的开发边界,加快推进襄州区与中心城区一体化发展,大力提升核心引领区服务功能,增强中心城区吸纳人口、产业、资金能力。
着力推动襄阳中心城区与周边伙牌、牛首、卧龙、欧庙、双沟、峪山等城镇在空间布局、功能统筹、设施共建等方面的一体化发展,夯实襄阳大都市区的发展基础,成为带动襄阳市域发展的核心地区、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引领区。
“两翼”:即枣阳市域副中心城市、河谷组团市域副中心城市。
东部以枣阳为核心、西部以老河口—谷城组团城市为核心,形成沿汉十轴线“两翼”发展板块。
进一步强化“两翼”集聚程度,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成为带动襄阳东西部人口集聚、绿色发展的区域,发挥支撑全市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带”:即沿汉江特色城镇带、沿汉十先进制造业带、沿麻竹生态旅游带。
以汉江沿线老河口、谷城、襄城、樊城、襄州、宜城重要城镇为依托,打造沿汉江特色城镇带;以汉十高速沿线高新区、经开区以及枣阳、襄州、樊城、谷城、老河口省级开发区为载体,打造沿汉十先进制造业带;以麻竹高速沿线枣南、宜城、南漳、保康生态旅游资源为抓手,打造沿麻竹生态旅游带。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Updated by Jack on December 25,2020 at 10:00 am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七条建设用地分类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八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建设用地地块控制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
《襄阳古城保护条例》
《襄阳古城保护条例》(2019年10月30日襄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阳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襄阳古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襄阳古城是指襄阳城墙与护城河围合范围的历史城区。
襄阳古城保护范围是指北以汉江南岸为界,西、南均以护城河外沿岸为界,东以环城东路为界,东北角以闸口路为界。
第四条襄阳古城保护管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襄阳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将襄阳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并公布襄阳古城保护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襄阳古城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襄阳古城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管、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襄阳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古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编制、调整,古城修缮以及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襄阳古城保护资金,并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襄阳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古城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设立基金、提供技术、志愿服务或者开展文化研究交流等方式,依法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古城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襄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古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古城保护知识,增强全民古城保护意识。
襄阳城绿化规划方案-更新版
襄阳城绿化规划方案简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生态环境遭受了巨大的破坏,绿色植物的数量越来越少,对城市的生态平衡和人民的身心健康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
因此,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襄阳市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方案,着力推进城市绿化,使城市更加美丽宜居。
绿化目标根据市政府的规划,襄阳城市绿化规划的目标是:•到 2025 年,全市小公园和社区公园数量、公园面积、公园均距离、公园人均绿化面积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到 2035 年,市区内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 50%。
绿化策略襄阳市政府制定了以下绿化策略:规划城市公园和社区公园城市公园和社区公园是城市重要的绿色空间,可以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健身锻炼的好地方。
因此,襄阳市政府计划充分利用城市内空旷的绿地开发和建设公园,同时在城市各区域内规划建设若干个社区公园,满足市民日常健身休闲的需求。
加强绿化带建设绿化带是城市重要的生态绿化空间,它既可以美化城市景观,又可以降低城市温度,增加城市氧气,提高城市空气质量。
襄阳市政府会在城市主干道、高架桥等部位建设绿化带,增强城市景观效果,并通过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来推动城市经济发展。
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城市要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关键在于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
襄阳市政府将增加对生态系统的投入,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开展生态修复和重建工作,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提供坚实的基础。
管理与维护为推动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序开展,襄阳市政府决定按照以下管理措施来实行城市绿化规划方案:•设立专门的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绿化的总体规划、管理与维护;•制定绿化工作标准,统一管理区内所有的绿化工作,并对绿化工作开展常态化监管;•建立绿地巡视员制度,加强对各类绿化区的巡查、监督和管理;•宣传绿色文明理念,引导和普及群众对绿色生活的了解和认识;结语城市绿化工作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几乎涉及到城市的生活和发展的各个方面。
襄阳古城外迁规划实施方案
襄阳古城外迁规划实施方案
襄阳古城作为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拥有着丰富的历史遗产和独特的城市风貌。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古城内部的交通、环境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襄阳古城的历史文化,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我们制定了襄阳古城外迁规划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对襄阳古城外迁区域进行科学规划,确定迁建区域的范围和布局。
在确定迁建区域时,我们将充分考虑古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保留并合理利用原有的历史建筑和文化景观,打造具有古城特色和现代功能的新城区。
其次,我们将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合理规划道路、建筑、绿化等基础设施,确保新城区的交通便利、环境优美。
在设计过程中,我们将充分考虑古城文化的传承和展示,打造具有古城特色的建筑风貌和公共空间,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和文化内涵。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古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对古城内部的历史建筑、文物等进行认真保护和修缮,保留和传承古城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价值。
在外迁规划实施过程中,我们将注重与当地居民的沟通和合作,尊重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社会
性。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外迁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不断完善规划方案,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和有效推进。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外迁区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新城区的良好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襄阳古城外迁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古城文化,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
我们将以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格管理的态度,推动规划方案的顺利实施,为襄阳古城的发展和繁荣贡献我们的力量。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21.09.02
•【字号】襄政办发〔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的通知
襄政办发〔2021〕15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绿化篇)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版《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中“城市建筑工程”章节同时废止。
此文件印发之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继续实施。
2021年9月2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襄樊政发[2010]13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7
【实施日期】201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襄樊政发[2010]1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决定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7]57号)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超
1 / 1。
2018-2030年襄阳城区总体规划
2018-2030年襄阳城区总体规划中心一体:中部都市核心板块,有襄阳中心城区、南漳、宜城构成一核(襄阳都市核心)两成(南漳、宜城两座新城)一体化发展格局。
东西两翼:西部以河谷组合城市为核心、东部以枣阳为核心形成两翼发展板块。
五轴放射:强调轴带对都市区城功能合组织作用。
襄-枣、襄-谷轴带:都市区产业与中心功能综合发展轴。
襄-南轴带:扩展腹地的区域联系功能轴。
襄-宜轴带:以生活居住,休息旅游功能为主的都是区生活功能扩展轴。
襄-南-保轴带:以文化旅游、生态游憩功能为主的都市区生态旅游功能扩展轴。
门户枢纽:鄂渝陕豫地区门户型综合交通城市。
产业高地:鄂渝陕豫地区的先进制造业工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科技研发转化基地。
五轴放射:国家重要的物流中心、鄂渝陕豫地区的产业服务和公共服务综合中心。
服务中心:国家级文化名城、文化创新与生态宜居城市。
文化宜居:扩展腹地的区域联系功能轴。
规划至2050年中心城区总人口将达到380万人,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387平方公里。
按照15-25平方公里、15万-25万人口规模,规划建设19个主题功能区,各功能区配备相对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中心城区周边依托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形成九大产业园区。
中心城区规划形成“两轴三环九放射”的骨架路网东西轴线为:鄂渝陕豫地区的先进制造业工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科技研发转化基地。
南北轴线为:国家重要的物流中心、鄂渝陕豫地区的产业服务和公共服务综合中心。
其中内环线全长44公里,围合面积124平方公里;中环线全长70公里,围合面积294平方公里;外环线全长106公里,围合面积702平方公里。
本区规划范围北到大庆路,南至汉江,东临丹江路,西靠长虹路,规划面积约2.5平方公里。
规划定位:滨水活力的市级商贸中心,多元素、多文化的特色休闲区,历史文化复兴的特色居住区。
结构功能:一心:活力中心——人民广场地段。
两轴:炮铺街商业发展轴、滨水活力发展轴。
襄阳城市规划整理
第三部分城市发展规划一、城市总体规划概要(2011-2020)1、城市规划范围划定襄阳市区为城市规划区,规划区面积为 3673 平方公里。
其中以二广高速公路、福银高速公路和规划的襄阳东外环合的范围加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风景区作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总面积 759.5 平方公里。
2、城市发展目标1).协调发展的区域中心2).安全生态的宜居家园3).活力高效的工业新城4).开拓创新的文化名城3、城市发展主要方向:以建设“两个中心、四个襄阳”为总纲,加强区域中心城市职能的建设,提升区域地位,积极落实中部崛起战略.以向东发展为主,向北适度发展,其他方向控制和优化。
汉江以东、唐白河以南地区的用地为城市发展的重点地区南部襄城片区发展应以调整优化为主;控制二广高速公路以西地区的发展;汉江和唐白河以北地区为规划期内在积极控制的基础上适度发展。
4、主要规划内容及概要1).整合市场资源、整合产业发展空间、整合优化城市空间。
2).提升汽车产业水平、提升城市区域地位。
3).协调经济与环境、协调区域发展和城乡关系。
4).发展城乡经济、创建和谐社会。
经济建设规划:1)走多元化、综合化之路,加快工业发展步伐,着力构建以汽车产业为主导和龙头,农产品加工、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医药化工等六大产业为支柱,建材、冶金、化工等原材料工业以及地方特色工业全面发展的新型产业体系。
2)完善和提升中心城市的服务职能,巩固优势服务业,积极发展金融、保险、房地产、旅游、信息、咨询等新兴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逐步推动传统服务业体系向现代服务业体系的过渡,打造现代服务业中心。
3)限制污染行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文化建设规划:1)充分挖掘其历史和文化价值,展现城市的文化底蕴;保护自然山水景观,充分利用良好的自然环境本底,塑造山青、水秀、城美的滨江城市空间形象。
2)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完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体系,提高人口素质、培养创新人才,创建学习型社会,发展现代文化。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襄阳政发[2011]24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襄阳政发〔201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形成以市区为中心,建制镇为依托,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城镇体系,提高城镇化和新农村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是促进集约发展、节约土地的必然选择。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组织开展了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乡镇、村庄还没有修编或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二是原有乡镇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对此,各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乡镇、村庄规划编制目标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11年年底完成以下规划编制工作目标:(一)全面完成市域范围内乡镇规划的修编工作。
乡镇规划是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基本依据。
在规划修编过程中,要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结合现状,科学预测,充分论证,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实效性和长远性。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指导和规范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档旨在明确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原则、程序和要求,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操作指南。
二、目标1.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 保护和提升城市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3.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功能和质量;4.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三、原则1. 综合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实现协调发展;2. 公众参预原则:加强公众参预,听取市民意见,形成共识,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3.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4. 创新性原则:鼓励创新思维和方法,推动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智能化;5. 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程序1. 规划编制程序(1)前期调研:采集城市发展相关数据和信息,开展市民需求调查,形成规划编制的基础;(2)编制方案: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表等;(3)方案审核:组织专家对编制方案进行评审,并听取公众意见;(4)方案修改:根据专家评审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5)方案批准: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最终的规划编制方案;(6)方案公示:将方案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7)正式编制:根据批准的方案,正式编制城市规划。
2. 规划实施程序(1)规划审批:对规划进行审批,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2)规划实施:按照规划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3)监测评估: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4)规划修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规划进行修编和更新;(5)规划公示:将修编后的规划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要求1. 规划编制要求(1)科学性和合理性:规划编制应基于科学数据和分析,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2)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方案应具备可行性,可操作性,能够实现并监测评估;(3)公众参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形成共识;(4)法制化和规范化:规划编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襄政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襄政发〔2013〕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和用地观念,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统筹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两改”“两迁”、新城新区建设、特色镇建设,力争用10-15年,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提升城市功能和形象,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搭建平台,制定鼓励政策,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
2.规划先行,政策支持。
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科学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完善利益调整机制,强化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保障。
3.产权明晰,保障权益。
调查摸清低效用地现状和产权登记情况,正确处理再开发过程中的法律、经济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
4.成片开发,分类推进。
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开发单元,实施集中成片开发;因地制宜,采取整体开发和整治开发等方式逐步推进。
5.县(市)、区为主,动态平衡。
试点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襄阳古城建设策划书3篇
襄阳古城建设策划书3篇篇一襄阳古城建设策划书一、项目背景襄阳古城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些资源,提升襄阳古城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我们制定了本建设策划书。
二、项目目标1. 保护和修复襄阳古城的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
2. 提升襄阳古城的旅游吸引力和服务质量。
3. 促进襄阳古城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
三、项目内容1. 历史建筑保护和修复对襄阳古城内的历史建筑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
制定保护和修复计划,包括建筑结构修复、外立面修复、内部装修等。
加强对历史建筑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2. 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建立襄阳古城文化遗产展示中心,展示古城的历史、文化和艺术。
开展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如传统手工艺制作、民俗表演等。
加强对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
3. 旅游设施建设改善襄阳古城的交通条件,建设停车场、游客中心等。
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建设酒店、餐厅、购物场所等。
开发旅游产品,如古城游览线路、文化体验活动等。
4. 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加强襄阳古城的环境整治,改善卫生条件和空气质量。
保护古城周边的生态环境,建设公园、绿地等。
推广绿色旅游,倡导游客文明旅游。
5. 社区发展和居民参与促进襄阳古城社区的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鼓励居民参与古城建设和管理,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自豪感。
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四、项目实施计划1. 第一阶段([具体时间区间 1])完成项目规划和设计。
启动历史建筑保护和修复工作。
开展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活动。
2. 第二阶段([具体时间区间 2])继续推进历史建筑保护和修复工作。
建设旅游设施,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
3. 第三阶段([具体时间区间 3])完成历史建筑保护和修复工作。
完善旅游设施和服务,推出旅游产品。
促进社区发展和居民参与。
4. 第四阶段([具体时间区间 4])制定后续发展计划。
五、项目预算1. 历史建筑保护和修复:[具体金额]2. 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具体金额]3. 旅游设施建设:[具体金额]4. 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具体金额]5. 社区发展和居民参与:[具体金额]6. 项目管理和运营:[具体金额]六、项目效益1. 经济效益提升襄阳古城的旅游吸引力,增加旅游收入。
湖北规划法细则_细则_
湖北规划法细则所谓城市规划是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下文是湖北规划法细则,欢迎阅读!湖北规划法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应把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作为重要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域保护区、重要基础设施、开发区、风景名胜地、历史文化遗址以及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市辖区,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注: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和市政测量的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案件。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大、中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省城镇体系规划;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4草案)
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排涝能力,构建生态、安全、可持续的水循环系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海绵城市的规划与建设、运行与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面源污染,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条例所称海绵设施,包括雨水渗透设施、传输设施、调蓄设施、集蓄利用设施、截污净化设施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主体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统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高新区、东津新区、鱼梁洲管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监督考核,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近期实施方案,统筹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机制,组织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园林绿化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组织对海绵城市建设、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襄阳最新海绵规范标准
襄阳最新海绵规范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生态环境面临严峻挑战。
海绵城市作为一种新型的城市发展模式,旨在通过自然和人工手段,提高城市对水的吸纳、蓄存和利用能力,从而实现城市水循环的平衡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襄阳市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近年来在海绵城市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下是襄阳市最新海绵规范标准的具体内容:一、海绵城市概念与目标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通过构建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水循环系统,实现城市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提升城市生态景观,增强城市居民的幸福感。
二、规划与设计原则1. 生态优先原则: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应优先考虑生态保护和修复,确保城市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系统性原则:海绵城市建设应从整体出发,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3. 可持续性原则:海绵城市建设应注重长期效益,采用经济、环保、节能的技术和材料,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4. 公众参与原则:海绵城市建设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鼓励市民参与,提高项目的透明度和公众满意度。
三、建设内容与要求1. 绿色基础设施:包括雨水花园、生态湿地、透水性铺装、绿色屋顶等,以提高城市雨水的渗透和净化能力。
2. 城市排水系统:优化城市排水管网,提高排水效率,减少城市内涝风险。
3. 水环境治理:加强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的治理,改善水质,恢复水生生态系统。
4. 城市绿地系统: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提升城市生态功能。
5. 城市水文化:挖掘和保护城市水文化遗产,弘扬水文化,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四、技术与材料规范1. 透水性材料:选用具有良好透水性能的材料,如透水混凝土、透水砖等,以提高雨水的渗透能力。
2. 雨水收集与利用:合理设计雨水收集系统,利用雨水进行绿化灌溉、道路冲洗等,减少城市用水压力。
3. 低影响开发(LID)技术:应用LID技术,如雨水花园、生物滞留池等,实现雨水的自然净化和再利用。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襄政发[2002]13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2.10【实施日期】2002.02.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高扬城市规划“龙头”,按照“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十分经营”的思路,有效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开发区是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其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应加强城市开发区规划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用创新的思路搞好服务。
第三条城市出口路两侧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优化城市形象。
城市出口路的建设要与城区规划协调一致,与历史名城保护原则一致,符合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其建筑布局、规模、体量、高度、色彩、材料要与城市景观环境协调。
第四条加大执法力度。
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统一负责对全市土地、规划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城区内的私人建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对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对违法案件比较集中的地方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市、区、乡、(镇、办事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五条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每隔五年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一次修编和调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并留有余地,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作用。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修订)
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2•【字号】襄樊政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襄樊政发[2007]57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襄樊政发[2010]13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的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22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取得的,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等经营性活动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规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
第四条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时的建筑面积应当与核定的容积率指标等规划设计条件保持一致。
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分期开发建设的,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的规定。
各期开发的建筑面积按规划方案划分,按建筑方案核定。
第五条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之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
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分则)》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规定由襄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八条建设用地分类襄阳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级次的分类体系。
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阳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九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城旧城区:襄阳古城及汉江以南,焦枝铁路以西,长虹南路以东,南部山体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小清河以西,汉江以北,西内环线以东,春园路以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州区旧城区:汉丹铁路线以南,小清河以东,内环东路以西,汉江、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东津老街区:东津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1.59公顷,建设控制地带用地面积4.8公顷。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十条建筑容量控制1、各类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出具规划条件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表1备注:①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城市重要节点处,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各项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确定。
②城市重要节点处用地宜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方案进行建设。
③旧城改造规划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④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各类用地指标还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4、在各类工业项目(含物流、仓储)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出让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用地竖向要求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涝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控制地块的划分应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原则上旧城区以住宅开发为主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30亩,在新区以住宅开发为主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60亩。
确实不能整合的小地块的住宅开发建设需要报市政府批准。
用地规模虽不符合上述要求,但周边路网围合的完整地块可以开发建设。
以商业商务开发为主的建设用地要统一规划,可分步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要求按《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13)25号执行。
第十四条公共设施配置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建设以下设施。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社区居委会使用。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每100户配套20平方米、且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其它相关公共设施。
2、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不低于300平方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及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公厕一座。
3、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配套要求按相关专项规划执行。
4、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的规定:①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按照“谁开发、谁配建、无偿移交”的原则,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在第一期建设。
②配建幼儿园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的要求。
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均应配建幼儿园。
5、新建住宅小区除按国家规范和技术规定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建菜市场。
配套建设的菜市场经验收合格,由市政府以成本价回购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产权移交给菜市场所在地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①居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3—5万人的新建居住区规划新建或改建中小型连锁生鲜食品超市,用地规模15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500—800米;②居住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1—3万人的居住小区设置以经营净菜为主的便民店,用地规模500—10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300—500米。
6、居住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建健身活动设施。
其中旧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新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7、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需在底层配置对外开放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公厕,建成后无偿交给环卫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141-2012)执行。
第三章城市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六条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同一建筑须同时满足建筑间距、日照及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
建筑物宜采用南北适宜朝向布置。
建筑平面布置时,宜使居室朝向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不宜采用东西不利朝向布置。
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
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要求。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2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
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
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3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九条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类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规定。
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4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二十条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低层、多层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15米(含阳台),高层建筑(包括中高层住宅)山墙总长度大于 25米(含阳台)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具有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
第二十二条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和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相互之间的间距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