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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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2019《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祝大家逢考必过,生活愉快《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30题)1.《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于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__起实施。

(B)A.9月1日B.10月1日C.11月1日D.12月1日2.制定《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直接立法依据是__。

(C)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D.《公安机关组织条例》3.__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

(C)A.公安部党委B.公安部警务督察局C.公安部督察委员会D.公安部4.新修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长由公安机关__兼任。

(C)A.一名副职领导成员B.纪委书记C.行政首长D.党委书记5.下列要求与警务督察工作指导方针不相符合的是。

(D)A.立足建设B.强化监督C.纠防并举D.事后查处6.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时发现有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民警,可以采取的当场处置措施是__。

(C)A.立即带离现场B.带回公安机关予以批评C.当场予以纠正D.记下违纪民警警号发整改通知书7.下列关于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__。

(D)A.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是督察部门特有的纪律处分措施B.民警被禁闭时可以穿着警服C.对被禁闭的人民警察,由督察部门派专人负责看护D.对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被禁闭的民警,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8.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但必须履行的程序是__。

(A)A.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B.报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批准后执行C.报本级公安机关党委批准后执行D.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9.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__。

(A)A.10日以上60日以下B.三个月以下C.7日以上三个月以下D.7日以上60日以下10.禁闭的期限为__。

(B)A.1日以上15日以下B.1日以上7日以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第三条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第六条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第七条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第八条督察机构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第九条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第十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第十一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第十三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三&具有(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第十四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最新)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3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7.09.14•【文号】公安部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9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1号)《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已经1997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督察长负责。

第三条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一)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各项警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二)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三)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四)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五)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装备的情况;(六)《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七)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第四条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采取着装督察或者便衣督察的方式。

督察人员在着装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督察标志;必要时,出示督察证件;在着便衣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当场纠正人民警察违纪行为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

第五条警务督察队执行任务时,发现人民警察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

第六条警务督察队对有违法违纪阻碍督察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离现场。

第七条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定携带、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必要时可以扣留,并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当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执法资格考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执法资格考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执法资格考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共8题)
二、单项选择(共8题) 督察机构职责
1、下列警务活动中,属于督察机构职责的是(C )
A、勘查刑事犯罪现场 B、办理出国护照
C、纠正民警违反警容风纪的行为 D、监管犯罪嫌疑人
现场督察事项
2、下列不属于警务督察范围的是( D )
A、当场予以纠正 B、带离现场 C、予以训诫 D、责令其停止执行职务
7、督察人员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民警,可以( C )。
A、没收其武器、警械 B、将其带离现场 C、扣留其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警械 D、实行禁闭
8、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 A )。
A、当场予以纠正 B、给予行政处分 C、立即带离现场 D.对违规人员实行禁闭
C、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D、民警日常收支情况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督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督察的是( D )。
A、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B、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C、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D、民警工作之余的活动情况
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置措施
5、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B)
A、给予行政处分 B、带离现场 C、停止执行职务 D、对违规人员实行禁闭
6、某市公安局督察队发现民警王某在执行公务时歪戴警帽,督察人员可以( A )。
A、重要警务部署的组织实施情况 B、治安案件的处罚情况
C、民警使用警用车辆的情况 D、民警休息日着便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执法资格考公安机关督查条例题库

执法资格考公安机关督查条例题库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题库一、判断题1.对被采取禁闭措施的人民警察,应在12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答案】正确【考点】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适用【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第九条第四款对被采取禁闭措施的人民警察,应在十二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2.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可以直接决定执行。

【答案】错误【考点】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适用【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3.督察机构有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处臵公民控告、申诉的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答案】正确【考点】现场督察事项【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四条第七项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七)处臵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4.督察机构可以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答案】正确【考点】现场督察事项【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四条第四项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5.民警使用警械的情况,不属于现场督察的范围。

【答案】错误【考点】现场督察事项【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臵:(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6.督察人员对公安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可以没收其武器、警械。

【答案】错误【考点】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臵措施【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臵:(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7. 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不属于现场督察的范围。

18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18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 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 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辅导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辅导
• 事前2项 • 事中1项 • 事后3项
两类主体:督察机构与人员
主要考点:人员
法条: 第三条 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 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 兼任。
机构首长,央地区别
1.关于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A.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行 政首长兼任 B.公安机关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 职担任 C.公安机关督察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 兼任 D.公安部督察长由公安部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督察机构:监督对象、领导体制
6. 下列选项关于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负责对公安部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 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 责 B.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 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 部督察长负责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 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 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 机关所属单位和下一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 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D. 非执行特殊任务的女民警将过肩长发染为棕色
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 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 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查处违法违纪(报告制度)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意义是什么?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意义是什么?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意义是什么?为了确保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的一个重大决策。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是为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

▲一、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意义是什么?建立督察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加强公安工作,确保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的一个重大决策。

《督察条例》自1997年公布施行以来,全国3000多个督察机构共开展现场督察500余万次,对于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法治化建设,建设一支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的公安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挑战,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了新期待,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对加强和改进公安内部监督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要求,《督察条例》施行过程中出现了执行力度不够强,督察范围不够明确,缺少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期限以及对被督察人民警察的救济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亟须相应修改完善。

▲二、新修订的《督察条例》对于完善督察管理体制,加强督察工作力度作了哪些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督察体制和督察的适用范围,维护督察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新修订的《督察条例》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强化了公安机关督察长的配置。

现行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

条例修订过程中,各地方反映,地方公安工作涉及面广,直接关乎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加强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力度,强化公安机关纪律,有必要增强公安督察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为此,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督察条例》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长职务,由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改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地方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督察长,更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行政首长对督察工作的领导,树立督察工作的权威性,把监督工作寓于决策和执行之中,使行政首长的权力与督察职能优势有机结合,从体制上保障督察职权的充分发挥,提高督察工作效率,加强督察工作力度;二是明确了公安督察机构的执法勤务性质。

人民警察督查条例

人民警察督查条例

第603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公安督察条例》课件

《公安督察条例》课件
3 未来发展
督察条例将持续完善和细化,致力于更好地维护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
特别职责
对重大案件、事件进行监督,及时靶向纠正违法违规部督察、专项督察、案件督察、信访督察四个督察机制。
2
督察程序
接受督察,现场检查,调取资料,跟踪整改,提出建议或者意见等。
3
结果处理
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给予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监督责任追究
法律基础
《公安督察条例》规定,对于职务违法行为,以 及对督察未及时查处的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刑事、纪律等法律责任。
实践案例
督察机制的实施有效促进了公安权力的规范化, 大量治安隐患问题被及时发现并处理。
总结与展望
1 成效显著
对于推动公安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2 需要改进
各级公安机关应该增强督查督办的工作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立法过程
《公安督察条例》的草案多次征求意见和修订,最终于2018年通过。
3
重要意义
明确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必须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制约和惩处。
管辖范围与职责
监督范围
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等涉及行政行为的部门。
监督职责
检查公安机关及其人员是否依法忠实履行制定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督察条例》PPT课 件
本课件将帮助您了解《公安督察条例》的背景、实施和影响。掌握督察机制, 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环境。
概述
基本概念
《公安督察条例》规定了公安督察的任务、职责 和权利。
意义与作用
规范公安督察行为,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 感。
条例背景
1
历史沿革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10月3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01.01.02【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1.01.02【分类号】21010020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总类【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第三条现场督察是指警务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第六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警务督察局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本级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并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第七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

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人选由公安部部长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督察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督察长提名,报公安部部长批准。

第八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三)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四)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五)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局的工作汇报;(六)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督察长召集。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55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55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1月2日公安部令第5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第三条现场督察是指警务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第六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警务督察局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本级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并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第七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

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人选由公安部部长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督察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督察长提名,报公安部部长批准。

第八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三)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四)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五)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员的工作汇报;(六)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最新)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3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7.07.18•【文号】•【施行日期】1997.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通知(1997年7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督察条例》)于6月4日经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20日,由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220号令发布施行。

《督察条例》是公安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行政法规。

它的发布施行,对于依法从严治警,建设一支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的公安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贯彻实施《督察条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督察条例》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工作。

《督察条例》的发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安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关心。

在公安机关实行督察制度,是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公安工作,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措施;是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强化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把公安队伍建设纳入法律化、制度化轨道的一项重要制度。

按照《督察条例》规定,在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一支相对独立、训练有素、有权威的督察队伍,加强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执勤现场的监督,对于预防和减少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树立人民警察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的形象,密切警民关系,提高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和战斗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历史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的广大民警,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发布施行《督察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要认真抓好《督察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领导成员和广大民警集中时间,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督察条例》的各项规定。

要采取办培训班、组织专题讲座、座谈讨论、观看专题教育片等形式,使广大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普遍接受一次增强督察意识的教育,提高积极参与和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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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臵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臵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七条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第八条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九条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臵,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条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臵:(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第十二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第十三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期间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由公安部督察机构作出的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对不服停止执行职务的申诉,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撤销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对不服禁闭的申诉,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是否撤销禁闭的决定。

申诉期间,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不停止执行。

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十五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十六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烈士褒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

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

第四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烈士的评定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臵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第十条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

第三章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

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十四条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

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凭定期抚恤金转移证明,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十七条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第十八条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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