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新被征地农民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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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多篇)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多篇)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多篇)第1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二、适用范围(一)在阿里巴巴项目建设中土地被征用的农民。

(二)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有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并享受和履行被征地权利和义务的农民。

(三)《实施方案》所指失去土地,是指农户人均土地被征用、征收高于亩,即为失地,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四)方案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方案》的实施范围。

三、实施细则资格认定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拟订征地的情况通过《征地基本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并附征地范围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地基本情况告知书》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2 ---(三)上报审批街道人社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对有疑异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处理,有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

四、待遇享受1、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领取;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由本人依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

2、养老保障待遇享受参加养老保障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的4 --- 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因此,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政策依据2009年5月4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41号)。

2010年1月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发5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6.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从2016年12月28日开始,出台征地社保文件,不得有允许一次性补缴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表述;此前已经出台的文件中,如果有允许一次性补缴纳入职工社保的规定,必须限期调整政策。

(二)各地2017年12月31日前仍可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用于解决遗留问题、突出问题和个案问题。

(三)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如果违反规定,或不按时贯彻落实,将严肃追究责任。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30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珠人社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珠人社规〔2021〕7 号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审核工作,规范办事流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地社保费筹集每次征地时,区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按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所在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

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

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2021年8月至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期间筹集征地社保费的,香洲区平均区片综合地价为13.7万元/亩,金湾区为10.35万元/亩,斗门区为10.25万元/亩,计提比例为20%。

区片价和计提比例随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变化调整。

二、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原则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三、征地社保费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暂存征地社保费。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主体及时将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到“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方可申请土地征收,并按规定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手续。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核流程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核流程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核流程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概述1.定义(1)失地农民(2)养老保险2.适用范围(1)失地农民资格(2)参保政策3.相关法律法规(1)社会保险法(2)地方性政策二、申请准备1.确定申请条件(1)失地证明(2)年龄要求(3)身份证明2.收集申请材料(1)个人身份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本复印件(2)失地证明材料1)土地征收通知书2)政府或村委会证明(3)其他相关材料1)养老保险申请表2)近期照片三、提交申请1.填写申请表(1)获取申请表(2)填写个人信息1)姓名2)身份证号码3)联系方式2.提交申请材料(1)现场提交1)到当地社保局2)到村委会或镇政府1)登录政府官方网站2)上传电子材料四、审核流程1.材料审核(1)核对身份信息(2)核对失地证明(3)核对申请材料完整性2.审核结果通知(1)通过1)通知领取养老保险卡2)说明后续步骤(2)不通过1)说明未通过原因2)提供整改意见五、领取养老保险1.领取方式(1)现场领取1)到社保局领取养老保险卡1)提供邮寄地址2.领取注意事项(1)携带身份证明(2)检查养老保险卡信息六、后续管理1.参保信息变更(1)更新联系方式(2)更新家庭状况2.定期复审(1)复审时间节点(2)提交复审材料七、相关问题处理1.申请问题(1)材料不齐全(2)审核未通过2.领取问题(1)养老保险卡未到账(2)金额错误3.咨询渠道(1)社保局热线(2)政府服务中心。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XXX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构建和谐社会,根据《XXXX》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缴费及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多方集资,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实施。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农业局负责核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并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制定,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管理。

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局(以下简称农保局)负责核定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市财政局申报列支政府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核算、发放、退还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核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

市财政局负责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付政府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

市审计局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拨付使用的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核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时,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核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政府统一征已确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达到50%及以上,或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农户承包的土地面积被征收比例达到50%及以上,其农村家庭成员中的在册农业人口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前被当地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员,均可列入参保对象。

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为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落实党的十七大、市委八届四次和六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2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决定》(筑党发〔2007〕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老有所养”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筑党发〔2008〕27号),现就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一)被征地农民是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因政府征收或批准征收土地,而部分或全部失去承包土地,但又普遍缺乏社会养老保险,老有所养问题十分突出。

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同时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及补缴年限(三)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征收或批准征收农民承包土地而失去土地,并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在册人口。

凡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必须为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被征地农民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也应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山西省××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

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和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地报批前,补贴对象和补贴费用的确定第二条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征地权属、位置、面积后,将勘测定界图及拐点坐标(国家2000坐标系)等资料,转交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比对土地确权数据,按户生成《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信息核查表》(见附件6)。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县自然资源局发布的《征收土地告知书》后,组织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 1 -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村(居)委会组织村民小组(自然村)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1)。

经村民小组(自然村)审核后,报送村(居)委会。

《调查表》填写要求:1.土地承包到户的填写。

2.“现有家庭成员”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家庭成员,包括16周岁以下人口和出嫁、上学等原因户口迁出的人口,但不包括已去世人口。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户主姓名上边的编号。

4.“被征地时间”填写县自然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的时间。

5.“承包土地面积”、“被征地面积”和“失地比例”以户为单位填写。

“承包土地面积”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标注的承包土地面积,“被征地面积”填写农业农村局核实的被征地面积,“失地比例”为“被征地面积”除以“承包土地面积”。

被征地农民社保流程

被征地农民社保流程

一、被征地农民社保流程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一)申请与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征地社保审核材料,由征地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和初审;区人社局初审后出具《广州市xx区人社局关于申请审核xx项目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函》,附上所需材料,通过网办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审核与呈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1、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人社厅省出具审核意见。

2、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限期会同相关单位核实、更正、补充材料或退件处理。

(三)出具审核意见对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对报国务院批准征地项目,呈报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审核。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参保办法是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3个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纳5年、10年、15年养老保险费。

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按照个人应缴纳费用的50%缴纳。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2005〕63号)、《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下同)的人员,但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以及享受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予列入。

前款规定中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按政策规定提出名单,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5日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审定。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拟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管理等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4(000)025
【摘要】<正>鲁人社发〔2014〕3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14号)要求,经协商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现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一、第十八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因
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总页数】1页(P23-)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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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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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土地被征收,他们的生活来源和养老保障面临巨大挑战。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

一、保障对象与条件本养老保险计划适用于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参保条件包括: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制度。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自愿参保,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二、养老保险费用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承受能力确定,政府补贴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提供资助。

三、保险待遇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基本养老金根据参保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缴费档次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投资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制。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四、养老保险管理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

同时,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五、政策衔接与转换对于已经参加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策衔接和转换。

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将其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养老保险计划,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法律责任与监督违反本养老保险计划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监督机制,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组织实施与宣传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确保政策顺利推进。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5〕15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5〕15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荆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本办法保障的范围和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二、补偿标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荆门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各地在此基础上可确定具体标准。

(二)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标准的1%递减。

(三)荆门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前征地的,补偿标准按上上年度荆门市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预收,待荆门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后据实核算,实行多退少补。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
县(区)乡镇(街道)村(征地项目:项目编号:)
填表说明:
1、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笔如实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2、出生年月以身份证为准。

3、照片一律用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4、在保障模式选择上,16-59周岁被征地农民只能参加老年养老保障,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其中一种,在模式前□内打“√”。

5、确定缴费方式,在所选择的缴费方式前□内打“√”。

6、缴费标准按照当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填写。

7、本表需按有关规定逐级审核盖章后交农保经办机构。

(正反面打印)。

辽源市市区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辽源市市区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辽源市市区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辽源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辽源市市区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21日市政府六届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王兆华二○○八年四月十一日辽源市市区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新被征地农民是指自2007年1月1日起土地被征用后,剩余承包土地不足原承包土地面积三分之一的村集体成员。

村集体是指新被征地农民所属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度补贴的原则,建立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以新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为辅的方式,筹集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解决新被征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后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第三条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划、政策调研、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受市政府委托,市社会保险局为我市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收缴保费、发放保险待遇和基金的管理。

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农业、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各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023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2023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地,养老保险,农夫,实施,方法相关资讯是工作生活常常需要使用到的,其写作内容格式也少为人所了解,以下是我细心整理的县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实施方法,欢迎阅读,盼望大家能够喜爱。

篇1:县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实施方法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县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单位:经2022年5月23日县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将《芜湖县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实施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芜湖县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实施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步推动我县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工作,切实解决被征地农夫老有所养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被征地农夫是指县、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在实施经济社会进展时被依法征用土地的农夫。

详细参保人员由各镇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认定上报。

第三条参保人口数量根据被征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每满一人,参保一人。

本户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或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自愿放弃剩余承包土地交本集体经济组织重新支配使用的,该户现有人口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其次章参保登记第四条参保时需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同学),且必需持有本县非农业户籍。

第五条被征地农夫由村(居)委会组织参与养老保险,经所在村(居)委会初审汇总,并经镇政府审核公示后,持以下材料向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芜湖市城镇敏捷就业人员参与社会保险登记表》或《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二)《芜湖县被征地农夫参保花名册》,一式三份;(三)镇政府与参保人员签订的托付参保协议;(四)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其次代)、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60周岁及以上人员供应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免冠近照1张)第六条社保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被征地人员的参保手续:(一)审核申报材料,确认参保资格;(二)符合参保资格的人员,准予参保,打印缴费通知单;(三)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粤人社规〔2019〕4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地级以上市实施。

为配合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时,征地社保审核工作同步开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征地社保审核工作中要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规范程序。

各级用地审批政府(部门)用地审批必须将征地社保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1月21日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一、县(市、区)(不设区的东莞市、中山市由市,下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征地听证公告,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保障标准、费用筹集办法、对象名单确定办法等情况纳入听证告知书的内容。

被征地单位提出听证申请的,自然资源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听证会。

二、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发出听证告知书之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征地基本情况,以及由征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征地项目涉及被征地单位基本情况。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听证会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听证的笔录、纪要等材料;对于被征地单位放弃听证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被征地单位提供放弃听证证明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方案、放弃听证证明等材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

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

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

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

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市、县政府制定。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新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9〕5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新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9〕5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新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新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新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6日松原市新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要求,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将我市新被征地农民纳入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实行先保后征、应保尽保。

第三条新被征地农民按相应政策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以下简称“政府补贴”)。

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

第四条新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财政、社保、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筹集、监管,并将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征地的面积,协调相关部分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审核和上报手续,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进行核准,并适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预征土地的基本情况;发展改革部门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审计和监督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村委会负责持核准确定的纳入保险范围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户口照片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政府补贴资金的核算、核收,经办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基金日常管理等。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粤劳社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1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工作,规范办事程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征地审批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报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征地项目,在报批前对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情况进行审核,适用本办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5.13•【字号】浙人社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各地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推进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提高了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但也存在“人地不对应”、未来基金支付压力增大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个人缴费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起,按规定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8%。

原个人缴费优惠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补助。

从2017年7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划转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须在被征地农民参保后一个月内划转到位。

以前被征地农民参保应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须在2017年6月底前划转到位。

二、提高政府补贴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在保持原政府出资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数,由当地政府以参保时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提取5年的费用充实当地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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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内
市人社局审核
第3步
办理补缴
按规定为补缴对象办理手续,并做好新被征地农民补缴标识。
按程序办理
市征稽局
表7:新被征地农民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审核办法
步骤
工作事项
工作内容
工作时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责任单位
第1步
组织申报
组织被征地农民据实填写补缴申请表和补缴人员审核明细表,具体经办人签名,村委会盖章。
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之后的20天内
村(居)委会
第2步
资格审核
根据乡镇政策和区国土部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审核确认结果进行审核批准,不再重复审核证件资料。具体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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