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培训讲课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原则。
2. 掌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的基本内容。
3. 理解行政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作用。
4. 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1.1 行政法的定义1.2 行政法的特征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行政合法性原则2.2 行政合理性原则2.3 行政公开原则3. 行政行为3.1 行政行为的分类3.2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3.3 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4. 行政主体4.1 行政主体的概念与分类4.2 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4.3 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5. 行政诉讼5.1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5.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5.3 行政诉讼的程序与制度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等内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件,引导学生运用行政法知识解决问题。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行政法相关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与交流能力。
4. 法庭模拟法:组织学生进行法庭模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四、教学评价1. 平时成绩:课堂参与、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环节的表现。
2. 考试成绩:期末笔试,测试学生对行政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3. 实践评价:法庭模拟活动的表现,评价学生的实践能力。
五、教学资源1. 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
2. 案例材料:收集相关行政法案例,用于课堂分析和讨论。
3. 课件:制作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
4. 法庭模拟器材:法庭模拟活动所需器材。
六、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原则。
2.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的基本内容。
3. 行政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作用。
教学难点: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和应用。
2.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和无效、撤销的条件。
3. 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界定。
七、教学安排课时安排:共计32课时,每课时45分钟。
《行政诉讼法》培训
《行政诉讼法》培训《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
针对《行政诉讼法》的培训,我将从多个角度来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理论知识,培训可以介绍《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历史背景、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使学员对该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2. 诉讼程序,培训可以详细介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条件、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举证质证、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的具体规定,帮助学员掌握行政诉讼的程序要点。
3. 诉讼权利保护,培训可以重点介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护措施,包括诉讼费用减免、法律援助、保全措施等相关内容,使学员了解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典型案例分析,培训可以通过分析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例,让学员了解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提高学员的实践能力。
其次,培训《行政诉讼法》的对象可以是各级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从业人员、法学院校的学生等。
培训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形式进行,可以采用讲座、研讨会、案例分析等多种教学方法,以提高培训效果。
此外,培训《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提高学员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使其能够正确运用《行政诉讼法》处理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法治建设。
最后,培训《行政诉讼法》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的培训师资力量,以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培训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培训方案,组织相关教材和案例资料,提供学员互动交流的机会,以达到培训的预期目标。
总结起来,培训《行政诉讼法》应该包括理论知识、诉讼程序、诉讼权利保护和典型案例分析等内容,培训对象可以是政府工作人员、法律从业人员和法学院校学生等,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学员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培训需要具备专业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满足你的需求。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 第一讲
司法考试一半考的是知识一半考的是逻辑行政法的整体结构行政法是214的结构。
两个人一件事情在四个程序中的活动。
两个人:一个叫官和一个叫民(政府和老百姓)。
一件事情就是行政行为,行政管理行为。
四个程序:第一官管民的阶段。
这个官叫行政主体,民叫行政相对人这个行政行为是一件事情。
官对民作出一件事情。
比如税务局征税。
官对民做出一个行为必然影响他的权利义务,税务局对我征税,必然对我的权利义务有影响。
有权利必有救济,必然导致民告官的问题。
有三种途径:第一到上级行政机关,叫行政复议一个找法院,叫行政诉讼,一个是找第三个机关就是本机关叫行政赔偿,除了上两种,还有本机关。
三种民告官的途径。
名称不一样。
行政复议中间,我叫申请人,税务机关叫被申请人,行为叫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中间,我叫原告,税务机关叫被告,行为叫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赔偿中间,我叫申请人,税务机关叫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9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行政法就是六个字“官管民,民告官。
”夫妻闹矛盾,去找公婆找上级,去告官找县官,哀求丈夫。
司法考试一大半的题都考在行政诉讼。
大半壁江山都在行政诉讼。
法条之间的衔接关系很重要。
很多法条之间是重复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是一部法律,千万不要看成三部法律。
讲义教材真题法条。
方法论是要提高。
人民大学讲课,让学生怀疑老师的观念。
独立思考的能力。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花一天多的时间将基本理论。
很罗嗦。
用逻辑推法条。
把每一个法条背后的立法依据和立法争论还有怎么对怎么错讲清楚。
不要着急,会非常罗嗦的将基本理论问题。
基本概念,我是从宪法推行政法的概念。
宪法就是控权法,限制国家权保护公民权。
我们的法律来源于欧美,欧美国家都是基督教国家,法律思想都是从宗教而来。
我们很难理解法律我们没有神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讲稿范文
尊敬的评委、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来为大家讲解的是一篇有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讲稿。
随着现代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改进,行政诉讼法已经成为了现代法律制度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本次讲解,希望能够向大家详细介绍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功能和作用,并基础上与大家一起探讨如何提高行政诉讼法的实效性和有效性。
一、行政诉讼法的意义和概念介绍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等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
其最主要的功能是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的恶意侵害、违法行为等,为公民、法人提供了一种可以防范和消除权利的保障工具。
同时,在行政工作中,行政诉讼法也可以使行政机关更为规范、更为合法、更为透明,提升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具有以下特点: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举证、开庭、判决、上诉等详细程序,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开和公平;行政诉讼法有助于行政机关自我规范,提升行政效率、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行政诉讼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促进大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介绍行政诉讼法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定了公民、法人可以依据何种情况提起行政诉讼;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主体、程序、时间等方面的要求,保证了案件审理的顺畅和公正;明确了行政行为的取缔、再审和撤销等程序,为公民、法人走法律程序保障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质证、证据规则等相关要求,为案件验真提供了依据;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制度,包括行政机关、公民、律师和法庭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如何提高行政诉讼法的实效性和有效性?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法的实效性和有效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
加强政府自我约束,引导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法规及行政管理行为中更加谨慎、合理。
《行政诉讼法》课件
共同诉讼人是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
被告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其作出 或者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 关。
行政诉讼的管辖
01
02
03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 级别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地域范 围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遵循合法、公正、 公开、及时的原则。
证据规则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 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 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裁判种类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 行政行为、判决被告履行 法定职责等。
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 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
03
不受案范围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
事管理行为等。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
共同诉讼人
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例三:行政强制案件
总结词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管理目标,而依法直接采取的强制手 段。
详细描述
某市城管局因某商家占道经营,对其采取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商家不 服,认为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城管局的强制 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判决撤销该行为,并责令城管局重新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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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立法目的:增加解决行政争议 n 将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 n 删除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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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监督不维护?
n 一是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 权的一种司法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使的侵害,为受到行政违 法行政侵害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
2.0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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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实施了24年首次修改
n 1982年,参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 n 1990年10月1日,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实施,
75个条文,解决了行政诉讼程序依据 n 1991年和2000年,出台司法解释《贯彻
意见》和《若干解释》,此外还有行政许 可、征收补偿、管辖等单行解释 n 2014年11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改。修改 45条,增加33条,删除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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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胜诉难之道 n 1.完善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 n 2.完善诉讼程序,促进程序科学; n 3.完善审判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n 4.加大审查力度,实质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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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
n 生效判决的1/3得不到履行,律师 也不愿意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因为 各方面干扰太多。
n 二是将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护范围由“人身权、 财产权”扩大到“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如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国 家救助权、社会保障权、从事科研和文学艺术 创作自由权。
n 三是明确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诉讼法 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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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辖(一增一删三改)
n 六是共同诉讼,修改为:“当事人一方或 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 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 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学习目的和要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之一。
本课程系统、全面阐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反映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
通过课程训练,力图让学生掌握认识、分析问题的方法,建立体系化的知识,具备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能力。
编次教学内容课时1 导论 6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83 行政行为法264 行政程序法 35 行政复议法 66 行政诉讼法197 国家赔偿法 48 实践36小计108第一章导论本章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所阐述的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最重要的基本概念。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的渊源体系及其效力与适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教学目的:明确行政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发展概况,认清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含义是执行和管理。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法是当代自由民主国家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部门法,了解和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必须对什么是行政予以认识上的界定,否则,难以清楚、准确地把握行政法所欲规范的对象。
这就是教材之所以首先讨论“行政”涵义的原因。
至于对“行政与行政国”、“行政与法治国”的讨论,则可以从一定角度将之理解为说明行政法是在怎样的社会生活现实条件(行政国)和怎样的精神氛围(法治国)之中产生的。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与社会公行政。
公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学时设计]内容讲授6学时,含课堂讨论1学时。
[教学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课堂讨论与课外作业。
[教学目标]本章的基础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最重要的基本概念,是学习本课程首先必须理解和掌握的,因而本章既是本课程学习的一个入门,也是本课程学习的一个基础,因此,本章内容的讲授应放慢节奏,结合其他法律部门及现实事例,使学生理解、领会这些基本概念,并通过案例的分析讨论,使学生掌握本章的基本内容: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渊源体系及其效力与适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基本精神、行政法上行政的基本含义与特点、行政法适用的公共行政领域及其范围、行政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从而深刻认识并掌握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及其精神。
进而,为顺利学习本课程奠定一个厚实的基础。
[教学基本内容]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学习行政法首先应搞清楚的就是关于“行政”的概念。
(一)一般含义的行政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就行政的原始意义来说,行政是讲一种组织与管理活动,即一定组织机构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就行政的主体与性质来看,行政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指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也称“公行政”);另一类是指社会组织内部行政或“私行政”。
前者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规范授权组织对公共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后者是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限于公共行政而非一般含义的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与一般含义的行政在主体、性质、目的、手段等方面都有显着的区别。
(二)公共行政范围之界定行政法上的公共行政是指有了国家职能分工以后,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行政诉讼法讲座PPT
第二节 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基层管辖为原则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3、14、15、16、17、18、19、21、22、23条 行政诉讼法》 、 、 、 、 、 、 、 、 、 条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条第2款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第 款、7、8、9条 条第 、 、 条
4、
二 被告
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法: 25条 行政诉讼法:第25条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20条第 条第1 21、22条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第1款、第2款、21、22条
变更:错告,法院认为应该变更被告,当事人不变更的,驳回起诉。 变更:错告,法院认为应该变更被告,当事人不变更的,驳回起诉。 追加:漏告,两个以上的被告, 追加:漏告,两个以上的被告,原告只起诉其中一个而不同意追加 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做第三人。 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做第三人。 被告的确认 1. 2.被委托组织 → 委托机关 被委托组织 3.经上级机关批准 → 署名机关 经上级机关批准 4. 5.几个机关共同作出行为 → 共同被告 几个机关共同作出行为 6.内部机构 → 行政机关 内部机构 7.不作为(依职权/依申请)→ 有作为义务的机关 不作为( 不作为 依职权/依申请) 8.行政机关被撤销 继承权力的行政机关或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被撤销→继承权力的行政机关或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被撤销
三、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 确认:原告型、被告型、 确认:原告型、被告型、证人型 ①受害人或加害人 例如:甲将乙打伤,公安局对甲作出行政处罚,甲作为被处罚人, 例如:甲将乙打伤,公安局对甲作出行政处罚,甲作为被处罚人,是行 政处罚的相对人,其可以以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则乙是证人型第 政处罚的相对人,其可以以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则乙是证人型第 三人。 三人。 ②共同被处罚人 例如:某大学因为同一事由开除10名学生,其中五人提起行政诉讼, 10名学生 例如:某大学因为同一事由开除10名学生,其中五人提起行政诉讼,没 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另外五个人是原告型第三人。 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另外五个人是原告型第三人。 ③行政裁决当事人 例如:在行政裁决中,获得利益的一方,为权利人,失去利益的一方, 例如:在行政裁决中,获得利益的一方,为权利人,失去利益的一方, 为义务人。义务人起诉时,权利人是证人型第三人。 为义务人。义务人起诉时,权利人是证人型第三人。 ④不同行政机关相互矛盾 例如:林业局要求相对人砍伐公路两边的树木, 例如:林业局要求相对人砍伐公路两边的树木,但公路两边的树是归公 路局管理的,公路局对砍伐人进行处罚,砍伐人可以起诉公路局, 路局管理的,公路局对砍伐人进行处罚,砍伐人可以起诉公路局,林业局作 为证人型第三人参加诉讼。 为证人型第三人参加诉讼。 ⑤共同署名的非行政机关 例如:乡政府和乡党委共同署名作出处罚决定, 例如:乡政府和乡党委共同署名作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只能起诉乡政 乡党委为被告型第三人。 府,乡党委为被告型第三人。 应追加被告, ⑥应追加被告,但原告不同意 例如:公安局和工商局联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例如:公安局和工商局联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只以公安局作 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同意追加被告。此时工商局是被告型第三人。 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同意追加被告。此时工商局是被告型第三人。
2024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培训讲义(ppt1)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在审 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裁判,包 括判决、裁定和决定等。
执行与监督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02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03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 身权、财产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 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 给抚恤金的。
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职权职责性
法律意义性
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能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 意义。
行政行为的分类与内容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 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 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 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如行 政法规、规章等;具体行政行为是针 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如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行政合同的履行和监管
关注行政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合同双方的 义务履行、监管措施等。
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了解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 解、仲裁和诉讼等。
行政合同责任与救济
探讨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救济途 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6
X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提纲(中国人民大学吴鹏)
刑法学讲义1 / 412014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提纲中国人民大学 吴鹏行政法的总体结构:2 1 4 → 2个人、1件事、4个程序官管民 ①行政管理 行政主体→相对人:行政行为 官 民 事 民告官 ②行政复议 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 ③行政诉讼 原 告→被 告:行政行为 ④行政赔偿 请求人→义务机关:行政行为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立法权→立法机关→立法法(控权法)国家权Power 行政权→行政机关→行政法(控权法) 一、宪法(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控权法) 公民权Right 西方:三权分立、制约平衡 中国:三权分工、互相监督行政立法权 二、行政 = 公共行政 =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行政执法权 ≠私人行政 包括被授权组织 行政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三、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总则(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四、行政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立法法》:宪法、法律、法规×3、规章×2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自治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自治区 省法规1(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规章1 部委、直属机构自治州、自治县 市法规3(省会市、特区市、国批市) 市规章3§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 → 无法律无行政 →国家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形式行政) 公民权:法无禁止即自由例:1992年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
被告观点是否成立?(2003/4/7/案例)种类裁量权二、合理行政原则 → 理性 → 自由裁量权→(实质行政) 幅度裁量权1.公平公正:同等对待 2.考虑相关因素:正当考虑3.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的关系例1:①国务院通知,禁止地方政府审批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
行政诉讼法学讲义
思考题:
1、行政主体是否具有起诉权和反诉权,为什么? 2、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人权、法治、权力分立。 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案例1:
某区工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扣押了王某财产,王某 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涉嫌受 贿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导 论—讲在正式课程之前
◆ 一、教学任务与知识体系 ◆ 二、教学方式、方法与手段 ◆ 三、教学考核与课程考试 ◆ 四、教材、法条与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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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任务与知识体系
◆ 教学目标:
——应对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有深刻的理解,并能熟练 了解我国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和主要制度; ——逐渐习惯用行政法的思维、逻辑和方法去考察、分 析、理解社会现实问题,能够初步解答和回应社会现 实中的行政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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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法概念
规范各种行政诉讼活动、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2、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中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4)民事诉讼法 (5)各单行法律 (6)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3、行政诉讼法的特征
◆ 学时安排: 32学时
——课堂讲授27学时 ——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实践教学5学时
回目录
课程教学知识体系
§导 论
2学时
§ 第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2学时
§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原则
3学时
§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学时 (重点、研讨)
§ 第四章 行政诉讼管辖
3学时 (重点)
§ 第五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以案说法讲稿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以案说法讲稿一、行政机关不具备主体资格1、联社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1987年6月20日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由被占用耕地所在地乡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5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的授权规定,财政部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各级财政机关在征收耕地占用税时应当遵守,而不能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征收机关,擅自改变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2、xx社房屋租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城市房屋租赁行为应当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来管理和规范。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城市房屋管理工作,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被告插手城市房屋租赁行为,属于严重的超越职权。
3、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契税的征收机关是地方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已进一步明确规定“契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因此,结合实际情况,契税的征收机关应该为xx县财政局,而不是xx县房产管理局。
二、超越职权1、xx社国税处罚案。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发生在XX年5月1日前,应当适用原《税收征收管理法》,而原《税收征收管理法》只授予税务机关对税款的强制执行权,并未授予其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权,被上诉人对罚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的授权,属于越权行为。
2、联社物价局处罚案。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授权的事项,行政机关无权插手和处罚,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行政诉讼法》及城管执法实务讲课稿
《行政诉讼法》及城管执法相关实务问题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况1、基本概况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4年11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2017年6月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
整部法律共十章、一百零三条。
在我国,共有三部诉讼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三部诉讼法律,分别有各自的调整和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主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适用于行政相对人不服各类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被老百姓称为“民告官”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主要适用于为追究刑事犯罪而开展的刑事诉讼领域。
《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在我国,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有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即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处理机关为行政机关,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而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因此,两者无论是在处理机关、行为性质、处理程序、受案范围等范围都存在不同。
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救济方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行使时可以选择。
其可以选择先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如果不服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当事人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区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区政府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起诉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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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三:清除立案障碍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 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 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 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 院受理行政案件。 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 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 是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和 具体化。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 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老百姓告官要 见官。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 件的解决。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 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 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修改六:加重行政机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 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 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修改】原告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 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 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 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修改四:便利原告起诉
(一)口头起诉: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 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 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 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
行政审判面临的症结性问题就是行政的干预。一些基层法 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 判、不好判、不敢判。这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 院的“地方化”问题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
(二)级别和地域管辖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 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 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修改】本次修法,在审理程序中新增了简易程序,对于 案情简单或满足一定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 由一名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且规定审理期限为 45天。这不仅便利行政利害关系人行使诉权,也能够实现 法院及时裁判,解决行政争议。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 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 院管辖。
(二)立案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 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 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 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 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
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
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 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 的其他行政案件。
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2020年4月24日
《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 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被称为“民告官” 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实施以来,在 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行政诉讼突出 问题,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 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落实十 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行政诉讼法 作出重要的完善修改。
【修改】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是被告。
Hale Waihona Puke 修改八:增加简易程序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 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 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 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 易程序。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 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 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 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 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修改七:复议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 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 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一部分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一:修正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 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 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改】确定行政诉讼的三重目的:解决行政争议;保 护公民权;监督行政权。
修改二:扩大受案范围
修改十:行政附带民事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 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 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 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修改】行政诉讼中可以附带解决民事纠纷。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 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 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 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行政机关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或者拒绝履 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 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修改十一:延长诉讼期限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五:完善管辖制度
(一)跨区域管辖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 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 政案件。
【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 辖行政案件。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 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