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支持广告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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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支持广告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襄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广告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的实施意见》(襄政办发〔2017〕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襄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8】1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为落实支持广告业发展奖励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广告业发展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符合《实施意见》和《若干意见》奖励条件的襄阳市范围内的各相关广告市场主体、从事广告工作人员和院校大学生均系本规定奖励对象。

第四条按照《实施意见》和《若干意见》规定的标准和财政分级负担原则(对襄阳市中心城区以外单位或个人奖励市级财政承担一半)对上年度实际发生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我市新获得中国广告协会证明商标CNAA(I、II、III)使用许可的广告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二)对在中国广告协会组织的中国国际广告节上获得金、银、铜奖(一等、二等、三等奖)作品的单位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

(三)对在国际(国内)大赛上获得优秀奖和在省广告作品大赛上获得等级以上奖作品的单位(个人)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

(四)对荣获国家级广告产业园且入驻广告企业年广告经营额合计达到1亿元以上和省级广告产业园且入驻广告企业年广告经营额合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五)对荣获省广告产业“三基地”即“广告产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实现广告营业额合计达到3000万以上)、“广告人才培训基地”、“广告创作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六)对积极创建广告园区且园区新入驻广告企业20家以上年广告营业额合计达到1000万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申报奖励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获得符合奖励条件的文件、通过官网发布的表彰通告(明细)、荣誉证书或创建主体的创建情况报告等;

(三)申报奖励请示及获奖汇总表;

(四)其他可以证明的材料。

第六条获奖对象对其提供奖励材料和书面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将依据财政管理等法规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度3月1日至4月30日前对所辖区域符合《实

施意见》和《若干意见》规定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情况统计和初审后报市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复核,对拟奖励单位(个人)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或市局外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单位提出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在15日内对提出复核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市场监管局于6月15日前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复兑现奖励,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申请人账户。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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