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铁西分公司_中标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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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刘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刘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刘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0【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88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宁陈兴田任江【审理法官】宋宁陈兴田任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刘美;刘志宏;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当事人】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刘美刘志宏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刘美刘志宏【当事人-公司】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桐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桐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桐【代理律所】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被告】刘美;刘志宏;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居住证明和暂住证并非是认定王秋凤居住于城镇的唯一必要证据,不能以此否定王秋凤在城镇工作及生活居住的事实,鉴于客运集团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否定刘美和刘志宏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刘美和刘志宏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客运集团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侵权反证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刘美和刘志宏提供了两份租房协议,证明王秋凤和刘志宏长期连续在沈阳居住,第一份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刘志宏、王秋凤在皇姑区租住的事实;第二份合同签订后,王秋凤和刘志宏搬至该栋楼同单元6楼居住,从2015年3月23日到王秋凤去世前,王秋凤一直在此居住。

沈阳市停车场备案公示表(截止至2016年2月29日)

沈阳市停车场备案公示表(截止至2016年2月29日)

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 和平区南京街147号门前 和平区十一纬路11号院内 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院内 和平区胜利南街92号院内 和平区文化路44号院内 和平区太原南街88号 和平区三好街90号院内 和平区民族南街68甲 和平区三好街8号院内 和平区南三经街4号门前 和平区东纬路11号门前 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4号 和平区中山路70号门前 和平区南京南街201号地下 和平区胜利南街92号门前 和平区南京北街143号门前 和平区青年大街390号甲地下 和平区南京北街107号 和平区北二马路69号门前 和平区望湖路 和平区胜利南街35号室内一楼 和平区咸阳路65号门前 和平区砂山街168号院内 和平区兰州北街西-1号 和平区沙阳路14号院内 和平区青年大街386号门前 和平区青年大街388号地下 和平区青年大街西侧地下 和平区市府大路224号门前 和平区青年大街388号门前 和平区市府大路200号门前 和平区太原南街2号地下 和平区太原南街16号地下 和平北大街69号地下 和平区同泽北北街25甲号 和平区十一纬路云集东巷门前
沈阳市路外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情况Βιβλιοθήκη 示表 (截止至2016年2月29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属区 编号 和平1-001-X 和平1-002-X 和平1-003-Q 和平1-004-X 和平1-005-X 和平1-006-N 和平1-007-X 和平1-008-N 和平1-009-N 和平1-010-N 和平1-011-N 和平1-012-X 和平1-013-N 和平1-014-X 和平1-015-N 和平1-016-Q 和平1-017-N 和平1-018-Q 和平1-019-X 和平1-020-N 和平1-021-N 和平1-022-N 和平1-024-X 和平1-025-X 和平1-026-X 和平1-027-N 和平1-028-X 和平1-029-Q 和平1-030-N 和平1-031-N 和平1-032-N 和平1-034-Q 和平1-035-X 和平1-036-N 停车场名称 沈阳岷山饭店地下停车场(百利保大厦) 沈铁文化宫地下停车场 年华大厦门前停车场 潮汇百货大厦地下停车场 商贸国际(塞隆广场)停车场 八一剧场院内停车场 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地下停车场 沈铁文化宫院内停车场 格林soho院内停车场(省外国机构服务公司停 车场) 沈阳市南湖公园院内停车场 辽宁电台院内停车场 和平大润发地下停车场 中国医大一院院内停车场 沈阳联营公司地下停车场 202医院院内停车场 皇朝万鑫酒店门前停车场 辽宁宾馆院内停车场 沈阳市和平区幸福家(十二线门前)停车场 五金集团地下停车场 中国医大附属盛京医院院内停车场 利百加整形美容门诊部院内停车场 沈阳丽都索菲特酒店院内停车场 太原沃尔玛超市地下停车场 中兴大厦地下停车场 北约客维景国际大酒店地下停车场 辽宁中华剧场院内停车场 沈阳今旅饭店地下停车场 沈阳今旅饭店门前停车场 富美莱花卉院内停车场(夜未央) 沈阳市第六医院院内停车场 保安寺街26号院内停车场 钻石星座大厦门前停车场 万象城主楼停车场 沈阳市肛肠医院门前停车场 位置 和平区中华路88-2号地下 和平区南京南街34号地下 和平区市府大路55号门前楼体北南东侧紧靠楼体一排 和平区中华路18号地下 和平区太原南街88号地下一层 和平区北四马路24号院内 和平区太原北街57号地下 和平区南京南街34号院内 和平区十三纬路35号院内 和平区文化路1号院内 和平区光荣10号 和平区南京南街78号地下 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 和平区中华路63号地下 和平区光荣街5号院内 和平区青年大街390号门前 和平区中山路97号院内 和平区哈尔滨路西2号 和平区文化路44号地下 和平区三好街36号院内 和平区胜利南街18号院内 和平区青年大街386号院内 和平区中华路9号 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地下 和平区同泽北街35号地下 和平区南京南街3号院内 和平区中华路68号地下 和平区中华路69号门前 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0号院内 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5号院内 和平区保安寺街26号 和平区南京北街222号门前楼体西东南紧靠楼体一排 和平区青年大街288号地下副3、-2、2、2半、3、3半 、4 和平区南京北街9号门前 类型 地下 地下 门前 地下 地下 院内 地下 院内 院内 院内 院内 地下 院内 地下 院内 门前 院内 门前 地下 院内 院内 院内 地下 地下 地下 院内 地下 门前 院内 院内 院内 门前 地下 院内 泊位总数 119 25 58 120 44 180 420 18 41 46 40 273 323 76 433 115 40 140 150 236 63 80 183 230 155 45 42 14 57 140 190 60 1441 40 停车场经营管理公司 沈阳岷山饭店有限公司 沈阳会友铁路文体活动馆 沈阳荣博商贸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 沈阳置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亨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胜地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会友铁路文体活动馆 辽宁省外国机构服务公司 沈阳市南湖美花卉中心 辽宁七星音像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辽宁电台) 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沈阳达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欧亚集团沈阳联营有限公司 沈阳军辉咨询服务中心(202医院) 沈阳皇朝万鑫酒店 辽宁宾馆 沈阳市和平区喜福家停车场 沈阳中凯房产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盛京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沈阳市和平利百加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沈阳丽都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祖彩供热有限公司北约客维景国际大酒店 辽宁中华剧场服务部 沈阳今旅饭店有限公司 沈阳今旅饭店有限公司 沈阳富美莱花卉有限公司 沈阳捷安泊物业有限公司 辽宁文兴车辆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佳昌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捷安泊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申办日期 2011.09.22 2012.01.16 2012.12.05 2012.01.12 2011.10.19 2012.02.29 2012.05.17 2012.02.10 2012.03.30 2012.04.02 2011.11.18 2011.10.12 2012.04.02 2012.05.09 2012.04.17 2013.06.08 2011.11.23 2012.08.30 2012.09.06 2012.08.13 2012.10.14 2011.11.24 2012.06.21 2012.06.22 2012.11.23 2012.09.25 2011.11.24 2011.12.08 2012.11.03 2011.12.22 2014.06.01 2012.12.12 2013.01.08 2013.02.06 有效期 长期 长期 2017.02.28 长期 2018.12.31 2016.04.30 2016.12.31 长期 2016.05.23 2016.03.11 2030.12.03 2016.04.06 2016.05.04 长期 2017.12.31 2016.06.07 长期 2018.07.01 长期 2016.03.09 2020.08.07 长期 2016.03.31 长期 2016.06.16 2016.03.12 长期 长期 2018.11.21 2016.06.30 2017.05.31 2016.12.31 长期 2016.12.31 收费标准 5元/小时 4元/小时 3元/小时 5元/小时 5元/小时 3元/小时 5元/小时 4元/小时 5次/小时 5元/小时 5元/小时 3元/小时 2元/小时 5元/小时 2元/小时 5元/小时 10元/小时 5元/小时 5元/小时 2元/小时 3元/小时 10元/小时 5元/小时 5元/小时 10元/小时 10元/台 15元/小时 15元/小时 4元/小时 2元/小时 5元/小时 5元/小时 5元/小时 2元/小时

军队物资采购公示2014年第六批入库供应商

军队物资采购公示2014年第六批入库供应商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北京站 东北局 东北局 东北局 东北局 东北局 东北局 东北局 东北局 东北局 东北局 东北局 东北局 东北局 东北局 东北局 东北局 东北局 东北局 东北局 东北局 东北局 东北局
生产型,三级 生产型,三级 销售型,三级 生产型,三级 生产型,三级 生产型,三级 生产型,三级 生产型,三级 生产型,三级 生产型,三级 生产型,四级 生产型,四级 生产型,四级 生产型,四级 生产型,五级 销售型,二级 销售型,二级 销售型,二级 销售型,三级 销售型,三级 销售型,三级 生产型,一级 生产型,一级 生产型,一级 生产型,一级 生产型,一级 生产型,一级 生产型,一级 生产型,一级 生产型,一级 生产型,一级 生产型,一级 销售型,二级 销售型,二级 销售型,二级 销售型,二级 生产型,二级 生产型,二级 销售型,二级 销售型,二级 生产型,二级 销售型,二级 销售型,二级 生产型,二级 销售型,二级 生产型,三级
生产型,三级 销售型,三级 生产型,三级 生产型,三级 销售型,三级 生产型,三级 销售型,三级 销售型,三级 销售型,三级 生产型,三级 生产型,三级 生产型,三级 销售型,三级 生产型,三级 生产型,四级 生产型,四级 生产型,四级 生产型,四级 生产型,四级 生产型,四级 生产型,四级 生产型,四级 生产型,五级 生产型,五级 生产型,五级 销售型,一级 生产型,一级 生产型,一级 生产型,一级 生产型,一级 生产型,一级 生产型,一级 生产型,一级 销售型,一级 销售型,二级 生产型,二级 生产型,二级 销售型,二级 销售型,二级 销售型,二级 销售型,二级 销售型,二级 销售型,二级 生产型,二级 销售型,二级 销售型,二级 生产型,二级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全国企业名录-东北篇(截止2024年5月)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全国企业名录-东北篇(截止2024年5月)
58
哈尔滨交研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
59
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60
黑龙江龙高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吉林省
34
吉林省荣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
35
吉林省东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
36
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
37
吉林省道隧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
38
吉林省宏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
39
吉林省天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
40
吉林省骏和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
41
长春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
42
通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
全国企业名录-东北篇(截止2024年5月)
序号
单位名称
注册地
1
辽宁陆兴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
2
沈阳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省
3
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
4
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
5
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
辽宁省
6
大连路缘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省
16
辽宁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省
17
沈阳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辽宁省
18
营口渤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省
19
沈阳选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省
20
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
21
沈阳龙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省

沈阳市铁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沈阳市铁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1.1 总体指标 ...........................................................................................................................1 1.2 代理项目趋势....................................................................................................................2 1.3 代理项目规模....................................................................................................................3 1.4 大额项目列表....................................................................................................................3 二、市场分布 .................................................................................................................................3 2.1 代理项目主要系统分布 .....................................................................................................4 2.2 地区分布 ...........................................................................................................................6 三、服务能力 .................................................................................................................................7 3.1 节支率分析 .......................................................................................................................7 3.2 项目节支率列表 ................................................................................................................7 四、服务客户 .................................................................................................................................9 4.1 主要客户项目情况 ............................................................................................................9 4.2 主要客户项目列表 ............................................................................................................9 五、信用风险 ...............................................................................................................................11 附录 .............................................................................................................................................12

姜宝光、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宝光、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宝光、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18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晓颖刘风霞郝梦思【审理法官】李晓颖刘风霞郝梦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宝光;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姜宝光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姜宝光【当事人-公司】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姜宝光【被告】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应否支付上诉人所主张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万元。

【权责关键词】合同鉴定意见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应否支付上诉人所主张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万元。

对于上诉人所主张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陈述是200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若在该期间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应是明知和应知的,应自2009年5月1日起一年内即2010年4月30日前就此主张权利,现上诉人于2018年就此提起仲裁请求,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关于上诉人提出其因被上诉人的伪造行为使其明白《内部退养协议书》不能代替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应自其明白时起算仲裁时效的主张,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若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作为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一方是应知和明知的,对于其对《内部退养协议书》等的误解,属于自身理解的问题,并不能以此否定应知的事实和时间,故对上诉人该主张,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辽宁沈阳各公交公司简介及所属线路情况

辽宁沈阳各公交公司简介及所属线路情况

沈阳各公交公司简介及所属线路情况(含投诉咨询电话)时间:2007-2-23 10:37:08 作者:小林评论一、沈阳康福德高巴士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8日,沈阳客运集团公司与康福德高(中国)私人有限公司正式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由康福德高企业投资3.5亿元人民币购买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所拥有的50条公交线路,1218辆公交车及其他营运资产的经营权。

同时,新成立“沈阳康福德高巴士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康福德高在沈阳经营的第二家公交公司。

2006年5月下旬,沈阳康福德高巴士有限公司接手客运集团的50条公交线路进入实质阶段,康福德高率先接收了客运集团兴华公司的15条公交线路,随后南塔公司和黄河公司共35条公交线路也陆续交接。

同时,客运集团兴华公司更名为“沈阳康福德高巴士有限公司(西区)”,客运集团南塔公司更名为“沈阳康福德高巴士有限公司(南区)”。

2006年8月起,康福德高巴士公司逐步对206、207、213、214等线路更换新车,并对204、278、282等老旧线路车辆进行更新。

沈阳康福德高巴士有限公司下属线路: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3、214、215、216、217、220、223、225、226、227、233、236、238、259、260、268、269、270、276、277、278、279、280、281、282、283、284、285、286、287、288、289、291、292、293、299 、124、127、130二、沈阳康福德高安运巴士有限公司2004年9月,新加坡康福德高(ComfortDelgro)集团子公司康福德高(中国)公司与沈阳安运集团签署一项4400万元的合约,合作经营巴士业务。

康福德高在沈阳康福德高安运巴士合资公司中持有80%股权,而合资公司初期投入现金1300万美元。

沈阳安运集团持有沈阳交通局批准的12条公交线路的经营权。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2/27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仪器仪表 医疗设备 电子和通信测 量仪器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41 个、21 个、12 个。其中医疗设备 仪器仪表 电子和通信测量仪 器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5395.32 万元、4603.96 万元、2129.74 万元。 近 1 年(2022-03~2023-02):
TOP9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采购气 沈阳利盟商贸有限
相质谱联用仪项目结果公告
公司
169.8
2022-06-10
TOP10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农检院 采购基质辅助激光解析电离飞行 时间质谱仪,气质联用仪,氨基 酸分析测定仪项目结果公告
辽宁佳朗科技有限 公司
166.5
2022-07-26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121.53
同比增长:-90.7%
平均节支率
5.5%
同比增长:-36.8%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1 日 生成
1.4.1 重点项目
(1)仪器仪表(4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质检院绿色建材化工机电检测能 沈阳益海大通仪器 力提升设备购置项目结果公告 设备有限公司
589.8
2022-09-19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1 日 生成

田守华、沈阳金杯锦恒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守华、沈阳金杯锦恒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守华、沈阳金杯锦恒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9【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80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守华;沈阳金杯锦恒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当事人】田守华沈阳金杯锦恒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田守华【当事人-公司】沈阳金杯锦恒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天一辽宁涌贺律师事务所;郑诗雯辽宁涌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天一辽宁涌贺律师事务所郑诗雯辽宁涌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天一郑诗雯【代理律所】辽宁涌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田守华【被告】沈阳金杯锦恒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田守华提出沈阳金杯锦恒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的主张。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田守华提交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质证。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田守华提出沈阳金杯锦恒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的主张。

田守华同沈阳金杯锦恒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记载田守华的工资为2000元,同时田守华签字的工资条明确记载基本工资为2000元,两者相互印证。

结合田守华签字的工资表中明确记载工作日加班费、周末加班费、法定假日加班费项目及相应的金额,田守华没有提出异议的事实,应当认定沈阳金杯锦恒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加班费。

结合田守华没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沈阳金杯锦恒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其加班费的事实,不能认定沈阳金杯锦恒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需要再行支付田守华加班费。

黄喜忠、宫本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喜忠、宫本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喜忠、宫本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1【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00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勇华荻田华【审理法官】王勇华荻田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喜忠;宫本子;沈阳市深祥运输有限公司;孙俊昌;张双山;辽宁中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黄喜忠宫本子沈阳市深祥运输有限公司孙俊昌张双山辽宁中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喜忠宫本子孙俊昌张双山【当事人-公司】沈阳市深祥运输有限公司辽宁中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勇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吕贵征辽宁群英律师事务所;关琦辽宁以斯律师事务所;米集辽宁杰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勇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吕贵征辽宁群英律师事务所关琦辽宁以斯律师事务所米集辽宁杰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勇吕贵征关琦米集【代理律所】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辽宁群英律师事务所辽宁以斯律师事务所辽宁杰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黄喜忠;宫本子;沈阳市深祥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孙俊昌;张双山;辽宁中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经本院发回重审要求明确案由,经一审法院向孙俊昌释明,被上诉人孙俊昌坚持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为案由起诉,故本院依法认定本案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回避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发回重审要求明确案由,经一审法院向孙俊昌释明,被上诉人孙俊昌坚持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为案由起诉,故本院依法认定本案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特别公示车辆生产企业(第1批)

特别公示车辆生产企业(第1批)

附件:特别公示车辆生产企业(第1批)1.吉林通田汽车有限公司2.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3.高碑店市中客华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4.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5.内蒙古恒通金安股份有限公司6.抚顺金信客车有限公司7.华融万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8.沈阳华龙客车制造厂9.大连实德集团瓦房店客车有限公司10.长春国富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11.长春汽车研究所中实改装车厂12.哈尔滨客车厂13.哈尔滨市公交客车装配厂14.上海沪陵(集团)有限公司15.江苏紫琅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中山市顺达客车有限公司17.扬州新亚车辆有限公司18.镇江天洋汽车有限公司19.苏州客车厂有限公司21.横店集团神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2.宁波市汽车修造厂23.安庆安达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4.国营南昌客车厂25.萍乡市车辆厂26.江西惠通汽车有限公司27.江西宜春客车厂有限公司28.武汉万通汽车有限公司29.永州长丰客车制造有限公司30.衡阳客车专用车厂31.衡山百富利客车制造有限公司32.广州市红桥客车制造有限公司33.广州宝龙集团湛江万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34.清远粤江微型汽车公司35.广州穗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36.台山侨星汽车有限公司37.广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38.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39.金星宝腾汽车有限公司40.乐山天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41.贵州客车制造厂42.云南美的客车制造有限公司43.昆明市客车改装厂45.陕西省商洛汽车改装厂46.陕西秦星汽车有限公司47.兰州宇通客车有限公司48.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市本级信用保函试点企业公示

沈阳市市本级信用保函试点企业公示

沈阳市市本级信用保函试点企业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12.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沈阳市市本级信用保函试点企业公示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激发市场经济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经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推荐,拟选取30家企业作为政府采购信用保函的首批试点单位。

现将拟选取企业公示如下: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拨打监督电话:024-********。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0日。

李明浩、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明浩、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明浩、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15【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12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慧徐文彬刘风霞【审理法官】程慧徐文彬刘风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明浩;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当事人】李明浩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明浩【当事人-公司】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旸、费临泽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旸、费临泽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旸、费临泽【代理律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明浩【被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是否合法解除与李明浩的劳动关系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未提供对本案有实质影响的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是否合法解除与李明浩的劳动关系问题。

本案中,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提供了李明浩的《承诺书》,该《承诺书》上有李明浩的签名,李明浩主张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为了领取失业金在《承诺书》上签字,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李明浩的主张不予采信。

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即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可知在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达到严重程度时,用人单位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李明浩造成公司十万元以上损失达到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程度,亦给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罗潇、沈阳博远发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潇、沈阳博远发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潇、沈阳博远发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05【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98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勇李丽周玺联【审理法官】王勇李丽周玺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潇;沈阳博远发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当事人】罗潇沈阳博远发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罗潇【当事人-公司】沈阳博远发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培海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培海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培海【代理律所】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罗潇【被告】沈阳博远发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就本案而言,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且根据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投保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等证据,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就该项损失免责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故一审法院未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罗潇提出的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刘亚彬、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亚彬、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亚彬、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辽04民终19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丽黄霞李雪慧【审理法官】孟丽黄霞李雪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亚彬;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刘亚彬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刘亚彬【当事人-公司】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浩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浩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浩【代理律所】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亚彬【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

刘亚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主选择游乐项目而不慎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对于责任比例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刘亚彬以诊断书中“加强护理”为凭要求按一人护理标准给付院外护理费一节,该诊断中处理意见为加强护理,此不能作为二级护理的法定依据,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鸟岛停车场及游览观光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鸟岛停车场及游览观光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鸟岛停车场及游览观光车收费
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4.13
•【字号】沈价审批[2007]20号
•【施行日期】2007.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鸟岛停车场及游览观光车收费标准的
批复
(沈价审批[2007]20号)
沈阳鸟岛经营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提高鸟岛停车场收费和电瓶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依据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辽价发[2005]31号)文件相关规定,经研究,对停车场和游览观光车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停车场
1、19座位(含19座位)以上客车,每台次10元;
2、面包车、轿车及小型机动车,每台次5元。

二、游览观光车
园区内游览观光车,每人次5元。

请接到本批复后,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本批复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二00七年四月十三日。

企业信用报告_辽宁路安鸿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辽宁路安鸿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辽宁路安鸿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
பைடு நூலகம்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6 1.5 联系方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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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五、企业信息
5.1 工程人员(0)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5.2 企业资质(0)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3 动产抵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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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税务信息(0)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四、风险信息
4.1 经营异常(0)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2 股权出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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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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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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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 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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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沈阳安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铁西分公司 工商注册号: 210106100003690 法定代表人: 张萍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 / 注册地址: 沈阳市铁西区德工街15号(2-2-2) 营业期限: 2008-05-12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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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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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5 行政处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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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成立日期:
2008-05-12
经营状态:
注销
营业范围: 道路运输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0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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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沈阳安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铁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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