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较征求意见稿的12处变化之对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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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原文

资管新规原文

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正式发布。

【要点】1.基本维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规定,部分内容有调整2.严格区分资产管理与借贷关系,资产管理业务严禁借贷,彻底打破刚兑,禁止各类保底3.区分公私募,公私募界定标准执行《证券法》,公募严监管,私募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4.区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私募产品可以投债权类、股权类、证券类以及收(受)益权;非金融机构的私募产品,债权投资受限。

5.统一合格投资者,统一金融机构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

6.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7.金融机构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分级8.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以下简称《意见》)。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资管新规新旧对比及简要解读

资管新规新旧对比及简要解读
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30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第二十八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 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 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 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 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 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 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 净值管理 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 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 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 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 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 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 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 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 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 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 5%或以上, 如果偏离 5%或以 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 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 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看似有所放松,但实际更 严格。最终版本对净值管 理规定作了补充,将征求 意见稿的“净值生成应当符 合公允价值原则 ” 改为 “ 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切 需要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审计确认。尤其注意的是, 对可以使用摊余成本的情 况做出了规定,但仅“封闭 式产品”可以使用摊余成本 计量,实际范围仍较窄。 尤其是货币基金不包括在 内,摊余成本法的认定条 件较为模糊,都需要后续 细则加以确认。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2017年11月17日,由一行三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在实行净值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合通道,避免监管套利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本次意见稿出现的一些关键词:破刚兑、控分级、降杠杆、提门槛、禁资金池、除嵌套、去通道。

银行影响指数:★★★★★破刚兑、降杠杆、禁资金池、除嵌套的影响比较大,特别是禁资金池,影响很多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的发展。

整体影响较大,银行理财产品格局可能发生重大变化:1. 收益:打破刚性兑付;②流动性:在面向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范围上会受到较大限制,且不得低于三个月。

这意味着,超短期银行理财的时代落幕;③ 风险控制:禁止设置资金池以新偿旧、滚动发行。

对单个资管产品资金采用“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规定。

同一金融机构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规模合集不超过300亿元。

第三方独立托管增加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可设立资管子公司,该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互联网金融(影响指数:★★★★)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

①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互金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清理整顿,同时对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智能投顾须有上岗证。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这意味着智能投顾被正式纳入监管,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经过监管许可、取得投资顾问资质。

然而这对行业来说并不意外。

《指导意见》还提到了对报备、信息披露、监控等方面详细要求,并指出要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

信托(影响指数:★★★★)破刚兑、提门槛、除嵌套、去通道影响较大,特别是破刚兑,深远影响到整个信托行业发展,去通道也会影响很大。

资管新规意见解读报告(最新)

资管新规意见解读报告(最新)
1、增强实际的资产管理能力,帮助投资者进行合理 资产配置,寻找优质资产 2、短期内,资产管理规模会有一定的收缩 3、长远来看,资产管理能力较强的机构会越来越受到青睐
十六、对银行的影响
1、打破刚兑,不再承诺保本保收益 2、净值化转型,不再是稳赚不赔的安全品 3、资金端层面,部分资金回归表内业务
3、分离定价 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资产实际收益情况进行分配、发行和赎回。
八、禁止刚性兑付
认定标准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 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 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 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刚性兑付向净值化管理转换
1、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2、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
3、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 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七、规范资金池
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1、禁止滚动发行
期限错配,定期或不定期关东开放,短期资金投资长期项目,多层产品及资产 期限不对应。 2、集合运作 多只产品混合运作,资金和资产不对应,多只产品体现为一只产品,共用一张 表。
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实行穿透式监管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2022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理解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的内容,本文从业务模式、资管产品、投资运作、运营管理、风险内控和销售管理共六个方面,对资管新规相关文本进行分析,并就新规的相关规定与既有规定进行比较,从而反映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一、业务模式1.禁止资金池业务,实行“三单”原则资金池业务是本轮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也是资管新规明令禁止的业务模式。

资管新规颁布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各项文件中也曾三令五申禁止各类机构开展资产池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池、信托资金池、资管计划资金池、保险资金池等,但缺乏统一监管。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在具体规定上,资管新规对资管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于同一项目提出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从既有规定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中关于资金池的规定比较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差异:一是既有规定是各监管机构分别对职责内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规定,而资管新规是从整体资产管理行业角度进行规定;二是部分既有规定,例如对信托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而对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的开展没有明确限定,对保险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投资非公开市场的品种,而对投资于公开市场投资品种的产品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资管新规则是对整体资金池业务进行限制,不再区分标准化理财资金池和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非公开市场与公开市场。

【中金固收】资管新规新旧对比及点评(修正版)048

【中金固收】资管新规新旧对比及点评(修正版)048
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 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
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 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
(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 越低”。监管政策不应干预机构的定价权。
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
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 明显放松。过渡期再延长一年半,并提出
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 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第二十八条:“新老划断”设过渡期,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过渡 期内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净认购规模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 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 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第十五条:同前
最终版本与征求意见稿一致。
第十五条: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 90 天。金融
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 第十五条: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 90 天。
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 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 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 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 最终版本去掉了征求意见稿中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

保险资管新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保险资管新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保险资管新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2019年11月22日,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将会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相较于《资管新规》及保险资管产品现行监管规定,着重体现出三方面的亮点:一是在禁止刚性兑付、禁止通道、消除多层嵌套、质押融资、投资期限、独立核算和跨境业务参照等方面对《资管新规》的内容进行了重申,系统整合了既有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并且与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类资管产品的相应规定保持一致,体现了金融资管产品领域监管标准逐步统一的趋向。

二是对现行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如整合专业服务机构,新增对投资顾问的要求;扩大“合格投资者”范围,将最低起投金额划定为30万元;限定投资范围,新增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债权余额不得超过35%的投资要求;调整产品分类标准,将权益类产品资产配置比例由60%提高到80%;取消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首单核准要求;明确允许保险资管产品的代销模式;新增投资者知情权条款;强化从业人员风控义务等。

这些调整在《资管新规》和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兼顾了保险资管产品的特性,体现出监管部门求同存异的立法智慧,也为加强保险资管机构风险管控、提高监管水平提供了更加充实的规范依据。

三是对现存的实践操作做出了法规回应,避免保险资管产品运行实践欠缺法规依据。

如明确了行业自律机构,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形式和定位,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参照适用等内容,为相关机构的业务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供制度基础。

(一)对《资管新规》的重申根据《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因此《征求意见稿》总体上同《资管新规》的要求保持一致,在诸如禁止刚性兑付、禁止通道、消除多层嵌套、质押融资、投资期限、独立核算和跨境业务参照等条款上对《资管新规》的内容进行了重申。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Ha:
=0
置信区间:
检验结果:
P=0.015<0.05 =-1.948<0
货币供应量对GDP的边际提升作用越来越小。
P值
禁止没有资格借钱的人和项目继续以债 权方式融资,这是央行的总体控制目标。 但在具体业务中央行没有这个判断能力, 总量的失衡,需要在个案层面解决。因
核心 目的
此需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并培育
债务融资风险控制
金融机构在项目层面通过技术手段,似乎解决了信用风险,但这个风险很大程度上 没有消除,而是转化为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金融市场参与者是无法对系统风险进行估计,也就无法对自己的信用创造总量进行 控制的,只能靠央行或政府。 例如股票配资业务,信托公司假设其他股东不出现抛售的情况下,利用20%的劣 后资金作为亏损的安全垫可以保证自己从容出售股票,但很多信托计划买入同一只 股票后,因为其他杠杆资金的抛售,导致自己的安全垫远远不够。
依靠海量增加的信用,而GDP并没有同步的或者是高 质量的增长,这说明额外增加的信用和债权融资的运行结 果基本被证伪。也就是说现在我们发现有很多不适合用债 权方式的融资项目吸纳了很多债权资金,有很多没有资格
借钱的人拿到了债权资金,有很多应该用自有资金支持的
项目提前的把债权资金引入了(VC项目有大股东做兜底就 是典型例子)。
影子银行
通过金融创新,人为的增加了抵质押物的类别(如结构化分级、收益权质押等
2008年次贷危机 美国银行或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对只有次级资信评级(还款能 力较差、收入不稳定)的个人和机构发放大量贷款,加之美
)、社会担保余额上升(上市公司层面的信息即可证实,此外还有大量未披露的担
保)。这种额外创造的信用也被称为影子银行。这些业务在总量上游离于监管的直 接控制范围内,而从个案上监管部门很难直接下手。 互联网金融,把以前通过存款---贷款的路径直接改道,形成了不受监管部门控 制的债权融资。

资管新规对比

资管新规对比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资管新规主要变化在于:
1.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

较去年11月征求意见稿的过渡期安排延长一年半,超出了市场的预期,意味着对于不符合资管新规的存量资管产品,还有两年半以上的过渡期可供转圜,有助于金融机构各项资管业务的平稳转换,减少对实体经济的冲击。

2.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

资管新规明确了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罚标准,而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鼓励使用市值计量,但也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资产标的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

监管层不搞产品净值计量方法的一刀切,考虑了部分资产不具备市值计量的现实条件。

3.消除多层嵌套。

由于行业间监管标准不统一,产品多层嵌套的问题日益凸显,增加了产品复杂程度,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加剧了市场波动。

对此,新规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

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4.资管产品的杠杆率限制扩大到信托和私募股权产品,对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这意味着现有的
分级基金到期之后或将不复存在,即使没有到期限制的分级产品,也需要调整基金合同,逐步退出分级机制。

5.关于人工智能开展投顾方面,明确要求具备投顾资质,并要求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顾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管管理业务。

6.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有小幅变动。

原创∣资管新规正式发布,核心内容重点解读

原创∣资管新规正式发布,核心内容重点解读

原创∣资管新规正式发布,核⼼内容重点解读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靴⼦终于落地。

整体来看正式公布的资管新规要⽐征求意见稿温和了许多,可以谨慎解读为利好。

下⾯我们就⽐较核⼼的⼏点进⾏简要的解读:⼀、保本理财成为过去新规第⼆条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融机构的表外业务,⾦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出现兑付困难时,⾦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这预⽰着保本理财成为历史,⾦融机构以后只能发⾏⾮保理财产品。

⼆、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在新规规范之列新规第三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保本理财产品,资⾦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公司、基⾦管理公司、基⾦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融资产投资公司发⾏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依据⾦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的养⽼⾦产品,不适⽤本意见。

”三、公募产品最低投资门槛降低利好银⾏理财产品新规第四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公募产品⾯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

公开发⾏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执⾏。

私募产品⾯向合格投资者通过⾮公开⽅式发⾏。

” 第五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类。

”由于当前银⾏理财最低投资门槛为5万元,在新规落地后,门槛有望降低到1000元,这将进⼀步扩⼤银⾏理财产品的受众范围。

四、投资者投资资⾦须为⾮债务性资⾦新规第五条规定:“投资者不得使⽤贷款、发⾏债券等筹集的⾮⾃有资⾦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这要求⾦融机构在销售资管产品时需要履⾏适当的对资⾦来源的调查⼯作,但应该问题不⼤,主要还是以投资者⾃⾏承诺确认为主。

五、标准资产、⾮标资产标准仍须由监管机构另⾏认定新规第⼗⼀条列举了符合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主要条件,并明确具体认定规则由由中国⼈民银⾏会同⾦融监督管理部门另⾏制定。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 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收益和风险均由投资者享有和承 担,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金融机构应该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验理念,加强 投资者适应性管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向 其销售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5. 去通道关,于去企嵌业套
《征求意见稿》第21条明确要求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指出金 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 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另外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 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 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新规对金关融于机企构业的影响
3.银行理财(29万亿)
破刚兑、降杠杆、禁资金池、除嵌套的影响比较大,特别是禁资金 池,影响很多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的发展。 整体影响较大,银行理财产品格局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4.券商资管(17万亿)
控分级、降杠杆、禁资金池、除嵌套、去通道的影响比较大,券商 资管通道业务,资金池业务,高杠杆和分级业务都有不少。 整体影响较大,券商资管整体发展可能进一步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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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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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发布 《关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监管规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监管侧重点
01. 打破刚性兑付 02. 严控分级、降低杠杆 03. 提高准入门槛 04. 规范资金池 05. 去通道、去嵌套 06. 明确产品类型、加强投资这适当性管理

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

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

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
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是指中国证监会在制定资产管理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向公众征求意见的草稿。

资管新规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包括了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分类、净值管理、投资范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管机构的监管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为了听取各方对资管新规的意见和建议,完善监管政策,有利于增加公众对资管新规的认知和理解。

公众可以通过相关途径如邮件、信函、公开论坛等形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意见。

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通常在一定时间内征求公众意见后,最终会通过修改和完善,成为正式的资管新规。

这些新规将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运作等方面进行具体规范,有助于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

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

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资管新规的概述
2.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3.资管新规的影响
4.资管新规的实施及未来展望
正文
【资管新规的概述】
资管新规,全称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资管新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1.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其本质是受托理财,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2.资产管理产品的分类:按照产品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浮动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等。

3.投资限制: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期限等进行明确规定。

4.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募集、投资、运作、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充分披露。

5.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资管新规的影响】
资管新规的实施,将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1.促进金融市场的规范化:资管新规的实施,将使得资产管理业务更加规范,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2.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资管新规明确了金融机构的义务,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保护水平。

3.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资管新规将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4.促进金融创新:资管新规的实施,将推动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资管新规的实施及未来展望】
资管新规目前已经完成征求意见,预计将在近期正式实施。

精选看不懂资管新规?看这篇文章就够了

精选看不懂资管新规?看这篇文章就够了

精选看不懂资管新规?看这篇文章就够了来源:PPP产业大讲堂备受关注的金融机构资管新规终于在千呼万唤中出台。

4月27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举旨在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资管新规进行解读:1、现状2、聚焦3、变化4、影响现状去年末资管业务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

其中,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2.5万亿元。

同时,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

该负责人表示,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活动频繁,一些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资金池模式蕴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信贷出表的渠道,刚性兑付普遍,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

聚焦明确打破刚性兑付并做出细化安排明确打破刚性兑付是此次资管新规很重要的内容。

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

资管新规逐条对比

资管新规逐条对比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逐条对比征求意见稿正式稿比较及解读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字词调整,无重大变化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字词调整,无重大变化一、【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1、字词调整,无重大变化。

2、此条概括性表述,明确了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会议纪要

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会议纪要

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会议,银行资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主要观点总结如下:银行:1. 理财客户不愿意接受净值型产品,资管规模会萎缩,市场会受到流动性冲击,标准化的信用债市场将受到最大打击,大家卖出信用债,进而导致净值下跌,赎回增多,链式循环。

2. 非标资产一般5-10年,如果过渡期只有2年,2年后只能发行期限匹配产品,客户不接受,无法找到资金支持长期的非标资产。

3. 打破刚兑是利好,但是老百姓肯定会闹事,监管机构能否承担群体性事件的政治风险。

监管机构:1. 资管行业经过这么多年用表外的方式从事表内的业务,已经积累了很大的系统性风险,目前的业务模式是在投资国家信用。

2. 刚兑只能有序打破,否则老百姓不接受。

3. 过渡期的长短还需要讨论。

4. FINTECH如果没有牌照就是违法的。

1.工商银行观点a)目前客户不太接受净值型产品,如果理财全部改为净值型,有可能造成资管规模的快速萎缩b)债券特别是信用债市场会受到流动性冲击,因为投资于这里的资金会萎缩,信用债价格下跌造成净值型理财产品净值下降和赎回,进一步会使得债券价格下跌,循环c)非标资产期限很长,如何做到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匹配,能否建立起非标资产的交易市场d)目前资管理财的结构化产品很多投向股市,如果不让做了对股市的冲击e)资管子公司的上位法是什么f)30万亿的理财也不能直接回表,银行资本金无法承担,也没有办法进行大规模的股票市场融资增加资本金2.建行观点:a)不让做表内保本理财会冲击流动性,会有哪些影响b)不让期限错配会对非标资产流动性造成很大压力c)净值型产品会造成流动性压力、规模萎缩3.农行观点:a)打破刚兑是利好b)能否针对合格投资人的私募产品用预期收益型c)关于理财产品不能做质押上杠杆这点值得探究d)理财产品5万元的起点太高e)未来实体企业通过非标融资会变难,对于私募型产品能否允许非标4.中行观点:a)理财资产的1/4以上(7.5万亿以上)投资于信用债市场,但目前我国的信用债市场还是主要以一级市场为主,二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还不完备,如果理财产品改变为净值型产品,那么信用债市场会变成一个交易型的二级市场b)指导意见有些规定过细c)理财产品200人限制太低d)资管产品税收安排的统一5.交行观点:a)对于净值型产品的估值,公允价值的会计规则要明确b)是否应该严格限制期限错配c)产品单独账户、单独托管6.招行观点:a)非标资产大多数期限超过一年,如果期限无法错配未来无法给非标资产支持b)估值应该用成本法还是公允价值法:例如目前利率上升,如果用公允价值法,理财净值会下降,赎回增多,那么理财会卖出债券等资产,造成净值继续下降,循环c)有超过万亿的分级杠杆产品无法做了7.浦发观点:a)非标是支持实体经济的b)理财是有利普惠金融的c)非标资产的风险不一定比标准化资产高8.民生私银观点:a)私银客户更注重资产的配置,不喜欢净值型产品b)过渡期后如果有资产没有到期,那么怎么承接这些资产c)期限错配与质押不能同时堵死9.兴业观点:a)债券特别是信用债会下跌b)理财产品投了很多产业基金,这些都是非上市股权的私募产品,如果200人以下没办法募集到足够的资金c)摸清理财资产,2年的过渡期太短10.宁波银行观点:a)货币市场基金很多时候是银行持有,必须要刚兑b)债券市场会有SPILLOVER效应c)净值型产品估值困难d)管理费规定太严11.李文红:a)保本理财是结构化存款,会有另外一套规则b)FINTECH非法12.财政部沙雁:a)目标表外业务实质是表内业务的方式已经积累了足够的系统性风险,在透支国家信用13.纪志宏:a)中国信用债流动性相对国外并不低,国债流动性较低14.稳定局周学东:a)有计算显示表外影子银行大于表内规模b)有序打破刚兑c)需要一定过渡期。

资管新规及征求意见稿学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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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

进一步明确公募资管产 品的投资范围,允许公 募资产在合规的前提下 适度投资非标。过渡期 内允许老产品投向新资 产,但需优先满足国家 扶植工程与小微企业的 融资需求。

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 关产品的估值方法,要 求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 化计价,打破刚性兑付。 但对难以用市值计价的 资产,可用摊余成本的 方式计价。
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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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 审慎政策安排。对于过渡 期后难以消化的非标余量, 可以转回银行的资产负债 表内,人民银行可调整宏 观审慎评估考核参数予以 配合。对于难以回表的非 标资产,经监管同意后, 金融机构可妥善处置。
3
《资管业务新规》解读
极其下设机构(含员工)自有资金投资占总份额不超过50%。但不适用私募基 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由证监会私募部另行制定 ➢ 13、要求了解投资者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情况,采取必要手段进行 核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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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业务新规》解读
➢ 与《指导意见》相比较,《资管业务新规》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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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业务新规》解读
➢ 与《指导意见》相比较,《资管业务新规》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不同之处:
➢ 4、《管理办法》 在二十一条私募产品分类中,将存款归类为债权类资产,为 私募现金管理产品留出了空间,私募现金管理类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
➢ 5、《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公募基金是标准化资产,与之前是否在交 易所挂牌的标准有所区别。
资管新规学习分享
法务部 杨必艳 2018.7.31

资管新规深度解读

资管新规深度解读

事件4月27日,央行等四部门正式发布资管新规细则,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

资管新规细则具体有哪些变化?这些变化会带来哪些影响?资管新规落地会对未来的金融环境带来怎样的变革?1策略1、资管新规正式稿与预期相比有所宽松,正式稿最大的超预期之处是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

相比征求意见稿的2019年6 月额外增加1年半,超出市场预期。

2、除过渡期超出市场预期之外,其他主要核心条款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

值得注意的主要不同点如下:(1)对私募产品的采用“优先劣后”分级的限制有所放松,原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只有满足了一定限制条件的封闭式私募产品才可以设计为分级产品,正式稿中,只要是封闭式私募产品均可以设计为分级产品。

(2)私募投资基金适应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才按照资管新规要求执行。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这种特殊化处理。

(3)对银行公募产品(银行理财)投资股票的限制可能会略有放松。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银行发行权益类公募产品,须经监管部门批准,正式稿中将这一条删掉了;(4)对标准债权的定义进行了细化;(5)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产品净值进行了细化。

3、短期来看,各类金融机构进行资产调整时可能会造成短期股票市场波动;长期来看,大资管行业资金在最终进行资产配置时,依然要面对当前限制非标的监管环境,因此波动率更低的蓝筹股标准资产受益。

4、此次资管新规过渡期超预期延长是政府不希望中期信用过度紧缩的第三个信号。

上周(4月17日)央行实施定向降准1 个百分点,反映了央行不希望中期信用过度紧缩,本周政治局会议“持续扩大内需+保证信贷健康发展”是政府不希望信用过度紧缩的第二个信号,此次资管新规过渡期超预期延长,则进一步验证了我们的预判。

我们在4月2日二季度策略报告《折返跑,再均衡》中对于“温和通胀去杠杆的要义是防止信用紧缩对经济造成冲击,要将名义GDP增速与名义利率之差维持在舒适水平之上”的预判初步验证。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一、最关注点之一:结构化产品优先级也不能宣传预期收益率,这条在征求意见稿里有争议,但最终还是一刀切没有给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例外赦免。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对杠杆率计算方式与之前的有所不同,即: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但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优先级份额。

首次明确中间级、加层资金应当列入优先级份额。

二、新规明确了结构化产品的定义,即: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份额提供风险补偿、收益不按照份额比例计算。

但新规中规定,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的,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不属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新规对于资产管理人有限承担风险提供合法性依据。

三、新规明确了投资顾问的条件,即:依法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事符合相关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认为投资顾问必须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相关条件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会员,具备3年以上联系可追溯投资业绩的资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且无不良记录。

四、关于“溯及既往”和“新老划断”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07月18日起正式实施,即下周一正式实施。

并且,该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不符合该规定第三条“保本”规定的,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产品到期后应当转为非保本产品或者清盘、终止,不得续期。

存在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高保本保收益安排的(包括但不限于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杠杆率超过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规定倍数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牵头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率,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应当清盘,不得续期。

投资顾问或第三方服务机构不符合要求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应当清盘,不得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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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较征求意见稿的12处变化之对比解读
前言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11月17日起向社会公开,根据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的反馈,结合市场影响评估结果,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意见》共31条,较征求意见稿多1条。

从整体内容来看,基本延续了征求意见稿的监管要求和思路,在针对资管产品的资产组合管理及集中度限制、风险准备金计提、杠杆率管理、多层嵌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以及杜绝多层嵌套和刚性兑付等方面的要求未作大的调整。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变化
1、允许金融机构和委托人收取业绩报酬
《意见》增加一条,即允许金融机构和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

即确认了浮动管理费收取的合法性,落实了不得建立资金池的监管原则,有利于调动市场的活力,营造激励和竞争氛围。

2、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的特殊性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意见》明确提出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业务和人社部养老金产品,另行规定。

如未来私募基金产品有专门立法规定的就按照该规定执行,没有对应立法的则适用《意见》确立的资管
产品的一般原则。

3、合格投资者门槛再增新要求
《意见》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新设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要求,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该规定意在打破目前多层嵌套导致的合格投资者穿透识别核查困难的问题。

4、针对公募产品投资市场化债转股态度转变
《意见》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

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的规定,新增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表述。

未来的私募产品投资范围更加宽泛,也会给金融市场带来更多机遇和挑战。

5、收窄了标准化债权类产品范围
《意见》中,针对标准化产品的批准部门只限制在国务院,删除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今后非标转标业务会被叫停。

同时,新规对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提出了另外四个基本要求,即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可以倾向性理解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只能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6、删除管理费率与期限匹配的要求
《意见》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的表述,一定程度上开放了金融机构自主定价竞争权。

7、允许有条件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使用摊余成本法
针对资管产品的净值化管理,《意见》将征求意见稿中的符合公允价值原则改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针对封闭式产品投资流动性不高的标准化资产等,《意见》规定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计量,但同时也要求限定在5%偏离度以内。

该修改可以防止出现客户频繁申购和赎回等操作行为,缓解流动性紧张。

而以公允价值为主,以摊余成本为辅的估值体系,既符合相应的风险收益理念,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理财产品净值的波动性。

8、强化刚兑认定及其外部审计责任
《意见》新增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刚兑行为)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的规定,模糊化对于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兑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并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央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央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的表述。

该条明确了罚则,强化了外部审计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

9、对企业投资资管产品的限制放松
《意见》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规定。

10、放宽允许产品分级的标准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四类产品不得分级,《意见》中只要求其中两个(即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分级),投资单个项目的私募产品、纯投标准化资产的私募产品还可以做结构化产品分级安排。

11、对智能投资顾问的要求做了重大修改
包括将智能投资顾问统一替换成人工智能、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
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要求金融机构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并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等,同时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默许的金融机构委托外部机构开发智能投资顾问行为。

12、延长过渡期
《意见》将过渡期从2019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年底,且删除了过渡期内违规业务不能新增的禁令,而是允许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继续发行老产品,但需做到有序压缩递减,并制定整改计划和时间表。

这样就给与了金融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防止期限错配的理财产品出现资金荒,而产生新的金融系统风险。

综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作为纲领性文件,旨在严控风险,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对资管业务展开全面有效监管,重点对各类资管产品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进行整治,稳妥审慎推进工作。

其一方面给予市场一个相对明确的方向,公示了实施操作的具体规则,另一方面也为后续相关细则的制定提供了更完善的框架。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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