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论文
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
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逐步深入,各项政策和制度都在不断的发生着改革和变化,从农村到城市,社会转型关涉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供大家参考。
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范文一:目前中国土地政策面对的挑战中国政府日益认识到土地政策问题在实现预期的经济与社会结果中的重要性。
事实上,中国近些年来的土地政策是与这种快速变化的环境相适应的。
迄今为止的改革值得称道,但还不够全面,在土地政策和实践方面仍存在一些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村与城市土地制度仍然维持着二元性,以及相关的国家对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现象,造成了经济的重大扭曲,也刺激了城市以不合理的方式增长在一个城市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增长以及城市与农村经济越来越整合的年代,中国土地政策的一个最重要特征却是对待城市与农村土地上的一直绝然分割。
这两类土地受制于不同的权利体系并由分立的机构和法规所管理。
作为这一分割的主要结果是,政府成为农地转变为城市土地的惟一仲裁者,它拥有从农村获得土地及将之转换给城市使用者的排他性权力。
在现行法律下,所有土地进入城市市场必须首先由城市政府当局进行强制征用,然后通过几种方式将之再配置给城市使用者。
换言之,在土地转换用途的过程中,不需要在原有的农村土地拥有者和最终获得土地的城市新使用者之间进行直接交易。
无论是土地被作为公共目的、准公共用途还是明确作为私人使用,都是如此。
这一特征以国际标准来看是非常独特的——在世界上没有一个主要的市场经济像中国这样维持着城市与农村在土地权利、管理与市场上的绝对分割。
而且全球趋势与这一特征正好相反。
这些国家日益认识到,随着城市与农村经济的日益整合、城市的快速增长、人口与资本的流动,对土地的区别对待将是不合时宜的,其效果是适得其反的。
尽管不同类型的土地确实需要有不同的规划方法和程度不一的规制和经济干预,但越来越清楚的一点是,将城市和农村土地人为地归入完全分割的两类制度体系并不是最好的方式。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论文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论文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作非农建设。
而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改革现行征地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从我国征地制度的源流和现状入手,从法理角度分析了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在现行制度体制条件下,政府只有通过加大征地规模来保障用地需求。
但是,由于现行土地征地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加之地方政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的粗放式操作,一方面造成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收益分配严重失衡,失地失业农民又失去生产、生活保障,由此引发了大量群体性冲突事件。
要解决征用农民土地引发的矛盾,最终必须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改革。
当前,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党中央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将失地农民问题纳入解决“三农”问题的统一框架下。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必须“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改革经验。
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二、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现状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一般包括:(一)征地方案的拟定。
需要征地的市县政府拟定有关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地方案。
具体做法是,用地单位向拟定机关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项目说明书和有关方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认为所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5日内上报本级政府审核。
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征地方案即为拟定。
(二)批准机关的审批。
有关市县政府对其审核同意的征地方案,连同其他有关材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政府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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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农村征地拆迁问题的现状及改进对策
■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征地拆迁已成为热门话题。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问题。因此,如何正确地征地拆迁而不损害拆迁户的利益,已成为连江地方政府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于如何解决征地拆迁的问题,即政府应如何科学的管理,国内外学者已经做出了许多相关的研究。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等以理性经济人假定为基础,极力推崇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反对政府干预经济生活,采取自由主义的管理方法,依靠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和引导社会经济及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1]
行政管理专业学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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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农村征地拆迁问题的现状及改进对策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的开发区犹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当然,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问题。面对农村土地拆迁,我们也应当采取一些对策加以改进,让那些违法拆迁,甚至暴力拆迁事件在这片国土上不再出现。
近年来,对于征地拆迁而引起的问题层出不重。对于征地的法律依据、对农民的补偿机制以及行政权力的合理性,这些都引发了争议。因此,在调查农村征地拆迁问题时,我调查了连江县农村房屋拆迁律师事务所,以及通过问卷形式到连江县东岱镇进行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使本次课题更接近真实,更加了解农民的真实想法。
■1.2 研究动机
毋庸置疑,土地和房屋的征地拆迁,是城市化的重要助推力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它使农村村民的生活福祉得到改善。但是,在社会上总还会有违法拆迁、暴力拆迁的事件发生。因此,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可行性的对策,有利于减少该类事件的发生。针对这一情况,我在网络上详细找了下,发现有部分舆论认为,发生这类事件的原因有可能是,有些地方政府寻求“土地财政收入”的增长,急功近利地进行开发、发展,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率和GDP的增长,忽视了社会公平。此外,我通过实地的调查,在连江县东岱镇和其他乡镇进行问卷和口头的问答,发现大部分农村的居民都不希望政府征地拆迁,原因是拆迁后的补偿不合理或者对于土地本身的感情。
谈谈关于土地征收制度发展与协调
谈谈关于土地征收制度发展与协调土地征收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以补偿为前提强制依法收回土地的制度。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实行了土地征收制度,以支持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化的加速进程,土地征收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因此,对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和协调进行深入的讨论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需要建立在公共利益和补偿的原则上。
土地征收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发展利益,因此公共利益应该是土地征收的首要目标。
同时,要确保被征收的土地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他们的生活和权益。
其次,土地征收制度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协调发展。
例如,土地征收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制度之间需要相互协调,以确保土地征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这需要优化土地征收的流程和程序,避免重复征收和浪费资源,同时减少农民的损失。
再次,土地征收制度需要推动法治化和透明化。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保证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和信息,使土地征收的过程可以被监督和评估,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的发生。
此外,土地征收制度还需要充分考虑和保护农民的权益。
作为土地征收的主体,农民是最直接受益和受损的群体。
因此,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诉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加强农民的权益保护和补偿机制,确保他们有充分的选择和补偿渠道。
最后,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
通过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和评估体系,对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土地征收的效率和公正性。
总之,土地征收制度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来考虑和解决。
土地征收的发展和协调需要坚持公共利益和补偿的原则,与其他相关制度协调发展,推动法治化和透明化,保护农民的权益,加强监督和评估。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公正、有效的土地征收制度,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幸福生活做出贡献。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若干法律问题论文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摘要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同年1月21日,温家宝总理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该行政法规公布施行之日起,它就担起了全国人民的厚重期盼,即彻底清除拆迁血案,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纳入保障范围,进而及时迅速地缓解拆迁带来的社会矛盾。
时至今日,该条例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及其引发的法律思考仍旧活跃于人民大众及法律学者的视野,可以说仍旧是拆迁领域的热点话题。
本文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视角,就当前我国国有土地拆迁补偿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主要从租赁房屋处理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违章建筑的补偿、法院强制执行权的行使这四方面着眼展开论述,以便为今后国有土地上拆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国有土地拆迁补偿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而使中国城市土地在所有权上实现了全面国有化。
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目前,在城市土地所有权固定的情况下,中国实行了“无偿划拨”和“有权出让”两种方式并存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并形成了所谓土地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加速。
近年来,拆迁更是成为了城市化的主要手段之一,它一方面在城市的规划与建设中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一方面又带来了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的复杂问题。
而应对拆迁过程中复杂多样层出不穷的矛盾,立出一部可供遵循、为人民信服的良法成为拆迁工作的头等大事。
但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造出的拆迁血案已经愈演愈烈,对此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也十分恶劣。
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及耕地保护建议及对策论文
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及耕地保护的建议及对策【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多的依靠土地征收的方式满足。
本文探讨在土地征收中如何有效保护耕地,严格规范合法土地征收行为、审批及各项工作流程,达到既能保证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城镇化对土地的合理需求,又有效遏制耕地被非法蚕食、切实保护好每寸耕地。
【关键词】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分析思考一、目前土地征收和耕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虽然已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有关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较简单、粗糙,在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漏洞,表现在:(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
“土地征收目的必须合法,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土地。
”这一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了严重扭曲,公共利益在程序上没有保障,审批程序中没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专项审查,在征地公告中也没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专门说明。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难于界定的概念,在实践中对有关公共利益的解释和界定过于灵活,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常常被人为地滥用,极易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凭借这条依据无视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志,强行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损害农民利益。
(二)缺乏民主参与,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由此可见,在土地审批之前,政府并没有将征地信息告知被征地人的义务,被征地人对征地无法提出异议,只有在审批通过后的征地过程中,才有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土地改革论文
十八大三中全会土地改革篇班级:11级电子信息工程组别:第七小组前言十八大,在举国上下一片欢呼与期待中缓缓落下帷幕。
党的十八大是承载了全国人民新时期改革希望的一次盛会,是党的方针政策对国家未来十年发展方向的一次规划与展望。
改革开放的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国家经济总量一跃成为仅次于欧盟与美国的世界第三大经济体,中国已经毫无争议的成为世界新格局的重要一极。
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升,城市化进程明显加速,城市人口已经占到国家总人口的51%,中国正在由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向一个新兴的城市化国家大踏步的前进着。
就是在改革成果显著的今天,改革发展中的困难与障碍也日益显现。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明显,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困难,企业用工荒与大学生就业难并存,房价高涨CPI居高不下,老龄化日益严重人口红利期逐渐减退,农民工户籍问题以及随迁子女的上学问题有待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日益突出……方方面面问题的显现,无一不扣动着党和国家领导人敏感的神经。
十八大的召开就是要在肯定改革成果的同时,开出解决以上国家问题的济世良方。
目录本篇论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及说明:第一部分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及矛盾A.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1.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现状··第3页2.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现状··第3页3.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和流转中的收益分配现状··第3页4.我国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第3页B.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1..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的虚位··第4页2.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残缺··第4页3.征地补偿标准低,使用和分配也不规范··第4页4.产权的激励功能不明显··第4页第二部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及框架和改革重点A.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及框架1.明确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第5页2.确保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的实现··第5页3.逐步建立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第5页4.拓展国家宏观调控权··第5页B.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1.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第5页2.集体成员享有平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第5页3.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权能··第6页4.依法保障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第6页5.完善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登记管理制度··第6页第三部分土地改革中的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分析及处置的路径选择1.小产权房存在是否合法··第6页2.目前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及主张··第7页3.权利义务平衡的土地管理体系的具体制度安排··第7页4.和谐视阈下妥善处置小产权房的路径选择··第8页结语··第10页第一部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及矛盾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农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土地制度的核心。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建立完善论文
论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44-01摘要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给予农民集体和个人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
土地征收必然导致大量农村土地转化成城市土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如若不能妥善安置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
政府应当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土地违法管理。
关键词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土地补偿费一、关于土地征收制度的辨析土地征收是一种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法律之中。
它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给予农民集体和个人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出于社会公益目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强制性地收买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私人使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1]。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既有相似点又有不同点。
相似点在于,两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点在于,土地征收的实质是强行收买,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不存在土地返还的问题。
土地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在被征用的土地使用完毕,国家应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这只是一种临时使用他人土地的行为。
因此,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
二、土地征收中的问题土地征收必然导致大量的农村土地转化成城市土地,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本,失去土地的农民如若不能妥善安置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使被征收了土地的农民最后变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
首先,土地征收的范围扩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
集体土地征收论文
集体土地征收之我见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3-000-01摘要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土地资源日益紧缺,集体土地征收便应运而生。
集体土地征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其本身的缺陷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全文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内容、现状、缺陷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利益征地补偿集体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给予土地所有权人一定补偿后,把原来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土地资源紧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而集体土地征收是解决这个问题的灵丹妙药。
合理实行集体土地征收是有利于我国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的。
但目前我国土地征收机制并不完善,征收和补偿标准不统一,征收程序不规范,缺乏严格的法律监管。
因此,完善和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就显得日益迫切。
一、集体土地征收现状和缺陷(一)补偿标准较低,所有权人利益得不到完全满足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主要是按被征地“年产值倍数”法确定,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为例,征地补偿主要分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四个部分。
但是补偿标准普遍偏低,某些地区的补偿甚至不能满足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如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折算起来普通耕地能补偿1-3万元,这对于与土地相依为命的农民简直是杯水车薪。
所有权人利益得不到满足,导致集体土地征收困难重重。
(二)单方面强制性,所有权人意愿得不到充分表达由于民众的意愿得不到满足,被征地者和政府意见往往不统一,所以现阶段集体土地征收大多都是政府“一头热”。
民众的积极性不能被充分调动起来,导致土地征收频频出现单方面强制征地事件,这种做法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建设,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的持续稳健发展。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我国国情较为特殊,并无外国经验可借鉴,加上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不十分健全,没有一个统一固定的标准,因此土地征收程序非常不规范,对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管不到位。
苏区论文
从中共苏区土地法制精神谈征地补偿制度完善若干法律问题中央苏区土地法制是中央苏区法制的重要内容。
在当时,为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的顺利展开提供了法制保障,对巩固苏维埃民主政权、保证革命斗争的胜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冲破封建意识,促进社会向现代文明变迁等作出了重大贡献。
在今天,在举国共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氛围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应当充分发掘其精神内涵,为和谐社会服务,尤其是在不断升温的征地补偿问题上,更是应该汲取其精神精华以促进社会的和谐。
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第一中学的蔡松林老师和罗瑞锋、何昌衡同学是乌龟王八,祝他们全家死光光!笔者尝试着中共苏区土地法制入手,梳理、归纳其精神内涵,并以和谐为主旋律,谈当今在构建和完善我国征地补偿制度过程中对中共苏区土地法制精神的借鉴问题。
一、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精神概要中央苏区土地法制是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法制建设的有益探索,当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具有丰富的精神内涵。
㈠高度重视调查研究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每部法律、每个原则、每个条文的制定都是建立在实事求是,充分调查的基础上。
毛泽东主席经常强调:“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党人始终坚持调查研究实践出真理的原则。
《井冈山土地法》的制定就是最好的例证。
《井冈山土地法》是毛泽东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设的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调查研究之后,才制定出来的。
可以说《井冈山土地法》制定的过程就是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党人不断实践调查的过程,不断经验累积的过程。
“抽少补多”“抽肥补瘦”等这样的名词只有在充分实践调查之后才能总结出来。
㈡坚持群众路线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共苏区政府执行土地法的过程就是贯彻落实群众路线的过程。
苏区执法者,在执行土地法令时,不管是在分配土地时,还是在查田运动中,还是在没收土地过程中,都十分重视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例如在分配土地时,首先要进行张榜公示,做足宣传工作,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研究引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的收回或利用调整。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确保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农民权益得到合理补偿的重要制度安排。
由于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一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本文将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设想。
一、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 补偿标准不合理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多以土地级别为依据,而忽视了具体征收对象的人情需求。
过于注重土地的市场价值,导致征地农户在征收后面临生活困难的问题。
2. 补偿方式单一当前的补偿方式主要采用货币补偿,这种方式容易导致被征收农民补偿款的不合理分配。
货币补偿方式也使得征地后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资源浪费。
3. 监管不到位由于监管机制不完善,有些地方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执行中存在着弄虚作假、非法征收以及农民维权难等问题。
政府监管的不到位,使得一些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距。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进设想1. 补偿标准科学合理应当通过综合考虑土地市场价格、农民人情需求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科学合理调整。
可以采取差额补偿,通过考察农户的生活情况,将征地农户的情况与周边地区平均收入进行比对,使得补偿金额更加合理。
2. 多元化补偿方式应当探索多元化的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以及其他可行的非货币补偿方式,比如提供就业机会、提供培训以及转移支付等,以满足不同农户的需求。
3. 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监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监管力度,打击非法征收行为,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农村改革发展中的重要环节,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工作存在不足点完善建议
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工作存在不足点完善建议摘要:目前,随着我国城镇现代化进程不断深入,工程建设对土地资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多,而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土地征收手段将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越来越多。
然而,我国征地补偿制度还未完善,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潮流,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鉴于此,论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希望能够为业内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对策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在具体的工作执行过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
土地作为人类生存的根本,是人类日常生活以及生产的重要资源。
我国也以“珍惜并利用每一寸土地”为宗旨,试图建立全世界最为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基于此,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也逐渐行政化,然而,制度毕竟是人确立的,其中必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与漏洞。
特别是在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脚步不断加快的环境下,城市发展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
因此,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查找了当前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升具体的解决对策,保证土地征收征用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1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1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凸显征地补偿问题也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完善的体现,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较低。
例如,农业土地在被征收时所计算的补偿费用是以农业用途为标准的,与之后转为建设用地获得收益不成正比,而且差距巨大,使得农民无法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
而且,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通常会对附近土地产生噪声污染以及空气污染,对于这些因素政府也应该给予一定补偿;另一方面,补偿方式较为单一。
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还较为单一,通常是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而被征用者往往不能看到长久的收益。
所以,建立长效补偿机制也是相关政府需要做的。
1.2 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从我国物权法相关内容来看,其并没有针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也是物权法中的一大漏洞。
房屋征收论文1(推荐5篇)
房屋征收论文1(推荐5篇)第一篇:房屋征收论文1试论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论文摘要房屋拆迁补偿的性质,由于在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够明确,致使在理论界以及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很不一致,很明显,这很可能对法制的统一性有一定程度的损害。
对此,本文对房屋征收补偿的概念以及性质,结合房屋征收的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论文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民事关系行政关系一、目前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概念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就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运用国家强制力针对公民的私有房产权予以剥夺的同时给予金钱或其它物质补偿的行为。
我国现行房屋拆迁制度,主要由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组成。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究其实质是一种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一方给予房屋被征收人的一种行政补偿。
所谓行政补偿,就是由于行政主体合法履行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此时行政机关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
与行政补偿相对应的是行政赔偿这一概念。
它们本质上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其自身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物质利益上的填补,换句话说,行政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都是由行政机关造成的;而两者最根本的就在于引起损失的先行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补偿所要填补的损失是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赔偿所要填补的损失则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二、房屋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一)补偿对象不全面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即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及何为停产停业,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范围,它完全没有考虑到由此而引起的合同违约损失、员工下岗损失等情况,这一系列因素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以致于房屋被征收人不能得到一个满意的补偿。
改革现行征地补偿制度论文
关于改革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探讨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63-01摘要在征地补偿实践中,遇到一些现实问题,给征地补偿工作带来一些实际困难。
现对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提出粗浅的认识。
关键词征地征地补偿一、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征地补偿依据单一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六到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
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四到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的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十五倍。
”这种补偿费的依据显然不能真实地、全面地、客观地反映出耕地价格。
由于耕地的类型、质量、等级、区位等因素,征地补偿的费用应该有差别。
同样是旱田,按照产值计算出的补偿标准是一样的,若综合考虑耕地质量、等级、区位等因素,计算出的补偿标准差别是很大的。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不规范由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的导向作用,农民的经营理念发生了很大转变,以市场为导向,什么赚钱种什么,新品种、新技术被广泛采用。
在征地补偿中,地上青苗补偿没有可依据、可参考的国家标准和省级的地方标准,在补偿过程中极易引发矛盾和纠纷。
(三)征地补偿随意性较大《土地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并非都是基于“公益性”,政府对“非公益性”用地按照补偿标准征用,然后以市场价招拍挂出让,即使完全按照法定标准补偿被征地农民,也存在着很大的收益差额。
由于“非公益性”用地存在,土地补偿价格出现了同区域、同类型土地而不同的补偿价格。
(四)征地执法难度大按照征地相关制度和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根据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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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研究
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因征地造成的部分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无着落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重,社会矛盾增多。
文章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入手,研究征地改革,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主要问题
1.1 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
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是当前土地问题中的重点问题,据统计,这类问题占信访总量的33%。
主要表现是:
1.1.1 征地补偿标准低,损害农民利益。
(1)法定的补偿标准过低。
按《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在目前情况下,远远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虽已按征地补偿倍数的上限执行,但每亩地费用仅在两、三万元左右。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
从国际上看,市场经济国家高速公路及铁路土地费用占工程投资一般在50—60%,而国内远远低于这个比例。
因此,近年来因公路、铁路、水库征地信访量所占比重较大。
1.1.2 征地补偿办法不合理,损害农民利益。
(1)征地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的征地补偿标准沿用了计划经济的方式,没有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联系起来,不能真实反映出土地所有权转移中的实际价值。
同一
块土地,作为农用地补偿和作为建设用地开发,价值相差巨大,实质上是剥夺了农民潜在的经济利益。
(2)补偿重点与补偿主体错位。
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中土地补偿倍数高于安置补助倍数,对集体补偿高于个人补偿。
这在传统的农村以集体经济为主的年代较为合适,但现行的农村经济主体是个体经济,征地补偿费用留给集体过多意义不大。
1.1.3 安置途径和形式单一。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方式上多采用货币安置与农业安置两种方式,且以货币安置为主。
农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原有就业技能的条件,征地后的生产生活水平不能得到长久保障,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1.2 执行落实土地法律、政策不到位
各级政府在实施征地工作中没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是从部门利益,其它利益考虑,主要体现在征地补偿费用层层截留、克扣。
征地补偿标准不能全部到位,缺少征地工作的透明度。
1.3 征地范围过宽,侵犯农民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建设规模迅速扩大,各类企业用地激增,即使是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公共事业项目,营利性的也越来越多。
由此,滥占乱用耕地、侵犯农民权益等问题逐渐突出,引起农民上访。
2 措施与建议
为有效解决和减少当前征地工作中的上访、纠纷问题,为经济
发展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结合实际工作,对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提出如下措施与建议:
2.1 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2.1.1 要按市场经济的原则,给被征地农民以公平的补偿。
从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和土地是农民集体的财产的角度考虑,如果继续实行所有建设用地都由国家征收,就应该在法律中取消对补偿最高倍数的限制,不能简单地以产值和倍数来考虑给农民的补偿,应该以保证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为标准。
2.1.2 要充分考虑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房屋等地上物是农民的财产,给被征地农民以全面补偿。
农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取得农民的土地时,不应该对农民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只给象征性的补偿,应充分考虑农民重新安排生活的需要,给予充分的赔偿。
2.1.3 要将土地补偿费主要给被征地农民。
农民是集体的成员,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土地补偿费不应该只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所有,而应主要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2.1.4 禁止人为压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国家和地方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应该在投资概算中足额安排征地补偿费,不得随意压低给农民的补偿。
2.1.5 征地补偿费应足额、按期到位。
对随意拖欠、克扣征地补偿费的,农民应有权拒绝交地。
2.1.6 要调整土地收入分配结构,增加给失地农民的补偿。
一
是调整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结构,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失地农民;二是调整征地费的结构,归并税费,取消重复的税费和不合理收费,增加给失地农民的补偿;三是调整土地出让的收益分配,在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四是将土地整理资金由政府统一规划,交由农民跨地区整理土地或购买土地。
2.2 坚持以人为本,采用多种途径,切实安置好被征地的农民,使被征地农民生产有门路,生活有保障。
2.2.1 要较大幅度地提高安置补助费标准。
2.2.2 将失地农民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
这样做与计划经济时期为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在政策思想上是可以衔接的。
2.2.3 建立政府征地安置基金,可以多渠道筹集,可以从财政、征地中收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中提取部分、银行贷款、发行土地债券、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等多种方式建立政府征地安置基金作为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
2.2.4 征地项目实施前必须与农民集体和每一个被征地农户,签定好补偿安置协议,妥善安排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
非营利性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配套服务设施,要首先使用被征地的农村劳动力,具备条件要办理失业保险;各种营利项目的征地,要允许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租赁等形式参与项目合作,保障农民的长期收益。
2.2.5 政府在以货币形式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同时,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在被征收土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或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土地开发和经营,并通过规定安置留用地的面积比例、规划用途、允许经营的产业用地比例、相关税费的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土地开发和经营,安置被征地农民。
2.3 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职能,加强动态监测,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相结合,确保在征地工作中不损害农民利益。
对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2.4 明确征地目的,缩小征地范围
缩小征地范围的核心问题是对“公共利益”的内涵的确定。
公共利益的界定应明确三个原则:第一,征地目的必须是公共目的,关系到国计民生或国家管理的需要;第二,投资主体必须是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第三,投资效益以拉动经济增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社会效益为主。
2.5 完善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行为
完善征地程序的关键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应做到:征地公告环节要提前,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才能报批征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与农户协商并签定协议,补偿安置费用不按期到位的,农民有权拒绝交地;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