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下探讨古代中国为何没能走向法治

合集下载

浅谈中国法治的阻力及对策

浅谈中国法治的阻力及对策

浅谈中国法治的阻力及对策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

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

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

但是。

法治优于人治。

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

一、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阻力(一)传统文化的禁锢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

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

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

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

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

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

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

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首先,封建宗法思想压抑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其次,无政府主义误导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等级特权思想压制了民众的平等意识。

平等作为价值目标,与自由、人权、正义、理性等价值准则一样是法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具有必不可少的意义。

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

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

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

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

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摘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早在秦初就已经出现法家思想的短暂盛行。

然而,当代中国在发展、倡导和进行现代法治方面却明显不足。

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了法治化的进程,但是进程缓慢。

在选择法治的进程中,各种困难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

但是法治化的进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最终形成法治优于人治的一种状态。

因此进一步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理论、培养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识、加强国家法治整体建设是克服法治化进程中困难的必要选择。

关键字:中国法治化阻碍法律意识法治建设一、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法治是一种悠长的意识形态,其字面含义为法律的规制、法律的统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包含两层意思,普遍守法和良法[1]。

启蒙学者讲法治都与权利、自由、平等相关,但很少明确指出法治含义[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过两次关于“法治”问题的讨论。

第一次是80年代初,那次讨论的主要成果是解决了实行法治的必要性问题。

讨论中,对什么是法治,法治与民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但没有很深入。

第二次讨论是从90年代初开始的,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提出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后,讨论进入了高潮。

这次讨论在进一步探讨了实行法治的必要性基础上,着重探讨了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以及法治是什么的问题[3]。

“法治中国”作为法治在当下中国的政治表达①[4],正在从一个命题具体化为全面改革的行为逻辑,预示着中国法治史上的一次重大飞跃的来临,必将对中国的法治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5]。

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取代人治是社会的必然。

从人类社会的政治模式来看,伴随着人类历史进程的发展,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一个由“德治”或“礼治”为主,辅之以“神治”和“人治”的统治,过渡到以“人治”为主,辅之以“神治”和“法治”的统治,进而过渡到现代社会以“法治”为主的统治,在这一转变过程之中,其联结点其实是“人”的统治。

探讨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相关因素

探讨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相关因素

探讨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相关因素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受到了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文化、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

下面将探讨其中的几个重要因素。

首先,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受到了文化因素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源于先秦时期的儒家思想,尤其是孔子和孟子的思想对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们强调社会秩序的重要性,提倡“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这些观念被反映在中国古代法律中。

例如,古代中国的刑法以教育和改造为目的,注重善治,强调启发犯罪者的思想觉悟,使其悔过自新,与西方刑法的惩罚为主的思想不同。

其次,政治因素也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在不同的统治者下,法律制度也会有所变化。

例如,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采取严厉的法律制度,法律等级明确,刑法严酷。

而唐朝时期,法律制度相对宽松,人文关怀较多。

不同的政治体制和统治者的思想观念,都会对法律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三,经济因素也是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经常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调整。

例如,汉代的土地制度就导致了法律制度的调整,包括土地的私有化、土地所有权的变更等方面。

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也相应得到完善。

最后,社会因素也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社会的发展变化,如人口增长、城市化、社会分工的变化等,都会促使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例如,宋代时期,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增加,使得商业法律得到了更完善的制定和发展。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内容提要:法治是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

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了法治化的进程。

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公民权利开始愈来愈多的受到关注、执法队伍执法能力的不断提高等都是法治化建设的成果。

但是中国法治化仍然困难重重,进一步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理论,培养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识,加强国家整体建设是克服法治化遇到的困难的必要选择。

关键字:法治中国法治化法律制度法律意识一.对法治的理解法治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的《政治学》一书:“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实现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而法律也是正义的法律。

否则,即使有法律的统治,也非实质意义上的法治。

从这个原始的法治概念出发来给法治寻求定义则可得:法治是指存在于法律是正义的前提下的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

为更好的理解法治,有必要明确法治、法制及人治的关系。

1.法制与法治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法制与法治同义,指的是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管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社会状态。

不过,广义的理解随着法治一词的盛行已很少被使用。

人们现在讲法制更主要是狭义层面的理解,即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

本文中的法制也是狭义的理解。

在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中,就认为法治的前提基础条件是“良法”。

因此,完整的法律体系,规范的法律运作机制是法治的前提保障,能够促进法治的实现。

实现法制是法治的前提。

在我国,一直强调中国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建设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

2.人治与法治人治与法治问题,中国儒法两家争论了2000多年,但给人治、法治下定义则是在近代。

中国法治建设遇阻的历史根源

中国法治建设遇阻的历史根源

我国建设法治国家遇阻的历史原因分析早在人类文明蒙昧之时,在古老的中国,皋陶借獬豸断案的传说中,“法”就已经藉着公正的神明裁判形象登上了历史舞台。

随着文明的发展和国家形式的出现,围绕法与国家权力孰轻孰重的思考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然而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人治”思想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

直到西方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才终于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诞生。

法治,意味着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需要服从法,体现的是与“人治”所不同的公平,正义与自由,而这正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必需的尊严。

因此,它迅速成为了一个被人们长久关注和讨论的概念。

一.近现代中国的法治进程“法者,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古代中国,有法制而无法治,法只是人治的工具。

到了近代,西方“法治”理念逐渐渗透到中国;而鸦片战争的一声炮响,彻底惊醒了沉睡的中国人。

由于司法主权的丧失动摇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根基,有识之士们开始接受并试着贯彻西方的法治理念,然而,这种尝试一直缺乏持续性。

康梁尽管高举法治大旗,力图把中国改良为“以法为治之国”的法治国,却因统治阶级镇压而夭折;孙中山尽管强调法律为体,政权为用,法大于权,并设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使中国有了法律形式的宪法,却也因各种原因使革命成果丧尽。

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前夕制定了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以法律对人民基本权利给予保障。

然而随后长期的阶级斗争剥夺了法律的地位,践踏了人民的尊严,法治成果也被破坏殆尽。

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后,长期被“理论禁区”禁锢的法学界得到解放,学界开始呼吁改变有法制无法治的状态,并很快得到中央的积极回应。

1982年第四部宪法颁布,总纲第五条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恢复了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标志着中央公开承认“法治”的必要性。

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确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开始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中共的一项民主任务。

法家传统是中国走向法治的障碍

法家传统是中国走向法治的障碍

法家传统是中国走向法治的障碍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走向法治,不仅取决于其社会结构及国家制度等“硬件”方面的情况,亦在相当程度上受文化的影响。

中国自上一世纪末便在西方的影响下出现了实行法治的要求,但时至今日仍处在走向法治的起点上,之所以如此,除社会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外,与近百年的文化状况有很大的关系。

在由外来冲击而引起的长期震荡中,中国既未能在立足本土文化的基础上实现传统文化向现代的转化,亦未于传统文化之外建构出新的文化系统,实行法治所需要的文化环境始终没有形成。

因而在经过长期徘徊后重新开始走向法治之路的今天,我们面对的困难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文化,其中传统文化的影响是不得不加以正视的一个方面。

谈到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的关系,人们最容易提起的是历史上儒家的“德治”、“人治”与法家的“法治”之间的对立以及儒家的这种思想在现代的消极影响,似乎在传统文化中,儒家文化与现代法治最不相容,要检讨传统文化在中国走向法治中的负面作用,儒家应首当其冲。

儒家之外,法家也因其主张“法治”而常被提起,但论者至多是强调此“法治”与现代法治之不同,很少有人专门检讨其对实现现代法治的负面影响。

在学术领域独树一帜的新儒家虽在肯定儒家价值的基础上,对儒家文化与现代文明的关系有种种论述,但涉及法治的内容尚不多见。

儒、法两家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与现代法治之间究竟有怎样的关系,对中国走向法治各有什么样的影响,仍是需要进一步探究的问题。

下面仅就其主要方面提出一点粗浅看法。

一、儒家与法治的关系[1]为了弄清儒家思想与法治的关系,首先需要对儒家思想的核心作一考察。

长期以来,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儒家思想有过种种不同的概括,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把“三纲五常”看作儒家思想的核心,并由此形成对儒家的基本看法。

其实,这是很大的误会,本文第二部分中我们将说明,“三纲”的基本精神并非来自儒家,不能代表儒家的思想。

笔者认为,根据儒家重道德的思想特征,可以将儒家思想的核心概括为道德至上。

浅析制约中国古代民法发展的因素

浅析制约中国古代民法发展的因素

浅析制约中国古代民法发展的因素当前,《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这不仅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法制建设工程,也是一项宏大的历史性法文化建设。

而早在两千多年前的罗马其民法就已经很发达,中国古代“诸法合体,重刑轻民”英国著名的古代法史学者梅因也曾说:“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

”为什么养育了中国几千年法文化的肥沃的土壤没有滋养出自己的私法体系?本文将以中国古代国情为出发点,从经济、传统文化和思想、制度等不同角度浅析了制约中国古代民法发展的诸因素。

一、中国古代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

小农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发展薄弱,物质基础较差。

国家直接引导小农的小规模经营,直接规定了小规模生产的标准,生产单位之间彼此孤立,只能从事简单的再生产,很难扩大再生产。

广大劳动群众的日常生活所需,基本上从男耕女织中自给自足,而不依赖于市场,以致商品经济缺少前进的动力。

同时重农抑商和海禁也制约着商品交易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自商鞅变法时起,封建统治者大多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并对商人的活动多方限制。

特别是明清时期实行的海禁,阻断了国内外商品的交换和市场之间联系,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商人也转而经营土地,商业资本的利润转化为地租妨碍了商业资本投向扩大再生产,必然桎梏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因而使得中国封建时代民事法律关系得不到充分发展。

二、忽视平等与权利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一)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家族主义、宗法伦理观念,忽视“个人”权利的存在。

自西周以来宗法血缘关系是维系个体小家庭的纽带,并形成了由血缘关系凝结起来的家族组织。

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网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子女在家中亦无独立的人格和地位,他们没有自己的财产,甚至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

如子女没有财产权,家长对子女拥有广泛的惩罚教育权。

(通常子孙违反教令,父母和祖父母可以自行教责,但是如果自行教责不成,则可以将子孙送官,由官府代为惩戒)所有的这些让个人从属于家,个人无不在家族的支配下。

中国古代社会未产生法治与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未产生法治与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未产生法治与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原因作者:东志鹏来源:《山东青年》2016年第11期摘要:法治与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其萌芽期是在古希腊罗马时期,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的颁布,标志着近现代法治与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始端,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更大范围内开始了法治与人权理论与实践。

中国社会制度与生活方式的历史惯性很难一夜之间发生改变,因此,在近代世界发生巨大变革时期,中国落伍了。

我们沿着历史的发展轨迹,回溯过往,去揭示落伍的成因,寻找可以启示的东西,为今天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与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法治与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古代社会制度与生活方式;中国古代未产生法治与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原因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政体及法治与人权学说及制度实践是文明演变的例外而非通例,其通例或者说其典型形式就是黑格尔所说的“东方专制主义”的“神授王权”政体。

因此,我们不必因我们的祖先在文明演变中形成的“神授王权”政体而沮丧和自我贬低。

中华文明的灿烂和辉煌与古希腊罗马这样的海洋文明相媲美。

东西方两大文明进行比较不敢轻言那个更为优秀,甚至东方文明主导和推动了人类过去历史的绝大多数时期。

但是我们不能不承认在人类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迈进的十字路口,西方文明更能适应时势的发展和需要,也就是西方文明更能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重新崛起,而东方文明很难在这样的十字路口去剧烈地改变过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政治模式,去脱胎换骨,去壮士断腕,显然是强人所难,特别是对于一个五千年生生不息、一脉相承、从未中断的文明更是艰难。

所以她衰落了。

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说过,文明的生长和前途在于其面对的挑战以及对挑战的应对。

面对中国文化的深沉绵远与中国现状的落后,如果我们继续坚持与时代格格不入的东西和拒绝接受被历史证明是良好的东西,那我们可要在东西文明新的较量当中败下阵来。

因此我们探索中国古代未产生法治与人权的原因并非比较东西两大文明的优劣,但是我们的探索要在开创未来中,发挥其应有作用,因为西方文明的源流更能适应时代变迁,而东方文明的生长和前途就是在面对挑战时应兼收并蓄,取长补短,该放弃的时要有壮士断腕之决心。

从古代中国法文化的缺位看法治建设

从古代中国法文化的缺位看法治建设
科徽市婚
Hale Waihona Puke 从古代中国法文化的缺位看法治建设
王裸生 (四川大学 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27)
需要圣人“ 望天地, 观江海, 因山谷 一 因道全 的, 有法不依, 以权乱法在人治的背景之下是 法” 法就是圣人“ 通天地之心”“ 、则天象地” 而 再正常不过的了。 制定出来的。 法律从形式上主要表现为“ 与 赏” 我们可以想象, 在古代中国人民生活在自 “ , 罚”并进一步被认为法就是“ ,盐铁论》 己的家族之中, 罚”《 没有独立的地位 ; 他们没有权 利只有义务, 他们无法追求平等, 只能安于自 说: “ 法者, 刑罚也” 就是典型的例证。 西方法系 己所处的等级之中终老;他们畏惧法律 , 更不 中认为法律主要是赋予权利的, 是保障人民的 用提用法律作为自己抗争的利器, 这是一种多 权利与自由的, 因此人民对法律有天生的亲近 么可悲的境遇。 这也无怪乎中国这几年虽然大 关键词:人民观 法观念 法伦理 德治 感, 敢于行驶法律抗击强权, 而在中国法即刑 的思想根深抵固,刑主杀” 法律是和杀 力推行法治建设,却始终未能达到良好的效 “ — 在古代中国,法律从产生之处就被深深 戮、 刑罚密切相关的, 这也无怪乎为什么中国 果,究其原因就在于仅仅重视硬件设施的改 却忽视了软件的改善— 法治精 烙上神的色彩, 而之后的一位位圣人又将这种 老百姓一提到法就“ 两股战战, 如临乳虎” 了, 进— 立法, 神, 这种没有灵魂的 建i 续 可 法治 p4 能取得成功? 神话色彩进一步加强, 从而最终形成了中华法 法律对于中国老百姓来说是那么疏远, 更不用 三、 我国法治迫设的出路 系的法律文化。今天中国在进行法治建设, 而 提对法律的信仰了。同时西方对法本质的理 中国当前在大力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普通大众内心深处法治精神的缺失无疑将成 解— 法是理性的延伸, 那么每人具有理性的 但现阶段法治建设却过分着意于法律的制定, 为法治建设的巨大障碍, 因此在这个背景下探 公民都应该有权利参与法的制定, 这样才能制 不可否认, 现阶段中国立法取得了很大的进 讨古代中国法治精神缺位的原因对指导今天 定出如苏格拉底所称的良法, 因此也就促进了 展, 其突出表现在法律数量的大量增加, 而虽 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主 思想的产生, 并最终引导着西方法系走 然法律增加了, 人们对法律却越发的生疏了, 一、 人文精神的缺位 向法治;而中国古代中认为法是神意, 是圣人、 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很好地疏理法治精神与 “ 所谓人文精神是程中形成了极为广博 王者的专利, 普通百姓又岂敢奢求参与法律的 法治建设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 的价值蕴含。 人文精神的核心是一种以人为中 制定, 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对法律的疏远, 并最 笔者认为要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关键应 心, 以人为尺度, 高扬人性, 揭示人的生存意 终导致了中国古代社会民主思想始终没有萌芽。 该培养每个公民对法律的亲近感, 让他们信仰 义, 体现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文化精神。 人文精 (三)法 伦理 从法伦理方面而言, 西方社 法律而不是畏惧, 因此我们现阶段应该从以下 神在西方法治中主要体现为: 理性主义、 法律 几个方面人手: 会的法律是建立在市民伦理之上的市民伦理 至上、 自由平等、 人权保障及民主。” 人文精神 (一)切实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 缘法而治 法, 中国古代则是建立在亲属伦理之上的亲属 真正的法治社会是那种法律在社会中具有至 是西方国家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7g` 伦理法。 西方的市民伦理认为每个人都是有理 法治的基本观点在于国家 围 很广, 全面进行论述是笔者所不能驾驭的, 性的市民, 能理性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 因 高无上地位的社会, 兴旺发达主要不是来自领导人的 因此我试图从人民观、 法观念和法伦理三个方 此市民们必须身份平等, 并尊重他人的 合法权 的长治久安、 而是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 法治对于现 面来展开对人文精神的论述: 利, 这便导致了西方法文化对平等的重视, 因 贤明, (一)人 民观 中西法文化在 人民观 的看 为只有平等才有交易, 有交易方能有市场, 有 阶段中国的意义就在于切实地推行有法必依 的基本国策, 坚决杜绝那种以权乱法的 现象, 法上就有很大的不同,西方法系的人民观, “ 是 了市场才有今天发达的市场经济; 在中国的亲 只有这样才能是 把所有的人无一例外地假定为世界上唯一有 属伦理中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 个人缺乏独 法律首先应当被严格地执行, 理性的生物。” 西塞罗就曾经说过: “ 人是上帝 立性, 在家庭之中又十分强调“ 教化精神”因 人们建立起法律之上的观念。 , (二)完善立法技术, 由义务型立法向授权 赋予的各种各样的生命中唯一具有理性和思 此没有平等而言, 而在社会上儒家的等级思想 型立法转变. 中国改革开放之处的立法主要表 维的生命。” 因此人都是具有独立性的, 是独 根深蒂固, 更弗谈平等了, 因此在中国法文化 现在义务型立法, 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够, 试想 立于上帝之外具有同上帝相同理性的智慧生 之中有森严的等级思想, 即使在普通的人民之 一部法律如果通篇全是 “ 公民不得如何如何” 物;而古代中国的人民观则将人民视为愚昧的 间也没有平等可言, 古代中国人只能安于自己 “ 公民必须如何如何”这样的法律怎能给以公 群氓,兽处群聚, “ 以力相争”以强胜弱, “ 以众 身份等级, 而丝毫不敢有潜越的勇气。没有平 民以亲近感? 培养亲近感是信仰法律的第一 暴寡” 。正是基于中西法文化中对于人民观的 等就没有正常的交换, 这就是农业文明与商业 步, 没有亲近何来信仰? 幸运的是目 前中国的 诧异导致了截然不同的推论, 西方理性主义人 文明的文化进路上的分道扬镰。 立法已经明显开始向 赋权型立法转变, 但还没有 民观中强调人民的智慧, 既然人民都是有智慧 二、 对德治和人治的过分倚, 做到最好。 者, 能够自管、 自治、 自教, 那么就当然应该具 (一)注重德治, 视法律 “ 忽 在中国, 由于传 (三)提高民主参与的 程度。 法治与民主相 有“ 自由”“ 主” 因此法律主要不是管教、 统儒家伦理文化的影响, 、自 了, 对法有着一种本能的 辅相成, 只有民众都能积极参与立法, 这样制 管制而是侧重于如何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的 抗拒” 我们可以从孔子所说的话中体会到儒 定出来的法律才能为民众所接受, 当然我所谓 权利;而从古代中国人民观中我们可以作出以 家对法治的看法“ 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 民免而 的民众参与立法并非指所有人都参与立法, 这 下推论:人民既然都是没有理性的生物, 如果 无耻;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 论语. 在操作层面上缺乏可操作性, (《 而是指完善立法 没有法律的强力管制, 他们必然落人堕落的深 为政》 )— 法治只能作为德治的附庸。 在几千 程序如:立法听证制度, 这样能在很大程度上 渊— “ 从人之性, 顺之人情, 必出于争夺, 合 年的封建社会中儒家正统思想中对德治推崇 保障制定出来的是“ 法”而“ 法” 然能为 良 , 良 自 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 荀子.性恶》因此法 导致法律往往不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解决机制, 民众所信仰。苏力就曾说过“ 。(《 ) 能够为人们所信 律决不可能赋予人民自由( 因为那样无异于导 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封建伦理道德。汉朝 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 人为恶) ,因此在古代中国的法律中没有也不 时 “秋 狱就 明 ,德 远 出 法 的春 决 ”是 证道 远 超 了 律, 数人带来利益的。” 而要使法律符合大多数人 可能承认个体人的独立性, 从而也就不可能赋 封 礼 对 们的日 生 响 深, 律的 建 教 人 常 活影 至 法 地位 的利益, 民主建设刻不容缓, 否则法律只能成 予个体人以权利与自由。 可见西方法文化导致 的可悲之处可见一斑! 为一纸空文, 失去其生命力! 了法律对自由 平等权利的追求和重视, 法律更 (二)崇尚人治, 忽视法律 几千年的封建 早在上个世纪 80 年代学者粱治平在翻译 大程度上是赋权型的, 而在中国古代文化精神则 社会无一例外实行的人治— 君主专制, 尽管 《 法律与宗教》这本书中就对法律与信仰进行 导致了 律注重 法 管制, 程度上 更大 是义务 型的。 其中的一些精彩语句至今任为 法家也曾主张过“ 法治”但法家主张的“ , 法治” 了深人的分析, (二)法观念 西方法系中对法观念的认 我们津津乐道 : “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 与我们今天主张的法治有天壤之别。 推行人治 “ 识从实质上看法律它是人类理性的自然延伸, 虽然并不排除法制, 但归根到底, 人才是社会 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 设”学者的智慧和责

探讨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相关因素

探讨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相关因素

研究生论文作业题目探讨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相关因素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律(非法学)年级一年级学生姓名王安学号2015123041二○一五年十一月探讨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相关因素摘要从夏商西周到明清的四千多年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进程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

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

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在这一段漫长的演变过程中,有诸多的因素都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发展产生过影响。

不管这些因素在当今看来是促使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进步或是造成了法律制度的倒退,我们都应当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并用以指导中国现行法律的发展方向。

这篇论文是以朝代为线索来探讨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因素的。

在不同的朝代,影响法律发展的因素也不尽相同,例如,在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发展起到了主导作用,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春秋决狱”的产生。

因此,本文作者认为从各个不同朝代来探讨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因素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

目录内容摘要 (1)一、影响夏商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 (4)二、影响周朝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 (4)三、影响西汉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 (5)四、影响唐朝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 (6)五、影响宋代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 (7)六、影响元朝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 (8)七、影响明清时期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 (9)一、影响夏商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夏朝和商朝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

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着神权的思想。

夏商时期所谓的“天讨”“天罚”的“神权法”的根源来自于鬼神崇拜,即冷兵器时代以前崇拜自然神的无知与智慧。

神权法思想可以大致的概括为:受命于天、天降典刑、恭行天罚和神明裁判。

在夏朝和商朝,疑难案件通常都要借助于神誓或者神判来决定,例如獬豸神判、占卜、灋字古义等。

神明裁判与宗教信仰、生活禁忌、图腾崇拜以及风俗习惯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发挥着惩恶扬善、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平常最流行的话便是“替天行道”。

浅析古代中国何以没有形成法治传统

浅析古代中国何以没有形成法治传统

浅析古代中国何以没有形成法治传统作者:李崇来源:《神州·下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西方社会从古希腊时代就已经形成了他们一直引以为自豪并遥遥领先于世界的法治传统。

即使在最黑暗的中世纪时期,这种传统不仅没有断绝,反倒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中得到继续的发展。

但是在古代中国,这种优越的法治传统却无由完整并成功得以产生并运行。

这在中西方同样灿烂的古代文明的对比面前,多多少少显得有些格格不入。

我们可以得知中国古代社会之所以没有形成与西方社会一样优越的法治传统,是有其极其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的。

两个社会在政治、社会文化方面的巨大差异,是造成中国社会在法治传统方面表现出与西方社会诸多不同的根本原因。

正是由于中国社会与西方不同的历史文化发展路径,才造就和催生了中国社会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

只是说,这种传统,运行在距离法治传统很遥远的轨道上,尽管是以一种正向态的姿势。

因此,本文拟从中国社会历史文化背景的角度,通过对中西方不同社会政制和文化土壤的对比,以期对中国没有形成法治传统的历史缘由作一可能的分析。

关键词:古代中国法治传统中西法律文化基督教精神封建文化引言西方社会从古希腊时代就已经形成了他们一直引以为自豪并遥遥领先于世界的法治传统。

即使在最黑暗的中世纪时期,这种传统不仅没有断绝,反倒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中得到继续的发展。

但是在古代中国,这种优越的法治传统却无由完整并成功得以产生并运行。

这在中西方同样灿烂的古代文明的对比面前,多多少少显得有些格格不入。

因此,本文拟从中国社会历史文化背景的角度,通过对中西方不同社会政制和文化土壤的对比,以期对中国没有形成法治传统的历史缘由作一可能的分析。

一、推崇社会,强调个人对社会的单方面适应与西方政治文化一样,中国政治文化上实际上也是把对个人与国家关系问题的合理认识,作为认识和理解个人与国家问题的理论前提。

但是,在如何认识和理解个人与社会关系时,中国政治文化与西方政治文化表现出明显的不同。

小议依法治国的困境与出路

小议依法治国的困境与出路

小议依法治国的困境与出路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中国在相当长的历史中都是人治,直到近现代才走上法治道路。

特别是新中国的成立,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一度有过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左”的指导思想,而使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势头急转直下,最终酿成十年“文革”的历史性悲剧。

真正要谈的依法治国应该是从改革开放开始。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其重要性自不必多讲。

经过这么多年的探索,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与“法”同行。

可是,依法治国是否已经发展到完备的阶段,这的确还得探讨。

起码,我觉得依法治国的困境依旧存在。

首先在立法层面上,截至2001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审议通过了400余件法律或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近1000件行政法规,各地出台了约8000件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地方政府还发布了3万多件规章。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正在逐步变为现实。

这是可喜的一面。

但无可否认,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许多基本的法律如《政党法》、《监督法》、《新闻法》等尚未制定出来。

另一方面,已有法律普遍存在着严重“老化”情况,急需修改完善。

而有些法律的质量低,漏洞多,缺乏超前性,修改频繁,法律寿命短。

更严重的是,同一层次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对此,我觉得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是一条可行的路子。

毕竟人家发达国家已经依法治国了那么多年,什么弯路错路多走过,我们自不必再走一遍。

但是,西方终究是资本主义国家,他们的法律体系更多基于资本家的利益上,与我国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不能照搬照抄,而是要批判学习。

我国古代民法不发达原因之浅谈

我国古代民法不发达原因之浅谈

194GU JIN ZHONG WAI古今中外广袤的国土,聪慧的人民以及悠久的历史孕育出了优秀的中华文化,而中华法律文化正是中华文化浩瀚星河中耀眼的一颗。

但是,在诸多学者对中华法文化的研究中,在充分肯定我国法律文化成就的同时,却也指出我国古代民法薄弱,甚至并不存在。

笔者以中国传统社会状况,经济制度和文化环境为出发点,从历史、人文、社会等不同角度浅谈了我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

一、长期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经济对民法发展的阻碍发达的商品经济,充分的交换互易是民事制度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是民事法律发展的动力。

然而,在我国五千余年发展历史中,以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封建小农经济长期占主导地位,社会生产消费以自给自足为主,人民间商品交换并不活跃。

同时,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历代统治者都以农业为立国之本,大多数统治者对国力发展并无裨益的商业持排斥态度,普遍采用“重农抑商”政策,进一步限制了商业的发展。

在生产环境封闭,商品交换不活跃,人民生活基本停留于自给自足的社会环境下,自然不可能为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提供良好的基础,民事法律亦无从发展。

二、“治民之具”执政理念的影响及偏向于集权的政治制度对古代民法发展的阻碍民事规范以户婚、田土、继承为主,关乎政权的稳定,社会秩序的维持及国家的经济效益,与人民生活和国家命运息息相关,其本质上是以维护民事主体合法利益为中心。

而我国古代历朝历代的政治制度均偏向于集权。

法律本质上是为维护封建统治者利益和统治秩序,而统治者的利益与以普通百姓为主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在日常生活中必然发生诸多摩擦与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是在我国历史发展过程中皇权不断膨胀,集权不断加我国古代民法不发达原因之浅谈◎李 嘉强的情况下,为维护统治基础,必然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进行压缩。

同时,为了将国计民生等关乎国家根本利益的各方面内容牢牢掌握自己手中,古代统治者必然偏向于对人民实行压制欲望、限制交流的统治,也自然形成了我国自古以来以刑法为主,民法极其薄弱的法律内容。

浅析中国古代“法治文化”的困境

浅析中国古代“法治文化”的困境

浅析中国古代“法治文化”的困境作者:施薇来源:《商情》2008年第13期【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法治”文化思想进行分析,再结合现代法治社会的特征进行对比,看出传统中国“法治”观与当代法治社会所追求的法律至上、平等原则以及保障人权和自由之间事实上存在较大的矛盾。

【关键词】法治法家思想法律至上一、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理论最早是由战国时期的法家提出来的。

法家是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的主要流派,他主张以法治为特征。

法家的先驱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早期代表人物为战国时期的李悝、商鞅等,而战国末期的韩非无疑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法家的法治要求“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同时强调以国家暴力作为法律的后盾,认为法律的强制手段是统治国家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的方法。

法家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

法家思想认为只有根据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制定的法并坚持加以贯彻实施就能轻而易举的治理好国家。

法家维护“君臣上下”的统治秩序,认为国家不仅要具备统治主权和惩罚力量,还必须由权重位尊的君主来行使权利。

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和独一无二的地位,其关键在于以法相治。

在处理臣民关系方面法家主张“治民无常,为法为治”即以法治民,因为人都是为了自己而生存,好利恶害是人的本性,从而决定了人们之间的关系只能是利害关系。

二、现代“法治”的特征“法治”首先应当是一个历史概念,在《政治学》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概念加以了阐述,他说:“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其本身又应当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良”。

亚里士多德将他的正义论作为法治论的核心,并认为法体现了人类正义及其理性原则,实行法治是为了公众的普遍利益,他并非为某一阶级利益或个人利益服务的宗法统治和专横。

西方近代以来对法治理论的基本精神讨论大多趋于一致,英国法学理论家A.V.代赛(Dicey)曾在19世纪末指出,法治是英美等国体制的特征,与欧洲大陆国家形成了对照。

论中国古代司法不独立的根源

论中国古代司法不独立的根源

论中国古代司法不独立的根源作者:马蕾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8期摘要一个国家司法的独立性受到当时当地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

法律制度的运作,特别是司法运作与社会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滞后、君主专制政治制度的主导以及礼制思想文化的盛行,决定了司法独立没有生存的土壤。

本文试从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制度三个方面对中国古代司法不独立的根源加以阐述、分析。

关键词司法独立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思想文化制度作者简介:马蕾吟,中山大学法学院2013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18-03司法独立是指司法裁判人员的裁判必须根据法律及事实,不受任何外在干预或影响。

同时,在制度上独立在于保障裁判体系,以内部有效运作来实践制度上独立。

司法独立制度确立于西方近代,但其古代就已有相当的萌芽。

反观中国古代,司法权畏缩在专制皇权之下,与行政合一,成为行政权的补充;加之落后的经济制度以及礼制思想的束缚,司法独立失去存在的基础。

究其根源,能给我们以启迪,推进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最终实现司法独立。

一、中国古代经济发展滞后导致司法独立的基础缺失古代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规模小且结构单一成为制约司法运作和独立的首要障碍。

传统中国社会采取的是灌溉农业的生产方式,属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制。

农民本质上与土地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

在这自然经济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控制支配下,农民无休止地为过上温饱的生活而艰苦奋斗,同时人身被紧紧的粘在土地上,人口在社会不同空间的流动性较小①。

这样就带来了经济结构和劳动市场两个方面的单一化,从而直接导致了经济规模弱小和社会劳动分工不明显两种结果。

而经济规模的大小和社会劳动分工的程度对于一个国家的司法运作和独立有着关键的影响和作用。

(一)经济规模的弱小使司法独立失去基础经济规模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司法运作的可能性。

浅析我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诸原因

浅析我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诸原因

浅析我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诸原因【摘要】英国古代法史学者梅因曾经指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这一结论虽然武断,但也道出了中国古代民法发展薄弱的事实。

中国古代的法律是“礼”与“刑”的融合,成文的民法并不存在,作者以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和文化状况为出发点,从封建自然经济,专制集权制度、传统儒家文化和宗法制度等不同角度浅析了制约中国古代民法发展的诸因素。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封建自然经济文化宗法制度一、几千年的封建自然经济严重阻碍了民法的发展繁荣的商品经济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土壤和前提,商品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则是民法发展起来的动力,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民法能否发展成熟。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有着发展农业的良好条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以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封建自然经济一直占统治地位。

社会长期停滞在自给自足的状态,社会生产以家庭形式为主,产品也仅用于自我消费。

封建统治者则从维护自身统治的角度出发,也把农业放在首要地位,我国历代统治者都以农业为立国根本,强烈地排斥商品经济,普遍采用“重农抑商”的政策,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进行限制打压。

农产品、手工业品的交换和流通只是偶然出现,而且大多以物物交换的方式实现,货币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

封建自然经济的这种封闭性和自足性特点,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完全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

在这种长期的封建自然经济体制下,必然会阻碍社会中民事关系的产生,导致商业法律关系的简单化,与此相关的民事立法也就不可能有发达的土壤条件。

二、封建专制集权制度对古代民法发展的阻碍民法在本质上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并运转起来的,它规定了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的方式等内容,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体系。

而我国古代封建政权是君主专制主义政体。

从建立皇帝制度开始,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统治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权力的行为。

为何传统中国难施法治

为何传统中国难施法治

为何传统中国难施法治?我们的文化受人治浸染太深在官方的主流话语中,我们一面说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道路自信,一面又说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要“摸着石头过河”。

在民间的主流话语中,一讲法治就是好的,一讲人治就是坏的,一讲为什么不行法治就归因于“坏人阻挠”。

就像一有外敌当前,一讲战就是民族英雄,一讲和就是汉奸卖国贼,一讲为什么战而输就归罪于“奸臣当道”。

历史哪有这么简单?这种对人不对事的思维方式和路径依赖恰恰是人治的特点。

我们的文化受人治浸染太深,即使是法治的拥趸也常常是宏观赞成法治,具体还是人治思维。

在这种情况下,法治与人治之争常常是在不同层面的争议,法治是“应然”的理想主义,人治却是“实然”的现实主义,因为没有办法设想到达的桥,法治之路常常在这两者之间行进、顿挫、回归、反弹……因此,我们需要在同一个逻辑层面把人治与法治之争谈深谈透。

《南方周末》有篇评论员文章《李娜诠释了什么叫中国梦》,里面有一句话写的有趣:“体育赛事可分为四类……政治不正确的表述是:体育赛事生而不平等。

政治正确一些的表述是:这四类体育赛事都是平等的,但排序在后的赛事比排序在前的赛事更平等。

这样的的智慧还有很多。

比如:文革的时候常说的“林副主席最伟大,毛主席最最伟大”,就突破了常识对“最”的定义:无出其右的NO.1;再比如:要把毛泽东思想与毛泽东的思想区分开来。

一般人对语言的理解就是字面上的理解,“平等和更平等”这些违背一般人理解的表达虽然是苦心孤诣的,卓有成效的,也是捉襟见肘的。

我们已受益于偏重人治的政治体制为了不陷入这样的文字游戏之中,在展开讨论之前,需要先行解决两个前提。

其一,对于我们这个有着混淆概念文化的国家来说,必须首先厘清人治与法治两者的概念。

人治与法治是一个对称的概念,这对概念很复杂,理解也有很大的不同。

粗略地讲,人治是通过人和人无条件服从建立的治理秩序,法治则是人人皆平等地服从于法律的治理秩序。

其二,还需要说明的是,没有哪个国家是纯粹的法治,也没有哪个国家是纯粹的人治。

中国缺乏法治传统的原因分析

中国缺乏法治传统的原因分析

中国缺乏法治传统的原因分析传统是“历史上流传下来的社会习惯力量,存在于制度、思想、文化、道德等各个领域……”(《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

法治建设当然离不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但从古代及近现代中国法律来看,法治从来不是中国社会的传统。

新中国的成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辟了道路,但1957年以后一段时间内“左”的错误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尤其是从1958年起在“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误导下,我国的法制建设走向低谷。

“文化大革命”是对民主法制的粗暴践踏,在这场政治运动中,宪法和法律形同虚设,公检法机关被彻底砸烂,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被肆意践踏,无政府主义到处泛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全面摧残。

虽然造成“十年动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法治的缺乏是造成“十年动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之,“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而就法治而言,“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同上)。

中国缺乏法治传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法律的泛道德主义孔子曾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德主刑辅”为中心的儒家思想一直主导着中国的社会实践领域,这就导致了法律成为道德的具体化。

汉武帝时期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学说正式成为正统,主导着法律文化和思想领域。

西汉儒臣发起“以经决狱”,把经义作为终极依据,运用于法律审判实践之中;东汉儒臣接着发起“以经注律”,把法律条文逐一打上儒家烙印。

唐律可以说是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的法律化,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此时的“法”已经徒具形式,成为道德内容的具体化。

因为崇尚德治,中国法律文化是伦理型的法律文化,因而国人在心理上是排斥法律诉讼的,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了“无讼”的社会传统。

对于法律诉讼的排斥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影响法律的权威,不可避免导致了中国社会治理的人治主义。

千年法家传统,为何出不了“法治精神”?

千年法家传统,为何出不了“法治精神”?

千年法家传统,为何出不了“法治精神”?法治精神的建立,前提要有高效的立法系统本文讨论的是中国古代史。

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成为中国经济腾飞的基础。

法治会让所有人受益,有了法律作为依据,人可以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理性的抉择。

可遗憾的是,中国早在战国就有了“法治”的构想,却没能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成功实践,陷入了“人治”的循环。

为何理想美满,而现实骨感?要搞清楚原因,先要理解“法治”。

战国法家认为,一个国家运行不能靠道德教化,必须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让人们在“赏罚分明”中规范自己的行为。

(商鞅、韩非是法家的代表人物)尽管法家长期饱受批判,但这一条思想却完全符合现代国家的运转方式。

在中国,法家就是“依法治国”最早的提出者,和现代法治思想也不谋而合。

但法治没能成为精神,却堕入了人治,不是“依法治国”的理念不对,而是实现它的方式出了问题。

要落实“法治”,最关键的就是让法律有效执行。

如何做到?必须要有愿意服从法律的人和有效执行法律的人。

如何让人服从法律?只靠暴力是行不通的,法律只有满足了多数人的利益诉求时,人们才会自愿地遵守法律,这就叫“良法”。

如何执行好法律?就必须有一批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官僚,来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审判。

而这两种要素的缺失,正是古代“法治”无法施行的原因。

搞清楚这个,就理解了中国古代王朝崩溃的逻辑。

先说为什么难有“良法”产生:良法是满足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这就要求法律必须体现多元利益群体的意志。

可自秦汉以来,随着皇权的不断加强,法律成为了皇帝一人意志的体现,无法满足和表达多元群体的诉求。

(李世民广开言路、完善《唐律》被后朝袭承,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典的高峰,却没法再进一步了)即使是深谙“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懂得利民才能利己的好皇帝,也难以制定出“良法”。

他有意愿却没有这个能力,用市场经济的原理可以解释:皇帝就像计划经济的中央计划部门,无法掌握分散于市场的全部信息,制定出的法律自然是“低效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没有发表过中西比较视野下探讨古代中国为何没能走向法治摘要:中西方法律文化是两套完全不同、相互独立并有着本质区别的文化体系。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纯粹在由西方文明所支撑的西方法律文化中演进而来的。

中国后来之所以可以走上法治化发展的道路也是对西方文明学习借鉴的结果。

可是,如果没有外来文明的进入和阻断,由中华文明所支撑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自身是否能够同样发展演绎出一套与现代法治相似的社会治理方式呢?法治是否只能生成于以西方文明为内核的西方法律文化之中呢?法治能否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形成?如果能,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这样结果没有出现?如果不能,又是由于哪些因素的不同或缺失导致其成为不可能?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法治理性主义基督教商品经济一、中西方法律文化发展历程的概括描述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一、古希腊思想的起源时期。

古希腊时期是西方文明的起源时期,这个时期涌现出了大量优秀的思想家,开启了西方文明史上的许多重要命题,各种思想学说不断激烈交流碰撞。

在法律思想文化方面,有两位十分重要的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两人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影响十分深远,他们所提出的许多命题以及研究这些问题时所采用的基本思想和研究方法一直被后世借鉴沿用,并加以发展。

后世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观点和概念,例如,自然法、理性等等,其思想源头往往可以追溯至这两人,而亚里士多德更是在学术史上最早明确提出和论证了法治这个概念。

二、古罗马法律工具主义时期。

古罗马时期,西方形成了强大的民族国家,国家和社会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保持了相对稳定与和平。

法律作为一种有效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而被统治者认可和推崇。

这一时期法制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法律条文不断丰富和细化,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全面,法学家的地位也相对很高。

查士丁尼组织编撰的《国法大全》的完成,也使这一时期的法律发展达到了顶峰。

然而此时法律地位虽然很高,但它终究只是统治者手中的治理工具,是为奴役人民维护统治者的残暴统治而存在的。

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有本质区别。

这一时期的法律往往十分严酷。

因此这一阶段可以被称为法律工具主义时期。

三、中世纪神学政治法学时期。

进入中世纪以后,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生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基督教中的思想观念和教义逐步转变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影响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这种影响在法律文化层面表现为:一是法律的宗教化,即一些宗教观点被直接纳入世俗成文法规范之中,成为人们生活的行为准则;二是世俗法律被降低到一个从属于教会法的位置之上。

在神学思想体系中,上帝是终极的正义,教会法是人类理性对这种正义的有限度认识,虽然这种认识不完善不全面,但这已经是最接近这种正义了。

所以,世俗法律必须服从教会法,因为服从教会法就是服从上帝这种终极正义。

教会法作为一种高于世俗法的更高一级的正义标准而存在,成为法律之法。

四、现代法治主义时期。

当西方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直到今天,法律已经在现代生活中占据着至高无上的地位,是人们行为和生活的最高准则。

任何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在内,都不得超越法律之上,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行事。

同时,法律是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最第一任务的,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实质。

当然,现代法治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并不是从一开始法治主义就形成确立,直到今天法治也仍然处于发展和完善之中。

中国的法律文化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一、春秋战国思想的起源时期。

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我国也涌现出了大量杰出的思想家,形成了各种学派,在思想文化领域,呈现出百家争鸣之态。

这个时期的思想对后来中华文明的走向发生了深刻影响。

而在法律文化方面,影响最大的毫无疑问是儒、法两家的学说。

儒家学说后来更是成为了中华文明的核心思想。

这个时期其实并没有形成明确的权威性的法律思想,各种学说处于不断碰撞交流之中。

二、秦至西汉末期,法家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

随着秦完成中国统一,法家的思想也赢得了当时统治者的青睐,成为当时法律文化的主导思想。

法家主张采用严刑峻法治理国家,主张严格适用法律,因而法律在当时人们社会生活中具有比较高的地位。

但同样,法家所主张的“以法治国”中的法律,也只是统治者维持统治镇压人民的一种工具而已,同样是法律工具主义。

二、西汉中期直至清末,儒家思想成为主导思想。

由于秦帝国的迅速灭亡,法家思想的影响力开始逐渐衰弱,到了西汉中期,汉武帝开始在思想文化领域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儒家思想终于成功取代法家,成为官方支持的主流意识形态,并从此影响了后世几千年的中华文明。

而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的儒家化,礼法融合。

儒家思想中的许多观点、规则被大量的吸收进入法律,成为法律;二是形成中国法律重“情理”的文化传统。

情理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它的本质其实是一套由儒家思想而演化出来的道德准则。

对“情理”的重视,是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传统。

一方面,情理作为一个法律之外的更高级的正义标准,为人们制定法律时提供准则;另一方面在适用法律时,情理也往往直接被运用到司法判决中,成为法官断案的直接依据。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其实是从属于“情理”之下的。

三、清末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至今,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治的艰难转型时期。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文明进入中国,中断了传统中华文明的自我演进,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律文化发展进程。

虽然近现代中国法律文化发展一路磕磕绊绊,过程反复曲折,但今天看来,最终还是选择了走现代法治的发展道路。

二、西方法律文化可以走向法治主义的原因从前面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们是两套完全不同、相互独立并有着本质区别的文化体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纯粹在由西方文明所支撑的西方法律文化中演进而来的。

中国后来之所以可以走上法治化发展的道路也是对西方文明学习借鉴的结果。

那么,问题就是,如果没有外来文明的进入和阻断,由中华文明所支撑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自身是否能够同样发展演绎出一套与现代法治相似的社会治理方式呢?法治是否只能生成于以西方文明为内核的西方法律文化之中呢?法治能否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形成?如果能,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这样结果没有出现?如果不能,又是由于哪些因素的不同或缺失导其不可能?一般来说,现代法治,应该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具权威。

这表现为:(一)法律具有最高的效力,任何其他一切规则不得违反法律,当其他规则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以法律为准;(二)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主体不得超越法律而在法律之上,包括国家和政府在内任何主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法律。

二、法律应该是以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为第一位的,这是现代法治的实质要件。

那么西方为什么最终可以产生出法治文明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西方文明中一以贯之的理性主义传统。

理性主义是西方文明的一个重要传统。

在西方哲学传统中,终极的真理被称之为“善”。

在认识真理的问题上,情感与理性相互分离甚至是对立的,情感始终处于被动地位,情感必须服从理智。

理性被认为是认识真理的唯一手段。

只有通过理性,人们才能够认识“善”。

既然“善”是被理性所认识的,那么“善”也必然是可以通过理性而被表达和言说的。

所以,对于个人来说,一种最好的生活不是凭借自己感觉认为最好的生活,而是一种运用理性的生活,什么是正义或道德,不应当让感觉来确定,而是要给予理性地审查。

扩大到整个国家层面,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方式,最根本在于通过理性去寻求绝对的真理——一种大家都同样能够认识并一致同意的结论,然后以其为依据制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样整个国家也就处于了“善”的状态之中。

通过理性认识的真理是治国之本,实际上就是肯定了法治的根本地位,排除了人治的根本地位。

因为这样的真理一旦被整个社会所认识和接受,它就成为了一种客观存在,转变成一条最高规则,这些规则与统治者是分离的,所有人甚至包括统治者自身都需依这些规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所以一直以来,规则、法律在西方社会中都占据比较高的地位,而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更是被推上了至高无上的地位。

第二、基督教文明影响。

基督教文化对西方文明发展变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漫长的中世纪时代,基督教文化渗透进国家社会的方方面面,深刻影响了人们的生活。

基督教的这种影响力,直到今天,在西方国家仍然存在。

虽然中世纪常被人们视为西方历史上一段最为黑暗的时期,但是,基督教文明在现代法治形成的过程中却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表现为:一是中世纪的基督教经院哲学十分发达,对经验哲学的研习使得西方理性主义传统得以保存延续并向前发展;二是基督教的宗教思想中包涵着一些朴素的现代法治观念,现代法治的许多重要原则其实直接来源于基督教的宗教思想,如公民权利、平等、自由等等,这些朴素的观念被现代学者直接从基督教文化中借鉴出来,并对之加以改造和发展,最终形成了现代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概念。

三是由于基督教的存在,使得在世俗封建王权之外始终有一个势力强大的宗教神权存在,所以西方在中世纪时期并没有出现特别强大的集各种权力于一身至高无上的专制王权。

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后来建立民主法治型现代国家的阻力。

第三,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

商品经济是现代法治形成的决定性因素。

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成熟将为法治提供现实的社会需求,为法治观念的生成提供坚实的社会和经济基础。

商品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

因为商品经济的核心是交易各方在平等的地位上根据商品价值进行自愿的交易。

交易要顺利进行,就必须清晰界定产权,因此公民的权利意识得到强化。

交易各方地位平等,交易是否发生取决于各方的自由意志,商品经济要想繁荣国家公权力对交易的干涉就应当限定在一个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并且应该时刻充分尊重交易各方的意愿,因此诸如平等、自由、私权等一些重要的法治观念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更容易生成也更容易得到认可和传播。

另外,商品经济的发展,让人们摆脱了土地的束缚,打破了地域对人们的限制,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流动变得更加频繁复杂,所以人们也更加迫切的需要一种更加有效有权威的规则来规范人们的交往行为和交易行为,降低由于彼此陌生和不信任而带来的交易成本,而无疑由国家制定和保障的法律是这种规则的首选,因此商品经济加强了人们对法律的依赖和信仰,加强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了法律的地位。

正是在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推动下,在其他各种因素的配合下,西方先是出现了启蒙运动,然后发生资产阶级革命,完成了制度变革,实现了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的转型。

三、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的不同以及由此带来的影响反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与西方以一贯之的理性主义传统不同,传统中华文明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与核心的,而儒家思想中理性和逻辑思维是次要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