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及其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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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第595条)。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指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认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如何判断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十分重要。

这一篇梳理《民法典·合同编》下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规则,在实践中避免非因自己原因遭受货物瑕疵及灭失的不利益。

(注:合同风险主要是价格风险,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毁损灭失后买卖双方对标的物价金的负担义务)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问题的原理:买卖合同风险本质上存在于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现实交付的可分性上,即货物所有权转移与买卖标的物现实交付具有不同步性。

合同风险转移是法律拟定的规则,这项规则适应了商事交易中将风险控制交付给最廉价一方的要求。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顺应了自然法上公平和理性的基本精神。

具体规则入下TREE PLANTING DAY01原则规定【以交付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节点】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探析:以交货时间作为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作为原则性规定,但买卖合同本质上是意思自治的产物,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但约定不能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02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时间节点【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迟延受领】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迟延提取】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与风险负担分析

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与风险负担分析

有 改定或指示交付代替 现实 交付 的合意 。这 是德 国物 权行
为 理 论 的 产 物 , 把 债 权 合 意 与 物 权 合 意 区 分 开 来 的结 果 。 是 在 不 采 取 严 格 的德 国 物 权 行 为 理 论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 须 附 无
加此条件 。
转 移 。即 交付 是 标 的 物 风 险 转 移 的 时 间 点 。 但 也 有 学 者 认 ” 为 , 国 买 卖 合 同 中 之 “ 付 ” 括 转 移 占有 和 所 有 权 转 移 我 交 包 两 重 涵 义 ,《 同法 》 ‘ 付 ’ 包 括 ‘ 移 所 有 权 ’ 内 “合 的 交 也 转 的 涵 ,我 国买 卖 合 同 中 标 的 物 的 风 险 从 交 付 之 时 起 发 生 转 “
交 付 标 的 物 与 标 的 物 所 有 权 转 移 区 分 的 立 法 例 并 非
《 同法 》 创 , 之 前 的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7 合 所 在 中 第 2
条 和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最 中
则 > 干 问 题 的意 见 ( 行 ) 第 8 若 试 》 4条 , 是 将 标 的 物 的 交 付 都
文 章 编 号 : 623 9 (0 9 1—2 60 1 7 —1 82 0现 实 交 付 没有 什 么 区 别 。 在 指 示 交 付 时 , 于 买 受 人 并 没 由
它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同 法 》 1 2 有 实 际 占有 标 的 物 , 能 否 导 致 风 险 负 担 的 转 移 呢 ? 通 说 ( 合 第 4 无 均 条 规 定 :标 的 物 毁 损 、 失 的 风 险 , 标 的 物 交 付 之 前 由 出 认 为 , 论 是 何 种 交 付 形 式 , 能 引 起 风 险 负 担 转 移 的效 “ 灭 在 占有 改 定 和 指 示 交 付 还 不 能 当 然 引 起 卖 人 承 担 , 付 之 后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当 事 力 。也 有 学 者 认 为 , 交 但

买卖合同之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之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之风险负担规则作者:李康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3期摘要:风险负担问题对于订立买卖合同的双方来说都非常在意,毕竟双方都不愿承担风险。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与双方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公平合理的风险负担规则尤为重要。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所确立的风险负担规则应解释为“交付主义”模式。

在“交付主义”风险移转原则下,还有一些例外规定,如买受人迟延受领、出卖人根本违约等。

关键词:交付主义;公平原则;风险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28-02作者简介:李康(1993-),男,安徽五河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律实务。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的是在发生风险时由合同哪一方承担风险责任的一种合同法制度。

一般认为它与违约责任是共同处理买卖标的银因风险而发生毁损灭失的两个合同法上的制度,两个制度的本质区别在于损失如果是能被评价为违约时则用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救济,只有在造成的损失不能被评价为违约时才能考虑适用风险负担的相应规则。

一、风险的含义与特点买卖合同中之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事由而造成损失法律规定由谁承担损失。

风险,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损失。

风险负担乃对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适用违约责任为前提。

[1]风险具有以下特点:(1)风险只发生在双务合同之中。

单务合同因为不存在对待给付问题,故而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情况,不需要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不可能因此遭受损害。

就另一方而言,交付本来就是该方按照合同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

故而对于后者而言,风险的发生对其利益并不会有任何的影响。

(2)风险究其本质则是发生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情况。

风险负担与转移制度适用的前提就是非因当事人原因即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包括有关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及违约金的支付等责任。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买卖双方所高度关注,因此成为买卖合同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我国199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我国学界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立法选择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定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合同标的物由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使当事人面临不利后果的一种损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积累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

但是交易往往充满一系列不可规避的风险,一旦标的物因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意外损毁、灭失,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配这种损失,就产生了风险负担的问题。

当风险发生后,标的物的损失负担如何分配,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为避免纠纷,当事人可事先就风险的转移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法律则应对这种不利负担的分配做出合理规定,使风险负担得到合理而顺利的分配,解决纠纷,从而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和促进交易的发展。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解决的正是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根据何种规则而分配给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来承担的问题。

本文的写作目的即在于对合同风险负担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风险负担概述(一)风险的涵义当前,法学界对风险的涵义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大都是基于“风险”词汇的基本意思隐含的加以表述,或简单的一笔带过。

《德国民法典》第466条中隐含的将风险表述为“物的意外灭失或毁损’’,《日本民法典》第534条提到的“其物因不能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灭失或毁损”。

在民法理论上,关于“什么是风险”,学界也存在诸多争论。

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风险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的风险。

如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认为,所谓风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

民法疑难知识点比较: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孳息

民法疑难知识点比较: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孳息

⼀、所有权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确⽴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转移原则 1、动产适⽤交付主义,动产⾃交付之⽇发⽣转移。

这⾥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登记主义,不动产⾃登记之⽇所有权发⽣转移。

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了登记。

换⾔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效的要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要件。

⼀定要⼆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房⼆买,⼀⼥⼆嫁的重要原因。

如,甲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但没有进⾏登记。

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了房屋过户登记。

分析:根据上⾯的原理,我们知道,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

千万不要以为甲⼄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房屋过户登记⽽认定合同⽆效。

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对于⼄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交清最后⼀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

4、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倡导契约⾃由,⼀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约定,⽽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

合同当事⼈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合同成⽴时移转。

这⾥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如收藏家甲在画家⼄家中看到⼀幅画,与⼄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合同成⽴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此例。

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发现⼄已于前⼀天将画卖给第三⼈丙且丙已取得该画。

甲可对丙⾏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的⾏为并⾮⼀物⼆卖,⽽是典型的⽆权处分⾏为(第51条)。

当然,若丙系善意第三⼈,得以善意取得对抗甲。

(⼆)交付的⽅式 1、现实交付,即出卖⼈将标的物置于买受⼈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篇一:合同法中风险转移的形式【合同法中风险转移的形式】一、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二、自提货物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自提货物,就是买方自己负责货物运输,一般在卖方所在地交付货物。

本案中,如果乙公司自己派车从甲公司所在地运回货物,途中遭遇山体滑坡,则风险就要由其自己承担,即需要支付甲公司货款。

三、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简易交付,就是货物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由买受人占有,这种情况下,合同一生效就算完成了交付。

此时,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了。

比如本案中,如果甲乙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乙公司已经占有了货物,双方合同生效后风险就由乙公司承担。

假如,货物由于发生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消灭了,风险就由乙公司自己承担了。

四、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目前有很多由卖方代办托运、邮寄的情况,一般而言出卖人办理完相关托运、邮寄手续后就算完成了交付,此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比如,运输途中损失,或者邮寄途中丢失等,风险一般由买受人承担。

五、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转移,但是风险负担自货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保留合同就是,买方没有全部付清货款时,出卖人就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双方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

但是,此时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货物,如果发生风险则由实际占有人也就是买受人承担。

六、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后,再寻找买家订立合同,此时货物正处于运输途中。

如果本案中,甲公司采用这种方式,那么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后,由承运人直接送货至乙公司所在地,如果发生不可抗力,风险则由乙公司承担。

七、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情况分为两种:第一、因试用而交付货物给买受人占有的,则;1、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2、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买受人同意购买或者届期沉默,风险归买受人负担(这种情形类似于上述的简易交付);3、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浅论合同法上的风险负担原则

浅论合同法上的风险负担原则

浅论合同法上的风险负担原则□刘芊[1]熊伟[2]([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湖北武汉43006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湖北武汉430060)摘要本文认为合同法上的风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事件。

然后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相关规则作出系列阐述。

关键词风险物的风险债的风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100-01一、风险概说风险系是市场经济环境下频繁出现的一种符号/术语,其内涵颇为丰富。

有市场交易处,就有风险的存在。

合同法上的风险与一般的风险概念显有不同。

基于风险本身广泛深刻的含义所导致的界定困难以及立法的简约主义,各国/地区的民法典以及相关国际公约一般没有对其加以界定,或者把风险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和语境里。

对风险的法学定义,是由法学家来完成的。

合同法上的风险概念包括两个方面:物的风险和债的风险。

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因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等意外损失。

债的风险,则分为给付风险和对待给付风险。

给付风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基于法律预定规则而负担此危险并负有实现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时,不论是否有可规责于此方当事人的法律事由,其是否应承担给付不能的责任。

对待给付风险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如果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移转给买方,而此时因不可规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买方是否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价金。

综上,合同法上的风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事件。

二、风险移转的标准从当今各国的有关立法及国际公约来看,货物风险负担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风险从合同成立时起移转于买方这一标准充分、完美地体现在《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浅议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浅议
方 当事 人 的 客 观 原 因 而 导 致 的 标 的 物 毁 损 、 失 , 合 同 的 哪 一 灭 由
所 谓 所 有 人 主 义 , 所 有 人 承 担 风 险 。根 据 这 一 原 则 , 的 即 标 物 风 险 转 移 的时 间 应 当 与 所 有 权 转 移 的 时 间 相 一 致 , 所 有 权 即 转 移 给 买 受 人 时 , 险才 随 之 转 移 给 买 受 人 。 在 标 的物 所 有 权 转 风 移 于 买 方 之 前 , 的 物 的风 险 由卖 方 负 担 , 所 有 权 一 经 转 移 于 标 但 买 方 , 不 论货 物 是 否 交 付 , 应 由 买 方 承 担 风 险 。 从 世 界 范 围 则 都

个 抽 象 的 、 可 捉 摸 的 、 至 是 一 个 难 以 证 明 的 问 题 。 由 于 所 不 甚
风 险 负 担 制 度 , 有 助 于 减 少 纠 纷 或 便 利 纠 纷 的 解 决 , 护 了 商 这 维
有 全 转 移 与 风 险 转 移 的 差 异 性 , 所 有 权 的 移 转 来 决 定 风 险 移 以
此 问题 上 却 一 直 存 在 着 不 同 的 规 定 , 且 它 们 在 处 理 风 险 的 方 法 上 而
也互 不相 同 。因 此 , 有 关 风 险责 任 负担 的 种 种 规 则进 行 分 析 、 对 评
判 , 而汰 劣选 优 , 有 一 定的理 论 意义 。 进 具
【 键 词 】 险 负担 ; 同 成 立 主 义 ; 有 权 主 义 ; 付 主 义 关 风 合 所 交
度 也 就 成 为 货 物 买 卖 中 两 大 核 心 问 题 之 一 。在 交 易 活 动 中 有 了
看 ,法国民法典 》 《 以及 英 国 、 国 等 都 采 此 立 法 例 。 美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及责任。

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准确理解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对于保护双方的权益、降低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一、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在购买合同中,货物所有人的权益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过程。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是通过货物交付来实现的。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货物的交付包括实际交付和符号交付两种方式。

实际交付是指买方获得了实际的物理控制权,即卖方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买方可以支配和控制货物。

实际交付通常发生在买方接受货物的时候,比如买方签收了货物或者接受了货物交付的凭证。

符号交付是指卖方将货物的控制权交付给买方的方式,通常通过转移货物的标志性文件来实现。

标志性文件可以是提单、舱单等。

一旦买方获得了符号交付,买方就可以支配货物的权益,并成为货物的所有人。

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卖方是货物的合法所有人,对货物负有保管义务。

一旦货物转移所有权给买方,买方就成为货物的合法所有人,对货物负有保管义务,并承担货物的风险。

二、风险的转移除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外,国际贸易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货物风险的转移。

货物的风险是指货物在交付过程中损坏、丢失或被盗等不可预见事件发生的概率。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需要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方式。

风险的转移与货物的交付有密切关系。

根据《CISG》,风险的转移与货物的交付方式有关,分为交付方式决定的转移和交付方式不决定的转移。

交付方式决定的转移是指按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方式来决定风险的转移。

例如,根据FOB(离岸价)条款,风险在货物交到海上运输工具(通常是装船)时转移给买方。

而在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条款中,卖方要负责将货物交付到目的港,并承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交付方式不决定的转移是指根据买卖双方的行为和意图来决定风险的转移。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马凤玲[摘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涉及到买卖合同当事人最根本利益。

我国民事立法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移转,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相一致,统一于物的交付。

[关键词]所有权;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货物所有权何时由卖方移转于买方;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一个重大问题。

特别是,当合同订立后,遇一方破产,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移转就显得更加重要。

合同签订后,一旦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之后;如果买方拒付货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将蒙受重大的损失。

除非卖方保留了对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在货物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 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货款。

据此,各国法律对所有权的移转予以高度重视,基于买卖合同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

私法又主张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故几乎所有国家有关货物买卖方面的法律都允许当事人约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并将此作为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

当双方自愿行使该项权利,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的移转时间时,货物所有权则在该约定的时间由卖方移转于买方。

但是, 在实际的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确定所有权移转时间的情况并不普遍。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没有做出明确约定, 则所有权按法定时间移转。

我国5民法通则6第72 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 则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现行5合同法6沿用这一规定;于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 由于我国法律已就不动产的转移做出了特别规定,如1983 年12 月国务院发布的5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6第6 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性探讨

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性探讨

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性探讨摘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何时发生转移,两者是否同时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各国法律分为:一是将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联系在一起,二是将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相互分离.因此,在国际贸易中, 合同订立、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在多数情形下并不是同时发生或实现的。

关键词;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国际贸易正文: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何时发生转移,两者是否同时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它不仅影响卖方收取货款或买方提取货物的安全性,也关系到货物灭失、损失的责任认定。

一、所有权转移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及买方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实质内容。

但由于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因各国政治、法律制度以及距离等原因,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更为复杂、更具风险性,因而,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将直接关系到卖方收取货款以及买方提取货物的安全性。

在货物所有权转移方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即卖方有义务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就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及条件等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没有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只有在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中的CIF合同项下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及条件做出了规定,即在卖方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但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国际惯例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认为合同成立时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以《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为代表。

合同成立主义旨在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加强当事人的履约责任心,有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但在实践中与将来之物的买卖,所有权转移的界定就变得不明确。

(二)以标的物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我国《合同法》为代表。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共3篇)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共3篇)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共3篇)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时,风险负担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经由特约予以变更。

我国民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行为作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

买卖合同由谁来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风险负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

比如说,甲向已买了一堆的水果,,在水果没有到甲手中时已经坏了,这时就应该由乙负担,若是水果到了甲的手中有了十天半个月的坏了,就不关乙的事,一切都由甲来承担。

但若是在运输的途中,经过山路,突然从上面掉下一块石头砸在了水果上,把水果给砸坏了,也就是说,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仍由买受人也就是甲来承担。

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非自交付时起转移,如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采取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风险的负担我们通常认为应采取交付主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其风险负担的移转规则,与动产有所不同。

就大陆法系而言,就物权变动采取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无需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动产的风险负担的转移在一般情形下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相一致。

对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或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单纯的不动产占有的移转并不能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出来要件,这就使得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尽一致。

其中,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动产的风险负担,则主张在不动产交付时移转。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是怎样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需要承担风险的,买卖合同也不例外,那么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适⽤范围是怎么样的,接下来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家整理了相关的资料。

如果你想做详细的了解就跟着⼩编⼀起往下看吧,相信会有收获。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负担问题的⽴法选择与国际上的通⾏做法⼀致,采交付主义⽴法例。

《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交付时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移转以及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都与标的物的交付相⼀致。

风险负担规则在特定情形下的适⽤买卖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出卖⼈⼀旦将标的物交由运输时,通常会对标的物进⾏投保,出卖⼈与买受⼈订⽴合同后,有关在途标的物的单据及保险单都会转移给买受⼈,此时风险责任由出卖⼈承担,则对出卖⼈有失公平,⽽对于买受⼈来说,⼀旦合同成⽴,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保险利益同时转移于买受⼈,买受⼈是利益的承受⼈,风险由买受⼈承担,应该说是公平合理的;买卖标的物需要运输时的风险转移。

在当事⼈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607条规定,仍然由买受⼈承担风险;试⽤买卖。

此种交付情形下,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所有,买受⼈只享有试⽤标的物的权利。

以上就是“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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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及例外

简述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及例外

简述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及例外
简述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及例外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在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标的物毁损、灭世的损失由何方负担。

原则上是“有约从约”,即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原则上以标的物交付为风险责任的转移点,标的物交付前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责任转移给买方承担。

但动产买卖合同中也有例外规定,如运费由买方承担,卖方代办运输,标的物的风险责从卖方仓库发货之日己转移给买方承担,尽管买方还尚未收到标的物。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2、没有代理权或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3、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4、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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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若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毁损或灭失,风险自该原因发生之日起转移至乙方。

2. 交付2.1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交付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

2.2 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标的物。

3. 风险负担3.1 在风险转移至乙方之前,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标的物免受损失。

3.2 在风险转移至乙方之后,乙方应自行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4. 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4.2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接收标的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5. 争议解决5.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其他条款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卖方):【签字/盖章】日期:【签订日期】乙方(买方):【签字/盖章】日期:【签订日期】协议书/合同/计划书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甲方(卖方):【卖方全称】乙方(买方):【买方全称】概述:本协议旨在明确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包括风险转移、交付、风险负担、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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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级别:内部 学位级别:法律硕士 论文提交日期:2002年4月 论文答辩日期:2002年5月 论文中题目: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及其风险负担 英文题目:Study of the Transfer and the Risk charge of the Priority of Purchasing and selling contract subject matter’s 作者及所在单位:栾何 吉林大学法学院 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李建华 吉林大学法学院 分类标识:DF525 中文关键词:标的物 所有权 转移 风险 英文关键词:Study of the Transfer and the Risk charge of the Priority of Purchasing and selling contract subject matter’s 中文摘要:论文摘要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及风险负担问题是当今商品交易流通社会中,较为常见又及易发生纠纷的问题,与其他所有权及风险相比有着明显的区别,目前我国立法中对此规定还有不尽全面之处,本文就此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为立法提供参考。

  本文共分二大部分 第一部分,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主要介绍了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涵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法律另行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的所有权归属。

  通过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涵义及特征分析,就买卖合同的目的而言,多数买卖合同是为了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通过价款与标的物的交换,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能够对标的物以所有人的身份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实现其经济利益或者非经济利益。

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看:1.如果有第三人针对标的物进行了损害或损失其价值的行为,那么出卖人和买受人谁享有起诉权,则取决于谁拥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2.假设出卖人在买卖过程中破产,如果标的物的所有权已转至买受人的手中,虽然出卖人仍占有货物,则买受人的合法所有权可以对抗出卖人的清算人。

3.自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起,即使买受人尚未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他也可以合法的将货物转售给第三人。

4.一般而言,在所有权已经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的情况下,出卖人应由此获得追索价金的诉权。

5.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买卖双方中哪一方对货物有可保利益,进而有权就货物投保。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各国法律规定不一,但也有共同点,几乎所有的国家有关货物买卖方面的法律,都允许当事人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并将此作为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是,在实际的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确定在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并不普遍。

但是,转移的标准不外乎有三种形式。

第一,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时转移所有权,即合同成立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主张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这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加强当事人的履约责任。

有助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标的物。

第二,在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

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又称交付主义,把物作为交付时转移所有权,其有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因交付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和与此相关的风险责任。

避免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和合同法第133条对此进行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摒弃了传统的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

确认了交付主义。

简言之,该二项条款为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

第三,原则上以交付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同时设定有过渡性条件。

该标准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继承英国货物买卖法的基础上的创新。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至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这一条款符合物权公示原则。

有利于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合同法作出这种原则性规定,考虑了我国现实具体情况是切实可行的,也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第二部分,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风险的界定,国际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的规定,我国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风险负担的几种情形及风险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风险也称危险,在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由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该项损失以及相关不利后果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风险构成的要件主要有二种:第一,发生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客观事实。

第二,引起毁损、灭失损害发生的原因符合法律规定。

风险负担的范围主要有二个方面:其一,哪一方承担因标的物毁损、灭失造成的实际损失。

其二,在承担了这一实际损失之后,是否还需继续履行合同,划分二个方面能够较好的解决风险负担问题。

  风险转移是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之一,在国际上,一些影响较大的贸易惯例,对风险转移的时间均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我国在对外贸易实践中,一般以贸易术语来划分风险责任范围。

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采取了上述贸易术语则应按这些贸易术语的规定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的约定,具有高于合同法和公约合同的效力。

  我国的风险负担基本原则:  第一,所有权责任原则,又称所有人主义,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受人。

在所有权转移后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其不利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交付责任原则,标的物交付以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以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采用了此项原则,主张其原则的理由是:由于交付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保护之下,而进入其所支配危险范围,同时出卖人因此而履行其主要义务。

  第三,所有权原则与交付责任原则的重合,这一原则规定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即为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在交付时间与所有权转移时间相同时,无论规定风险至交付时起转移,还是规定风险自所有权转移时起转移,在效果上完全一样。

  法律规定风险负担的几种情形:  1.买受人违约情况下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一,买受人未按期限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标的物尽管仍在出卖人控制之下,未交付给买受人,在上述情况下,风险仍转移给买受人。

  第二,买受人迟延受领标的物的。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违约的时间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

 2.出卖人违约时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第一,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有质量瑕疵,买受人拒收或解除合同。

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

在出卖人作出补救之前,或者买受人在此情形下,仍然同意接受标的物以前,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第二,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

一般而言,违约方应承担标的物的风险,但出卖人未按约交付单证,却不影响风险自标的物交付即转移给买受人。

  3.路货买卖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出售正在运输途中标的物时,其风险如何划分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路货买卖较一般买卖有几个特点:  第一,路货买卖实际上是凭单据的交易。

  第二,在路货买卖合同订立时,标的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关系。

第三,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标的物进行投保。

即使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买受人也可以获得保险受益。

 风险转移与违约责任。

风险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其理由在于:标的物的风险由当事人一方承担,并不表明另一方当事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 而风险负担仅是法律上对损失的一种分配权利,它与买卖合同本身并没有太大的关系。

合同法仅规定出卖人违约的情形,对于买受人有违约之行为的,出卖人能否请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本条款的立法意旨,也可以确认出卖人这一权利。

英文摘要:Abstract The transfer of the subject matter’s ownership of the memorandum , as well as the burden of risk are the common and disputative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commercial trade and circulation society. Compared with other ownership and risks ,they have obviously difference. At present ,not all of the rules about it are properly in our legislative authority .This paper will present references for the legislation and approach them deeply . PART ONE Transfer of the subject matter’s ownership of the memorandum . In this part ,the paper introduced the meaning ,the result of the law and the criterion of the transfer of the subject matter’s ownership ,presented the ownership of the subject matter’s fruits.  By means of the analysis the meaning and feature of it ,as far as the purpose of the memorandum concerned, the majority just wants to transfer the ownership of the subject matter .Through the exchange of the price and subject matter, the buyer got the ownership of the subject matter, that he can have the rights of occupancy ,use ,avail and disposition for the subject matter ,in order to get economic effectiveness or non-economic effectiveness . From the law results of the transfer subject matter’s ownership : If the third party has the damage behavior on it ,whoever will have the right of action depends on the side who has the ownership of it . Supposing the seller bankrupted on the processing of the trade ,If the ownership has turned to the buyer, although the seller still have the cargo ,the buyer can have rights to confront the liquidator of the seller.. From the time of the ownership of the subject matter transfer ,even if the buyer didn’t pay the cargo money ,he also can sell the cargos to the third party legitimately In general ,in the case that the buyer has got the ownership of the transfer ,the seller has the power to prosecute for the asking price . Which party will get the benefits depends on the time of the transfer the ownership of the cargo . It also have rights to insure for it . Different countries has different law on the criterion of the transfer of the subject matter’ ownership . but they also have the common points. Almost all of the countries have the law which permitted the client to make the time for transfering the ownership ,and make it the basic rights for both clients .but ,In the actually trading , it’s unpopular to give the definite time for both parities . Three aspects of the criterion : First. When the memorandum came into effect, the ownership transferred ,that is called the contract signism .enforce the client’s performance responsibility which can conduce to get the subject matter for buyer. Second . When the subject matter is given ,transfer the ownership .it is also called delieverism .the advantage of it is easily to be seen .Item 72 in the Civil law general rules and Item 133 in Contract law , we can know the civil legislation have the rules which abandoned the traditional distinctive thing and individually defined thing . In short words ,the two items are the wantonly standard but not compellable standard. Third . In principle ,make the giving time instead of ownership transfer time ,as well as make the transitional condition . The criterion of the America commerce code that carried on the British cargo the buy-sell law has been innovated .Item 133 in our Contract law claimed that the ownership of the subject matter can be transferred till being delivered .except that another rules or the client has another appointment . This conduced to the safety of trading and the interest of the third party ,which is adopted by most countries .It is practical and reasonable . PART Two Taking risk of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memorandum In this part ,the paper introduced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risk , the regulation of the transfer risk by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 , the principles of the taking risk , the kinds of aspects of the taking risk and the taking risk doesn’t affect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breaking contract. Risk means hazards . After signing the memorandum ,the subject matter suffered accident like breakage and destruction ,which clients should be charged with it ,and some laws concerned . Elements of the risk : forming the object fact of the accidental loss of the subject matter. the reasons which caused the accidental loss accord with the law . Ranges of the taking risk : Which party will bear actually loss ? Whether it can keep on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or not after bearing the loss ? This division can solve the burden of the risk problem . The transfer risk is the one of the content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 .In the international ,some effective commercial usual practice made the definite regulation for the time of the risk transfer .Our country usually divided the rangers of the risk responsibilities according to the trade terms .As a result ,if both of the clients took the above terms ,they should use it to make the transfer time .And what agreement they made is superior to the Contract law and Public contract law. The Principle of the risk burden : First. Principle of the property’s responsibility  When the property transferred to buyer ,the risk of destroy and breakage of the subject matter turn to the buyer, too. After the damage of the subject matter ,the disadvantage of it are charged with the buyer. Second . Principle of the delivery’s responsibility Before the delivery of the subject matter ,the seller bears the risk. After the delivery of the subject matter ,the buyer bears the risk. Item142 in our Contract law took the principle ,the reason is because of the delivery subject matter is under the protect of buyer, and interfered the danger ranges, meanwhile ,the buyer should assume the obligation . Third. The coincide of the two principle This principle provided the time of the subject matter, and the time of the transfer property .When the time is the same ,the effect is totally same . Aspects of the taking risk : First . In the case of the breach of contract ,the buyer takes the risk of subject matter. The buyer didn’t delivery the subject matter by the end of limitation. the buyer should bear the risk of the breakage and damage of the subject matter , Although the subject matter is still controlled by the seller ,the risk will transfer to buyers,too. The buyer delayed to accept the subject matter.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law ,the buyer will put the subject matter in the salivary place , but the buyer broke the contract without accepting ,al the risks should be taken by the buyer .The time of breaking contract is just the time of transfer risk. Second When the buyer broke the contract ,transfer of the risk of the Subject matter . If the seller gave the bad quality of the subject matter ,the buyer has the rights to reject or terminate the contract . they also can refuse to accept the subject matter.and the seller will bear the risks. The buyer can’t give the documents and materials about the subject matter . In general, whoever broke the contract should take the risk, but the seller who didn’t give the documents cannot affect the turning the risk of the subject matter to the buyer. Third . The risk burden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 the trading of the transport. When the subject matter is for sale in the transport , how to divide the risks is a difficult problem . Transport trading has the following factors : The road cargo trading is really the commerce of the document. As soon as the contract of the road cargo trading is signed ,the subject matter will get rid of the control of selling .the damage and breakage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 the transport can not affect the seller. The seller usually insured for the subject matter when it is turned to transport. Even if the subject matter suffered the unexpected loss,the buyer still can get the benefits of the insurance . The risk transfer doesn’t affect the responsibility of breaking contract .the reason is : the risk of subject matter is taken by the one of the clients, which doesn’t indicate that the other client had performed contract totally .but taking the risk is only a distribution rights about the loss in law, The Contract law only make the cases for the breaking contract of the seller , As for the buyer’s breaking contract ,the seller also can have the rights to ask the buyer for taking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breaking contract .which is according to the legislation. 总页数:44 无图表目 录 内容提要 前 言············································································1 第一部分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2 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涵义·······························2 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2 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5 四、法律另行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17 五、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所有权的归属··········18 第二部分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21 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界定·······················21 二、国际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的规定···················23 三、我国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26 四、我国法律规定风险负担的几种情形··············28 五、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与违约责任··············37 结 语············································································38 注 释············································································39 参考文献············································································41 论文摘要(中文)····························································1 论文摘要(英文)····························································1 后 记 内容提要 本文是一篇研究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及风险负担的论文,文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础上,就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的涵义,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转移的标准及风险的界定,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风险负担的几种情形等,以及外国对此有关法律规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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